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篮球竞赛工作,保证各级各类篮球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篮球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篮联《篮球竞赛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下同)颁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篮协、中国篮协会员协会(简称地方篮协,下同)和注册篮球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篮球竞赛(部分条款称为比赛)。
在中国篮协登记注册的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篮协是中国篮球竞赛的最高管理机构,对中国篮协主办或承办的竞赛负有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的职责。中国篮协对其管辖的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一、全国性正式比赛、以中国篮协名义举办的国际邀请赛、由国际篮球联合会或亚洲篮球联合会委托中国篮协承办的比赛,由中国篮协直接管理;
二、中国篮协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比赛,协会会员之间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篮协申报、备案;组织三个以上会员单位参加的比赛,须经中国篮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未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协会、俱乐部,不能参加中国篮协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四条积极鼓励、支持各行各业、赞助商提供经费与各级体委(地方篮协、篮球俱乐部)合办各级各类篮球竞赛。各行业系统的全国性比赛,中国篮协予以业务指导。
第五条正式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中的重要外事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外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竞赛通则及定义第六条篮球竞赛是以锻练队伍、提高运动技战术水平、推广普及篮球运动、扩大篮球项目影响、满足市场和消费者需求为目的,同时也要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大众健康服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提到的竞赛(比赛),是由中国篮协、地方篮协和会员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任何篮球竞赛。所指正式比赛为:
一、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篮球比赛;
二、全国篮球联赛(男篮甲A、甲B、乙级,女篮甲级、乙级);
三、全国青年篮球联赛、青年锦标赛(含男篮22岁以下,女篮20岁以下联赛);
四、全国篮球俱乐部杯赛、联赛;
五、全国篮球锦标赛;
六、全国少年比赛;
七、中国篮协举办的其它比赛。
第八条受国际组织委托,由中国篮协承办的正式国际比赛为:
一、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篮球比赛;
二、世界篮球锦标赛;
三、世界青少年篮球锦标赛(含有年龄规定的比赛);
四、亚洲篮球锦标赛;
五、亚洲青年篮球锦标赛;
六、亚洲俱乐部赛;
七、较大规模的邀请赛和区域篮球比赛;
八、亚洲男篮明星赛。
第九条赛制分为
一、主客场赛制;
二、赛会制;
三、主场巡回赛制;
四、混合型赛制。
第十条竞赛规程竞赛规程是根据竞赛计划而制订的具体实施某一项次运动竞赛的政策与规定,是组织实施竞赛的依据和规范,是竞赛组织者和参与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法规。它包括: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承办单位、参加单位、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和奖励、报名和报到、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注意事项、规程解释权等。
国内比赛按中国篮协制定的竞赛规程进行,每年的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将在每年初发给参赛各队及各部门,部分赞助性比赛除外。
承办国际篮联和亚篮联委托和认可的国际比赛,按国际篮联和亚篮联的总章程和内部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竞赛规则全国正式比赛采用中国篮协审定的《篮球竞赛规则》。规程可对规则中部分条款做部分调整。会员协会举办的比赛中如有对篮球竞赛规则(含三人篮球和迷你小篮球等)做较大的调整的,需报中国篮协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三章竞赛组织及工作职责第十二条中国篮协竞赛部中国篮协竞赛部是中国篮协负责篮球竞赛的职能部门,对中国篮协主办或承办的比赛进行全面的计划、组织、监督和检查,对其它全国行业性和非全国性比赛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组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下同)是负责一次竞赛(或某赛区)组织的领导机构。在主办单位的领导下,由各方面的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和领导该次竞赛的全面工作。一般下设:办公室、竞赛、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场馆器材、后勤保障、集资等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比赛监督
一、比赛监督代表竞赛主办单位对赛区竞赛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负有联系赛区、运动队和竞赛主办单位,加强赛事管理、维护公平竞赛的重要职责。
二、监督赛风、赛纪、赛场秩序和临场裁判员执行任务的情况,确保裁判员公正执法,会同技术代表处理临场出现的问题。
三、及时向中国篮协汇报赛区工作,落实中国篮协布置的其它工作。处理有关赛事的重大问题须在赛后12小时内呈送报告,其报告是竞赛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处理赛事纠纷、处罚违纪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
四、比赛监督是赛区仲裁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技术代表
一、技术代表是受中国篮协委派,对赛区竞赛、裁判工作进行协调、检查、监督。主客场制比赛在竞赛的主办单位未委派比赛监督情况下代行其职责。赛会制比赛技术代表负责监督赛区裁判机构执行工作。
二、负责检查竞赛组织、赛风赛纪及安保等项工作,赛前联席会负责检查赛区、运动队工作落实情况,传达有关规定,召集主持裁判员准备会和总结会。
三、比赛期间负责赛区记录台工作,在比赛中职责是监督记录台人员工作,按规则规定解决比赛临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临场裁判员使比赛顺利进行。
四、技术代表与比赛监督和裁判长实行分工负责,如无比赛监督裁判长到场,技术代表代行其职责。赛后填写裁判员技术代表鉴定表。
