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信息来源:印发时间: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 浏览次数:52508
京建法〔2017〕16号
京建法〔2017〕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附件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第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第三章 审核配售
第九条 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条 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其中,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实际情况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二)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联网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人力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摇号配售工作。程序如下:
(一)摇号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二)摇号配售。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监督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结果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3天。
(三)顺序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销售现场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家庭放弃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四)购房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选房现场对选房家庭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留存相关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后,一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复核。复核通过的选房家庭可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取得的申请编码可申请其他项目,申请时须重新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对申请编码进行激活。申请家庭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登录网站进行变更。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摇号、选房过程和结果应由公证机构依法全程公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公开选房后房源有剩余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递补选房公告,并组织其他摇号家庭依次选房。
开发建设单位递补选房后满6个月,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调配给其他区进行配售。
第四章 共有产权约定
第十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第十八条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第十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应分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销售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选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共同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为同住人。
购房合同应明确共有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出租转让限制等内容。
共有产权住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一)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二)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第二十六条 代持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购房人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代持机构应当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
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其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第一款规定确定。
以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超过份额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等行为的,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用于抵押。其中,代持机构抵押融资只能专项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申请审核、配售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承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资格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约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已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代持机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住房腾退给代持机构后,由代持机构退回购房款。
第三十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且拒不按代持机构要求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购房人、同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依据相关规定限制该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才工作需要,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具体建设筹集、申请及配售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再次销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房地产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印发
第二篇:《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收入证明
兹证明,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号码为,系本单位(1.正式工、2.合同工、3.临时工),自年月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现担任职务,其工作岗位是,技术职称为。目前该职工的最高学历为,近一年内该职工的平均月收入(税后)为元人民币。
特此证明。
声明:我单位对本收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1、单位全称:
2、单位地址:
3、联系人:
4、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第三篇:共有产权住房如何搅局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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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6城市的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成功,未来的中国房地产市场结构将发生多大变化? 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写进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共有产权住房已经在一些城市建设,很多问题需要试点来解决。
这样的试点在4月3日即已公开,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成为探索这种新住宅类型的试点城市。
尽管还处在试点阶段,但这种住宅发展迅猛。以北京为例,从去年年底至今年将形成7万套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地规模,而即便在成交放量的2013年,北京市新建商品房交易量也不到12万套。
