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贷后风险管理几点

贷后风险管理几点



第一篇:贷后风险管理几点

近年来,随着国内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在境内外上市,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和重视度大幅提升,陆续建立起了系统性的风控体系和内控制度;尤其是在资产业务风险管理方面,通过制度设计和岗位分离,有效减少了信贷业务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批环节的信用风险以及道德风险。但在贷后管理环节,执行效果明显不如贷前和贷中环节,各类检查和审计报告中评价贷后管理薄弱、流于形式的描述屡见不鲜。就如何改进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的体验,从经营理念、制度流程等六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存在不足的原因剖析

1.过度依赖规模扩张的经营理念导致“重贷轻管”的思维模式长期存在

近十年是国内商业银行发展的黄金时期,为了保持较高的增速,各项业务考核指标逐年攀升、刚性增加。在强大的业绩指标压力下,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主要围绕扩大存贷规模来做文章。在这种背景下,银行信贷业务的工作重心仍是新业务推广、新客户拓展和新增贷款的投放上;相比之下,贷后管理以及风控管理相对弱化,形成了“重贷轻管”的思维模式。

2.岗位职责设置约束力不足

目前商业银行贷后管理职能大多由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在岗位职责上主要由客户经理承担,由于约束监督不到位,客户经理很容易出现不尽职甚至渎职情况。部分银行在大中型客户的贷后管理上实施了“管贷分离”的信贷经理制,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加之信贷经理与客户经理同样归属业务条线,迫于业务考核,存在即使发现问题也无法充分披露或延缓暴露问题。

3.贷后管理制度体系化建设不足

传统的贷后管理制度基本上是围绕大中型客户建立的一套“大一通”的管理操作流程,缺乏差异化贷后管理指导。部分银行虽然在贷后管理制度中提出差异化贷后管理的思路和想法,但缺少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和配套的操作系统,执行效果不佳。此外,优化创新的信贷产品散落在各项产品的管理操作规程中,没有与贷后管理制度体系有效衔接,导致部分产品维度的贷后管理形同虚设。

4.激励约束机制缺位

一是对经营机构的绩效考核激励以业务发展为主,激励约束的导向性导致贷后管理在基层单位成为一项被动工作。二是对客户经理以及贷后岗位人员缺乏约束激励机制。贷后过程管理绩效激励和负激励都很少,只有在贷款出现不良后,才启动问责处罚机制。同样,贷后岗位人员与所管理客户经营业绩不挂钩,存在贷后“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5.贷后与贷前、贷中环节衔接不足

贷后检查“查而不纠、屡查屡犯”现象无法根除的原因,除了上述分析因素之外,没有实现贷后管理与贷前申报、贷中审批环节的有效衔接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缺乏与信贷投放环节衔接,对贷后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无法通过限制业务申报、控制贷款支用甚至压缩回收贷款等有效措施来督促整改,使贷后管理始终处于被动状态。

改进贷后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1.转变思维模式,正确认识贷后管理的作用

在利率市场化、融资脱媒化大趋势下,各级经营者在经营理念上要转变观念,提高对存量客户的重视和精细化管理。贷后管理是存量客户管理最重要的部分。尽职的贷后管理可以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风险预警。通过有效的贷后管理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快速化解,可以起到降低风险化解成本、减少经营损失的作用。二是存量客户深度挖潜。应该认识到贷后管理的过程是巩固客户关系和业务需求挖掘的契机。三是以管理创造价值。通过抓好贷后管理中的基础管理工作,可以有效杜绝客户信用评级中断、贷款临时性逾期等增加经济资本占用的事项发生,直接创造价值。

2.完善贷后管理制度体系化建设

一是有机整合客户维度和产品维度的贷后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二是贷后管理制度应明确制定差异化贷后检查流程和内容,并根据不同产品风险特征和审批要求,制定标准化的检查要点和模板。三是创新小微企业管理制度和模式。针对小微企业客户可以创新开展贷后管理外包模式:即将上门走访、资料收集等环节的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公司,由外包人员将相关检查资料整理后提交给银行贷后岗人员,由贷后岗批量开展贷后检查和风险排查。“贷后外包”既解决了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又能通过批量处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还能发挥外包人员的独立监督作用。

