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赞比亚政策法规
赞比亚政策法规
2010-6-24 14:17:50 浏览次数:
一、赞比亚对外贸易政策
赞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是赞工商贸易部,同时设立了赞比亚出口委员会(Export Board of Zambia),以促进赞出口贸易的发展。赞推行自由贸易政策。政府除对玉米、原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石油、化肥等少数商品的出口和危害国家安全、违背社会道德、宗教信仰物品的进口实施管制外,对其他商品的进出口数量和数额不设限制。
赞同属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outh African Development Community)和东南非共同市场(The Common Market for East and Southern Africa)。享有这两个区域组织的贸易优惠政策。COMESA自由贸易区从2000年10月31日开始启动,赞是九个成员国之一,只要符合原产地证规则的成员国产品互相实行进口零关税。赞设有保税区,企业可免税进口原料和设备在保税区内加工生产,但产品必须出口。赞议会于2001年10月2日通过建立出口加工区法案。
赞传统出口商品是铜和钴,非传统出口商品有大宗农产品、花卉、宝石、木材、电力、水泥和纺织品等。主要进口商品有原油、化工品、机械、钢铁和工业制成品等。主要贸易对象是南非,欧盟成员国、COMESA成员国。
二、赞比亚投资政策
1、管理机构
根据1991年颁布的《投资法》,于1992年成立了“赞比亚投资中心”,该“中心”是专门负责管理国内外在赞境内的投资,具体职责详见《投资法》。
2、鼓励措施
(1)一般鼓励
根据1993年和1996年修改的《投资法》规定,按投资行业性质和企业经营的范围可获得下列一般鼓励:
——投资开发农业的企业所得税为15%
——投资非传统出口产品的企业所得税为15%
——在农村地区投资的企业,在其经营头五个应纳税年份内,每年减免应缴所得税的七分之一
——投资制造业、矿业和旅馆的建筑物,开始使用的第一年,折旧率为10%,以后每年固定折旧率为5%
——投资农场、制造业和旅游业所购买的工具、机械设备和厂房等,开始使用的头两年,每年折旧率为50%
——投资用于改善农场经营的资金,开始经营的头五年,每年资本折扣为20%
——投资种植茶叶、咖啡、香蕉、柑橘或其它类似果树的企业,每年可从其应纳税的收入或利润中减去10%,即获得10%的资本折扣
——投资农场进行的平整或清理土地、打井、大气或地质分析及蓄水等所投入的资金,可获得100%的资本折扣
(2)其他鼓励
——免除用于采矿和农业的大部分资本货物和机械设备的关税,其它资本货物和设备关税为5%
——免除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如有机或无机化工品、橡胶、钢材和塑料等,其它原材料关税为5%
——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0%
——在卢萨卡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公司税从35%减为30%
3、投资保障
《投资法》规定投资者的财产得到应有的保障,除非国会通过有关法律,否则国家不能对任何投资企业实行国有化。一旦被国有化,国家必须以企业投资时所投入的货币,迅速、全额地按市场汇率对被国有化的投资企业进行补偿。另外,投资者的投资经营活动在投资的头七年内可不因《投资法》的修改而受到不利影响。赞比亚是《多边投资保障局》(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和其它国际投资保障协议的签字国,这些协议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如遇战争、冲突、天灾、其它**和没收情况下的保障。
中赞两国政府于1996年6月签署了《鼓励投资和保障协议》。
其它涉及投资者的相关司法有:矿业和矿产法(Mines and Minerals Act 1995)、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Pollution Control Act 1990)、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94)。公司法最近做了修改,现已与现代英国公司法一致。投资发生的纠纷通过赞比亚高等法院、ICSID或UNCITRAL解决
三、赞比亚2008年政策调整
1、宏观经济政策
2006年的生活水平监测普查显示,赞比亚贫困率已经由2004年的68%降低到2006年的64%,同期城市贫困率由53%降低到34%,但是农村贫困率从78%上升到80%。实现较快的经济增长是与贫困战斗的重要武器。预算的执行需要改善,尤其在农村地区。
基于以上的背景,赞比亚政府2008年的宏观经济目标为:
——GDP增长至少7%;
——年底通货膨胀率低于7%;
——国内借债限制在GDP总额的1.2%以内;
——外汇储备不低于3.6个月的进口额。
实现上述目标尤其需要私营领域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财政政策
2008年,赞比亚将维持低借贷率和谨慎的预算执行政策
(1)预算执行
2008年政府将加强各部、省、以及其他机构的执行预算能力。
(2)借债和外援政策
内债方面,政府将重点解决养老金和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债务;外债方面如果必要政府将尽量采取特许权的方式,使新的借贷不至于影响可持续发展。
(3)货币和金融领域的政策
2008年最重要的货币政策目标是连续三年实现通货膨胀率在10%以下。金融政策的重点还是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政府将继续调整非国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以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外部环境预计将是良好的,汇率预计将持续稳定。但是高油价和恶劣天气可能对通货膨胀和外汇储备目标造成冲击。
3、经济领域政策
(1)农业
2008年的重点是商品作物的种植、家禽和渔业的发展。政府将继续资助“化肥支持计划”和“灌溉发展”。渔业将强化执行渔业管理规定防止资源枯竭,鼓励尤其是女性从事渔业养殖。
(2)矿业
2008年政府将引入新的财政和管理规定。将修改1985年的《石油(开采和生产)法》,为石油的开采和生产铺就基础。
(3)旅游业
政府将改制赞比亚野生生物管理局,使之改善运作。
(4)能源
能源逆差是巨大的挑战,必须提高发电量。Kariba北岸电站扩建工程和Itezhi-Tezhi工程将在本年度开工。Indeni炼油厂的未来两年的稳定原油供应已经达成协议,今年将全面展开。
出入境管理 赞比亚的政策法规
《赞比亚移民和驱逐法》是赞对出入境人员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该法对外国投资者的出入境管理规定如下:
该法第四章中规定,根据申请人按规定提出的申请,首席移民官可向符合下列条件的赞境外的申请人签发就业许可证。
● 非禁止入境者
● 具有一定专业和业务技能及资金的外国人
● 因赞当地人员不足或技术水平不足而要求从业的外国人
● 其从业能给赞带来一定利益的人员、● 依法来赞投资者
● 赞政府或其他政府机构聘用人员
● 自愿人员或传教士
根据赞移民法的规定,拥有就业许可证的人员,可以:
●到居住在赞的雇主受雇就业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入境、再入境或在赞停留
●在有效期内携带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再入境或停留
另外,根据赞《投资法》规定,投资者在赞投资额达到25万美元或相当于25万美元的可兑换货币,并雇佣至少10名员工,就有资格获得自雇许可证或在赞居住许可证。同时赞投资中心还将协助办理5名外籍员工的就业许可证。
《赞比亚移民和驱逐法》还规定,首席移民官可书面通知吊销根据本法签发的以下人员的许可证:
●违反了本法的条款或依本法制定的规范、不符合本法或依本法规定的人员
●通过提供假材料或隐瞒资料内容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证者
● 不履行许可证确定的条件者,或在赞因不能自立或不能抚养其眷属而成为或将成为赞比亚的负担者
同时,申请入境者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 按照《赞比亚移民和驱逐法》,就业许可证必须在境外办理
● 投资或就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 一旦就业许可证被吊销,就会被限期离境。如不服,可在7日内提出申诉;如被驳回,则须在48小时内离境
● 已有赞签证的外国人如再次入境,可办理落地签证,有效期为3个月
金融
