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海宁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海宁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一篇:海宁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海宁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文件 海宁市人事局

海市人„2010‟12号

关于对《海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考核计分部分内容作调整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2005年6月,市委、市政府两办转发了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制订的《海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近五年来,得到了部队和军队转业干部的普遍赞同和支持,也得到了上级军转安置部门的肯定,既在完成我市军转安置任务中发挥了重要的政策指导作用,又为军转干部人才的培养开发起到了积极的导向引领作用。但随着军队建设的不断发展,军转干部的成长经历也出现一些新情况;同时,2附件:

海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省、嘉兴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强化竞争激励机制,把军转干部在部队的政治表现、实际贡献与安置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激励现役军官献身国防事业;要注重能力,发挥特长,充分调动军转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党政群团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拒绝接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或没有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可视情停办或暂缓办理其人员的录用、调动和编制审批事项。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安置工作。无正当理由经教育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军转办可将其档案退还原所在部队。

第五条 市军转办每年根据嘉兴市下达的接收安置营级及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职务文职干部)、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的任务,按照市、镇机关(含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岗位占60%、其他事业单位岗位占40%的比例制定出安置计划,经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批准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指令性下达。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在接到指令性安置计划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安置岗位。

第七条 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主要采取考核的办法进行。任职满最低年限的,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第八条 营级及以下职务(含科级及以下职务文职干部)、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采取考试与考核量化计分确定安置单位类别和计划分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 卫生类专业技术干部的安置,根据其本人志愿,可直接对口安排到卫生医疗系统,也可参加考试考核安置。企业单位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直接分配,不参加考试考核安置。

第十条 考试只进行笔试,满分为100分,主要内容为基本政治理论、法律基本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考试工作由市

(2)党纪处分。警告一次减2分,严重警告一次减4分,撤销党内职务减8分,留党察看一年减10分,留党察看二年减12分。受团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减分一次。

第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量化计分,由市军转办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情况如实计算,并填写《海宁市军队转业干部考核量化计分情况登记表》,交由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名确认后,以一定形式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乘以40%与考核计分乘以60%之和计算考试考核安置总成绩。计算总成绩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总成绩相同者,按考核计分高低排序;如考核分再相同,则以军龄长者优先。

第十四条 参加考试考核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总成绩公布后,根据当年的安置计划数和岗位比例,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安置到市、镇机关(含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或其他事业单位,然后由军转办根据军转干部德才条件、专长和岗位需求安排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自主择业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积极推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对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待遇政策,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工作安置,按照海委办发„2004‟90号、海劳社„2007‟8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军转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起执行。

第二篇:军转安置工作总结

军转安置工作总结

年初以来,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军转办的大力指导下,在全市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按照年初的工作目标,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圆满完成了军转安置和服务工作。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军转安置任务完成有序有力

今年,我们充分发扬军地协作、部门协作的优良传统,加强组织和统筹力度,争取多方支持,突出安置重点,严格落实责任,按时高效地完成了省下达的军转安置任务。全市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

1.发挥组织领导功能,增强军转工作效率。参加了全省军转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了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成员会议,调整了安置工作小组成员,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了文件,提高了各地、各部门对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视程度。召开了军转安置工作部署会,明确了计划和要求,保证了军转安置工作按时推进。召开了全市军转安置工作会议,增强了各地、各部门落实军转安置工作的执行力和紧迫感。加强军转安置工作人员思想建设,结合各类会议组织业务知识培训,贯穿全年的军转安置工作考核评比,并进行通报表彰,促进了全市军转安置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全市军转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落实安置政策规定,认真审定安置去向。严格档案审查,按照全国、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和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苏委„2007‟342号文件精神,仔细核查了军转干部、随调家属档案及证明材料,围绕近年来各市区反映的主要政策性问题,开展了调查走访,进行了问卷调查,召开了座谈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我市接收安置细则。合理分解计划,根据接收军转干部的原则和条件,合理进行安置区域划分,认真审定了每一名军转干部的安置地,保证分解到各市区的每一名军转干部都理由充分,情况属实,并结合工作部署会组织了档案移交。