五、处理有关赛事的重大问题须在赛后12小时内呈送报告,其报告是竞赛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处理赛事纠纷、处罚违纪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
六、技术代表是赛区仲裁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裁判长裁判长是赛会制比赛中由中国篮协指派的裁判员工作的负责人,负责赛区裁判员管理、业务学习、临场安排、裁判员评估总结等各项工作,属赛区组委会竞赛部门领导。赛后填写赛区裁判长工作表。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是篮球比赛的仲裁机构,其职责按《仲裁委员会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组委会确定公布,人数3人或5人。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中国篮协委派。
三、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竞赛规程和规则中规定属于临场裁判员和技术代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纪律委员会中国篮协纪律委员会依据《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篮球竞赛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事件。
第十九条赛前联席会
一、在主客场制的一场比赛和赛会制比赛开赛前,由赛区竞赛负责人召集和主持赛前联席会。
二、参加人员:组委会成员(当地领导、竞赛安保负责人等)、比赛监督、技术代表、各队领队、各队主教练、队长或运动员代表、全体裁判员以及记录台组长。
三、主要内容(一)介绍赛区情况和比赛的筹备;(二)说明竞赛规程、规则,宣讲《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及与本次比赛有关的规定;(三)提出加强赛风、赛纪及安保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并落实。
(四)落实比赛时间、比赛服装、球队席等具体事宜。
第四章赛区和承办单位第二十条竞赛赛区由国家体育总局召开年度竞赛招标会,或中国篮协与承办单位协商,与承办单位签定承办协议书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一级体委竞赛管理部门可直接向中国篮协申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篮球比赛。
省以下体委(地方篮协)和在中国篮协注册的俱乐部可根据竞赛规程申请承办全国比赛或区域性邀请赛,但须经由省一级体委竞赛管理部门申报或同意,中国篮协审批,并接受省市体委竞赛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承办(或申请承办)单位必须具备符合篮球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所规定的场地和器材。并严格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等由中国篮协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竞赛承办协议书,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不能履行竞赛承办协议书规定的条款,出现赛场安全秩序、组织接待和记录台工作严重失误,或有违规广告等问题,将严格按《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赛区)应积极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协开展的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活动。中国篮协每年根据各参赛运动队、技术代表和裁判长等推荐,评选出该年度5-10个优秀赛区,颁发证书、奖杯等奖励。
第二十五条优秀赛区的标准:
一、模范贯彻《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比赛承办协议书》的要求。
二、赛区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规范、严密、高效、公正。未出现严重的违规事件,未受过中国篮协的批评或处罚。
三、为运动队、裁判员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场地器材等竞赛环境。
四、重视赛事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培育市场、开拓球市上取得成效,观众文明、热情,社会反响好。
第五章参赛规定第二十六条参赛单位须按中国篮协有关注册规定进行年度注册合格后,方有资格参加全国正式比赛。
第二十七条参赛单位须按竞赛规程规定如期报名。凡确认参赛并已列入竞赛规程的单位,不能退出比赛,否则须在赛前1个月向中国篮协申请并交纳损失金5000元。未经中国篮协同意退出比赛或逾期不交损失金的单位,停止一次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各注册俱乐部的球队必须参加中国篮协主办的俱乐部球队的比赛(含二线队伍如男篮22岁以下,女篮20岁以下)。
第二十九条运动队
一、维护全国篮球比赛的形象和荣誉,是每个参赛运动队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二、须按竞赛规程、竞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赛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各项规定。
三、按规程、规则规定运动队服装必须整齐统一,赞助性比赛要按有关规定着装。运动队服装上的所有标志和广告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要求。违者须立即纠正,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参加比赛。
四、应根据比赛日程合理安排好训练。主办单位安排的运动队公开训练课、观摩课及科研等活动,要认真准备,中国篮协将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准时参加赛前联席会、赛后新闻发布会以及主办单位安排的社会性公益、联谊等活动。
六、加强赛风赛纪的管理和教育工作,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认真抓好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争创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三十条运动员
一、遵照《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管理办法》和《运动员守则》,规范个人言行。
二、运动员要争当青年的楷模,讲求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和舆论监督。
三、比赛中要发扬顽强拼搏、积极进取的精神,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四、运动员只能代表所注册的单位参加相应等级的比赛,未经中国篮协批准不得代表非注册单位参加篮球比赛。
第三十一条教练员
一、遵照《中国篮球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和《教练员守则》,规范个人言行。
二、教练员要讲求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临场指挥中,要按规定着装整齐,与记录台联系工作时须按规则要求,讲文明、有礼貌。按时参加主办单位举办的活动。
