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贵州省乡镇客运站竣工验收办法
贵州省乡镇客运站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乡镇客运站工程竣工验收,是对我省乡镇客运站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的全面检验。为加强我省乡镇客运站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乡镇客运站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2007年及以后新建的乡镇客运站工程竣工验收,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依据及条件
第三条 乡镇客运站竣工验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的申请报告批复(工可、初设)。
二、施工合同和有关文件。
三、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四、项目工程决算,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内审)。
五、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归档要求。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完工,竣工验收资料基本齐备,由市、州、地交通局组织,省厅、局可视情况派人参加。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 竣工验收参加单位一般有项目审批及交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项目建设,接收(管理),设计、施工、质监等单位。
第六条 主持竣工验收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成员由主持验收单位组成。
第七条 验收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审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程序规定,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
二、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形成项目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第五章 验收资料
第八条 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包括建设管理文件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竣工验收会议资料等。
第九条 竣工验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满足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第十条 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附件: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
一、建设管理文件资料
(一)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工可、初设等)
(二)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规划、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文件。
(三)工程地质勘察及地形图等基础资料。
(四)施工图设计、变更、概预算等有关资料。
(五)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及招投标等文件。
(六)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资料。
二、工程技术资料
(一)各类工程试验及材料合格证等资料。
(二)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三)客车站建成后的照片。(全景、正面、检测台、停车场、厕所)
三、竣工验收会议资料
(一)工程决算、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内审)。
(二)竣工报告。(建设、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单位书面形式)
(三)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竣工验收后装订)。
第二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颁布单位】 交通部
【颁布日期】 19951115
【实施日期】 199601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 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 工验收。
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 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 良、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 ;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 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 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 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章名】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2、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 鉴定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 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 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分标 段进行全面检查:
一、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 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 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两公 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 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
中桥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20%以上。大桥和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20%以上。其中,高 度在4米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米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 逐一检查。分离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
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七、沿线服务管理和养护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应检查总数的50%以 上。
八、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 理单位和原始资料。
九、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三条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 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
∑(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标段投资额)工程质量评分值=---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第十四条 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 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王条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 录B),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 位核定。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 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章名】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 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附录A要求已 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 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 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 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 作。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
