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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人员监控管理办法

车辆及人员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篇:车辆及人员监控管理办法

车辆GPS监控管理办法及处罚规定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公路运输过程的监督,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油品数质量问题,确保油品公路运输工作有序、平稳、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公司安全督管部门利用车辆监察系统,加强对车辆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为进行督察,同时,公司各部门员工要严格遵守本办法。

三、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组织机构

公司设臵GPS监控岗位,配臵2名专职监控人员,隶属于安全科管理。

(二)、安全科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车辆GPS安装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

2、负责督促对违章违纪车辆及驾驶员的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处罚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3、负责监督检查GPS监控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

4、负责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购买、组织安装、车辆入网退网、售后服务、设备维护、服务费用续缴一系列工作。

5、负责对专职监控人员的业务知识、实际操作、相关制度的培训考核。

6、根据公司实际监控情况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三)、GPS监控人员职责

1、通过GPS监控设备与3G视频实时监控所有运营车辆,确保全面掌握车辆行驶速度、驾驶员驾驶状态。对于超速、驾驶员违规驾驶、疲劳驾驶、或者任何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给予提醒,并通过截屏书写打印等方式记录未及时消除超速、疲劳驾驶、违规驾驶或者任何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根据处罚规定填写《GPS安全监控违章通知书》并进行处罚通知。

2、每日根据监控情况填写完成营运车辆GPS设备台账,并及时更新、妥善保管。

3、按月填写并上报《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信息月度统计分析表》。

4、发现GPS监控设备与3G视频监控有异常,要及时联系驾驶人员并告知GPS设备服务商-深圳华强信息有限公司宿迁公司。

5、正确使用和管理GPS监控设备与3G视频的平台、设施、设备,并积极配合服务商做好软件的维护和升级。

6、工作中遇到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科。

7、对人为损坏GPS车载设备的行为以及私自改装GPS设备电源天线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填写《GPS安全监控违章通知书》报送安全科,安全科及时派人协查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8、做好工作情况记录与值守交接班记录。

9、确保营运车辆(未申请停驶的车辆)每天在线率100%。

(四)、驾驶员职责

1、自觉维护GPS终端的安全完好与正常运行。

2、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全程使用GPS车载终端并至少每2小时观察GPS设备有无异常,如有异常,应立即向GPS监控值守人员报告,不报告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3、不得私自拆卸或调试GPS车载终端,严禁用任何物品遮挡视频监控镜头、天线,不得故意断电或者私自接开关控制设备电源,致使GPS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遵循“谁驾车、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4、自觉遵守GPS监控管理规定,及时纠正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或者危险驾驶行为。

四、监控标准

(一)、GPS监控关于超速的标准规定

1、所有车辆任何道路都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否则GPS监控终端与平台均会出现报警,报警持续3分钟为超速行为。实际道路有更低限速的以低限速为准。

2、市区道路与乡镇集市道路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过人行道、左右转弯时限速20公里/小时。(有行人与非机动车等待经过或者经过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停车让行。)实际道路有更低限速的以低限速为准。

3、乡镇公路行车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

4、雨雪雾夜天气,限速为平时各道路限速的80%。暴雨雪雾天气根据能见度不予出车,或者根据能见度提示限速为准。夜间时间规定为晚上22:00-凌晨6:00。

【备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 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使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5、每日瞬间超速经GPS监控人员提醒三次仍出现瞬间超速报警的行为也视为超速行驶.(二)、疲劳驾驶

平台跳出车辆疲劳驾驶报警时认定为车辆疲劳驾驶。(三)、非法时间段行驶

凌晨2点至5点上任何道路行驶的行为为非法时间段行驶。(四)、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未按规定的主线路行使,绕行,未按事先要求的顺序配送加油站油品,未向GPS监控人员与车辆技术人员汇报到修理厂修车或无故停留的行为,其他被认定为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行为,以上均认定为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五)、行车途中未上报停车的

未向GPS监控人员汇报,行车途中有停车3分钟及以上的。

(六)、车载3G视频监控标准

1、车载3G监控视频部分或者全部被遮挡、或私自调整摄像头的 拍摄角度影响监控的,2、驾押人员在驾驶室抽烟,行车中驾驶员接打手持手机或者看手机,行车途中有其他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

五、违章违规处罚规定

1、人为损坏GPS,导致GPS不能正常使用的,除赔偿GPS修理或重新购买安装等费用外,并处以罚款。(第一次处罚500元,第二次处罚1000元,第三次处罚1500元并解聘。)

2、故意断电或者松动、拆卸路线、私自在电源线中间加开关等导致GPS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每次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3、在GPS天线上面和周围不能安臵任何其他物品,导致信号传输受阻使GPS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每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4、发现GPS设备异常不及时报告维修,使其带病运行;无故拖延或拒不接受和配合GPS监控管理进行维护修理的,处以100元的经济处罚,并停班进行整改。