共有产权住房的“前世今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最近对我国住宅市场上的住宅类型做了一个统计,结果让她吃惊,居然有20余种住房类型,而如今在北京住宅市场上日渐红火的自住型商品住房让她犯了难:这到底是保障房还是商品房? 其实自住型商品房就是现在被频频提及的共有产权住房。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从字面理解,就是政府与购房人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
这种住房类型最早出现于2007年的江苏省淮安市,这个城市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帮助那些既不符合保障房申请标准,又没有能力买房的人解决住房问题。
“2007年的时候,房价已经开始迅速上涨,而我国的廉租房体系刚刚开始起步,经济适用房的弊端已经广为人知,各个收入层次的人群对住房问题都有意见。”一位参与过我国住房体系设计的专家告诉记者,高收入群体可以买商品房,低收入人群可以申请廉租房,夹心层怎么办?当时很多地方都在探索。
在淮安市,这种探索最初被界定在保障房范畴,其名称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被限定在90平方米以下。购房人与政府之间的出资比例则根据购房人的经济状况分档确定,有5∶
5、有6∶4,也有7∶3。
“共有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再出现‘开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现象的发生。”这位专家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北京,类似的探索表现为两限房、中小套型商品房,但这两种类型的住房建设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落实。
在经历了2008年下半年的萧条后,全国楼市在2009年二季度一飞冲天,房价大幅上涨。买不起房的抱怨随处可闻。
2010年5月,北京市拍卖了房山区长阳半岛的一块土地,与之前的“招拍挂”不同,这块土地的拍卖采取了“限房价、竞地价”的方法。中国铁建集团拍得这块土地,其将要建设出售的住宅价格被限定为每平方米12500元,在当时,周边楼盘的价格在每平方米14000元左右。
这个项目可以看作是北京市最早的共有产权住房,只不过在当时,还没有这个名称。但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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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已经明确:摇号购房,自拿到房本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出售。
2011年4月,这个楼盘进行了摇号,1594套住房,参与摇号者9011人,供需比接近1∶6。2013年3月底,“京十五条”房地产调控措施提出,北京将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之后,昌平、朝阳、海淀陆续推出了多个“限房价、竞地价”地块。当年8月,北京市住建委透露,这种类型的住房被定义为“自住型商品住房”。
2013年10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局、北京市规划委发布《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性商品住房建设意见》。这个意见定下任务,要在当年年底之前拿出2万套自住型商品住房的供地规模。
至此,这种类型的住房从最初的保障房范畴中划了出来,成为介乎保障房与纯商品房之间的一种形态,成为共有产权住房在北京的基本形态。看起来,这是为拉低整体房价作出的行政努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表示,共有产权的方式,可以使得一部分群众支付一部分钱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同时也规范现在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制度,通过共有产权方式明确产权人和政府间的产权比例关系,从而确定上市交易的分配比例,目的就是遏制购置型保障房里的牟利空间。
住宅市场将三分天下
毫无疑问,自住型商品住房已经成为北京市住宅市场的搅局者。
今年年初,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2014年北京市土地供应计划。与往年相比,土地供应结构出现了大变化,2014北京市共安排住宅用地计划1650公顷,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650公顷,商品住宅用地1000公顷,而在商品住宅用地中,一半为自住型商品房用地。
这也就是说,2014年北京市保障房、自住型商品房、商品房的土地供应比例为1.3:1:1。按照计划,北京市今年将形成5万套自住型商品房的供应,加上2013年底拿出的土地供应,将一共形成7万套自住型商品房。在北京市未来的住宅体系中,保障房、自住型商品房、商品房将呈现出三足鼎立的趋势。
由于价格比周边楼盘便宜至少30%,这种类型的住房一下得到了购房者的追捧。在网上,众多网友聚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血拼自住商品房论坛”。在这个论坛里,众多网友分享有关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摇号、建设进度等等信息。
10年前排队买商品房的情景又回来了。
2013年9月份拿地建设的恒大御景湾,2000套房源吸引了14.8万户家庭申请,供需比达到1:74。
金隅嘉业的两个自住型商品房项目合计申请订单量达43万余份,初步审核通过33万户家庭。而这两个项目可供房源总计为5200余套,总计中签率约为60∶1。
“大家都会算账,都想要便宜货,自住型商品房价格比周边便宜3成,所有人都想要。”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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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丽娜告诉记者,如今每推出一个自住型商品房项目,就会有大量的家庭加入申请队伍。
自住型商品房宽泛的申请标准也造成众多家庭争抢的结果。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北京户籍的个人年满25周岁、在京无房或只有一套住房即可申请。在“血拼自住商品房论坛”上,有网友提问:在外地有一套住房,在北京没有住房,是否可以申请自住型商品房,答案是肯定的。
“自住型商品房究竟要满足什么人的需要?这个问题,政府部门有没有认真考证过?”汪丽娜提出了疑问。
从北京市今年的土地供应来看,自住型商品房用地要占到商品房总用地规模的一半,而在以往,除了保障房用地外,其他的都是商品房用地。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土地少了一半,这意味着,今年北京新建的纯商品房将会相应减少一半。
在房地产业内,对商品房市场被打乱的担心一直存在。早在北京探索第一个自住型商品房之时,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就提出过疑问。在他看来,商品房是要用市场化的手段来配置资源,可政府却似乎要通过自住型商品房的模式制定价格、管制价格,市场将会受到冲击。
这样的冲击不仅仅体现在商品房的供应量上,也体现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商品房价格变动上。有业内专家预言,未来的商品房市场将会是豪宅化的市场。
“等大家发现参与自住型商品房摇号总也摇不到的时候,大量购房人群又会重回商品房市场,商品房价格会出现怎样的变动?”汪丽娜说,实际上,每次商品房价格大涨之前都有土地供应短缺的现象。
住宅市场需要怎样的体系设计
对自住型商品房的覆盖人群,一直存在争议。
伟业我爱我家副总胡景晖告诉记者,这个问题有过多次争论。一开始,目标人群定义为夹心层,但很快发现,这样的界定太模糊。之后就改为优先满足保障房轮候家庭,如今又说要通过摇号的方式来分配。
“这个过程中其实已经产生了矛盾。”胡景晖说,如果一个家庭是保障房的排队者,那意味着这个家庭是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怎么可以成为自住型商品房的购买群体?到底该怎么界定这种类型住房的购买人群? 从政策上看,目标人群非常宽泛,与限购政策基本一致。
2013年北京市《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中规定: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这意味着,名下无房或只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可以购买,连续5年在京缴纳社保个税、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也可以购买。
两类家庭可以优先购买,一是北京市户籍无房家庭,一是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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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家庭。
“按照北京市的说法,今年将有7万套自住型商品房推出,这是未来的主流产品?还是只是阶段性的做法?”胡景晖说,自住型商品房从制度设计初衷来看是好意,但是不是具有长期可行性?恐怕还需要实践来论证。
胡景晖告诉记者,之所以出现这种共有产权的住房类型,实际是政府在吸取以往保障房的教训,试图在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同时也能够兼顾土地出让收益。“政府在土地收益上作出让步,以此形成共有产权的理由,以让步的资金占总房价的比例来确定与购房人在产权上的比例关系。”