三、必须学习和熟知竞赛规程、规则等有关规定,钻研业务。
四、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模范遵守各项规定。
第三十二条领队和球队工作人员
一、领队要做好运动队思想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督促教育运动员自觉遵守各项规定,敢于管理、敢于负责。督促教练员、运动员按时参加主办单位举办的活动。
二、随队人员要遵守赛场秩序,做好服务工作,服从裁判管理。按竞赛规程和规则规定的球队随队人员,方可以坐在球队席上。
三、比赛中,除教练员外的球队席任何人均不得离开球队席与记录台联系。
第三十三条裁判员
一、遵照《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和《裁判员守则》,规范个人言行。
二、模范遵守中国篮协和赛区组委会有关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学习和钻研篮球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临场执法要做到公正、准确、积极、稳定的要求,为运动队提供公平的竞赛环境。
第六章申诉第三十四条申诉
一、对比赛的任何问题需要申诉,必须按照竞赛规则和下列规定进行,否则不予受理。
二、比赛结束时,如某队认为发生的事件对他们不利,该队队长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员,代表本队对比赛提出申诉,并在记录表上标有“球队抗议队长签名”栏内签名。
三、提出申诉的队须在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向比赛监督或技术代表提交正式书面申诉文本,同时交纳1000元人民币保证金。逾时不交书面材料和保证金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四、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及时调查,做出裁决。如经核实该事件确已对该队不利,退回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如该队不同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须立即向中国篮协纪律委员会申诉,呈送材料及旁证,交纳保证金1000元。如调查取证费用超过1000元,超出部分由申诉队负责。中国篮协纪律委员会在7日内做出裁决,其裁决为最终裁决。如胜诉退回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章涉外竞赛第三十五条根据国际篮联、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涉外竞赛,需在赛前2个月向中国篮协申报,经中国篮协审核批准后,方可与外方联系和办理有关手续。凡擅自联系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中国篮协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双边交流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须向中国篮协申报和备案。有三个以上队参加的涉外竞赛,须经中国篮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中国篮协注册的成年运动队如受邀参加涉外竞赛,需报中国篮协备案。如参加未经批准举办的涉外竞赛的球队,将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凡涉外竞赛,必须严格遵守外事和竞赛纪律,严守国家机密,立场坚定,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
第三十八条外籍运动员受聘到国内俱乐部参赛或我国运动员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均按《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转会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篮球竞赛活动中涉及广告问题的,须严格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的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动撤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和中国篮协颁发的其它各项管理办法配套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篮协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各省市体委、会员协会、俱乐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篮球竞赛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篮球协会竞赛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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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
(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竞赛的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
(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
(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
(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
(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发放)或主办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二)主办方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或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竞赛规程、筹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竞赛规程,包括比赛的名称、主办单位名称、承办单位名称、宗旨、竞赛项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参加办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奖励办法等;
(四)比赛主要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五)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
(六)竞赛场地所有人或主管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票务销售或有偿赠送实施方案;
(八)按时、足额兑现奖金的承诺书;
(九)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举办比赛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
