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手册
律师事务所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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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二00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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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落实规章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之本
律师事务所
主任: 地址: 电话: 传真: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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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忠于法律
实事求是 秉公办案
拒礼拒贿 刚正不阿
不畏权势 不徇私情
服务周到
团结协作
文明礼貌
勤奋学习
遵守纪律
服从领导
不谋私利
维护信誉
追求高效
谦虚谨慎
精通业务
严守秘密
接受监督
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
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领导:
一、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带领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全面负责全所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
三、召集全所行政、业务会议,传达上级批示安排全所工作。
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解聘律师和工作人员。
五、审批财务支出。
六、决定所内机构设置,并决定负责人。
七、审查批准各类案件受理,签批分配案件的承办律师,审批减、免、缓交案件收费。
八、安排好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
九、对所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律师岗位责任制
一、律师必须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服从各级行政机关、律师和主任的领导。
二、律师的职责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律师要努力完成集团和所下达的目标任务。
五、律师要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所里的政治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这是搞好律师业务的前提。
六、律师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所里的业务学习,在懂法、知法的前提下,要切实提高语言、文字水平,成为既有良好政治素质又有很强的业务素质的律师。
七、律师在为社会服中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所里要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特别要严格执行收费制度,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八、律师要养成很好的工作作风,团结周围同志,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为所和为律师职业争荣誉。
学习制度
为了提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制定本制度。
1、学习时间为每周五下午。
2、学习内容: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法律、法规、规章;
3、学习由主任或主管学习的人负责组织,办公室派人考勤并记录。
4、所内律师无故不得缺席。无故缺席者要按当日学习内容在笔记本上写一扁不少于六百字的心得体会。
受理案件制度
1、凡所内收案应由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
2、律师受案时,应填写《案件审批表》,在“案情摘要”栏内,须由当事人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在审批时应发给当事人《反馈意见表》。
3、案件受理费或手续书由主任或办公室核定。
4、律师同当事人或当事人自己凭《案件审批表》到财务处交纳案件受理费,财务处出具收据。
5、律师凭《案件审批表》及收据到办公室办理受案手续和盖章。
6、办公室审查后,应将所收案件情况输入微机系统存档。
7、当事人申请减免费用应书面提出,经承办律师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
8、律师应无条件受理法律援助中心和所里分配的法律援助案件。
律师办案制度
为使律师办案规范化,制定本本制度。
1、律师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就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应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4、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主动、及时地同委托人和办案单位沟通,满腔热忱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5、律师应严格审查诉讼证据,主动搜集证据,并及时送交办案单位。
6、律师应及时阅卷,并制作笔录。
7、律师办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包括代理词、辩护词等),并将副本立卷。
8、律师应及时取回结案的法律文书,并立卷、归档。
咨询、代书制度
一、咨询
1、律师咨询应做到用语规范、简练、平易近人。
2、电话咨询,应节省时间,尽量让当事人来所面谈。
3、信函咨询,律师应做到认真谨慎,严禁使用法律不当,来函应交办公室存档。
4、对来所咨询的当事人,应收取咨询费,如需减免由主任或办公室批准。
二、代书
1、代书须经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当事人咨询指定律师的除外。
2、代书应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客观,适用法律准确,并力求精炼。
3、代书材料应交办公室一份存档。
4、代书应收取费用,如需减免须经主任批准。
案件讨论制度
为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制定本制度。
1、下列案件应提交讨论:
(1)改变定性,无罪辩护及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2)五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3)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4)承办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5)主任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
2、案件讨论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的人负责。
3、案件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不同意见。如承办律师不接受讨论意见,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自带案件除外。
4、案件讨论要有记录,并由承办律师立卷归档。
证据签收制度
1、律师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收复印件。必须收原件的,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用后及时返还当事人。
2、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律师应按《证据签收单》的要求填写并由当事人签字。
3、《证据签收单》由承办律师、当事人各执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其立卷。
律师考核制度
为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制定本制度。
1、凡在我所执业的律师必须持有律师资格证和执业证。
2、应聘律师需经主任面试、笔试、口试,合格者方可在所见习。
3、见习期为6个月,考察合格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4、已聘用的律师需要接受主任不定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年中和年末进行两次考核,包括全所律师评议和当事人反馈意见,作出综合考核意见,对不合格者,主任有权解聘。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律师要尽职尽责地向社会提供最佳法律服务,对工作不负责和委托人提出意见的律师,除分清责任、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外,律师事务所和责任人要向委托人赔礼道歉或退还律师服务费或给予赔偿,同时,还要对失职律师进行经济处罚。
1、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律师的职责;在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应载明计算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及支付时限等。
2、在代理过程中,委托人因可以理解的原因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相应从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中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3、由于律师过错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4、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负责赔偿。而赔偿的方式和金额,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和委托人协商解决为好。
5、律师事务所在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服务费及赔偿金额等方面发生纠纷而又无法解决时,应交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6、由于律师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服务费或对委托人进行赔偿,对有过错的律师要给予经济处罚,责任人除全部退还提成金额外,要分别承担退还的律师服务费和赔偿数额的5%和10%作为罚金。
7、本制度为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和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律师服务承诺制度
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向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制定本制度。
1、做到当事人一进律师所有人热情接待,案件认真登记,咨询和代理案件,有律师耐心解答和受理。
2、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调查取证,按时出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律师办案中,有过错,严格按《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处罚。
3、律师办案过程中,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和受礼受贿。
4、为确保律师办案质量,防止疏忽,对承办的较疑难案件或影响较大案件,要经过集体讨论,并可邀请委托人参加。
5、公开收费标准,不准多收费,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现象发生,并制定和公开“收退费管理办法”和“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6、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经所主任批准,对代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案件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要优先代理,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代理费可减、缓、免。
7、成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设立、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值班人员和电话。
8、办公场所做到整洁、卫生。接待人员和律师服装整齐大方,挂牌上岗,语言行为文明礼貌。
档案管理制度
1、办案卷宗要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管理,按国家档案局统一标准,落实档案管理标准。
2、律师业务装订顺序,按照司法厅统一规定顺序进行,做到材料顺序规范,目录准确,用纸统一,达到书本化。
3、档案统一编号入档,建立借阅制度、查档制度、调卷制度。严格按规定制度管理。
4、呈上启下文件、报告、总结等文字材料,同时纳入档案管理。
律师提成制度
1、所里分配的案件按40%提成,律师自带案件按80%提成。如将自带的案件交给其他律师办理,可按30%提取信息费,承办律师按所分配案件提成。司法行政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所里分配案件当事人如再来找原承办律师办案的,应属所回头案件,但给承办律师一定的奖励,提成增加10%。
3、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介绍亲友来找同一律师办案的,也应属所回头案件,给承办律师一定奖励,提成增加10——20%。
4、自带案件是指自己开辟的案源或凭自己的关系当事人找来的。
5、如律师将其他案件说成是自带案件,所里要扣回双倍的多提成的部分,而且有权在二个月内不给该律师分配案件(包括咨询或代书)。
考勤制度
1、律师、工作人员要树立严格组织纪律观念,凡因病、事假不能正常履行律师职务者,应提前向主任报告。
2、律师外出办案应填写外出办案报告,外出后因故不能按期返所的,可通过电话报告。
3、请假报告应写明事由、时间、经主任批准后方可离所。
4、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
财务会计工作要遵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及行业会计制度进行工作。
1、出纳工作制度
(1)收款:收取律师代理费必须根据主任批示的“案件收结审批表”办理收款手续。
(2)付款:支付现金或银行支票必须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主任批准签字后支付款项。
(3)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支事项要及时入帐,每日核对,做到日清月结。月终与银行对帐单及会计总帐必须核对相符。
(4)严禁开具空头支票。
2、会计工作制度
(1)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之规定设置本单位的总帐以及有关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等分户明细帐。
(2)会计工作要根据记帐凭证正确及时的记帐、结帐、报帐、对帐,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按照规定及时的编报会计决算报表。
(4)按税务局之规定,每月10日前提报税务申报表,并缴纳税金。(5)每月末总帐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额与出纳员核对相符,以保证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数额准确无误。
3、会计审核制度
(1)每月末对本月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主任签字、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记帐凭证与汇总表,汇总表与会计帐簿之间是否平衡。
(2)每月末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审核。按总帐的现金余额与库存现金实物核对,按总帐的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3)每月末对律师收费的发票进行审核。按收费发票的存根对本月的收入发票逐一进行核对,以保证收入记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打字员责任制度
1、工作人员应保持服装整洁,接待时应用文明礼貌用语。
2、工作积极热忱,不受情绪的影响。
3、打字员打字应达到每分钟90字以上,错字率不超过3‟。
4、机器应定期保养、维修。
5、凡律师执行职务需要打字、复印的应免费,其他情况应按对外价格收费。
6、收费应开具收据。
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1、所内建立图书资料阅览登记制度,律师查阅图书资料应在阅览室内,如需复印应出具借条并及时返还。
