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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

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



第一篇: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

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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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学科建设工作的战略目标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增加经费使用透明度 保证重点学科健康、稳定发展

现根据《鞍山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5〕37号)的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来源

㈠、辽宁省下达给我校的省级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㈡、学校拨给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特色学科、一般建设学科、院系共建学科的专项经费

㈢、学校拨给学科建设的绩效配比经费(仅用于第四条第七项)

㈣、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特色学科、一般建设学科、院系共建学科各学科自筹资金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原则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专款专用”的原则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独立核算

第二章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

第四条

各建设学科按年度制定阶段建设目标和经费使用计划 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

㈠、小型仪器设备:购买学科所必需补充、更新和发展需要的小型设备、实验工具、实验耗材、试剂等 理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 文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10%

㈡、图书资料、期刊订阅:购买学科所必需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料等 理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10% 文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

㈢、学术交流:

1、学科组成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的差旅费以及相关的费用

2、专家来校讲学的差旅费、讲学费

3、举办或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的费用

4、学科组成员的非学历进修、访学

学术交流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

㈣、科学研究:

1、市级以上科研立项的申报、启动费

2、科研成果发表、科研成果鉴定费

3、出版专著、教材的经费

4、学科组成员资料打印、复印等的费用 出版专著、教材费用从学校出版基金专款中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支出

科学研究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42%

㈤、预备费:支付学科建设过程不可预见项目的费用(招待费不得超过2%)

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5%;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学科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

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3%

㈥、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

费: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按《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配比暂行办法》(鞍师院发〔2004〕64号)执行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责任教授负责制

经费由学科责任教授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并在与学科组全体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按学校有关资金管理规定 统筹安排使用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重点项目要保证资金的重点投入

第七条

三年学科建设期满且完成学科建设任务指标的学科 专项经费若有结余

原则上转入下一轮学科建设经费统一使用

未完成学科建设任务指标的学科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对于取得突出业绩的学科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预算、下拨及决算 第八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预算

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编制预算 经批复后执行

㈡、学科建设办公室下达各建设学科专项经费的额度

㈢、各学科填报《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责任书》 提交专项经费使用的预算方案

㈣、院(系、部)审查

㈤、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㈥、主管院长批准

㈦、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额度下拨 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拨付

依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需要和各学科建设成果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额度按年度分期拨付 首期拨付经费为专项经费全额的50% 二期拨付经费为专项经费全额的20% 三期拨付经费为专项经费全额的30%

㈢、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依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配比暂行办法》(鞍师院发〔2004〕64号)执行

鉴于文科、理科学科之间的差别

学科建设成果绩效配比按1:1.3比例实施;各学科责任教授业绩考核结果将依据《鞍山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5〕37号)文件第十七条精神执行

第十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决算

学科组在专项经费使用后应及时总结经验 根据经费开支情况对其使用效益做出科学评价

每年6月份学科组应将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效益评价决算报告报所在院(系、部)经院(系、部)审查通过后 上报学校计划审计处审计 审计后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未及时报送者暂停经费使用

学科组应按计划使用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不得长期不用

连续超过一年未启动的经费 学校将重新分配

第四章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

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1、购置小型设备、实验工具、实验耗材及试剂等的经费达到政府采购

标准的报政府集中采购 购置后的上述设备要经资产管理处验收备案后 凭入库单

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所有权属于学校 学科组有优先使用权 设备不允许重复购置

药品及其他耗材

要经购买者、验收人(实验员)、责任教授、行政负责人签字后 方可申请报销

2、需一次性购置5000元(含5000元)以上图书资料时 须提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经审批后交由图书馆负责购置;需政府采购的报政府采购

一次性购置低于5000元的图书资料须经图书馆及学科所在系(部、院)资料室验收后 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图书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学科组可优先借阅

3、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程序

①、举办学术会议和聘请专家讲学须提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 其中举办学术会议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财务预算

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实施 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 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

写出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重要活动应有录像和图片)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存档

举办、承办学术会议支出限额为:全市:≤5000元;全省:≤10000元;国际、全国:≤20000元 非举办、承办会议不予支出

②、学科组成员参加国内外会议要有学术论文 须提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同一专业的学术会议原则上只限一人参加)

填写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 经审批后方可参加

③、非学术活动发生的费用禁止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支出

4、凡学科建设发生的费用一律持正式发票报销 学科组成员报销由责任教授签字 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学科组责任教授报销由本学科行政负责人签字 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当学科组责任教授与行政负责人由一人担当时 其报销须由学科组两名成员签字 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5、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

①、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依据《鞍山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5〕15号)执行

②、科研成果的发表依据《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0〕37号)执行

③、科研成果及奖励依据《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专项津贴奖励办法》(鞍师院发〔2004〕38号)、《鞍山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办法》(鞍师院发〔2003〕115号)执行

其中著作出版后

须持原著方可报销出版费

6、预备费使用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7、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依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

费配比暂行办法》(鞍师院发〔2004〕64号)执行

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借出或支出要有明确用途且经过审批 否则不予借支或报销

㈢、财务处设立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专门账户 各种用于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均在该账户核算

