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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二: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二:



第一篇:“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二: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二:

江苏省现行生育政策解读

(一)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通过并实施,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解读《条例》的相关内容。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3、除上述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4、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和填写审批表,并附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生育情况等证明材料,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送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之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情况是否真实、条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可以调查(必须二人以上)并写出调查报告;可以召开群众座谈会,提交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不符合规定条件(第一个孩子需作病残鉴定的除外)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拟批准的应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张榜公布的时限十天(计算在审批时间以内)。在审批中及公布后发现并审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这期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就到这里了,欢迎大家下期继续收听。再见!

第二篇:“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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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你说,风起的时候我们还要一起走过。如果我的白裙子会说话,你猜错它会说些什么。

爱情如 果这般纯白。亲爱的,你猜我该是多么欣喜。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三

学习森林法规依法进行林业生产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三台县XX镇(乡)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为您带来的是涉林典型案例剖析。愿通过这三个案例的学习,能够对您依法进行林业生产经营有所帮助。

一、栗某、冯某教唆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案

[案情]

2002年4月初,某镇林业站站长栗某指使该镇某村支部书记冯某砍伐该村山上的杂木出售给自己做木材生意的亲戚王某。冯某明知无采伐许可,却雇用本村村民马某砍伐杂木,称有采伐手续,并谈好报酬为每根5元。马某组织村民上山砍伐杂木340根,计31立方米。在转运下山时被群众发现并举报。

[评析]

该案栗某、冯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其中栗某为--------------分割线-------------------

教唆犯,马某无罪。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在主观上,教唆犯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教唆犯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受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且无教唆之罪的人。受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教唆之罪,与教唆犯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

违反森林保护法律、法规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客观要件为:(1)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2)任意砍伐本人或本单位所有的林木。

(3)砍伐数量较大,林木蓄积达10~20立方米。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为:(1)犯罪客体不同,滥伐林木侵害单一客体,即国家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盗伐林木罪侵害双重客体,即国家、单位或他人的林木所有权和国家森林采伐管理制度。(2)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的砍伐对象虽然都是林木,但其法律权属不同,滥伐林木罪砍伐的对象是行为人具有所有权(林权)的林木,或依有关法律规定取得采伐权的林木;而盗伐林木罪砍伐的对象是行为人不具有所有权或采伐权的林木。(3)客观方面要素不同。首先,违法的内容不同,滥伐林木罪违反了《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林木的砍伐管理制度,表现为无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自己的林木或虽有采伐许可证但不按照其许可的内容实施采伐;盗

伐林木罪在违反上述制度的同时,也违反了林权保护制度,表现为背着林木权利人无证砍伐。其次,成立犯罪的结果条件不同,即砍伐林木的数量要求不同。(4)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滥伐林木罪行为人是明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盗伐林木罪行为人是明知采伐的林木是本人不具有所有权的,有非法占有财产权的目的。

本案行为人栗某身为林业站站长,明知无证砍伐集体林木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但出于为亲戚帮忙,指使村支书冯某实施无证砍伐集体林木行为,已构成教唆滥伐林木。冯某明知无采伐许可,却对雇工马某谎称有采伐许可手续,冯某雇用马某等人砍伐树木的行为不能成立教唆滥伐,冯某是以欺骗的手段实现滥伐,马某等人不知其行为性质,冯某应对被雇用人马某等人的砍伐行为负责。

从案情来看,不能证明栗某、冯某非法占有砍伐林木的故意。实践中,村支书等农村基层领导以村集体的名义对村集体财产做出处分的现象十分普遍,冯某的行为即属于此类情形,作为村支书,非法组织人员砍伐村集体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滥伐数量达到31立方米,成立滥伐林木罪。

二、高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案情]

犯罪嫌疑人高某眼看本村其他村民在承包的土地上栽种苹果,收入颇丰,非常嫉妒,常为此事对他人产生不满。2000年12月10日至2001年4月9日,高某为发泄自己的愤懑,乘夜间果园无人看管之机,多次窜入本村及邻村26户的苹果园里,锯毁1年生至6年生的苹果树1573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200元。

高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评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破坏生产经营罪以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犯罪目的为主观构成要件;故意毁坏财物罪无此主观要件。(2)客观方面,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对象是作为生产要素的物,比如,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只要是有主物,可以具有使用价值,也可以只具有价值。破坏生产经营罪以行为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毁坏行为造成数额较大(1000~3000元为起点)的财产损失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