按照规定,在拿到房本5年之后,自住型商品房将可以进入市场流通,届时将如何进行产权的确权?能够设想的确权方式有三种:购房人在若干年后出资将所有产权买下;政府从购房人手中将所有产权买下;购房人将住房出售,与政府分享收益。胡景晖告诉记者,目前这个问题还在讨论。
与此同时,另一个问题也浮出水面,这种类型的住房究竟要解决多少人的住房问题?迄今为止,还没有正式的说法。
冯俊认为,我国大陆并不太适合效仿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住房体系,还是需要两个轮子来驱动。一个轮子是发展住房市场,让尽可能多的老百姓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市场上购置或者租赁住房;另一个轮子则是为那些没有能力住上合适住房的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总体的住房改革目标是市场化。
“需要对整体住宅市场制定一个大的改革框架。”汪丽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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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小文档网推荐)
附件2: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服务交易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保障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权,维护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费用等业主共有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大会所有的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登记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理方式】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需要采购专业服务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委托合
同。
业主大会在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应当对拟定的详细的自行管理方案以及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表决,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管理规约约定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规约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
(三)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
(四)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 摊费用的认定和追缴办法;
(六)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利、收 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
(七)其他需要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的业主共有资金有关 事项。
管理规约对以上内容未约定的,可以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后,及时在管理规约中增补。
第二章 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七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登记;
(二)业主大会已设立监事会;
(三)业主大会会议已就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作出 决定;
(四)本住宅区业主已领取业主一卡通;
(五)应当是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业主大会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业主应当使用业主一卡通交存、查询业主共有资金,通过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表决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第八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包括:
(一)物业服务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
(四)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物业服务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本住宅区内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物业服务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未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的,可参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的有关规定。
物业服务资金的交存标准应与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自行管理方案中的约定相一致,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标准进行评估。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建设
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将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费用等;
(二)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
(三)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超出预算的支出;
(四)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分摊费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不足以支付第十一条所列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并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分摊前款费用的比例,管理规约有约定或有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按照约定或者决定;没有约定、决定或约定、决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三章 业主共有资金交存
第十三条【资金交存】住宅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向业主大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
业主应当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存入业主一卡通,由业主大会按照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使用业主一卡通划转资金的,银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资金催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催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费的,业主大会应协助催缴。
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其开户银行催缴。
第十五条【催缴措施】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欠费缴纳通知单一般包含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计算方法、缴费账户、缴费方法、相关后果等内容。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在住宅区显著位臵公示欠费业主信息及欠费金额。公示的业主信息应当符合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公示名单及门牌号为限。
第十六条【滞纳金】业主大会应当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向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收取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
业主大会向欠费业主收取的滞纳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第十七条【业主共同管理权利限制】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限制欠费业主行使被选举权、表决权等业主共同管理权利。限制时限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对欠费业主共同管理权利的限制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八条【欠费债务转移】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转让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大会
