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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第一篇: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微机处理后,通知银行从离退休人员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3个月的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救济费标准:离休人员为10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退休人员为10个月的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篇: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审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审批一、一次性抚恤金的审批

1、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根据民发[2011]192号文件规定: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另外,丧葬费一律是一千元整

2、需要办理的手续:单位需提供去世人员的死亡证明原件加复印件(火化单、死亡注销证明或医院开具的医学死亡证明都可)、去世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单位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另外去世的离休人员还需提供93年工资改革时工资套改表。材料齐全后到干部调配科办理,拿《机关失业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批复》到人社局办理。

二、遗属补助的审批

1、遗属补助的对象:遗属补助的对象为:去世人员的父母和配偶(必须是无固定收入者,男年满60岁或不满60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女年满50岁或不满50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子女或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2、遗属补助的标准:根据鲁人社发[2012]23号规定: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标准执行。泗水县的遗属补助标准为:退休的每月450元,离休的每月585元,因公牺牲的540元。遗属补助由机关事业人员去世的下月开始执行。

3、遗属补助的审批手续:呈报单位需提供:遗属补助对象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收入的证明;呈报单位的遗属补助申请书(其中须注明死亡人员与遗属的关系,遗属补助对象的出生年月,符合遗属补助的条件,如:无经济收入或未满16岁);派出所提供的遗属补助对象的户籍证明;填写好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齐全到干部调配科办理遗属补助的手续,拿审批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到人社局办理后续手续。

三、存在的问题: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申请不及时,材料不齐全,对相关政策不了解,尤其一次性抚恤金数额较大,呈报单位在具体办理过程中更要认真仔细。

四、建议:一次性抚恤金的办理过程中,呈报单位要仔细核对去世干部的相关信息,做到准确无误,一次性抚恤金的批复报送过程中,呈报单位要妥善送达。遗属补助申请和无收入的证明呈报单位更要慎重,避免虚报现象发生。另外,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的申请过程中,必须是呈报单位的政工人事部门人员办理,死者家属不能代办。

第三篇: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老发[2009]6号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好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党群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老干部(干部、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局、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即离休市基本离休费和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之和)的20各月计发。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三、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各部门执行情况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并予补发。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第四篇: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省财政

浙人社发[2011]51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5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企业 调整 待遇 通知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省社保中心,各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2月11日印发

第五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及办理程序 问题提出时间 2008-4-7 14:37:1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及办理程序 问题所在地:北京

问题补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及办理程序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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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调整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 关于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 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2月13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地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关于遗嘱生活困难补助?问题提问时间 2008-11-2 13:27:08

我想问一下广州的劳动社会保障局也执行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的这个文件吗? 问题所在地:山东-威海

问题补充:我伯父在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40年,于1994年63岁因病去世了,山东老家有位老母亲需要赡养,我想问一下广州市执不执行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这个文件?也就是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这个文件?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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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 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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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文)这个文件,再与有关部门交涉。

生活补偿跟不上国家“节奏”七旬老人打赢补助官司 2008-11-13

本报讯(欣文)这几天,浙江省绍兴县74岁的韩老太和75岁的唐老太心里特别欣慰——两位老人单位的遗属补偿费用跟不上国家“标准”,因此两位老人与单位对簿“公堂”。日前,经过法院的审理,老人的请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并将能够得到少发的遗属补偿费了。

韩老太和唐老太的老伴都是原绍兴县某国有企业的退休工人,后该国有企业于2001年改制为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和2004年,两位老人的老伴都不幸离世。作为退休工人的遗属,改制后的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按规定每月补助给韩老太190元和唐老太2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

今年初,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提高了退休工人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其中,农业人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90元提高到了285元,非农业人口则由每月220元提高到了330元。

但是,该米业公司并没有根据国家规定提高两位老人的遗属补偿费用。无奈之下,今年5月,两位老人就此事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米业公司补发此前少发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并在日后按照国家的规定补发遗属生活补助费。

7月份,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米业公司自8月份起按新标准支付两位老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并补发遗属生活补助费。

但是,米业公司认为公司在改制时已支付了有关的补偿费用,两位老人的遗属补偿应按原渠道列支,因此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并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职工死亡待遇应依国有企业职工待遇执行,所需费用亦应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因此,米业公司应承担原告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法院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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