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里水镇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指引

里水镇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指引



第一篇:里水镇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指引

里水镇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指引 私人住宅用地规划建设管理暂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我镇私人住宅的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在我镇辖区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宅或私人住宅小区,其建设标准按规划批复执行;私人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的私人住宅是指土地用途为宅基地,以个人名义建设并具备基本住宅功能空间的单门独户住宅建筑。

第二条 从2011年1月1日起,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禁止任何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将其拥有的宅基地转让或赠与非本村村民,禁止任何村组织分配和开投宅基地。否则,严格追究村集体法定代表人和组织者违法用地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占用农村村民住宅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宅;禁止城镇居民新购新增建设用地新建私人住宅;禁止以建设私人住宅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已有一处大于80㎡(含80㎡)的宅基地或将原有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水利控制用地、电力控制用地、山林控制用地、农田控制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及道路控制用地等兴建私人住宅。

第六条 在镇级以上(含镇级)主干道旁首排的私人住宅新建、改建、扩建,应按照法定手续报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进行审批。

第七条 私人住宅严格遵循先报建后施工、先改建先退缩的原则。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私人住宅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 凡申请加建,必须出具有资质检测部门检测确认可加建的鉴定书。

第十条 报建的私人住宅与土地证或宗地图图形不相符的,该土地证要依据要求按规划、国土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地籍变更登记。

第二章 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现有居民住宅区和旧村内私人住宅在不违背“以下规定”的基础上可按原约定的规划建设管理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以下规定是:主巷宽度不少于2米,侧巷宽度不少于1米,不得侵占集体公共用地。并以原相邻建筑间距的中线为界,为共墙的则以共墙中心线为界线,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如原有土地证或地基的侧巷宽度大于本指引规定的侧巷宽度的,维持原有土地证或地基的侧巷宽度。

第十二条 原则上要求私人住宅区主街道两侧住宅,其建筑风格、立面色彩应相互协调;首层层高、底梁标高应协调一致;同街同巷的住宅阳台等飘出构件的方向和宽度应统一有序。

第十三条 层数和高度

(一)私人住宅不得超过5层;俗称“半层”的,按一层计算;夹层高度不能超过2.2米,≥2.2米按一层算;楼顶梯间不作一层计算。

(二)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建筑物总高度指由室外地坪到女儿墙顶的高度。室外地坪的起算点为地块主入口人行道标高,无人行道按路中线标高计算。当地块有两个或以上不同标高入口的室外地坪,其起算点从最高和最低的两个地坪高差的中线开始计算。

(三)临村级或以上主干道的私人住宅,首层梁底标高不得低于4.5米,具体要求根据不同地段由镇规划建设部门或村组自行划定,并要求同侧住宅首层高度及飘出应协调一致。

第十四条 阳台、梯间及飘蓬等

(一)街巷间距6米(含6米)以上才能设臵外飘空间(包括阳台、梯间和房间等实体空间),飘出部分宽度上限为1.5米。

(二)顶层飘蓬宽度不能超出0.30米;窗的雨蓬宽度不得超出0.30米。

第十五条 附属设施

(一)门口步级、台阶和坡度大于3%的散水及坡道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建设。如陡坡形的巷道确需建设台阶或坡道的除外。

(二)房屋的雨水、污水应采用落水管线有组织排放,临街外墙不得设臵排放管,地面排放管必须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地上。

(三)烟窗、空调室外机位臵等原则不得设臵在正立面,如需设臵须结合立面进行设计,并照顾相邻房屋,有组织排烟、排水等。

(四)防盗网的安装不得超出房屋的外边缘线。

第三章 报建流程

第十六条 对拟建宅基地完全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必须向镇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正规报建手续,经验收合格可办理房产证。报建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到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3份和《区个人自建住房规划施工验收备案表》1份填写;

(二)申请人填写完《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后递交村民小组、村委会进行初审,同意的需盖章确认。

(三)申请人到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窗口提交以下资料进行正规报建:

①《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一式3份;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对);

③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含地形及红线坐标,须原件核对);

④两套完整的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平立剖面及结构等图纸(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必须符合我镇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

⑤临街和主干路两侧住宅须提交建筑效果图;

⑥施工单位及施工负责人资质证书,施工合同等施工资料。(原件核对)

(四)经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审批后,申请人须向所在村小组申办建筑材料临时堆放场地使用证明,并向村小组缴纳场地使用保证金和工人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合计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3%或按建筑面积30元/㎡收取。(场地使用证明样式见附件1)

(五)经村委会国土建设员到实地放样、验线(主干道及控制道路需由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验线)后,方可开工。基础工程完成后应报请村委会检验合格由村出具同意书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设。(同意书样式见附件2)

(六)私人住宅竣工后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房管所窗口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七)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已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2份;

