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学位〔2008〕29号
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
学位〔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为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增单位工作的指导思想
新增单位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加强省级统筹、重在规划建设、优化结构布局”的原则进行,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适当的规划周期内,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等相关因素,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对其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实施分类管理,目的在于根据各类省份的不同情况,建立有针对性的引导、约束和调控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协调发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结构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程度的基础上,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以下四类:
Ⅰ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达,学位授权体系能够满足需要。Ⅱ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基本满足需要。Ⅲ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欠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尚不满足需要。Ⅳ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展滞后,学位授权体系在层次或类型上存在较多空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发展总体发展规划和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的实际需要,确定相应规划周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属类别和新增单位的数量限额。
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少数单位,不受上述的地区分类限制,由国家统筹考虑。
各分类地区的规划周期、规划及立项建设要求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宏观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一个规划周期结束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下一规划周期各省分类和新增单位数量限额进行调整。
三、进一步强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管理职责 在国家分类管理和指导下,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学位委员会要加强对区域内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
1.统筹考虑本地区内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根据本地区以及国家、部门或行业需求,作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工作。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需要和不同单位的办学特色,充分发挥已有学位授予单位作用,做到科学分工,合理定位。
2.统筹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措施,集中力量对批准立项的单位进行建设。
3.对本地区内各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对立项建设单位的中期检查和验收时间等提出建议安排。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划、立项、建设、验收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部委属单位拟立项建设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列入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此类单位的立项和建设阶段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按照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组织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商主管部委同意后统筹进行。
四、做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类指导意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加强省级统筹的总体要求,在认真分析现有学位授权结构布局、人才需求和培养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研究制订相应规划周期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立项建设规划应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中的基本定位、发展现状及高等教育基本情况分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现状及建设需求;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学位授权体系建设需求的适应性分析;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主要学科现有条件和水平分析;拟新增单位总体建设目标、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措施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地区分类和新增单位规模控制方案要求制定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含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下同),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
1.立项。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或主管部委与拟建设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正式立项建设。2.建设。省级学位委员会在立项建设期内协调相关部门在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物质条件及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保证各种投入资源落实到位。立项建设的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3.中期检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4.验收。按照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建设目标的立项建设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位,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授权;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由省级学位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在本规划周期内继续建设。超过一个规划周期仍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是否继续进行建设,将根据新的规划周期规划要求,重新进行规划论证。
六、加强对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的监管和监督
建立国家和省级两级监管体系,对新增单位规划、立项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和首届毕业生质量进行专项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立项和中期检查工作,要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拟建设学校提交的规划论证材料、评估验收结果等,均需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第二篇: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
学位〔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为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增单位工作的指导思想
新增单位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加强省级统筹、重在规划建设、优化结构布局”的原则进行,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适当的规划周期内,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等相关因素,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对其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实施分类管理,目的在于根据各类省份的不同情况,建 1 立有针对性的引导、约束和调控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协调发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结构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程度的基础上,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以下四类:
Ⅰ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达,学位授权体系能够满足需要。
Ⅱ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基本满足需要。
Ⅲ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欠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尚不满足需要。