5、违规超速、疲劳驾驶不及时改正的,每次处以100元的经济处罚。

6、凌晨2-5时上任何道路行驶的,每次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交通公安部门督察发现的,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7、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或者中途未经上报重车停车的,每次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如调查有偷盗油等违法行为的,给予解聘处理,并扣除全部安全驾驶保证金。

8、在摄像头的前面放臵任何遮挡物,或私自调整摄像头的拍摄角度,造成摄像拍照失效或不正常,每发现一次处以100元的经济 处罚。

9、驾驶室内抽烟、行车时接打手持电话或看手机等违章行为,每发现一次处以50元的经济处罚,三次以上的每次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10、其他有影响安全驾驶的违规行为,根据安全科讨论决定给予相应处罚。对同一时间同一违规行为只做一次处罚,不进行重复处罚。GPS监控人员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考核。执行不力追究单位安全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附则

1、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宿迁实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3、2017年7月11日修订并发布。

第二篇: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企业运输管理水平,科学化地管理和派遣车辆,及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监控系统,便于对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路线、历史轨迹等展开实时安全监控,规范车辆运行受控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阳泉冀东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第四条 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监控功能,对预防窜货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第五条 进厂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并将备案资料及账号提供给监控中心,对未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物流调度中心拒绝开具派车单,有特殊情况请相关部门会同审批,详见车辆动态监控备案流程。

第六条 凡安装了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进厂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监控员职责

一、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随时关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二、监控员负责管理进厂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检查进厂车辆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三、监控自有车辆的运行情况,在车辆发出报警信息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有故障的监控系统及时上报并下发维修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监控中发现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及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下发通知单。

四、按规定定时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行为分类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道路情况、交通状况等情况,及时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短信发送平台发送预警信息。

六、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对擅自更改路线、绕行高速或私拉乱跑等行为,做好监控记录,并及时报送备案。

八、监控权限严格按照规定授权,不得私自赋予他人及越权使用,如需授权使用,需上报领导审批。

第八条 驾驶员职责

一、保障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处于开机状态,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等行为,如有故障及时上报解决。

二、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三、遵守安全行车制度规定,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更正。

第九条 大区市场部职责

一、水泥公司市场部门必须对自提客户所有进厂车辆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资料准确无误,并提前报于物流公司进行备案。

二、对于自提车辆运行出现问题,物流公司监控员上报市场部时,市场部需及时沟通物流公司与客户并紧急处理。

三、配合监督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第十条 水泥公司销售部职责

一、水泥公司销售部门收集公司客户所有进厂车辆的资料信息,提供给大区市场部进行审核、备案,并要及时新增和更新资料。

二、对于自提车辆运行出现问题时,物流公司监控员上报销售部时,销售部需及时沟通物流公司与客户并紧急处理。

三、配合监督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疲劳驾驶、定点停放、停车不熄火、长时间停车等情况。

一、车载终端设备由本车驾驶员负责,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二、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费用。如发现损毁、丢失情况应立即汇报,查明原因和责任人。

三、驾驶员不得自行断开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应及时告知监控员,并做记录备查。车辆维修完毕后应检查车载终端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如有损坏及时维修。

四、驾驶员不得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避免影响系统判断,贻误警情,对随意报警人员按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监控范围内的车辆发现偏离规定路线、变更卸货地点、长时间待车、系统信号丢失等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对未在监控范围内的车辆,由销售部、市场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车辆动态监控报警设置

一、超速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及本公司限定时速为准,最高时速不超过80KM/小时,路段有限速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二、车辆故障和事故报警: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延误时限,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

三、疲劳驾驶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及本公司限定驾驶时间为准,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间隔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三条 报警的处理

监控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一、超速报警:及时警告驾驶员减速慢行,消除安全隐患;

二、异常报警及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三、事故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四、疲劳驾驶报警:及时与驾驶员或调度员联系,确认是否为疲劳驾驶,及时安排驾驶员休息。

第五章 违章行为及处罚

第十四条 违章行为

一、非专业维护人员严禁私自打开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或损坏监控系统部件,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移动手机卡接收卫星信号,人为遮蔽会干扰设备接收信号,擅自拆卸SIM卡将无法定位,将影响车辆正常监控与管理。

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

四、驾驶员超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行驶等脱离监控。

五、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

六、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七、对监控范围内的车辆发现偏离规定路线、变更卸货地点、长时间待车、系统信号丢失等情况。第十五条 违章处罚

一、私自打开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或损坏监控系统部件,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第一次给予100-2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5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二、人为遮蔽会干扰设备接收信号,擅自拆卸SIM卡将无法定位,将影响车辆正常监控与管理。第一次给予1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第一次给予1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2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四、驾驶员超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行驶等脱离监控。第一次给予1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五、监控中心警告车辆有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根据情节给予100-500元处罚;若由超速造成任何事故,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六、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根据情节给予100-200元处罚。