2、借阅人员应保持图书资料的完整、清洁,严禁乱涂乱画、折叠、剪裁。管理员产如发现应予制止。
3、图书资料的管理应做到防火、防虫、防霉变。
4、由于管理的原因致使图书资料丢失,管理员应按价赔偿。
5、严禁在资料室进行娱乐活动。
电话使用制度
1、律师在所内工作期间,应避免打私人电话。
2、电话咨询应尽量节省时间。
3、未经主任允许,禁止打长途电话。
4、未经主任允许,不得擅自发送长途传真。
奖惩制度
为加强队伍建设,做到奖惩严明,制定本规定。奖励:
1、超额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坚持优质法律服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所表现突出的律师给予奖励。
2、在法律服务中有探索精神,有理论专著,并且指导实践产生了效能,拓宽了服务领域,提高了全所竞争优势,应予奖励。
3、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及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应予奖励。
4、坚持正义、秉公办案、刚直不阿、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者应予奖励。
5、奖励方法:评所先进工作者;推荐省先进工作者;年终给一定物资奖励。
处罚:
1、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承办案件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处罚。
2、不认真贯彻执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按惩戒规定处罚。
3、不执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律师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4、违反法律工作之规定,予以处罚。
5、处罚方法:批评教育;公开检查;警告;记大过;申请吊销律师执业照;辞退;解聘;扣发效益工资;执行过错赔偿。违法者交付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浙江****律师事务所
规 章 制 度
文 明 服 务 标 准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为优化工作质量,树立律师新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敬业爱岗,讲奉献、讲正气、讲文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在执业活动,举止文明,语言规范,衣冠整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3、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尊重同行,禁止不正当竞争。
4、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6、廉洁自律、禁止私自收案、收费,不得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额外报酬和馈赠。
7、建立赔偿制度,认真对待当事人投诉并及时处理,诚恳接受社会与当事人监督。
8、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9、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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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
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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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
收案制度
第一条 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事务所章程,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事务行客户部负责收案工作。第三条 收案程序
(一)咨询阶段。律师了解案情,决定是否收案,协商费用。
(二)委托阶段。签订委托合同、交纳费用。
第四条 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
律师应自觉遵守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的“六条禁令”,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收案、收费。
第五条 事务所建立业务收案登记薄,分类编号。
业务按刑事诉讼案件、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项目顾问、常年顾问、咨询、代书分类。
第六条 事务所按照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送业务统计报表,事务所主任对报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
第七条 事务所收案时,客户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如准备接收的案件与事务所已经接收的案件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告知委托人,原则上不再收案。
如委托人仍然坚持委托,事务所可以收案,但必须指定不同的律师办理。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
对于存在明显败诉风险的诉讼仲裁案件,事务所有权决定不予受理;诉讼风险明显,但委托人仍然要委托的,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
第九条 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委托人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事务所各存一份。第十条 事务所原则上统一分配业务。
对委托人有指名要求的,事务所一般满足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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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
合伙人会议制度
为提高议事效率,实现决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由主体合伙人组成
二、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订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2、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预决算方案和律师事务所分配方案;
3、提出主任候选人名单,决定吸收、开除合伙人;
4、决定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5、制定修改合伙人协议;
6、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事宜;
7、根据律师公议决议制定具体方案;
8、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其它需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争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会议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后归档。
五、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文件,经主任签字后,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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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
律师会议制度
律师会议是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及其它工作人员组成。
一、律师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律师会议季度召开一次。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议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参加人员应该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准时参加会议的,应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
三、律师会议讨论以下重大事务:
1、贯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任务的方案与措施;
2、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3、制定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规章制度;
4、选举、罢免正、副主任;
5、对重大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6、组织业务学习。
7、重大财务预、决算、分配等问题提出建议性的方案。
8、其它认为应由律师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议应由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参加。
五、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参加人员的意见,作出会议总结,在会后三天内完成书面的会议纪要。
六、事务所全体人员都有义务自觉服从律师会议的决定和履行律
师会议的决议。
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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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
主任审批受案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业务由所统一收案,专人收费。
二、律师受理各类案件,必须先登记好案件受理表,写好承办律师意见,报请主任审查批准。
三、主任审批案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指名的要求,指派承办律师。
四、案件未经审批,律师不理办案,内勤不得办理手续。
五、受理案件应分类及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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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
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本所对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接受代理下列法律事务属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报告:
1.因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2.起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 3.涉及国家安全的; 4.涉及邪教问题的; 5.重大涉外的;
6.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曾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
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重大、敏感事件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本律师事务所。本所会在24小时内书面呈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律师协会。
三、本所严格执行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处置指导意见。
四、本所在重大、敏感事件处置结束后5日内,将处置结果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为原则。
二、各项业务收费,由主任审批,财务收取并开具正式税务发票。
三、秉公收费,一视同仁,先收费后办案。
四、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受理盖章。
五、法律顾问单位收费,按法律顾问协议收费。
六、根据案情可协商收费,但必须签订协商收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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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
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账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账薄。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费经常性开支。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评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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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
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发挥全所律师群体优势,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社会对律师办案的高质量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中,遇到疑难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法律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
二、需集体讨论的案件:
1、涉外案件;
2、公诉案件作无罪或改变定性辩护的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
4、主任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三、承办律师必须如实汇报实情,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证据,并对事实负责。
四、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填写《案件讨论表》,如实记录讨论情况及最后结论意见,并在结案中归档入卷。
五、讨论案件,一旦在会议上形成结论,承办律师应将会议讨论作为辩护或代理意见,如有重大变化,承办律师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否则,在审理过程中如因承办律师错辩或错误代理致使本所声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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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廉洁执业监督制度
为维护律师的声誉,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风特制定本准则:
1、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案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3、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
4、律师应当注重执业道德与执业修养,敬业勤业,讲求实效,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事务所形象。
5、律师应当诚实信用,热情勤勉,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6、律师应当保守执业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和隐私。
7、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8、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据执业所应具备的律师知识和服务技能。
9、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查处投诉制度
为了规范和有序地办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现将接受和办理当事人投诉律师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所接受和认真办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投诉电话
0579-82382061)。