Ⅳ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展滞后,学位授权体系在层次或类型上存在较多空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发展总体发展规划和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的实际需要,确定相应规划周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属类别和新增单位的数量限额。
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少数单位,不受上述的地区分类限制,由国家统筹考虑。
各分类地区的规划周期、规划及立项建设要求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宏观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 2 定。一个规划周期结束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下一规划周期各省分类和新增单位数量限额进行调整。
三、进一步强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管理职责 在国家分类管理和指导下,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学位委员会要加强对区域内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
1.统筹考虑本地区内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根据本地区以及国家、部门或行业需求,作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工作。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需要和不同单位的办学特色,充分发挥已有学位授予单位作用,做到科学分工,合理定位。
2.统筹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措施,集中力量对批准立项的单位进行建设。
3.对本地区内各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对立项建设单位的中期检查和验收时间等提出建议安排。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划、立项、建设、验收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
部委属单位拟立项建设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列入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此类单位的立项和建设阶段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按照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组织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商主管部委同意后统筹进行。
四、做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类指导意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加强省级统筹的总体要求,在认真分析现有学位授权结构布局、人才需求和培养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研究制订相应规划周期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立项建设规划应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中的基本定位、发展现状及高等教育基本情况分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现状及建设需求;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学位授权体系建设需求的适应性分析;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主要学科现有条件和水平分析;拟新增单位总体建设目标、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措施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地区分类和新增单位规模控制方案要求制定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含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 4 设规划》,下同),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
1.立项。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或主管部委与拟建设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正式立项建设。
2.建设。省级学位委员会在立项建设期内协调相关部门在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物质条件及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保证各种投入资源落实到位。立项建设的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3.中期检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4.验收。按照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建设目标的立项建设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位,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授权;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由省级学位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在本规划周期内继续建设。超过一个规划周期仍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是否继续进行建设,将根据新的规划周期规划要求,重新进行规划论证。
六、加强对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的监管和监督
建立国家和省级两级监管体系,对新增单位规划、立项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和首届毕业生质量进行专项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立项和中期检查工作,要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拟建设学校提交的规划论证材料、评估验收结果等,均需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第三篇: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赤峰学院
一、发展概况
赤峰学院是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组建成立的全日制多科性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其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57年成立的赤峰师范学校。厚重的办学历史和人才培养的突出贡献,铸就了赤峰学院在内蒙古东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和知名育人品牌。进入“十二五”以来,学校坚持走融入赤峰、服务地方、突出特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创业型人才的转型发展道路,发展势头日益强劲,学校面貌日新月异。
2011年,作为国家新一轮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首家被评高校,学校顺利通过评估,并入选全国高校以评促建先进典型案例库。同年,学校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填补了自治区文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空白。2013年,学校实施了国家留学基金委的ISEC项目,引入国际先进教学理念和模式,有力促进了学校的教学改革。2015年,学校以“校企合作、协同育人”为突破口,实现了个别专业的一本招生。2016年,学校凭借在率先转型发展方面取得的明显成效,被确立为全区转型发展试点院校的排头兵,同时被列入全国百所“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设规划项目应用型本科院校”,将获得国家1亿元专项资金支持。2017年,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赤峰学院等高校加强博士、硕士单位建设”的指示精神,在现有研究生教育基础上,学校进一步调整机构设置,整合教育资源,划拨专项经费,强化协同创新,为支撑研究生培养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办学定位与特色
赤峰学院是赤峰市唯一一所本科院校,也是内蒙古东部五盟市三所本科院校之一,在服务赤峰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
学校所在地赤峰市,地处蒙冀辽三省交汇处。全市总面积9万平方公里,总人口464.3万,是内蒙古第一人口大市,其中蒙古族人口94.3万。赤峰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红山文化发祥地、北方诸多游牧民族发源地、契丹辽王朝故都,有着厚重的历史文化资源和浓厚的“草原文化”底蕴。赤峰市是内蒙古“锡赤通经济圈”的核心地带,也是京津冀城市一体化的重要一员,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西部大开发中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均十分明显,发展潜力巨大。
赤峰学院立足于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实际,依托赤峰市及周边地区得天独厚的办学资源和条件,深入挖掘建校六十年来业已形成的历史积淀和办学特色,坚持“区域性、民族性、应用性”的办学定位和“立足赤峰、面向全区、辐射周边”的服务面向,确立了把学校打造成蒙东地区重要的人才培养高地和科技文化创新与服务基地的奋斗目标。
在凝练形成办学特色方面,学校依托独特的地域优势和厚重的人 文资源优势,在红山文化、契丹辽文化、蒙古文化研究方面拥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2014年,学校学报“红山文化·契丹辽文化研究”栏目入选教育部第三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名栏建设工程”。学校还着力保持和发挥数十年开展民族师范教育的优势和特色,在民族教育和初等教育人才培养方面形成了比较鲜明的办学特色和相对优势。近年来,学校坚持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念和目标,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先后与安博教育集团等8家知名企业在11个专业方向开展专业共建,取得了协同育人的良好效果。
