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2、离退休人员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按京国调(90)
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
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丧葬费及抚恤金发放告知书
丧葬费及抚恤金发放告知书
致:_____家属
根据国家及我省对离世职工丧葬费及抚恤金的相关法律法规,长春理工大学对离世职工发放丧葬费及抚恤金的手续及相关问题告知如下:请去世职工的配偶、父母及直系子女协商并委派其中至少1人到离世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或部门(离退休职工到离退休工作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程序领取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请前来办理手续并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填写《丧葬费及抚恤金领取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鉴于我校对领取抚恤金人员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无调查取证的资质和义务,同时也无权干涉抚恤金的分配和处置问题,因此,由抚恤金领取后分配问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均与我校无关,全部责任由抚恤金实际领取人承担。
自2015年3月1日以后领取丧葬费及抚恤金(包括该日期之前去世未领取者)按本办法执行。
携带证件及材料:
1)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带有注销章的离世职工姓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长春理工大学人事处公章 离世职工生前所在单位(部门)公章
2015年2月9日
第三篇:开县遗属困难补助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县
财
政
开人社发„2012‟62号
文件 局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
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23号)文件要求,现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一)遗属是城市居民的,按每人每月320元补助;遗属是农村居民的,按每人每月288元补助。
(二)离休人员,其遗属按每人每月416元补助。
(三)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4元补助。
(四)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48元补助。
(五)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逝世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2元补助。
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及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按其中最高的一种执行。
二、执行时间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补助对象和条件
补助对象和条件,仍按《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遗属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每月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
(二)遗属是否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去世时的时间界限、相关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
(三)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遗属中学毕业后,直接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统一招生考试,由普通
高等院校、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正式录取为普通本科、专科、中专学生(军队院校取得军籍的学生除外)继续学习的,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可发至本人在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之月止(本科硕士连读生可发至本人在本科学习阶段结束之月止)。参加上述考试后未能升入上述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和高中毕业后又进行复读的学生,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至本人中学毕业当年的8月份为止。
(四)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因经济状况和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新的情况减发、停发和或增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再婚后,本人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补助对象参加工作或就业者,应停发补助费。补助对象死亡的应从死亡之下月起停发补助费。
(五)未转正的试用、见习、学徒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其遗属可按规定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而“农转非”的遗属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在计发其父母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兄弟姐妹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
(八)工作人员去世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没有
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五、工作要求
(一)清理核查。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对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人员进行认真清理核查,严格把握有关政策。对仍符合条件享受的,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花名册》,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对已不符合条件享受的对象,要及时清理纠正,列入不再享受补助对象(在备注栏内注明)。如有谎报、瞒报,将追究单位和经办人员责任。
(二)申报材料。
1、对仍符合条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花名册》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本。
2、对首次申报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由家属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花名册》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本,并提供《遗属困难补助申请》、《单位关于职工死亡后相关待遇发放的函》、死亡职工家庭户口簿、死者火化证、殡葬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遗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各1份。
3.凡遗属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需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
所户口证明或其他健在相关依据。
(三)申报程序。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有关材料,报所属主管部门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四)审批时间。申报调整遗属补助标准的办理时限为6月13日至7月31日;首次申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备齐相关材料后立即审批办理。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县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遗属 补助 通知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1日印
第四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及办理程序 问题提出时间 2008-4-7 14:37:1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及办理程序 问题所在地:北京
问题补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及办理程序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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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关于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2月13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地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关于遗嘱生活困难补助?问题提问时间 2008-11-2 13:27:08
我想问一下广州的劳动社会保障局也执行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的这个文件吗? 问题所在地:山东-威海
问题补充:我伯父在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40年,于1994年63岁因病去世了,山东老家有位老母亲需要赡养,我想问一下广州市执不执行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这个文件?也就是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这个文件?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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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更多法律法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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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文)这个文件,再与有关部门交涉。