本案中,行为人嫉妒他人种植苹果收入高,以破坏他人果树来使自己狭隘的心理达到平衡,主观目的非常典型;锯毁苹果树直接破坏了苹果生产。因此,高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三、温某在森林防火期乱扔烟头导致重大森林火灾案

[案情]

2002年3月8日,某县还处于森林防火戒严期(三台县的森林防火戒严期是1月1日至5月31日)。当日下午14时许,该县见桥村村民温某在山上乱丢烟头,酿成重大森林火灾,烧毁森林面积6210亩。扑火过程中2名群众烧伤,直接经济损失78.31万元。

[评析]

温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为:(1)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行为人实施了引发火灾的失火行为,其次是火灾酿成严重后果;(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危险,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重大森林火灾。

本案当事人温某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在山林乱丢烟头的危险性,然而他还是乱丢烟头,因为他的疏忽,引发了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温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第三篇:“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三十七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三十七

识别真假药品的九种方法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识别药品方面的知识。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了解一些识别假劣药品的方法,十分重要。一般购药者可通过九个方面进行自我初步判断,供参考。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保存好药品包装、说明书和发票等。当对所购药品或所用药品质量存在质疑时,可将相关的物证,如病历、处方、购药发票、收据、药品内外包装、药品、他人见证等,一并送至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供鉴定之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看购药渠道。一般地,从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或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药店配药或购药比较可靠。无证诊所或无药贩处药品,多易出现假劣药。从游医药贩处购得的药品出现假药较多。有的是打着免费讲课、赠品、义诊的招牌,实际推销假药。通过邮购途径购买所谓的特效药较多的是假药。

2、看批准文号。凡是药品,都需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国家规定,从2003年6月30日后生产的药品实施新的国药准字的批准文号,废止原批准文号[×卫药准字]和[×卫药健字]。新批准文号格式是:国药准字+1位拼音字母+8位数字,字母用拼音字头表示药品类别,数字表示批准药品生产的部门、年份及顺序号。

而假药往往使用已被废止的批准文号,或编造假的、冒用其他厂家的批淮文号。可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中查找,键入网址:http://www.feisuxs/),在实用工具中有一个“厂商信息查询”栏,点击进入查询页面,输入商品条形码的左起前7位或前8位数,如对应的生产企业名称与标示的不符,可能为假冒药品。

8、看药品外观。仔细观察假药的外观,往往存在以下问题:对片、丸、胶囊等药品制剂,看其有无变色、斑点、脱皮、碎片、裂片、粘连等情况;对内服糖浆、药水等水制剂,看其有无霉花、絮状物、浑浊、沉淀(混悬剂除外)情况;对粉针剂,要看其有无结块、潮解、变色;对软膏剂,看其有无水化、变稀、变色、异味等情况。

9、看药品价格。药价明显偏低或偏高的,都值得怀疑。假药的实际成本较低,销售价格往往比同品种正品低。有的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偏信好药贵的心理,在中药或非药品中非法添加西药将药品改换包装、更改说明书夸大疗效、违法宣传,以较高价格销售。中成药的作用一般温和、迟缓,对难治病症疗效不突出,不法分子非法添加化学药物,进行夸大适应症和疗效、用于难治病症治疗的违法宣传。非药品不具有治疗作用,不法分子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吹嘘能治疗疑难病症,是什么重大突破、获得什么奖等。如消渴类中药,降糖效果一般,当加入降糖的西药,效果与西药一样。还有镇静安神类中药加入安定,消肿活血类中药加入抗炎药和激素药等。由于加入的西药是什么、量多少不知道,用量难掌控,对身体危害大,用药安全无保证。同时,这些假药较贵,多花了钱。

药价比较贵的含有赠品、组合用药、按疗程用药的药品,出现假药也多,这些假药也很贵。不法分子给一般中药、保健食品配上口服的西药、外用帖膏、软膏、搽剂类所谓赠品、增强剂、浓缩型或谓之组合用药。

第四篇:“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三十八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三十八

如何安全消费食用农产品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镇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为您带来的是日常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消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广大人民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消费问题。于2006年4月29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于同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分级包装与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七个方面的制度。当前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是农产品选购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在此问答的形式告知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时应当注意的一些事项。

1、什么是安全的食用农产品? 安全的食用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目前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大致包括兽药或农药残留超标、动物疫病、环境因素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及人为的掺杂使假等几个方面。

2、如何安全消费食用农产品?