3.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提高军转安置质量。科学编制计划,年初向各部门、单位发放了《2013年军转干部需求信息表》,组织对各部门、单位人员编制、增人计划、自然减员、领导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摸底,为编制安置计划提供依据。完善督查机制,对各市区安置计划落实、工作开展进度、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全程跟踪,重点督查,帮助解决矛盾和困难,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加强沟通联络,积极与接收转业干部单位联系,协调解决转业干部特别是相应安排师团职干部的职级和岗位,督促调配、**等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市直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确保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4.继续推行****,打造阳光安置工程。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公平性。提交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成员会议研究通过了市直安置工作方案和市直积分选岗办法,统一,明确具体的原则、方法和程序,杜绝了暗箱操作。规范积分办法,确保公正性。集中组织选岗,确保公开性。召开军转干部选岗大会,全面公开安置条件、计划、办法,集中组织军转干部进行选岗,现场组织档案交接,并邀请新闻、纪检、行风监督员进行全程监督,增加透明度、维护权威性、提高公信力。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自主择业干部管理服务稳步推进

在自主择业干部管理服务中,我们按照省厅有关规定,加强军转服务队伍建设,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提升服务质量,较好的完成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认真抓好了军转服务人员的教育,经常性组织学习各级党委领导关于军转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清工作意义,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了军转服务人员的能力建设,加强管理服务政策规定学习研究,熟悉管理服务工作程序,增强了处理工作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认真抓好了军转部门建设,尽力将各市区军转办营造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组织、单位和娘家,通过我们的工作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与爱护。

2.抓好服务重点,提高服务质量。注重信息管理,认真做好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及时采集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相关信息。加强沟通联络,制作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通讯录,建立经常化的联系,适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通报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做好了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核拨、发放、管理、监督和医疗保险交纳、调资等工作。

3.突出创业扶持,提高就业比率。重视培训工作,引导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参加了各级各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网上在线培训,提高了社会就业竞争力。加强帮扶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完善了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了创业服务平台,帮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创业。协调推荐工作,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采取给辖区内企业发涵、人才推荐、双向选择等形式,向企业推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截止目前,全市55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81.5%通过不同渠道实现了就业。

(三)科学制定计划,合理设置内容,军转干部岗前培训扎实有效

坚持把军转干部教育培训纳入教育培训体系和人才资源开发总体规划,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和“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用”的原则,完成了军转干部岗前培训工作。

一是人员参训率高。二是计划安排科学。三是内容设置合理。四是开展形式多样。

第三篇:军转安置建议

军转安置建议

如今,军转干部安置似乎越来越难,越来越差。许多地方还象招收大学生一样,对军转干部进行考试,一次考试不好,就可能丧失进入公务员队伍资格,军转干部就这么差?安置真的就这么难吗?本文针对军转安置的一些实际问题,抛砖引玉地从法律的层面进行思考。

一、质疑军队干部不算国家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那么军官算什么人员呢?《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

第三条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规定“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三十七条规定“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由此可见,军官既履行公职,又纳入国家特殊编制,更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完全可等同于“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当然比普通公务员更为特殊。

既然从法律规定中,我们看出军官也已经等同国家公务员,转业(绝不是下岗)时,就没有理由再设门槛。为什么有些地方政府机关为何还要象招收大学毕业生一样,对军转干部进行考试呢?问题出在地方“坚决执行”2001年中央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中的一句,即“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此文件其他规定大多难于执行,却对军转干部有点“卡”的条文非常认真,非常让人回味。