3.整合岗位设置、明晰管理责任

一是设立单独的信贷管理部门,独立开展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二是在岗位职责上遵循“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客户经理为贷后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在信贷管理部门设置贷后管理岗,整合信贷经理、风险经理的贷后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客户经理是否按照要求完成贷后管理各项规定动作,核查客户经理所做的贷后检查记录和结论是否恰当,以及对客户经理检查发现或内外部信息披露存在风险信号进行跟踪管理;并不定期深入贷款企业,对客户经理检查结论和客户风险进行实地核查,落实贷后管理“四眼”原则。

4.强化贷后激励约束考核

一是在经营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增加贷后过程管理的量化评价考核指标,促进经营机构重视贷后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二是增加客户经理风险薪酬考核比重,建议加大授信业务风险薪酬比重,并将大部分风险薪酬与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的劳动付出和履职程度进行挂钩,并按照“尽职免责”的考核原则清算客户经理应得风险绩效,提高客户经理贷后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对贷后管理岗人员设置明确的量化考核指标,将贷后管理岗绩效适当与经营业绩挂钩,与客户经理共享绩效、共担风险,二位一体,提高贷后管理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5.加强贷后管理与贷款申报、授信审批环节的衔接

一是建立贷后管理与授信审批的联动机制。将贷后管理资料、检查报告纳入存量客户授信申报资料中,利用授信审批审查机制对贷后工作质量进行审核校验,以此有效提高贷后管理工作执行力和检查报告质量。二是建立贷后管理与信贷业务经营部门的联动机制。将贷后检查和内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客户提交信贷经营部门,通过控制贷款支用、限制业务准入等方式,督促客户完成风险事项整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正所谓„三分贷、七分管‟,贷后检查作为贷款„三查‟制度其中之一,不仅是信贷管理的基础,更是及时减少或化解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效运作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家在开展贷后检查时要重点抓贷款风险生长的预警和处置管理。”该部负责人对于贷后检查工作始终向大家传输这样的理念。

加强业务学习,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在每日晨会上和相关业务培训会时,都会不断强调贷后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信贷员明白贷后管理工作是管户信贷员重要的工作职责,既要做到“放得出去”,也要做到“收得回来”,克服“重贷轻收,重贷轻管”的思想倾向,提高信贷员开展贷后检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建立考核机制,确保绩效考核到位。将贷后管理工作质量纳入信贷员的绩效考核,要求信贷员在每日的工作通报中必须通报贷后检查户数并与次日的系统数据对比,对未尽职履行信贷员将进行通报并在当月的绩效中予以扣罚,建立起常态化的贷后管理机制,督促客户经理严格履行贷后管理职责,切实落实贷后管理。

强化贷后监测,确保还款资金到位。要求信贷员每天第一件事情就是对当日还款客户进行电话提醒,对当月需要还本客户提前1个月进行电话提醒,还款前7天进行还款资金落实检查,针对周末和节假日,统一安排值班信贷员对所有贷款还款变化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并电话提醒,同时关注重点客户及大金额贷款客户还款意愿与经营的变化情况,加大对贷款抵押物的现场检查次数,防止抵押物品贬值和毁损,全面把控抵质押物风险,确保贷款到期收回。

第二篇:贷后风险管理措施

1.不够重视贷后风险管理。由于短期利益驱使和考核机制不合理,银行信贷人员对贷后风险管理认识不深不透,仍然存在重视贷款营销和贷前审查,忽视贷后管理的现象。目前推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约束力不强,本来可以发现的贷款风险隐患,却由于“轻管”,而使其变成实际上的风险。

2.贷后管理经常流于形式。贷后信贷资产检查作为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的重点环节,需要相关人员深入企业监控其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向、认真分析其贷款风险变化情况。可实际情况是信贷人员对不少贷款企业的后续管理放松,无法随时把握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贷后管理主要是为了应付日常制度检查的需要,失去了贷后检查的真正意义,这是造成贷款预警机制失灵的主要原因。