赞现有19家银行,经营业绩普遍较好。其中赞比亚国家商业银行已在全国形成服务网络,信誉较好。赞比亚银行(Bank of Zambia)为国家银行,负责发行货币和债券,颁布金融政策,监督赞境内所有银行业务。在赞的外国银行主要有巴克莱银行、渣打银行、花旗银行及赞比亚中国银行等。卢萨卡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2月正式挂牌营业,目前有16家上市公司。赞1993年取消了外汇管制,汇率由市场调节。除了银行经营外汇兑换业务外,还有44家登记注册的私人外汇交易所可自由兑换外汇。赞比亚赞有七家保险公司,其中赞比亚国家保险公司(Zambia National Insurance Co.Ltd)服务功能较为齐全。
赞比亚负责管理整个银行系统和金融机构,制定政府财政金融政策的是成立于1964年独立日的赞比亚银行(Bank of Zamib),即赞央行。
该行首要职能是“制定并实施金融监管,确保价格和财政金融的稳定运行,促进宏观经济的平衡和发展”。根据1994年颁布的《银行和金融服务法》,该行监管赞比亚境内的所有银行业务,并行使审批、颁发、终止在赞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许可。
赞央行也是赞比亚唯一的货币克瓦查(Kwacha)发行机构。目前流通的货币面值有10,000克瓦查、5,000克瓦查、1,000克瓦查、500克瓦查、100克瓦查、50克瓦查和20克瓦查七种,小面额硬币已不流通。为了稳定克瓦查汇率,控制通货膨胀,制定了紧缩的货币金融政策,并根据金融形势,随时调整法定储备金率,现为12.5%,规定外汇交易所买卖外汇的最大差价等一系列法律赋予的金融政策。
赞比亚银行作为政府的理财机构,负责计算全部税收和政府财政收支,统计国家的进出口总额,代表政府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外国中央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开展银行业务,同时也向全国银行系统提供金融服务。
赞比亚于1993年1月取消了外汇管制,资本项目和现金项目项下的货币都可自由兑换,赞比亚银行不干预,汇率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外国居民可在赞外汇市场上自由交易,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及红利可兑换成外币并可自由汇出境。目前在赞比亚有44所获准登记注册在运营的私人外汇交易所。
除了今年上半年赞比亚联合银行(Union Bank of Zambia Ltd.)被赞央行接管,暂停营业外,现有19家银行在运行。赞比亚国家商业银行(Zambia National Commercial Bank)是拥有全国最多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的国营商业银行,该行是赞比亚私有化署下一个实行私有化的国营企业。赞比亚发展银行(Development Bank of Zambia Ltd.)主要服务于投资开发领域,向制造业和农业等行业贷款。
赞比亚的银行分为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和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两大类。商业银行提供范围广泛的金融服务:
●存款---储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提供外汇交易---买卖外汇
●外汇汇款
●促进国际贸易---开立信用证
●预付贷款---向公司客户提供短期贷款的运营资金
●银行担保---信用证担保和第三方担保放款
●投资决定的金融咨询等
赞比亚主要的商业银行包括赞比亚国家商业银行、花旗银行赞比亚分行Citibank(Zambia)Ltd.、巴克莱银行赞比亚分行Barclays Bank(Zambia)Ltd.、标准渣大银行赞比亚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Zambia)Ltd.、Stanbic Bank(Zambia)Ltd.、Indo-Zambia Bank Ltd.、Finance Bank、中国银行赞比亚分行Bank of China(Zambia)Ltd.、National Savings & Credit Bank、Safe Deposit Bank等。这些银行除了开展正常的商业银行服务业务外,也办理贷款业务。赞比亚国家商业银行、巴克莱银行和标准渣打银行的经营机构遍布赞比亚各主要城镇,因此赞比亚的金融服务业非常发达,工商企业办理金融业务非常方便。
在赞比亚注册的商人银行有第一联合银行赞比亚分行First Alliance Bank(Zambia)Ltd.、投资信托商人银行赞比亚分行Investrust Merchant Bank(Zambia)Ltd.、Cavmont Merchant Bank Ltd.、新资本银行New Capital Bank Plc、租赁金融银行Leasing Finace Bank、第一商人银行赞比亚分行First Merchant Bank(Zambia)Ltd.、赞比亚发展银行、Emerging Market Investments(Zambia)Ltd.等。这些银行提供的服务主要有:
●公司租赁,新工程和工程扩大的工程和贸易资金
●证券经纪、证券登记和股票交易咨询
●投资咨询
●为机构和个人客户提供资金管理
●公司展业、重组、合并和接管
●为新的或现有业务寻找、评估和与潜在合作伙伴协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等。
赞比亚银行还负责发行政府债券和国库券。现行的政府债券有一年期、一年半期和二年期三种,可在卢萨卡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能用来贴现。发行的国库券分四种到期券,即28天期、91天期、182天期和273天期。国库券除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外,还可在赞央行贴现。购买原始国库券的只限于赞各商业银行,其他机构和个人可向注册的商业银行购买。商业银行购买国库券最低限额为三千万克瓦查,购买的数额需是五百万克瓦查的倍数。
证券市场:赞比亚的证券交易所是于1994年2月21日正式开业的,其名称是卢萨卡股票交易所(LuSE), 目前上市公司共16家,其中列名公司(Listed Companies.)9家,主要有赞比亚联合铜矿公司(ZCCM)、赞比亚糖厂(Zambia Sugar Plc)、奇兰嘎水泥厂(Chilanga Cement Plc)和赞比亚饮料厂(Zambia Breweries)。挂牌公司(Quoted Companies)7家。在卢萨卡证交所有6家经纪人,经纪费可协商,通常为1.25%。
根据1993年证券法第38条,成立了证交会(The Securities & Exchange Commission)。证交会对证券交易进行监管,以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自由、有序、公平和信息的畅通。证交会是独立的实体,共有六名委员组成,其中四名分别来自赞比亚法律协会、会计师协会、商会和证交所。赞比亚银行和司法部各有一名委员名额。
管理证券登记的基本规定有:
●发行者必须在赞比亚成立公司,或在承认的交易所登记
●发行者须有不少于三年的从事证券交易的可查的记录
●登记的证券须有足够的市场
●公众须拥有不少于发行资本的20%的股份,且股东不少于100人,或
●发行者的市场价值或股东的资金不应超过五千万克瓦查,十万以上的股份持有着须超过50人。
尽管赞比亚证券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其基本条件均已具备,并日趋发展,预计今后几年内会有上百家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公司上市,制定了鼓励措施,如上市公司所得税从35%降为30%,减免25%的资产转移税,取消外国投资者购买股份额的限制等。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
1)劳动关系:
雇主与雇员关系:赞比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产业与劳工关系法》,该法是规定劳资双方基本权利的框架性法律文件,包含了工人代表组织和雇主代表组织条例、劳资协议的认同、劳资纠纷的处理、罢工、工业关系法庭以及三方(政府、工会、资方)劳动协商委员会等方面的管理条例。赞1995年还通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和就业条例法》,对普通行业的工资标准作了规定。
工会:赞有许多行业工会,并都在赞工会大会(ZCTU)的保护伞下。所有登记注册的工会都应依照《产业与劳工关系法》从事有关活动。工会组织可代表自己的会员就有关问题与雇主进行谈判。任何雇员人数超过25人的单位即可依法向某工会组织登记注册并签署一份“认同协议”。
雇主组织:“赞比亚雇主联盟”是保护雇主利益的全国性组织。该组织代表雇主与赞工会联盟及有关政府部门就制定劳动与就业法规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三方会谈。