二、推敲师团军转干部降级安置

每年都说师团职军转干部是安置“重点”,并制定相应保护性政策。现实当中,除一些专业技术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外,计划安置仍占很大比例。然而,不少地方“安置困难”,以“土政策”替代3号文件精神已成惯例:不论原在部队是否担任领导职务,对任满3年的降一级、未满3年的降二级,均安排非领导职务,若要恢复或竞争转业前部队相应职务等级,则要在降职后的等级岗位上,重新计算满任期才有资格和可能。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推敲和思考:军队干部尤其是师团领导干部,进步也是按照德才表现,甚至在行政文职干部中还设了办事员(排)、二级科员(副连)、一级科员(正连),往上才是副科级(副营)……经过了长时间锻炼和考验,年纪也拖得较大。如此安置,实际上就是将军队副师职务当成副处、正团当成正科、副团当成副科,转业时任职满3年的才给调一级。照此逻辑,排职干部可能就变成“非干部”了。对军队职务带有歧视性。难怪很多同志认为惟独师团营干部无缘无故受了个“大处分”。与现有法规、干部政策精神不符,将中央文件打折扣。2001年中央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干部安置规定许多条规成了空文。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多的地

方,地方有困难,大家理解。但是有困难“变通”得太离谱,文件、规章就失去严肃性。中央的文件还有很多,倘若落实起来都有困难都“走样”,都借口不执行或用“土政策”替代,我们怎么依法行政?

三、试探依法解决难点的办法。

近年来,在抓军转安置过程中,确实感到很难,总觉得要有人呼吁,实事求是地反映,探求解决的更好办法。从大局角度出发,走活军、地干部流动这着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第二十五条又规定,“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军官法》第九条,也有相同规定。此外,近年关于从地方招收士官的规定也是一个有益的办法。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那么,我们能否考虑规定凡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者,必须先服兵役?考虑让地方干部选拔到部队代职?科级干部到部队担任营,处级到部队担任团,不胜任工作的一律免职回地方、保留原级。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好处很多,既可增进相互理解,强化军队和地方干部都是党和国家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概念,今后又可减少转业干部数,还可缓解大学生就业矛盾。还有,“自主择业”制度还应进一步摸索。防止自主择业干部尤如下岗而自流。对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军转干部,可实行不占地方编制的安置方式,经费拨给安置所在地,可克服地方推诿。此外,地方

人事制度改革中也可实行类似“自主择业”的办法,领导干部满一定期限,也可改为非领导职务。这样,干部流动就会活起来。

(仅供大家探讨参考)

第四篇:军转安置优秀党员先进事迹

篇二(军转安置党员)

自20xx年转业安置到人社局工作以来,在局党组的亲切关怀和正确领导下,在领导和同事的大力支持和热心帮忙下,在自我的勤奋学习和努力工作下,迅速实现由外行到内行、由主角到配角、由干部到干事的转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展现出了共产党员优秀形象。

一、坚持知识武装,争当业务学习的“领头雁”。

他坚持在办公室里学,利用业余时光学。双休日和每晚睡前一个小时,是他“法定”的学习时光。在向书本学习的同时,他主动向领导和同事请教,在实践中熟练工作、积累经验。他不但在家里学,还经常走出去学。他梳理、总结工作做法和经验,近两年在《日报》、《城市报》上发表了10余篇通讯。

二、坚持工作至上,踊当争创佳绩的“排头兵”。

局里安排的值班,他总是坚守岗位;

对劳动者的投诉、举报,他认真做好接待和登记;

对承办的文字资料,他一丝不苟完成。对交办查处的违法案件,有时为了确认劳动关系和查清违法事实,须耗上超多时光和精力,但他却严肃认真,乐此不疲。去年以来,他共承办查处违法案件77起,送达行政文书103份。

三、坚持执法为民,甘为服务群众的“孺子牛”。

日常检查中,针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问题,他总是耐心细致地向他们讲解政策法规和违法用工风险,指导他们在制定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规范。用人单位普遍感到劳动监察部门查摆问题真、服务企业诚。“万事民为先”,对劳动者的投诉、举报,他坚持认真接待,迅速查处。

优秀党员先进事迹材料(五)