二、接到投诉电话和书面投诉后应立即报告主任,并记明如下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姓名;
3、被投诉人执业违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4、接受投诉的时间、受理人;
5、初步处理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
四、被投诉的律师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同时允许被投诉律师申辩。
五、处罚
1、对于构成违纪的,立即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作出处理意见;
2、在投诉的问题中,凡涉及退还代理费和追偿赔偿金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先由律师事务所如数支付,然后由律师事务所追究律师个人的责任。
六、受理的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查处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四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五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六条 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
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第七条 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经审查和备案,方可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八条 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豁免: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第九条 本所的不同律师,从事本办法所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豁免,并且应避免与本所内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当事人进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相关信
息材料的披露,以防止因利益冲突而给相关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十条 豁免函必须以书面形式。豁免函应当载明本所已向当事人告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应当由拟委托的当事人签字且有明确同意本所进行代理的声明。
第十一条 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办法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7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本所对于拟委托的法律事务实行利益冲突查证制度。本所建立统一的当事人资料档案。本所在收案前,由专人负责对拟委托的当事人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由负责审批的合伙人进行批准后,方可与拟委托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查证未能证明无利益冲突前,本所律师应尽量避免知道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实质性、保密性信息,以避免事实上构成利益冲突而不能代理其他当事人。
第十三条 查证按如下程序进行:律师须保证在有可能代理潜在业务之时至不迟于接受代理之前,对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委托事务:
(一)提交审查。填写客户资料详细情况调查表,并将其报客户部,进行资料库查证;同时在管理软件上,发送审查申请。
(二)审核。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完成初步查证工作,填写“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查证表”,并将查证结果报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查证结果反馈给查证律师。
(三)查证的记录和最终结论,须由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经办人员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存档,一份交由查证律师。
第十四条 本所对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履行管理职责,针对本办法所列利益冲突的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
一、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
二、查验相关委托人豁免文件;
三、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四、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 因违反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办法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本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应当对该律师进行追偿。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收益分配制度
第一条
本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
本所收益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同时兼顾律师事务气长期发展的重要。
第三条
本所执业律师采取预发效益工资形式。
本所辅助人员采取相对固定工资形式。
第四条
本所聘请兼职会计一名,专职出纳一名,按国家规定收款、计账,交纳管理费、税金及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基金、业务培训基金等。
第五条
财务支出必须经主任批准、签字予以支出或报销。第六条
律师效益分配及奖惩办法,按合伙人会议制定的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合伙人会议对本预算、决算有批准、审核权。
文书、资料管理保密制度
文书、资料、档案,他起着上请下达、桥梁、纽带作用,能真实反映一个部门的特点和面貌,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定。
一、上级来文:做好登记、承办、催办、传阅、传达工作。
二、发文:根据合伙人会议或所务会议精神,拟搞、领导签发、文件编号、密级、打印、校对、装订、用印、发送。
三、收集整理:为利于查找和保密,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讲行整理、签定、立卷、归档。
四、要求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党的方针、政策、具体规定、要求、批复。
2、本所召开的各种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总结、报告、发言稿、会议记录等。
3、律师执业评查,律师注册,律师先讲事迹等资料。
4、工作活动中其他需归档的文件资料。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承办律师在一案结案后,应将案卷规范装订成册,规范案卷管理。
一、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内勤人员协助。
二、律师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分别归档。诉讼类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代理三种。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四、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立卷顺序按照律师事务所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执行,一般顺序为: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委托书或法院公函、委托代理合同、事务所函;
4、收费凭证;
5、起诉状或原审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申诉)状;
6、答辩状;
7、询问笔录;
8、阅卷笔录;
9、调查证明材料;
10、集体证明材料;
11、出庭通知书;
12、庭审笔录;
13、辩护词或代理词;
14、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5、判决后会见当事人笔录;
16、办案小结;
17、封底;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鼓励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及业务培训办法
为了积极开展本所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研究工作,提高本所律师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所律师均有参加业务培训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律师撰写法学研究论文或律师实务研讨文章。
二、对在报刊上发表上述论文、文章的律师,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冠以所名的加倍,对获奖的给予加奖。
三、支持律师自我进修、参加研讨会、交流会、论文证会等,以利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水平。
四、凡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知名度的建议或方法等,经合伙人会议认可,给予一定的鼓励。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律师接爱委托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按该案已收取委托代理费用全部返还。
2、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150%返还代理费用。
3、由于承办律师的失职,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诉讼时效的,加倍返还所取的代理费。
4、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倍返还代理费用。
5、由于律师过失或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先负责赔偿,并在三个月内负责理赔。
6、本所将对过失或违法执业的律师进行追偿,并给予一至五倍的经济处罚,且酌情按照《律师惩戒规则》,提议予以惩戒。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1、所内的一切办公设备、装备属公共积累,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2、借阅公用的图书资料,出具借务,查阅后请速归还,因不慎遗失,按价赔偿。
3、公共的办公设备、装备应合理使作,充分发挥其效能。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公章、介绍信管理制度
1、公章、介绍信必须专人保管。
2、使用公章、介绍信必须由主任审批,未经批准同意不得加盖公章。
3、出具介绍信,要如实填写用途和日期,主联与存根联内容必须一致。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考勤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加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本所律师、工作人员及律师实习生均适用本制度。
二、凡本所人员均应准时上、下班。
三、律师因公外出,应说明去向,以利于及时联络。
四、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作好本职工作的交代,以不影响办公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本所人员因事请假,须经主任批准。
六、本所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所,应及时联系,并告知去向。
七、违后本制度,视情节予以处罚。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应自觉承担法律援助业务,不得拒绝办理,并保证办理质量。
二、在办理法律援助义务时,应遵守收结案审批登记制度,并做到尽职尽责,及时、有效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授人的合法权益。
三、由各级法院指定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回复,并认真负责履行辩护职责。
四、律师对下列情况提供法律服务,应当酌情减免费用:
1、因工伤请求赔偿的;
2、请求赡养、抚育、抚养而经济困难的;
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4、确属生活困难的,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并能提供证明的;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五、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住宿费,交通按实报销。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浙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办案质量的科学管理,使律师办案质量跟踪管理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对这项工作负责,并贯彻落实。第三条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将《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交给当事人,案件办结后让当事人填写好《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交回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在立卷归档时,应将《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进行附卷归档。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律师收案风险告知制度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时,承办律师一个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案件材料,应如实地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由承办律师制作谈话笔录,并委托人签字或请委托人通过其他可以存档的方式予以认可。
第二条:风险告知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委托人委托律师时存在的风险:(1)未按时支付律师费的风险。
(2)律师服务范围仅限于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律师有权对超出范围的事务不提供服务。
(3)委托人应当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要求律师违反规定提供服务。
(4)委托人应当遵守律师的职业尊严。
(5)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以个人身份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者私下向律师支付费用。
(6)委托人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律师提供证据,否则,由委托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应承担对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7)律师有权依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8)如果律师履行保密义务,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
亡等严重犯罪或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律师可能被无辜牵扯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可以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2、律师在办理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时,委托人存在的风险:
(1)起诉条件不具备被驳回或不予受理风险;
(2)不交纳诉讼费用被按自动撤诉处理风险;
(3)诉讼请求不恰当被驳回或不被审理风险;
(4)不按规定提起反诉或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被驳回风险;
(5)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风险;