产业关系:在赞除了一些基础行业,如消防、水电供应等行业外,其他行业的罢工都是合法的。但举行罢工的程序必须遵照《产业与劳动关系法》的有关规定。
利益分配:赞不同的企业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分配制度。有的允许员工参股,有的在年底增发一个月工资,有的推行“工效”挂钩的奖励制度,由于与传统的福利性分配制度大相径庭而一时难以推广。
2)养老保险及福利
养老保险:赞大多数企业为本企业雇员和雇主按收入的3.5%的比例向“赞比亚国家养老基金会”缴纳养老金,也有企业建立了自己的养老基金会。
医疗及产假:赞企业向本企业员工支付卫生医疗费用,少数企业有自己的医院或诊所。根据规定企业必须向可出具医生病假证明的员工支付全额病假工资,支付期限为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支付另外三个月的半额工资。产妇在本单位工作期满两年后可获三个月产假及全额假期工资。
住房:赞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向雇员提供住房,或者支付住房补贴。
工时:赞劳资协议中一般规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每周工作40小时,工厂工人每周工作45小时。除零售部门外,其他公司周末一般不营业。
公共假期及休假:赞每年有公共假期12天。各单位一般在圣诞节前开始放假,在新年1月的第一个星期过后开始上班。
请假:赞规定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去世时,雇主应给以雇员七天假日。同时还规定在雇员、雇员之配偶、婚生子女去世时,雇主应给雇员一定的补助。
3)劳动关系的终止
在不违背劳动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均可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在终止命令下达前,须提前四天通知当地的劳动官员。
4)企业裁员
雇主在裁减人员前,须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被裁人员。同时还须根据被裁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一年支付不少于两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裁员补偿费。
5)平等就业
在赞的法律和实践中,均不存在种族、部落、出生地、政治信仰、肤色、教义以及性别等方面的歧视。妇女在就业方面与男性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包括上夜班和在矿下作业等工作。
贸易法规
进口贸易主要法规及措施
海关对未被领取货物的处理: 进口货物需在入境后10天内在海关申报纳税.逾期货物被移入“国家仓库”,可在此仓储3 个月.如仍未领取,监督者可将其公开拍卖.但需事先在“公报”上公布,直至拍卖一个月期限.从拍卖款项中支付包括仓储费和关税的所有费用.对有害或易腐货物,则直接出售,而不再拍卖.必要时可销毁货物.在所谓的“私人保税仓库”可仓储2至5年.期限视税收额度而定.进口贸易主要法规及措施
允许进口的商品有规定的清单,90%的清单上的商品可按照无限制一般许可证制度以市 场汇率进行.根据出口留成制度中对短期限制出口的商品清单中的商品也可进口.由于健康、安全或政府政策方面的原因,禁止进口某些特定的商品.其它商品的进品均可用从官方或 出口留成所得外汇进行.那些自筹资金的进口无须进口许可证.个人及家庭物品、样品、外 交人员的供应品及以及临时进入赞比亚的交通工具的进口也不需进口许可证.以市场汇率对外支付外汇必须以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进口商进口价值超过5万美元的 商品,必须提交一份报价单发票,进口价值在5万-50万美元之间的商品,必须提供三份报价单 发票.进口价值超过50万美元的商品,进口商则必须提供证明其通过国际竞争投标得到了最 有竞争性的价格.赞比亚银行只有在国际机构签发了令其满意的装船报告时,才准许进口支 付.除了每笔以离岸价格寄售的低于1万美元的进口,所有以官方外汇支付的进品均需有国际 机构的装船前检查才可结算.进口许可证: 所有价值10,000克瓦查以上的商品皆需进口许可证.货物需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运.许 可证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建议发货前查询是否已有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一般允许5%价值误差.但列特定的规定.请特别注意:许多商品只允许经特定的港口进口.有关港口写在进口许可证上.报关手续和单证票据
运输单证: 1.海洋运输: a)海关发票(3份): 计征关税需提交用英语填制的海关发票(“发票和出口至赞比亚的价值证书”表格).海关 发票应仔细填写.要特别注意对“公开市场价”一栏的填写(见“附表”中“对海关发票的说明”.必须注明许可证号码和许可证有效期.发票无需公证.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中的说明应与海关发票中的说明相符.必须注明许可证号码和许可证有效期.发票无须公证.c)原产地证明书: 一般不需要原产地证明书,但在个别情况下可能要求出具.d)免货物流转证明EUR.1和EUR.2.e)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无需公证.允许使用指示提单,但需注明一位被通知人地址.如货物经达累斯萨 拉姆或经坦嘎进口,海运提单上则需注明“赞比亚经达累斯萨拉姆”和“赞比亚经坦嘎”.f)其他单证: 检验证书(Clean Reoport of Findings): 据赞比亚银行“的一项指示,自1978年2月1日,所有fob价15,000美元以上的货物发运前
需经品质、数量和价格检验(少数商品除外).证书需在发货前及时申请.品质和数量鉴定原则上应在制造商的工厂进行.g)特殊规定: 进口植物和种子,有特殊规定和限制.部分商品需出具卫生检验证书.对初包装商品,有标签规定.2.空运和邮运,包括航空邮件: 见”1.海洋运输".航空运单无需公证.邮政运输:(陆、海、空邮包每件限重20公斤)需1份国际包裹单,1份报关单(英语).税收
赞比亚税务局(Zambia Revenue Authority)是国家管理和负责征收各类税收的唯一机构。总部在首都卢萨卡,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税务局的执事机构是董事会,下设所得税委员会、关税和消费税委员会、增值税和直接税委员会。各项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又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赞比亚现行税种有直接税、关税和消费税、增值税、财产转移税和矿区使用费等,各项税种的征税税率如下:
1)直接税(Direct Tax)
所得税(Income Tax,1966年所得税法)
农业所得税 15%
非传统出口产品所得税 15%
股票交易所得税 30%
矿业所得税 25%
制造业及其它行业所得税 35%
银行及金融业所得税
收入在2.5亿克瓦查以内 35%
收入超过2.5亿克瓦查 45%
个人所得税 10% ~30%
(年度收入120万克瓦查以下免交此税)
年度收入160万克瓦查 10%
年度收入220万克瓦查 20%
年度收入220万克瓦查以上 30%
预扣税(Withholding Tax)15%
2)关税和消费税(Customs and Excise Tax)
原材料 5 ~ 15%
半成品 5 ~ 15%
工业机械设备 0 ~ 5%
印刷品 15 ~ 25%
家用及卫生用品 15 ~ 25%
大轿车和商用汽车最低起征点二百万克瓦查
家用新汽车 25%
商用新汽车 15%
二手车 一百万克瓦查
3)增值税(Value Added Tax,1997年7月1日开始)17.5%
基本食品、农业生产资料、出口商品、国外捐赠及医用设备和药品等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教育和医疗保健业、自来水行业、书籍报刊、公共交通业、出售土地和不动产等免交增值税。如果其支付的增值税总额大于其收取的增值税总额,差额部分企业可向赞比亚税务局申请退还。出口企业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待遇。
4)财产转移税(Property transfer tax)2.5%
5)矿区使用费(Mineral royalty,1995年矿业和矿产品法)2%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人在受到应纳税的收入30天内,必须书面向税务局申报,该法同时对违反者科以罚款。但是该法没有制定有关公司税收的特别规则,因此,无论是国营还是私营公司,本地公司还是外国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分公司,都执行同一税收规章制度。
