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汕府
【发布单位】汕头市
【发布文号】汕府〔2004〕157号 【发布日期】2004-10-19 【生效日期】2004-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汕头市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4〕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2004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大力支持军队建设,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从我市实际出发,现就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职责,是拥军优属、实现双拥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解决军官的后顾之忧,维护部队稳定,支持国防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地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坚持实行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要积极支持、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找单位。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政府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安置方式,在做好指令性安置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定期举办用人单位和随军家属见面会,积极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随军家属通过劳动力市场到国有、合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汕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切实保证政府指令性计划的落实。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随军家属就业,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将随军家属列为减员对象。
三、各级政府、各单位要珍惜汕头市蝉联全国双拥模范城的荣誉,力争随军家属安置就业达到100%。其中,对干部家属随军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职员或工勤人员的,要100%安置就业;对随军前属国有企业的干部,应力争100%安置就业;凡由市政府下达到金平、龙湖、濠江区和各单位安置任务的,也应100%完成。
四、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在国家统一发给其基本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再由政府财政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金,已就业的不再发给。其经费来源:户口所在地为金平、龙湖、濠江区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其基本生活补助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户口所在地为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其基本生活补助金按原财政渠道解决。
对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申报就业,并作为政府指令性安置指标下达的就业岗位,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的随军家属,将不再享受地方基本生活补助金。
五、对未就业而领取生活补助金的部队随军家属的档案、人事关系实行挂靠。其中,属干部身份的,挂靠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属工人身份的,挂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管理。挂靠期间免收各项管理费用。凡需办理调动手续的,由挂靠单位办理调出手续。
六、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应当将未就业随军家属名单及时送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免收职业介绍及相关税费等优惠。
七、对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市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或不愿承担吸纳随军家属就业责任和义务的单位和部门,市有关部门要负责检查督促,责令纠正,对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市将给予通报批评。
八、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实施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警备区政治部制定。
九、上述意见以及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实施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可参照市的做法,对进一步做好驻区县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提出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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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汕府〔2007〕5号)
【发布单位】汕头市
【发布文号】汕府〔2007〕5号 【发布日期】2007-01-19 【生效日期】2007-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汕头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汕府〔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广东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发〔2006〕15号),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三年打基础、五年大变化、十年大发展”的目标提供安全的消防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政府任期目标,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要亲自抓,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要具体抓,其他业务分管领导对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各区县、镇(街道)、村(居)均应在2007年上半年之前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可由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担任,各镇(街道)、村(居)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和各区县要建立消防安全飞行巡查制度,由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飞行巡查。各镇、街道要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员制度,在2007年上半年之前,确保每个村(居)和工业园区配备不少于2人的消防安全巡查员。要完善、落实消防责任考评制度,从2007年起,各级政府对一级政府和本级职能部门每年考评一次。
(二)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责任。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内容,并定期向政府汇报本部门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并通过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来落实。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民政部门要组织发动各民间组织将消防工作纳入民间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城管、电信等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审批项目,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技术规范并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场所,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发证,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应互相配合,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三)落实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体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或火灾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各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聘请专职保安消防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切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消防水源要保障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营业性场所要留有足够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且保障畅通,并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
二、加强火灾预防工作,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一)健全和完善我市消防法规体系。要加快《汕头市消防条例》的立法步伐,力争2007年上半年能够颁布实施。争取2007年底前颁布实施《汕头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消防责任制规定》。
(二)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进一步抓好城市社区消防组织、制度、宣传、检查、设施、档案建设等六项基本工作的落实。发挥城市社区警务室和居委会专职工作队伍的作用,依靠物业公司、社区保安队、联防组织等专业性和社区治安志愿者等义务性防范力量做好社区消防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发生火灾事故和消防工作不达标的社区,今后不得参评“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示范社区”。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活动。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居)委组织管理、村(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大力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切实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在农村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主,集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活动,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提高农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提倡和鼓励城市、城镇家庭配备常用灭火器材,高层住户应配备逃生器材,农村家庭也应根据需要,自备相应消防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提高消防工作的科技含量。建立城镇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对城镇消防安全布局、重大火灾危险源、区域火灾风险、公共消防设施优化配置、城镇消防力量和灭火救援能力、消防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科学评估,为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按“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出资,力争在2008年完成火灾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动态监控和火灾的早期预警。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出租屋等场所逐步推广应用智能报警逃生门锁、多用途消防救生梯、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新技术新产品,提高防控火灾能力。
