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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因政府收回土地取得地面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原创 :因政府收回土地取得地面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第一篇:原创 :因政府收回土地取得地面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原创 :因政府收回土地取得地面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

税?

2017-05-08 李舟

房地产纳税服务网友情推荐:建筑房地产企业合同控税:22种节税技巧 59个实战案例 欢迎订购!案例:A企业土地因政府规划变更被政府收回,政府同A企业签署土地收回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共计1.2亿元,其中土地补偿8000万元,地面建筑物补偿4000万元。B企业租用村集体土地盖了农贸市场,后该村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城改项目投资主体——房地产公司给予B企业进行了地面建筑物补偿5000万元。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取得的补偿款究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一、原营业税规定营改增前,这个问题的界定主要在于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在上述文件基础上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那么关键在于判断两个要点:

1、是否属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第一个案例中A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交换政府,以土地收回协议为证,属于这种行为。第二个案例中土地不是B企业所有,B企业只拥有地面建筑物所有权(当然由于土地原因未取得建筑物产权证),由于政府收储村集体土地,导致B企业蒙受损失,由实施投资最终实际取得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公司给予补偿,明显不属于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行为”。但B企业租赁土地的行为是否属于国税发〔1993〕149号中界定的土地使用人呢?长期以来存在争议。

2、是否属于征地补偿款?这里理解的分歧是征地补偿款是否包含建筑物补偿款。由于建筑物同土地实质上不能分离,土地收回必然带来地面建筑物的损毁或拆除,因此我们认为地面建筑物补偿理应属于征地补偿款中的合理组成部分。按照这两个标准判断,在营改增之前,案例中的A企业取得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和地面建筑物补偿均属于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所述情况,免征营业税。案例中的B企业稍有争议,由于土地使用权不是B企业的,因此能不能适用免税条款各地理解不同,实务中我们遭遇的大多数情况下,税务机关比照277号文件做了处理,并未强行按照不动产转让征收补偿款的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规定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这个条款明显又回到了国税发〔1993〕149号中的营业税规定,只字不差,只是其中的营业税换成了增值税。但如何理解这句话?如国税函(2008)年277号文那样的解释文件尚未出台,在增值税背景下究竟如何理解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呢?我们的看法是仍应遵循营业税文件的两个标准,具体可能遇到的三种情况如下:

1、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同政府签署了土地收回协议并取得土地补偿,免征增值税;

2、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同政府签署了土地收回协议并同时取得土地补偿和地面建筑物补偿,也应免征增值税;

3、企业租赁土地使用并建造地面建筑物,后由于土地被政府收回,给予企业的地面建筑物补偿,也应免征增值税。

三、营改增后实务中的分歧出现但营改增后各地国税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开始出现重大分歧,典型的如湖北国税,在《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五辑》中做了如下解答:

9、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答: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收入,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7号)的规定:“由于随土地收回的建筑物、构筑物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类不动产的转让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这个文件很显然将纳税人在交还土地过程中取得的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视为不动产转让,要求按照不动产转让的规则缴纳增值税。这种界定代表了一部分税务机关的看法,当然我们认为这是有问题的,补偿收入同不动产转让收入完全不同:不动产转让通常是一种商业交易行为,双方自由交易,约定价款,体现商业意志;而补偿的前提是土地被政府收回,这种收回通常不是企业自愿的,而是政府强制的,企业为了服从大局被迫做出的一种牺牲,严格讲,这压根不能算作一种商业交易。更重要的是,交易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转移的目的是使用或者牟利,而政府补偿是由于要收回土地,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将被迫损毁,物理形态都无法存在,谈何交易?原营业税时代所制定的免征营业税政策本就是对于企业补偿的一种优惠待遇,现在营改增后上述条件和情况并未发生任何改变,取得建筑物补偿就要比照不动产转让缴纳增值税,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显失公平。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补偿收入增值税明细政策未出台前,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应尽快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按照免税情况处理实施。作者 李舟

来源“李舟财税圈”

第二篇:政府收回土地法律分析

问题:因签订入园协议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后期无法达到入园的投资条件,政府收回的可能性及依据,法律分析。

六、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展开。。。程序条件

一、土地收回可能性

限期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市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依法收回土地。已缴纳土地款的,按供地价格等价收回土地,对地上建筑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后收回。

二、回收条件经省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闲置地回收除外):

⑴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⑵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⑶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⑷因单位撤销、适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⑸公路、铁路、机尝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三、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属1999年1月1日以前省政府授权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由厅批准)。

四、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办理规程

⑴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⑵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报批时需加附如下材料:

(A)回收土地申请书;(B)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C)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D)土地现状调查资料;(E)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

(3)土地经依法批准回收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第三篇:房地产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某楼盘完成了75%的销售量,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均实行核定征收,公司决定将公司整体产权(包括未销售完的开发产品及其他资产)转让给乙公司。对剩余的25%的楼盘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42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如果将一全资子公司整体产权转让,也相当于是将股权全部转让(该子公司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这种情况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都(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也就是说,整体资产转让对转出方来讲也算是一种投资行为。