近年来,赞比亚实施开放的、自由的投资政策,允许国内外资本进入赞各个经济领域,同时为了鼓励和吸引投资,在税收方面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私有化的采矿业矿区使用费 0.6%
---私有化的采矿业公司税 25%
---所有部门的电力消费税从10%减为7%
---对如有机、无机化工品、橡胶、塑料和钢等原材料免征关税
---对在农村地区投资的企业,在企业经营的头五年,每年减免应缴所得税的七分之一
---对投资种植茶叶、咖啡、香蕉、柑橘或其他类似果树的企业,每年可从其应纳税收入或利润中减去10%
---对投资农场用于进行平整或清理土地、打井、大气或地质勘探及蓄水等活动的资金,可全部从其应纳税收入或利润中扣除。
外汇管制
货币和汇率
赞比亚货币为赞比亚克瓦查.1991年4月23日赞比亚废除官方汇率(国家矿业公司曾用此 汇率结汇和支付,石油和化肥也用此汇率进口),统一实行双重汇率,通过上述交易转换汇率 决定市场汇率.市场汇率以特别提款权表示.对干预货币美元的汇率经常调整.以反映市场的 供求状况.赞比亚银行以美元、英镑及其它可兑换货币与政府和指定银行进行交易.指定银行根 据赞比亚银行每日公布的汇率,或根据国际外汇市场当时其它货币对美元的套算汇率,自由 地进行其它货币的交易.赞比亚银行买进外汇收取0.25%的差价,卖出外汇收取1.5%的差价.允许指定银行在向客户报价时,对通过电汇交易双方另外再各收取1%的费用,对买卖外国货 币的双方收取1.25%的费用.对官方部门及商业银行经营的汇率风险没有安排远期外汇抵补.外汇管理机构
赞比亚银行在财政部长的授权下实施外汇管制.商业部负责贸易管制.赞比亚在对外支 付中存在拖欠现象.对外结算货币
赞比亚居民对其它国家经批准的支付,包括进口支付在内,可使用任何外国货币.来自 其它国家居民的付款,可用英镑或对外帐户中的赞比亚货币或任何一种可自由与美元或英 镑兑换的外币收取.帐户管理
外国使团、外交官、联合国的职员以及国际组织在指定银行开立的赞比亚货币帐户称 为境外帐户.指定银行开立任何新的对外帐户,必须经外汇管制当局的事先批准.只有来自 国外的资金方可贷记此帐户.对外帐户余额可不经外汇管理方面的批准而向国外转移或取 出在赞比亚境内使用.除赞比亚以外的任何国家的居民在指定的外汇经营者外开立的赞比亚货币的封闭帐户 ,可贷记不能汇出的赞比亚货币资本款项.、投资
1.管理机构
根据1991年颁布的《投资法》,于1992年成立了“赞比亚投资中心”,该“中心”是专门负责管理国内外在赞境内的投资,具体职责详见《投资法》(附后)。
2.鼓励措施
1)一般鼓励:根据1993年和1996年修改的《投资法》规定,按投资行业性质和企业经营的范围可获得下列一般鼓励: ● 投资开发农业的企业所得税为15% ● 投资非传统出口产品的企业所得税为15% ● 在农村地区投资的企业,在其经营头五个应纳税年份内,每年减免应缴所得税的七分之一 ● 投资制造业、矿业和旅馆的建筑物,开始使用的第一年,折旧率为10%,以后每年固定折旧率为5% ● 投资农场、制造业和旅游业所购买的工具、机械设备和厂房等,开始使用的头两年,每年折旧率为50% ● 投资用于改善农场经营的资金,开始经营的头五年,每年资本折扣为20% ● 投资种植茶叶、咖啡、香蕉、柑橘或其它类似果树的企业,每年可从其应纳税的收入或利润中减去10%,即获得10%的资本折扣
● 投资农场进行的平整或清理土地、打井、大气或地质分析及蓄水等所投入的资金,可获得100%的资本折扣
2)其他鼓励:
● 免除用于采矿和农业的大部分资本货物和机械设备的关税,其它资本货物和设备关税为5% ● 免除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如有机或无机化工品、橡胶、钢材和塑料等,其它原材料关税为5% ● 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0% ● 在卢萨卡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公司税从35%减为30%
3.申请投资许可证:投资者向设在卢萨卡的投资中心申请投资许可证时提交下列文件: ● 可行性研究或业务计划 ● 公司证明的复印件 ● 股东的正式名单
● 银行证明投资者所投项目的资金能力 ● 办理手续费250美元加增值税17.5% ● 许可证费1,000美元加增值税17.5%
4.木材加工、旅游和采矿行业许可证的申请如下:
1)木材行业:有两种类型许可证,即商业木材特许证和双人锯木许可证,这两证都必须向森林首席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交: ● 建议运营的区域和区域地图
● 生产规模,每月或每年生产多少立方米 ● 将使用的设备类型 ● 树种
● 公司证明复印件
2)旅游行业:赞比亚国家旅游局(ZNTB)负责颁发各种类型许可证和规范旅游行业的活动。如果投资狩猎管理区(Game Management Area)或国家野生动物园,必须要有国家野生动物服务部(NPWS)向ZNTB 的推荐信,在颁发许可证前,NPWS应当得到地区委员会和当地酋长的同意。
3)采矿行业:矿业部发放小规模和大规模勘探或开采宝石的许可证。在提交许可证申请时,要有详尽的业务计划。该部对小规模采矿和大规模采矿分别在七天内和十四天内予以考虑决定是否颁发。
5.投资保障:《投资法》规定投资者的财产得到应有的保障,除非国会通过有关法律,否则国家不能对任何投资企业实行国有化。一旦被国有化,国家必须以企业投资时所投入的货币,迅速、全额地按市场汇率对被国有化的投资企业进行补偿。另外,投资者的投资经营活动在投资的头七年内可不因《投资法》的修改而受到不利影响。赞比亚是《多边投资保障局》(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和其它国际投资保障协议的签字国,这些协议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如遇战争、冲突、天灾、其它**和没收情况下的保障。
中赞两国政府于1996年6月签署了《鼓励投资和保障协议》。
其它涉及投资者的相关司法有:矿业和矿产法(Mines and Minerals Act 1995)、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Pollution Control Act 1990)、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94)。公司法最近做了修改,现已与现代英国公司法一致。投资发生的纠纷通过赞比亚高等法院、ICSID 或UNCITRAL解决。赞比亚政府 法令
1993年第39号
通过日期:1993年8月26日
为修改在赞比亚投资的有关法律,以便提供一个在赞比亚投资的全面法律框架,废除1991年投资法,和对上述有关或拌生的相关事宜作出规定,特制定本法。
-----1993年9月8日
此法由赞比亚议会颁布
第一部分 序言
1.本法在引用时可称为:1993年投资法。
2.除非文中另有需要,在本法中----
“理事会”指按第6款设立的投资中心的理事会;
“保税工厂”指一家工厂是个仓库,按照关税和国内商品法第55款的条款,把进口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和获得许可在该仓库货物可以存放、保管和保险,而无须纳税,或者直至符合该法的必要条件,以及包括栈房、房屋、库房、堆置场或可存放货物的其他地方;
“商业企业”指包括在制造业、采矿业和宝石加工业、农业、运输、通讯、建筑、旅馆和服务业或专门技能方面从事商业活动的任何企业;
“中心”指根据第4款组成的投资中心;
“主席”指被选为理事会主席的人;
“专员”指根据所得税法被任命的税务专员;
“审计官”指根据关税和国内商品法被任命的关税和国内商品法审计官;
“总干事”指由理事会任命的投资中心的首席执行官;
“经济开发区或出口加工区”指依据第28款被宣布为经济开发区或出口加工区的任何地区;
“外国投资”指由境外投资者带入的,并投在赞比亚的投资;
“投资”指投资者以现金或实物投向新的商业企业、用于扩大或修复现有的商业企业,或用于购买政府现有的商业企业的资本;
“投资者”指根据本法规定在赞比亚投资的无论是否是赞比亚公民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投资证书”指根据第10款由理事会颁发的证明书;
“制造业”指在商业规模上,将原材料转化成半成品或制成品,包括投入材料装配成制成品或半制成品,但不包括采矿业;
“成员”指理事会的成员;
“矿物”应从其综合的、广泛的和全面的含义上解释,应包括矿石、矿物以及地球表层和内部自然生成的任何固体、液体或气体物质形式,但不包括水利法规定的用于第一、二、三类用途的公用和私有的水源;
“采矿业”指任何矿物的开采;
“非传统产品”指除了未加工的铜、铝、锌或钴以外的产品;
“乡村地区”指除了卡布韦城区、卡富埃城镇、利文斯敦区、卢萨卡城区和除了恩多拉农村地区的铜带省以外的任何赞比亚区域;
“秘书”指理事会的秘书。
3.本法应与任何其他成文法律并存,而又无背离。
第二部分 投资中心和理事会
4.尽管有第39款,根据1991年投资法组成的投资中心,应如根据本法所组成的,将继续存在。
5.(1)中心的职能是促进、协调政府关于在赞比亚投资的政策,以便向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2)尽管有第(2)分款通则,中心的具体职能应是---