(四)努力建立新的火灾保险制度。紧紧抓住加入WTO、开放保险市场的有利时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积极推动建立新的火灾保险制度,适时实行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定被保险人投保前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强化承保前的风险评估,明确承保后保险人开展防灾防损的职责,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能力。并明确保费收入用于防灾减灾、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比例,发挥保险经济杠杆调节火灾风险的作用,努力形成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确定每年的11月为我市的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法制宣传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应当有消防安全宣传的内容。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采取专版、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广泛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大力宣传消防中心工作、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消防科技知识、消防部队参与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等情况,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设计、施工人员,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场所管理人员,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事业、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并每年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一次消防培训,对未落实消防培训责任的单位、场所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一)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抓紧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各重点(中心)镇应在今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其它镇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编制。由各区县政府责成各乡镇(街道)根据已编制消防规划或建成区道路情况,清理市政消火栓的欠帐情况,制定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可按照企业“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在2007年底前使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行政中心所在地,以及东里镇、莲下镇、谷饶镇、外砂镇、陈店镇、关埠镇、两英镇、陇田镇、和平镇、贵屿镇等玩具、毛织、内衣、染布、电子、音像等产业集中的镇(街道)的市政消火栓严重欠帐的现状得到根本好转。中心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经费按规定列支,争取2007年6月底前100%达到应建标准。
(二)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地要根据城市、城镇建设规划要求,预留消防队站建设用地。2007年底前完成消防水上中队、金平一、二中队和潮南区消防大、中队营房的改造建设,2008年底前完成黄厝围消防中队的营房建设,2009年底前完成特勤消防大队的营房建设。市中心城区2007年购置抢险救援车2辆,国产消防举高车1辆,2008年购置消防举高车1辆,水罐车4辆,2009年购置高喷车1辆,并按标准型消防站标准配齐黄厝围中队车辆装备。澄海、潮阳、潮南三地在2008年底前完成消防举高车、高喷车和多功能消防车的配备。在2006年省消防总队配齐11种个人防护装备的基础上,至2009年,全面更新个人防护装备及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2007年配齐各公安消防大队防火监督检查设备和各中队车载台、基地台、对讲机通信设备;2008年按照省要求配齐主战消防车的卫星定位导航系统和一套灭火救援现场实时图象记录传输设备。
四、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强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各地要大力加强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彻底遏制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施工和投入使用的风气。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二)用铁的手腕推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认真履行整治职责,结合国务院安委部署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全力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负起抓专项行动的主要责任,对于小娱乐场所和既有建筑,各级政府要督促其整改,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补办消防手续,对于小作坊和小档口,各镇(街道)要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其整改情况作出结论性意见。全面整治阶段结束后,各级政府必须将所摸查场所清单和已整改场所清单经领导签名盖章后逐级如实上报,谁漏报、瞒报或上报情况不实,便由谁负责任。清理整治过程中,对于拒不整改隐患的钉子户,当地政府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整治结束后,各区县要及时将未能达到消防整改要求的单位、场所名单汇总至市政府,由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发布,要求各相关部门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各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有关单位、场所要责无旁贷地负起督促清理整治的责任,对不依法整改的单位、场所要动用所能动用的各种手段予以处理,确保隐患得到消除。清理整治结束后,市政府发布的未能达到消防整改要求的单位、场所,各职能部门要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并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三)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继续对各区县政府实施挂牌督办量化考核。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各区县政府分管消防工作领导要亲自牵头督促整改,并落实具体的整改责任单位,在督办期内无法改正火灾隐患的,一律实施停产停业。各级安监部门要将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工商管理部门要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大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一)加强现役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支持,逐步增加我市现役消防力量。坚持从严治警,认真贯彻部队条令条例,严格部队正规化管理,保证队伍稳定统一。狠抓大练兵长效机制建设,实施全面练兵、岗位练兵和科学练兵,严格落实“三个必训”,提高官兵综合素质。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纯洁公安消防队伍。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消防职业特点,逐步提高消防官兵岗位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建立和完善消防官兵意外伤亡保险制度,对因公伤亡和病残的消防官兵进行抚恤,对消防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兵要采取措施,开辟渠道,优先安置。
(二)大力发展消防协管员队伍。应对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实际,发展事业编制消防人员,由市政府组织逐年招聘一批消防协管员,充实到除消防执法岗位和灭火指挥岗位之外的其他消防行政岗位,如内勤、财务、房产管理、业务受理、档案管理等等,把有限的消防警力充分运用到执法和消防执勤岗位。消防协管员可采用事业单位编制,采取逐年招聘充实的办法,争取2007年招聘20人,2008年招聘30人,2009年招聘20人,三年内达到70人。
(三)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坚持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2007―2009年3年分别招收70、80、100名合同制消防队员,充实到各消防中队。加强专(兼)职消防队伍的建设,2007―2009年,全市每年新建20支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其中全市中心镇、重点镇和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的镇(街道)必须在2007年底前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每支队伍人员配备不得少于10人。达到《消防法》规定的建队要求的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企业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立义务消防队,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企业应设置专职保安消防队员,2007―2008年全市分别发展126、168、126名专职保安消防队员。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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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军家属安置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时间:2010年07月05日 阅读:1