七、对调度或监控员发出的指令及提示,置之不理的,为严重犯规,每次罚款300元。

八、由公司统一派车的第三方物流车队如出现偏离规定路线、未到指点站点、停车时间过长、出厂后信号丢失等情况时,经确认后可协商在结算运费时进行处罚。

九、客户自提车辆如出现偏离规定路线、未到指点站点、停车时间过长、出厂后信号丢失等情况时,经确认后提交资料由水泥公司市场部、销售部进行处理。

第六章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及数据统计

第十六条

一、监控员负责车辆动态日常监控,监控人员每周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抽查。

二、自车载终端设备上统计的报警、违章、违纪情况应及时制止及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监控员应于每周进行一次数据汇总,把每周异常数据核实清楚后汇总上报,每月底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反映出的数据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时根据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上产生的即时数据制作分析报告。

四、车辆转移或报废,车管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对车载终端设备设施予以拆卸、变更使用车辆或予以暂时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法律与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第三篇:客运车辆人员管理办法

告知书

致各航运企业及港口相关人:

自7月开始,景洪港中心码头即将进入货运和客运高峰期,为了保证中心码头的安全环境及规范的作业秩序,现将进入中心码头相关公司工作人员、车辆、摩托车、电动车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1、景洪港中心码头为全封闭海关监管码头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一切

无关车辆及闲杂人员进入。

2、中心码头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及企业车辆实行港口通行证管理,各

港口相关人需到我司办公室办理人员港口通行证及车辆港口通行证。出入码头必须出示港口通行证,严禁无证人员及车辆进入港区码头。

3、为保证码头作业现场安全环境及秩序,相关企业工作人员交通工

具:车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禁止进入景洪港A线作业码头,按照我司指定地点停放在中心码头B线区域内或自行停放港区以外,所有车辆安全事宜自行负责。

4、为了保证A线码头旅客及船舶的安全环境,所有停靠码头船舶、上下船舶旅客、企业工作人员需服从我司客运工作人员及码头管理人员安排管理。

5、本通知自2011年7月18日开始实施,望相关企业、个人予以遵守

配合。

港埠公司2011年7月13日 备注:港口人员通行证办理:

1、工作人员需提交1寸照片二张

2、办证费10元/人,发港口人员通行证胸牌

港口车辆通行证办理:

1、提交车辆准确牌号

2、通行证押金50元/牌,退牌时

退还押金。

第四篇:关于车辆动态监控人员任命文件的通知

德兴龙运(2015)第号

签发人:

德阳市兴龙运业有限公司

关于车辆动态监控人员任命文件的通知

为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本公司车辆的 GPS监控管理工作,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兹任命 为我单位专职车辆监控人员,专职从事车辆GPS的监控和记录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安全职责

德阳市兴龙运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安全职责

1、坚守岗位,按时开启和关闭操作界面,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若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确保系统正常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或进行娱乐活动。

2、每日监督检查公司危货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情况。

3、及时准确地观察和掌握行车动态,发现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规违章现象应立即电话通知车辆驾驶员责令其及时纠正,做好相应记录。若发现车辆出现报警信号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理(转接110),以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如无问题,及时解除报警信号。

4、负责监控系统数据采集及存档工作(保存期一年)。

5、负责协调车辆动态信息监控系统管理软件的安装、维护、使用。

6、定期向分管安全经理汇报所抽查车辆违规、违纪情况。

7、对发现的违规违章现象做好相应的记录,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8、根据车辆实际运行情况、天气情况及其它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因素(如:风、雪、雨、雾特殊天气,高速封路、事故拥堵、临时限行等特殊路况),及时向运行车辆进行短信息提示,并实施车速监控和安全行车告诫。

9、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熟练掌握系统操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10、对交通事故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处理并制订预防措施。

11、严守保密制度,严禁将管理权限密码告知公司以外的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中心。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篇: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下列制度。

一、车辆管理

1.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办公室人员妥善保管。

2.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3.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外公司向我公司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4.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公布。

5.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二、车辆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乡镇后城市,先会议后出差,先保证工作后私人用车的原则。

2.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领导提出申请,由领导统一进行安排、调度。领导外出时,由办公室负责人安排调度。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司机必须经领导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3.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驾驶员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月底由驾驶员本人汇总填写当月出车报表,作为核销油料等费用的依据。

4.设立车辆调派运行公示栏,公布每日车辆运行安排情况,接受监督。

5.办公室各工作人员如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领导提出申请,报经领导同意后,由领导负责安排。①本公司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②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车辆的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承担。

6.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7.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驾驶员的劳动。用车人员和驾驶员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三、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驾驶人员岗位要求)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2.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3.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4.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5.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四、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综合管理部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3.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事先应征得车管人员和领导同意,然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并随时将维修费用票据带回,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5.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五、相关费用报销

1.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2.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维修申请单和维修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3.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

六、本规定自 二零一七年 七月一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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