审议如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6、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 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 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附录C表中 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交工验收组确认的 工程质量评分占70%、验收综合评分占30%(见附录C表1)。按第 六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建设项目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总评分占70%,建 设管理、设计质量、监理工作、施工管理等综合评分的平均值占30%(见附表C表2—表5)。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 竣工验收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录D),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 各有关单位。
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各标段《工程质量鉴定书》由工程所在地公路工 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
【章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 管理机构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可依据 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88)交公路字577号文件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1988年11月13日交通部[88] 交公路字577号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门管理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其他部门管理的公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工程按投资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为: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施工和建设单位应编制全部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六条 公路工程的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
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七条 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隶属关系,由审批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投资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工程质量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交工验收(初验)
第九条 当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资料,施工单位应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确已具备验收条件,方可组织初验。
第十条 初验工作由主管部门或投资建设单位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当地建设银行、质量监督站等单位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初验领导小组,下设若干检查小组负责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沿线设施等以及施工资料和财务进行详细检测和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初验检查和评定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受检的工程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三个层次进行评定和评分。
分项工程采用评分制:85分以上为优良,70分以上到84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总评价采用“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初验应按以下规定全面认真地检查:
一、路线:在路线中采用的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 1
每公里抽查1——2处,每种路面结构或同一类型路面结构和厚度、宽度每1——2公里要抽查一个断面。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中桥应抽查总数的8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50%以上。必要时应进行静载试验。
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其中、高度在4m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m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50%。
五、检查沿线其他设施及路用房屋的施工质量和主要结构尺寸。
六、检查竣工文件资料,工程财务决算的情况。
第十三条 初验后,由初验领导小组提出初验报告,按投资隶属关系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初验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初验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工程概况及竣工工程数量;
三、工程检查情况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
四、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遗留问题和未完工程处理意见以及建议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的部位;
六、附表: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汇总表。
第十四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经初验交付使用的分段工程,竣工验收可以从简进行。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经初验合格,施工单位编制好竣工资料并完成了初验中提出的有关工作,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设计文件批准单位主持验收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应包括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设银行的代表;设计、施工、养护单位的代表;初验领导小、组、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站及地方有关部门的代表。国防公路还应包括总后勤部和有关军区的代表。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应听取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设计施工情况的汇报;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报告;初验领导小组的初验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施工及质量情况。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对竣工工程应采用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测与复量的办法。重点检测部分的检查内容,精度要求与初验相同。检查的要求如下:
一、对初验时有争议的工程、确定返工或补做的工程及曾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应逐一检查,重点检测。
二、对于高填深挖、急弯、陡坡路段,应进行抽查和复量。抽查数量不小于上述工程总数量的20%。
三、大桥和隧道应逐一检查和复量;中桥视工程情况部分抽查和复量;小桥、涵洞、挡土墙、一般构造物、路基、路面、排水和安全设施等,可抽查和复量总数的10%一20%。第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组)对整个工程质量应做出恰当的评价,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优良是指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查评定各单位工程合格率为100%,同时,优良率为80%以上。