(a)促进在赞比亚的投资;
(b)监督由其所批准的企业的活动和实施按照本法所批准的投资证书的条款;
(c)建立和保持机构间的联系;
(d)帮助获得政府各部门、地方当局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同意、豁免、授权、执照、保税状态、土地以及为商业企业的成立或运输所需的任何其他事宜;
(e)保存根据本法有关投资的全部技术转让协议的记录;
(f)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g)收集并传播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信息以及包括适用标准、规格与质量控制程序在内的技术材料;
(h)承担经济和部门研究项目,包括为了鉴定投资机会的市场调研;
(i)为投资者注册;
(j)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k)行使各项职责与权力,履行本法或其他成文法律赋予的各项义务;
(l)做一切必要的,伴随的或对指导与本法指定的职责有关的事宜。
6.(1)为此而设立的中心的投资理事会应是具有永久继承和普通象征的法人团体,有能力以其法人名义和权力起诉或被起诉,有权做本法规定的一切事宜,正如一个法人团体依法行事;
(2)表一的规定应作为理事会和其他相关方面的章程。
7.(1)根据本法的其他规定,理事会应对投资中心事务负责;
(2)尽管有第(1)分款通则,理事会应----(a)执行投资政策;(b)制定投资促进战略;(c)为中心制定投资指南;(d)颁发投资证书;和
(e)做一切必要的、伴随的或为更好行使本法规定的职能有指导作用的事宜。
第三部分 在赞比亚投资的程序
8.投资于商业企业的任何人均可根据此部分申请投资证书。
倘若涉及表二中规定的工业,理事会必须在投资者取得必要的许可证、授权或获得有关部门或机构许可后再向其发放投资证书。
9.(1)表三中所设格式的投资证书申请表应填写后交给总干事,并附有由理事会决定的不返还的手续费;
(2)总干事在收到投资证书申请表后应将其提交到理事会,供其在下次理事会会议上讨论。
10.(1)在下列情况下,理事会将在收到投资证书申请表六个星期内,以表四列出的形式发放享有一般或特别鼓励的投资证书,如果--
(a)该项申请是按照本法的规定;和
(b)该商业企业计划从事的活动不违背赞比亚任何现行法律法规。
(2)理事会就投资证书的申请所作出的决定在十四日内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倘若理事会决定拒绝申请,应拌有拒绝的理由。
11.对理事会决定其申请不满的任何投资证书申请人,可向部长直至高等法院提出申诉。
12.根据第10款颁发的投资证书应---
(a)授权持有人为其所申请的商业企业的开业作一切必要的安排;
(b)包括证书的条款及给予的一般或特别鼓励;和
(c)自颁发证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使用该证书为限,享有无限制有效期。
13.(1)投资证书持有人可在该证书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就证书的条款变化,所赋予的鼓励或任何有关证书的变动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2)理事会应考虑有关第(1)分款所指的申请,并在协商后,作出是接受还是拒绝该申请。
14.(1)投资证书持有人在证书发放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如不能开展业务,他应在其证书到期至少六十天前向理事会提出展期申请,并说明原因。理事会如果满意这些理由,将考虑合理延长有效期;
(2)投资证书持有人决定不再继续进行其证书所批准的项目时,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并同意理事会关于交回证书的有关条款,特别是根据证书关于那些已经进行的部分或任何既得利益部分;
(3)自投资证书发放之日起的十二个月有效期到期,而证书持有人没有任何业务活动,和未根据第(2)分款提出展期申请,该证书将废除,并将根据第17款被取消,许可证持有人应停止享有根据该证书可获得的任何利益。
15.(1)理事会未批准前投资证书应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但这种批准应有充分理由;(2)每份申请批准转让投资证书均应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可按照本法在申请的三十天内予以批准。
16.理事会可修改投资证书---
(a)当其他人成功地以持有人的名义顶替属于投资证书持有人在商业企业的利益,成为其继承者,或
(b)当企业名称有所变动,以变动名称替代时。
17.(1)根据本条例的其他条款,理事会可以中止或撤消任何投资证书,如果投资者---
(a)用欺骗的、故意的或玩忽的方式提交虚假的资料或陈述获取的投资证书;
(b)未经理事会事先批准,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投资证书;
(c)违反本法或专为他颁发的证书的任何条款;
(d)无合理的原因,未能在该证书规定的时间内或任何延长的期限内建立商业企业。(2)理事会应在按照第(1)分款中止或取消投资证书之前,书面通知该投资者有关中止或取消该投资证书的意向及理由,并要求该投资者在不超过三十天期限内给出该证书不应被中止或取消的原因;
(3)如果投资者在第(2)分款指定的三十天内采取了令理事会满意的补救措施,理事会则将不得中止或取消其投资证书;
(4)如果投资者在接到根据第(2)分款的通知后,不能给理事会以满意的理由,或未在该小节指定的时间内采取令理事会满意的补救措施,理事会可以中止或取消该份投资证书;(5)当投资证书被中止使用时,该证书持有人在此期间应停止享有根据本法令赋予的权益;(6)当投资证书被取消时,其持有人自取消之日起,应停止享有根据本法赋予的利益,并应归还许可证给总干事;
(7)任何人如对理事会根据本法令作出的任何决定不满,可向部长直至高等法院提出申诉。
第四部分 一般鼓励
18.本部份提供的一般鼓励适用于根据本法投资于商业企业的任何投资者。
19.投资者应按15%的税率交纳其农业收入的所得税。
20.投资者应按专员决定的收入部分作为来自于其非传统出口产品收入,并按15%税率交纳所得税。
21.投资者营运的乡村企业应纳税年份的头五年,应按其每年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税额的七分之一交纳。
22.(1)投资者在确定收益或利润中的资本折扣,应有权按下列特别比率扣除:
(a)用于制造业、采矿业或旅馆的建筑物,有资格享受按每年成本5%的损耗折扣。该建筑物在首次使用的第一年,再加上当年成本10%的初期折扣;
(b)专为农业、制造业或旅馆业使用的工具、机器和厂房,有资格享受按在头两年每年成本50%的损耗折扣;
(c)为改善农场经营的资本开支,有资格享受按在头五年占每年此笔开支20%的农场改善折扣。
(2)投资者从事茶叶、咖啡、香蕉园、柑桔种植或其他类似种植或果树的资本开支,从该商业企业支付之年至生产第一年所得收益和利润时予以扣除应享有的占此笔开支10%的发展折扣;
(3)投资者在属他所有或占有的农村耕地上用于耕种、清桩开垦、清理、防止土壤侵蚀、打井、大气和地质勘测以及蓄水的开支,享有100%的农场工程折扣。
23.在弄清其收益或利润的基础上,投资者有权得到下列扣除:
(a)投资者除投资采矿业外遭受到的任何损失,应仅从他在此项投资的同一收入来源中扣除。这一损失应从他的下一年以至以后各年收入中扣除;
(b)任何用于该商业企业的技术教育或为该商业企业取得更多经验,培训或资格为目的的开支;
(c)商业企业在应纳税年份进行试验或研究方面的非资本性的任何开支。
24.经营头五年的来自农业的分红收入免除所得税。
25.赞比亚与另一国之间存在双重税收协议的,投资者在涉及其任何国外收入,应向别国交纳的国外税,应被允许作为该投资者所涉及的那部分国外收入对赞比亚的税收抵扣。
26.根据所得税法表五的第6部分,包括根据矿产税法所支付的任何矿产税,任何在采矿业的投资,应享有采矿税减扣。
27.投资者可根据关税和国内商品法第55款向主管人申请被指定和许可建立和营运保税工厂。
28.主管人在与部长协商后根据关税和国内商品法第55款许可一地区为经济开发区或出口加工区。
29.根据1981年小工业发展法注册的小型企业或乡村企业应享有下列鼓励:
(a)免交下列所得税:
(i)在城区经营的企业营运的头三年;
(ii)在农村地区的企业营运的头五年;
(b)用于该企业的进口设备免交关税和营业税;
(c)根据任何法律无须制造业许可证的制造业企业营运的头五年;
(d)根据任何法律,投资于工厂和少于五百万克瓦查的机器,免交该企业执照费;和
(e)头五年免交工厂房产税。
30.(1)尽管有移民和驱逐法,投资额最低为二十五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最少雇佣10人的投资者应享有自我聘用许可和居住许可。
(2)中心应帮助符合第(1)分款要求的投资者取得至多五名外籍雇员的工作许可。
第五部分 特别鼓励
30A.本部份的鼓励应给予下列投资者---
(a)赚取纯外汇收入的非传统产品出口商;
(b)生产本地农业上使用的产品和生产供出口的农产品或其他与农业相关产品的投资者;