赤峰学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着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确立了“经世致用、立己达人”的校训,形成了“追求卓越、志在一流”的大学精神。目前,全校师生员工团结一心、开拓奋进,正在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鲜明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应用型综合大学而努力奋斗。
三、师资队伍与水平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032人,其中教授159人,副教授367人,生师比为13:1。2010年以来,学校通过实施“百名博士培养与引进计划”等人才工程,努力改善师资队伍结构。目前,具有博士学位教师122人,硕士学位教师505人,还有41名教师正在攻读博士学位;同时还柔性引进了60名全国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校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
自2005年起,学校就开始与蒙古国国立大学、蒙古国国立师范大学联合培养考古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与辽宁师范大学联合培养考古学及博物馆学专业研究生;2013年,学 校开始承担“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文物与博物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任务。目前,学校已经积累了宝贵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并形成了一支力量较强、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为学校进一步开展研究生培养奠定了人才基础。
四、人才培养与质量
学校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13500余人,硕士研究生42人,留学生146人;开设51个本科专业和部分专科专业,专业设置涵盖11个学科门类,形成了以本科教育为主,集研究生教育、高职高专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十二五”以来,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重点开展了学分制改革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取得了明显实效。在此期间,学生在全国及自治区“挑战杯”等大赛中屡创佳绩,共获得重要奖项60余项;教师的4项教学成果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近年来,学校的招生就业形势良好,招生录取分数不断攀升,毕业生就业率一直稳定在90%左右。学校赤峰籍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30%以上,锡、赤、通籍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60%以上,赤峰学院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蒙东地区人才培养高地。
五、科学研究与贡献
学校拥有6个自治区级社科研究基地,3个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2个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团队。“十二五”以来,学校教师主持完成科研项目567项,其中国家级项目37项,省部级项目460项,有330项科技成果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奖励,获得国家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93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00余篇,出版 学术专著和教材366部。
近年来,学校与地方政府密切合作,持续开展“科技特派员”项目,其中与敖汉旗、阿鲁科尔沁旗的合作项目取得了突出成效。2017年6月,经中国高校科技成果交易会专家审核,赤峰学院获批成为内蒙古仅有的3家参加首届中国高校科技成果交易会的高校,并成为“中国高校技术转移联盟”成员单位。
六、条件支撑与管理
学校高度重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点建设,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多方筹措资金,设立专项经费,初步建立了政策支撑、资源投入和人员保障的长效机制。学校与内蒙古文化厅联合申报获批了内蒙古自治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赤峰市文化局、教育局和旅游局在校地合作、协同育人、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方面均给予学校大力支持。在业已开展的文博专业研究生教育中,学校在招生录取、教学组织、学术交流、奖助学金、学生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建立起了完善的管理体系。2012年,学校专门成立研究生处,为研究生教育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组织保障。
综上所述,赤峰学院虽然目前与国家规定的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基本条件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但在拟申请新增的文物与博物馆、教育、旅游管理等3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具有鲜明特色和相对优势,并已经具备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能够保证相关类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将按要求进一步加大学科建设力度,大力增加投入,提高整体办学条件和水平,争取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基 本条件。在充分分析和论证基础上,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校内公示无异议,现向自治区政府学位委员会申请按需推荐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请予以审核。
特此报告。
第四篇:2-1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撰写提纲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撰写提纲
【编写说明:请按申请基本条件进行编写,内容应简明扼要,直入主题,申请表格中不能反映的有关内容可以在报告中作适当说明。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对核查中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将按材料作假处理。正文请用宋体4号字编写,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申请单位:
一、本单位发展概况
【简要介绍本单位的办学历史与现状,以及列入本地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情况。】
二、办学定位与特色
【简要介绍本单位的办学定位与目标、优势与特色、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情况,重点说明本单位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三、师资队伍与水平
【简要介绍本单位师资队伍情况,包括整体实力、梯队结构、教学水平、对人才培养的支撑能力、已具备的研究生培养经验等方面。】
四、人才培养与质量
【简要介绍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培养质量、学风建设和毕业生社会评价等情况,重点介绍拟新增博士或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科学研究与贡献
【简要介绍本单位的科学研究情况,包括科研基础、科研活跃程度和取得的科研成果,重点说明本单位科研对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六、条件支撑与管理
【简要介绍本单位支撑研究生培养的资源投入、科研基础、教学基地、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
第五篇:学位分委员会审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广东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议组议事情况报告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议组于 年 月 日召开了全体委员会议,应到委员 名,缺席名单:、、,实到 名,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符合法定开会条件。会议审议了如下议题:(注:按实际议事情况报告,若无下列议题,则删除该标题)
一、审议申请学位人数情况
学位评议组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答辩及学术水平情况进行了审查,具体人数如下: 1.今年 月申请答辩的全日制硕士生 人,其中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 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人, 其中提前答辩 人,延期答辩 人;
2.申请答辩博士学位者 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人;
3.高校教师攻读硕士学位申请答辩者 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人; 4.在职人员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者 人,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人; 5.在职人员申请工商管理硕士(MBA)者 人,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人; 学位评议组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
二、需进一步说明的情况 1.审议延期和提前答辩者情况:
2.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评审或答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 1.新增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情况:
2.考核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
学位评议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