XX同志,xxxx年xx月xx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是一名有28年党龄的老同志。大学毕业后,在军分区入伍参军,在部队先是当文化教员,后任宣传干事。转业到地方后,先是在劳动部门从事职业培训工作,后是办公室工作,此刻负责工伤保险工作。多年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从不向组织伸手要权要官。在自我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

一、思想进步,政治合格。

该同志拥护党的领导,在思想与行动上始终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续一致,能够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用心领会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的科学内涵。是一名政治合格的共产党员。

二、刻苦专研,素质过硬。

该同志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刻苦专研业务知识,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下功夫。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文件政策多,他不仅仅熟悉工伤保险业务知识,而且能灵活的运用到工作实际中。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辞幸劳地为工伤职工服务。

三、工作勤恳,作风扎实。

该同志做到了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具有较强的职责感、服务意识和协调潜力。在工作中,始终持续端正的工作态度,严守工作纪律,树立了不骄不躁、扎实肯干的工作作风,能把握工作的主动性和用心性。大部分工伤职工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淡薄,他都能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着想,耐心细致的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作为一名中*员,我时时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的言行,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严谨求实、兢兢业业,按照“诚实做人、踏实做事”的原则,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全体同事一道全面完成了工作任务,赢得领导及同事给予的荣誉。

一、政治坚定,维护党员形象

我认为,作为一名普通党员,党员形象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工作形象、岗位形象。一个党员在本职工作中发挥了积极模范作用,就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就维护了党员形象。因此,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参与支部组织的“三会一课”学习,时刻领会上级传达的文件精神,努力学习好本科室的业务知识,理论联系实践,争取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坚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珍惜当的光荣称号,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完成党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我认真负责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以高度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不拖拉、不推诿、不扯皮、不误事。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树立爱岗敬业,勤奋务实,埋头苦干的精神,不断更新观念、改进工作方法。2006年转业、2007年绩效评估、行政奖励、个人考核都是工作新内容,为了更快适应工作,只有认真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悉、掌握相关政策并结合实际运用。因此,本人坚持“向人学,向书本学”。一方面,认真查阅政策文件、学习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另一方面,虚心向有经验的同志请教,身体力行,到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收集了解单位行政职能、对绩效评估的意见建议,探索性地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和个人考核工作,积极配合绩效办常务副主任对绩效评估内容、考核方法、公众评议等进行不断完善,特别是公众评议方面探索出一套比较合理的评议方法,并协助开发评议软件。绩效评估工作实现了走出去开展工作的新局面,各项工作工作全面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

三、努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发挥模范作用

作为一名普通党员,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模范作用。除了做到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清醒,工作上认真,对国家、对人*无限忠诚,时刻保持思想上的纯洁和先进外,还经常地、大量地反映在本职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把“诚实做人,踏实做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牢固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恪尽职守,认真细致,以身作则,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组织安排。不放松自己的思想改造,淡泊名利,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坚持做到不利于单位、集体形象的是不做,不利于单位、集体形象的话不说,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形象。

四、严于律已,强化廉洁意识

日常生活和平时工作中,我牢固树立并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做到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清醒、工作上有为。他自觉加强对《廉洁从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等廉政知识的学习,分清有所为有所不为,把握正确的人生方向;以警示案例进行自我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时刻让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强化拒腐防变意识。同时,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时刻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注意将工作、娱乐、学习、休息有机结合,端正自己言行,严格要求自己,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服务的“公仆”意识,在思想上筑起廉洁自律的防线。

我所做的是一名普通党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普通职工应尽的本分,同志们却给予了我“先进”的荣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严于律己,时刻牢记党的教导,加倍努力,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无愧于先进党员的称号。

第五篇:南通市军转安置政策

军转干部南通市安置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我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南通市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按照考试成绩划定军队转业干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按照考核结果积分选岗。

第三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积分选岗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市监察机关监督。

第四条 考试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整个考务工作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二)报考对象为符合进市区(不含通州区)安置条件,身体健康,愿意遵守考试考核安置相关规定、服从组织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凡犯有 严重错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的,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报考。(三)对自愿选择在条管单位或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核

