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滞报金减免办理指南
滞报金减免办理指南
2010-01-23
一、业务概述
企业进口货物超过海关规定的申报时限申报即为滞报,按规定需缴纳滞报金。因特殊原因滞报而产生滞报金的,企业可向海关提出减免申请,海关经过审核后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减免滞报金。
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限如下:
1、邮运进口货物为邮局送达领取通知单之日(不含当日,下同)起十四日内(第十四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2、转关运输货物(指所有转关运输方式的货物)在进境地及指运地分别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和货物运抵指运地有关单位签收之日起十四日内;
3、其它运输方式的货物均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十元,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因以下情况产生滞报的,企业可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减免申请:
1、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致使收货人需补办有关手续而产生的滞报,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并在申报时限内及时办理许可证件申办手续的证明。如收货人在申报时限内补办了许可证件手续,并在手续批准之日起十四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经海关核实并确定不可抗力影响的起止时间,期间免征滞报金。
3、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产生的滞报,收货人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海关核实后,若属非收货人责任的,免征滞报金;若属收货人责任的,减按百分之五征收。
4、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下达配额计划或签发许可证致使收货人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发证机关确认的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准后,对确属政府主管部门责任造成的滞报(截止许可证件签发之日起十四日内申报),免征滞报金。
5、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进口货物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其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相关执法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实并确定起止时间,免征起止时间期间内的滞报金。对经营单位或收货人在货物进境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加工贸易备案等手续未能按期批复引起的滞报(截止《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签发之日起十四日内申报);
6、军品等特殊货物产生的滞报,收货人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若属非收货人责任的免征滞报金,若属收货人责任的减按百分之五征收;
7、其他特殊情况,原因合理及证明材料充分的,可视具体情况减免。
进口货物进境后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征收滞报金:
1、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将货物提取作变卖处理后,在余款保存的一年内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余款的,不计征滞报金。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担保的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不计征滞报金。
3、进口货物因被海关扣留或扣押而不能按期申报的,在扣留或扣押期间内(按海关调查或侦查部门签发的通知计算起止时间),不计征滞报金。
4、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不计征滞报金。
5、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的;
6、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操作规范》
三、办事对象义务
对申请滞报金减免的进口货物,企业应自收到海关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同一合同、同一批报关进口的原则,随附下列单证向现场海关提出减免滞报金的申请:
1、加盖单位公章的滞报金减免申请函(正本);
2、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函(正本);
3、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复印件(包括报关单、进口许可证件、《征免税证明》、担保凭据、发票等);
4、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
5、与滞报金产生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注意事项:企业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要求先行提取货物的,应向海关交纳滞报金的等额保证金后放行。
第二篇:海关滞报金规定(小文档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2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已经 2004 年 11 月 16 日 署务会审议通过,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同时废止。署 长 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 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下同)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海关依法应当 第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征收滞报金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进口货物收货人 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 证金后放行。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第四条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第 15 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 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征收下列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
(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 起第 15 日为起征日;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 报进境之日起第 15 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 日起第 15 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第 15 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 申报总包之日起第 15 日为起征日。未在规定期 第六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 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 日。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 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 15 日为起征日。第七条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 3 个月未向海 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计征滞报金。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 3 个月期限的最后 1 日。第八条 进口货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报而产生滞报的,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间不计算在滞报期间内。扣留或者扣押期间起止日根据决定行 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书确定。
以人民币 “元” 第九条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 0.5‰,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 1 元的部分免予计征。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 50 元。第十条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当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海关收取滞报金后,应当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海关可以直接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到滞报金 缴款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海关申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经海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滞报金的,由现场关员凭有关批复在系统中予以核注; 如经海关审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滞报金的,海关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 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系统缴纳滞报金的,按照“网上税费 支付”的操作程序办理滞报金的征收手续。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在指运地产生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三章 滞报金的减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 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收货人应当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 任。第十四条 现场海关负责受理减免滞报金的申请,核实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直属海关及海关总署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 3 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 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 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 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四)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 50 元的。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备案清 单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比照本办法第九条计征滞报金。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 1 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 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完税价格。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缴款通知书采用统一格式,具体格式见附 件。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略)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牟新生 二○○五年三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下同)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四条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征收下列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