(6)委托代理授权不明被当作无权代理风险;
(7)不到庭中途退庭当撤诉或缺席判决风险;
(8)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被当作举证不能风险;
(9)不提供原始证据被当作无证据效力风险;
(10)不申请评估鉴定承担没有判决依据风险;
(11)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承担举证不足风险;
(12)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承担证言无效风险;
(13)不申请诉讼保全胜诉无财产供执行风险;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风险;
(15)财产保全申请不当要赔偿造成损失风险;
(16)下落不明或无财产中止或无法执行风险;
(17)超过执行期限申请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18)不履行判决承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风险;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主任应当审查承办律师是
否向委托人告知风险,手续是否齐备。如没有本规定要求的风险告知文件,则不予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本所律师在办理完毕委托事项后,应当将委托人已经签署的《告知谈话笔录》或其他告知文件随材料入卷备查。本所将其作为律师业务管理、考核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代理手续应由委托律师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律师或委托人代为办理,否则内勤有权不予办理,因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应向主任说明情况,经准许后予以办理。
第六条:律师如未按规定提前履行告知义务而发生纠纷的,由律所会议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本所律师对因此而给委托人或本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0九年六月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指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第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
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第八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第九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本规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0九年六月
第三篇:律师事务所员工手册
四川天和道律师事务所
员 工 手 册
目录
第一篇
基本制度和行为规范
第一部分
入所须知………………………………………………………………………………
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一、着装……………………………………………………………………………………………
二、电话使用规范用语…………………………………………………………………………….三、公共环境……………………………………………………………………………………….四、个人环境……………………………………………………………………………………….五、电脑使用……………………………………………………………………………………….第三部分
人事管理制度…………………………………………………………………………..一、加盟天和道……………………………………………………………………………………..二、试用期…………………………………………………………………………………………
三、离职……………………………………………………………………………………………..四、辞职……………………………………………………………………………………………
五、解聘……………………………………………………………………………………………
六、续约……………………………………………………………………………………………
第四部分
考勤休假制度…………………………………………………………………………
第五部分
保密制度………………………………………………………………………………
第六部分
财务管理制度…………………………………………………………………………
一、关于交通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二、差旅费的报销…………………………………………………………………………………
第二篇
法律服务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
客户需求评审及收案…………………………………………………………………..第二部分
服务过程运作控制…………………………………………………………………….一、综述…………………………………………………………………………………………….二、案件讨论……………………………………………………………………………………….三、阅卷…………………………………………………………………………………………….四、调查取证………………………………………………………………………………………..五、出庭……………………………………………………………………………………………..六、法律顾问………………………………………………………………………………………..七、法律服务工作总结……………………………………………………………………………..八、法律咨询………………………………………………………………………………………..九、本部分律师需制作的质量记录………………………………………………………………..第三部分
服务质量监控与改进…………………………………………………………………..一、服务质量的监视与测量………………………………………………………………………..2
二、不合格服务控制………………………………………………………………………………..三、改进……………………………………………………………………………………………..四、本部分律师需制作的质量记录………………………………………………………………..3
第一篇
基本制度和行为规范
第一部分
入所须知
1.事务所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
夏季:上午8:45-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45-12:00,下午14:00-17:30 2.遵守事务所礼仪,谦和礼貌待人。
3.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禁止办私事、大声喧哗,不得妨碍他人工作。4.办公区内不得吸烟、吃东西、会客。
5.工作时间衣着大方得体,着职业装。男士着西装或衬衣、打领带,穿深色皮鞋、深色袜子;女士着职业套状、穿皮鞋(不能露脚趾)。事务所统一制作的所徽,必须正确佩带在左胸前。
6.接电话时应先致以“您好,天和道”。通话尽量放低声音,以免影响他人工作。7.试用期满的员工须提前15天向行政部申请办理转正手续。
8.员工离职必须按劳动(聘用)合同的要求提前提出申请,并在办理完理智手续后方可离开事务所。
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一、着装
您的形象不仅体现着您个人的修养和气质,同时也代表着事务所的形象,天和道要求本所的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在工作及履行职务、参加重大活动时,必须着职业装。女士着职业套装、穿皮鞋(不能露脚趾);男士着西装或衬衣、打领带,穿深色皮鞋、深色袜子。
维护本所统一形象,是每一位员工对天和道承担的基本义务。本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在工作期间(含外出公务)、参加集体活动时,必须佩带本所徽章,徽章的正确佩带位置在左胸前。
二、电话使用规范用语 接听电话
电话铃响三声之内,应拿起话筒; 致以简单问候“您好,天和道”,报事务所或部门或个人姓名;
认真倾听对方,如对方通知或询问某事,应按对方要求逐条记下,并复述或回答给对方听;
记下或问清对方通知或留言事由、时间、地点和姓名;
感谢对方打来电话,等对方放下电话后,自己再轻轻放下电话。拨打电话
先将电话内容整理好,确认号码后拨通电话;
待对方拿起电话简单问候后,以同样的问候语回复对方; 作自我介绍,说明要找的人的姓名或委托对方叫要找的人; 按事先的准备逐条简述电话内容; 确认对方是否明白或是否记录清楚;
向对方致谢,再见语,等对方放下电话后,自己再轻轻放下电话。
三、公共环境
在事务所内任何地方吸烟都是禁止的。
请爱护办公家具和公共设施。
请把废纸、废物放入垃圾桶,杯中剩水请倒入事务所外指定地点。
为避免影响其他同事工作,请不要在办公区内大声喧哗。
有来客请带至会议室或洽谈区,客户、朋友一般不得进入律师办公室。
让客人在没有任何我们的员工陪同下在办公区走动是不合适的。
四、个人环境
请保持个人办公位置的整洁,物品要摆放整齐。请不要在公共办公区堆放资料、衣物等物品;
外出办事或下班离开办公位前,请收好所有资料文件,并将座椅推入办公桌下; 下班离开办公室前,请关闭电脑电源;最后离开者有义务检查所有电源(包括电脑、电灯、空调)的关闭情况,如发现未关电源的,应立即关闭,并报行政部。
五、电脑使用
为充分利用事务所的电脑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请您在使用电脑资源时注意: 电脑实行在专人专用,请不要使用他人电脑,严禁非本所人员使用本所电脑; 不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不使用不明来历的光盘和磁盘等存储设备,使用外来软盘要先杀毒再打开; 应定期对重要文件资料备份保存,并定期查杀电脑病毒;
不要私自修改电脑配置。出现故障时应通知行政部安排维修,请不要自行维修; 不拷贝带走电脑中的文件资料,不将所内配置的程序原盘外借。
第三部分
人事管理制度
一、加盟天和道
1.所有人员在入职前须到指定医院做健康检查,并参加职前培训,体检及培训合格后方可入职。
2.报到前的准备。报到时需准备相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律师/司法资格证、律师执业证等)复印件及近期彩色照片2张。
3.报到流程。入职前填写相关人事表格,将相关资料交行政部建立员工人事档案;员工领取办公用品等;办理聘用合同;到所在部门报到。
二、试用期
1.新员工进入天和道后,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2.员工在试用期内,违反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者,根据试用期协议终止试用; 3 员工在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要参加事务所组织的相关考核; 4.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5天提出转正申请,由行政部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提交人力资源委员会批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则予以转正。未通过考核者终止试用或延长试用期。
三、离职
1.员工在离开天和道所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2.未办理离职手续者,要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则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四、辞职
1.行政(含对外关系工作)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行政部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工作手续。
2.行政部门的主管(总监)辞职,必须提前60天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工作手续。
3.律师及律师助理辞职,必须提前60天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工作手续。
4.未提出辞职申请以及虽提出却未获批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
五、解聘
律师和律师助理有以下情况予以解聘: 试用期间不能通过考核的; 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 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的;
执业行为不当给委托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或名誉损害的; 因其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政(含对外关系工作)、财务人员有以下情况予以解聘: 试用期间不能通过考核的; 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的;
因其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续约
有意向与事务所续约的员工,应当在合同期满前提前对行政部发出的续约确认函予以书面确认,如未将续约确认函返回者,则视为不再与事务所续约,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合同期满,聘用(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部分
考勤休假制度
一、作息时间
事务所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5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
夏季:上午8:45-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45-12:00,下午14:00-17:30 律师及律师助理上午8:45考勤,有固定值班任务的律师(助理)应当按照所服务企业的作息时间要求按时上班。
二、考勤管理
行政人员应按时上班;律师(助理)遇开庭、出差、与出差人员约妥时间等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提前一天告知行政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在一个月内累计达到五次(含五次)以上,则视为迟到或旷工。
迟到、早退、当月迟到、早退三次以内(含三次),每次罚款10元。累计四至五次的,扣发当月工资的三分之一;累计五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的二分之一;累计十次以上的,全额扣发当月工资。
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当天作为旷工处理。
三、病假
病假须凭市级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假单才可申请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上班前因病重或急诊无法上班,必须于上班后1小时内告知事务所;上班时因并请假,须得到部门主任(主管)的批准;
病假不计发当天基本工资,并扣发当月全勤奖,但病假可用加班冲抵。
四、事假
申请事假,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
事假不计发当天基本工资,并扣发当月全勤奖,但事假可用加班冲抵。
五、旷工
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或擅离职守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当月基本工资的50%,并扣发当月全勤奖;旷工两天扣发全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3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婚假
入所后完婚的员工可享受7天婚假;晚婚(男25岁、女23岁以上)享受15天婚假。婚假不含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为带薪假。
七、丧假
员工近亲属(父母、公婆、妻子、丈夫、子女)去世,给予三天带薪假。
八、年休假
到本所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享受年休假。律师和行政部门主管每年可享受7天带薪年休假;其他人员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
九、请假规定
请假应事先到行政部领取和填写《请假单》,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交行政部备案。员工请假1-2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或以上由首席合伙人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由首席合伙人批准。
请假在天之内的必须提前2天提出申请;申请2天以上的必须提前3天提出申请(病假除外)。
第五部分
保密制度
客户信息、经营及事务所商业信息是所内员工辛勤劳动的成果,是天和道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保护不严,意味着商业秘密的流失,会降低甚至丧失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天和道员工必须作到:
不在公共场合谈论客户信息或评论客户;
只向直接上级汇报工作,涉及本所商业或经营秘密时应保证无其他人员在场; 签订的合同由财务部保管,未经首席合伙人书面同意,不得查阅、复制;
律师间不得相互打听收费、服务方式、服务进度等信息,也不得向他人打听; 办公区的保密管理:
未经律师允许,不进入律师独立办公室; 妥善保管卷宗,不得放置在开放式书架上; 未经律师允许,不得翻阅律师承办的卷宗; 家属不得在律师办公室逗留;
对客户及朋友的接待只能在会议室和洽谈区进行;
对具有保密性的内控文件要采取保密措施,除财务人员外,不得在财务室内休息、闲聊。
商业秘密就在您身边,请您保护事务所的商业秘密!
守住事务所的秘密,就是守住我们的竞争力,守住我们的未来!
