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国鳄鱼新加坡鳄鱼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民三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国巴黎卡斯蒂格利奥勒大街8号(8,RUE DE CASTIGLIONE 75001 PARIS)。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Michel Lacost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超,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住所地新加坡乌美三道三号鳄鱼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文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8号B座首层。
负责人:严仲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简称拉科斯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简称鳄鱼国际公司)以及被上诉人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上海东方鳄鱼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00)高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夏君丽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少平、代理审判员王艳芳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包硕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拉科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义彪、高超律师,被上诉人鳄鱼国际公司及上海东方鳄鱼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拉科斯特公司创办于1933年,同年在法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此后其产品主要在欧洲销售。20世纪60年代,拉科斯特公司开始将其产品推向亚洲。70年代末,其产品进入香港。1980年,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其产品于1984年正式进入中国,但数量有限,1994年正式开设专柜或专卖店。2000年5月11日,拉科斯特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自1980年以来,其先后在中国注册了一系列“鳄鱼图形”商标,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其公司对注册的“鳄鱼图形”商标享有专用权。1995年,其公司发现鳄鱼国际公司在中国建立了多家店面,其招牌上印有写实风格的鳄鱼图形,销售标有“鳄鱼图形”商标的服装产品。其公司分别于1995年和1998年向鳄鱼国际公司提出警告。此外,鳄鱼国际公司及其在北京的代理商上海东方鳄鱼公司至今仍在北京地区销售带有“鳄鱼图形”商标的服装和其他相关产品。二被告使用的“鳄鱼图形”商标与其公司的“鳄鱼图形”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其在第25类服装及其他相关类别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即停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公司之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2)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3)判令二被告消除影响;(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鳄鱼国际公司前身系陈贤进于1943年在新加坡创办的利生民公司,该公司于1949年申请并于1951年在新加坡获准注册了“crocodile+鳄鱼图形”商标。利生民公司产品于1953年进入香港,主要在东南亚地区销售。1983年,利生民公司更名为鳄鱼国际公司。1993年,鳄鱼国际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CARTELO及图”商标,其产品于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利生民公司曾于1969年在日本大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拉科斯特公司侵犯其商标权。1973年双方在大阪高等法院达成和解:利生民公司同意拉科斯特公司在日本注册“鳄鱼图形”商标。1983年6月17日,双方还签订协议,意图在于:(1)结束并最终解决双方之间未决的所有法律纠纷、法律行为、分歧、争议和请求;(2)开发其自己的业务;(3)合力反对第三方侵权人;(4)双方希望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国家开展合作;(5)拉科斯特公司愿意付给利生民公司过去支付“鳄鱼”商标保护和防御费用的补偿金;(6)双方同意表A和表B(见附件一)所示其各自徽标,可在相关市场中共存不致混淆;(7)双方还打算如有可能在世界其他地方进行合作。此外,双方约定的地域包括中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
又查明,拉科斯特公司于1980年10月30日在中国注册了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于1996年10月7日在中国注册了第879258号“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于1997年2月7日在中国注册了第940231号“鳄鱼图形+LACOST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及仿皮革,及其制品,包括皮包、钱包等;于1999年9月28日在中国注册了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鞋等(以上商标图形见附件二)。鳄鱼国际公司于1993年12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了第1331001号“CARTELO及图”商标,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西装、夹克、大衣、皮衣(服装)、皮质长外衣、裘皮衣服、内衣、内裤、汗衫、裙子、裤子、运动衫、针织品(服装);于1994年6月29日申请了第1343051号“CARTELO及图”商标,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旅行包、钱包、包装用皮袋(包、小袋)、伞。上述两商标已于2007年12月1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178、277号行政判决认定,予以核准注册,现判决已经生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178号行政判决认定,鳄鱼国际公司申请的第1331001号“CARTELO及图”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合法拥有的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相比较,二者图形部分近似,但主要部分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并不相同或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观察,并考虑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者之间可能会产生某种联想,但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277号行政判决认定,鳄鱼国际公司申请的第1343051号“CARTELO及图”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合法拥有的第213407号“鳄鱼图形+LACOSTE”商标,二者图形部分近似,但主要部分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并不相同或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观察并考虑拉科斯特公司第213407号“鳄鱼图形+LACOSTE”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者之间可能会产生某种联想,但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
再查明,2000年4月25日,拉科斯特公司在北京购买了鳄鱼国际公司和上海东方鳄鱼公司出品的“卡帝乐鳄鱼T恤”一件,单价为人民币886元(下称被诉侵权产品1)。本案诉讼发生后,其又于2002年7月29日在北京购买了“卡帝乐白色衬衫”(下称被诉侵权产品2)、“卡帝乐黑色皮包”(下称被诉侵权产品3)、“卡帝乐夹克”(下称被诉侵权产品4)、“卡帝乐T恤”(下称被诉侵权产品5)、“卡帝乐裤子”(下称被诉侵权产品6)、“卡帝乐礼盒”,内含领带、钱包、皮带(下称被诉侵权产品7)、“卡帝乐女鞋”(下称被诉侵权产品8)。被诉侵权产品1-8在其外包装及产品吊牌上均使用了“CARTELO及图”商标。被诉侵权产品1、2、4、5、6在衣领或后腰处、被诉侵权产品7礼盒中的领带背面以及被诉侵权产品8女鞋鞋底内面均使用了“CARTELO及图”商标;被诉侵权产品3皮包正面、被诉侵权产品7礼盒中的钱包正面及皮带扣正面均使用了“CARTELO”字样。此外,被诉侵权产品1、2、4、5、6均在前胸或后腰上单独使用了“鳄鱼图形”商标;被诉侵权产品3及被诉侵权产品7礼盒中的钱包均在产品正面单独使用了“鳄鱼图形”商标;被诉侵权产品7礼盒中的领带正面及被诉侵权产品8的产品正面或鞋面、鞋底均单独使用了“鳄鱼图形”商标;被诉侵权产品7礼盒中的皮带在产品正面和背面单独使用了“鳄鱼图形”商标。
另外,分别于2005年10月22日、2005年12月20日、2006年4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民三初字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三终字第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认定,长春市新百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贸广场购物中心、北京西单赛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单独标示“鳄鱼图形”的相关商品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第141103、879258、1318589号“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拉科斯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1、2、4、5、6侵犯了其第141103号“鳄鱼图形”注册商标;被诉侵权产品3及被诉侵权产品7礼盒中的钱包侵犯了其第940231号“鳄鱼图形+LACOSTE”注册商标;被诉侵权产品7礼盒中的领带及被诉侵权产品8侵犯了其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注册商标;被诉侵权产品7礼盒中的皮带侵犯了其第879258号“鳄鱼图形”注册商标。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178、277号行政判决确认,鳄鱼国际公司于1993年12月24日、1994年6月29日申请的第1331001、1343051号“CARTELO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且认定“CARTELO及图”商标与“鳄鱼图形”、“鳄鱼图形+LACOSTE”商标之间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故本案被诉侵权产品1-8在实际销售时其外包装及产品吊牌上均使用的“CARTELO及图”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41103、940231、1318589、879258号注册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也就是说,鳄鱼国际公司、上海东方鳄鱼公司出品的被诉侵权产品1-8在外包装及产品吊牌上使用“CARTELO及图”商标,并未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样,被诉侵权产品3皮包正面、被诉侵权产品7礼盒中的钱包正面及皮带扣正面使用的“CARTELO”字样与拉科斯特公司主张权利的四个注册商标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拉科斯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1-8均在不同部位单独使用了“鳄鱼图形”,与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四个注册商标中的鳄鱼图形相比,仅仅是“鳄鱼身体朝向相反”,但鳄鱼姿态相同,互为镜像,足以导致潜在消费者在被诉侵权产品售出后使用中造成混淆和误认。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利生民公司与拉科斯特公司1983年6月27日达成的商标共存协议,其目的在于相互区分各自的产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应当确认有效。其中约定协议附件1、2所列之系列商标在中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区域内“不致混淆”。本案中,鳄鱼国际公司之行为不同于刻意仿冒名牌奢侈品的假冒行为,其在主观上并无利用拉科斯特公司的品牌声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故意;鳄鱼国际公司的系列商标标识经过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大规模、长时间使用后,客观上也已经建立起特定的商业声誉。而且,被诉侵权产品1-8标示的并非仅为“鳄鱼图形”,还标有“CARTELO”及“CARTELO及图”,所有这些作为一个整体,使得被诉侵权产品1-8具有了整体识别性,能够有效地与其他标有鳄鱼形象的商品相区别。有鉴于此,根据整体比对、综合判断的原则,拉科斯特公司与鳄鱼国际公司的系列商标标识作为整体,二者之间已经形成了显著性的区别特征。两者无论在实际购买商品时还是在商品售出后使用中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鳄鱼国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1-8上单独使用“鳄鱼图形”的行为,亦不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民三初字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三终字第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所涉及的诉讼主体不同,且商品外包装、产品吊牌及产品本身上标示的鳄鱼国际公司第1331001、1343051号“CARTELO及图”商标于上述判决生效后的2007年12月1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注册,所涉及的具体案情亦不相同,故上述三判决并不影响本案审理。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于2008年12月12日判决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10元,由拉科斯特公司负担。
拉科斯特公司不服前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被诉侵权商标中的“单独鳄鱼图形”与上诉人的鳄鱼商标构成相同,被上诉人擅自使用带有鳄鱼图形的组合商标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两被上诉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上诉人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商标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不侵权明显有误。具体理由为:
1、被诉标识仅是在鳄鱼图形上方加了“CARTELO”外文。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显然更容易记住其中熟悉的“鳄鱼”部分,并以此来记忆和呼叫。由于CARTELO是一个外文词汇且无任何含义,对于不熟悉外文的中国公众而言,在看到由CARTELO文字和鳄鱼图形的组合符号时,自然会将鳄鱼图形作为该商标的记忆部分也就是认读要部,“鳄鱼”的称谓显然更便于中国公众记忆和呼叫。被诉标识与上诉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鳄鱼商标为近似商标,原审法院认定被诉标识与上诉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鳄鱼商标不近似违背了商标近似判断的一般准则。
2、被诉侵权商标中的“单独鳄鱼图形”与上诉人的鳄鱼商标构成相同。当事人双方1983年在境外达成的“共存”协议仅适用于五个国家和地区,不能成为被上诉人在中国大陆合法使用鳄鱼商标的理由,且中国法律不承认商标共存,原审判决曲解了该协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上诉人指控侵权的商标是“单独鳄鱼图形”和带有鳄鱼图形的组合标识,并没有主张被诉侵权商品的整体包装形式构成商标侵权。判断商标是否侵权应当以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图样与被诉侵权商标图样逐一比对,将“其他标识”与侵权商标同时使用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不能产生合法使用鳄鱼标识的后果。原审判决认为不侵权的理由是被诉侵权商品上存在多个商标标识再结合其包装的整体能够和上诉人的“鳄鱼”商标相区别,这个理由从逻辑上至多也仅仅涉及到消费者实际购买商品之时,而消费者购买服装等商品后是不会带着包装、吊牌穿着的,实际购买时单条鳄鱼十分明显,售出以后的使用则更加突出。此外,商标侵权行为不因侵权行为规模大、时间长就成为合法行为,原审判决所谓的被上诉人“客观上也已经建立其特定的商业声誉”恰恰是借用上诉人商标知名度恶意搭车的结果。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明显存在重大错误,且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请求本院依法改判并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鳄鱼国际公司、上海东方鳄鱼公司答辩称:
1、已经生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178号、第277号行政终局判决书中明确认定,鳄鱼国际公司的“CARTELO及图”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图形”、“鳄鱼图形+LACOSTE”商标相比较,二者图形部分近似,但主要部分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并不相同或近似,以一般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观察,并考虑拉科斯特公司之鳄鱼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者之间可能会产生某种联想,但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上诉人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被诉侵权商标中的“单独鳄鱼图形”与上诉人的鳄鱼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标识的问题。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侵犯商标权案件,本案的纠纷有其特定历史背景。具体为:拉科斯特公司系列商标约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在法国启用,并逐步使用和知名于欧洲;鳄鱼国际公司系列商标于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在新加坡等地启用,逐步使用和知名于亚洲。在经贸活动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拉科斯特公司系列商标率先谋求东进亚洲,随之与在亚洲地区相关国家与地区内早已注册、早已使用并且早已知名的鳄鱼国际公司系列商标之间,屡屡引发纠纷和冲突,但是最终达成了双方鳄鱼系列商标和平共处的和解。1983年6月17日鳄鱼国际公司与拉科斯特公司签署了一揽子和解协议。协议中双方认同拉科斯特公司系列商标和鳄鱼国际公司系列商标“可在相关市场中共存不致混淆”,不但明确“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国家开展合作”,而且明确“如有可能在世界其他地方进行合作”;和解协议开宗明义“双方结束并最终解决双方之间未决的所有法律纠纷、法律行动、分歧、争议和请求”。该和解协议签订后二十多年来,不但在该协议第一条所列的我国台湾和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这五个国家及地区实现了鳄鱼国际公司系列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系列商标各自注册、和平共处,而且在鳄鱼国际公司注册在先的其他国家(例如韩国、印度、巴基斯坦等),也已经实现了鳄鱼国际公司系列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系列商标共存共荣、相辅相成的局面。因为双方各自的知名商标“可在相关市场中共存不致混淆”,双方各自实际拥有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鳄鱼国际公司不存在“利用拉科斯特公司的品牌声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主观故意,因此单独使用鳄鱼国际公司单条鳄鱼图形不会构成对拉科斯特公司单条鳄鱼图形商标的侵权,即“仅为鳄鱼图形”也不侵权;再加上与 “CARTELO”文字以及“CARTELO及图”商标结合使用,则更加彰显其区别显著性。综上,在图文上,鳄鱼国际公司商标标识与拉科斯特公司商标标识之间存在“不致混淆”之事实;在历史上,鳄鱼国际公司商标标识与拉科斯特公司商标标识已有“不致混淆”之共识;在使用中,鳄鱼国际公司商标标识与拉科斯特公司商标标识之间更有“不致混淆”之现实。在中国市场上,经过大规摸、长时间、对比性共同使用后,拉科斯特公司系列商标和鳄鱼国际公司系列商标之间已经形成并且仍在日益强化各自的获得的区别显著性,两者越来越具有不致混淆的显著区别特征。请求本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拉科斯特公司为证明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澳大利亚商标注册处2008年10月31日作出的对鳄鱼国际公司在该国提起的第1005106号、1017333号商标申请的驳回裁定,拉科斯特公司和鳄鱼国际公司相关代表人部分往来邮件,《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一书的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9)第15729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及公告、商标局(2005)商标异字第0430号商标异议裁定书、(2008)商标异字第10236号商标异议裁定书及公告等证据。之后又向本院提供了其同(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在另案中的调解协议,其“鳄鱼图形”在部分国家注册的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736号、第732号行政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初字第08129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等供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参考。
鳄鱼国际公司为证明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日本大阪地方法院1971年判决书及1973年日本大阪高等法院1973年调解书、2006年法国巴黎大审法院判决书、鳄鱼国际公司法国代理人就法国巴黎大审法院案件进展的汇报信件,鳄鱼国际公司在部分国家及地区拥有单条鳄鱼商标的商标注册数量及其类别统计摘要及相关国家颁发的商标注册证,1982年-1983年拉科斯特公司认可双方商标可以共存的信函、1985年-1995年拉科斯特公司出具的7份认同信以及1985年鳄鱼国际公司前身利生民公司出具的2份认同信,1983年和解协议签订后两者鳄鱼商标在协议列明的五个国家及地区依据协议未列明的部分国家和地区共存的统计表,毛里求斯共和国工业产权局2007年12月21日出具的确认双方商标可以共存的裁决,鳄鱼国际公司与香港鳄鱼的历史渊源说明及香港鳄鱼公司与拉科斯特公司的历史渊源说明等文件。
针对拉科斯特公司提交的证据,鳄鱼国际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
1、针对澳大利亚商标注册处的裁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澳大利亚与中国的背景情况恰恰相反。澳大利亚与欧洲、与法国存在血缘或者亲缘关系,受欧洲及法国的影响大而受亚洲及新加坡影响小,拉科斯特公司鳄鱼品牌进入时间长而使用广。中国与之相反,受亚洲及新加坡影响大而受欧洲及法国的影响小。在中国,拉科斯特公司鳄鱼商标1980年注册后长期未投入商业规模使用,相反首先商业化、规模化使用和知名在先的是鳄鱼国际公司商标。鳄鱼国际公司在世界各国申请“CROCODILE及图”注册商标多获批准,即使在澳大利亚未批准,也不能以偏概全,以一否多。
2、针对两公司相关代表人之间的往来邮件,认为拉科斯特公司当庭不能出示原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并因往来邮件不全和该邮件中存在对关键事实日期陈述错误等问题而认为该证据有明显造假痕迹,且未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和认证手续而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3、对拉科斯特公司提供的 《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摘录,对该书及其497页在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拉科斯特公司商标在当时已经驰名而对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4、对拉科斯特公司提交的(2008)商标异字第10236号商标异议裁定书及商标公告、(2008)商标异字第10236号商标异议裁定书,(2005)商标异字第00430号“尼罗鳄鱼 NI LU YU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和商评字(2009)第15729号“关于第1653330号‘尼罗鳄鱼 NI LU YU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以及相关商标查询信息及公告等证据,认为前述裁定书中涉及的案件事实与本案属于完全不同的背景和情况,两案没有可比性,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针对鳄鱼国际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拉科斯特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1983年和解协议与本案无关。具体理由为:第一,协议在地域上不适用中国大陆。1983年,拉科斯特公司为了进入亚洲市场,与鳄鱼国际公司前身利生民公司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以支付150万美元的价格进入其在先抢注的五个亚洲国家、地区,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中国台湾等。该协议的出发点是以尊重在先注册商标权为前提的,只有通过协商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基础上才不会导致侵权。第二,协议的前提是商标近似情况下的和解。该协议中约定的“不致发生混淆”是针对双方自身而言的,其实质是出于权利人的认可和同意。公众是否混淆作为一项客观事实是不能由他人以合同来约定的。第三,协议解决的是鳄鱼国际公司取得注册国家、地区的共存问题,与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注册范围无关。第四,协议中提及的合作意向仅是针对商标打假事务而言的,不涉及商标共存问题。关于鳄鱼国际公司关于其在协议之外的部分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单条鳄鱼商标的事实,拉科斯特公司认为,在1983年和解协议之后双方有关鳄鱼商标的纠纷仍然是个案解决原则。从国际范围看,拉科斯特公司的“单独鳄鱼图形”商标早在鳄鱼国际公司首次商标申请前几十年即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取得注册,而鳄鱼国际公司仅仅是在亚洲的少部分国家地区获得注册。双方在鳄鱼商标注册使用的问题上从来都是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而且,在本案诉讼之前,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鳄鱼国际公司从未根据1983年和解协议提出过鳄鱼商标全球共存的主张。在以往不同国家的诉讼中,也都是按照商标地域性原则并根据双方在特定国家的具体商标情况进行裁判,并未受国外因素的影响。
对以上证据及相关证据材料,除对拉科斯特公司提交澳大利亚商标注册处的裁定和两公司相关代表人之间的往来邮件,鳄鱼国际公司否认其真实性外,拉科斯特公司和鳄鱼国际公司均未对其他证据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均对上述证据及相关证据材料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了异议。因该关联性主要涉及本院对拉科斯特公司鳄鱼商标的驰名度、双方鳄鱼图形商标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已经注册的情形及双方达成的1983年和解协议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认定等问题,本院将在查明事实及判理部分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原审证据及向本院补充的证据及相关文件,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1933年,拉科斯特公司在法国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1951年12月13日,利生民公司在25类商品上在新加坡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同年10月26日,利生民公司在25类商品上在香港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1952年、1953年、1954年,利生民公司在25类商品上分别在印度、沙捞越、沙巴(洲)、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1959年4月27日,利生民公司在日本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利生民公司相关鳄鱼图形商标见附件一中1983年协议新加坡“鳄鱼”A系列标识
一、标识二)
1994年9月,拉科斯特公司在上海徐家汇太平洋设立第一个专柜,1995年6月在上海北京路友谊商店设立第二个专柜,1996年8月在上海设立了第一家专卖店即上海万里专卖店。1997年在杭州、南京、昆明、西安等地开设了7家专卖店或专柜。之后,拉科斯特公司在上海、北京、青岛、大连等地陆续设立了专柜、专卖店,至1999年6月30日,共设有专卖店13个,专柜43个、零售店1个。1994年鳄鱼国际公司在上海陕西南路靠近淮海路路口开设第一个专卖店,1995年在上海淮海路茂名路口、武汉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三楼、广州市天河路208号天河城广场二楼天贸南、江西、新疆、山东、浙江、江苏、云南、福建等地开设了85个专卖店或专柜,1996年在辽宁、河北、江苏、山东、安徽等地开设了89个专卖店或专柜。至1997年,鳄鱼国际公司在全国共设有专卖店或专柜250个。
利生民公司于1969年向日本大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拉科斯特公司的销售商三共生兴株式会社侵犯其商标权。在该案中,利生民公司的商标构成内容为:“在长与宽比例为3:8的长方形外框内,从左下方开始向右朝上方向写了意为‘鳄鱼’的英文〔Crocodile〕字样,同时画了一个与字母几乎平行的鳄鱼图形,其头部朝下、尾部朝上、嘴巴微张。” 其指控的被告的侵权行为为:“被告所进口和销售的Lacoste衬衣上有如附图(A)〔(ぃ)号附图〕所示的标识——以下简称标识(A)。在左胸部使用的标识如附图(B)所示——以下简称标识(B)。标识(B)〔(ぅ)号附图〕上画有一条绿色的鳄鱼,头部朝右,身上有黑色的Lacoste字样。在标识(A)的上部有〔CHEMISE LACOSTE〕字样,和图形结合在一起,而并非仅为鳄鱼图形。”利生民公司要求禁止“被告使用标识(A)、(B)和(C),支付1,000,000日元的赔偿费,并从1969年5月15日起加收年5%的迟延利息,直到上述金额付清为止”。1971年2月24日日本大阪法院作出判决1969午第2333号判决。在该判决中,日本大阪地方法院认为:“确实,如原告主张的那样,在本案商标中鳄鱼图形十分突出,〔CROCODILE〕文字只是该图形的名称。但是,在上述(1)-(8)个商标已经存在而本案商标是后来的情况下,为了与上述商标区别,仅仅只有鳄鱼图形是不够的,这基本上是明确的。不管你如何考虑,为了实现商标的识别功能,鳄鱼图形有必要与文字结合起来,使本案商标具有显著性。尽管存在着上述(1)-(8)个商标,本案商标仍然得以注册。这并不是表明其单纯产生了‘鳄鱼’牌的名称和观念,而是图形与文字结合的整体使得其具有了识别性,能够与其它也使用鳄鱼形象的商标相区别。”“现在让我们对本案商标的构成与标识(A)、(B)和(C)〔日文原文附图(ィ)、(ロ)、(ハ),英文译文附图(ィ)、(ロ)缺少〕进行比较。标识(A)设计的是一条头朝右的鳄鱼图形(身体为绿色、张开的嘴巴为红色),在身体部位嵌入了黑色〔LACOSTE〕字样。标识(B)设计的是一条头朝右的鳄鱼图形(身体为黄色、张开的嘴巴为红色)。标识(C)设计的是一条头朝右的鳄鱼图形,尾巴向上,嘴巴张开。被告并不是单独地使用标识(A)、(B)、(C),而是与文字结合使用。即便被告如原告主张的那样使用了标识(A)、(B)、(C),不用说也是与本案商标不同的。此外,本案商标只是在将鳄鱼图形与文字组成一个整体的时候才具有显著性。在标识(A)、(B)、(C)中并没有鳄鱼字样,而且在外观、名称和观念上与本案商标也不相近似。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被告使用上述标识并没有侵害本案商标的任何权利。构成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所谓标识(A)、(B)、(C)的使用侵害了原告商标权的前提并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1973年11月28日双方在大阪高等法院达成和解,利生民公司同意拉科斯特公司在日本注册“鳄鱼图形”商标。
1982年6月1日,拉科斯特公司当时的董事会主席米歇尔·拉科斯特(Michel Lacoste)先生在其给鳄鱼国际公司创始人陈贤进的信件中提到:“„„基本上,我方不同意我们各自的商标在这些国家有混淆的实质风险。因为它们在这些市场中的长期使用,各自已经获得显著性。事实上,如你所知,在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院在多年前已经持这一观点,我方相信在那些诉讼悬而未决的国家(法院)也会接纳这一观点。”
1983年1月21日,拉科斯特公司的贝尔纳·拉科斯特(Bernard Lacoste)先生在其给鳄鱼国际公司创始人陈贤进的信件中提到:“„„在亚洲国家,我们不同的鳄鱼商标共存在商业上是可行的,像在日本一样„„”。
1983年6月17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1985年8月22日,鳄鱼国际公司应拉科斯特公司的要求,出具承诺书,承诺拉科斯特公司在韩国、孟加拉共和国、印度和巴基斯坦四国申请注册相关鳄鱼图形商标时,不提出商标异议、无效和撤销,并出具合适的认同信件。
1985年8月7日,拉科斯特公司总经理贝尔纳·拉科斯特(Bernard Lacoste)为鳄鱼国际公司出具同意书同意其在韩国在第45类商品上注册鳄鱼图形商标(商标图形见附件一中1983年协议新加坡“鳄鱼”A系列标识
一、标识二)。1993年1月22日,拉科斯特公司总经理贝尔纳·拉科斯特出具同意书同意其在韩国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鳄鱼图形商标(商标图形见附件一中1983年协议新加坡“鳄鱼”A系列标识一)。1993年9月16日、1994年1月18日,拉科斯特公司总经理贝尔纳·拉科斯特分别出具同意书同意其在巴基斯坦在第14类、第9类、第18类、第28类商品上注册鳄鱼图形商标(商标图形见附件一中1983年协议新加坡“鳄鱼”A系列标识一)。