3.没有建立起直观科学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目前银行对信贷业务贷后风险控制的内容多是定性分析,这些分析因素很难建立起直观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虽然财务状况分析中涉及定量分析,但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风险预警、监控信息体系过于复杂,不易于操作。而且这些指标基本上是零散的而非系统的,而且缺少针对性,不易于实践操作。

三、金融危机下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新对策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日常运营过程中面对的最大风险之一,每家银行都很关注信贷资产是否安全,然而相对来说贷后管理是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的软肋,在金融危机来临的今天我们更应该重视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

1.及时更新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各个行业(特别是银行发放信贷的主要行业)的相关政策举措。明确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全面完善的进行贷后管理建立一个良好的认知环境。

2.新建或完善客户信息系统,横向和纵向了解行业指标以及上下游企业的财务和运营状况,并及时更新,保持对企业客户的密切关注;并尝试了解企业的销售渠道和管理环境及管理模式,从而进一步了解企业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

3.客户经理应对受危机影响的信贷客户予以高度关注。经常与客户保持联系,每季度及时完成贷后检查,定期了解贷款使用情况,若贷款投入再建项目,可以实地核查;并观察客户的主营业务波动情况以及现金流是否充足;是否有裁员或不完全用工等现象;以及在其他银行的贷款、授信是否有被压缩或解除的情况发生,并及时向分行反应相关情况。

4.调查发放信贷的主要行业在危机发生之后相关指标(行业的市场风险、企业的存活率、收益率等),再与往年比较,若指标大幅下降,应特别关注,可以考虑对该行业限额重新设定以及下调该行业的信用等级;关注客户的融资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调查客户的相关财务指标(短期偿债能力、收益率等),再与往年比较,若指标大幅下降,应特别关注;若在其他银行还有大部分借款,可以考虑调整其授信额度以及下调信用等级。

5.关注信贷客户(特别是外资企业)的资金账户,防止资金抽逃和挪用,必要时实行封闭管理,审查资金用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调查确认,若在此次危机中损失减值,应通知客户尽快弥补该差额。担保人的情况也要跟踪了解,若其不再符合担保人条件,应告知客户再选择一位担保人。

在当前的宏观经济背景下,即是挑战也是机遇,对于风险要严格把控,对于优质企业要坚决扶持。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注意及时对客户跟踪回访以及企业的上门调研,都有助于信贷资产贷后风险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篇:基层银行贷后风险管理

对基层银行贷后操作风险管理的思考热

[ 作者:赵晓梅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96 | 更新时间:2010-12-13 | 文章录入:imste 2010年 第 13 期 ](中国建设银行 内蒙古分行 兴安分行,内蒙古 乌兰浩特 137400)摘 要:文章分析了基层银行贷后操作风险管理存在的问 题,提出了防范和加强贷后操作风险管理的措施与建议。关键词:贷后管理;风险防范;基层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0)13—0016—01

贷后操作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贷后操作风险的全过程。通过参与信贷检查,笔者感到目前银行的贷后管理规章制度比较完善,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基层行对贷后管理 工作更加重视,贷后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比较到位,由贷后管理所引发的操作风险也不断地减 少,但目前基层行一些信贷人员还或多或少地存在操作风险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1 当前贷后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中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1.1 信贷检查不到位问题

1.1.1 信贷资产检查频率不到位。部分信贷人员对首次检查较为重视,而对后续的全面 检查重视不够,尤其是对表外业务大多不能按规定“按月进行跟踪检查”的检查频率进行检 查,有的银行信贷人员甚至在一笔承兑业务中只出具了首次检查报告,而无任何后续的全面 检查报告。 1.1.2 信贷资产检查内容不到位。①忽视担保检查。部分信贷人员能坚持定期或不定期 到借款企业进行贷后检查,却很少到担保单位实地对担保人基本情况的变化、抵质押物保管 及变化等定期检查,不能及时地掌握保证人所出现的信贷风险隐患;②不重视到期贷款前的 书面催收。部分信贷人员为图方便,在贷款到期前仅通过电话向客户提醒、催收,却未能按 规定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内向客户发送《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以及逾期后5日内发送《 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不但不利于督促企业按期还款和结息,还可能给日后基层银 行进行法律诉讼,保全资产埋下风险隐患,给基层银行工作带来被动。 1.2 工作不尽职问题