第六部分
财务管理制度
一、关于交通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
1.据实。律师外出办理公事,应在“工作记录单”上详细记录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情况,回来后及时填写交通费报销单。交通费必须据实报销,任何人不得多报、瞒报交通费用。
2.定时。每周发生的交通费用必须在本周星期五下班前交财务部,最迟不得超过下周一十二时,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的报销
1.出差人员出差之前必须到财务部领取“出差申请单”或凭相关通知,经主任批准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按批准金额预借差旅费。
2.出差人员应在返所后的下一周内报销差旅费用,不按时报销者,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逾期一个月者差旅费不予报销。
3.无“出差申请单”或相关通知者差旅费不予报销。4.差旅费标准:
(1)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每天最高报销标准为:省内150元/天;省外一般地区每天280员元/天;省外特殊地区(专指深圳、珠海、北京、上海、广州)400元/天。
(2)出差补助:按途中实际天数,省内50元/天,省外100元/天。(3)长途交通费用以及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据实票报销。
(4)到外地开会、参加学习班的不报销补助费,只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和会务费。
第二篇
法律服务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
客户需求评审和收案
一、收取原则及收案途径
1.本所在收案过程中遵循的原则为:
(1)所有案件实行统一收案,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收案;(2)本所任何人不得为争取案源而进行相互恶意竞争;(3)任何人员不得为争取案源而向客户作不适当的承诺。2.本所的收案途径分为三种:(1)律师收案;
(2)对外关系部收案;
(3)事务所收案:客户上门咨询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我所办理的案件、法律援助案件视为事务所收案。客户上门咨询的案件经首席合伙人审查批准后由事务所统一收案;法院指定的案件凭法院出具的公函收案;法律援助案件经首席合伙人同意后办理收案手续予以收案。
二、律师收案的流程:
1.服务律师应以面谈、电话调查、传真等形式识别客户具体要求(包括委托处理事项、案件事实陈述、预期结果、完成时间、价格等),并记录于工作记录中。如遇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正被关押,无法了解其具体需求)时,则服务律师应向委托人了解基本情况及要求,再持相关在证明会见当事人,向其了解具体情况及要求,并作好会见记录,请其签名确认。识别客户具体要求后,律师应将工作记录内容转记于《收案审批表》中交首席合伙人。
注意:以下案件必须先向首席合伙人汇报,经其批准后方可填具《收案审批表》: 在案件发生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为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重大涉外法律事务及重大涉外诉讼案件;
在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案件的处理方案; 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案件; 涉及下岗职工问题的案件;
涉及企业大规模欠薪问题的案件; 涉及法轮功问题的案件;
涉及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案件; 涉及多户房屋拆迁问题的案件;
其他应当请示后才能接受的案件和法律事务。2.首席合伙人对律师提交的《收案审批表》、相关合同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为:客户要求的合法性、费用是否合理、客户要求提供服务的时间和完成时间、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对于重大、特殊案件,首席合伙人视情况决定是否召集相关部门主任讨论。评审中,如评审人对客户要求的有关内容提出问题或建议的,由律师负责征求客户的书面意见。
3.评审完成后,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承办律师将合同交行政部盖章后交财务部保管。《收案审批表》由承办律师自行保管,于结案后装卷归档。
4.如遇某种原因需变更合同,必要时应重新进行评审。
三、投标的程序:
1.律师获取招标信息应及时与招标单位联系,了解其具体需求和服务内容,并通过提交本所相关资料等方式加强双方沟通与交流;
2.根据招标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编制《法律服务项目建议书》。该建议书应与招标单位的经营范围、业务特点、价格要求及服务要求等相关要求相符,且应包含拟推荐的法律服务的内容及方式、服务律师、建议的律师费及支付方式、业绩与经验、管理等几个部分的内容;建议书经首席合伙人审批合格后加盖公章。
3.律师在呈交投标资料后,应与招标单位的联系人员进行沟通,并根据招标单位的要求对《法律服务项目建议书》建议诶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4.接到招标单位正式谈判的通知后,竞标人员应按规定准备好合同草案,并作好谈判策划工作。参加谈判的人员必须按照本所规定着装,并准时到达谈判地点。
5.谈判完成后,竞标人员应按谈判确定内容备妥合同文本,并填写《收案审批表》,交首席合伙人评审。一般情况下,合同文本应先送交招标单位签署,再由首席合伙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6.如果律师获取的招标信息为非本专业法律服务的,应将该信息汇报至相关业务部门主任处,由该部门主任指派本部门律师与获取招标信息的律师组成服务小组进行投标活动。
7.知获招标信息的人员及进行投标活动的人员应严格保守招标信息,不得在公开场所讨论投标活动,以及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泄露招标信息及投标进展情况。
四、本部分律师须制作的质量记录:
《收案审批表》、《法律服务项目建议书》
第二部分
服务过程运作控制
一、收案
1.收案后,首席合伙人考虑律师的工作负荷、工作能力、专业特长等因素将案件委派至相关律师,如客户已指定的律师首席合伙人应优先选择。
2.在服务的全过程中,承办律师应作好记录,并随时向部门主任、首席合伙人汇报工作情况,同时主动将法律服务进展情况反馈给客户,并与客户经常进行沟通,明确其要求与期望,协调相关部门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服务完结后应向客户解释结果的公正性。
3.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有因客户原因造成本人或者事务所无法完成的事项,可以提出《委托调查申请表》,注明事项、要求、必要性等,交部门主任审批。部门主任批准后承办律师将其交对外关系部,由对外关系部向合格协作方发出《委托调查申请表》,承办律师跟踪委托事项的进度,并对协作结果进行验证。如不符要求则交对外关系部重新进行并相应调整自身的工作。案件结束后,承办律师应在《委托调查申请表》中对协作方进行评定。
4.承办律师应对客户提供的证据进行验收,并登记于《证据验收表》中。该表一联交客户,一联由承办律师保管,在结案时装卷。如验证不合格,律师应将证据退回客户,同时向客户说明希望其重新提供新证据,如其不能提供,则向客户说明责任归属;律师应尽可能不收取证据原件;承办律师负责对验收后的证据进行保管;如发现后缺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反馈客户并协商处理。律师对证据应进行保密控制。
二、案件讨论
1.以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进行案件讨论(如应提交而未提交讨论,事务所将据其后果按本所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涉案标的为人民币3000万以上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有政治影响的案件; 案情复杂、案件内容涉及人、、事较特殊、难度大的案件; 争议较大或比较典型的案件;
委托人在10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法律事务; 行政诉讼案件;
无相关法律支持,国内外均无相应案例参照的案件; 拟作无罪辩护、改变定性的案件;
需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的非诉讼案件; 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办律应在《收案审批表》“案件性质”栏注明,行政部相应在《案件一览表》中进行登记,并通知对外关系部和案件内控委员会备案。
3.需讨论的案件由承办律师填写《案件讨论表》向案件内控委员会主任提出讨论申请。案件内控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讨论案件紧急程度及时召集律师进行讨论。
4.讨论时先由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出疑点和难点,以及初步代理、辩护方案和相关法条法规。与会律师对案件当事人是否适格、证据的证明力、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和证据、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如果收集案件的重要证据、案件的最佳处理方案、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由主办/承办律师根据讨论结果决定实施方案。
5.如案件讨论中出现严重分歧,由案件内控委员会主任报首席合伙人组织对案件承办方案进行认证。如果仍存在分歧,则由首席合伙人邀请特别顾问和/或首席顾问组织认证。
6.协办/承办律师负责作好《案件讨论表》,由与会律师签名,并交案件内控委员会主任签名确认。该表由承办律师保管,于结案后装卷。
7.经讨论后的重大、因难、复杂案件,承办律师向客户提交的案件分析报告,代可户撰写的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向法院提交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由主办律师审核,由案件内控委员会主任批准。非诉讼法律服务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提交讨论的,形成的法律意见书应由案件内控委员会在主任审批。
三、阅卷
1.在接受案件委派后以及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新疑问时承办律师应至案件审判法院查阅与案件有关材料。
2.刑事诉讼案件的阅卷内容及要求为:
(1)内容:起诉书、公安预审卷、检察院补充侦查卷、法院调查卷、共同犯罪人的案卷。
(2)要求:弄清起诉书的整篇内容、结构;逐段逐句分析每句话的具体含义;确定哪些问题存在疑点需要查证;预定哪些问题可能成为争论的焦点;起诉书在适用法律上是否准确、适当;起诉书与口供、证据是否一致。
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的阅卷内容及要求为:(1)内容:对方的基本观点:支持这些基本观点的主要论据;双方对案件诉讼标的主要分歧点和处理经过;有关证人、证言的关键部分;人民法院调查结果等。
(2)要求:核对事实;审查证据;分析对方的意见和观点;研究相关的法律。4.行政诉讼案件的阅卷内容及要求为:
(1)内容:原告人起诉的诉讼材料;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决定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处罚执行手续的材料;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材料;被告的答辩材料;人民法院的调查材料。
(2)要求: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要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真实性程度如何;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涉及行政赔偿的请求是否有依据,是否正当合法;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及其违反性与不正当之处有哪些;证据的确实性是否充分、合法;
5.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摘录或复制,应作到重点突出、规范严谨,不允许只记大概或自己主观认为的东西。
6.阅卷后,律师应采取大显微法、类比法、牵连法、因果分析法等方法对案件材料进行认真分析,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范围下一步工作作准备。
四、调查取证
1.一般案件由协办律师进行调查取证,重大、疑难案件由主办律师指导协办律师共同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的时机为:案件涉及专门技术性问题,承办律师无法正确判断时;客户提出有利于案件的新证据、新线索而自己又难以查证时;承办律师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承办律师对重要证据有怀疑时。
3.调查取证分为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调查取证。
(1)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分为自行调查取证、委托调查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A 自行调查应首先确定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有:客户、对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员等;主管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其他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员等。律师应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选择不同的调查途径,寻求调查对象主管单位或组织的协助。
B 律师应向调查对象和协助单位出示相应证件和证明,说明调查事项和目的。调查时应告知调查对象注意事项;忠于事实;讲自己所见所闻,知多少说多;全面提供所知道情况及证明材料;作伪证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C 进行引导发问,引导发问应针对需调查的事项,语言通俗易懂,调查人应营造良好的谈话气氛,同时应注意观察对方的表情变化。
D 律师应认真听取调查对象的谈话,不可做其他事情,如需做其他事情要向调查对象说明。记录时应尽量记录调查对象所说的原话。
E 承办律师在自己不能完成调查时,应在举证期限内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主办律师提交调查申请和提纲,说明调查的必要性和调查线索、对虾功能、目的和要求。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承办律师应协助人民法院完成调查。在人民法院完成调查后,承办律师应当复制相关调查材料存档备查。
(2)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调查:
明确调查目的,同时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选择与确定课题。
明确调查课题的具体要求,提出假设,澄清概念。设计调查方案和制定调查计划。
收集资料。
审核与整理资料;
实施实地勘验调查,个别性访问。分析资料和撰写调查报告。向委托人反馈调查成果。运用和验证调查成果。进一步跟踪调查。
五、出庭
1.出庭前的准备:
(1)法律文件的准备:出庭前,承办律师应编制《诉讼文件和证据材料清单》,重大、复杂案件应准备《证据说明》;
(2)证据准备:承办律师应将所有证据、证物准备齐全。
(3)出庭提纲准备:承办律师应就双方焦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证据、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及应对的策略等事项准备出庭提纲。在准备出庭提纲时,尽可能多听取他人的意见。
(4)出庭前,承办律师与客户、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交换意见,必要时应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庭审培训。
2.庭审时承办律师应注意:
(1)按规定着装并佩带徽章,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不得迟到、缺席。(2)举证应注意以下要求: A 准备证据原件;
B 庭前递交法庭或仲裁庭的证据材料,须用指定纸张复印,要求复印清楚; C 在一般情况下,应在证据前面附上证据说明; D 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完整提供;
E 举证或申请调查取证应在归帝国内期限内完成。
(3)法庭辩论时承办律师应注意紧紧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应作到论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应简明扼要、表达准确、语言文明,尽量使用普通话。
(4)调节时,承办律师应注意: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客户出庭时,是否调解应当征询当事人意见;在当事人权益基本得到维护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意见。
3.庭审后的工作:
(1)庭审后,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法庭要求的,承办律师应在法庭要求时间内提交书面 辩护词、代理词。
(2)根据庭审情况向当事人分析案件有利、不利之处,并提出相应对策和方法。(3)承办律师代收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的,应在3日内送达客户,请客户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客户上诉、申诉等注意事项。
(4)承办律师应征询客户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并告知相应权利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应向其作出法律解释。
(5)承办律师在案件完结后,应进行书面总结形成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由部门主任审批后提交至客户。
六、法律顾问服务
1.法律顾问服务分为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管理:
(1)凡法律顾问费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法律顾问服务须按事务所〈关于贯彻执行主、协办律师制度的决定〉确定主、协办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主办律师应主持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作为服务律师工作分工的依据。