鳄鱼国际公司1951年10月26日在香港、1961年9月21日在文莱、1970年4月28日在印度尼西亚、1979年8月31日在斯里兰卡、1982年11月13日在韩国、1982年11月16日在中国台湾、1985年8月13日在泰国、1996年6月14日在蒙古、1995年10月31日在尼泊尔、1995年11月27日在朝鲜、2003年6月24日在摩洛哥、2003年4月8日在沙特阿拉伯、2003年9月1日在斐济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单条鳄鱼商标。
此外,拉科斯特公司曾于1994年在法国将1983年协议中鳄鱼国际公司的两个鳄鱼图形(法国注册号94 541 293、94 541 290)以及拉科斯特鳄鱼朝左的图形(法国注册号94 541 291)申请注册商标。2005年鳄鱼国际公司向法国巴黎大审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3月29日,该院作出判决。该判决认为:“拉科斯特公司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模仿鳄鱼国际公司使用的两个商标,并进行了注册(注册号为94 541 293和94 541 290),意欲在法国以外的一个国家造成其商标先存在的错觉,与后者进行抗衡。这一行为构成了非法注册行为,因为这些注册背离了商标的法律作用,违背了1983年双方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合作,而这一协议并不局限于其中所指的五个国家和地区。”该判决认为“拉科斯特公司模仿1983年6月17日协议中列入的鳄鱼国际公司的商标图案”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注册行为”。该法院判决:“宣布驳回鳄鱼国际公司作出的将号码为94 541 290及94 541 293商标判为注册无效和商标无效的请求,鉴于上述两个商标自2004年11月23日起失效,宣布受理其其余请求。说明拉科斯特公司模仿1983年6月17日协议中列入的鳄鱼国际公司的商标图案,并进行了注册(注册号为94 541 293和94 541 290),这一行为构成了非法注册罪。判处拉科斯特公司支付鳄鱼国际公司1欧元作为损害赔偿金。准许鳄鱼国际公司选择三种报纸或杂志刊登本次裁决内容,费用由拉科斯特公司支付,最高金额为税后4500欧元。说明注册号为94 541 291的商标注册不违法。宣布受理鳄鱼国际公司作出的判处此号码为无效的请求。”拉科斯特公司提起了上诉。
1994年10月19日,拉科斯特公司在法国申请鳄鱼头部朝向左的商标。1995年3月23日,其就该商标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其申请号为G638122,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1996年6月26日,商标局以香港鳄鱼恤公司的鳄鱼图形商标被公众熟知,香港“鳄鱼”与法国“鳄鱼”之间的不同已被消费者所接受,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因其他不良影响,予以驳回。1996年8月30日,拉科斯特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理由是拉科斯特公司作为在世界上最先设计鳄鱼图形商标的公司以及在中国最先注册鳄鱼图形商标的公司,理所应当是鳄鱼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引证商标持有人鳄鱼恤公司虽亦使用鳄鱼图形商标多年,但其商标使用及注册均从五十年代开始,无论是在国际上的注册还是在中国的注册均晚于拉科斯特公司,且其已与鳄鱼恤公司达成相互谅解备忘录。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2009年1月1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评审决定,将该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2009年2月12日,拉科斯特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12月29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前述决定。现该案及相关系列案件正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之中。
1999年,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1999)148号关于鳄鱼图形商标案结案处理结果的通知,认定四川东方鳄鱼公司单独使用鳄鱼图形商标构成对拉科斯特公司鳄鱼图形商标的侵犯。
本院另查明,拉科斯特公司因与商标评审委员会、陆丰市碣石锦港制衣厂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09)知行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认定:“从现有证据看,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的知名度的证据仅有1984年赞助戴维斯杯网球赛的宣传材料和商标局(89)商标异字第116号裁定,虽然后者提到鳄鱼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综合上述证据无法认定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1991年3月26日)之前的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成为驰名商标。”拉科斯特公司因与商标评审委员会、鳄鱼国际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7)高行终字第277号行政判决及(2007)高行终字第1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09)行监字第12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2009)行监字第10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认定:“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各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原审法院在比对被异议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整体结构的基础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并考虑引证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无不当。”据此,于2009年10月30日以拉科斯特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鳄鱼国际公司、拉科斯特公司提交的各自的专卖店或专柜统计表、日本大阪法院作出的1969午第2333号判决翻译件、新加坡鳄鱼与法国鳄鱼1983年和解协议翻译件、各自出具的同意书、来往信函、鳄鱼国际公司在相关国家的商标注册证、法国巴黎大审法院编号为05/01245号判决书翻译件、澳大利亚商标注册处2008年10月31日作出的对鳄鱼国际公司在该国提起的第1005106号、1017333号商标申请的驳回裁定翻译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736号、第732号行政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工商函(1999)148号关于鳄鱼图形商标案结案处理的通知书、本院(2009)知行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9)行监字第12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9)行监字第10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
1、关于本案应否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问题;
2、在被诉标识一、二(见附件三)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见附件二)是否近似问题;
3、被诉标识三、四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
对于以上争议焦点,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应否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问题。
因本案上诉人在一审中起诉时间为2000年5月11日,其指控的被上诉人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为1995年,一审法院于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之前受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的是修订前的商标法,赔偿问题可以参照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被诉标识一、二(见附件三)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见附件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问题。
修订前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指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引注)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型、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参照该司法解释规定及根据审判实际,认定被诉标识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修订前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近似商标,通常要根据诉争标识文字的字型、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等构成要素的近似性进行判断,且将是否造成混淆作为重要判断因素。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由于不同案件诉争标识涉及情况的复杂性,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诉争商标虽然在构成要素上具有近似性,但综合考量其他相关因素,仍不能认定其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不认定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就本案而言,在拉科斯特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中,其鳄鱼头朝右,嘴巴大张,躯干及尾部上布满块状鳞片或装饰有横向条纹,其中第213407号注册商标鳄鱼图形下还显著标有LACOSTE文字;鳄鱼国际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一、二中的鳄鱼头朝左,被诉标识一中的鳄鱼图形躯干上的鳞片呈立体状,被诉标识二中的鳄鱼图形整体颜色为黄绿色或黄色,嘴巴张开露出红色,躯干上有斜向排列的条纹。被诉标识一、二与拉科斯特公司的系列注册商标相比,其均为鳄鱼图形,具有一定的近似性,但被诉标识一、二中的鳄鱼头部朝向、体型、鳞片、颜色均与拉科斯特公司主张权利的鳄鱼图形不同。特别是,双方之间的诉争商标在相关市场中具有特殊的形成历史和发展历程,有特殊的使用和共存状况,在本案中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既不能割裂各自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又不能无视相互之间的共存过程和使用状态,否则,就难以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因此,就本案诉争商标具体情况而言,在认定其是否近似时,仅仅比对标识本身的近似性是不够的,还必须综合考量鳄鱼国际公司的主观意图、双方共存和使用的历史与现状等因素,结合相关市场实际,进行公平合理的判断。
首先,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鳄鱼国际公司前身系陈贤进于1943年在新加坡创办的利生民公司,该公司于1949年申请并于1951年在新加坡获准注册了“crocodile+鳄鱼图形”及“鳄鱼图形”商标。利生民公司产品于1953年进入香港,主要在东南亚地区销售。根据现有证据并考虑1949年的国际经济情况及拉科斯特公司上个世纪60年代始进入亚洲市场等事实,不足以认定当时的利生民公司系抄袭模仿拉科斯特公司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而申请注册的“crocodile+鳄鱼图形”商标。进入中国市场后,鳄鱼国际公司继续使用与其在亚洲相关国家业已注册商标相应的有关鳄鱼标识。而且,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鳄鱼国际公司在其被诉侵权产品1-8在其外包装及产品吊牌上均使用了“CARTELO及图”商标;被诉侵权产品1、2、4、5、6在衣领或后腰处、被诉侵权产品7礼盒中的领带背面以及被诉侵权产品8女鞋鞋底内面均使用了“CARTELO及图”商标;被诉侵权产品3皮包正面,被诉侵权产品7礼盒中的钱包正面及皮带扣正面均使用了“CARTELO”字样。被诉标识这种使用环境和状态,足以使其双方的相关产品区别明显。上述事实足以表明,鳄鱼国际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使用相关商标,主要是对其已有商标的沿用,且在实际使用中也有意区分诉争标识。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鳄鱼国际公司之行为不同于刻意模仿名牌奢侈品的假冒行为,其主观上并无利用拉科斯特公司的品牌声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故意,并无不当,上诉人的相应主张无证据支持。
其次,从相关国际市场看,双方诉争标识在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长期形成共存和使用的国际市场格局。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看,鳄鱼国际公司的前身利生民公司于1951年12月13日在25类商品上在新加坡注册了相关鳄鱼图形商标。同年10月26日,利生民公司在25类商品上在香港注册了相关鳄鱼图形商标,并于1953年进入香港市场。1959年4月27日,利生民公司在日本注册了相关鳄鱼图形商标。1969年,鳄鱼国际公司在日本大阪地方法院诉拉科斯特公司侵犯其鳄鱼图形商标专用权,后两公司在日本高等法院和解后达成1983年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确认,两公司相关标识(见附件一)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共存而不致混淆。因鳄鱼国际公司的被诉标识一、二在本案诉讼之前,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已经注册多年,且已与拉科斯特公司达成了包括被诉标识一、二在内的标识与拉科斯特公司鳄鱼图形文字系列标识(见附件一)共存不致混淆的1983年和解协议,且在该协议未明确列明的韩国、巴基斯坦等国家,拉科斯特公司亦就被诉标识在该两国家相关类别的注册上出具了同意注册的同意函。鉴此,本院认为,无论是从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认同和共识还是从相关国际市场实际看,双方诉争标识在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不致于产生市场混淆而可以共存,这足以表明诉争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并不必然构成混淆性近似,并不必然导致其不能共存。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1983年和解协议列明的适用地域不涉及中国境内,原审判决直接确认其效力不当,但将其作为认定诉争标识可以共存的重要考量因素,亦无不可。
再次,从诉争标识在中国市场的共存和使用情况看,两者在中国市场内已拥有各自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上均已形成客观的划分,已成为可区别的标识。本案中,拉科斯特公司产品自1984年始正式进入中国,但数量有限。两公司均是从1994年开始在中国开设专柜或专卖店。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商标当时在中国并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鳄鱼国际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其经营规模迅速扩大,仅1995年在上海、武汉、广州、江西、新疆、山东、浙江、江苏、云南、福建等地已开设了85个专卖店或专柜,1996年在辽宁、河北、江苏、山东、安徽等地又开设了89个专卖店或专柜,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迅速提高,拥有了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与此相比,至 1996年底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国仅有三家专卖店(柜)。此外,鳄鱼国际公司的产品价格与拉科斯特公司产品的价格差距比较明显,两者各自有其不同的消费群体,且两公司商品的销售渠道均为专卖店或专柜且被诉标识一、二在实际使用中还与其他相关标识共同标识其所用商品,由此形成了便于区分商品来源的独特使用状态。这些因素足以表明,被诉标识在其相关市场内已与其各自所标识的商品形成固定的联系,已足以独立地指示其商品来源,不会导致拉科斯特公司的市场份额被不正当地挤占。争议双方在相关市场内已形成相互独立的市场格局,这是足以认定诉争商标能够区别开来的客观基础。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鳄鱼国际公司使用被诉标识不具有恶意抄袭模仿意图的前提下,这种经市场竞争形成的客观区别,是鳄鱼国际公司在中国境内商业成功的结果,对此应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和肯定。因此,应当认为被诉标识一、二与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虽有近似之处,但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两公司诉争标识区别开来,其共存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此其一。其二,商标的实际价值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不是让商标权人简单地独占特定标识符号。在能够实际区分商品来源的情况下,即便被诉标识或其主要构成要素与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程度的近似性,亦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否则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立法意图相背离。正是基于鳄鱼国际公司的产品已经形成自身的相关消费群体,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两公司的相关商品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本院认为被诉标识一、二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三,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判断中,将是否足以产生市场混淆作为认定商标近似的重要考量因素,主要是要求相关标识具有不产生市场混淆的较大可能性,并不要求达到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均绝对不会误认的程度,认定因复杂的历史渊源和现实状态而具有一定近似因素的相关商业标识是否近似时更应如此。因此,尽管因本案被诉标识一、二在呼叫、图形上具有某些近似元素而不排除某些消费者会产生误认的可能性,但不妨碍其标识本身因上述因素而形成的整体区别性。