生活补偿跟不上国家“节奏”七旬老人打赢补助官司 2008-11-13
本报讯(欣文)这几天,浙江省绍兴县74岁的韩老太和75岁的唐老太心里特别欣慰——两位老人单位的遗属补偿费用跟不上国家“标准”,因此两位老人与单位对簿“公堂”。日前,经过法院的审理,老人的请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并将能够得到少发的遗属补偿费了。
韩老太和唐老太的老伴都是原绍兴县某国有企业的退休工人,后该国有企业于2001年改制为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和2004年,两位老人的老伴都不幸离世。作为退休工人的遗属,改制后的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按规定每月补助给韩老太190元和唐老太2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
今年初,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提高了退休工人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其中,农业人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90元提高到了285元,非农业人口则由每月220元提高到了330元。
但是,该米业公司并没有根据国家规定提高两位老人的遗属补偿费用。无奈之下,今年5月,两位老人就此事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米业公司补发此前少发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并在日后按照国家的规定补发遗属生活补助费。
7月份,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米业公司自8月份起按新标准支付两位老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并补发遗属生活补助费。
但是,米业公司认为公司在改制时已支付了有关的补偿费用,两位老人的遗属补偿应按原渠道列支,因此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并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职工死亡待遇应依国有企业职工待遇执行,所需费用亦应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因此,米业公司应承担原告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法院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第五篇:祁东县丧葬费及抚恤金发放实施办法
祁东县丧葬费及抚恤金发放实施办法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
(二O O八年九月)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费及抚恤金的发放,促进全县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衡阳市殡葬管理规定》和《祁东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祁常发[2005]8号)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省市驻祁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且火化了的,其亲属按政策规定可领取丧葬火化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
二、发放标准
根据政策规定,丧葬费及抚恤金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分以下两类标准发放。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1、丧葬费标准。因病故死亡的国家工作人员,丧葬费发放标准为4000元;因工(公)死亡的国家工作人员,丧葬费发放标准为5000元。丧葬费发放的其它事项按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湘人发[2005]97号文件要求,遗属系非农业人口按政策享受者为1人的,每月补助210元,为2人或2人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90元;遗属系农业人口按政策享受者为1人的,每月补助170元,为2人或2人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3、一次性抚恤金。按民发[2007]64号、湘人发[2006]190号文件规定,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者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 员死亡,一次性怃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怃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二)关于企业单位
丧葬费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和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当地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计发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其丧葬费由社保统筹基金支付。
三、火化地点
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原则上应到本县殡仪馆火化。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实行火化前报告制度。火化前应向本单位和县殡
改执法大队报告。
对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在办理审批手续前,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公安、人事、劳动、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根椐死者火化地点的远近,由死者家属签订协议后,交纳一定的调查经费作保证金。如火化前履行了报告手续且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其保证金全部退还;如火化前未履行报告手续给调查增加工作量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在扣除增加工作量支出的费用后,返还剩余的保证金余额;弄虚作假的,以其保证金全部支付调查经费。
四、资料送达
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以及省市驻祁单位在县社保局参保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在县殡仪馆火的,其所在单位或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将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和火化发票送县殡改执法大队登记(办公地点:县正路原民政局办公室三楼);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原则上应在二个月内将户 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火化发票和当地死亡证明(当地医院或公安局、民政局出具)送县殡改执法大队登记。
死者原所在单位必须在死者死亡后一个月内,按照工资发放渠道,向工资发放部门办理报停工资手续。如不按时报停工资造成多发工资的,由工资发放部门扣减死者原所在单位同等数额的经费。
五、审批程序
县殡改执法大队收到死者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对在本县殡仪馆火化的应就其火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应提请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县殡改执法大队每二个月汇总一次,由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集中会审,并邀请县殡仪馆负责人参加。对集中会审通过的对象,待参审人员在审批表上签字、县殡改执法大队加盖公章后,分别送参审单位各一份备查,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六、办理程序
集中会审通过后,县殡改执法大队通知死者原所在单位或亲属到县殡改执法大队领取相关资料和火化审查通知单。属企业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凭火化证、火化发票和火化审查通知单到县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属财政全额拔款的凭火化证、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到财政局办理工资销户手续;属财政差额拔款和自收自支的凭火化证、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到死者原所在单位和县社保所办理工资销户手续,然后凭火化证、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知单和工资销户表到县人事局办理相关补助批复。
人事局批复后,属财政全额拔款的将人事局批复和火化证复印件、火化发票、火化审查通告单、工资销户表送县财政局社保股办理拔款手续(因公死亡的资料送工伤保险中心);属
财政差额拔款和自收自支的将人事局批复和相关资料送死者原所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七、责任追究
审核和办理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手续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行政,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审核。对工作不力、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和承办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如因县殡仪馆虚开火化证造成财政损失的,由县殡仪馆负责赔偿县财政的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正在办理丧葬费及抚恤金手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民政殡葬办法通知
送: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0月29日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