量化考核依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定性、定量积分。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方面组成。档案中没有原始记载的,原则上不予计分。奖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计分。

(一)基础分。由军龄、职务、学历三部分组成。其中: 1.军龄。计算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每满一年加一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

2.职 务。正营职领导职务14分,任满三年的加2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5分;正营职非领导职务13分;副营职领导职务12分,任满三年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 加0.8分;副营职非领导职务11分;正连职领导职务10分,任满三年的加0.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3分;正连职非领导职务9分;副连职领导职务8 分,任满三年的加0.2分;副连职非领导职务7分;排职干部6分。技术七级(高级职称)21分;技术七级(中级职称)18分;技术八级(中级职称)17 分;技术九级(中级职称)15分;技术九级(初级职称)14分;技术十级13分;技术十一级11分;技术十二级9分;技术十三级7分;技术十四级6分。

3.学历。博士研究生6分,硕士研究生4分,研究生2分,本科生1分。对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算。(二)附加分。由奖励、优待、惩戒三部分组成。其中: 1.奖励。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各类奖励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的加25分;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二等功的加20分;个人首次 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的加10分,以后每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一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个人首次荣立三等功的加3分,以后每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获团以上单位嘉奖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卫国参战或参加国际维和 行动满一年以上的加10分,不满一年的加5分;同一事件多次立功的,按最高奖项计分。集体立功的个人不计分。

2.优待。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加0.3分;既在特殊工作岗位,又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每满一年加0.4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惩 戒。军队转业干部受撤职处分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25分;受降职(级、衔)处分的扣20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0 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8分;受行政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受多次处分 的,累计扣分。

第六条 选岗

(一)考试考核成绩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或市监察机关反映。

(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积分,按照营职、连排职、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选岗。积分相同的,按职务、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择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择岗。

(三)军队转业干部积分选岗机会只给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更改,不得放弃。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向接收单位移交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四)凡在部队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无论积分多少,均不得安置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单位)。

(五)对在规定的安置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接受任务的单位和自行放弃选岗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均须无条件执行。

(六)城建、规划、审计等特殊岗位,由市军转办会同接收单位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纪检等重要岗位也可采取面试和政审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

(七)符合进党政机关安置条件,本人主动申请到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择岗。

(八)自愿选择进条管单位、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积分选岗。军队转业干部未被上述单位录用的,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第七条 纪律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考核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经组织处理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二)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予以通报批评,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军转安置工作纪律,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军转干部南通市安置改进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建立“制度完善、方法科学、秩序规范、机制公开”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体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军转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人才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军转安置工作摆到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树立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安置工作责任制,不折不扣地完成好安置任务。各地军转安置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军转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军转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军转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面向基层、公开透明、以人为本、人尽其才”的原则,切实解决军转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编制、职数、经费等问题,主动加强与部队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增强安置工作的合力,努力实现军转安置工作“三满意”目标。

二、扎实推进军转安置工作的方式创新

在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根据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安置机制,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科学安置军转干部。市军转安置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积分选岗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南通市市区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积分项目和积分标准,使积分更倾向于军龄长、职务高和贡献大的转业干部,发挥良好导向作用;积极改进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法,制定《南通市市区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并根据积分、分层次,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积极鼓励条管单位、企业单位按照“人岗适宜、双向选择”的方式合理接收军转干部,共同承担军转干部安置任务。

三、努力拓宽军转干部的安置渠道

在积极争取条管单位安置指标的前提下,根据当年军转安置计划指标和编制情况,合理确定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重点安置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单位)。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一定比例分别安置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合理安置到相应的单位。积极鼓励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投身到我市经济发展主战场。

四、严格规范军转安置工作的计划制定 按照“统筹安排、属地安置、宏观调控”的原则,通州区、海安、如皋、如东、海门、启东等县(市),按照属地安置的要求,并依据市安置政策,落实计划分配指标,妥善安置军转干部。市本直机关和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按照“充实基层一线、聚焦经济主战场、体现责任共担”的原则,合理分配计划指标,并按照当进入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具体比例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安置计划,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考核、积分选岗。