综上,根据被诉标识
一、被诉标识二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的比对,以及双方的发展历史和共存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本院亦认定被诉标识
一、被诉标识二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不足以对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造成损害。因此原审法院关于“鳄鱼国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1-8上单独使用‘鳄鱼图形’的行为,亦不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上述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
当然,鉴于本院是在综合考量诉争标识在构成要素上的差别,特别是相关使用历史和共存现状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于诉争商标近似性问题作出的认定,而被诉标识一、二在构成要素上毕竟与拉科斯特公司相关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程度的近似性,故鳄鱼国际公司在使用被诉标识一、二时,应保持其与拉科斯特公司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分的相关使用环境和状态,尽可能避让该公司的注册商标。
(三)关于被诉标识三、四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
本案中,被诉标识三、四由单条鳄鱼与CARTELO文字组合而成,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且在本院已经审结的(2009)行监字第107号、(2009)行监字第121号及(2009)知行字第10号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本院已经查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在1994、1995年时尚未在中国驰名,并认定了被异议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鉴此,本院认为,被诉标识三、四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能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原审法院关于“认定‘CARTELO及图’、‘鳄鱼图形’商标与 ‘鳄鱼图形+LACOSTE’商标之间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被诉侵权产品1-8在外包装及产品吊牌上使用‘CARTELO及图’商标,并未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拉科斯特公司关于两者应认定为近似商标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拉科斯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虽然其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裁判本案适用法律错误,部分判理有所不当,但并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010元,由(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
二○一○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包 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地址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卡斯蒂格利奥勒大街8号(8RUEDECASTIGLIONE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MICHELLACOSTE),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国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乌美3道3号鳄鱼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文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绅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聚星街18号-A327。
法定代表人施艳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科斯特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拉科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义彪,被上诉人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国际公司)、上海绅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士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潘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拉科斯特公司原名称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7日变更为现名称。
拉科斯特公司创办于1933年,同年在法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此后其产品主要在欧洲销售。20世纪60年代,拉科斯特公司开始将其产品推向亚洲。70年代末,其产品进入香港。1980年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其产品于1984年正式进入中国,但数量有限。1994年正式开设专柜或专卖店,至1996年底有三间专卖店或专柜。原告的“鳄鱼”商标先后于1999年、2000年两次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该保护名录列明其主要使用商品为衣服、箱包。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2005)长民三初字第94号案中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第141103号“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判决已生效。
1980年10月30日,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国注册了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此后,拉科斯特公司于1994年9月30日在中国注册了第213412号“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运动鞋、袜等;于1999年9月28日在中国注册了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物、T恤衫、鞋、休闲鞋、运动鞋、袜子等。
鳄鱼国际公司前身系陈贤进于1943年在新加坡创办的利生民公司,该公司于1951年12月13日在新加坡注册了相关鳄鱼图形商标。同年10月26日,利生民公司在25类商品上在香港注册了相关鳄鱼图形商标,并于1953年进入香港市场,主要在东南亚地区销售。1959年4月27日,利生民公司在日本注册了相关鳄鱼图形商标。1983年,利生民公司更名为鳄鱼国际公司。1993年,鳄鱼国际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CARTELO及图”商标,其产品于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此后其经营规模迅速扩大,近1995年在上海、武汉、广州、江西、新疆、山东、浙江、江苏、云南、福建等地已开设了85个专卖店或专柜。1996年在辽宁、河北、江苏、山东、安徽等地又开设了89个专卖店或专柜,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迅速提高,拥有了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
2003年8月1日,拉科斯特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在西安市东大街119号西安百盛购物中心三楼,购买了货号为3507的白色无袖内衣两件,货号为3506的黑色短袖内衣两件及货号为5033的男袜两双。西安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3)西证经字第22803号公证书。
2003年8月6日,拉科斯特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在成都市人民北路二段198号的成都荷花池十二交易区太阳广场二楼2-02号商铺,购买了货号为3519号的男短袖衫两件及货号为1174的袜子两双。成都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3)成证内经字第24731号公证书。审理中,经对该次公证封存的实物拆封查验,男短袖衫胸口及其吊牌、袜身使用了“鳄鱼图形”商标;男短袖衫领口、吊牌、包装盒,袜身及吊牌还均使用了“CARTELO及图”商标。
庭审中,鳄鱼国际公司承认授权绅士公司使用其“鳄鱼图形”商标、“CARTELO及图”,许可性质为普通使用许可。
另查明:利生民公司曾于1969年向日本大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拉科斯特公司的销售商侵犯其商标权。1973年双方在大阪高等法院达成和解:利生民公司同意拉科斯特公司在日本注册“鳄鱼图形”商标。1983年6月17日,双方还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意图在于:1.结束并最终解决双方之间未决的所有法律纠纷、法律行为、分歧、争议和请求;2.开发其自己的业务;3.合力反对第三方侵权人;4.双方希望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国家开展合作;5.拉科斯特公司愿意给付利生民公司过去支付“鳄鱼”商标保护和防御费用的补偿金;6.双方同意表A和表B(均见附件二)所示其各自徽标,可在相关市场共存不致混淆;7.双方还打算如有可能在世界其他地方进行合作。此外,双方约定的地域包括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
2000年5月23日,拉科斯特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鳄鱼国际公司及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鳄鱼公司)销售带有“鳄鱼图形”商标的服装等产品,侵犯其第141103号、第131819号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2月12日一审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拉科斯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对于鳄鱼国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单独使用的两种“鳄鱼图形”标识,根据其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的比对,以及双方的发展历史和共存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两者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不足以对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造成损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鳄鱼国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单独使用“鳄鱼图形”的行为不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对于鳄鱼国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由单条鳄鱼与CARTELO文字组合而成的标识,其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能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在外包装及产品吊牌上使用“CARTELO及图”商标并未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1993年12月24日,鳄鱼国际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331001号“CARTELO及图”商标,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汗衫、运动衫、针织品(服装)等。该商标已于2007年12月1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178号行政判决认定,予以核准注册,现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认定,鳄鱼国际公司申请的第1331001号“CARTELO及图”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合法拥有的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相比较,二者图形部分近似,但主要部分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并不相同或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观察,并考虑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者之间可能会产生某种联想,但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标识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两被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关键在于被告使用的被诉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根据查明的事实,两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上单独使用了“鳄鱼图形”商标即被诉标识
1、被诉标识2(均见附件一),还使用了“CARTELO及图”即被诉标识
3、被诉标识4(均见附件一)。拉科斯特公司诉称被诉标识
1、被诉标识2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三个商标相同,被诉标识
3、被诉标识4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三个商标近似。
1.关于被诉标识
1、被诉标识2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的问题
经将鳄鱼国际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
1、被诉标识2与拉科斯特公司“鳄鱼图形”商标比对,拉科斯特公司主张权利的3个注册商标,其鳄鱼头朝向右,嘴巴大张,躯干及尾部上布满块状鳞片或装饰有横向条纹,其中第1318589号注册商标指定颜色鳄鱼身体为绿色,嘴巴张开露出红色;鳄鱼国际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
1、被诉标识2的鳄鱼头朝向左,躯干上的鳞片呈立体状,其中被诉标识2鳄鱼身体为黄绿色,嘴巴张开露出红色。因此,从比对情况看,二者均为鳄鱼图形,具有一定近似性,但被诉标识
1、被诉标识2中的鳄鱼头部朝向、体型、鳞片、颜色均与拉科斯特公司主张权利的鳄鱼图形不同。