2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大多数随军家属得到了妥善安置,对稳定部队的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就业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省军区系统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并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主管劳动就业工作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为随军家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如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等;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招用随军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四、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初次就业的随军
家属,应参加当地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培训的,可适当减免培训费用。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六、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在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可允许其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档案可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等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汕府〔2006〕110号)
【发布单位】汕头市
【发布文号】汕府〔2006〕110号 【发布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2006-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汕头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汕府〔2006〕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整顿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增强土地资源保护与保障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与管理,依法保护耕地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发挥土地规划对各有关行业用地专项规划的指导、调控功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新设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审查报批。除符合《土地管理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55号)的规定,可申请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外,禁止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符合规定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各地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得突破,跨结转使用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和规范。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农用地转用计划的台帐管理,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用地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用地单位。改进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建立健全供地计划制度。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供地政策,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市场状况,合理制订供地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以增强土地管理的计划性,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区、县上报的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单独选址项目,凡占用耕地没有按规定实行先补后占,没有补充耕地指标的,一律不予上报审批。
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各区、县政府每要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定期对各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市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同时,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也要参照上述办法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符合规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除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外,对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对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在申请核准前,由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应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手续。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认真落实。要强化政府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统筹管理,凡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凡未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不列入投资计划;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二、严格土地审批管理,贯彻节约集约用地
(一)加强用地审批管理。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严禁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未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严禁以城镇建设和公共利益为名义,通过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严禁以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为名义,擅自占用土地,变更土地地类;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凡未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缓解经济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对新增建设项目利用土地,各级要尽量从存量土地中挖潜力,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以实现土地的集约、协调和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建立健全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尽快研究出台相关的操作办法,积极运用政策、行政经济手段,想方设法收回、收购一批闲置和低效率利用的土地,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科学配置土地资源的能力。
要彻底改变“村村点火,处处冒烟”、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将工业园区周边零星用地整合并入工业园区管理。引导新的投资开发项目集中进入工业园区建设,推动产业集聚,行业集中,用地集约。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应适当对不同区域、不同产业项目设定不同的“入园门槛”,有选择地引进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项目。今后,如工业园区内仍有足够 存量用地的,原则上不得在园区外单独选址安排工业项目。
严格执行土地集约利用政策,对不符合供地政策、经营效益低下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要按照《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要求控制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各区(县)对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用地平均投资额应控制在每亩80万元以上。积极引导小型工业项目使用通用厂房,金平、龙湖区工业园区内,投资总额低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安排用地。
严格界定和控制企业配套用地与生产用地的比例。直接为项目配套的办公宿舍及有关的生活娱乐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7%,超过部分要按其用地性质计补地价款。控制厂区绿地率,科学安排厂区绿化,提倡建设多层厂房,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容积率应控制在0.6以上;对工业项目用地符合规划要求超容积率的,不再计收超容积率地价款。
加强村居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以规划控制和指导村民住宅建设。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标准。各区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推进农村旧村改造,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引导和组织村民集中统建公寓式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对城镇规划区外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农民新村。在被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和宅基地拆迁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要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用好、盘活集体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严禁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将集体农用地、农业承包地直接出让和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三)加强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与管理。
