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程竣工验收向质检站需提供那些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向质检站需提供那些资料
重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目录
1、竣工验收联系单
2、验收组组成单位及人员名单
3、竣工验收会议议程(可以视需要是否采用)
4、竣工验收方案
5、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自查表
6、建设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及汇报材料
7、施工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及汇报材料
8、监理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及汇报材料
9、勘察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及汇报材料
10、设计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及汇报材料
11、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4、竣工报告
15、工程款支付证
16、工程质量保修书
17、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8、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表G.O.1-
1、表G.O.1-2-
1、表G.O.1-2-
2、表G.O.1-
3、表G.O.1-
19、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检验资料(复印件)
外窗和幕墙三性检测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电梯验收合格报告。20、其他应附资料(复印件)
工程开工报告核准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验收意见表、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放验线报告。
注:复印件要求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其余原件加盖各责任单位公章
第二篇:人防工程质检站竣工验收资料
报质检站资料
四、申报竣工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下载)(原件);
2、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下载)(原件);
3、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仅涉及工程内部改建的民防工程除外)(下载)(原件);
4、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下载)(原件);
5、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下载)(原件);
6、工程质量保修书(下载)(原件);
7、工程支付款证明(下载)(原件);
8、民防工程竣工监理评估报告(原件);
9、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C3-1)(原件);
10、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表(C3-2)(原件);
11、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C3-3)(原件);
12、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3、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5、民防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证明书(已由市民防质监站签收)(复印件);
16、《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原件);
17、防护(含防化)设备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门类、阀门类、过滤吸收器类,由建设单位向生产企业索取)(原件)。
注:
1、第12、13项仅限单独的单建式民防工程提交;(单独的单建式民防工程指整个项目中除了民防工程之外没有其它的建筑物,如:城市公共绿地下的民防工程。)
2、第14项仅限单建式民防工程提交;(单建式民防工程指民防工程以上没有其它的建筑物,如:小区内绿地下面的民防工程。单建式民防工程包括单独的单建式民防工程。)
3、提交的复印材料请于每页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4、提交上述复印件材料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5、现场验收时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以供查验。
第三篇:质检站竣工验收需要资料
竣工验收所需提供资料1、2、3、4、5、6、7、8、9、竣工验收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书、各分部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监理单位)保温专项评估报告、保温自查记录 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 单位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审核单 检测数据核对
10、竣工图(图审确认通过的)、审图意见书及回复
对住宅工程:
11、通病防治总结报告
12、小业主人员名单、联系电话
13、逐户验收记录(提供样板供查看)
注:竣工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装订,自查通过后由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复查,并根据复查记录填写“单位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审核单”。竣工资料(含桩基、土建、钢构、幕墙、装饰、保温、水电等所有分部工程)在竣工验收当日置于施工现场办公室,以备抽查。其余未尽事宜详见我站通知“关于改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方式的通知”。
第四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范本
发布时间:2013-01-08 09:37:42 | 责任编辑:xl0202 | 阅读:12 | 字号: T | T
目录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书(施工单位填报)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勘察/设计单位填报)
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监理单位填报)
四、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建设单位填报)
五、竣工验收备案书(建设单位填报)
第五篇: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供下列资料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供下列资料:(1)竣工报告;(2)工程总结报告;(3)维修申请报告;
(4)批准实施的维修施工方案;(5)维修批准文件;(6)政府采购审批文件;(7)招投标文件;(8)施工许可资料;
(9)施工资质、监理资质证明资料,外省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湘从事施工(监理)需提供《外省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进湘备案登记表》,企业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出省承接工程介绍信》、企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
(10)施工合同;(11)监理合同及监理技术资料;(12)工程技术资料;(13)工程经济资料;
(1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15)文物保护修缮工程验收登记表;
(16)建筑本体维修前后的总体照片和维修实施项目维修前后的照片。上述验收资料提供标准按《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验收规定》提交。
(八)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所有文物保护工程竣工资料严禁长期由个人保管,应在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移交建设单位和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