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婚丧嫁娶自查自纠报告[最终版]
*****《关于开展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集中警示教育和专项整治的通知》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集中警示教育和专项整治的通知》的精神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明确要求
把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相关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关于转发《关于开展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集中警示教育和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作为支部集中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深入学习,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整治内容和目标要求。
二、健全制度,加强落实
根据集团公司的制度建立健全了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公示、监督制度,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按时按规定报告,使制度落到实处。
三、做好备案,加强管理
党支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进行备案、管理,确保此项工作规范化。
通过深入自查,我公司没有党员领导干部及近亲属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今后将继续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确保不发生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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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
《关于开展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集中警示教育和专项整治的通知》自查自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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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婚丧嫁娶专项整治报告
专项整治情况报告
根据市委文件(x办字[2015]8号)《关于印发〈xx市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要求,我校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明确要求
把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相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办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整治领导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作为支部集中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深入学习,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整治内容和目标要求。
二、健全制度,加强落实
建立健全了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公示、监督制度,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按时按规定报告,使制度落到实处。
三、做好备案,加强管理
党支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进行备案、管理,确保此项工作规范化。
通过深入自查,我没有党员领导干部及近亲属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今后将继续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确保不发生此类问题。
xx中
2015.5
第三篇:婚丧嫁娶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六条实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各种婚丧嫁娶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具体报告程序:
(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规模以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向市纪委报告。
(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其他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纪(工)委报告。
(三)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县区)直各部门(单位)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并报所属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备案。未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部门(单位)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四)规模以上企业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企业党组织报告。
(五)党和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参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第九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警示提醒谈话;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行为。
市纪委、市监察局举报电话:0635-8228277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婚丧嫁娶暂行办法
郏县规范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倡导农村文明社会新风,弘扬中华民族互助互济传统美德,规范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充分尊重民间风俗习惯,结合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的党员和村、组干部(以下简称农村党员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农村党员干部操办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丧嫁娶、出生满月、升学参军、生日祝寿、乔迁履新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农村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必须严格执行“三项规定”。
(一)报告承诺规定。
严格遵规守矩,禁止自行其是。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事的,应当在举办婚礼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备案,无职党员向村党支部和监委会报告,村组干部向村党支部和乡(镇、街道)纪(工)委报告,写明操办事宜、宴请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桌数等情况,并向组织做出不超标准收受礼金、不超规模举办宴请、不搞低俗或封建迷信活动的承诺。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参照上述规定内容报告实际情况。
(二)标准限制规定。
提倡互助互济,禁止借机敛财。倡导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不收礼、不送礼。举行宴请的,接受非亲属礼金、礼品均不得超过100元;参加非亲属人员的婚丧事宜,所送礼金、礼品均不得超过100元。除婚事、丧事外,其他喜庆事宜不得接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礼品。
(三)总量控制规定。
提倡节约从简,禁止大操大办。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事,迎亲车队不得超过6辆,倡导就地就近举办宴请,每桌不得超过350元,规模不得超过10桌,婚嫁双方合办宴请的,规模不得超过20桌;倡导操办丧事不待客,待客只待大锅菜,确需宴请的规模不得超过10桌。除婚事、丧事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举办非亲属人员参加的宴请。
第五条 农村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必须严格遵守“八个禁止”。
(一)禁止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通知等方式通知非亲属人员赴宴送礼。
(二)禁止以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宴请规模。
(三)禁止动用或为他人提供公车、公物、公款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四)禁止由单位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礼品、礼金。
(五)禁止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礼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
(六)禁止借婚丧喜庆事项进行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或封建迷信活动。
(七)禁止过度燃放烟花礼炮或举办其他大规模的庆祝活动,造成扰民和环境污染。
(八)禁止违背传统风俗,巧立名目,大操大办。第六条 农村“三委”(支部委员会、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办法,为广大党员作出表率,通过广播、公告等形式宣传到每位党员,新入党的党员要认真学习,做出承诺。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农村党员干部,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并追缴违规违纪所得。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县通报曝光。
第八条 县纪委监察局将督促各乡(镇、街道)纪(工)委采取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村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375—5172051)。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婚丧嫁娶制度
婚丧嫁娶制度
1.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
2.严禁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礼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
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4.严禁利用单位名义及办公电话乱发通知; 5.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红包礼金; 6.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
7.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8.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和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9.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 10.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