国税函[2002] 16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关注公众微信号:qx***分享更多地产财税专业知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 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作出以下分析: 营业税方面: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因企业只是股东的改变,没有涉及产权的转移,所以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股权转让价与原账面投资价的差额部分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剩余的25%的楼盘不构成视同销售,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等

同时必须注意:国税函[2002]420号及国税函[2002] 165号文件已全文废止。

第四篇:个税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代扣个税取得返还手续费是否要交增值税目前尚无明文规定,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有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风险。

正方: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企业收到该笔返还款时,应如何使用?收到和使用时还需缴纳哪些税款?

一、手续费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二、手续费涉及的税款(一)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0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款,再奖励具体代扣代缴工作人员时,只要以下两种情况的人员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1、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

2、重庆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具体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办税人员。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地区和行业内从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办税人员取得的奖励款,仍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031号)第一条规定: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016年5月1日后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不复存在,我们不再考虑。上述文件仅针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其他企业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款属于上述规定中提供“中介代理”服务取得收入,且该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情形,因此,企业取得的上述手续费返还款应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属于境内发生的呢?是。属于有偿提供服务吗?是(尽管该有偿是基于一种法定义务,但36号文并未规定纳税人因履行该法定义务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或免征增值税)。

满足了上述条件,说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返还款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且不满足不征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因此,该手续费应按正常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针对此问题,深圳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已经给予了明确答复。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第四条规定: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生活服务业部分)》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反方: 【问题】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地税局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即:代扣代缴行为是征管法赋予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若未按规定履行扣缴的法定义务还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纳税人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示】

此规定是湖南国税的执行标准。目前关于“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地税局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各地有不同执行口径,内蒙古、河南、福建、深圳国税认为“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湖北国税认为不需要缴税。国家也未有明文规定。具体是否缴税,XXXX网校小编提醒大家,还是应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免多缴税或少缴税。

第五篇:企业取得社保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索 引 号:

所属类别: 【企业所得税】 发文机构:

发文日期: 2004-08-11 名

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号: 财税【2004】第139号 有 效 性: 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社保补贴收入要计税吗?

现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因此,如贵公司收到的社保补贴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回复人:12366咨询员

时间:2009-11-10 15:23:24.0

社保补贴收入要计税吗?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09-04-16 17:18:06

您好!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附件: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 1 6号)的有关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7号),文件明确了企业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的有关问题,并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一、明确了困难企业的条件 困难企业应符合下列4个条件:

1.企业和职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一年的缴费义务;

2.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主要是指外向型的、对外依存度高的加工制造业企业及服务业);

3.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4.2009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

二、明确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标准及人数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为: 第一,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第五档的标准,每人每月为562元。

第二,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失业保险补贴1%。

一是,企业各项保险缴费基数如低于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应按实际缴费基数核定补贴金额。

二是,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不予补贴。三是,农民工如按1%缴纳医疗保险的,按实际缴费比例予以核定补贴金额。

第三,享受补贴的人数。文件规定:企业申请补贴人数为本企业实际待岗人数。而待岗人数分两类计算,其中:一类是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的人员,按100%计算人数;另一类是因企业生产不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的人员,按轮班作业总人数的50%计算。两类合计为待岗人员总数。

第四,享受补贴的期限。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审批期限为2009年4月1日—12月31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首期拨付一律为3个月,3个月后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再行核定。

三、规定了企业申请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第一,企业的申请。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向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第二,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共9项:

一是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包含了企业自然情况、企业申请情况、初审机构初审意见、市里会审意见等4部分; 二是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 三是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方案需经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案中应包括企业自2009年以来的实际裁员情况、稳定就业岗位情况、恢复生产措施等主要内容; 四是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待岗协议的复印件; 五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是企业资产损益表复印件;

七是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 八是生产订单减少或销售额下降的说明材料;

九是企业声明。要求企业在申请补贴时,作出真实提供各项材料的声明,以及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因企业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这项声明将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定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审批时限

整个审批分为初审和审批两个阶段。按照“方便企业申报,尽最大可能缩短审批时限”的要求,我们将审批时间确定为10个工作日,其中,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为初审单位,各初审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工作,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下达批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工作由市劳服中心具体负责。初审材料的接收部门为市劳服中心社区就业一处,地址为东城区宽街山老胡同8号412房间,联系电话为84018295、84018286-8223。

五、监督检查

第一,企业应据实申请各项补贴,不得虚报、瞒报。在享受补贴期间,企业不得裁减职工。对企业存在违规操作、违反承诺的,企业职工及社会各界可以向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举报。

第二,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应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企业了解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稳定就业情况,按照规定严格审批。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效率。

第三,加强对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补贴的、违反承诺裁减员工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责成初审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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