合格是指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检查评定各单位工程合格率为100%,同时优良率在80%以下时,工程评为“合格”。
通常情况下,当竣工验收检查的质量情况与初验检查的质量情况基本相符时,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可认定其初验单项工程的评定结果。再对整个工程评定质量等级。如与初验不相符时,可将竣工验收中的重点检测数据加进初验质量检查评定表中,对工程重新评分和质量评定,确定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 对所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委员会(组)应提出竣工验收鉴定书,并提出对工程使用和今后管养的意见。竣工验收鉴定书由主持单位起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按附件格式填写):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包括主要控制点)。
3.建设依据(计划、设计、概算、施工各阶段批准文号)。
4.建设规模(全长、新建、改建)。
5.技术标准(包括主要技术指标)。
6.开工及竣工日期。
7.工程概(预)算情况及实际造价。
8.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数量)。
9.实际消耗主要材料。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对工程评价和鉴定:
1.设计与施工的优缺点。
2.竣工工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程度。
3.对竣工工程总造价及财务、材料方面的评价。
4.对工程质量的鉴定结论。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的有关决定和建议:
1.决定是否准予验收和交付使用。确定接管养护日期。
2.必须返工或补做的工程修竣期限及验收办法。
3.使用中接管养护单位应做的调查和观测工作。
4.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负的责任。
5.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四)附件:
1.初验报告。
2.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高速铁路按设计要求建成后,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其他专门用于旅客运输的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执行。
第四条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通过后可开通初期运营;正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章 竣工验收阶段、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
1.静态验收。是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质量合格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2.动态验收。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通过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对列车运行状态下工程质量全面检查和确认,并通过运行试验对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客运服务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检验的过程。
3.初步验收。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进行确认的过程。
4.安全评估。是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且初步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得到解决后,对安全管理、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等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条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5.正式验收。是在开通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对建设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的过程。
第六条 竣工验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含变更设计)文件; 4.审核合格的施工图;
5.设备技术说明书;
6.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第七条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4.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5.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 6.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精测网复测是否完成、复测成果和相关资料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8.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第八条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且达到开通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尚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可进行静态、动态和初步验收,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必须在正式验收前完成施工和安装。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九条 竣工验收采用先期验收、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组织方式。先期验收包括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组织的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专家检查包括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评审,为初步验收、正式验收提供专家意见;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条 静态验收由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进行。
铁路局牵头成立由铁路局负责人为组长,建设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处室(部门)负责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静态验收领导小组,负责静态验收工作。
静态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工务、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牵引供电、房建、客服设施、土地、环水保等专业验收组;专业验收组由铁路局处室负责人任组长,建设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铁路局处室人员,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动态验收由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在静态验收合格后进行。
铁路局牵头成立由铁路局负责人为组长,建设单位、检测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处室(部门)负责人、检测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动态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动态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在动态验收合格后进行。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道部领导、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验收专家组及专业验收组正副组长,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安全评估在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安全评估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