第十条举办电子竞技比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消防、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主办方应当按照审批登记的要求举办体育竞赛,不得随意变更审批登记内容,因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赛事的,主办方应当向审批机关办理赛事注销手续后,向社会准确发布公告,并依法清理有关债权债务。
第三章参赛规定
第十二条参赛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参赛单位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持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有效证件,方有资格参加经过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
第十三条必须按照竞赛规程、竞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赛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服装上所有标志和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要求,违者须立即纠正,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十五条按时参加组委会安排的其它会议等活动。
第四章竞赛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全国体总秘书处及各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赛事过程的监管,对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法等进行检查监督,并视情况指派技术代表对比赛行使监督和仲裁。
第十七条竞赛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参加电子竞技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电子竞技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禁用物品,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在举办电子竞技比赛中,必须使用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正版软件。第十九条主办方应当对全国体总秘书处及相关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电子竞技赛事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方是安全工作第一责
任人,应与承办方、协办方、场地提供方等有关合作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应当积极督促获奖运动员对其应承担的税金在竞赛所在地进行交纳,由主办方代为交纳的,主办方必须提供相关的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举办电子竞技赛事,主办方应当通过竞赛审批部门选聘裁判员,并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未经管理部门推荐、选派的裁判员不得承担竞赛裁判任务。主办方不得随意委派他人承担裁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竞赛结束后15日内主办方应当向审批部门递交比赛的工作总结(包括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成绩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电子竞技比赛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赛事审批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赛事的处罚:
(一)未经竞赛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擅自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不听劝阻的;
(二)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意义和项目内容不一致的;
(四)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未落实的;
(五)违背体育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电子竞技比赛的举办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兑现奖金,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助参赛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篇:全国及国际摩托车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及国际摩托车竞赛管理方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4-02-28】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使我国摩托车运动竞赛管理工作健康、标准、有序,进一步推动摩托运动的普及与提高,使之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全国摩托车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
第三条
适用本方法的活动是:
〔一〕冠以“全国〞“中国〞等类似名称的摩托运动竞赛活动。
〔二〕冠以“国际“等类似名称的摩托运动的竞赛活动。
〔三〕参赛运发动来自不同省、市、自治区的摩托运动竞赛活动〔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四〕比赛路线跨越一省以上地区的摩托运动竞赛活动。
〔五〕有国外选手参加,但未冠以“国际〞等类似名称的摩托运动竞赛活动。
第四条
本方法所指摩托车竞赛活动为:
〔一〕在规定的路线、路段上或场地内,以行驶速度或驾驶技巧决定运动成绩的摩托运动竞赛活动。
〔二〕不载客并在旅途中设置假设干路段进行速度测试或检验驾驶技巧的摩托运动旅游竞赛活动。
〔三〕在特定的路段和艰苦环境中,克服各种困难以表达选手自身能力的摩托运动竞赛活动。
第五条
本方法第三条所列的摩托车竞赛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批准。
第二章
方案内竞赛申请与批准
第六条
方案内竞赛活动是指列入国家体育总局竞赛方案〔摩托工程〕的比赛。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均可申请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摩托运动竞赛活动。
第八条
方案内的竞赛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假设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承办,可在全国体育竞赛招标会上招标。
第九条
其它申请承办者可在每年8年月份之前向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申请承办下的方案内竞赛。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给予答复,如同意,将派技术代表进行实地考察,经考察符合承办条件后签订实施协议。
申办者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
承办、协办单位名称,赞助单位名称及赞助比赛的金额;
〔三〕