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①在贷后检查过程中缺少独立思索,实地核实查证,使贷后检查变成 了到客户财务部门坐一坐、聊聊天、吃顿饭完事。甚至打个电话,企业说什么情况就什么情 况;②忽视非财务报表因素的检查,获取信息的广度、深度不够。部分信贷人员只注重对客 户信息情况的搜集和掌握,不了解和掌握客户在税务部门的实际纳税情况;不及时跟踪和了 解客户关联方资金流向;不了解客户对外担保的真实风险状况。一旦客户出现重大风险事项,基层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就会受到影响;③贷后检查有存在支差应付现象,检查报告质量不 高。有的银行的信贷人员只将本期财务指标数据和上期替换了一下,未进行比较分析。对可 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财务指标变化和重大事项没有预见性,为不能及时和化解风险埋下了隐患 ;④责任心问题。少数信贷人员在业务经办过程中粗枝大叶,该调查的不调查、该把关的不 把关、该规范的不规范,满足于“差不多”、“过得去”,导致信贷操作中漏洞较多,留下 风险隐患。1.3 道德问题

有的客户经理为了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屈服”而不敢坚持原则,如对觉察到的疑 点故意不闻不问,忽略可能对客户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重要数据或情况;默许客户编造假 报表,帮助客户掩盖不利数据,站在客户立场说话、为客户“化缘”或对问题轻描淡写等,误导风险决策。

1.4 观念、认识问题

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①风险经营认识和理念不到位。目前仍有部分信贷人员还没有树立正 确的风险经营理念,要么是拒绝风险,放弃市场。要么是忽视风险,反应迟钝;②对于管理 几经易手、转贷多次的贷款,普遍存在“谁最先发放贷款谁承担贷款风险责任”的错误观念 ;③规范操作意识不强。业务经办过程中有时仍存在随意性,“打擦边球”,没有充分认识 到规范经营才是大智慧。 1.5 整改不到位问题

主要指对于内外部检查所揭示的贷后管理问题不予重视,整改不力,或整而不改,以致于屡 查屡犯问题极为突出。 1.6 信贷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

信贷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一个表现是报表、资料收集不齐全、不完整。笔者这里想说的是另一 个重要的表现,就是信贷人员之间移交没有文字交接的记录,信贷风险责任根本无法分清,无法落实和追究信贷风险责任,造成谁都不负责的现象。 2 防范和加强贷后操作风险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2.1 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防范信贷资产检查不到位

2.1.1 信贷人员要加强对贷后管理规章制度的学习。很多贷后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与 信贷人员不了解和熟悉贷后操作规定有关,因此,信贷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了解和掌握制度、规定,才能做到少规章或不规章。

2.1.2 严格执行操作程序,狠抓细节管理。虽然贷后检查要求内容细,标准高,有的操 作程序看起来繁琐了些,但这些程序是经过长时间的业务实践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是不容随 便简化和篡改的。信贷人员必须把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形成自然和习惯,不能以经验代替制度。 2.2 加强工作责任心培养,防范工作不尽职

2.2.1 提高信贷人员对贷后管理工作的认识。基层信贷经营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切 实把贷后管理放到与贷款营销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位置去经营,从思想上树立“重贷重 管、重贷重收”的经营观念。

2.2.2 加强贷后检查的细度、广度和深度,提高贷后检查质量。①要带着问题进行贷后 下户检查,使每次检查都不失盲目性;②要知道到企业如何进行贷后检查;③要与企业各个 级别、各个岗位的人员交流,要与税务等外围单位有关人员交流,多一些捕捉信息,从不同 角度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及信誉情况;④要定期到该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去调查了解 和调研,从侧面掌握其经营管理变化情况。