根据查明的事实,鳄鱼国际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后使用其被诉标识,系对其已有商标的沿用。从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来看,男短袖衫领口及其吊牌、包装盒,袜身及其吊牌均使用了“CARTELO及图”标识,袜子包装袋封口处使用了“CARTELO”标识。被诉标识这种使用环境和状态,足以使双方的相关产品区别明显。可见,鳄鱼国际公司在实际使用中对诉争标识有意进行了区分。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再在此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原审法院注意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拉科斯特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鳄鱼国际公司、东方鳄鱼公司(均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拉科斯特公司在该案中对包括第141103号、第1318589号在内的4个注册商标主张权利。根据该案一、二审判决中查明的相关事实并结合本案事实,无论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认同和共识还是从相关国际市场实际看,双方诉争标识在亚洲国家和地区已经不致于产生市场混淆而可以共存,足以表明诉争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并不必然构成混淆性近似,并不必然导致其不能共存。双方当事人签订1983年和解协议可以作为认定诉争标识可以共存的重要参考。从诉争标识在中国市场的共存和使用情况看,两者在中国市场内已拥有各自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上均已形成客观的划分,已成为可区别的标识。
因此,根据被诉标识
1、被诉标识2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的比对,以及双方的发展历史和共存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应认定被诉标识
1、被诉标识2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不相同、亦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不足以对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造成损害。鳄鱼国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单独使用“鳄鱼图形”标识的行为,不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关于被诉标识
3、被诉标识4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
本案中,被诉标识
3、被诉标识4由单条鳄鱼与CARTELO文字组合而成,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具有显著区别,两者之间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不能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因此,鳄鱼国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CARTELO及图”标识的行为,不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所述,鳄鱼国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单独使用的“鳄鱼图形”标识,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不相同,亦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使用的“CARTELO及图”标识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不相近似。鳄鱼国际公司的上述使用诉争标识的行为均不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之诉应予驳回。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拉科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由原告拉科斯特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鳄鱼国际公司、绅士公司各负担人民币130元。
判决后,拉科斯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由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判违反“一般注意力”、“隔离比对”等商标比对原则有误,且未考虑上诉人注册商标较高的知名度;被诉标识1、2与上诉人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被诉标识3、4与上诉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诉标识即便与“CARTELO及图”标识组合使用,也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与在先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矛盾,不应作为本案的参考依据;被诉标识与上诉人注册商标在中国以外地区的共存,不能作为两者不近似的根据。因此,两被上诉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上诉人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被上诉人鳄鱼国际公司、被上诉人绅士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原审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裁判原则,认定两者商标不构成近似,并无错误。两者商标在鳄鱼朝向、图形细节等多处存在不同;被诉标识3、4的主要部分是文字,无论是整体还是要部比对,均与上诉人注册商标有较为显著的区别;被上诉人鳄鱼国际公司的商标已在多个类别上注册;双方的商标在进入中国市场前均已在世界范围内各自驰名,1983年双方也签署了双方商标共存的和解协议,原审据此作出的认定正确,判决无误。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
另查明,鳄鱼国际公司确认授权绅士公司使用本案4个被诉标识,其中,被诉标识3为鳄鱼国际公司1993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的第1331001号“CARTELO及图”组合商标。
本院认为,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判断商标侵权中的商标近似,不但要符合商标比对结果近似的条件,同时还必须符合“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的条件,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是指混淆性近似,即即使被控侵权商标仅在构成要素上与原告商标具有一定的近似性,但尚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或误认的,仍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在具体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时候,应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还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同时,除了上述商标各构成要素的比对之外,法院还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人使用该标识的主观意图、双方标识使用的历史及现状等其他因素,综合认定被控侵权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针对拉科斯特公司认为被诉标识1、2与其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被诉标识3、4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被上诉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理由,本院对上述标识比对如下:
首先,被诉标识1与拉科斯特公司的3项图形注册商标相比,虽都以鳄鱼作为标识的主体部分,但双方标识鳄鱼头尾部朝向相反。被诉标识1为黑白剪纸形象;拉科斯特公司的3项鳄鱼图形注册商标则较为写实。被诉标识1鳄鱼背部无鳞片,有较为明显的锯齿状突起,鳄鱼图形背部有一条明显的白色线条,尾部也以白色线条划段分割;而拉科斯特公司第141103号、第213412号注册商标中的鳄鱼图形,体型较胖,背部及尾部布满点状鳞片,无锯齿状突起,也无相应上述白色线条;拉科斯特公司第1318589号注册商标的鳄鱼形象,体型较瘦,指定颜色为绿色,嘴巴大张呈现红色,背部有一弯曲线条且无锯齿状突起,也无相应白色线条,因此,被诉标识1与拉科斯特公司的3项图形注册商标相比,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在绘画类型、头尾部朝向、背部图案、体态、颜色等视觉要素上均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相同商标。
其次,被诉标识2与上诉人的3项图形注册商标相比,虽也都以鳄鱼作为标识的主体部分,但双方标识鳄鱼头尾部朝向亦相反。被诉标识2为绿色鳄鱼形象,体型较瘦,嘴部张开露出红色舌头,背部有锯齿状突起并有一线条延伸至尾部,腿部较长;而拉科斯特公司第141103号、第213412号注册商标中的鳄鱼图形,体型较胖,嘴部张开呈现白色,背部及尾部布满点状鳞片,无锯齿状突起,也无线条延伸至尾部;拉科斯特公司第1318589号注册商标中的鳄鱼形象,体型较瘦,指定颜色为绿色,嘴巴大张呈现红色,背部有一弯曲线条且无锯齿状突起,腿部较短。
经比对,被诉标识2与拉科斯特公司的第141103号、第213412号图形注册商标相比,在头尾部朝向、体态、颜色、背部图案等视觉要素上存在一定差别,不构成相同商标。被诉标识2与拉科斯特公司第1318589号注册商标相比,鳄鱼图形的头尾部朝向不同,且在背部图案和腿部长短等方面亦具有区别。其构成要素客观上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综合考量本案案情,本院认为,两者仍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混淆或误认,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具体理由如下:第一,通过拉科斯特公司和鳄鱼国际公司长期以来在中国对各自品牌的经营和宣传,加上双方产品不同的价格区间定位等原因,已经在我国市场形成各自的市场声誉和各自的消费群体,相关公众对双方各自使用的标识已经能够根据头尾部朝向等因素进行明确的区分,不会产生对双方产品的混淆或误认,也不会导致各自的市场份额被不正当侵占。第二,鳄鱼国际公司在其使用被诉标识2的商品上,还同时使用了与拉科斯特公司3项注册商标区别较大的被诉标识3之注册商标,上述行为使该产品具有了整体上的识别性,相关公众能明确知悉商品的来源,客观上不会造成拉科斯特公司相同商品市场利益的损害。第三,拉科斯特公司和鳄鱼国际公司以各自鳄鱼形象为主体的标识,在亚洲多个国家和地区均获得注册并长期共存;双方也曾签订和解协议,对各自标识在同一市场共存不致导致市场的混淆表示认同。因此,双方标识的特殊发展历史、共存现状以及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标识混淆性判断的共识,是本案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当考虑的因素。综上,即便被诉标识2与拉科斯特公司第1318589号注册商标在商标构成要素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由于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两者标识进行区别,故仍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鉴于被诉标识2与拉科斯特公司的第1318589号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两标识在鳄鱼图形的头尾部朝向、背部图案、腿部长短等方面具有区别,因此拉科斯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被诉标识2与拉科斯特公司的第1318589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的主张,本院同样无法支持。
再次,被诉标识3、4与拉科斯特公司3项注册商标相比,被诉标识3的主体部分为“CARTELO”白色文字,其中,“CAR”三个字母的底色为绿色,“TE”两字母底色为蓝色,“LO”两字母底色为红色,在该文字的中部偏下有一小型黑色线条的鳄鱼白描形象;被诉标识4也由“CARTELO”白色文字和中下部小型白色线条的鳄鱼白描形象组成,其标识的整体背景为黑色。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3项鳄鱼图形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在主体部分、文字、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上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会对两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诉标识3、4与拉科斯特公司的3项注册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鳄鱼国际公司在本案中使用的被诉标识1、2,与拉科斯特公司的第141103号、第1318589号、第213412号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商标;被诉标识3、4,与拉科斯特公司的上述3项注册商标亦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鳄鱼国际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拉科斯特公司第141103号、第1318589号、第2134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原审法院据此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上诉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第二篇:鳄鱼
鳄鱼商标战争的戏剧场
crocs(卡骆驰)美国
crocs是家位于科罗拉多州巨石市(Boulder)的美国公司,创建于2002年7月,主要做 crocs 鞋的市场和销售推广。croc是英文鳄鱼(crocdile)的缩写,他们的标识自然也选择了“免费使用”的鳄鱼形象。2004 年6月,crocs 公司收购了加拿大“Foam Creations”公司并获取了制造这种crocs鞋的特殊材料“croslite”(也被称作小鳄鱼塑料)的专利权。2006年10月,crocs 公司又收购了饰品制造商吉比士公司(Jibbitz)来发掘crocs鞋子上那些小洞的无限商机。除了主打的crocs 鞋外,crocs还有背包、帽子、T恤、腕带、太阳镜、袜子等各种运动、户外的服饰用
Lacoste(La Chemise Lacoste)法国
1923 年Lacoste的创办人、世界网球名将Rene Lacoste(勒内·拉科斯特)正在波士顿代表法国参加戴维斯杯。他在比赛中像鳄鱼一样勇猛,故得到“鳄鱼先生”(Le crocodile)的称号。回到法国以后,Lacoste一位朋友为他制作了一个鳄鱼标签,并贴于他的夹克上,这是这个之后流行于世的标志的处子秀。1933 年,勒内·拉科斯特与当时法国最大的针织企业总裁安德烈-吉利埃合作创建了公司。Rene Lacoste原先为自己设计的鳄鱼标志正式在网球衫的左胸处出现。这款白色,衣领及短袖袖边有棱形花纹的网球衫,被称为“12.12”。这一款Lacoste白色衬衫立刻globrand.com在网球界引发了一场革命,取代了当时网球运动员通常所穿的传统长袖羊毛上浆衬衫。这款衬衫略短于当时其他类型的衬衫,硬领短袖,以质地轻巧,编织细密的“小平纹单面毡棉织品”为面料。其穿着舒适,牢固耐磨的优点一直保持至今,使得拉科斯特衬衫成为与众不同,独一无
二的品牌。Lacoste于七十年代开始于国际舞台大放异彩,而八十年代品牌标志热潮更把Lacoste生意推至最高峰。另外,Lacoste除了网球服饰外,Lacoste也开始了推出golf服饰。Lacoste自六十年代起便赞助了不少网球名将,令品牌更广为人知。Rene Lacoste于1996年离世,Gilles Rosier接任为设计总监至1999年。而法国设计师Christophe Lemaire于2001起担任了悬空的设计总监一职,为Lacoste注入新活力,开始许多令人瞩目的行动,包括在纽约时装表现亮相、推出一些突出及充满话题的广告等,令品牌比过往更时尚、更瞩目。现在Lacoste已经拓展至世界各地,Lacoste于全球各地有多于800间专门店和1800多个销售点。1994年Lacoste更开始成功进入了中国市场,而二零零五年Lacoste再次赞助中国网球公开赛,成为中国网球公开赛的官方运动装和球鞋赞
助商
CROCODILE(鳄鱼恤)香港
20世纪初,一间德国公司在香港注册的服装商标,意思是鳄鱼。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这个商标被港府勒令交出。1952年由华人陈先生买下并起了个中文名称叫“鳄鱼恤”。商标为“CROCODILE”。现隶属于香港丽新集团林氏集团家族。由于最初的CROCODILE的确有侵权的嫌疑,仅仅是将lacoste的鳄鱼头调转一个方向,从而在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市场有“左鳄”“右鳄”之分。1998年,lacoste正式起诉香港鳄鱼商标侵权。5年的漫长官司,法国鳄鱼和香港鳄鱼达成和解,香港鳄鱼随即宣布启用新标志。根据和解协议,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认可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公司1980年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并承诺在2006年3月31日之后不再使用香港鳄鱼图形,改用新商标图形。新商标将是鳄鱼恤有限公司合法注册、自行拥有的商标,并依然采用鳄鱼为主要图案。新商标将于2004年中在市场上启用并谓真正的“中国鳄鱼”。
CARTELO(卡帝乐)新加坡
1947 年,新加坡鳄鱼由陈贤进在新加坡开创,商标品牌标志原为:鳄鱼图形+“CROCODILE”手写体商标在新加坡注册。1993年新加坡鳄鱼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为避免由于商标问题引发的纠纷,新加坡鳄鱼使用与法国鳄鱼有明显区别的获准注册的“CARTELO+鳄鱼”商标。实际上法国鳄鱼不买这个“人情”,从 2000年开始,lacoste就开始起诉cartelo,这是至今唯一没有终审的官司。目前,中国市场已占据新加坡鳄鱼全球业务的1/3。cartelo显然没有退缩的意思,继与北京奥运扯上关系后,2005年7月,更是斥资1.2亿元在上海建造卡帝乐大厦,这栋大厦将成为新加坡鳄鱼的全球总部。这好比把擂台达到了对手的大门口,接下来会是龙争虎斗?