②《区个人自建住房规划施工验收备案表》1份;

③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1套;

④面积测绘报告书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⑤临街和主干路两侧首排的需要提交临街、临路立面的照片;

⑥如申请加建,必须出具有资质检测部门检测确认可加建的鉴定书。

(八)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人员根据申请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提交资料到镇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九)申请人在住宅验收前须完成使用场地的清理和修复,通过村小组检查确认后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十)镇房管部门发放房产证。

第十七条 需要扩建、改建或新建的私人住宅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部分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必须办理以下审核流程,但不予办理房产证:

(一)申请人到村委会领取3份《农村私人住宅报建申请书》填写后正式向村民小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农村私人住宅报建申请书样式见附件3)

①《农村私人住宅报建申请书》一式3份;

②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影印件3份,并提供原件由村民小组核对,由核对人员在影印件上签字,并加盖村民小组公章确认;

③宅基地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份,属买地的需提交买地单据,属村内分配或历史遗留问题的由村小组出具证明,村民小组进行核对,由核对人员在影印件上签字,并加盖村民小组公章确认);(宅基地权属证明样式见附件4)

④两套完整的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平立剖面及结构等图纸(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必须符合我镇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

⑤临街和主干路两侧住宅须提交建筑效果图;

⑥施工单位及施工负责人资质证书,施工合同等施工资料;

⑦如申请加建,必须出具有资质检测部门检测确认可加建的鉴定书。

(二)村民小组根据申请将申请人、拟建地址、四至范围、相邻权、拟批方案等情况,在建房所在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则召集四至邻居户主予以签名同意,村民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必须有一人在场见证。四至邻居户主签名同意后,由村民小组加具同意意见并盖章。(公示样式见附件5)

(三)村民小组同意后将申请资料呈交村委会予以审查并加具意见。经村组两级同意申请后,申请人须向所在村小组申办建筑材料临时堆放场地使用证明,并缴纳场地使用保证金和工人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3%或按建筑面积30元/㎡收取。(场地使用证明样式见附件1)

(四)经村委会国土建设员到实地放样、验线(主干道及控制道路需由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验线)后,方可开工。基础工程完成后应报请村委会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设。(同意书样式见附件2)

(五)村委会呈交1份《农村私人住宅报建申请书》给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备案。

(六)申请人在住宅验收前须完成使用场地的清理和修复,经村民小组检查后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建筑施工要求

第十八条 建筑基础

(一)建筑物基础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能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且满足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

(二)相邻建筑的基础放脚,不得超出侧巷宽度的1/3,且需从相邻侧巷的中间分界线后退0.15米以上。

第十九条 拟建私人住宅基础施工采用天然基础的(如相邻已有建筑物),基础施工不能超宽、超深,避免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造成破坏。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要的,则须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并经相邻房屋业主同意。采用桩基础的,须在施工前对相邻房屋进行登记或检测,施工完成后再进行复检。禁止使用人工挖孔桩。

第二十条 房屋建设必须聘请具有相当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须严格依图施工,不能随意变更房屋结构。同时施工过程中须保留钢材、水泥等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施工期间,施工用电必须规范设臵保险装臵,严禁乱拉乱接;现场出入口及施工梯出入口必须搭设高空坠物挡板;首层高度大于4米的,搭设二层模板所用支撑必须为钢支撑;在捣制二层楼板前,须架设外墙施工排栅(必须是双排栅),且排栅高度必须高于作业层高度1.2米,排栅外必须密封悬挂安全防护网;严禁使用简易提升装臵提升物料,建筑工人作业期间必须佩带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

第二十二条 私人住宅由建设方(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各村(居)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私人住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劳资纠纷、建筑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密切监视工程承包方的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确保建筑工人依时领取工资,一旦发生工程承包方携款潜逃拖欠工人工资情况,需由业主先行垫付。

第五章 验收要求

第二十四条 正规报建的私人住宅验收由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和村委会派员按已审批的图表和房屋测量报告,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如基底面积超出用地面积或测量总建筑面积超出报建面积3%,不予验收。

第二十五条 正规报建的私人住宅经验收合格的,在《南海区个人自建住房规划施工验收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移交资料到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如验收不合格的则将不合格的意见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被告知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交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正规报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房产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申请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经镇相关部门或村组审批同意的私人住宅扩建、改建或新建,由镇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拆除。注:“村组审批同意”是指申请人按本暂行指引的要求,向村组两级完成相关报审手续并最终经村组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私人住宅建设报审过程中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指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则依法依规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在拆除其违法建筑的同时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村组、社区结合发展实际编制村组总体规划或居住区详细规划,制定私人住宅建设共同遵守的约定,引导单家独户式建设的村民住宅区向集中连片公寓式建设的城市住宅区过渡。