第十四条 正式验收由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在初期运营一年后进行;正式验收委员会由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按相关规定成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跨越两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铁路局负责管内部分的静、动态验收工作,以及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的配合工作;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指定一个牵头铁路局,牵头铁路局做好牵头工作。
铁道部可以委托铁路局对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先行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六条 铁道部成立由铁道部总工程师为组长的高速铁路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下设工务工程、供电工程、电务工程、信息工程、房建工程、客服设施、环水保专业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对静态、动态验收情况及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对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
工务工程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供电工程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电务工程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信息工程专业专家组由信息办为组长单位、运输局和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房建工程专业专家组由工管中心为组长单位、运输局为副组长单位,客服设施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环水保专业专家组由计划司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专业专家组组长单位和副组长单位共同组建专业专家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四章 静态验收
第十八条 静态验收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精测网复测已经完成,复测资料完备,复测成果已移交;
6.辅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
7.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8.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
9.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编制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第十九条 静态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和合同约定完成除第八条外的全部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并报送〘工程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2.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审查达到验收条件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向工管中心申请开展静态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验收方案、验收组织(根据建设情况,可分段分专业安排验收),以及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未完成施工情况等;工管中心审查后向建设单位下达开始静态验收通知,通知抄送建设司、运输局。
3.接到同意验收通知后,静态验收领导小组组织专业验收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4.专业验收组应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专业验收组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协调专业间接口验收。
5.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完成验收工作后编制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静态验收过程、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遗留的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司将静态验收报告分送部专业专家组正副组长单位。专业专家组对静态验收情况及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送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抄送建设司、工管中心。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编写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第五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动态验收条件
1.静态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静态验收合格;
2.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已经批准;
3.工机具、常备材料、交通工具已按设计文件配备到位。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编写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在静态验收完成30日前报铁路局;铁路局组织初审,初审后报工管中心;跨铁路局项目,工管中心要指定一个铁路局作为牵头单位,牵头铁路局会同其他铁路局对大纲联合初审后上报工管中心。
工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大纲进行集中审查,由铁道部总工程师签发铁工管函批复。
2.铁路局根据批准的大纲、既有线和高速铁路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动态验收期间的行车和施工作业管理细则。
跨铁路局的建设项目,由牵头铁路局组织编制。
3.铁路局确认具备动态验收条件后,动态验收领导小组按照批准的大纲和管理细则启动动态验收。
跨铁路局的建设项目,各铁路局分别负责管内部分的动态验收工作,牵头铁路局负责组织全线拉通调试和运行试验等工作。
工管中心牵头、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对动态验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4.动态验收领导小组就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检测单位编制动态检测试验报告。
5.动态验收完成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编制动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检测试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司将动态验收报告分送专业专家组正副组长单位,专业专家组对动态验收情况及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送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抄送建设司、工管中心。
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工管中心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整改结束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编制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第六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 初步验收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主管部门检查认可;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认可;
4.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达到档案验收标准。第二十五条 初步验收程序
1.动态验收合格并达到初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会同铁路局向建设司报送初步验收申请报告(附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建设司提交〘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建设司组织部内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认为达到初步验收条件的,向铁道部提出初步验收建议及初步验收委员会组成建议。