五、积极完善军转干部的培训体系

按照国转办《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作为开发人才资源的重要途径,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切实建立健全 “三前一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体系。军转安置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部队政治机关共同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教育培训,为军队转业干部顺利到地方转岗夯实基础。要认真重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前的教育培训,帮助军队转业干部增强角色转换意识,做好心理调适,科学规划转业后的职业生涯。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帮助军队转业干部尽快达到工作岗位的履职要求。要科学实施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后的教育培训,扎实办好一年一期的军队转业干部进修班,全面提升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素质。对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相关部门要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适当提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

六、着力健全军转安置的监督制度

改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关系到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的建设。工作中要严格贯彻落实“四项”制度:一是落实操作公开制。严格做到政策公开、计划公开、程序公开、积分公开、结果公开;二是落实全程监督制。坚持安置工作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和全社会对安置工作的全程监督;三是落实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接访和咨询工作,加强档案的审核、交接和管理工作;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凡在安置工作中违反安置纪律或受到举报的,一律严肃进行查处。

军转干部(营职)南通市安置试行办法

为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南通市制订了《南通市市区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13年即将转业至南通市的军转干部们可作为政策参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我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南通市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按照考试成绩划定军队转业干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按照考核结果积分选岗。

第三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积分选岗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市监察机关监督。

第四条 考试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整个考务工作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二)报考对象为符合进市区(不含通州区)安置条件,身体健康,愿意遵守考试考核安置相关规定、服从组织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凡犯有严重错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的,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报考。

(三)对自愿选择在条管单位或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核

量化考核依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定性、定量积分。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方面组成。档案中没有原始记载的,原则上不予计分。奖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计分。

(一)基础分。由军龄、职务、学历三部分组成。其中:

1.军龄。计算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每满一年加一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

2.职务。正营职领导职务14分,任满三年的加2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5分;正营职非领导职务13分;副营职领导职务12分,任满三年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8分;副营职非领导职务11分;正连职领导职务10分,任满三年的加0.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3分;正连职非领导职务9分;副连职领导职务8分,任满三年的加0.2分;副连职非领导职务7分;排职干部6分。技术七级(高级职称)21分;技术七级(中级职称)18分;技术八级(中级职称)17分;技术九级(中级职称)15分;技术九级(初级职称)14分;技术十级13分;技术十一级11分;技术十二级9分;技术十三级7分;技术十四级6分。

3.学历。博士研究生6分,硕士研究生4分,研究生2分,本科生1分。对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二)附加分。由奖励、优待、惩戒三部分组成。其中: 1.奖励。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各类奖励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的加25分;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二等功的加20分;个人首次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的加10分,以后每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一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个人首次荣立三等功的加3分,以后每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获团以上单位嘉奖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卫国参战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满一年以上的加10分,不满一年的加5分;同一事件多次立功的,按最高奖项计分。集体立功的个人不计分。

2.优待。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加0.3分;既在特殊工作岗位,又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每满一年加0.4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惩戒。军队转业干部受撤职处分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25分;受降职(级、衔)处分的扣20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8分;受行政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

第六条 选岗

(一)考试考核成绩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或市监察机关反映。

(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积分,按照营职、连排职、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选岗。积分相同的,按职务、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择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择岗。

(三)军队转业干部积分选岗机会只给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更改,不得放弃。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向接收单位移交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四)凡在部队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无论积分多少,均不得安置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单位)。

(五)对在规定的安置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接受任务的单位和自行放弃选岗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均须无条件执行。

(六)城建、规划、审计等特殊岗位,由市军转办会同接收单位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纪检等重要岗位也可采取面试和政审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

(七)符合进党政机关安置条件,本人主动申请到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择岗。

(八)自愿选择进条管单位、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积分选岗。军队转业干部未被上述单位录用的,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第七条 纪律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考核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经组织处理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二)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予以通报批评,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军转安置工作纪律,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军转干部(团职)南通市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我市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南通市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采取量化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第三条 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积分选岗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市监察机关监督。