浙江鳄鱼(zjieyu)中国
1993 年4月2日由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成员企业和新加坡鳄鱼恤(私人)有限公司合资企业“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成立。中方股份占70%,合资期限15 年。在1999年后,“浙江鳄鱼”成为中资企业,用“ZJIEYU”申请了注册商标,并创作了“龟鳄”文字与图形的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几年的发展,浙江鳄鱼也有了自己的市场,在个别市场甚至globrand.com超过了其他三大鳄,这让这三大鳄如鲠在喉。由于香港鳄鱼和新加坡鳄鱼都未在中国大陆注册,所以2000 年5月,法国鳄鱼又将浙江鳄鱼告上法庭。结果和港鳄一样,法国Lacoste公司给浙鳄至少三年宽限期,三年后浙鳄须改头换面,启用新商标。
before
after 也就是说,目前的中国至少有四条大鳄鱼共处一池,一条深绿色的、一条金色的,这是两个财大气粗的家伙,也曾经互相撕咬得不可开交,不过目前算是和平共处,互相承认。还有一条白色的,目前处于游离状态,虽然一门心思想要往池子里挤,显然互不相让。最后一条是个地头蛇,自称鳄龟,霸占了上好的地势,另其他三条恨得牙痒痒。另外在池子外面,还有一条小鳄鱼趴在那里不动声色,谁会料到等到它成年之后会做出什么呢?看过discovery动物星球的都知道,鳄鱼并非群居动物,他们为了自身利益甚至可以吃掉同类,这在商场居然也是如此。
品牌定位
新的香港鳄鱼商标正式启用,法国鳄鱼在中国市场重新进行品牌定位,两鳄鱼在中国市场同时并存。
记者在北京新世界等商场发现,新的鳄鱼恤商标完全放弃了原先的绿色,改成金色。据介绍,新标识将在原来基础上进行放大。新商标在京沪等大城市的专卖网点率先实行,到2006年更新完毕。
法国鳄鱼昨天也同时宣布,法国鳄鱼将不再是仅限于运动系列的品牌,重新定位提升为一个充满欧陆风格、生活时尚的休闲品牌。
法国鳄鱼牌调整定位 抢夺年轻人市场(图)曾经害怕年轻化会吓跑老顾客的Lacoste,正在把年轻人变成自己新的追随者。用全新的姿态出现在街头、店铺和各大时装周上,占据越来越多的时装版面的时候,人们很快便留意到了这条“鳄鱼”的新变化。
法国鳄鱼牌把目光放眼年轻一族(新浪尚品配图)
Lacoste开始尝到席卷全球的幼嫩时尚的甜头了。
在过去的许多年,这个来自巴黎的品牌更像是美国人在操刀:沉闷、中规中矩、中产风格、男性单调的Polo衫风格,更可怕的是那些喜爱它的死忠粉丝平均年龄已经接近40岁。
“大约两年前,我们有了这个想法。当时最大的出发点,是感觉很多我们老顾客的子女,那些15到25岁的年轻人,他们虽然也是Lacoste的爱好者,却无法在这里找到适合的产品,但这无疑会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重要的增长点。”Lacoste中国分公司—梦田服装(上海)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姚伟雄告诉《第一财经周刊》。
不断地向年轻人靠拢,向时尚潮流靠拢,现在这个曾经只与网球和高尔夫联系在一起、一款Polo衫打遍天下的法国老运动品牌,正逐渐发展出全能型的系列服饰—很多时候,它更像一个时装品牌了。
让这些变得鲜明起来的是今年上半年推出的RED!系列。这个副线品牌由Lacoste与美国第四大奢侈品服装零售商Jeffrey Kalinsky联合推出,它拥有区别于传统系列的全新Logo标识,传统Logo中的鳄鱼标志位于“Lacoste”字母的正上方,而新系列中字母与鳄鱼标志同在一行,两者之间加入了一个红色惊叹号。
贴身剪裁是它的设计准则—经典的纯棉Polo衫接受改良,更小巧的翻领,更窄、带有两颗纽扣的贴袋,搭配不对称的前后襟以及撞色条纹饰边。无论衬衫、网球短裤还是100%纯羊驼毛的V领毛衣和开衫,都是纯白、嫩叶绿、山脊灰、海军蓝、月蚀蓝和薰衣草紫这样年轻的新鲜色彩。
这是Lacoste的第一个副线品牌—面向那些对潮流高度敏感的年轻人。从黏着老情人不放到向新欢示爱,它用了快10年。
为这个副线操刀设计的仍然是给Lacoste带来时尚气息的创意设计总监Christophe Lemaire,合作伙伴Jeffrey则在迎合顾客需求和橱窗陈列方面提供建议。
从2000年上任起,Christophe Lemaire用简约的风格为Lacoste开辟了Club系列,设计了全新的店铺陈列,在法国、美国、德国和日本设立了极简主义概念店,还把Lacoste带到纽约和巴黎每年开秀两次,这位曾为YSL和Christian Lacroix工作过的设计总监一步一步地把Lacoste引上了时装之路。
改变之初,希望守住传统顾客的Lacoste曾经有过忧虑,担心吸引年轻的消费群体会带来低端品牌的市场印象,吓跑那些年纪更大、钱包也更鼓的法国人。现在看起来,它们总算下定了决心。
当Lacoste用全新的姿态出现在街头、店铺和各大时装周上,占据越来越多的时装版面的时候,人们很快便留意到了这条“鳄鱼”的新变化。《国际先驱导报》在提到这家公司的时候,甚至用了Popup(突然出现)这样的词汇来表达赞叹。
营收的快速增长更是看得到摸得着的实在东西。2007年,Lacoste在全球112个国家拥有1000多个高端专门店和2000多个百货公司专柜,平均每秒钟就有2件Lacoste的产品售出,税前营业额达到15.57亿欧元,此后每年还保持不低于20%的增长—这是它在实施年轻化时装策略之前的十几倍。
但在中国内地,Lacoste还需要解决更多麻烦。
Lacoste多年来一直在这里与香港鳄鱼(Crocodile)和新加坡鳄鱼(Cartelo)为商标权的问题在法庭上争执不休。提起鳄鱼这个品牌的时候,人们习惯于要问一下“向左还是向右”,很多人都很难分清这中间的区别。直到2006年,Lacoste与香港鳄鱼和解,后者在内地启用全新的商标Logo,新加坡鳄鱼仍然能在市面上见到。
更重要的是,Lacoste在中国的品牌形象还是不像同期出现的新潮牌那样受到关注。无论向左还是向右的鳄鱼,都让人感觉像是梦特娇、皮尔?卡丹那个时代的流行,这实在难以让现在的年轻人产生兴趣。要扭转这个品牌印象,不是件容易事。
“这些年我们也试图以积极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我们一直赞助大师杯,我们的街头海报广告等。”Lacoste中国区行政总裁姚伟雄告诉《第一财经周刊》。而与大量时尚类媒体的密切接触和合作,也为Lacoste在内地市场带来良好的品牌形象。市场传讯部经理何勇劼说,“现在我们至少可以保证一点,消费者在所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时尚杂志上看到的鳄鱼形象,都是来自法国的Lacoste。”
但它还面临着一个问题。尽管Lacoste已经准备好为年轻的潮人精心设计,但潮人们似乎更喜欢专卖店而不是百货商场,而Lacoste在中国内地却总是与百货商场的专柜联系在一起。
好在借着这个新的副线品牌,新的直营店拓展计划也越发清晰。“今年2月到5月,3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在深圳前后开了5间直营店,其中包括一间老店的翻新。这些店基本上囊括了深圳的重要商圈,面积都在200到300平方米左右。”姚伟雄说。
这正是Lacoste今后开设直营店的标准—中高端的核心商圈、客流充分、周边有好的品牌组合。在国内重要的一线城市,Lacoste都收回代理采取直营,以打造更好的市场形象。
Lacoste预计这类直营店将带来更加明显的增长,“2009年5月的统计数据同比增长了30%。和开设直营店前的2003年相比,现在的业绩已经是那时的5倍。”
2003年是Lacoste在内地市场的转折点。这一年,Lacoste和代理商合资在上海成立了梦田服装有限公司,也是Lacoste在中国内地的分公司。这一年,Lacoste在北京、上海撤销部分常年合作的专柜,开始走向街头,开出自己的专卖店。时任其全球CEO的菲利普?莱科斯特曾经对媒体表示,今后在上海,会和二十多年前的巴黎一样,Lacoste工作的重心将转向门店建设,不再像十年前那样大部分仅停留在百货公司的专柜中。“那样对品牌的树立没有好处。虽然有销售数字,但那仅仅是数字。”现任全球CEO米歇尔?莱科斯特说。
有了更时尚的产品和店铺,当然要用更时髦的方式告诉消费者。还在Christophe Lemaire带来时尚风之初,Lacoste就请来王家卫,以《花样年华》里的慵懒风格执导Lacoste的全球广告短片,一方面希望借此赢得有文化品位的新顾客,另一方面也向亚洲市场示好。
作为广告短片的后续,2009年的“跳起来”硬照广告进一步强化了Lacoste向年轻人示好的姿态。在著名时尚摄影师Terry Richardson的镜头里,一群年轻人跳起来浮在空中—Lacoste希望用跳跃的姿势来表现网眼针织法(这是其品牌创立之本)的透气感,而充满活力的年轻人则带来更时尚的潮流感。
至于最新的副线RED!系列,同样是跳跃,但模特们的面部表情更加夸张生动,“连嘴唇张开的角度也是经过特别设计的,想传达一种相对主品牌来说更具青春气息的感觉。”姚伟雄说。
除此以外,Lacoste还为2009年准备了一份高出去年30%的市场活动预算,这些费用将大部分用于媒体投放、VIP派对以及一些城市间的巡回展览活动。
总的来说看起来还不错。虽然Christophe Lemaire没有撼动Polo衫的地位,但他已经能够很好地把握传统产品与年轻消费者兴趣之间的尺度变换,把Lacoste最初以为会成为自己品牌形象威胁的年轻人,成功变为新的追随者。这才是现在最有影响力的消费群体。
如果你拥有一群老顾客,并且你的品牌是与这群老顾客一起成长起来,这当然是件好事。但如果要跟他们始终绑在一起,却未必会有太好的结局。好在Lacoste已经从这里走出来了。(文/陈锐)
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
品牌定位:追求卓越品质,超越自我精神,彰显品牌与个性的完美结合。
品牌风格:简约、活力、舒适、休闲的设计理念,在动静之间体现自然、自信,形成自己卓尔不群的独特气质。
品牌品质:精选最新国际时尚面料,集高、精、尖的工艺表现手法,令每一件服饰都是珍贵的工艺品,超脱一种单纯服饰的本体意义。
市场运作
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先导,以品质为根本。
经营宗旨:紧随时代潮流,追求时尚美感,倡导以质取胜,塑造品牌形象。
经营规范:商品标准化、服务优质化、管理科学化。
开发设计
浙江中大鳄鱼服饰有限公司采用国际设计大师设计风格,极具超群的风格定位和创新能力,使其系列服饰尽力体现出东方人含蓄的气质和自然洒脱之韵味。
浙江中大鳄鱼服饰有限公司精心研发的系列男装产品,均具有新颖的设计思维和精细的制作品质。
第三篇:lacoste法国鳄鱼真假鉴别
lacoste法国鳄鱼真假鉴别
真假辨别(方法一):
1、正品鳄鱼T恤均配有原装手提袋袋,仿品只有低档的塑料手提袋或没有手提袋。
2、正品鳄鱼T恤均配有独立的身份识别卡,每件衣服的卡号均不相同,且生产日期批号跟吊牌上面的相一致。
3、正品鳄鱼T恤用的贝壳扣,原材料是贝壳用机器冲压而成,具有不透明,阳光下有幻彩,用铁锤撞击后会粉碎。而街边的仿制品多用的塑料扣,没有幻彩,略透明,用铁锤撞击后不粉碎只有裂痕。
4、正品的鳄鱼LOGO是在专业刺绣厂订制精美的成品再缝到衣服上的,LOGO外观精美,手感厚而柔软。而仿制品多数则是直接刺绣在衣服上的,手感薄,硬,外观粗。
5、吊牌的文字图形印刷精美清晰,没有中文信息。仿制品的信息不标准,有的甚至印上中文还说是外贸出口的。
6、布料由100%纯棉的珠地制做,穿在身上不扎肉,即使在多汗,也不粘在身上,舒适至极,外观柔和随意,不会像有纤维的衣服那样笔挺笔直。仿制品为节约成本多数用含有纤维质低廉的布料,穿在身上有点扎肉,出汗有点粘身。
7、请注意衣领,袖边等衣料的配件,和主衣料颜色完全一致,无任何一点色差。而仿制品由于要求的不严格,配件和主衣料仔细看存在轻微色差。
真假辨别(方法二):
1、假冒多:仿冒或独创款式,由小厂加工,做工粗糙,面料差,贴上或绣上的鳄鱼样子千奇百怪。
2、擦边球多:模仿法国鳄鱼商标,再改造为鳄鱼的其他造型,使对此品牌不熟悉的人分辨不出。如:新加坡的CROCODlLE鳄鱼牌服装,商标上鳄鱼的嘴巴朝向左(擦边球);香港黎新集团生产的鳄鱼牌服装,商标上鳄鱼的嘴巴也朝向左(擦边球)。
简单辨别方法:
1、看鳄鱼标识:正宗的法国鳄鱼体型很清瘦(更正:也有略胖的,根据不同型号体型各不一样);鳄鱼的嘴巴朝向左;鳄鱼刺绣相当清晰,牙齿有几颗都可以数的过来;(有的假的很可笑,我就看到购物网站上有很肥的鳄鱼正在销售;很多做的更像狗、骆驼、恐龙等:瘦的、弯腰的、弓背的、呲牙咧嘴的、歪头耷拉尾的等洋相百出,无法概述。)
2、看吊牌、领标、胸标鳄鱼图案是否一致:有比较高超的,吊牌高仿真,但是衣服上模仿就很困难了,所以有种假的:吊牌和衣服上的鳄鱼图案不符的情况。
3、看领标:假的领标上通常只有领标,而没有正宗领标应该有的成分水洗标(更正:国内专柜大多只有领标,洗标在衣服的腰部右侧位置,长方形,并有中文字样)
4、看价格:一般售价低于100元的,除非衣服是偷的,否则你可以转头到另外一家去了。因为正宗的鳄鱼面料、做工、配件、设计都是国外客户提供,成本相当高,即使是外贸尾单,加上销售商的利润以及残损均衡,低于100的价格基本不现实。
说到这里,有的消费者该明白了,但有的消费者或许又有了困惑:鳄鱼的嘴巴朝向左的就是正宗法国鳄鱼,但为何这样的衣服又看到有两种胸前刺绣呢?一是只有单独的鳄鱼,第二种是鳄鱼的身上或鳄鱼的周围有LACOSTE的字母?哪个是真的呢?
