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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推荐阅读]

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推荐阅读]



第一篇: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XX发电厂

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企业(以下简称为“本企业”)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统计管理,提高综合利用效益,依照《XX公司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粉煤灰及脱硫副产品包括本企业发电供热生产中产生的干灰、湿灰、灰渣及其深加工所形成的产品和脱硫石膏等(以下简称为“综合利用产品”)。

第三条 综合利用产品的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华电能源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努力扩大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效能,节约能源,降低污染和排放,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二)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运输、排放和弃臵以不影响发电供热的安全生产为前提。

(三)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和销售面向社会,实行市场运作。采取公开竞标等竞争方式,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主业利益流失。

(四)可综合利用产品原则上不得无偿转让。由主业投资并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综合利用项目全部纳入主业全面预算管理范畴,销售利润纳入主业经营利润,实行一本账管理。

产、运输和弃臵工作,确保发电供热的安全生产运行;负责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运输设备的维修、维护和资产管理;代表本企业组织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竞标管理,起草和签订销售合同;负责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统计、计量管理以及货款的回收。

(二)计划营销部。

负责主业投资综合利用项目的小型基建和土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

负责主业投资综合利用项目定岗定编和临时用工管理。

(四)生产技术部。

负责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

(五)安全监察部。

负责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运行和设备检修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财务资产部。

负责综合利用项目的综合利用项目的全面预算管理,纳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建立综合利用项目的内控体系和关联交易行为的审查。

(七)纪检监察室、审计部。

负责综合利用项目的效能监察和审计评价、负责惩防体系的建立和落实。

(八)值长组。

负责合理安排运行方式,确保发电供热运行和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协调一致。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与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一)综合产业部设立专职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二)综合产业部调度人员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综合利用产品的装载和运输的具体事宜。

(三)财务资产部会计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第十二条 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和发货业务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销售竞标与谈判。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采取竞标方式确定购货商。竞标结果报本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省公司批准。未获得省公司批准,不得与购货商签订供销合同。

(二)合同订立。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采用规范的商品销售合同文本,合同条款须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查同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在正式生效前必须履行企业内部会签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三)组织销售。综合产业部调度人员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或销售计划向生产现场负责人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达至财务资产部,由财务资产部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购货商开出销售发票。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价格、数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进行修改、变更的,要事先得到综合产业部和企业法律顾问的许可,并上报省公司同意。

(四)本制度发布后,主业不再向多经企业无偿提供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章 统计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企业在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分选)车间、装卸运输车间加装计量装臵,在运输车辆出入厂通道处加装地秤。计量和衡器具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验和调校。

第十九条

综合产业部应当建立生产、存储、外销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分类统计台账,编制分类统计报表。综合利用产品的月度统计核算报表于次月10日前上报省公司。

第二十条

综合产业部负责开发综合利用产品的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和运输车辆IC卡管理系统,实现装载、调度、计量、统计和出入厂管理的电算化、网络化和自动化,实现单车称重、单车统计、单车结算。

第二十一条

综合产业部设臵专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数据的编报、核对和档案管理。综合利用产品的出入库凭据、结算单据、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

综合产业部应每天与值长组核对粉煤灰产量,每周与购货商核对销售记录,每月与财务资产部核对销货数量和销售收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篇:火电厂脱硫石膏利用的效益分析

目前火电厂脱硫石膏的利用方式:一是未经任何加工,出售给大型石膏板厂。二是加工成石膏球,出售给水泥厂代替天然石膏作水泥缓凝剂、三是加工成建筑石膏,用于粉刷、装修石膏或者用于建筑彻块。

在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措施的推动下,火电厂脱硫装置将纷纷上马,预计我国到2010年将增加脱硫石膏1500万吨左右,浙江省预计在2010年脱硫石膏将达到200万吨,可以预见,从现在起到2020年,全国脱硫石膏的总量会持续增长。对于火电厂来说,需要关心的是:一是能否变“废”为宝,废物转变成资源;二是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尽可能地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本文就脱硫石膏利用的经济效益问题作一分析。

一、脱硫石膏

脱硫石膏又称排烟脱硫石膏、硫石膏或FGD石膏,主要成分和天然石膏一样,都是二水硫酸钙。结晶水、附着水含量≥17%;颗粒细度250~325目;由于石灰石的不同,脱硫石膏的颜色有白色、灰色、淡黄色;脱硫石膏中二水石膏的品位一般在90~95之间;含碱低;有毒杂质少;据国外的综合利用经验和检测结果,放射性符合环保要求。