严格控制划拨和协议出让用地范围,除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必须实行公开交易的用地外,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项目用地出让纳入公开交易轨道。中心城区范围内要推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区位条件好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建立健全供地备案制度,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应将本辖区供地情况按季度列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各区县供地情况必须如实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督查,发现违规情况,要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严格依法办理征地,认真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公示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保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时足额兑付;要逐步试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全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杜绝新的拖欠征地补偿款问题。
实行村居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被征地村居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应每季度张榜公布。鼓励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村帐镇管”管理体制,将征地补偿费的处理纳入会计项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征地补偿款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坚决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市社会保障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户,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试行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各负担一部分的原则筹措资金;二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对在城镇规划区内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转非人员,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予以保障。
三、严格土地执法,规范用地秩序
(一)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着重解决土地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抓紧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的清理,同时组织力量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重大土地违法行为。
凡涉及违法用地的地方,按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执法)字[2001]174号文的规定,未对其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处理结案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决停止或不予受理其土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或不予受理其土地规划、建设手续。
(二)严明法纪,加强违法责任追究。
健全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严明法纪,强化对违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暗中支持导致土地被违法占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要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置国家政令于不顾,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必须公开曝光、从重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法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按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的规定,暂停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三)切实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要定期开展清理闲置土地;对已经清理登记的闲置土地,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置,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严征收;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的层级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对有案不查、查案不力、执法不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对督办案件直接作出处罚,并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或者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按照国土资电发[2006]22号文规定,暂缓受理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
(五)理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管理体制。
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保证其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事前防范,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将违法行为制止在始发状态。
四、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规范土地资源管理,事关我市的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各级政府务必统一认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监察、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和房产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把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抓紧抓实,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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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印发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汕府〔2004〕159号)
【发布单位】汕头市
【发布文号】汕府〔2004〕159号 【发布日期】2004-10-22 【生效日期】2004-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汕头市
印发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4〕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业经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
为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一)合法性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实解决企业有关社会保险欠费欠帐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性原则。确定经济补偿、离岗退养等相关待遇,要与企业改革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产权转让收益情况相挂钩。
(三)积极稳妥原则。要在明确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凡是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不具体、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实施企业产权变动。
二、职工安置程序
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履行如下程序:
(一)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各类人员基本情况表(企业职工、离休、退休人数及各类人员的花名册)、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和金额、离岗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离退休人员安置管理有关费用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要进行安置成本测算,明确资金落实情况、实施的步骤和时间等。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应与企业工会协商,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三)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通知职工本人。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以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基准日期。
三、分类安置职工
(一)企业改革时应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含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月工资标准根据出让国有产权收益情况,原则上按600―900元(含100元医疗补助费)的幅度确定。
企业改革前生产正常,效益较好,不拖欠应缴纳税费,职工工资较高,转让国有产权收益较高,有足够支付能力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企业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按上述标准执行的,其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范围,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确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个部分组成。
以下情形均视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1)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2)因成建制调动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3)原固定工的连续工龄年限;(4)职工因组织原因离开企业期间的工作年限。
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如请长假、停薪留职等)的年限,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