第三十条 村组总体规划或居住区详细规划须由所在村组、社区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规划建设部门审议备案。

第三十一条 村组总体规划或居住区详细规划应参照本规划建设管理指引,明晰私人住宅建设的标准及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私人住宅规划建设报建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应申请重新办理或申请延期确认。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后,如有变动另行指引。

第二篇:私人住宅房屋建设合同书

私人住宅房屋建设合同书

房主人简称甲方:

承建人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甲方将其住宅建设工程以包工、包质量、包安全的形式承包给乙方建设四间三层一顶民用住宅房屋。

甲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材料:砖、水泥、沙石、钢材、水电、铁丝、钉子、楼板、部分混泥土,如:封口梁、挑、门窗,所需的顶木、木板。

乙方自备施工所需的一切设备和工具,橱房,卫生间多层板模板、柱子、圈梁、模板乙方自备,费运自理。

房顶层面一米以下甲方付给乙方5000元,一米以上二米以下甲方付给乙方7000元。房顶层内墙面不粉刷。

按照甲方要求施工,乙方极积当好参某。房屋内外墙粉刷工程,室内卫生砖和地砖的全部铺贴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安装工程、电路安装工程等均由乙方完成。

按建筑面积180元/m2完成工程内容条款约定的全部内容,其中流利瓦帖面按每平方100元另行计价,大檐外伸出部分不算平方,一

层按墙皮计算平方,二三层以挑尖称建筑面积,大厅要求水磨石制做。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水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合格的返工,一切经济费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施工中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本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峻工验收之日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包括伤亡)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工期要求四个月以内完成,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下雨、地震、洪水……)外,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分期付款给乙方,甲方不得无理苛扣乙方一分钱.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损失由终止合同者付。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人:

乙方签字人:

农历2011年7月17日

第三篇:《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办发〔2011〕372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原则)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第六条(办理情况)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规划许可申请材料1)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规划许可申请材料2)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六)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主城区二环以内(具体范围见附件)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镇(乡)人民政府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镇(乡)人民政府认为涉及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可以征求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土地许可申请材料)农村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表(原件2份,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需在此表上签注意见);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原件1份);

(七)确需占用耕地的,需提供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补充耕地方案(原件1份);

(八)搬迁新建户还应提供旧宅基地的处置方案(原件1份);

(九)乡镇(街道)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原件1份);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土地许可办理程序)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核定空间位置)镇(乡)人民政府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办理过程中,应通过现场定位,确定拟建住宅的空间位置。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是否位于规划城镇道路用地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要求)农村村民住宅的地上、地下建筑投影面积及附属设施不得超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

第十四条(开工要求)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前,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档案由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管理,并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移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跟踪管理,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开工和竣工时,镇(乡)人民政府应派工作人员到建设现场进行查验,并作好记录。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发现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修建的违法建筑,应及时制止。对位于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查处;对位于乡、村规划区外的违法建筑,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部门职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用地管理工作的指导,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镇(乡)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拆除。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对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集美区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管理规程

集美区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强化私人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促进集约合理使用土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的授权(厦府[2005]217号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厦门集美区所辖灌口镇、后溪镇、杏林街道、集美街道、侨英街道、杏滨街道、厦门市第二农场、天马华侨农场、天马种猪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集体用地私人住宅的危房翻建、改建、安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 厦门市第二农场、天马华侨农场所属村庄归后溪镇管理,天马种猪场所属村庄归侨英街道管理。

第二章 村庄规划管理

第四条 村庄建设规划由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集美区村庄(社区)建设改造详细规划》由区建设局组织编制,报区政府审批。改造规划详细区分就地改造型村庄(社区)和拆迁型村庄,及确定拆迁型村庄的近期、中远期开发改造序时。区政府可根据我区建设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列入拆迁计划的村庄,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并以会议纪要形式通知各相关部门。

第五条 村庄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由镇政府(街道办)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必须符合城市和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和原有总建筑面积、层数,不得妨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规划道路、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章 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管理

第七条 根据本区实际,对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采取分类指导和分步实施的模式,个人可根据不同情况申请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安置房。

第八条 集美土房分局根据法律法规及我区实际初始征收情况,详细区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的村庄(社区),报区政府确认后,在《规程》发布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一、集美土房分局应根据实际的初始征收情况,实时(至少每年一次)调整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的村庄(社区)的区分,报区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二、集美土房分局在每一户申请表中详细说明该户宅基地的土地性质。

第九条 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的分类指导原则:

一、集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私人住宅危房翻建

1、拆迁型村庄:

(一)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到区行政中心办事大厅窗口领取《私人住宅建设申请表》: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村委会(居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情况证明;

4、村委会(居委会)张榜公布证明,并附张榜公布照片;

5、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历史上无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情况证明。