(1)购买: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行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只有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产品方能上市出售,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及大型农贸市场出售的农产品受到严格检测及监督管理,一般建立了速测点,因此,在以上地点购买的农产品在质量安全上会更有保证。同时,根据历年的检测结果显示,超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要高于农贸市场。消费者应尽量避免到小摊贩去购买,因为小摊贩流动性大,很难定点监管。若消费者条件不允许,附近没有大型超市及农贸市场,也应到相对定点的市场去购买,以方便农产品溯源,尽量避免购买流动摊贩所出售的食用农产品。(2)、识别: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种基本类型。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农产品时,要认清产品标签上的相关的标识,同时了解一些常用的食用农产品质量鉴别方法。(3)、科学贮藏和食用:了解食用农产品的一般特性,才能做到科学贮藏和食用。比如:杨梅买回家为什么要先用盐水泡?土豆发芽如何处理才不中毒?如何把蔬菜瓜果上的农药残留成分降到最低?生熟食制做时为什么要分开?等等。

3、蔬菜中的主要污染物有哪些?有何危害?

目前我国蔬菜中的主要污染物是农药残留、硝酸盐、重金属等。长期进食农药污染的不合格蔬菜会产生慢性农药中毒,影响人的神经功能等,严重时会引起头昏多汗、全身乏力,继而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胸闷气短、视力模糊、瞳孔缩小等症状。蔬菜是易富集硝酸盐的植物,特别是现代农业化肥的大量施用,使蔬菜中硝酸盐含量急剧上升,硝酸盐本身毒性并不大,但它在人体内可被还原成亚硝酸盐,使正常的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而丧失携氧能力,导致人机体内缺氧,引起高铁血红蛋白症。亚硝酸盐还可以与人肠胃中的含氮化合物结合成致癌的亚硝胺,导致消化系统癌变。

4、有虫眼的菜就一定是安全的吗? 经常有人会说:“有虫眼的蔬菜相比那些外观完整的蔬菜更安全,说明没有使用农药。”这其实是一个消费误区。蔬菜有没有虫眼并不能作为蔬菜是否安全的标志。有很多虫眼只能说明曾经有过虫害,并不能表示没有喷洒过农药.所以,看蔬菜是否有农药残留不能只看它有没有虫眼。

5、购买的新鲜蔬菜应先浸泡几小时后方能食用,这种观点正确吗?

蔬菜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分为水溶性和脂溶性两种,而且大多数农药都能溶于水。因此,在洗菜的过程中,浸泡几小时与流水反复冲洗多次的效果一样,均只能去除蔬菜表面附着的可溶于水的农药残留,而对蔬菜吸收的农药基本没有太大作用。而且,如果农药残留处于一个很高水平的时候,若把这些瓜果蔬菜浸泡在水中,水溶性农药残留会溶解在水中,这样就相当于把瓜果蔬菜放在了稀释的农药当中去浸泡。由于水当中农药残留浓度高于蔬菜内部,这些农药会向蔬菜组织内部渗透,造成蔬菜组织内部农药残留的增高,使蔬菜污染加重,反而对身体不利。因此,不推荐把新鲜蔬菜浸泡过长时间的洗菜方法,不仅不能达到更好的去除农药的效果,而且还会影响蔬菜品质,如有必要,可采用流水多次反复冲洗后再浸泡少许时间的洗菜方法。

6、家庭中清除蔬菜瓜果上残留农药的简易方法有哪些?

流水冲洗加浸泡法:蔬菜污染的农药品种主要为有机磷类杀虫剂,有机磷杀虫剂难溶于水,此种方法仅能除去部分污染的农药。但水洗是清除蔬菜水果上其他污物和去除残留农药的基础方法,主要用于叶类蔬菜,如菠菜、生菜、小白菜等。一般先用水反复冲洗掉表面污物,然后用清水浸泡15分钟后再用流水冲洗两三遍。果蔬清洗剂可增加农药的溶出,所以冲洗时可加入少量果蔬清洗剂。流水冲洗加碱水浸泡法:有机磷杀虫剂在碱性环境下分解迅速,所以此方法是去除农药污染的有效措施。可用于各类蔬菜瓜果。方法是先将表面污物冲洗干净,浸泡到碱水中(一般500毫升水中加入碱面5到10克)5到15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3到5遍。去皮法:蔬菜瓜果表面农药量相对较多,所以削去皮是一种较好的去除残留农药的方法。可用于苹果、梨、黄瓜、胡萝卜、西葫芦、茄子、萝卜等。储存法:农药在存放过程中随时间能够缓慢地分解为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所以对易于保存的瓜果蔬菜可通过一定时间的存放,减少农药残留量,适于南瓜、冬瓜等不易腐烂的种类。同时建议不要立即食用新采摘的未削皮的果菜。加热法: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随着温度升高,可加快分解。所以对一些其他方法难以处理的蔬菜瓜果可通过加热去除部分农药。常用于芹菜、菠菜、小白菜、青椒、菜花、豆角等。先用清水将表面污物洗净,放入沸水中2到5分钟捞出,然后用清水洗一二遍。