2.2.3 信贷人员在信贷资产检查的过程中,要注意识别客户是否出现对信贷资产质量产 生较大的影响预警信号。发现情况后,应及时报告并及早采取相应措施,加大信贷资产检查 和催收的力度,消除各种可能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风险隐患。 2.3 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培养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

①培养守纪守法、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使员工自觉对违规违纪“不愿为”;②把好信贷人 员从业准入关,从严选人;③深入开展对信贷人员思想行为排查,排查信贷人员在思想道德、业务管理和操作、日常生活方面的行为,时时掌握员工的思想行为动态;④积极推行员工 职业操守积分制,建立个人职业操守积分档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2.4 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防范档案管理不规范

贷款发放后,要对还款凭证、贷后检查和不良贷款的催收回执要及时入档,并办好交接手续。建立健全拖欠贷款、不良贷款催收等各类台账。抵押质押权利凭证应按规 定入库保管,对档案资料、移交和借阅应办好交接和审批手续

第四篇:风险管理部贷后管理典型材料

***风险管理部贷后管理典型材料

几年来,**行风险管理部贷后管理工作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并重,细化贷后操作规程,有效促进了信贷业务高效发展。截止2014年末,全行各项贷款余额**亿元,不良贷款**万元,不良贷款占比**%,不良贷款连续两年实现“双降”;到期贷款收回率始终保持在**%以上,评名列市分行前*名,贷后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成效显著。

一、重视信后管理工作,细化部门职责,强化职能 严格落实总省、市行有关信贷政策制度,强化风险管理部部门职能,做到人员明确,分工明确,职责明确。同时,发挥贷后管理领导小组作用,对法人客户制定贷后管理方案,做到了贷后管理工作有目标、有依据、有措施。

二、严格执行贷后管理流程,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一是严格审查信贷资金去向,实时监测贷款资金去向,确保每一笔资金使用符合用信用途。二是严格贷后管理新规的执行,贷后检查不流于形式。对客户所处行业有关的市场前景进行全面分析,对其用途进行分析,确保用信用途符合规定。三是定期对借款人财务及偿债能力检查分析,确保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并根据相关财务信息,对客户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认真的测算和分析,对其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予以客观评价,确保其还款来源是否充分。

三、严格执行贷后例会、风险例会制度

风险管理部每次召开贷后管理例会,坚持个贷批量管理与法贷全面管理相结合,每次会议均对各专业部门管理中的信贷风险点及贷后管理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审议,对可能暴露风险的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进行防控,对逾期贷款、欠息贷款研究措施、制定催收力度。确保信贷业务工作健康发展。2014年召开贷后管理例会**次,风险管理例会**次,资产处置例会**次,审议客户风险项目**个,议定风险控制或化解措施**个,**个风险控制或化解措施均已落实。

四、贷后管理层次化,方式多样化。

风险管理部每月1期出台《风险简讯》,定期向向信贷人员宣传贷后管理案例,提升贷后管理水平,做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当前和今后信贷管理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同时,风险管理部利用每月一次“**夜校”平台,定期向客户经理授课,讲解信贷规章制度,宣传信贷金融产品,化解贷后管理难题。

**支行风险管理部 **年**月**日

第五篇:委贷风险

委托贷款的风险提示

根据《贷款通则》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自行承担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委托贷款被认为是商业银行的低风险业务,导致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在认识上存有误区,认为委托贷款业务完全没有风险。事实上委托贷款有不少法律风险隐患,不排除不法分子把来源非法的资金通过商业银行途径转为合法使用等洗钱情况。对此,信贷管理部门要严格对待,谨慎审查,防范风险。

一、具体存在的风险隐患

(一)违反国家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便可随意确定利率水平,放松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从而常常违反国家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二)资金来源不合规。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洗钱活动,违反《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有些银行还存在违规接收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导致资金来源不合规等现象。

(三)资金使用不合规。委托人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不达标的企业、项目投入资金,轻则违反国家规定,重则触犯《刑法》,使受托银行涉入不必要的纠纷中。