上述3.4.5项证明的统一格式到所在村委会(居委会)领取。

(二)村委会(居委会)审议,时限8个工作日。

村民向村委会(居委会)提交如下资料:

1、《私人住宅建设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由村委会(居委会)核对,由核对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确认;

村委会(居委会)在《私人住宅建设申请表》中签署证明意见,意见内容应包括:

1、申请户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2、村委会(居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该户申请的研究情况及张榜公布情况;

3、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4、是否存在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情况;

5、村(居)主任签名盖章。

(三)镇(街)村建办(街政办)审核及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

镇(街)村建办(具体负责部门)审核内容应包括危房翻建是否符合镇、村庄建设规划,是否属于文物或者风貌建筑保护单位,是否在征地拆迁范围内。镇(街)村建办(具体负责部门)在《私人住宅建设申请表》中签署上述内容的审核意见,主要领导签名盖章。

镇(街)村建办(具体负责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村建办(具体负责部门)呈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主要领导签名盖章。

(四)国土所、集美土房分局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国土所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是否符合镇级土地利用规划,是否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及是否需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国土所在《私人住宅建设申请表》上签署上述内容的审核意见,主要领导签名盖章。

国土所审核同意后由国土所呈报集美土房分局审核,主要领导签名盖章。

(五)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建设局申请《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相关材料包括:

1、申请私人住宅危房翻建改建的书面申请书(应写明房屋的来历、建造时间、房屋现状、修缮部位、将采用的建材和颜色等情况);

2、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的《私人住宅建设申请表》;

3、申请人和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房屋产权人或持有产权人的书面委托书;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可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有效证件;

(一)私人住宅危房翻改建实行两级管理。三层以下(含三层)私人住宅危房直接向区建设局申办具体规划审批手续,区建设局初审,领导小组集中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区建设局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层以上私人住宅危房由区建设局提出初步预审意见,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市规划局(规划分局)批准后,再由区建设局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私人住宅危房翻改建面积控制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私人住宅危房翻改建的建筑规模按原性质、原基地、原规模、原层数、原高度控制标准审批;集体土地使用权私人住宅危房翻改建的面积按原红线面积、三层标准审批但最大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原有合法、有效建设许可手续的除外),对于集体土地上原已持有合法、有效建设许可手续的,可按原建设许可内容审批,但超过三层的,按规定程序报规划部门审批。住房总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给予适当增容审批。

(三)增容审批的人口认定,按本规程第十二条认定标准认定。

(四)对于被认定为风貌建筑或历史文物古迹建筑(包括构筑物)的翻改建、修缮,按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经由区建设局提出初步预审意见,领导小组初审及区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报文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局(规划分局)审批。

第六章 安置房审批程序、安置原则

第十六条 申请提前安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到区行政中心办事大厅窗口领取《提前拆迁安置申请表》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村委会(居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情况证明;

3、村委会(居委会)张榜公布证明,并附张榜公布照片;

4、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历史上无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情况证明。

上述第2、3、4项证明的统一格式到所在村委会(居委会)领取。

(二)村委会(居委会)审议

村民向村委会(居委会)提交如下资料:

1、《提前拆迁安置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由村委会(居委会)核对,由核对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确认;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空闲宅基地或原住宅用地)并交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

村委会(居委会)在《提前拆迁安置申请表》中签署证明意见,意见内容应包括申请户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是否存在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情况,原有住宅用地或空闲宅基地处理及公示情况。

(三)国土所审核

(四)镇政府(街道办)审核

(五)国土房产分局审核

(六)区建设局预审、组织公示

(七)区领导小组集中审批

(八)签订提前拆迁安置协议书

112第二十四条

在实际的认定中对于不合理分户,通过不合理财产转移、骗取无房户和“一户一宅”认定的,公安、房管、民政等相关部门应严加查处,领导小组坚决予以取消其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向申请危房翻建的个人收取费用的,由区监察局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私人住宅规划、土地、建设、执法等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监察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集美区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管理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篇:大理州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暂行)

大理州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

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理州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经出让、转让的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及工程设施、建筑界线等要求。

第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一旦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变更,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调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专题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其中:

(一)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严格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及州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确需进行容积率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分区)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4)在规划设计条件之外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在符合以上条件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容积率指标调整。其中符合上述条件第四条的,以容积率奖励的方式进行调整。

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申请,并提供《规划条件变更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有关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听证。涉及容积率指标调整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初审通过后,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听证材料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听证材料,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

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的,经县市初审通过后报州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五)公示期满后,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州、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批准。其中涉及容积率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程序完成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手续;同时将变更情况通报同级监察部门。

(七)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审查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申请》;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地籍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五)变更规划条件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

(六)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上报州级审查的项目,还须附项目所在地县市审查意见。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规或违反规定程序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问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大理州规划局、大理州监察局、大理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30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