竞赛主要组织人员名单;
〔四〕
竞赛日程;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关于举办竞赛的批准文件。
如没有批准文件应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指定的账号,作为竞赛备用金。备用金是确保竞赛如期成功举行的抵押金,如竞赛顺利结束,全额退回;假设因故影响竞赛,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有权单方动用备用金,使竞赛正常进行,竞赛结束,如有余款,其余款退回。
第十条
每项竞赛承办者应向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交纳竞赛注册费。其标准按国际摩托车运动联合会当年的世界锦标赛注册费的50%收取。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为竞赛组织工作提议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
方案外竞赛的申请与批准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三条〔一〕、〔三〕、〔四〕款但不属于第六条的竞赛为方案外竞赛。
第十三条
方案竞赛的申请与批准按第九条办理。
第十四条
如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选手参加,应先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五条
申办者必须是承办者,本着“谁申办〞,谁负责“的原那么,应承当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向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交纳竞赛注册费。其标准按国际摩托车运动联合会当年的世界锦标赛注册费的50%收取。
第十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向承办单位颁发承办摩托运动竞赛许可证及批准函件。并对竞赛组织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竞赛结束后1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递交竞赛工作总结。
第四章
国际竞赛的申请与批准
第十九条
国际性摩托运动竞赛是批第三条〔二〕、〔五〕款所规定的竞赛。国际竞赛由中国摩托车运动协会主办。
第二十条
申办国际比赛应先经当地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当地政府同意后,申办者可在每年的8月份之前向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申办下的竞赛,申办手续同第九条。
第二十二条
对外国选手的邀请,由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向国际摩托车运动联合会和被邀请国家〔地区〕摩托运动协会联系确认后,方可展开对外联系工作。人员、器材的进出关手续由申办者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承办者应向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交纳竞赛注册费。其标准按国际摩托车运动联合会当年的世界锦标赛注册费收取。
第二十四条
凡提供完善材料,经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颁发竞赛许可证和批准函件。
第二十五条
竞赛结束后1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递交比赛工作总结。
第五章
运发动与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
国内参赛选手必须持有中国摩托运动协会颁发的全国竞赛参赛执照,并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运发动参加全国竞赛注册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七条
国外选手须持有国际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签发的竞赛执照。
第二十八条
参加赛区工作的裁判员必须由中国摩托运动协会选派和培训。
第六章
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第三条所包括的摩托运动竞赛活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通知组织者的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取消该竞赛,并视情况进行通批评。
〔二〕国际性竞赛,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将通知国际摩托车运动联合会、有关国家的摩托组织及赞助商,宣布该竞赛为非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组织者负责。
〔三〕组织者如是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团体会员,暂停或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条
经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的竞赛,如申办者筹办、组织不力、违反有关规定和协议,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有权宣布取消其承办资格。其注册费不予退回。
第三十一条
竞赛组织者如允许未持有中国摩托运动协会颁发的参赛执照的人员参加竞赛,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有权取消该选手的竞赛资格及竞赛成绩,同时对竞赛组织者提出警告并进行一定的处分。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篮球竞赛制度
篮球竞赛制度
一、遵守球队安排,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积极参加球队的集体活动,按时训练和比赛,因故不能参加者需提前请假。
三、按训练计划严格训练,不断提高竞技水平。
四、加强团结,相互尊重,树立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五、讲文明、讲礼貌,自觉维护良好的球队精神面貌。
六、自觉限制不良嗜好,以保障充沛的体力和精力。
七、定期评估队员的表现,对表现优异者颁发优秀证书以示鼓励,对违反队规或表现不良者视情况处以警告、乃至开除的处分。
八、队员之间要处理好关系,不得将个人纠纷和不良情绪带到比赛和训练场上,比赛时,所有队员一律服从教练、服从裁判,不得打架斗殴,谩骂队友,违反者将做退队处理.九、队员应自觉维护篮球队的名誉和形象,遵守篮球队的规章制度,任何时候不得做有损声誉和形象的事情,一经发现将做退队处理.十、队员应按时参加每次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如果不能参加正常训练, ,应向球队队长请假,并说明原因,凡未请假而无辜缺席3次者视为自动放弃队员资格.运动员守则
一、拥护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勇攀高峰,为国争光。
二、刻苦训练,钻研业务,尊重教练,认真完成训练任务。
三、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尊重总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
四、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又红又专。