借鉴国外综合利用成果和我国前期研究结果表明,脱硫石膏的性能可以与天然二水石膏持平,纯度高于天然石膏,细度均匀使用户省去磨细工序和成本。只要选择合适的烘干与煅烧设备,脱硫石膏完全可达到建筑石膏粉的要求,可广泛用于水泥、建筑制品和其它新型建筑材料。

在非天然石膏产区,天然石膏售价高,脱硫石膏由于是废渣利用,价格低,又能享受税收的优惠待遇,具有综合利用的大好商机。

二、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现状

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目前火电厂脱硫石膏的利用方式:一是未经任何加工,出售给大型石膏板厂。二是加工成石膏球,出售给水泥厂代替天然石膏作水泥缓凝剂、三是加工成建筑石膏,用于粉刷、装修石膏或者用于建筑彻块。浙江地区脱硫石膏目前的售价在30元—50元/吨(电厂出厂价)。

三、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的效益分析

1、脱硫石膏供应纸面石膏板厂的效益分析

国外对脱硫石膏的利用已有成熟的技术,大量应用于建材和建筑。随着我国对环保的重视,脱硫石膏的大量产生,国外的一些跨国公司,例如拉法基、杰科、可耐福等大型石膏板厂家看好我国新型建材的商业机会,加快在全国各地布局设点。国内一些大型建材企业也不甘落后,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展开新一轮的石膏板厂投资热潮,纷纷在大型电厂周边布点扩能,为沿海电厂、大型电厂的脱硫石膏利用创造了有利条件。由于电厂脱硫刚刚起步,目前的可供数量远远低于石膏板厂的需求量,脱硫石膏从以前令电厂头疼的废物变成了热俏品,其价格也一路高

歌,从2003年的20多元/吨,2005年底达到了50元/吨。

对电厂而言,出于对市场复杂性的把握,投资又具有一定的风险,直接出售是比较好的选择,有收益又没有风险。但是直接出售的最大风险在于市场的变化,一旦脱硫石膏供大于求,其风险不单单是经济效益,轻则降低价格,严重的话将会失去销售市场,成为废物而承担处理成本,这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也是环境保护的损失。

2、脱硫石膏作水泥缓凝剂的效益分析

我国目前的天然石膏80%用于作水泥缓凝剂,其次才用于制造各类建材石膏。浙江省2004年水泥产量约8000万吨,以4%的掺加量计,需石膏320万吨。如以全国生产水泥10亿吨/年计,年需水泥缓凝剂4000万吨,脱硫石膏代替天然石膏作水泥缓凝剂是一大潜在市场。

根据我们的调研,制水泥缓凝剂的投资成本,如果年产10 万吨的水泥凝剂,大约在2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运行成本约需40元/吨,脱硫石膏售价35~50元/吨,合计成本75~90元/吨,以浙江省为例,天然石膏的到岸价100元/吨,差价10-25元/吨之间。与直接出售相比,还是有增值空间,问题在于:一是增加投资,二是加工企业粉尘污染较大,三是沸腾炉的燃料是煤,在一些城市已经禁止使用燃煤炉。

脱硫石膏制水泥缓凝剂有大的市场空间,如周边有水泥厂或地处水泥生产基地,则制水泥缓凝剂供应水泥厂是首选。

3、脱硫石膏制成建筑石膏的效益分析

制水泥缓凝剂的设备同时可生产石膏粉,脱硫石膏粉的售价约250~300元/吨。如周边有石膏砌块厂(砂加气砌块厂)和石膏粉的市场需求,则可适量销售石膏粉,以提高经济效益。

目前,脱硫石膏作石膏制品原料尚待开发,其中包括烘干、煅烧设备的研发。

三、对电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的几点建议

1、如果能够将脱石膏加工成建筑石膏,由于建筑石膏价格较高,加工成本相对较低,其利润空间较大,每个城市都需要装修石膏粉和建筑石膏粉,特别是对建筑石膏有需求的彻块企业,脱硫石膏加工成建筑石膏是有前景的。但是建筑石膏的市场容量较小,电厂的脱硫石膏量较大,难于处理所有的脱硫石膏,一般而言,电厂必须考虑其它的大用户。

2、如果电厂附近有大型石膏板厂,则电厂可以直接销售给石膏板厂,不用任何加工,也没有市场风险。一般大型电厂之间相距有一定距离,对其它电厂而言,具有运输成本的优势。特别是对当地没有大型水泥企业的电厂,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例如浙江东南沿海的大型电厂,脱硫石膏最佳的选择就是石膏板厂,沿海地区还具有远距离运输的优势。

3、对于附近有大型水泥企业的电厂,其脱硫石膏应该选择作水泥缓凝剂,因为水泥企业的需求量大,一旦脱硫石膏被水泥企业接受,其市场容量极大,电厂的脱硫石膏是供不应求的。这是一个长期和稳定的市场,而且其利润空间也不小于直接销售给石膏板厂。只是需要增加加工设备。