(2)承办律师向客户提供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按事务所规定格式制作,并需由承办律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3)承办律师代表客户向相关当事人出具的律师函,应按事务所规定格式制作,并由承办律师签名交部门主任审批后加盖事务所公章。律师函内容应有相应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允许出具不负责任、不尊重事实、没有法律依据的律师函。律师函应一式数份,一份自存,客户处应至少递交一份,所递交的律师函应由客户授权人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4)在法律顾问过程中,对客户的法律咨询做口头解答的,承办律师应作好记录,记录应存档备查。
(5)律师在审查、起草、修改合同、法律事务文书后,应将审查、起草、修改的合同、法律事务文书保存一份并存档备查(客户不同意备份的除外)。
(6)承办律师对客户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前,应作好充分准备。培训后,应将培训讲义存档备查。
(7)在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如承办律师发现客户的企业经营管理或其经济活动中存在法律隐患时,应向客户提供书面工作建议或报告。
(8)在服务过程中,遇客户重大法律事项而顾问律师不能解决的,应按〈案件讨论制度〉的规定处理。
(9)对客户有时限要求的问题,承办律师应按客户要求期限完成。
(10)在法律顾问期届满前10日,律师应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报告。在法律顾问期满后一个月内,承办律师应对法律顾问期内形成的所有文件立卷归档。
(11)客户需要查阅自身法律顾问卷宗的,应按<律师服务档案管理办法>、〈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办理。
3.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管理:
(1)承办律师应按合同所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容提供服务,不得越权处理。(2)在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法律事项需与客户座谈的,承办律师应作好座谈笔录,并请参加座谈的客户方当事人,参加律师签名确认。
(3)承办律师在计划项目完成后3日内,应向客户提交工作报告。提供服务的工作情况应进行记录,并立卷归档。
(4)其他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七、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1.诉讼案件工作总结:
(1)凡由本所承接的诉讼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在案件审结后写出结案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2)结案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案件的基本情况、律师的调查取证情况、律师的代理情况、案件的判决结果、预测结果与判决结果的对比分析、办案的心得体会、案件的经验教训、相应的立法建议等。
2.法律顾问工作总结:(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总结由主办律师在每个法律顾问期届满前10日内,就法 16 律顾问工作进行总结,完成后提交部门主任审批,之后连同其他材料立卷归档。
(2)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法律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一年来审查合同的情况、处理纠纷的情况、经验与得失分析、下一工作计划等。
3.当合同、法律和事务所自身需要对可追朔性有要求时,本所追朔路径为:
卷宗验收卡-工作总结-法律文书-各过程工作记录-委托合同-收案审批表-客户提供文件
八、法律咨询
1.本所法律咨询工作分为一般法律咨询工作和法律顾问业务咨询。提供咨询的方式包括咨询、信函咨询、来访咨询。一般情况下,本所对非既成客户 不实行电话法律咨询,只接待来访者法律咨询。
2.律师在接到对外关系部接待来访 咨询电话的通知后,无特殊请胯骨内下应三分钟内会见来访人,并保持良好形象。
3.咨询过程中,律师应通过“听”、“看”、“问”、“记”、“析”、“答”的方式对咨询问题进行明确答复,同时应作到态度热情、亲切和蔼、文明礼貌。如遇来访人情绪激动,律师应对其安慰、劝解,使其尽快冷静,对确属冤假错案,应尽力帮助,但不可感情冲动,随声附和;如属无理要求,律师应耐心说服,不应厌烦急噪,态度生硬,甚至严加训斥。
4.客户要求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的,咨询律师应告知客户收费情况并通知对外关系部。咨询律师应按客户要求时间提交书面意见。
5.对于重大疑难问题,律师应告知来访人须研究后答复并明确答复时间,事后经集体研究或请示上级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客户。
6.如发现解答错误,咨询律师应予以纠正并致歉。
7.咨询律师应记录咨询开始的时间及结束时间,并填妥《法律咨询记录表》交客户签名确认。咨询结束后律师将表交对外关系部,由对外关系部通知财务部计算费用。
8.各部门收到咨询信函后应转交对外关系部,对外关系部 主管决定接受咨询的,承办律师应在三日内给出答复函。
九、本部分律师须制作的质量记录:
《委托调查申请表》、《委托调查表》、《证据验收表》、《案件讨论表》、《诉讼文件及证据材料清单》、《证据说明》、《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表》、《法律咨询记录表》
第三部分
服务质量监控与改进
一、服务质量的监视与测量
1.本所对法律服务的监测主要通过服务质量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两方面实现。2.内部评价的评价方式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内部质量审核、汇报和总结相结合、专项检查。
(1)对外关系部对律师服务行为及业务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结果记录于《案件检查记录表》,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则视情况发出《质量异常处理表》。
(2)各业务部门对所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每年进行两次定期检查,并记录于《案件检查记录表》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现象应要求相应人员立即整改,并跟踪验证结果。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除批评教育外,还可采取相应出发,并督促其改善工作质量。
17(3)内部质量审核指由管理者代表按计划组成内审组对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发出《不符合项报告》,责任部门进行相应整改。
(4)“汇报和总结相结合”指服务律师在案件办理中或结案时进行自我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能解决则应及时以工作总结、工作报告或口头汇报请示等方式报告上级,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5)“专项检查”指由管理者代表组织各部门主任对本所法律服务某一或某几个服务过程进行专项检查并记录于《专项检查表》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轻微则要求责任部门立即整改并验证效果。情节严重则由管理者代表发出《质量异常处理表》。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
3.外部评价包括客户评价和社会评价。
(1)对外关系部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具体法律服务的反馈意见,并将其记录于《客户反馈信息登记表》,同时向客户发出《客户意见调查表》。只要《客户意见调查表》中出现不满意项,对外关系部经回访确认后向责任人发出《质量异常处理表》。同时,对外关系部在每年的最后一个月对回收的《客户意见调查表》进行统计分析,对客户满意率低于80%的律师或部门视情况发出《质量异常处理表》。
(2)对于客户投诉,对外关系部应将收到的投诉信息通知责任部门主任,对重大投诉则向首席合伙人报告。责任部门收到投宿信息后应向被诉律师了解情况并分析原因 ;如属不合格服务引起的投诉,由对外关系部发出《质量异常处理表》,事务所对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客户投诉问题不属我方责任或我方无能力解决,责任部门与对外关系部应向客户解释,争取谅解;必要时责任部门应确定补救措施并在明确责任三日内派人采取补救行动。对外关系部征求并记录客户对处置结果的意见。如客户仍有不满,对外关系部须向首席合伙人报告。
(3)社会评价为:之一,本所获得的感谢、锦旗、投诉信及相应机构的表扬、考评等;之二,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所取得的效果。对诉讼案件,承办律师应在结案报告中写明代理工作的效果。
二、不合格服务控制
1.对不合格服务的处理原则为:对不合格服务进行评价与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服务的延续和交付;对不合格服务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2.不合格的评价与处置:
(1)不合格服务分为合同签订前的服务不合格、执行合同中的服务不合格、服务完成后的不合格。
(2)合同签订前的服务不合格对律师而言主要指法律服务竞标活动。此种不合格的评价与处置方式为:如竞标失败,竞标部门和人员应及时了解失败原因,如因本所竞标人员失误导致竞标失败,则由责任部门向有关人员发出《质量异常处理表》由责任部门组织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由对外关系部跟踪验证效果。
(3)通过服务质量的监视和测量发现的执行合同中的不合格以及服务完成后的不合格,由对外关系部进行调查核实(如对外关系部的不合格则由行政部调查),如非律师自身原因造成,则应向相关方耐心说明并取得谅解;如因律师自身原因造成,则由对外关系部发出《质量异常处理表》,由责任部门组织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措施,由对外关系部跟踪验证效果。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调整计划和人员、降低费用、赔偿损失等),报首席合伙人批准后执行。
3.对不合格服务责任人的处罚:
对不合格服务责任人的处罚分为严重不合格服务的处罚和一般不合格服务的处罚。18 本所办公例会为不合格服务责任人的认定机构,认定原则为:一般不合格服务责任人的认定由办公例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严重不合格服务责任人的认定由办公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
(1)严重不合格服务的内容: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律师禁止从事的活动;严重违反本所对客户服务规范的行为;
(2)严重不合格服务的处罚标准:按相关法律规定由有关机关对律师本人进行处罚,且本所立即接触与该律师的聘用合同并由办公例会敦促其解除与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
(3)一般不合格服务的内容:
1)无正当理由,案件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完成任务的; 2)未按《案件讨论制度》规定提交应讨论的案件的; 3)未按本所本部的统一法律文书格式制作法律文书的; 4)向客户索取除合同规定律师费以外的财物的; 5)向客户作虚假承诺谋取代理业务的;
6)违反本所收费制度、财务 制度,挪用、私分、侵占合同费用的; 7)对外关系部工作人员违反本所规定不对客户进行回访、拜访的; 8)对外关系部工作人员违反本所规定不及时对客户进行回访、拜访的; 9)不按主、协办律师管理制度规定承接业务的; 10)承办律师对法律服务过程未作好质量记录的; 11)未要求客户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确认所送达法律文书的; 12)未及时向客户交付有关法律文书的; 13)仪表、着装不符合规定的; 14)服务过程中,讽刺、挖苦、辱骂当事人的; 15)拒绝按照本所安排相互恶意竞争业务的; 16)无正当理由拒绝、懈怠本所安排的法律服务业务的; 17)遗失当事人提供的一般性证据的; 18)以任何理由拒绝返还或拖延返还客户证据的; 19)对当事人提供的有价值、有证明力的新证据、新线索懈怠查证的。20)签订合同前未向当事人提交客户须知的; 21)不合格服务被查实后,不按规定向客户解释、致歉的; 22)调查取证应作记录而不作记录的; 23)应当阅卷而未阅卷的; 24)漏阅重大案卷及案卷材料的; 25)未按规定编制证据说明、证据汇编的; 26)庭审中承办律师之间观点不一的; 27)法律咨询意见(建议)错误的; 28)未按要求对不合格咨询采取纠正措施的; 29)未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向当事人作虚假汇报的; 30)未对客户提出的证据进行登记、验收的; 31)对有明确期限的法律事务,未按期处理的; 32)未按本所规定向客户提交法律文书的; 33)接待不周,致使客户强烈投诉的; 34)对外关系部工作人员对客户投诉处理不及时的; 35)违反《作业规范》、《程序文件》所规定的其他行为,本所办公例会与会成 员过半数认为应予处罚的。
(4)一般不合格服务的处罚标准:处罚等级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聘用或除名,两次书面警告即给予记过处罚一次,并罚款300元,两次记过即给予记大过处罚一次,并罚款500元,记大过两次立即解除聘用关系或除名,并处以1000元罚款。
(5)所有处罚均记入律师个人档案,并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且首席合伙人可根据不合格服务严重程度决定暂缓律师年检注册。
三、改进
1.改进包括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2.纠正措施的流程为:识别不合格-分析不合格原因-制订措施计划-实施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效果-巩固保持成果
(1)识别不合格包括:通过对服务质量的监视和测量识别的不合格、内审中发现的不合格、管理评审所发现的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的情况。
(2)责任部门应对识别的不合格进行原因分析,如同时涉及几个部门,对外关系部应报首席合伙人组织召开律师会议。
(3)责任部门应制定《改进措施计划》,报部门主任审批。重大纠正措施,由首席合伙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并制订《改进措施计划》。《改进措施计划》交对外关系部登记于《改进措施一览表》。
(4)责任部门及配合部门按《改进措施计划》的内容、要求安排实施,并记录结果。
(5)由对外关系部(必要时会同审核员或提出人)跟踪检查,验证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符合要求时在《改进措施计划》上签字认可,如不符合要求应由责任部门进一步分析原因,并按上述程序执行。
(6)对外关系部将经验证有效的措施通过《改进措施计划》发至相关部门,由其实施控制,保持其有效性。
3.预防措施的流程为:识别潜在的不合格-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计划-实施及报告-验证-巩固保持成果-提交管理评审。
(1)预防措施的信息来源包括:服务质量统计(如调查表)、市场分析、客户满意等;以往的内审报告、管理评审报告;以往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改进措施的执行记录;相关方(如客户、政府机构等)对事务所的审核、检查、评价记录等。
(2)发现潜在不合格时,须填写《质量异常处理表》,按预防措施涉及的风险程度分别由对外关系部、首席合伙人决定采取预防措施的步骤和计划,由对外关系部记录在《改进措施计划》和《改进措施一览表》。具体实施比照纠正措施的实施流程执行。
四、本部分律师须制作的质量记录:
《案件检查记录》、《改进措施计划》
第四篇: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办事处的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2.凡办事处的设立和管理,均使用本规定。
3.办事处要坚持公司的营销策略,勇于开拓,团结进取,求实高效,为完成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工作任务恪尽职守,履职尽责。
二、办事处的设立、职责及其管理
1.办事处的设立、机构设臵、人员编制由律所核批。2.办事处是律所的派出机构,由律所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3.办事处的职责:
(1)确定区域的营销目标及战略整合规划,并报律所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在律所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并报律所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在律所的统一规划下,负责本区域的法律业务的营销推广工作;(4)负责本区域战略合作单位的管理工作;
(5)负责本区域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工作;
(6)负责组织或帮助战略合作单位开展业务培训、项目研讨、产品促销活动;
(7)律所临时指派的工作任务;
4.办事处实行业务主管负责制,主管负责全面工作。5.办事处会议制度。
(1)办事处负责人每年12月份回律所参加办事处联席会议,会议由律所主任主持;
(2)办事处及战略合作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战略合作联席会议,会议由办事处负责人主持,会议记录应及时传至律所;
(3)临时会议由通知确定;
(4)会议内容: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制定计划、落实任务;
三、办事处人事管理
1.办事处应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使日常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2.办事处负责人由律所任命,其他从业人员由办事处负责人上报律所审核后聘用;
3.办事处要坚决执行律所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和营销策略、方案、计划; 4.办事处负责人任职期限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5.办事处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具有律师从业资格,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素质好且具有独立工作能力;
6.律所按规定定期向办事处派驻巡视人员;将新聘员工分期分批派到办事处锻炼。派出期一般为个月,期满后由律所统一安排。派驻的人员不进办事处编制,薪酬及其他福利由律所负责。(或有)
7.办事处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工作能力。
四、办事处的财务管理
1.办事处不单独设臵财务部门,一切收支由律所统一管理,其中业务收费必须由客户汇入律所账户,特殊情况暂时收取的,要在律所的批准下进行,并在特殊情况消除后立即汇入律所账户; 2.办事处应严格执行预算与决算制度,年初申报全年经费预算计划,年底在律所的审计下严格落实决算制度,合理安排办事处必要支出费用,杜绝虚报、瞒报事情发生;