㈣、学科建设专项费用的报销详见《鞍山师范学院财务报销指南》

㈤、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

须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监督

㈠、学科组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

多方筹集的学科建设资金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

㈡、学科建设行政负责人

各学科责任教授及学科组成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不得超范围使用

经费的支出应认真接受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计划审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㈢、各学科应在每年6月份做出下一年专项经费使用预算 同时做出上一年专项经费使用决算 各项报销凭据须复印备份

作为账目在学科所在院(系、部)公示的凭证

学科建设办公室将协同财务处、计划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项目执行、设备管理等情况 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纠正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同时《鞍山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鞍师发〔2006〕81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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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工会经费的来源及支出范围

企业工会组织的财产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企业提供的办公设施,其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不属于工会;二是从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和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形成的财产,这些财产所有权属于工会组织,不再属于企业。所以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通常包括三部分: 1,由企业向工会组织提供的办公设施。包括工会日常活动所必需的房屋设备,以及有关水电、办公用品等设施,通常由企业提供,其维修费用通常也由企业承担。

2,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企业每月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但必须收到专用收据才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3,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会员每月按基本工资的千分之五交纳会费。

(二)工会经费上交的管理

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本企业工会留用比例不少于60%,拨交给上级工会的比例不应超过40%.其中:拨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两级的留用比例应不超过35%,其余5%上交给全国总工会。

(三)工会经费的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工会活动,其开支范围如下:

1,宣传活动支出。包括工会组织日常的学习、劳动竞赛,举办各种报告会、展览会、讲座和其他技术交流的宣传费用,以及各种宣传工具的购置维修和集体订阅的报刊杂志等支出。具体指工会进行日常的政治、时事、政策教育,组织 劳动竞赛,举办各种讲座、报告会、展览会和其他技术交流活动的宣传费用,工会主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栏、读报组所订阅购置的图书、报刊费及为生产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2,文艺活动支出:包括工会开展业余文艺活动所需的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举办联欢会,举办业余文艺演出、晚会、节日联欢、艺术创作展览所需的活动费;还包括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工人图书馆的设备购置维修和日常经费。

3,体育活动支出:指工会开展职工业余体育活动与维修费,举办体育比赛所需的活动费。包括工会举办的各种体育活动的设备购置维修费、经费、所需消耗用品的运动用品和服装费及奖品等。

4,工会干部训练费,是指培训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

5,工会行政费有关支出,包括工会专职人员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

6,困难补助支出:包括工会会员(职工)的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费用。

7,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工会经费开支,其他各种待遇是于本企业其他职工相同,由企业负担。

(四)暂不计提工会经费的情况

1,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以不计提工会经费。

2,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可以不计提工会经费。

但是,以上两条各地方规定不一,具体情况应查询当地工会的有关组织。

第三篇:福利费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4.职工福利费支出

(1)医药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

①企业附设职工医院、卫生所等医护人员(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 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等;

②医药费;

③路外医疗费;

④委托医疗费;

⑤医疗器械、医疗用家具物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和修理费;

⑥其他医疗经费。

(2)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困难补助。

(3)企业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支 出与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助。

(4)其他职工福利性支出。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国有企业职工的各种补贴,全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 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而明文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各种价格补贴,报经铁道部有关部门批 准后,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企业用于购建构成固定资产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含企业所属医疗单 位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公益金中列支;企业福利部门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按规定支付患职业病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伤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 业所属医疗、福利单位人员工资应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5.工会经费中支出

(1)宣传活动费,指工会进行日常的政治、时事、政策教育,组织 劳动竞赛,举办各种讲座、报告会、展览会和其他技术交流活动的宣传费 用,工会主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栏、读报组所订阅购置的图书、报刊费 及为生产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2)业余教育费,指工会举办的职工业余学校所需的教材、教具,教学消耗用品,兼课教师津贴和优秀教师、学员奖励,职工经工会同意参 加业余学习的学杂费。

(3)文化活动费,指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所需 消耗用品的购置与维修费,举办业余文艺演出、晚会、节日联欢、艺术创 作展览所需的活动费,文化宫、俱乐部活动费用等。

(4)体育活动费,指工会开展职工业余体育活动所需消耗用品的购 置与维修费,举办体育比赛所需的活动费。

(5)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训练费。

(6)工会行政费,包括各级工会专职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工会 文件和会员证的印刷费,工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会议等各种会议 的费用支出。

(7)会员困难补助,指基层工会对会员特殊生活困难的补助。

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配备的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 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列支渠道相同,不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6.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具用具的维修费,教学实验和购置讲 义、资料的费用,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酬金标准按有关文件标准执 行),学员实习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购置教学器具、仪器、图书的 费用,委托外单位代培支付的进修培训费,按职工教育经费1%上交铁道 部集中使用的经费。

第四篇: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中心工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职工活动支出。工会为会员及其他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

1、职工教育费。工会举办的政治、文化、科技、业务等业余教育活动所需的教材、教具、用品的消耗费、设备的购置、维修费;教育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资料费等;外聘讲课教师的讲课费;工会开设的职工文化活动的书报、杂志、家俱用品等的开支,其他用于职工教育有关的费用。