4、对于既有石膏板厂的优势,又有水泥企业优势的电厂,其脱硫石膏的销售是不成问题的,主要考虑的问题,一是利润;二是市场的稳定;三是自己的经营能力。从处理的工作量上考虑,直接出售比较简单;加工后供应水泥厂,需要投资和经营加工企业,但是一旦占领市场,则一劳永逸。

第三篇:粉煤灰综合利用现场会材料

粉煤灰综合利用现场会PPT制作素材 一、三门峡是一座美丽的城市

三门峡市位于晋、陕、豫三省交界金三角地区,有 年的文明历史,坐落在黄河中下游南岸,被黄河第一坝库区环绕怀抱,是一座新兴的中小型工业化城市,也是一座环境优美、山清水秀的旅游城市,素有响誉全国的美称“天鹅城”。二、三门峡火电厂装机容量居河南省第一位

三门峡火电厂位于峡西工业园区,年 月一期2*30万KW/H亚临界火电机组项目开工建设,年 月1#、2#机组相继建成投产,装机容量60万KW/H; 年 月二期2*60万KW/H超临界火电机组项目开工建设,年 月 3#、4#机组建成投产,装机容量120万KW/H;总装机容量达到180万KW/H,一跃成为河南省装机容量最大的火电厂。随着4#机组投入商业运营,集团公司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KW/H,总装机容量翻一番,实现了集团公司组建再造一个大唐目标。

三、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1#、2#机组粉煤灰排放采取湿排运行方式,投入建设灰坝资金4500万元,投入输灰管道建设资金3700万元,建设灰坝总投资为8200元,设计库容20年,每年灰坝折旧费410万元。

1#、2#机组按年均27亿KW/H发电量计算,需燃煤115万吨,出粉煤灰27万吨,渣5万吨,合计32万吨,每年运行费用400多万元,其中:用水量40万吨,用电量180万度,渣处置费50万元,增坝碾压费、维护费、管理费200多万元,折合粉煤灰、渣处置费25元/吨,每年粉煤灰库容费800多万元。

1#、2#、3#、4#机组年发电量将达到 KW/H,年需燃煤 万吨,出粉煤灰 万吨,按湿排运行方式每25元/吨计算,年需要支出粉煤灰库容费 万元。

四、发挥地域优势,走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新路子 在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大力开展综合利用政策的推动下,按照集团公司建立节约型友好型企业发展战略要求,河南分公司、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通过采取“销售、加工、造田”三种综合利用方式,3#、4#机组投入商业运营以来,没有增加1立方米粉煤灰库容,走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新路子。

一是把分选出的一级粉煤灰作为混凝土添加剂直接销售到建筑市场。共分选出一级粉煤灰 万吨,平均单价为 元/吨,实现销售收入 万元,一级粉煤灰占综合利用率 %。

二是由多经公司与三门峡市投资中心以80%、20%比例,合作投资建设了粉煤灰蒸压砖厂。

— — 投资规模 按照年产1.5亿块粉煤灰蒸压砖三条生产线设计,总投资3000万元。采取分两批投入建设方式,首次建设投资2700万元,建成两条生产线年产1.0亿块粉煤灰蒸压砖;根据生产、市场、效益情况,再投资300万元建设第三条生产线。

— — 生产工艺

采用自动配料混合、连续消解、自动液压成型、蒸汽高温高压快速养护、全自动码送等国内最先进技术,对生产环境污染小。符合国家JC239-2001质量标准,是替代烧结粘土制品砖的优质新型墙体建材。

— — 主要生产设备

制砖机主设备。是由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HF-1100全自动液压制砖机,单机年产5000万块。

蒸压釜主设备。是由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生产,设计批号为:TS1237020-2009。

消化仓主设备。是由四川方大新型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FDXHC3200型自动循环式消化仓。

— — 产品的认证。

2007年5月,经河南省建材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监测合格,出据了合格检验报告。

2007年5月,获取河南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

2007年6月,为享受国家免税政策,获取河南省发改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 — 生产情况

目前,经过6个月的施工建设和试生产,目前,配方基本成熟,产品质量稳定,产能逐步提高,销售已经打开,经济效益和综合利用初见成果。

— — 前景看好

三门峡地区年需墙体砖11亿块,三门峡市区、陕县城区、灵宝市区、周边行政乡村辐射50公里以内市场,年需求6亿块砖,市场潜力巨大。年可获利润600万元,粉煤灰、渣综合利用15万吨,减少库容费支出375万元,占粉煤灰综合利用率 %。

