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市发票专用章的刻制更换流程
深圳市发票专用章的刻制更换流程。
作者: amy 发布时间: 六月 14th 2011 所在目录: 在CCJK...标签: 发票专用章
根据2011年2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办法中对旧的《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更新修改,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深圳市对此办法在深圳市内的实施发布了相关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办理发票核定一律按照文件要求,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使用旧版发票专用章无效)。
二、原来没有刻制发票专用章的企业,需要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原来已经有发票专用章的企业,旧的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新版发票专用章。刻章流程:
企业代表人应该准备如下材料:
1、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并签字(工商局统一印制版)
6、刻章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附所刻印章图形;
7、印章登记卡(如有遗失请登报声明作废)。
企业代表人应当携带以上6种材料到公司所在公安局审批之后,公安局会颁发一个印章登记卡,在拿到印鉴卡之后,到公安局指定备案的地方刻章,随后回公安局备份即可。
在拿到刻好的发票专用章之后,即可投入使用。税务局方面,仅需在下次购买发票的时候,填表时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即可。不需要特地到税务局进行发票章备份。
刻章申请书
因根据2011年2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办法中对旧的《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更新修改,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深圳市对此办法在深圳市内的实施发布了相关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办理发票核定一律按照文件要求,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使用旧版发票专用章无效)。
二、原来没有刻制发票专用章的企业,需要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原来已经有发票专用章的企业,旧的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新版发票专用章,所以我司(深圳铁宝龙科技有限公司)须申请更换新版发票专用章,望批准!
谢谢!
申请法人签名:
申请公司(盖公章):
申请日期:
第二篇: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书
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书
XX县(区)公安局治安(股)(支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要求,现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 枚,请予准刻。
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经办人: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交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盖章复印件一份(交原件审验)
第三篇:更换发票专用章
换发票专用章最新通知
长春市地税局经济分局税收服务科编号:***62
主题内容:
关于换制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编号:***6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7号公告的要求,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应当进行更换。长春地区于2011年9月份开始更换了部分专用章,目前只为新办纳税人刻制总局要求样式的专用章,现开始全面更换,具体要求如下:
一、更换样式:
一律采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7号公告规定的样式。
二、更换时间:
此项工作自2012年3月27日开始至2012年4月末结束。从2012年5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章。
三、承刻单位:
在公安机关备案,有资质刻章的单位都有资格承刻,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四、蓝色二维条码防伪发票专用章及其他规格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7号公告不符的发票专用章由纳税人自行更换。
五、在吉林省防伪中心刻制的红色二维条码防伪发票专用章,由吉林省防伪中心免费为纳税人更换。
六、换章所需资料
(一)请准备下列资料原件(公安机关查验)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代码证正、副本;
3、税务登记正、副本;
4、法人代表身份证;
5、经办人身份证。
(二)请准备下列资料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存档)
1、介绍信(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
3、代码证副本;
4、税务登记副本;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经办人身份证。
七、换章流程
纳税人持第六项要求中的资料,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长春城区内的纳税人到长春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光明路,电话:88907417)办理换章审批手续,选择有资质的刻章单位刻制。
八、各征收局服务科应要求所有税收管理员通知到所有使用地税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专用章进行更换。各局服务科应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7号公告。
特此通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
2012年4月6日
第四篇: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书_2
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书
交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要求,现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两枚,请予准刻。
单位名称:山西道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税务登记证号: 141***7
经办人: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人应该准备如下材料:
1、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并签字(工商局统一印制版)
6、刻章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附所刻印章图形;
7、印章登记卡(如有遗失请登报声明作废)。
企业代表人应当携带以上6种材料到公司所在公安局审批之后,公安局会颁发一个印章登记卡,在拿到印鉴卡之后,到公安局指定备案的地方刻章,随后回公安局备份即可。
在拿到刻好的发票专用章之后,即可投入使用。税务局方面,仅需在下次购买发票的时候,填表时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即可。不需要特地到税务局进行发票章备份。
第五篇:发票专用章流程
发票专用章审批流程
1、单位申请刻制新型发票专用章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除企业外,各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各级单位均需提供相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合法存在的相关材料)、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管辖范围(市属企业由治安总队办理,区属企业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到公安机关办理申刻手续;
2、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后,经办人持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印章通知书到有承刻公章资格的合法刻字企业刻制发票专用章。印章刻制完成后,企业在印鉴留存卡上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