2、文体活动费。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日常文艺活动和购置文艺用品等开支。包括组织文艺积极分子开展活动支付的交通费、培训费、观摩费、奖励费等;小型乐器、服装、道具购置费及文艺设备维修费;参考资料及各种文艺用品消耗费。优秀文艺创作、汇演、电视片摄制制作的费用及评审、奖励费用;购置各种文艺活动设备(固定资产)的费用;文艺汇演及其他业余演出应由工会承担的费用。开展职工业余体育活动应由工会负担的开支。包括:购置各种球类、棋类、扑克牌、游泳、田径等运动项目体育用品;小型器械、大型设备购置、维修费用,运动员服装的购置、洗涤费,积极分子的奖励费、夜餐费、观摩费等;运动会或单项比赛应由工会负担的各项开支。文艺汇演、参演获得优秀节目和优秀演员的奖励,集体奖,以荣誉为主,个人奖,奖励面控制在演出节目的30%以内。奖励标准由工会委员会集体商定报单位领导批准。

3、宣传活动费。开展宣传活动应由工会负担的各项费用。包括: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等报告会、讲座的报告人酬金;举办宣传、展览、板报所需的资料图片、纸张等消耗用品费;组织美术、书法、摄影活动的费用、优秀作品的奖励费;宣传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

4、其他活动支出。除以上活动外,由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费用,包括工会支付的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等。

(二)维权支出。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发生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3、法律援助费。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对困难职工帮扶发生的支出。

5、送温暖费。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以上各项维权活动之外的维权支出,如参与立法费等。

(三)业务支出。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工会举办的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培训费用。

2、会议费。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3、外事费。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发生的有关支出。

4、专项业务费。组织建设、考核表彰、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5、其他专项支出。无明确列支科目的,与工会业务有关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四)行政支出。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开支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燃料费、保险费、维修费、其他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维修(护)费、租赁费、招待费(餐费、其他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4、其他行政支出。不能划分到上述经济科目的其他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1、房屋建筑物购建。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电缆、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2、办公设备购置。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3、专用设备购置。购置具有专门用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4、交通工具购置。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的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5、大型修缮。各类设备、建筑物等的大型修缮支出。

6、信息网络购建。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核算。

7、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六)其他支出。各级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七)在上述范围内没有涉及到的确属工会工作的开支项目,在不违反财经纪律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开支。

第五篇:福利费开支范围

(一)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

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93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个二个规定,工资总额具体有以下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这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实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包括按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和提成工资。

(3)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生产奖(包括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以及其他津贴。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补贴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支付的工资

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等等奖金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

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

3,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支出

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消毒剂、高温清凉饮料,以及63年劳动部规定的五类等特殊工种享受的保健食品支出。

5,非雇佣性劳务报酬

6,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7,本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8,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费用

9,应建立雇佣关系而支付给劳动部门的各种费用

10,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此外,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发给职工的洗理费、卫生费等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三)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3)住房、医疗和工伤等保险费用

目前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统一,请查询各地有关文件。

(四)工资与福利费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工资与福利费是一致的,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旧的分配体制的一部分,其本质是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趋向平均化,但由于各地各人情况差异较大,这种平均化分配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需要一种分配制度予以调整,这就形成了现在的福利制度。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再区分工资与福利费。

(五)税法对工资的规范

<企业所得税税前项目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重新规范了税法所确认的工资的范围。主要是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目前,我们掌握的“工资总额”的概念和口径是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成本中,许多奖金、津贴和补贴并没有统计在工资总额中,造成劳动成本统计的不准确。为区别于传统的工资总额概念,<办法>采用“工资薪金支出”的新概念来概括企业的劳动成本。<办法>第17条对工资薪金支出定义为“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其关键有两点: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二是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是私营企业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推定为股息分配。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办法>第18条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应该这样把握,<办法>第17条是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总括性定义,企业因任职雇佣关系支付给职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第19条明确排除的人员除外)的全部支出,除非属于第18条明确排除的项目,否则应全部列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工资薪金支出额。

<办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与“工资总额”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扩大:

1,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年,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3,住房补贴。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房补贴。

计税工资及其管理鉴于我国当前市场发展的状况,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扣除还必须加以限制,不能完全放开。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的管理办法,目前实行5种制度:

1,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2,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饮食服务行业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上述两类企业在工效挂钩或提成比例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以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

3,软件生产开发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4,其他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现阶段为人均每月800元。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上浮20%,最高为人均每月960元。

5,外资企业的工资据实扣除。

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工资将逐步放开,由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自由确定。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将逐步过渡到合理性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在这种情况下,计税工资管理主要是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管理。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分析,包括以下3个方面13个因素:

1,职员提供的劳动:

1=岗位责任的性质;

2=工作时间;

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

4=工作条件;

2,与其他职员比较:

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

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

7=职员的能力、8=企业某一种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

9=职员以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

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

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

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

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这些合理性分析所要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高工资。对于前者重点是哪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的亲属;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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