(c)从事其外汇收入超过年度业务总收入25%的旅游业投资者;
(d)生产中使用大部分本地原材料,并赚取纯外汇的进口替代型工业的投资者;
(e)位于农村地区的投资者。
31.除了一般鼓励之外,符合第30款A项的鼓励条件的投资者,还应享受免除其企业在创建、修复或扩大所需的全部机械设备的关税和销售税(机动车除外)。
第六部分 服务
32.(1)中心应帮助投资者选定合适的投资场地,还应依照规定的程序帮助投资者向负责的当局申请该场地;
(2)当根据第(1)分款提出申请而且土地已划定用作申请之用,尚未划拨给任何其他人、社团或部门,划拨土地的负责部门应在投资者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的基础上向投资者划拨土地,负责此块土地注册的官员应为其注册,并颁发该块土地所有证给投资者。
33.中心应帮助投资者获得水、电、交通和通讯服务以及其它投资所需的设施。
34.中心应帮助投资者获取为该商业企业开业或营运所需的任何执照、许可、注册或授权。
第七部分
投资保证和通则
35.(1)投资者的任何种类财产、利益和权利均不得强制获取。除了为了公共利益根据议会有关规定强制获取的需提供支付赔偿的财产之外;
(2)根据本款任何应付赔偿均应立即按市价,并按适当汇率完全转换成投资最初来源国的货币,除约定之外,并不减扣各种税收。
36.尽管有关于外来资金的任何成文法律的条款,已在赞比亚银行注册外资的外国投资者在交清有关税款后应享有该投资证书所涉及的商业企业的下列资金以外币形式转移出赞比亚---
(a)红利或税后收入;
(b)任何外国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c)管理费、专利权使用费以及涉及任何协议的其他费用;或
(d)出售或商业企业清算的净收益。
37.在本法立即生效前投资者持有---
(a)根据1991年投资法持有有效的投资许可证或执照;或鼓励证明,或注册证明;或
(b)有理事会认可的商业企业根据任何其他成文法律发放的任何其他有效许可证或执照,应在本法令生效后六个月内书面通知理事会,并附上许可证、或证书的复印件。持有这样执照、许可证或证书的投资者可继续享有与1991年投资法规定相一致的有关权益。
38.(1)在与理事会协商后,部长可用法定文件提供---
(a)本条例所要求或允许透露的信息;
(b)收集的工业信息及其收集过程;
(c)有助于更好贯彻本条例的宗旨所必须的其他情况。
(2)依照理事会建议,部长可以以法定文件,修改本法表中所列的任何格式。
39.(1)根据第(2)分款,1991年投资法就此废除。
(2)尽管废除1991年投资法---
(a)根据该法履行的任何协议,就如根据本法所制定的,应继续生效;
(b)根据该法提交投资理事会的任何申请应被认为是根据本法提交的申请;
(c)除那些在第37款说明的之外,根据该法任何已注册的,任何既得权益或任何所负债务应依照本法继续有效;
(d)根据该法任何制定的法规和作出的指示,除与本法相矛盾的之外,就如根据本法所制定和作出的那样仍应继续有效,直至被废除。投资政策及其新动向
1、投资政策
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赞比亚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投资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发展经济。赞比亚贸易政策正逐步走向完全开放,政府对进出口货物没有数量或金额的限制。赞比亚没有外汇管制,货币完全自由兑换,投资者的外汇和利润可自由汇出汇入。政府坚持经济自由化的方针,引导外资投向矿业、农业、机械制造等国家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部门,同时利用免税,增加投资,更新设备等各种手段促进本国基建发展,进一步吸引外资。
1998年,赞比亚将进出口平均关税控制在20-25%之间,并自199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进口清关费。
为了扶植和促进农、林、矿三领域的发展,赞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特殊优惠政策:1)投资开放农、林、矿业领域的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税率为0-5%;2)农、林、矿三领域的进口设备投产后可加速折旧;3)一般行业的所得税为35%,而此三行业的所得税为15%。
在法律上,赞比亚在1993年颁布了新的投资法,根据该法,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政策,外资公司完税后可以通过银行自由将外汇汇出,该法特别在纳税折扣和关税豁免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广泛的鼓励措施。
2、投资政策新动向
近来,赞比亚的投资政策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外国投资企业加强跟踪管理
赞比亚投资中心从4月份开始,对外国投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了解企业在获得投资许可后是否在按承诺的内容经营,包括经营范围、经营状况、雇佣当地员工人数、投资是否到位,等等,并向这些企业发放调查问卷,调查内容相当详细。据称,对那些严重背离初始申报内容的企业,将吊销他们的投资许可。
此外,赞比亚移民局也对持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加强检查,对不符合法律和手续的,采取严厉措施。4月初,先后有10余名中国人被移民局扣押和吊销工作许可,除罚款外(108万克瓦查,约合220美元),还要求他们在规定的限期内或重新申请或离境,处罚的原因大多是他们目前所经营的行业与原申请工作许可时递交的投资文件不符,如以投资农场为名获得投资许可和工作许可,但又扩大到批发零售。
2、对行业有选择地控制
赞比亚政府已开始采取措施,对赞比亚人有能力经营的行业,控制外来资本的进入,比如公共交通、餐馆、酒吧以及其他一些小额投资即可开展业务的行业,不再向外国人发放许可。
一些赞比亚人的社团(包括投资者、专业人士和机构)在这方面对政府施加了比较大的压力,他们认为1996年的投资法给予了外国人投资优惠,使本国人受到了更大的竞争压力,他们因此要求更改投资法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如移民法),认为应给予本国人更多优惠,一些行业应禁止外国人进入,等等。实际上,有些职业已不再向外国人发放工作许可,如会计(accountant),包括中资公司在内的外国公司往往采取变通的办法,比如以financial manager的名义等。
目前,对投资法的修改正处于咨询阶段,已召开多个有相关利益团体参加的研讨会,征集意见和建议。据了解,修改内容有可能包括:增加鼓励本国人投资的内容;规定限制外国人进入的行业;对外国投资设置门槛,从目前申请投资许可要求的5万美元增加到25万美元,等。
总的来看,赞比亚有较优越的农业、林业、矿业、气候等自然资源,政府的政策取向应该说也是鼓励外来投资的,特别是农业和加工业,进口设备减免关税可视为对外来投资的优惠。目前赞比亚也仍存在很多投资机会,如农业、矿产品加工、制药、农资(化肥、杀虫剂、农机具等)和日用消费品的生产等。重要的是投资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办事,按部就班、循规蹈矩,不可有丝毫越轨,否则将受严厉惩处。
第二篇:赞比亚的象征
赞比亚的象征--莫西瓦托恩贾瀑布
赞比亚南部的莫西瓦托恩贾瀑布,是世界名胜之一。瀑布位于赞比西河中游,是长达130公里的巴托卡峡谷的第一道天堑。走近瀑布,耳边只闻水声隆隆,眼前只见雾气弥漫。穿雾寻声,走出一片浓密的树林后,气势磅礴的瀑
布就豁然展现在面前。在宽达1700...中国援建坦赞铁路内幕
坦赞铁路全长约1800多公里,从勘探到竣工整整花了10个年头。上世纪60—70年代经济困难的中国为此投入了巨大的财力和人力,实际造价一增再增,59名中国工人还献出了生命。
周恩来向部下询问每个细节
有关坦赞铁路的动议传到中国后,周恩来已经看过了大量有关资料。援建坦赞铁路事关重大,他不得不慎重思索。
号称“非洲活档案”的中国驻坦大使何英,对坦赞铁路和修建情况提供了相当完备的说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非铁路、海港公司曾经进行过踏勘并提出考察报告,认为修建一条连接东、中、南非的铁路是可行的;英国亚历山大·吉布合股公司也认为可以修建这条铁路,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发展沿线地区”,否则不应修建。世界银行和一些西方国家则认为“没有必要修建这条铁路”,显然是带政治性而不是经济性的。
周恩来心中大体有数后,再次询问何英:“你认为我们应不应该帮助修建?”何英认为:修建这条铁路已成为坦赞两国的迫切愿望,从战略高度考虑,有必要援建。
很快,对外经委主任方毅被召到总理办公室。他主管援外工作。
隔着宽大的办公桌,周恩来直截了当地问道:“方毅同志,你在越南战后经济恢复时期担任总顾问时,曾帮助他们突击抢修、恢复铁路交通,你对铁路建设还是有经验的。坦赞铁路大约1800多公里,你认为我们有没有可能帮助他们修建这条铁路?”