五、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守秩序,守纪律。
六、不吸烟,不喝酒,衣着整洁大方,自觉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蚀。
七、以事业为重,迟恋爱,晚结婚。
八、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自由主义。
九、尊重领导,服从组织,遵守规章法令,反对无政府主义。
十、勤俭节约,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教练员守则
一、拥护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体育事业,培养又红又专的运动员。
二、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进行科学训练,认真制订教案,努力完成训练计划。
三、做好赛前准备和临场指挥,赛后认真总结。
四、学习政治理论和体育科学技术,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创新。
五、严格管理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运动员全面发展。
六、发扬民主,爱护运动员,不准打骂和侮辱人格。
七、以事业为重,处理好工作、学习和家务的关系。
八、坚持真理,发扬正气,在训练、学习、生活等方面,作运动员的表率。
九、教练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十、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裁判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热心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努力钻研业务,精通本项规则和裁判法,积极参加实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四、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裁判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团结,不搞宗教活动。
六、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执行任务时,精神饱满,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体育工作总结和计划
饶平县篮球协会于2008年6月28日正式成立。篮协从筹办到正式成立,得到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县有关职能单位的大力支持,同时得到热爱家乡、关心饶平篮球发展的饶籍人士的鼎力相助,得到全体热心篮球的会员们积极拥护。饶平篮协的成立,使饶平篮球人拥有了自己的“家”,圆了几代饶平篮球人心中的梦。自成立以来,协会认真贯彻执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会员们的自身优势,并在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成立半年来,新吸纳会员10名,主办赛事1项,承办篮球赛3项,举办青少年篮球夏令营1个,组织篮球友谊赛11场,经常组织协会会员内部交流活动,在开展和普及群众篮球运动,提高青少年篮球技术水平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思路
协会是个年轻的组织,半年来,在余荣才会长的带领下,认真按照县体育局的工作部署,依照协会的工作范围开展各项工作。通过协会这个平台:一是宣传动员广大群众和青少年投入到全民健身运动的氛围中来,锻炼好身体,为工作和学习提供最有力的身体保障;二是充分利用协会资源,根据实际,因地制宜开展青少年培养工作,力争为上级输送更多优秀篮球人才;三是充分发挥协会各成员单位及各行业体育骨干的作用,组织各种形式篮球赛,以球会友,交流工作体会,增进友谊,相互鼓励促进,为建设活力饶平奋进饶平贡献力量。
二、加强协调,确保工作落实
协会认真制订工作计划,充分调动会员积极性,主动协调各有关单位,分工明确,目标一致,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1、青少年培养工作取得新突破。
为加强对青少年的篮球基础训练,及时发现好苗子,为县业余体校或其他学校输送人才,7月19日至8月
日,协会在阳合球馆举办了饶平县首届青少年篮球夏令营。经精心策划和运作,充分利用电视媒体、张贴海报、会员宣传等渠道进行宣传动员,邀请协会资深老前辈担任培训工作的指导顾问,选派年富力强、理论水平高、技术好且有敬业精神的会员作为指导老师,受到青少年篮球爱好者的普遍欢迎,共招收会员160多名,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教练组根据教学方案,有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进行培训,使学员们都不同程度取得了进步,学员家长也普遍反映良好。首届青少年篮球夏令营的顺利举办,提高协会的知名度,树立协会良好的形象,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今后开展其他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2、群众篮球运动开展有声有色。
①篮球赛组织工作得到肯定。协会成立以来,在有关领导和单位的支持下,先后承办了“首届三饶镇新力之球俱乐部篮球邀请赛”、“饶平县国庆‘经贸杯’篮球邀请赛” 以及“潮州市国税系统男子篮球赛”(饶平赛区)的比赛,还抽出经费主办了“2008年迎新年篮球邀请赛”,在推广篮球运动,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广泛开展,丰富我县节日文体生活,活跃单位企业员工文体生活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通过组织举办比赛,我们积累了好多工作经验,组织能力、承办能力也得到了锻炼提高,得到外界的认可。
②以球会友氛围浓烈。广大会员朋友自觉地投入到篮球运动中来,以球会友,交流感情,增进友谊,谈体会促进步。我们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交流方法,与邻省、本市兄弟协会及附近乡镇、各企业的球队切磋球艺,先后组织队伍与福建、潮州、部队、三饶等地的篮球队进行了多场篮球友谊赛。通过友谊比赛,吸取对方优点,取长补短,努力提高我县整体篮球水平;同时借助协会平台,起到宣传饶平,介绍饶平,为家乡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的作用。
三、规范运作,强化内部管理
一是做到分工明确。从内部日常事务、组织联络工作、开展培训指导、比赛裁判工作等几大方面,根据会员各自特长进行了工作分工。二是规范财务制度。制订了《饶平县篮球协会财务制度》,协会的收入、支出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加强了协会财务的监督力度。三是积极推动普及。全体会员朋友在推广篮球运动中都付出了自己的一份力量,无论是在县城还是乡镇,在单位还是学校,各会员都是体育骨干,带头参加篮球运动,动员朋友、同事、学生加入到篮球运动中来,特别是曾成文、汤重勋、林兆斌、王文清、黄焕祥等会员朋友在组织、推广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李汉标、蔡佳骏、陈文炜等在裁判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并培养了几个年轻有发展潜力的裁判工作人员。四是我们成立了自己的团支部,以蔡佳骏、黄焕祥、毛德栋等支部领导核心,培植壮大我们协会中坚力量,注入更多的新生力量,为社会做更多有意义的事情。
四、存在的主要不足