(四)容易因操作风险而引起纠纷。银行在受托贷款后,必须负责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若不按规定和规程办理将引发操作风险。一旦贷款造成损失,委托人可能会以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负责或赔偿,陷入风险。

二、教训与启示

(一)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对于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加紧防范,认真对待,纠正受托方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想法,重点关注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以免涉入不必要的纠纷。

(二)严把贷款申请材料审查关是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重视贷款审查,尤其是针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调查,必须确保真实及合规,如果信贷人员切实做好审查委托贷款的工作,完全能够避免因此而产生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委托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使该项业务有章可循,严格执行程序,能有效防范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的风险。

(四)加强监控环节。明确约定贷款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不得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其自身信贷资金不得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

不可忽视的委托贷款风险

由于上海社保案的发生,房地产委托贷款成为网络上吸引人们眼球的热门词汇。对房地产委托贷款进行深入的研究也就具有十足的价值。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资金是房地产企业最为关键的要素,资金是否充足决定着房地产企业的生死存亡。但在当前“银根”不断收紧的宏观调控形势之下,房地产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间接融资渠道受到了限制。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中,开发商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资本市场,而在我国目前金融市场不完善的背景下,必须寻找其他的融资途径。委托贷款就是这种新的融资途径之一,也成为了商业银行的新兴中间业务。与传统的贷款业务不同,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扮演了中间人的角色,银行利用自身的信息、网络优势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而不必承担任何风险。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在近几年也的确有力地支持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同时也成为银行的一项新兴中间业务收入,然而这种“双赢”局面在上海社保资金违规贷款和内蒙古投资违规电力项目之后,引起了银监会的重视和有关人士的思考。委托贷款在某种程度上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的逃避监管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近日,银监会接连向部分商业x银行下发强化委托贷款业务监管的“调研通知”和“风险提示”。当银行贷款这扇门已向大多开发商关闭的时候,是否意味着委托贷款这扇窗户又即将封闭?我们应该理智的看待房地产委贷业务,寻找问题的根源。

首先,委托贷款业务本身的界定存在爆发风险的隐患。根据1996年版《贷款通则》的规定,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可以看出,银行在委托贷款的发放中处于被动地位,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执行。由于其本身不必承担贷款的违约风险,加之手续费一般为贷款额的固定比率,因此缺乏足够的激励来监督贷款的投放与回收过程。作为银行监管机构的银监会也不会针对贷款对象去详细审查,而仅是审查其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宏观调控政策。可见,作为中间业务创新的委托贷款业务成为了监管的疏漏。

其次,委贷业务的风险承担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与银行贷款的审批不同,从贷款的投向到审批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也相对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以上海社保基金为例,贷款的发放是根据房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对评估价打折之后确定贷款额。而一般银行则按照房产的成本为基础价格,打折之后再确定贷款额。标准的多元化必然导致风险的相对增大,市场的相对混乱。同时,房地产委托贷款手续显得相对简易。

第三,委贷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和银行容易受各自利益的驱使。一方面,对于委托人而言,委托贷款能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回报。现在的1年期存款利率仅为2.52%,而一般房地产委贷业务的收益率显然要高出很多,有的甚至在15%以上。另一方面,在大多数的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和借款人都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委托人为了逃避银行贷款的严格审查,不选择担保贷款,而选择委贷的方式达到借款人融资支持的目的,并且一般都高于企业的授信额度。同时,银行为了维护与大客户的关系,也会从中促使业务的加速进行。

当今商业银行发展与创新低风险的中间业务已成为现实与必然的选择。委托贷款作为中小房地产开发商不可缺少的融资渠道也日益市场化、规范化。但是,更应认识到银行的中间业务并不能与“零风险”相等同,中间业务和银行的其他业务一样,也应该在银行的风险管理中得到重视。我国商业银行没有专门的中间业务报表制度,中间业务信息透明度差,使有关监管机构难以对中间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相对于资产负债业务而言,委托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的自主性较强,就意味着其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会更大。但是,作为一种创新的企业融资形式,我们在认识到其风险和弊端的同时,对其的监管也要适度。所谓“过犹不及”,委托贷款如果监管过于严格就会丧失其灵活、简便的特点,难以达到优化企业资金配臵的效果。