3.办事处应加强管理,贯彻开源节流思想,积极通过业务拓展和经费节约等方法,提高业务创收能力,避免或减少律所对各办事处的经费支出负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办事处负责人应予解聘。(1)违反财务规定,私自截留业务经费;(2)伪造、变造、谎报经费支出情况;
(3)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律所财务;(4)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的;
(5)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律所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五篇: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以下是东星资源网分享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制定本制定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本所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本所行政管理实务具体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
律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将所内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律所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二)制定、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预决算方案和律所事务所分配方案;(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八)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决定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理;(九)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半年一次,由律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重大问题、重大事务,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会议记录由与会人员签字后归档。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文件,经主任签字后,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印发。
第七条
所务会议制度
(一)
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所相关工作焦点,提供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所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应制定一名代理人代为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会议内容为汇报个执业律师一月来所办理案件的进度、结案情况及在办理案件和律所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下月工作计划。
第八条 XXXX 律师事务所分设:律师业务岗、内勤岗位、财会岗和档案管理岗,各项行政管理均推行岗位分工责任制。
(一)执业律师业务岗:全体执业律师,负责律所主营业务各类案件的具体承办;(二)内勤岗:专设 1 名,负责值班、当事人接待、来人留言记录和转达,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各类管理文件、公文的收、发、传达,报刊、杂志、刊物的接收和分发,员工考勤登记,律所文书资料管理和印章管理;(三)财会岗:设出纳 1 名,负责收案登记、利益冲突审查、代理费收取、发票和财务印章管理、业务统计;设会计 1 名,负责律所运营成本核算、税收申报、缴纳,律所职工社保费用缴纳;(四)档案管理岗:专设 1 名,负责全所办结案件卷宗的立卷、装订、借阅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
平的原则,实行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分配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所执业律师(含专职、兼职)和内勤、财务人员,均实行聘任制。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本所不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业务: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品德不良的;(五)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经合伙人评查合格后,由律师事务所发录用通知,按时报到上岗。试用期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方可正式聘用。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与被聘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交 XXX 市司法局或 XXX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XXXX 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律师申请转所执业的,应当向本所
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管的业务案卷;(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但委托人不同意移交的除外;(三)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四)负责保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材料和物品。
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与律师进行清结,并出具转所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
本所聘用的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或被律师事务所辞退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按上述规定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清结事项。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律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阻拦律师转所。
第十六条
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学习。
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业务,实习期满,符合申请执业条件的本所应及时如实出具鉴定材料和证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办执业证。
第十七条
本律师事务所依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的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执业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
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律师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办案规程进行运作,相关敏感重大案件应报主任备案,需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备案的按规定备案,不得在执业过程中,炒作敏感重大案件,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条
律师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严禁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虚假承诺。
第二十一条
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与司法人员有不正当交往。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伪造证据或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不得违规带其他人员会见或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或违禁物品。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庭审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着律师服装,注重律师形象。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装,面容清洁,不佩带过分醒目的饰物。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庭审发言应文明、得体。语言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和诋毁、挖苦、讽刺、侮辱性语言。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向媒体发布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办理案件。不得同时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专职律师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开办营利性企业。
第二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第三十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第三十三条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第三十四条
执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到内勤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记录在卷。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断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三十六条
严禁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以及 2017 年《XX 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执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到内勤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记录在卷。
第四十条
律师应当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断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四十一条
严禁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以及《XX 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
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若需预收,由承办律师做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不当费用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经主任审查可酌情减免收费。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风险代理、分段收费、法律援助的案件,应报经主任同意。
风险代理的须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费、案件标的、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执行财产等。分段收费的须注明分段收费的具体方式、时间及数额。法律援助的案件,须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第四十七条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劳动工资案件不得采取以诉讼结果协议收费,当事人要求协商的除外,刑事案件的代理辩护工作禁止风险代理。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印章包括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主任印鉴或其他个人印鉴。均由专人保管。印章的使用,实行律所主任审批制度。律所印章使用必须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并在用印登记簿上注明,保存备查。
第四十九条
本所各类格式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分类登记、编号管理,并由专人保管。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律所主任签发。指定专人负责本所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有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五十条
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并经主任批准。严禁律师私自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律所印章的空白函件外出。因格式法律文书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五十一条
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
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第五十二条
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将案件结果及相关事宜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
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第五十三条
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结案卷宗形成经主任核查后,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第五十四条
档案管理员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
第五十五条
本所实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由本所所务会议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负责人如因拟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审查人员。
律师执业应当积极避免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产生冲突,规范执业行为,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现象或行为之一的,视为可能发生执业利益冲突,承办律师应当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一)在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担任与委托人或前任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代理人办理同一法律事务(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二)委托人诉讼的相对方是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三)案件的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四)在本案办理终结前,接受同案的对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五)本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七)其他可能引起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五十八条
律师在与当事人接洽业务时,应当及时将接洽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内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谈对象及其潜在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经许可后
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五十九条
委托合同签订之前,经办律师必须自觉对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清单,核查是否会与本所其他律师发生利益冲突,并应将案情摘要、受理该案与本所其他律师不存在执业利益冲突的初步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执业利益审查专门负责人审查。经审核无误后,有关律师方可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任何人均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
第六十一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发现委托人之间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先由律师协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协调不成的,有权决定业务取舍。
第六十二条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业务的承办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承办律师故意隐瞒执业利益冲突事实情况,甚至采取违规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奖、惩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所执业律师或工作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七)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第六十五条