半年来,我们工作虽有一定的成绩,但我们协会还年轻,经验还不够,又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每走一步路都在不断探索中,好多问题还需要我们去总结提高、去解决。一是协会内部协调方面还需加强,主要原因是以秘书长为工作主体的工作能力、协调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协会尚未能妥善处理好公益性与利益问题的关系;三是有个别会员大局观念还需加强,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意识有待加强;四是协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明显不足。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新的一年,协会在县体育局的领导下,要更积极地开展工作,服务社会,为2009年市运会,为饶平县篮球事业的开展尽职尽力!主要工作包括:
1、协助组织举办黄冈镇大澳村春节(初
三、初四)篮球赛。
2、协助组织举办饶平县新春机关篮球赛。
3、五一期间主办饶平县青少年三人篮球赛。4、7-8月份,主办第二届饶平县青少年篮球夏令营。5、10月份,主办或承办迎国庆饶平县乡镇篮球邀请赛。
6、组织裁判员学习班,增强承办组织比赛的能力。
7、组织协会代表前往汕头、潮州、诏安等地加强交流。
8、组织举办2010年迎新年篮协杯会员单位篮球赛。
2008年12月30日
体育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思路
200x年上半年,新桐乡体育工作在市体育局的指导下,围绕乡党委、政府工作中心,以创建浙江省体育强乡镇为契机,大力发展乡村两级体育事业,以人为本,与时俱进,推动了全乡三个文明建设。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1、围绕一个目标。即加强体育设施建设,提高全乡民众身体素质。一是完善体育组织网络,在各村建立体育辅导站和老年体协的基础上,对篮球、乒乓球、中国象棋等带有特色性、广泛性的体育项目,分别建立了相应队伍。二是落实创强经费。乡党委、政府在经济不是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始终坚持“体育先行、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观念,在有限的财政经费中拨出一部分经费保证体育工作。三是积极参与全市比赛,如登山比赛、象棋比赛、三八女子跳绳比赛等,以让群众有更多的机会走出家门,去体会全市“动起来更阳光、动起来更健康”的体育氛围。
2、做好四项工作。一是注重培训宣传,营造体育氛围。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是体育事业能够得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乡政府每年为各村免费订阅《体坛报》、《富阳体坛风采》等报刊。通过举办体育摄影展览、广播电视宣传等形式,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报道典型事例。积极派员参加市级各类体育骨干培训,如对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二是建好场地设施,改善活动环境。今年,乡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大了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投入资金建设体育娱乐活动场所,完善了各项配套设施。乡政府还出台以奖代补政策,鼓励各村建好体育健身苑点、篮球场、乒乓球室。引导市相关联系单位赞助联系村建设体育苑点,添置设施。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乡的健身路径达到了100%,具体来说,全乡已建成篮球场18.5个,乒乓球室13个,台球室1个,健身苑点12个,在乡政府设立了国民体质监测点,对辖区群众进行体质检测。今年,我乡又积极向体育局申请到2个健身苑点、一个篮球场及1个乒乓球室,准备在下半年进行建造。三是普及群体活动,开展全民健身。我乡以全面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为抓手,大力普及群众性体育活动。乡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群体活动。全乡14个行政村除篮球、乒乓球等传统项目外,腰鼓、秧歌舞、健身操等项目在一年来也得到了普及。70%以上的行政村都有了自己的特色体育项目和体育运动队。乡篮球队、中国象棋队等活跃在市、乡镇的比赛场上。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晨练、晚练等健身活动,其热闹程度不亚于城镇。乡中学、小学全面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按规定配好专职体育教师,开设体育课程,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施行面达99.5%以上。四是组织体育竞赛,提升竞技水平。上半年,我乡大力发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以达到增强体质,提高素质为目的,上半年,我乡积极参与全市“三八”女子跳绳比赛、象棋比赛、登山比赛,以带动全乡健身热潮;并积极进行广场舞等培训,让更多的妇女动起来,跳起来。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
1、进一步加大投入,丰富和改善各村体育设施。
2、继续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培养各村体育工作队伍,进一步营造群众体育氛围。
3、进一步做好各村体育设施管护工作,保证体育设施能正常开放和使用。
4、继续抓好各项日常工作,及时完成市局平时布置的工作任务 乌龙坝镇群众体育工作计划
根据县综合考核指标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社区体育工作建设,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努力提高全镇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对照本镇实际,特制订2006全镇体育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
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城镇群众体育事业建设,积极开展体育锻炼、全民健身活动,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是贯彻落实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优美人文环境的实际行动,镇党委、政府已把全镇体育事业发展列入全镇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由一名党委副书记负责分管主抓。每季度召开一次体育工作研讨会,总结和部署阶段性工作。各村(居)委会要建立相应的体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体育工作的管理,并将体育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动员全社会广大村(市)民参加,体育人口要达到和超过总人口的40%。建立健全体育工作责任制,各村(居)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的体育事业发展工作列入镇年终综合考核的内容之
一、以此来推动全镇体育事业发展的进程。
二、加大投入,认真强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
我镇的群众体育活动设施在历年来投入发展的基础上,今年着重在以下几方面增加投入,完善设施。