7、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如何?

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总体来说较好,从我们连续三年的大米质量普查结果看,本县的大米农药残留合格率为90%以上,高于省内普查的平均水平;2003年至今的蔬菜类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的情况是:入市蔬菜产品的农药残留总体合格率逐年提高,2003年为86.0%;2004年为92.5%;2005年为96.1%;2006年为98.5%、2007年为99.1%。今年1-6月定量检测蔬菜样品114个,合格率86.8%,比上年同期下降近10个百分点。超标农药品种为:乙酰甲胺磷、三唑磷、对硫磷等;定性检测蔬菜样品3045个,合格率100%,比去年同期上升0.5个百分点。但是随着高温多湿季节的到来,田间病虫害发生量增大,农药使用频繁,往年从7月份开始,我县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定量检测结果比6月份前下降了近25个百分点;定性检测结果比6月份前下降了近8个百分点。

第五篇:“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三十九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三十九

认清六大短信诈骗花招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现代社会骗子的诈骗手段可谓层出不穷,短信诈骗、电话诈骗、网络诈骗等等,今天我们就对常见的手机诈骗现象进行介绍,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防范意识。

诈骗类型一:换账号汇款型

“我手机没电了(卡坏了、手机丢了),速把款打入此账号,XXX行,XXX,户名XXX。”

提醒:收到此类短信,应立即与正在有业务往来的朋友(生意伙伴)联系核实,不要轻易转账汇款。

诈骗类型二:满世界喊爹妈型

“爸妈,我的手机钱包被偷(我出了意外现在医院),等钱急用,请速汇XXX元到我朋友XXX卡上,切记要快。发短信不要打电话。”

提醒:此类短信利用父母关心儿女心理,有儿女在外读书、工作的父母容易成为受骗对象。遇到这样的情况,不妨先打个电话和子女或子女朋友确认一下,汇款不急于一时。

诈骗类型三:银联卡被盗用消费型

“尊敬的银联卡用户,您于XX日在XX商场消费XXX元,将从您的账户扣除,如有疑问请咨询银联中心XXX。”

提醒:此类短信通常留的联系电话是8位固话或者手机,不是银行专用客服电话。心急的群众误信后打电话咨询时,会被骗子冒充公安或者银联工作人员设下连环套。其实各个银行都有5位号码的客服热线,而且发送短信的端口号也都公布,稍加留意就能避免上当。

诈骗类型四:高薪招聘型

“XX饭店招公关,性别不限,体健貌端,年龄18至45岁,月薪过万。有意者咨询王经理XXX。”

提醒:当一些急于找工作的人咨询时,骗子会以预收服装费、面试费等名义要求其往某一账户中打款,然后骗子“人间蒸发”。

诈骗类型五:提供低息贷款型

“我公司在本市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3%,无需担保,电XX经理。”

提醒:这是在银行贷款收紧的背景下,骗子利用一些企业和个人急需周转资金的心理,以低息贷款诱人上当,然后以预付利息名义骗钱。

诈骗类型六:抽中大奖型

“香港XX公司举行手机号码抽奖活动,您的号码已经获得11.8万元,请致电XXX号码与领奖处王小姐联系。”

提醒:此类短信是利用少数人贪小便宜心理实施诈骗。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回想一下,自己的号码有没有参加过类似的活动,怎么会平白无故飞来大奖?

总结:以上短信诈骗类型,综合起来,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要钱,或者直接要求打钱到某账号,或者按短信提示致电过去后以各种名义要钱。所以中国移动提醒广大客户,在收到类似短信时,最好多方求证,不图一时之便,不贪图小便宜,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如果您收到了各类不良短信,请发送“被举报号码*不良信息内容”至10086999平台,发送、接受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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