改革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新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改革时已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改革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企业改革时在职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可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生活费;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其费用由双方按规定负担;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职工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预先核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交到达提前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到达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因产权整体转让、关闭解散等情形,其主体不再存在的,企业改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上述离岗退养人员一次性预交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中医疗保险费交至75周岁),退休人员尚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特区补贴(按每人每月25元,从退休之时计至75周岁)以及退管活动经费,其人员及档案转至代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管理(生活费由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代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负责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
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企业改革当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企业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并按年5%递增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计算递增率。
(三)符合计生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可解除劳动关系,但其经济补偿金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未满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的医疗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医疗期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达不到退休条件的,应发给12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有严重医疗依赖的,应发给9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有严重医疗依赖的,应发给6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高于200%的,按全市上职工平均工资的200%为计发基数。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且没有获得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挂靠人员,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
(一)妥善安置退休人员。改革时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交退休人员尚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特区补贴费用,为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并一次性预交医疗保险费用。特区补贴费用标准每月25元,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企业改革当月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8%计算,预交时间从预交之时至75周岁。
退休人员管理按《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妥善安置离休干部。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其离休干部按系统归行政局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服务;没有行政局或行政管理部门的,离休干部由市委老干部局统一管理和服务。各区县改革企业离休干部由各区县委老干部局统一管理和服务。
改革企业应为离休干部一次性缴纳下列费用:
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足统筹医疗费。统筹医疗费按当年的缴费定额为基数,年满60―69周岁的缴纳15年,年满70―79周岁的缴纳10年,年满80周岁以上的缴纳5年。
2、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离休干部管理经费。按每人每年2500元(含特需经费每人每年900元;慰问金每人每年800元;参观活动费每人每年400元;公用经费每人每年400元)为基数,年满60―69周岁的缴纳15年,年满70―79周岁的缴纳10年,年满80周岁以上的缴纳5年。
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将当年所需费用一次性划拨给同级老干部局,老干部局再根据各单位管理和服务的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如出现合理性超支或新政策出台所增加的费用,由同级财政局承担。
五、妥善解决未被聘用职工的医疗保险
(一)改革时女职工满40周岁、男职工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如企业改革前生产正常,效益较好,转让国有产权收益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比照离岗退养人员一次性预交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一次性预交管理费,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由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代为管理。
上述人员重新就业的,不再重复参加医疗保险,今后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未按上述办法一次性预缴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参保缴费,费用由个人负担。其中,已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2个月内(失业职工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次月起2个月内)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个月后才参保缴费的,视为新参保人员,按《汕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汕府〔2003〕148号)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企业改革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改革时应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补办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一次性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改革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费的,改革时应一次性缴清。缴纳的费用及利息、滞纳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改革后,属于原企业领导控股或职工内部持股的,原则上重新聘用原企业职工。属于外资、民资收购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原企业职工在新企业就业。改革后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及时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规定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协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档案转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条件成熟时纳入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保管。
(四)鼓励职工利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协保。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能重新就业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将其经济补偿金转为协商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一次性预缴,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论是再就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还是通过灵活就业由本人向社会保险代理经办机构委托缴交社会保险费,原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与此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七、落实资金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优先支付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不足以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受让者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可在同级国有资产收益中统筹解决。
(三)以上渠道仍无法筹足资金的,由同级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八、其他问题
(一)本意见适用于国有企业实施关闭解散或产权转让、兼并、重组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所占比例小于50%)的改革。
(二)国有企业改革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东所占比例大于50%)的,不适用本意见。这类改革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作分流安置,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改革前后职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三)由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实际出资开办的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其职工分流安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改革或已批准改革方案尚未实施的企业,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市此前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职工分流安置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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