1、结合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根据验收要求,加大对各村(居)委会体育、健身器材的投入,配齐配全活动器材,确保正常对外开放。对东港、豫新、凌窑等村进行重点扶持,争创一流体育先进村。
2、着力抓好农村体育阵地建设。全镇21个村(居)委会要有60%以上的村(居)委会有四项以上的体育、健身项目和一个固定活动场所。要在原有的活动项目的基上创新活动内容,发展体育活动先进户,形成人人参与全民健身的良好态势。
3、加大对全镇组织的体育活动经费的投入,确保各项活动实施到位。镇体育工作领导组拟出体育活动的经费预算,提交政府办公室讨论审批后付诸实施。
三、积极筹划、努力活跃群众体育活动
1、加大晨(晚)练点建设。60%以上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建有健身点,并配备一名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指导晨练健身事务。不断扩大晨练队伍,每个点都要有1—2项具有各自特色的活动项目。
2、开展全民健身周活动。为了迎接和组队参加县第九届运动会,在运动会前夕,举办全民健身周活动,活动内容基本与九运会相同,采取以片组织,全镇统一录用的方法,组队参加县九运会。
3、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出谋划策,积极组织开展具有一定特色的群众体育活动,企业、学校、社区等要组织小型多样的联赛,把群众体育活动搞出特色、搞出新意。
第五篇:全国篮球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
全国篮球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篮球后备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推动全国篮球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我国篮球高水平后备人才的培养,为我国篮球事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篮球中心”)负责人才基地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才基地的任务目标是:科学选材,科学训练,科学管理,抓好规范,夯实基础,提高技能,全面发展,为国家少年队、国家青年队以及俱乐部培养和输送高水平后备人才。
第二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四条 以奥运会四年为一个周期,开展人才基地的申报、评估及认定工作。第五条 每两年对人才基地工作进行中期检查。
第六条 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篮球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体育传统校均可申请参加人才基地的评定。
第七条 受到国家、省(区、市)处分的上述学校不得参加申报工作。
第八条 认定条件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凡达到评定标准优秀的学校,均可作为人才基地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定时间
第九条 各参评单位于奥运会举办当年的9月根据人才基地认定条件进行自评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自评,并将人才基地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报所属省(区、市)体育局青少年处或管理中心。
第十条 各省(区、市)体育局青少处或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申报人才基地评定的复审工作。在奥运会举办当年的10月31日前完成对学校的实地复审工作,并将复审合格的人才基地备选学校申报表一式三份于当年的11月15日之前报篮球中心青少年管理部。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篮球中心负责组织统评工作,于奥运会举办当年年底前完成,并公布该奥运 周期人才基地认定结果。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凡经统评达到人才基地认定条件优秀标准的学校,由篮球中心统一命名为该奥运周期的人才基地。
第十三条 由篮球中心、人才基地所在单位(学校或俱乐部)及其所属省(区、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或管理中心,签订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人才基地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命名人才基地的学校,在新的认定周期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时间向所属省(区、市)体育局青少处或管理中心重新申报参加认定。经认定达到人才基地条件优秀标准的学校,继续命名为新一轮奥运周期的人才基地。未申请参加人才基地认定或经统评未达到人才基地条件优秀标准的学校,不再命名为新一轮奥运周期的人才基地。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凡被命名人才基地的学校,篮球中心将予以表彰奖励,在本周期内每年对学校进行适当资金投入,人才基地学校所在省(区、市)体育局青少处或管理中心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投入。
第十六条 资金投入主要用于人才基地改善训练、科研、教学等条件,保证人才基地运动员和教练员参加全国青少年比赛、训练营以及培训的差旅费开支等。
第十七条人才基地每年11月15日前须向篮球中心青少年管理部及所属省(区、市)体育局青少处或管理中心上报以下材料:
(一)本工作总结;
(二)下一工作计划;
(三)运动队伍整体情况;
(四)本参加的各类比赛成绩;
(五)本运动员输送情况;
(六)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人才基地参加全国青少年比赛、训练营、人才输送以及教练员参加业务培训等考核情况,篮球中心将人才基地经费设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四类分别予以奖励。其中,一等奖三个,二等奖五个,三等奖十个,鼓励奖若干(奖励细则另定)。
第十九条 篮球中心将每年选派优秀教练员出国学习和培训。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篮球中心每年将对人才基地学校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命 名 第二十一条 人才基地在所获命名的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一次警告;一周期内,累计受到两次警告者,取消人才基地命名。
(一)未按规定上报上述第十七条相关材料;
(二)未经允许,不参加篮球中心组织的训练营、比赛及教练员业务培训等活动;
(三)虚报运动员年龄,弄虚作假;
(四)未经所在省(区、市)体育局青少处或管理中心同意,或不按规定擅自交流注册运动员;
(五)未履行人才基地义务,多年未培养出篮球人才;
(六)挪用基地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基地在所获命名的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立即撤销人才基地的命名,并向全国通报。
(一)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
(二)人才基地所在单位撤销或被合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篮球中心。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