第四条 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安置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愿选择在条管单位或企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积分选岗。

第五条 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进行定性、定量积分。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方面组成。档案中没有记载的,原则上不予计分。奖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计分。

(一)基础分。由军龄、职务、学历三部分组成。其中:

1.军龄。计算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每满1年加1分,不足1年的按整年计算。

2.职务。非相应安置正团职领导职务18分,任职每满一年加2分;正团职非领导职务、副团职领导职务16分,副团职领导职务任满三年的加3分,以后每满一年加2分,副团职非领导职务15分。

3.学历。博士研究生6分,硕士研究生4分,研究生2分。本科生1分。对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二)附加分。由奖励、优待、惩戒三部分组成。其中:

1.奖励。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各类奖励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的加25分;获大军区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二等功的加20分;个人首次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的加10分,以后每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一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个人首次荣立三等功的加3分,以后每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获团以上单位嘉奖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卫国参战或参与国际维和行动满一年以上加10分,不满一年的加5分;同一事件多次立功的,按最高奖项计分。集体立功的个人不计分。2.优待。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加0.3分;既在特殊工作岗位,又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每满一年加0.4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惩戒。军队转业干部受撤职处分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25分;受降职(级、衔)处分的扣20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8分;受行政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

第六条 选岗

(一)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的积分由市军转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或市监察机关反映。

(二)非相应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正团领导职务、正团非领导职务、副团领导职务、副团非领导职务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选岗。积分相同的,按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择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择岗。

(三)军队转业干部参加选岗只给一次机会,一旦选定,不得更改,不得放弃。选岗结束,由市军转办向接收单位移交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四)凡在部队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无论积分多少,均不得安置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单位)。

(五)对在规定的安置时间内,未完成接收任务的单位和自行放弃选岗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均须无条件执行。

(六)城建、规划、审计等特殊岗位,由市军转办会同接收单位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纪检等重要岗位也可采取面试和政审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

(七)自愿选择部省属驻通单位、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选岗。军队转业干部未被接收单位录用的,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第七条 纪律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接受考核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经组织处理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二)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予以通报批评,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军转安置工作纪律,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南通市安置意见

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要坚持政府指令计划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安置方式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倡导和鼓励随调家属自谋职业,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

二、安置对象

符合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在市区(不含通州区)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

三、安置办法

(一)处级以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岗位六级以上职员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安置计划随同相应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并下发;科级以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七级以下职员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安置。安置计划随正团职非相应安置以下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一并下发。

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不再进行计划安置,采取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如本人要求回地方安置,由地方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当地政策重新核定职级和工龄,并由市转业军官培训服务中心代理,办理提前退养手续,比照本地区同类、同职级人员月基本工资的90%发放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自负),所需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原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勤人员身份及聘用干部,原则上采取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市转业军官培训服务中心代理,办理提前退养手续,比照本地区同类、同职级人员月基本工资的90%发放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自负),所需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采取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经公证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偿金。补偿标准:每人以6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60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未找到工作单位前,人事关系可挂靠市转业军官培训服务中心,保留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安置补偿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

四、其它

(一)随调家属所在单位性质及其身份认定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定,市军转办负责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二)有安置任务的主管部门,应优先将随调家属安置在空编、空岗的岗位。如确无空编、空岗的,经核准后可适当超编安置。

(三)享受货币安置待遇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随调家属,必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安置补偿金。

(四)驻南通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干部配偶,已经办理随军安置的,在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时,其配偶不再办理随调安置手续。

(五)在企业单位、部队自办事业单位的随调家属,实行货币化安置,经公证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偿金。补偿标准:每人以4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4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未找到工作单位前,人事关系可挂靠在市(区)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保留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所需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到达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执行企业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随调家属安置与军转干部安置同步进行。同时下达安置计划,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同时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报到手续的随调家属,视同放弃安置。

(七)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