4.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检查资料和现场确认,召开初步验收会议,提出〘初步验收报告〙(附件2),明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步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办法由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另行组织制订。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估通过后,按铁道部规定开通初期运营。
第七章
正式验收
第二十八条 正式验收条件
1.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后;
2.初期运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初期运营状态良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全部领取;
4.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按合同与建设各方完成费用结算;
6.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查;
7.档案验收工作已完成。
第二十九条 正式验收程序
1.具备正式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会同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正式验收申请报告(附正式验收申请表,附件1)。
2.建设司组织部内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经确认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向铁道部报告申请正式验收。
3.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建高速铁路项目正式验收委员会。
4.高速铁路项目正式验收委员会检查资料和文件,组织现场检查,召开正式验收会议,对工程质量、初步验收结论以及初期运营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结论,出具〘正式验收证书〙(附件3)。
第八章 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初期运营期间,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在建设单位组织下,配合运营单位做好设备维修和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共同保证初期运营工作顺利进行。所需人员、设备、时间根据需要确定,因责任方引起的各项修理、返工等费用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正常维修和应急处理费用纳入运营成本。具体各方权利和责任在运营配合合同中明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组织高速铁路验收的,责令改正,并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 6月1 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关于公布局部修改〖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内容的通知〙(铁建设〔2011〕189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
一、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两公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
中桥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20%以上。大桥和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20%以上。其中,高度在4米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米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分离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
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七、沿线服务管理和养护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应检查总数的50%以上。
八、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和原始资料。
九、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三条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 ∑(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标段投资额)
工程质量评分值=---------------------------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第十四条 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王条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附录A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6、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附录C表中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交工验收组确认的工程质量评分占70%、验收综合评分占30%(见附录C表1)。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建设项目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总评分占70%,建设管理、设计质量、监理工作、施工管理等综合评分的平均值占30%(见附表C表2—表5)。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录D),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
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各标段《工程质量鉴定书》由工程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88)交公路字577号文件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附录A:竣工文件目录及归档单位
竣工文件按四部分整理编制,分甲、乙组两种分别装订成册。甲种文件包括第一、二部分,由交通主管部门归档;乙种文件包括第一、二、三、四部分,由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分别归档。第一部分:综合文件
(一)竣工验收文件 1、竣工验收鉴定书 2、交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申请、批准文件
(二)工程总结 1、施工总结 2、监理总结 3、设计总结 4、建设管理总结 5、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三)征地拆迁资料 1、征地拆迁合同、协议 2、征地批文
3、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 4、占地图及土地证
(四)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示
(五)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协议文件
(六)工程交接表(工程名称、主要工程数量、固定资产价值)
(七)竣工文件缩图(比例1∶2000)第二部分:竣工决算
按交通部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第三部分:竣工图表
竣工图表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基础上编制,施工中无变更时可直接采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图表 第四部分:设计、施工文件
(一)技术、设计文件 1、审批的设计及有关文件 2、审批的设计变更及有关文件
3、设计、施工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往来文件、会议纪要等
(二)施工文件 1、工程质量文件(1)工程质量文件
(2)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3)原材料试验结果汇总表(4)砼及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汇总表(5)路基压实度汇总分析评价表(6)路面分层压实度汇总分析评价表
(7)路面含灰量(水泥用量)检测结果汇总表(8)灰土、水泥稳定土强度试验汇总表(9)油石比检测结果汇总表
(10)路面平整度、路拱、宽度、厚度检测结果汇总表(11)路面弯沉检验汇总表 2、试验、检测报告(1)各种原材料试验报告(2)砼及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3)砼及砂浆强度试验报告(4)击实试验报告(5)压实度试验报告(6)稳定土强度试验报告(7)石灰(水泥)剂量试验报告(8)油石比试验报告(9)筛分试验报告(10)其他各种试验报告(11)外购材料(产品)合格证书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基坑(钻孔、隧道开挖等)检查记录(2)基础(桩基等)检查记录(3)路基、路面检查记录(4)钢盘砼配盘检查表