公积金委托贷款风险划分【案例】

原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县支行(简称建行)

第三人:县建设局(简称建设局)

第三人:县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简称开发公司)

1997年6月13日,建设局以筹建安居工程为由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400万元的申请。1997年6月26日,公积金管理中心据此申请与建行签订了一份委托货款协议,委托建行将其住房基金专户上的人民币400万元贷给建设局。据此委托,建行与借款人建设局和担保人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建设局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7年6月26日至1997年12月26日,利率为月息10.56‰,开发公司对此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人建行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建设局除偿还部分贷款外,尚欠本金254.9598万元,利息141.8892万元。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998年9月15日、2000年9月14日、2002年9月6日向建设局发出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于2000年6月26日、9月22日、2002年9月6日、2003年4月22日向担保人开发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催索无效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建行、第三人建设局、开发公司偿还借款本息396.8490万元。

被告建行答辩理由为:本案案由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贷款的风险应由委托人承受,作为受托人的建行不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第三人建设局则辨称,上述委托贷款,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借款合同无效,应在分清责任后判决。

第三人开发公司辩称,债权人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依法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徐州中院于2003年9月15日。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第16条、《但保法》第26条、《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判决第三人建设局偿还原告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396.8490万元;驳回原告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告建行及第三人开发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诉讼各方皆没有提出上诉,此案审判终结。

【分析】

针对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辩,本案如何处理?

首先,应厘清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和1996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均规定了公积金的用途:

1、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2、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3、城市经济适用和住房包括安臵工程建设专项贷款;

4、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5、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原告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行发放贷款起码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因而应认定委托贷款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有效。

当然,后来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发布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用途只能作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委托贷款,在保证前者的情况下,亦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而不能再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政策性贷款了。

其次,应界定委托人、受托人的诉讼地位及其风险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借贷,必须委托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即形成委托贷款。2000年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就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下发通知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据此可以看出,委托贷款的风险是由委托人承担的,作为受托人的商业银行,责任是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追款的义务也仅仅是协助。但如果受托人(商业银行)没有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对造成贷款流失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最高法院在对浙江高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答复》中亦作了上述内容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的责任划分”,应当说是实事求是的,对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前文所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亦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这就界定了一条基本原则,即委托人风险自负的原则。至于此类案件诉讼主体的罗列,最高法院在1996年5月26日法复[1996]6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中明确:“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建行应列为被告,但在未有证据证明其发放贷款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委托贷款风险自负的原则,建行是不承担还款责任的。

最后,本案的保证期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及最高法院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期间,简言之,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逾保证期间不行使其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本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即至1999年12月25日止,在此之前的期间内,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向担保人开发公司主张过权利,虽然在其后的2000年至2003年期间发出过催收通知,但已逾约定的保证期间,且担保人开发公司亦未有明确的再担保意思表示,故担保人开发公司应免除担保责任。

【法规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时间】 1992-12-30 【实施时间】 1992-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其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们认为,委托贷款行为在事实上的确类似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委托贷款行为是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内,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而《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两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是由委托人(即被代理人)承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是不能经营金融业务的。因此,非金融机构的委托投资或贷款只能通过金融机构,并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办理,否则将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另外,从委托贷款契约或合同的形式上看,金融机构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但事实上金融机构完全是按照委托人的旨意,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放款手续的。这一事实,完全可以从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中得到证实。

因此,如果简单地、不加区别地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去衡量委托贷款行为是否符合代理的要求,或是割裂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所形成的内在联系,而仅从形式上去认定谁是谁非,就会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其结果只会使真正的责任人即委托人逃避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并最终导致金融业务无法开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及各专项施行细则是金融法规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利。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银发[1988]285号”文件,正是依法行使上述权利,并对已有的金融政策和规章进行补充的具体表现。所以,该文件对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关于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银发[1988]285号文件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确,因此不再重申。

四、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应负责监督借款人履行还款的义务和办理还款手续,但没有追讨的义务。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11/2061533.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