方毅神色平静,望了一阵天花板,说:“这条铁路就按国内的建设费用来说,少说也得十几个亿人民币;如果铁路设备全部由我们提供,那十几个亿也打不住。像我们这样一个刚刚摆脱困境的国家,一下子拿出这么大数字去援外,恐怕国力吃不住。”
“那你的意见呢?”周恩来问。
“用这样大的数字去援建一条铁路,不如用这笔钱去援建一些中小型项目,可以帮助许多非洲国家建设几十个乃至上百个厂矿、场馆、商店……”
“你说的也有道理。”周恩来点了一下头。“一下子拿出几个亿、十几个亿来搞援外,确实超出了我们的国力。如果不是一下子,而是分为几年,一点一点拿出来,比如7年、8年、10年,你觉得怎么样?我想那时我们的国力也不会像现在这样,况且坦赞铁路不会马上动工,这个问题还比较复杂。”
见方毅依然紧锁眉头,周恩来深入地谈着自己的看法:
“坦赞铁路对坦桑尼亚和赞比亚来说,不仅具有经济上的意义,更重要的是还具有军事上和政治上的意义。坦赞铁路一定要修,至于由谁来修,可以是中国,也可以是其他国家。
“如果中国同意修建,肯定会引起西方一些国家的恐慌。他们有可能被迫接受承建任务,也许是一个国家,也许是几个国家共同承担。这样尼雷尔总统和卡翁达总统手中就掌握了一张王牌,他们就可以在西方国家提出附加条件或漫天要价时,打出中国这张牌。”周恩来特别强调:“这不是开玩笑,也不是一种政治游戏,关键问题是中国必须真心实意地同意帮助修建,不能说说而已。”
方毅理解周恩来这种大局观,表示:“总理,不管有什么困难,我们也要帮助修建坦赞铁路。”
赞比亚总统来京提要求
1967年6月23日下午,周恩来与来访的赞比亚总统卡翁达举行了会谈。李先念和陈毅参加。
双方谈了两国的形势之后,周恩来说到正题:“我们希望听听阁下在铁路问题上的意见。”卡翁达为此而来,马上接过话茬:“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研究过很久,我现在简单谈一下。在来中国之前,我们已向4个国家提出要求。当然我们也向中国提出过,向日本、英国、法国都提过。中国政府是愿意帮我们这个忙的。下个月4个非洲国家召开财政部长和交通运输部长会议时,将做出最后决定。我访问巴基斯坦时,阿尤布·汗总统也表示有兴趣,还有日本、英国、法国……”
周恩来问:“英国、法国、日本私人公司是投标还是合作,有没有和你们商量?”
赞比亚的财政部长代为答道:“这些私人公司的出发点是利润,他们想同我们缔结合同,帮我们提供设备,他们可以赚钱。我们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赚钱的事情,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发展规划。”
卡翁达说:“总理先生,我想了解一下你们政府的态度,我遇到尼雷尔总统时,谈到过我想了解一下中国政府在帮助我们方面的意见是什么?”
周恩来很客观地评述着:“这是一个很大的工程。还得在坦桑尼亚修完之后,才能把机械运到赞比亚去。我估计你们的修路机械也不多。而我们和南非等几个国家没有任何联系。我们必须沿着坦桑尼亚的铁路修上去,才能把机械设备运进去。”
卡翁达:“赞比亚境内那段线路应短一些。”
周恩来:“我们要等阁下问一下尼雷尔总统的意见。我们和尼雷尔总统谈过多次,答应帮助他修,但具体事项还要进行实地考察。我们愿意帮助坦桑尼亚修,也愿意帮助你们修。因为这是支持非洲民族独立的事情。”他稍停了一会儿,提高声音说:“我们考虑这条铁路时,是把坦桑尼亚和赞比亚连在一起考虑的,不然,那不就半途而废了吗?只要两国总统下决心,我们愿意承担对这条铁路的投资,并派出人员进行勘察。” 卡翁达脸上荡起笑意:“我不可能要更多的了。在目前阶段,你们愿意帮助我们修建这条铁路,完全满足了我们此行的目的。总理表示可以帮助,我们的问题就是下一步怎么做了。”
卡翁达访华后,坦、赞两国政府很快组成代表团来北京商谈有关修建坦赞铁路的事宜。
1967年9月,三国政府代表团进行了会谈,并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赞铁路的协定》。至此,中国援建坦赞铁路这件大事就算最后确定下来了。
陈毅派将军大使去督阵
坦赞铁路施工使中国付出了重大代价。坦桑尼亚和赞比亚地形复杂,给施工造成许多困难。周恩来一再指示要加强机械施工,无奈中国设备落后,大部分时间还是以“人海”战术取胜。在施工高峰时,工人达到两三万。那时,美国人正在修的那条公路,有
一段几乎与坦赞铁路并行,不远处便有公路与铁路的交叉点,谁抢在前面,谁将占便宜,同时某种心理的东西也在起作用……
周恩来与陈毅再次商议,要派一个得力的大使去加强对施工的领导。
陈毅提议让仲曦东去。他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解放前夕,他在烟台和美国人谈判,把美国人“谈”得一筹莫展。前两年又在捷克当过大使。谁都知道,陈老总不搞本位,他来外交部不带一个“华东”的人,而仲曦东却是破了一例。
陈毅又顾虑起来:“可他正在挨批斗啊!”
“告诉造反派头头,国事当前,放人!”周恩来心里火急火燎。
邓颖超也很关心此事,跟仲曦东的夫人刘锦琳说,非洲的“小咬”特别多,要多带点清凉油……仲曦东一到非洲,一头扎在铁路上。他在部队,是个说作15分钟报告决不讲16分钟的政委,如今他还是一股军人作风,既较真儿,又雷厉风行。他起早贪黑地巡视铁路,热了,跳进河里洗个澡;饿了,在工地食堂抓根油条,边走边吃。有一次吃了根油条感到胸口堵,司机以为噎住了,在背后给他捶,不管用,仲曦东直起腰说:“不要紧,走,到下面一个点去看。”他一直坚持行了600多公里,才返回首都达累斯萨拉姆,那时病情加重。使馆没有医生,第二天早上用直升飞机送到医疗队做心电图,发现是广泛前壁心肌梗死————心脏已到了危险的边缘……
陈毅得知消息后,立即派北京阜外医院的心脏病专家陈再嘉去抢救。无奈当时飞机不能直航非洲,只能由巴基斯坦航线转。怕误事,陈再嘉就在北京打电报指挥就地抢救……仲曦东病情稳定后,知道中国铁路已赶在了美国公路前面,宽慰地笑了。
1976年坦赞铁路投入运行。正因为中国人民竭尽全力,援助了非洲人民,而非洲人民也支持了中国人民的斗争。所以,当中国重返联合国时,毛泽东风趣地说,是“非洲朋友把我们抬进联合国的”。
第三篇:政策法规
1、合造价【2011】05号,增加栽植色块(绿篱)和色块(绿篱)维护管理等5个子目。配套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配套使用。
2、合政办【2008】21号,施工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已含在工程管理费中,其费率为工程造价的0.15%,不再另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单位企业在工程结算中无论是否取此项费用均应从管理费中足额提取并作为用于本企业开办农民工业余学校或职工(农民工)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活动的经费。
3、合建建管【2008】5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的通知。
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第63号 废止03清单。
5、合造价字【2008】001号,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市区41.73元/工日、三县37.05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装饰装修工程48.04元/工日,43.36元/工日。以清单计价的,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1元/工日,调整为39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计取管理费、利润、组织措施费、规费,只计税金。为保障工人工资,投标报价,人工费不得低于39元/工日。装饰工程约定工程单价不得超过60元/工日。
6、合造价【2011】06号,刊登于2011年8月信息价,补充无机保温砂浆墙体保温等10个子目,基价与05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综合单价与20综合配套使用。
第四篇: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专家呼吁普及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
来源:科技日报
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太阳能光伏中空玻璃分技术委员会组织日前,的建设部行业标准《太阳能光伏玻璃幕墙电气设计规范》标准编制启动会在深圳召开。专家表示,相关标准的编制将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加速发展。
太阳能光伏玻璃幕墙是将传统玻璃幕墙与太阳能电池光电转换技术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建筑幕墙,主要是利用太阳能发电的一种新型、绿色的能源技术。加强太阳能光伏玻璃幕墙的技术研发,已成为光伏行业、建筑幕墙行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应用的新课题。
与太阳能光伏玻璃幕墙电气设计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已有,但没有细分的相关标准出台,国内外相关标准缺失使得各个设计单位、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等都按照自己的经验进行设计、生产和施工,不同算法导致了不同配置,降低了互换性,提高了系统的设计和维护成本。
与会专家介绍,从太阳能发电成本角度来看,太阳能的发电成本正突破性的降低。目前,国际最前沿的技术已经能够做到小于1美元/瓦的电池成本,发电成本已经降至1元/千瓦时之内。国内的太阳能企业已经具有在2—3年内将太阳能发电成本降低到1元/千瓦时的实力。
专家认为,作为建筑玻璃幕墙,不能脱离建筑的要求,包括安装、采光、机械性能等。同时,需要将光伏玻璃幕墙组件内的电流引出,将会涉及到接线盒、电缆、控制器、蓄电池等多个装置的设计选型。国内外尚未规模化应用,在国内以示范工程为主。现在,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的普及应用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急需相关标准来支持产业发展。
来自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创益科技和全国其他相关地区的太阳能光伏企业及有关机构的专家和代表对标准的基本框架、各参编单位应承担的任务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都达成了共识。这一启动会的召开标志着建设部行业标准《太阳能光伏玻璃幕墙电气设计规范》的编制工作进入了实质起草阶段。
第五篇: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彭长山为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全市经济超常规、跳跃式发展,尽快把我市建成山西省的农业大市、工业大市、教育大市、旅游大市和经济强市,建成黄河金三角地区现代化园林式工贸旅游中心城市,借鉴外地经验,市委、市政府决定把优化发展环境做为重要的突破口来抓,特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优化发展环境的领导机制
1、环境是潜在的生产力,优化发展环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场革命。沿海发达地区的经验表明,哪里的发展环境好,那里的发展速度就快,那里人民的富裕程度就高。全市各级干部要牢固树立“优化环境是功臣、破坏环境是罪人”的意识,切实把优化发展环境做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2、企业创造财富,政府创造环境。优化环境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改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全力营造优良环境。所有行政人员、执纪、执法人员要从我做起,把“人人都是软环境”的思想落实在行动上,争做优化环境的模范和表率。
3、各级党政“一把手”是优化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建立县(市、区)长挂帅,一名常委具体牵头负责的优化发展环境领导组,抽调精兵强将,组织强有力的班子,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4、拓宽领域,加大力度,形成优化发展环境的强大合力。不论是条管部门还是块管部门都要把优化环境作为服务中心、服务发展、服务大局的大事长抓不懈。要总结全市优化环境公开承诺的经验,把优化发展环境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在全市所有执法、执纪部门推行优化环境公开承诺。
5、城建、工商、税务、供水、电业、卫生防疫、交警等部门要规范城市管理,转变职能,热情服务。对“吃、拿、卡、要”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公开曝光,以警效尤。
二、下大力气简化项目审批和登记注册程序
6、建立市级项目审批中心。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分管计委、经委的副市长配合,吸收市计委、经委、城建、土地、工商、税务、环保、地震、人防、消防、水资委等部门参加,组建市级项目审批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各县、市、区也要照此办理。
7、简化登记、报批程序。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制,相应简化登记、报批程序,有关登记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企业,逐步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并联审批制度。有关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在报批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逾期视为认可。
8、实行企业预备期管理。对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实行预备期管理,待相关手续完备后,予以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9、禁止对建设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建设项目收费须经项目审批中心统一审批。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费,也应区别情况,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办法
10、凡在运城市辖区内的工商企业和学校,全部实行封闭管理。
对实行封闭管理的企业和学校,由政府统一安排,一年集中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或虽符合规定但未经批准的检查,企业和学校有权拒绝接受。具体由法制局承办。
11、所有收费项目内容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停收。市政府法制局和物价局要对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保证落实。