(5)预应力张拉、压浆等检查记录(6)其他各种中间检查记录 4、成品、半成品检查记录(1)预制件成品检查记录(2)外购件进场检查记录(3)各种现浇成品检查记录(4)各种构造物成品检查记录(5)各种分项工程完工后检查记录(6)桥梁竣工验收荷载试验报告
(三)进度控制文件
(1)总进度图(表)、计划、批准文件
(2)分期进度图(表)、(月、季、半年、年)计划,批准文件(3)开工报告和批复文件(4)有关进度的往来文件
(四)投资控制文件
概预算审批文件及投资增减、变化的文化等
(五)施工原始记录 1、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2、开、完工记录
3、天气、温度及自然灾害等记录 4、各工序施工原始记录 5、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 6、施工照片集
7、其他各种原始记录(含音像资料)附录B:交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交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工程概况;
三、工程检验情况及工程质量(含各标段)评审建议;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关于修复、补救等事项的决定;
六、关于交工验收及养护管理问题的意见。附件:
1、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鉴定书(含各标段); 2、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资料; 3、各标段工程质量评分表。附录C:
竣工验收委员会综合评分表 表1 工程质量综合评分表
---------------------------------------------- |序号 | 项 目 | 评 定 内 容 |应得分 | 实得分 |
|---|-----|----------------------|----|------| | | | 路基边线直顺度、路基沉陷、亏坡、松石、涵| | | | | 主 |洞及排水系统完善状况,挡墙砼及砌石外观。| | | | | 体 | 路面平整度、裂纹、脱皮、石子外露、接缝跳| | | | | 工 |车现象,泛油、辗压痕等。| | |
|一 | 程 | 桥面平整度、栏杆扶手、灯柱、路缘石、伸缩| | | | | 质 |缝、砼外观状况。| 70 | |
| | 量 | 隧道渗漏、松石、排水、通风、照明以及衬砌| | | | |(70%)|外观状况。| | |
| | | 交通安全设施及交叉工程标志,标线的外 | | | | | |观及使用效果等。| | |
|---|-----|----------------------|----|------| | | 沿线服 | | | |
|二 | 务设施 | 房屋及收费系统等功能和外观;其他设施,| 10 | | | |(10%)|如加油站、食宿服务等设施的使用效果及外观。| | |
|---|-----|----------------------|----|------| | | 环境保 | | | |
|三 | 护工程 | 绿化工程、隔音消声屏等是否合乎设计要 | 10 | | | |(10%)|求。施工现场清理及还耕情况。| | |
|---|-----|----------------------|----|------| | | 竣工图 | | | |
|四 |表、资料 | 按本办法附录A要求,内容齐全,书写打 | 10 | | | |(10%)|印清晰、装订整齐 | | |
|---|-----|----------------------|----|------| | | | | | |
|合计 | | |100 | |
---------------------------------------------- 注:1、评分表缺二、三项时,应得分仍按100分计。例如:缺项目二时,实得分应除0.9; 项目二、三均缺时,实得分应除以0.8依次类推。2、表中主体工程评定内容缺项时,其应得分仍按70分计。表2 建设管理综合评分表
-----------------------------------------------
|序号 | 项 目 | 评 定 内 容 |应得分 | 实得分 |
|---|------|----------------------|----|------|
| | | | | |
| |基建程序 | 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三边”工程,| | | |一 | | | 20 | |
| |(20%)|交工验收是否及时。| | | | | | | | |
|---|------|----------------------|----|------|
| | | 是否按批准规模、标准组织建设,是否 | | |
|二 |执行法规 |按规定招标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 | 20 | | | |(20%)|否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指 | | | | | |示。竣工文件编制是否规范、齐全。| | |
|---|------|----------------------|----|------|
| | | | | |
| |履行合同 | 是否按期拨款,是否有不合理赶工要 | | | |三 | | | 20 | | | |(20%)|求。| | | | | | | | |
|---|------|----------------------|----|------|
| | | | | |
| |建设环境 | 是否按时完成征迁任务,是否及时协 | | | |四 | | | 20 | |
| |(20%)|调解决有关纠纷矛盾。| | | | | | | | |
|---|------|----------------------|----|------|
| | | | | |
| |有关单位评价| | | |
|五 | | 按各单位汇报及掌握情况综合打分。| 20 | | | |(20%)|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100 | | | | | | | | |计 | | | | |
-----------------------------------------------
表3 设计质量综合评分表
-----------------------------------------------
|序号 | 项 目 | 评 定 内 容 |应得分 | 实得分 |
|---|------|----------------------|----|------|
| | | | | |
| |设计方案 | 总体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是否符合有 | | | |一 | | | 20 | |
| |(20%)|关标准、规范。| | | | | | | | |
|---|------|----------------------|----|------|
| | | 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是 | | |
|二 |设计文件 |否彩先进技术,设计文件差、错、碰、漏和 | 20 | | | | |印刷装订情况。| | | | |(20%)| | | |
|---|------|----------------------|----|------|
| | | | | |
| |设计服务 | 是否按时提交图纸,是否按规定派设 | | | |三 | | | 20 | |
| |(20%)|计代表,施工现场服务情况。| | | | | | | | |
|---|------|----------------------|----|------|
| | | | | |
| |设计变更 | 因设计深度不够或差错等引起变更次 | | | |四 | | | 20 | |
| |(20%)|数及造成工期拖延及造价增加情况。| | | | | | | | |
|---|------|----------------------|----|------|
| | | | | |
| |有关单位评价| | | |
|五 | | 按各单位汇报及掌握情况综合打分。| 20 | | | |(20%)|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100 | | | | | | | | |计 | | | | |
-----------------------------------------------
表4 监理工作综合评分表
-----------------------------------------------
|序号 | 项 目 | 评 定 内 容 |应得分 | 实得分 |
|---|------|----------------------|----|------|
| | | | | |
| |履行合同 | 是否按合同条款履行职责,是否按有 | | | |一 | | | 20 | |
| |(20%)|关规定组建监理机构 | | | | | | | | |
|---|------|----------------------|----|------|
| | | | | |
| |人员组成 | 监理人员数量、资质、业务水平、工作 | 20 | | |二 | | | | |
| |(20%)|态度及旁站情况 | | | | | | | | |
|---|------|----------------------|----|------|
| | | | | | | |设备检测 | | | |
|三 | | 试验设备配备、检测手段及抽检频率。| 20 | | | |(20%)| | | | | | | | | |
|---|------|----------------------|----|------|
| | | | | |
| |文件资料 | 监理签认及抽检资料等是否完整、准 | | | |四 | | | 20 | |
| |(20%)|确、书写规范、装订整齐。| | | | | | | | |
|---|------|----------------------|----|------|
| | | | | |
| |有关单位评价| | | |
