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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第一篇: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以下材料,除《登记证书》外,各一式两份。

69、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0、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1、社会团体办理宗旨、业务范围的活动地域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2、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

(5)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3、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4、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正式文件);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5、社会团体办理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变更后新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情况、所在地址、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情况;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76、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依照哪些程序进行?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7、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篇: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所需材料

事证第号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

变更情况所需材料

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件用A4纸,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同时出具。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具体事项变更所需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①《拟登记事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②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单位新名称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③原单位所有印章(如印章已交有关部门,应出具证明材料);④《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封面加盖旧的单位名称公章;⑤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备案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

(2)变更住所:①新的住所证明,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包括产权证、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契约);②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住所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③新的电话、邮编、网址、电子信箱等。

(3)变更宗旨及业务范围: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①如实填写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及新法定代表人照片(新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②举办单位对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③举办单位对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④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⑤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业许可证明。⑥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备案在《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备

注’栏内。

(5)变更经费来源: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①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②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要有明确的国有资金占有比例(区属事业单位由财政局出具拨款证明)。

(7)改变举办单位:①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的行业许可证、新旧两个举办单位的共同决定文件;②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要有明确的国有资金占有比例(区属事业单位由财政局出具拨款证明);③新举办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④《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中‘举办单位意见’栏,加盖新旧两个举办单位的公章。

(8)遗失补办:①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刊(报刊发行范围应为北京市全市)。②举办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遗失补办申请。

第三篇: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参考式样

5、参考式样

6、参考式样7;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参考式样3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41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8(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5两项材料。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www.feisuxs)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第四篇: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所需材料

医疗机构变更申请提供材料

一、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待变更驻地诊疗用房证明;

4、医疗机构待变更驻地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及房屋布局结构图;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的书面申请;

4、医疗机构股东会增资决议;

5、医疗机构资产验资报告;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类别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复;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待增加诊疗科目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根据待增加诊疗科目需要必备的专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书;

5、待增加诊疗科目科室建筑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

6、待增加诊疗科目医疗设施目录及相关卫生管理制度;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增加床位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增加核定床位数的批复;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待变更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产权、债务等相关责任协议书 ;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7、医疗机构股东会变更法人决议;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证件名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如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

2、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3、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

4、依法继承土地抵押权利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现状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2)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3)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4)由测绘部门出具的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证明。

6、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

经核实该宗地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的,不予收件。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标准:同收件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首先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对有限制信息的项目,进行退件处理。

予以受理的,对无限制信息的项目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篇二: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提供的资料

一、不改变土地用途的:

1、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转、受让双方的印鉴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书、任命书复印件一份;

3、转、受让双方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转让协议(合同、契约等)复印件一份;

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6、地价评估报告书原件一份;

7、宗地图原件一份;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已通过年检);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10、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书原件一份;

11、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认定一份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认定证明书一份。

注:以上收取的各种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以上11项资料必须提供。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包括红线图)复印件1份;

2、改变用途的批复、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

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料:①分割转让的,还需提供分割转让的协议及测绘资料。②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书。

初始土地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建国以来各个时期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拨(划拨、出让、处置)土地的批准文件;(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原始取得证明;(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属1982年以前用地的,其权属证明为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证明。1982年以后用地的权属来源证明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文件;(4)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资料。

(五)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地籍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七)宗地图2份及界址点成果表1份。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初始土地登记时土地登记机关对经初审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5、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6、竣工验收报告(只限预登记到期后换证的);

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8、建设用地批准书;

9、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5、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6、出让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

7、出让合同1份及出让范围宗地图2份(原件);

8、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

9、《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注:新增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文,以招标、挂牌和拍卖方式供地的提供相应成交确认书);

10、出让金缴纳凭证(市、区各一份);

11、契税交纳凭证(原件);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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