回答:都是正宗鳄鱼,区别在:在中国销售的鳄鱼通常带有LACOSTE的字母,而正宗在法国销售的鳄鱼是没有这个字母的(可以去国外网站看看是否如此)。也就是说,于此可知道这衣服是销往国内专柜还是国外,当然洗标也可体现,国内专柜的当然是中文标示!
无论在大街上、商场中,还是在写字楼、大酒店里,我们都会经常看到,身着“鳄鱼”衬衫、西服或是领带的人越来越多。然而令人尴尬的是,许多人身着侵权“鳄鱼”服装出入各...如何鉴别真假鳄鱼
无论在大街上、商场中,还是在写字楼、大酒店里,我们都会经常看到,身着“鳄鱼”衬衫、西服或是领带的人越来越多。然而令人尴尬的是,许多人身着侵权“鳄鱼”服装出入各种场合,自己却浑然不知,成了内行人的笑料。
记者在采访中曾经听到这样一件事:一个分不清“鳄鱼”品牌真假的女婿,为了孝敬老岳父,送了一件“鳄鱼”衬衫。谁知老岳父慧眼识珠,一看竟是假“鳄鱼”,气不打一处来:“你自己拿回去穿吧!”女婿好心没办成好事。
一项权威调查表明,今年上半年,在国际分类25类服装商品上使用“鳄鱼”图形商标的有40多个厂家。市场上“鳄鱼”成群,像法国“鳄鱼”、广州“金鳄”、“扬子鳄”、“台湾鳄”、“鳄鱼皇”、“鳄鱼公子”、“飞鳄”、“龟鳄”等等,真假难辨。
前不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对侵犯“鳄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目前我市市场上流行的就有五六条“鳄鱼”,而整个泰州市场上真正受到法律保护的只有广州的“金鳄”和法国“鳄鱼”。
有关专家介绍说,所有的“鳄鱼”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拥有鳄鱼图形商标注册证,也就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二类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工商部门暂时不介入的;第三类是要重点打击的。目前,受法律保护的只有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公司和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暂时不查处的是卡帝乐“鳄鱼”、香港“鳄鱼”和规范使用的浙江“龟鳄”,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鳄鱼”均属查处范围。
类似的情况发生在“苹果”、“华伦天奴”等多种名牌商标上。除了受法律保护的“苹果”外,就有“金苹果”、“红苹果”、“青苹果”、“双苹果”、“五星苹果”以及被俗称为“咬掉一口的苹果”等十几种,这些均有假冒侵权的嫌疑。
业内人士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品牌特别是名牌时,一定要慧眼识“英雄”,切莫被其图形外表所欺骗。若发现假冒商标,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表示,他们将竭尽全力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还市场一个清静。
短评 一提起“鳄鱼”品牌,其卓越的品质、极好的美誉度及在国内所引领的中高档消费时尚,莫不令人称羡。然而市场上“鳄鱼”成群,鱼目混珠,真是令人大跌眼镜。
仔细留心一下不难发现,近年来市场上假冒侵权的现象竟也屡见不鲜。有了“雅戈尔”,就有“雅尔戈”;有了“杉杉”,就有“杉衫”;有了“金庸”,就有“全庸”;前不久“冠生园”频遭克隆惨受连累,更是将这类现象演绎得淋漓尽致。
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给我们留下了什么?留给消费者的,是对市场的不信任;留给商家的,只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假货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仍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因此,加大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力度,刻不容缓。
第四篇:鳄鱼计划
鳄鱼计划
必须用一种新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来荡涤旧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必须用一种改变来生发和积聚新的生机,必须用一种成熟有效的模式来让自己的计划发挥出力量。目标是最后的胜利和每一天充满自信的雄壮或平淡,时间是从今天开始到阴历年的年底。
能够拯救自己的只有自己,自己的付出、自己对于局势和人生的理解。在面对困难和转机的时候,没有人可以代替你思考和行动。同时,也必须要充分利用好源基的力量,吸收各方面的优质促进力以为我用。
本计划的实施是包括工作、生活、意志品质、业务能力、办事水平等等各个方面全方位的改变和执行,而其实中心事件只有一个,那就是混出一个人样来。因为许多年来的不成功,就是自己的没有混出人样来的魄力和决心,所以避不开屈辱,所以见不到成功,发不出力量来。
因为鳄鱼计划的实施,这一切都将改变。它将会划开两个时代,把我自己的力量发挥出来,同时有效避开生活中的陷阱。这是一个适合我自己的独特的计划,她的作用就是把最好的一个我打造出来!
本计划准备分5个方面具体实施。
身体方面
身体上有四个问题a胃不好b太胖c白癜风d不强壮,一下分别对症下药。
a.改变生活习惯保护胃部。不吃辣、酸、冷、硬的食物,不喝酒。保持精神强壮、心理愉快。
b.减肥,到年底再减10斤肉。少吃肉不喝酒多吃素菜。每周至少打球三次,到大汗淋漓为止。早晨起来,从散步到跑步。
c.治好白癜风。在此次胃药吃外以后,开始按时按量吃药抹药。生活上保持乐观,晚上11点以前睡觉。其他如a。
d.想强身健体,只有锻炼,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坚持每天晚上睡觉以前去外面走走,早晨起来锻炼一小时。
意志品质
意志品质上问题多多,办事拖拉,缺少自信,缺少胆识和闯劲,有想法没行动,在事情上发挥不出力量来,等等。而且,也没有什么太好的办法。自己肯定是在怕什么,所以软弱怯懦。先实行以下的办法,看看效果如何。
1.每天早晨,都把一天来需要做的事情列一个详细的计划,包括时间、1 需要找谁,用什么办法,重要程度,等等。在当天不折不扣地去执行,有困难想办法克服或者变通。
2.每次拍摄之前,列出来详细的拍摄计划,包括镜头的设计,资料的运用、大概用什么手法,想表现什么,等等。
3.4.每天坚持跑步,去新闻部胡说八道,在俱乐部里面和别人开玩笑。有什么比较可行有效的办法呢?
第五篇:LACOSTE 鳄鱼
LACOSTE的传奇始于1933年.凭借其纯正的体育血统,如
今的LACOSTE象征着一种舒适、优雅的生活态度,独特的设计和高品质的产品涵盖了男装,女装和童装。LACOSTE SA旗下在全球特许的9家合作厂商构成了其高质量的产品线,包括配饰、鞋包、香水、皮具、眼镜、手表、家纺、皮带以及手机等各个领域。LACOSTE 2010年的年销售额达到了14亿欧元,在全世界114个国家的LACOSTE精选销售网络中,平均每秒钟就有2件LACOSTE商品售出。品牌档案
品牌名: LACOSTE(拉科斯特)
注册地: 法国
创始人: René Lacoste(何内 拉科斯特)
产品: 服饰,配饰、鞋类,箱包、香水、皮具、眼镜、手表、家纺、皮带以及时尚珠宝等各个领域 品牌由来
真正的“鳄鱼”故事发生在1927年:“美国媒体给我起了个绰号叫‘鳄鱼’。这是因为我曾经和戴维斯杯赛法国队的队长打了个赌。他说如果我为我们队赢得一场重要比赛的话,他就送我一只鳄鱼皮箱子。美国观众记住了这个绰号,因为我在网球赛场上从不放过猎物的顽强精神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于是,我的朋友Robert George给我画了一只鳄鱼。后来,我让人把它绣在了我在场上穿的休闲西装上。”(René Lacoste)
1927年,René Lacoste为自己设计并命人缝制了一批透气舒适的针织棉运动衫。它们的吸汗效果特别好,非常适合在炎热的美国球场上穿着。马上,这种运动衫就在网球选手间掀起了一场革命,因为当时他们还穿着用普通布制作的传统长袖衬衫在场上比赛。
第一件正式的LACOSTE POLO衫是白色的,比现在的产品略短,短袖,棱边领。它采用就是著名的“平针小凸纹”(jersey petit piqué)面料,既轻巧又透气。1933年,René Lacoste与著名的针织面料制造商André Gillier合作,开始大规模生产缝有鳄鱼标志的翻领运动衫,LACOSTE POLO衫就这样诞生了。人们第一次见识了将商标缝在外面的服装。
品牌介绍
LACOSTE的传奇始于1933年。这一年,René Lacoste在男装界掀起了一场革命。他摒弃了网球场上上过浆的传统长袖衬衫,取而代之的是如今已成为经典的LACOSTE POLO衫。自成立以来,LACOSTE已成为融优雅和休闲于一体的“生活方式”品牌。
现在,LACOSTE通过庞大的产品系列向人们展示其倡导的生活艺术,这些产品包括男士、女士和儿童服装、鞋履、香水、皮具、眼镜、腰带、腕表以及家居布艺产品。LACOSTE一贯秉承以原真、卓越和优雅为代表的基本价值,并将它们视作成功的基础。如今,鳄鱼标志正在网球场、高尔夫球场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演绎着由冠军René Lacoste和同样是冠军的妻子Simone Lacoste以及女儿Catherine Lacoste所开创的风格。
与其说LACOSTE是一个时尚品牌,倒不如说它代表了一种风格。植根于正宗运动领域的LACOSTE品牌已经成为休闲高雅、平易近人和快乐活泼的象征。
每个时装季,LACOSTE都要推出符合时代潮流的男士和女士产品系列,并在纽约时装周上发布。
Lacoste自六十年代起便赞助了不少网球名将,令品牌更广为人知,如近年的Richard Gasquet,Tatiana Golovin和于2005年加盟的网坛金童子Andy Roddick。
创始人简介
1904年7月2日,René Lacoste在法国出生,LACOSTE的传奇自此开始。
1927年,Lacoste先生从美国人手中夺得戴维斯杯,一举成名。他三次赢得了法国公开赛(1925年、1927年和1929年)、两次温布尔顿(1925年和1928年)和两次Forest Hills美国公开赛(1926年和1927年)。
1925年,在波士顿举行的戴维斯杯公开赛中,Lacoste先生和他的领队打赌,如果他赢得某场比赛,就给他买一个短吻鳄皮手提箱。一名美国记者记得这次打赌,并用“鳄鱼”昵称他,他写道“他没赢得皮箱,但他象鳄鱼一样拼搏”。不久,Lacoste的球衣上出现一只绣鳄鱼,这是他的朋友Robert George设计的。1933年,Lacoste决定开始制造他的完美网球衣,这是他较早前为抵挡美国的酷暑而设计的。这种新颖的球衣引起了运动衣的革命,它取代了浆硬的长袖传统运动装。Lacoste的球衣被称为“12.12”,这种球衣为白色,衣领有棱纹,衣袖短而且有棱纹,采用一种叫做“jersey petit pique”的轻便针织物制成,穿上这种球衣能够更加自由地运动。球衣的左胸口上还有一个鳄鱼标志,这是最早出现在服装外面的标志。
René Lacoste不仅转变了网球衣,他还改变了网球。他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发明了发球机。1963年,他发明了第一支钢球拍。这种球拍由Wilson在美国销售,名称为Wilson T-2000。在1966年至1978年之间,共有46届Grand Slam Tournament的冠军是使用这种球拍获得的。