三是用粉煤灰填沟造田。用粉煤灰填沟造田 万吨,填沟容积 立方米,复耕造田 亩,占粉煤灰综合利用率 %。

五、综合效益突出

一级粉煤灰的销售抓住郑西高速铁路工程建设有利时机,努力提高一级粉煤灰分选率,增加了粉煤灰综合利用的附加值。

粉煤灰蒸压砖综合利用项目,已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填沟造田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即增加耕地面积、改变耕种环境,又能提高耕作效率和农作物产量,是利国、利民、造福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

节约大量地下水资源。一期水源地有 口地下水井,坐落在一个黄河支流名叫涧河的河道中,据岸边村民介绍,祖祖宗宗靠自流山泉饮水,近些年来地下水位急聚下降,大旱之年几十米深的水井甚至打不上没水,如果不断大量开采地下水,对横跨而过的连霍高速公路、建设中的郑西高速铁路和周边村民生活都将可能产生影响。

从三个方面开展了节水工作。一是二期新建项目水源采用了地表水;二是加大了对废水再利用工作力度,每天处理废水 吨,废水再利用率达到 %,已接近废水零排放目标。三是提高粉煤灰综合利用率,粉煤灰采取湿排方式需消耗水0.7公斤/每吨,每年可节约水 万吨。

通过大力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发挥了社会效应,章显出社会责任,树立了大唐形象。

六、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前景广阔

我们将按照集团公司的发展战备要求,大力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一要把1#、2#机组湿排,通过技改成为干处灰方式。二要扩大粉煤灰蒸压砖生产规模,提高粗灰利用率。三要充分利用地域优势做文章,有计划、有步骤、科学的开展填沟造田。

第四篇: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013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令第19号公布《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综合管理、鼓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5章28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经贸节〔1994〕14 号)予以废止。

目录

1基本信息 2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综合管理 4第三章 鼓励措施 5第四章 法律责任 6第五章 附 则

1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9号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科 技 部 部 长:万 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部长:苗 圩

财 政 部 部 长:谢旭人

国 土 资 源 部 部长:徐绍史

环 境 保 护 部 部长:周生贤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部长:姜伟新

交 通 运 输 部 部长:杨传堂

税 务 总 局 局 长:肖 捷

质 检 总 局 局 长:支树平2013年1月5日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 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 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 作。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 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3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 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 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九条 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 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掌握本地区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6 月底前,将本地区上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 处置方式。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储、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产灰单位自行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建成。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 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 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 3 年储灰量设计,且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产灰单位灰渣处理工艺系统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并配备相应储灰设施。已投 运的电厂要改造、完善粉煤灰储、装、运系统,包括加工分选、磨 细和灰场综合治理等设施。

产灰单位既有湿排灰堆场(库),应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和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新建电厂应以便于利用为原则,不得湿排粉煤灰。

堆场(库)中的粉煤灰应按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在堆场(库)提取粉煤灰,产灰单位应与用灰单位签订取灰安全及环保协议,产灰单位应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 未经加工的粉煤灰(包括从湿排灰堆场(库)取灰点、电厂储装运 设施中取原灰)提供装载方便,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 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 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 量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

4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

(一)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

(二)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

(三)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

(四)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

第十七条 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 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

鼓励产灰单位与用灰单位签订长期供应协议。

第十八条 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 策。

第十九条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 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 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支持。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 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要对项目 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 用效果的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产灰、用灰、运灰、设计、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及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5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违反第十一条规定 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 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灰场(库)非指定区域擅 自取灰,凡擅自取灰影响灰场(库)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 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 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 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同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6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 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经贸节 [1994]14 号)同时废止。[2]

第五篇: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修订)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3-01-05 【生效日期】2013-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2013年1月5日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九条 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掌握本地区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上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储、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产灰单位自行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灰量设计,且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产灰单位灰渣处理工艺系统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并配备相应储灰设施。已投运的电厂要改造、完善粉煤灰储、装、运系统,包括加工分选、磨细和灰场综合治理等设施。

产灰单位既有湿排灰堆场(库),应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和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新建电厂应以便于利用为原则,不得湿排粉煤灰。堆场(库)中的粉煤灰应按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在堆场(库)提取粉煤灰,产灰单位应与用灰单位签订取灰安全及环保协议,产灰单位应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包括从湿排灰堆场(库)取灰点、电厂储装运设施中取原灰)提供装载方便,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 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 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

(一)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

(二)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

(三)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

(四)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第十七条 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

鼓励产灰单位与用灰单位签订长期供应协议。

第十八条 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 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支持。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要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产灰、用灰、运灰、设计、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及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灰场(库)非指定区域擅自取灰,凡擅自取灰影响灰场(库)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同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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