结清。
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卖人欠交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向房屋买受人的债务转移。
房屋买受人在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可以向业主大会索取相关费用交费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房屋买受人向业主大会索取房屋出卖人相关费用交费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的,业主大会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欠费起诉】业主未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业主共有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保管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聘请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业主共有资金。
第二十二条【资金监督机构】业主大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预算、决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 共有资金预算、决算制度。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起草预算、决算方案,由业主大会会
议审议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程序】业主大会应当严格按照预算,通过以下程序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一)业主委员会根据预算,提出使用建议;
(二)监事会会同财务人员审核使用建议;
(三)业主大会对使用建议进行表决。
经审核符合预算且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使用共有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会同监事会、财务人员共同签署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决定书。业主大会负责人向专户银行提交业主大会决议,发出划转业主共有资金的通知。
(四)专户银行将所需业主共有资金划转至使用单位。会计终结时,业主共有资金节余部分,自动结转到下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超出业主共有资金预算的支出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业主大会负责人按照业主大会做出的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决定,向专户银行发出划转业主共有资金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业主共有资金决算】下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由监事会审核下列事项:
(一)是否按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二)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符合相应程序;
(三)超出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四)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五章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收益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由业主大会财务 7
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严禁任何人截留、私分、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担保和经营】业主大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业主共有资金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公示】业主大会应当定期与业主共有资金开户银行核对本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于每年一季度向业主公示下列情况:
(一)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受益和结存的数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情况;
(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第二十九条【资金查询】业主共有资金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住宅区共有资金查询服务,接受业主大会对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和业主对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一卡通中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条【审计、质询】业主大会监事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定期委托专业部门对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臵进行公示。
相关业主对业主大会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询,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法律责任】业主大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侵占业主 8
共有资金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和业主大会负责人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参照执行】非住宅区物业共用部分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篇:淮安模式: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新探索
淮安模式: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新探索
淮安模式,指江苏省淮安市在全国首创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即以出让土地的共有产权房替代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房,有效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从制度层面上堵塞了原来经济适用房的牟利空间。“共有产权”的基本方法是,购房家庭和政府共同持有保障房产权。前者若干年后可以以初始价格收购政
府手中的产权;若业主出售,则相关溢价政府也有份。
2007年淮安在江苏多个城市试行“划拨土地经适房共有产权”的基础上,为解决经适房“有限产权”界限不清,退出机制难以操作的问题及带来的弊端,推出了共有产权房,并于当年3月正式发文实施了购房家庭与政府7∶3和5∶5的两种产权比例,9月份向第一批拆迁安置家庭供应并颁发产权证。2008年开始向非拆迁安置家庭供应共有产权房,并建立了“住房保障基金”,专项用于回购
及承担政府产权部分。
经过3年实践,淮安对开始时的“5年内可原价回购政府产权部分”延伸为“5~8年只增加同期银行利息”;强化了政府产权部分对倒卖牟利的制约作用,让渡政府相关权利即明确购房家庭拥有全部使用权,在符合保障条件时,政府产权部分免收租金,不符合时则收取市场租金促其退出保障;目前正在努力探索通过政府引导的国有及公益性担保公司,帮助购房家庭贷款解决一次性支付个人产
权部分的压力。
2010年,江苏省淮安市预计在城区推出共有产权房2000余套。2~3年内,这一数目会增长到7000套左右,约50万平方米。
有关专家对这一模式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淮安模式从制度层面上堵塞了原来经适房的牟利空间。淮安对廉租房保障范围外的困难家庭,实施了既有安定民心,又有激励作用的产权保障模式:虽然只购买了有限的个人产权,但8年内存钱买房不受房价上涨的影响,而购买全产权又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这种保障不仅“不养懒汉”,而且有利于退出(购买全产权),实现住房保障基金的良性循环。
针对有些专家对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困难家庭担保贷款等担心的问题,淮安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由于有原价购买全产权的吸引力,还贷便成了前提条件,确因实际困难无力还贷时,则由政府基金为其还贷并取得相应的产权,让其回到低
比例的共有产权甚至是廉租房,因此不会产生美国“穷人买房”的“次贷危机”。
(选自:半月谈系列刊物——《时事资料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