René Lacoste于1996年逝世,享年92岁。在Lacoste家族的 “Lacoste世界”中,店铺分布在全球各地的,现在LACOSTE产品主要有三大类:SPORTWEAR系列、SPORT系列以及适合正式场合的CLUB系列。前两类都有传统的绿色鳄鱼标志,后一类则使用独特的银灰色标志,以及最新推出年轻品牌LACOSTE L!VE。
在René Lacoste于1996年离世后,Gilles Rosier接任为设计总监至1999年。而法国设计师Christophe Lemaire于2001年起担任了悬空的设计总监一职,为Lacoste注入新原素,开始许多令人瞩目的行动,包括在纽约时装周亮相、推出一些突出及充满话题的广告等,令品牌比过往更时尚,更瞩目。
2010年9月1日,Felipe Oliveira Baptista正式入主法国知名时装品牌Lacoste,接替Christophe Lemaire担任创意总监。这位35岁葡萄牙设计师以鲜明的现代风格和卓越才能,全新演绎Lacoste的精髓,为这个自1933年就成为休闲优雅代名词的品牌注入新鲜元素。LACOSTE假日收藏家系列
自从2006年以来,LACOSTE每年都要挑选一位时尚界或其他领域的设计师来重新演绎经典的LACOSTE POLO衫。
2006年:TCCHNO et ECO POLO, 设计师Tom Dixon
2007年:塑料翻领POLO衫,设计师Michael Young
2008年:VISIONAIRE 54 SPORT,美国时尚杂志《Visionaire》设想并设计,著名艺术大师Karl Lagerfeld、Michael Stipe、Pedro Almodovar参与创作。
2009年:Amazonians Polo衫,设计师CAMPANA兄弟
2010年:青花瓷POLO衫,设计师李晓峰
2011年:Jonathan Alder系列,设计师Jonathan Alder LACOSTE L!VE 品牌
LACOSTE L!VE于2011春夏季度的柏林B&B特选品牌时装贸易博览会中登场,是LACOSTE家族中更年轻更具时尚感的新成员。
LACOSTE L!VE沿用了标志性的“!”——这个象征着其与众不同的独特身份的符号。LACOSTE L!VE是经典的LACOSTE血统与鳄鱼DNA的现代演绎,专为那些在风格、品质和剪裁上都有自己独特见解的消费者所设计的。LACOSTE L!VE代表了乐观与运动,产品包含服饰与鞋类,在延续品牌传统的基础上勇于不断创新。同时,LACOSTE L!VE也向那些具有影响力的重要文化潮流致敬,例如音乐对时尚的冲击。
LACOSTE箱包产品
法国知名品牌LACOSTE的时装均以时尚优雅,运动休闲的印象深入人心,在其即将推出的2011秋冬箱包系列中,这一经典形象被再次全新演绎。Robert George 系列的诞生
LACOSTE 2011秋冬箱包产品中特别设计了Robert George系列,灵感来源于经典的鳄鱼图案。新系列以超大的鳄鱼图案为标记,并采用了独特的保护色色调。Robert George箱包系列体现了LACOSTE品牌的经典产品风格。购物包,斜挎包以及其他主要配饰:箱包,零钱包,一同打造时尚轻松的造型。
经典“鳄鱼”图案的诞生
René Lacoste因为赛场上的拼搏精神而获得了“鳄鱼”这个昵称。一位造型师朋友 Robert George, un ami styliste s’amusa à lui dessiner un crocodile dont l’esquisse plu immédiatement au champion de tennis.Robert George为他设计了一款鳄鱼图案,而这位冠军立即爱上了这个图案。不久他就穿着绣有鳄鱼图案的白色球衣出现在球场上,而这个标记很快成为了他享誉国际的标志。它作为一个世界闻名的标志,诠释了Lacoste产品的优雅,高品质与原真。
LACOSTE鞋子
1963年,René Lacoste忽然萌发了一种想法,希望为网球运动设计一款专门的运动鞋。得益于他的网球背景和专业知识,这款工艺上乘的网球鞋应运而生。在鞋跟处的摩擦受力点作了加强处理,鞋面使用特别帆布材质以及排气孔的设计,令此款网球鞋完全满足了高强度的网球运动所需:舒适、轻便、耐穿。
在20世纪早期,这款鞋子被重新投入设计和生产。尽管这款鞋子历史悠久,但凭借其独具匠心且自然舒适的设计,时至今日他依然充满经典时尚的魅力。
2011秋冬Lacoste发布全新男鞋系列,基于经典款1963年René Lacoste。五款全新轮廓,设计灵感来源于在这一Lacoste网球经典款上创造的独特而现代的变化。新系列款式捕捉到了René Lacoste历久不衰的精髓,并同时加入了今秋的新元素。
René Nautical精选奢华驼革长毛绒绒面革,编织系带围绕侧面与鞋跟,彰显出驾艇出游的情调。René Asymmetri顺应偏离中心的设计潮流,交错的鞋带设计于鞋面一侧。René Brogue是经典的René外形与老练的冲孔革粗革鞋的完美组合。René Overlay氯丁橡胶衬里呈现鞋中鞋的感觉。René Strap维可牢尼龙搭扣镶条在一边重叠。
LACOSTE香水 综述
LACOSTE 品牌于1933年正式面世,迄今已由最初的针织服装品牌发展至多产品系列:运动服、运动鞋、皮具、腕表、眼镜,其中LACOSTE 香水特别值得一提,是国际香水品牌中稳占一席的大牌。从1968年 LACOSTE 诞生第一瓶LACOSTE Pour Homme男士香水至今,连同其后假如之新成员Booster、Junior、千禧珍藏版LACOSTE2000及LACOSTE for Women女士香水,一直倍受年青一族及酷爱运动之人拥戴,LACOSTE 优雅清新的香氛加上简洁鲜明之外盒包装,为 LACOSTE 香水在时尚界尊定经久常青的地位。Lacoste Challenge
Lacoste 最新推出一支令人振奋的男仕香氛Challenge,其充满活力和动感的香氛设计是为了激励男仕们积极、热心、敏锐地拥抱生命每一个挑战。Lacoste Challenge之灵感来源来自Lacoste 始创人──网球冠军传奇人物Rene Lacoste其坚持不屈的态度 Lacoste Cool Play
Lacoste Cool Play正是为那些敢于尝新,乐于在挑战中奋争的男士设计。Lacoste Cool Play捕捉夏日清晨湛蓝纯净天空的颜色,呈现于晶莹剔透的瓶身;同时,柠檬草混合馥郁花香带来的冲撞与对比,呈现出愉悦又出众的气息。闻到它,你会情不自禁地想要拥有它。Lacoste touch of pink
Lacoste在2004年10月推出Lacoste粉红触感女性香水,清新自然、充满活力、蕴含女性化优雅柔美的气质,令人眼睛为之一亮。如少女在日丽后布满雀斑的臂膀般充满活力、清新、不矫情的青春女性Look Lacoste Elegance
令人无法抗拒的魅力,在眼瞳里闪烁着。既是超越时空的优雅,又是全然的现代摩登。LACOSTE全新推出令人神魂颠倒的男性香水,LACOSTE『ELEGANCE雅仕』男性淡香水,散发出流连顾盼的魅力,十足现代绅士的迷人风格。Lacoste Essential
Lacoste 在2005年秋天推出全新男性香氛 Lacoste Essential 异想世界男性香水,重新诠释 Lacoste的品牌精神。清新的蕃茄叶伴随著微辣的木质香氛,让男人也可以尽情享受自由自在的身心放松,这就是Lacoste的生活方式。Lacoste Hot Play
在2007年全新推出的限量香氛LACOSTE HOT PLAY酷炫玩家男性淡香水灵感来自色彩的能量与男性竞争的活力,新的限量版夏日香水LACOSTE HOT PLAY酷炫玩家是针对专注于挑战的男性所设计的。瓶身反映激发夏日热力能量为展现 Lacoste Inspiration
Lacoste Inspiration,沁蓝女孩的专属,传递着骄傲,活泼,纯净,自由的气息,表达着
lacoste ,沁人心脾.在清新湛蓝的天空下,它以独特的品味脱颖而出.Lacoste Original
对知识经济时代的中产阶级而言,顶级奢华也许太过遥远、太过铜臭,但能力可及范围内的生活品味可不能不顾。Lacoste的新香新鳄鱼,就试图传达这样一种谐和的智能品味。调香师Michel Girard结合柔和中带有香料味的前味, 香甜的中味, 再衬上木质的后味,为新鳄鱼打造清淡东方调,充满光彩与活力。出自Fabien Baron之手的瓶身设计灵感来自古时织布用的螺纹线轴,相当别致。Lacoste Pour Femme
Lacoste在2003年推出了新香水Lacoste Pour Femme,混合了浓郁、自然的成分,前味是牙买佳胡椒及紫色鸢尾花,美丽、充满活力、令人情绪高涨。中味溶合了茉莉、芙蓉及玫瑰,表现出温柔的女性特质,后味则散发出檀木的低调。摩登、简洁的瓶身,唤起女性最真实、自发的内在魅力。
Lacoste Love of Pink
lacoste
Love of Pink)香水初调加入橘子、热情果和柠檬皮香,生气勃勃清新怡人;中调是粉红木兰花、柑橘花及千金子藤,充满女性美;后调则是雪松木、麝香及云尼拿香味,增添女性俏媚的气息
Lacoste Style In Play
在2004年推出全新设计的 中性运动香水Lacoste Style in Play 游戏风格!前卫、重金属风格的Style In Play 属于木质果香调,适合运动型
Lacoste Touch of Spring
其灵感来自于色彩的能量和女性的创意。清新绿色瓶中令人精神振奋的绿色花香,让你嗅出春天般万物苏醒的气息,激发你的创造活力。LACOSTE手表
以轻松优雅著称的法国运动鳄鱼品牌,同样打造低调而精巧的设计,成为腕上配饰的典范。最新系列一如既往地传承鳄鱼品牌乐观积极的经典理念,多彩,生活乐趣的法式风格见证LACOSTE传奇经典,这款全新的设计带来了LACOSTE品牌的生活态度和历史精髓。
LACOSTE眼镜
1980年,LACOSTE决定开发他的第一款眼镜。这款设计有双横梁的飞行员太阳镜被命名为“101”。这款眼镜以卓越材质制成,体现了品牌的精神与价值:运动而不失休闲优雅。轻巧、雅致且男女皆宜,令“101”眼镜大获成功,正如经典的L.12.12 POLO衫一样,这款眼镜不仅适合于网球场,在其他场合也同样易于搭配。
30年后,LACOSTE重新生产了1000幅限量版“101”眼镜。品牌沿用了原有的设计,于细节处更是一丝不苟:精湛的整体制作工艺,绿色珐琅材质的横梁即特别又相得益彰。镜臂的设计也忠于80年代生产的原版,以金属材质制成。比起现在常用的聚酯材质,此款眼镜的防刮伤力更强,同时也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及辨识度。
2011年,LACOSTE与Marchon携手推出首批全新太阳眼镜系列,贯彻LACOSTE一贯品牌创作风格,以经典运动服饰设计作蓝本,加上破格创新的剪裁及匠心独运的设计,打造充满时代感的崭新眼镜艺术品。跳跃的色彩揉合极富质感的间条花纹,配合动人的滚边装饰,尽现品牌摄人魅力。设计师以品牌独有“piqué” 织感花纹装饰镜架,配衬镜臂末端上迷人的磁石设计,充分表现品牌精密的手工和富弹性的创新态度,不经意流露出一股写意悠闲的优雅气息。
品牌保养 勤“换岗”
皮革都是有弹性的,烈日下,高温和汗水都会让它变得松弛,只有经过一定时间的休眠,才能充分干燥。为了延长每双鞋的寿命,最好让它们交替“上岗”,每天穿同一双鞋的做法有可能加速其早老化。新鞋里通常都会塞满废纸,并用支撑棍顶住鞋头和鞋跟,这些看似无用的“垃圾”,你还是不丢为好,在“休眠期”,你可以把它们重新塞进鞋内,帮助皮鞋回复原来的楦型,使下次穿着更舒适。勤清洁
夏季阵雨频繁,若是踩了一路的水塘回家,你应该尽快用软布或纸巾将受潮严重的部分水分吸干,并拭去溅在表面上的泥点。柒度鸟品牌男鞋专家也建议,若有较大泥块附着,则可以借助小刀刀背将其刮去,再用稍稍蘸湿的棉布擦净痕迹。皮革在受潮后往往比平时脆弱,因此,做这些的时候,你的动作一定要轻柔。勤“美容”
上光,涂油的频率不宜太高,但也一定不能省。除了同色保养油,其实一些日常食物也有皮革保养功能。例如,吃完香蕉后,你可以用香蕉皮较粘的内侧擦拭皮鞋,待其干燥后,被浸润的皮鞋会重焕光泽。若是皮鞋表面出现了裂纹,你可以用些蜡烛粉末充到纹内,并用熨斗熨平,再擦上同色鞋油。不过,由于温度难于掌握,建议你还是请专业人士帮忙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