|五 | | 按各单位汇报及掌握情况综合打分。| 20 | | | |(20%)|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100 | | | | | | | | |计 | | | | |
-----------------------------------------------
表5 施工管理综合评分表
-----------------------------------------------
|序号 | 项 目 | 评 定 内 容 |应得分 | 实得分 |
|---|------|----------------------|----|------|
| | | | | |
| |工程质量 | 表1实得总分的70%即为本栏目工 | | | |一 | | | 70 | |
| |(70%)|程质量实得分。| | | | | | | | |
|---|------|----------------------|----|------|
| | | | | |
| |工程进度 | 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是否拖延 | | | |二 | | | 5 | |
| |(5%? |工期,是否有不合理赶工。| | | | | | | | |
|---|------|----------------------|----|------|
| | | | | |
| |履行合同 | 人员、机械设备是否按合同要求配备,| | | |三 | | | 5 | |
| |(5%)|是否私自分包或转包工程。| | | | | | | | |
|---|------|----------------------|----|------|
| | | | | |
| | 竣工图 | 竣工图是否与竣工工程相符,施工原 | | | |四 |表、资料 | | 10 | |
| |(10%)|始记录、自检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 | | | | | | | |
|---|------|----------------------|----|------|
| | | | | |
| |有关单位评价| | | |
|五 | | 按各单位汇报及掌握情况综合打分。| 20 | | | |(10%)|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100 | | | | | | | | |计 | | | | |
-----------------------------------------------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及格式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包括主要控制点)
3、建设依据(计划、设计、概算、施工各阶段批准文号)4、建设规模及性质(全长、新建、改建)5、技术标准(包括主要技术指标)6、开工及竣工日期
7、工程概(预)算情况及实际造价 8、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数量)9、实际消耗主要材料 10、实际征用土地数
(二)评价和鉴定
11、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结论(评分及等级)1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按附表C表2、3、4、5所列项目进行评价)13、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及等级
(对工期、质量、投资等综合评价;评分及等级)
(三)决定和建议
14、竣工验收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建议
(①关于工程缺陷的处理决定;②对养护管理的意见或建议;③其他有关问题的决定或建议)。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及有关单位签名 公 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 | | | | | | | |
|一 |工程名称 | | | | | | | | | |
|--|------|----------------------| | |工程地点 | | | | | | |二 | 及 | | | | | |
| |主要控制点 | |
|--|------|----------------------| | | | | | | | |
|三 |建设依据 | | | | | | | | | | |--|------|----------------------| | | | |
| |建设规模 | | |四 | | | | | 及性质 | | | | | |
|--|------|----------------------| | |技术标准 | | | | | | |五 | 及 | | | | | |
| |主要指标 | | | | | |
----------------------------------
------------------------------------- | | | |
| |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六 | | |
| |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 | | |
|--|--------------------------------| | | 费 用 名 称 | 金额(万元)| 投 资 控 制 |
| |---------|--------|-------------| | | 建安工程费用 | | 批 准 概 算 |
| |---------|--------|-------------| | | 征地拆迁费用 | | |
| |---------|--------| | | | 交通工程费用 | | |
| |---------|--------|-------------| |七 | 设 计 费 用 | | 工程决算 |
| |---------|--------|-------------| | | 监 理 费 用 | | |
| |---------|--------| | | |建设单位管理费用 | | |
| |---------|--------|-------------| | | 其 他 费 用 | | 每公里或延米造价 |
| |---------|--------|-------------| | | 总 费 用 | | |
| |---------|--------|-------------| | |新增资产价值 | | |
|--|--------------------------------| | |工程建设| | |八 | | | | |主要内容| | | | | |
|--|----|---------------------------| | |主要材料| | |九 | 的 | | | |实际消耗| | | | | |
|--|----|---------------------------| | |实际征用| | |十 |土地数 | | | |(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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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十一|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结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三|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及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四|有关问题的决定和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项目有关单位代表签名
------------------------------------- | |姓 名 |职务或职称| 所在单位 | 签 名 |
|--|----|-----|--------------|------| |主 | | | | | |管 | | | | | |部 | | | | | |门 | | | | |
|--|----|-----|--------------|------| |建 | | | | | |设 | | | | | |单 | | | | | |位 | | | | |
|--|----|-----|--------------|------| |设 | | | | | | |计 | | | | | |单 | | | | | |位 | | | | |
|--|----|-----|--------------|------| |施 | | | | | |工 | | | | | |单 | | | | | |位 | | | | |
|--|----|-----|--------------|------| |监 | | | | | |理 | | | | | |单 | | | | | |位 | | | | |
|--|----|-----|--------------|------| |监 | | | | | |督 | | | | | |单 | | | | | |位 | | | | |
|--|----|-----|--------------|------| |接 | | | | | |养 | | | | | |单 | | | | | |位 | | | | |
------------------------------------- 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
------------------------------------- | |姓 名 |职务或职称| 所在单位 | 签 名 | |--|----|-----|--------------|------| |主 | | | | | |任 | | | | | |委 | | | | | |员 | | | | |
|--|----|-----|--------------|------| |副 | | | | | |主 | | | | | |任 | | | | | |委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