12、不断巩固和扩大优化建筑环境成果。凡企业和施工单位基建、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运输,由企业和施工单位自己择优而定,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给企业和施工单位搞运输和供应材料。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强行承揽的集体和个人负责,并以干扰重点工程建设论处。
四、从严治理公路“三乱”
13、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公路“三乱”的发生。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设立收费站、检查站的有关规定,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者,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检查站和收费站,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收费和罚款。
14、公安交警部门对途经或在运城经营的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确有违规违章的,应予纠正,坚决不能罚款。林业、农机等部门依照规定坚决不准上路查车。
15、市县两级都要设立交通公路罚没款管理中心,款项收入归财政。所有执法部门,都要严格落实罚没款开票和收缴两条线规定,罚没款项必须由被罚人持票到中心或指定地点交付。
16、实行“绿色通行证”。对在我市境内运输苹果、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的车辆,统一颁发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交通征税处联合制作的“绿色通行证”,除高速公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查和罚款,要做到一证在手,一卡不设,一车不查,一分不罚,一路绿灯,一律免交过路费、过桥费。由分管公安、交通的副市长牵头负责落实。
17、对农用三轮车,交警、运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纠正违规一律不准查扣、不准罚款。
18、公路“三乱”问题由纠风办负责查处。市、县两级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问题快速调查,公开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五、千方百计吸引高新技术人才
19、鼓励有真材实学和技术专长的高新技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成果到我市创业。政府(或企业)提供研发费用,提供技术孵化基地,提供住房、转户、子女就业等方便。
20、鼓励大中专毕业生来运城就业,享受吸引高新技术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关系放市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运城市城镇常住户口,联系好工作单位的,实行限时服务,保证20天内办妥转户、就业手续。
21、凡到我市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年纳税百万元以上的正高职称科技人员,政府(或企业)一次性奖励120m2住房一套;副高职称(含博士学位)科技人员,政府(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m2住房一套;硕士科技人员,政府(或企业)一次性奖励80m2住房一套。
22、凡到我市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人员或高层管理人才,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与效益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同时还可享受技术入股分红。
23、凡科技人员来我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
24、引进科技人员向我市转让科技成果,可选择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形式。成果转让后,年缴纳的地方性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按10%的比例由政府一次性奖励成果拥有者。
25、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可在该项目投产后5年内从实施该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奖励期权股。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金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对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创造出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科技兴运功臣”荣誉称号,并给予10万元(现金或股票)以上重奖。
27、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厂长(经理)年薪制。对确有重大贡献的厂长(经理),政府给以重奖,标准可参照其他地方执行。
六、实行优惠政策
28、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当年销售收入3─5%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所提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可结转第二年使用,并全额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
29、经市高新技术产业认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并全部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30、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净收益部分,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有关交易税费,经当地政府批准,优惠50%,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电、汽等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31、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可加速折旧,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30%。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及其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到我市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市外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减免地方性规费。创办或共建高新技术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实验基地等高科技开发机构的,在项目审批、用地、建设等方面可比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更加优惠。
33、为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建立运城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培育提供资金担保、生产场地、人才、信息、法律等方面的孵化基地服务,孵化基地三年内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
34、外来(本市以外)投资企业,经市级以上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从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法定减免税期)。
35、属国家鼓励类外来投资企业,法定减免税期满后,三年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再享受三年内由财政返还50%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或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享受五年由财政返还50%企业所得税;外来投资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市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税款。
36、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卫生事业等项目,法
定减免税期满后再享受五年内由财政返还30%企业所得税。
37、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对资产大于负债不超过10%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
出资购买企业产权或资产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给予15%的优惠;重组后的企业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50%以上的,可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重组后的企业经省级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38、外来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公用事业附加税、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附加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商业网点费。
39、本实施意见中凡涉及税收减免的条款,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办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未减免的,财政可予以返还。
40、对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的,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返还。企业申报,税务部门核对,财政部门每年2月、7月分两次集中办理返还。
七、实行积极的投融资政策
41、打破单一政府投入为主的旧体制,面向市场,依靠社会,积极探索并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多元化投资体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筹集资金。
42、抓住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上争资金、争项目。同时,努力争取世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境外资金。
43、引进无偿外来资金(援助和捐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两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奖励;引进有偿资金使用期两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
44、按照“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进行奖励。资金到位后,由引进者向受益单位出具捐资证明书、银行拨款单、财政专款指标文件等有效证明,30日内由受益单位将奖金发给引进者。
45、党政部门要过紧日子,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从明年起,市县两级财政要把一定数额的新增财税收入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加快发展,放水养鱼,涵养财源。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组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广泛吸引各方资金。
八、标本兼治,确保优惠政策落实
46、建立优化环境质量评议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两次测评活动,由有关企业对各职能部门的服务状况进行无记名投票,凡测评满意率未过三分之二的单位一次通报批评,二次黄牌警告,三次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47、对群众举报或社会反响强烈的影响环境优化的典型案例,由优化环境领导组牵头认真查处,实行严格的领导责
任追究制。性质特别恶劣的不但要追究具体责任人、具体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48、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抓好执纪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全市要逐步清退临时雇用的执法执纪人员,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
49、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严格兑现落实责任制。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督查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50、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设立优化环境监督电话,一天24小时受理社会投诉。对投诉反映的问题,经相关领导批示后,责成具体问题督促解决。
彭长山201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