本所执业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所内通报批评、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等惩戒措施。
(一)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边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或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
加诉讼、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取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接受当事人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赠财物的;(九)违反规定,携带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十)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十一)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十二)在履行职责中,其行为、言语有损律师形象和律所名誉、利益的;(十三)其他违纪行为或按本规章制度应予惩戒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投诉。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姓名;
(三)投诉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接受投诉的时间和受理人。
当事人来访投诉的,受理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须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第六十七条
被投诉的律师,接到本所投诉调查通知后,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材料。
第六十八条
本所由律所主任负责,对当事人执业律师的投诉的核查工作。律师事务所处理投诉案件,应当听取被投诉律师的申辩意见。由主任进行核查,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合伙人会议民主讨论。根据律所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表决,对本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
第六十九条
本所对律师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的处理意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
第七十条
律师事务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 15 日内或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或约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七十一条
律师或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就投诉事项所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本所按照基本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依法开设银行对公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账户,严禁违规出借账户或为他人违规套现提供方便。
第七十三条
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分任出纳和会计。会计、出纳各自建账,分工明确,相互监督。保证所内现金来往账面准确无误,保证所内资金的安全使用。会计、出纳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所内资金,若因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因自身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经济损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对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所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确保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业务状况。
第七十五条
本所由出纳负责,统一收取律所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保管、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和律所财务印章。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管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第七十六条
本所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负责财务支出的报销签字。
会计凭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同意报账的有效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出纳凭会计凭证付款,同时审核发票与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否则有权要求会计予以更正。
第七十七条
本所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用票据,先由内勤经办人员签字,最后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批准报销。
本所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必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交行政内勤人员执行,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予以安排和监督,核实票据,签字批准,报销入账。
第七十八条
本所公务差旅费、业务接待费及其他公共管理费用的报销,必须遵守所内相关规定,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批准后报销入账。
第七十九条
律师在进行业务报销时,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持有关合法有效的业务支出票据交会计审查,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后,予以单列报销。
第八十条
会计应按本所的分配制度,及时、准确核算律师所得工资数额,并统一造表,交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后发放。
第八十一条
本所实行财务公开制,每月定期由专职财会人员向各合伙人推送财务清单。允许合伙人查阅有关财务报表和账册。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所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第八十二条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或负责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并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会议反映。
第八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反映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等要求,并向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十四条
本所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应经所务会议审核。
第八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银行帐户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八十六条
律师所因业务需要代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八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代扣律师个人所得税并足额上缴税务部门,严禁虚报、挪用。
第八十八条
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规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清算费用应优先在律师事务所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八十九条
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予以分配或归设立人。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依章程规定予以分担或由设立人承担。
第六章
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十条
本所承办下列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市律师协会和县、市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1)有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工作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涉外交流,以及市司法局、县(区)主要领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或批办律
师代理案件;(2)律师承办在市、县(区)范围内有影响的群体性纠纷事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3)律师代理当地有重大影响的集团诉讼案件;(4)律师担任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及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刑事案件辩护人;(5)律师代理的案件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或拟作无罪辩护的;(6)律师承办国家或省、市重点大型项目,有影响的涉外经济项目法律事务;(7)律师代理国有企业兼并、转制、破产的;涉及农村征地补偿、与农民利益有较大关联和城市拆迁、还原安置中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8)律师代理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社会关注、对社会稳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处理不当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9)律师、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业处分的;(10)其他需要上报的重大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制定,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专业领域负责人主持,由承办律师提出,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相应记录。
第九十二条
下列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讨论:
(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三)集团诉讼、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四)标的额超过 500 万元的纠纷案件;(五)当事人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六)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七)主任或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九十三条
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一)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三)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四)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九十四条
集体研究、请示报告程序:
(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四)上报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律师协会
第九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三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第九十六条
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第九十七条
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第九十八条
承办律师不能按照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第七章
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 第一百条
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机制。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总体目标。采取系统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剖析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所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主要有: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政治时事; 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三、新领域律师业务知识;四、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下发的文件材料;六、律师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七、典型案例;八、其他政治业务知识。
第一百零二条
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政治学习会议,业务学习会议不定时召开,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可与业务学习合并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须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如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
参加的,应事先向主任或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且及时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主任确认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人员,指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进行指导。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事务所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商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业务档案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统一印制业务档案卷宗封面;负责业务受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案件登记的同时,填写业务档案卷宗封面,交承办律师。
第一百零八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认真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一百零九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一百一十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一百一十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一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承办律师已结案但未按期归档的,考核时,律师事务所不得在登记表意见栏签章;对期满聘用律师不得办理续聘手续。
第一百一十九条
借(查)阅档案必须先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有关重要档案须向档案室出具书面查阅原因,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方可查阅。
第一百二十条
借(查)阅档案,必须保证档案完好无损,不允许在档案上写字、涂改、画杠、画圈;不允许折卷、抽页;不准吸烟,严禁烧毁档案资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归还档案时,档案人员要认真检查,对违反规定者,有权提出批评或处理意见,有权要求修复和赔偿。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 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 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 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 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 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 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