(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六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七条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征滞报金。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条 进口货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报而产生滞报的,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间不计算在滞报期间内。扣留或者扣押期间起止日根据决定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书确定。
第九条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十条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当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海关收取滞报金后,应当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海关可以直接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到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海关申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经海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滞报金的,由现场关员凭有关批复在系统中予以核注;如经海关审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滞报金的,海关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系统缴纳滞报金的,按照“网上税费支付”的操作程序办理滞报金的征收手续。
第十一条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在指运地产生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三章 滞报金的减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现场海关负责受理减免滞报金的申请,核实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直属海关及海关总署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四)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备案清单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比照本办法第九条计征滞报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完税价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缴款通知书采用统一格式,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____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
编号:
公司:
你公司于年_月_日在我关报关进口的,报关单号,已滞报 天,产生滞报金 元人民币。请你公司收到此通知后,速到海关办理缴纳滞报金手续。
经办人: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海关(印章)年
_ 月_ 日
第四篇:经济适用房营业税相关政策及减免办理指南
经济适用房营业税相关政策及减免办理指南
一、经济适用房营业税相关政策
从目前的营业税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仍应依法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当然,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也有一些优惠政策。下面是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情况: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开发经济适用房究意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
税收优惠方面,我们对现行的税务政策总结如下:
1、营业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6、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减免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提交资料清单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批准文件;(3)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
(4)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5)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
(6)列明该项目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7)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名称、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注意事项
(1)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该政策;(2)纳税人可在终了后2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减免营业税手续。政策依据
苏地税函[2008]380号 法律责任
(1)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2)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海关总署修订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其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未在货物进境后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
第三条对应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海关在收货人未交纳滞报金之前不予放行。
第二章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限规定如下:
(一)邮运进口货物为邮局送达领取通知单之日起十四日内(第十四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及指运地分别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和货物运抵指运地有关单位签收之日起十四日内;
(三)其它运输方式的货物均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 第五条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第六条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其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十元。
第七条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向收货人签发滞报金缴款凭证,收货人持滞报金缴款凭证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第八条进口货物收货人交纳滞报金后,应将盖有“收讫”章的滞报金缴款凭证交给现场海关,现场海关凭予核销。
第九条转关运输货物如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如在指运地产生滞报则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第十条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将货物提取作变卖处理后,符合条件的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应当补办报关手续,并计征滞报金(计征截止日为上述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滞报金从海关变卖货物的余款中扣除。
第三章滞报金的减免
第十一条如遇下列特殊情况,由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实际收货人按同一合同、同一地报关进口的一批滞报货物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滞报金。
(一)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致使收货人补办有关手续产生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审批机关认可的、在上述十四日时限内及时申办许可证件手续的证明。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关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产生滞报的,主管部门应向海关出具援助协议书或捐赠函,说明滞报原因并提交有关的证明。
(四)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下达配额计划或签发许可证件致使收货人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
(五)因海关工作原因产生滞报的,需经海关确认、核准起止时间并出具有关的证明。
(六)其它特殊情况,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出示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经核准后方可申请。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产生滞报,申请人应在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报告陈述的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的,可向海关交纳滞报金的等额保证金后放行。
第十四条进口货物进境后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海关不征收滞报金。
(一)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将货物提取作变卖处理后,在余款保存的一年内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余款的,不计征滞报金。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担保的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不计征滞报金。
(三)进口货物因被海关扣留或扣押而不能按期申报的,在扣留或扣押期间内(按海关调查或侦查部门签发的通知计算起止时间),不计征滞报金。
(四)经海关批准的直接退运货物,不计征滞报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