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西钦州钦南区失地农民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观察
广西钦州钦南区失地农民 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观察
阅读提示:‚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让失地农民也能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几年前便出台了相关政策,为失地农民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保‛)。
2010年底,钦州市钦南区开始为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购买‚城保‛。但截至今年5月中旬,作为钦州市征地拆迁主战场的钦南区才有2500多名失地农民购买此项保险,参保率约6%。
这项缩短被征地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社会保障程度的惠民政策显然遇冷了。
尴尬现状 惠民政策遇冷
‚980元2角。‛5月22日,在银行取款单上签下自己的姓名,丁振平顺利取出自己的‚月薪‛。
老丁现年62岁,是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老丁村一位失地农民。他当天到银行领取的钱,是他每月能按时领到的基本养老金。2006年,因建设项目的推进,他家被征了5.68亩地,一家子由此失去了土地。
‚土地没了,心里那是忐忑不安呀。但没办法,为了家乡的发展建设,只能忍痛割爱。还好,政府为我们失地农民购买了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彻底解决了我们的后顾之忧。‛老丁说,他是2010年12月开始参保,第二个月,也就是2011年1月便可享受‚城保‛待遇。
丁振平只是钦南区众多失地农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一员。随着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号角的吹响,处于前沿地带的钦州市掀起了如火如荼的项目建设热潮。
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项目建设力度加大,失地农民、失海渔民人数就越多。当地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仅钦南区向阳、文峰、南珠、水东4个街道办事处以及沙埠、尖山、大番坡3个镇已征土地达8.2万多亩,涉及人口6.4万多人,产生失地农民(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人员)3.7803万人。
为了解决失地农民及失海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当地政府为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往前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缴费的下月起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集,出资比例为:个人占30%、集体占30%、政府占40%。
从失地农民丁振平的受益情况看,这确实是惠民政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们好比吃了‘定心丸’。‛同样参加‚城保‛并已享受相关待遇的钦南区水东街道办东南社区居民李德华老人打比喻说。
但是,这项惠民政策却不大受当地失地农民‚待见‛。就丁振平所在的老丁村而言,全村有270多人,‚过半的人符合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可全村目前只有8户人家参保。‛截至5月中旬,钦南区才有2500多名失地农民购买了‚城保‛,不到符合购买条件人数的6%。
深层因素 农民保障意识淡薄是主因
这项旨在保障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的惠民政策为何无法吸引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参保?
记者随机采访符合参保条件的失地农民时发现,参保后究竟能得到什么,怎样缴费最划算,缴费后什么时候能兑现?成为失地农民最大的疑惑。
‚一次性缴几万元,得到60岁以后才能享受,变数太大了。‛钦南区沙埠镇石球塘村吕煜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自己才30岁,与其等30年才能拿到钱,还不如把这几万块用来投资,或者买辆车,现在就能享受。‛
事实上,和吕煜铭想法一样的失地农民比比皆是,而这也是‚城保‛参保率低的最大原因之一。‚现在参保的大多是年过半百或已经到享受年龄的失地农民,年纪较轻的失地农民对于眼前看不见的实惠都不太相信,一些已经有参保意愿的失地农民总是抱着再等等、再看看的观望心态,不急参保。‛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所所长杨益分析说。
‚另外,失地农民自身综合素质较低,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拿到征地补偿款后,极少投入失业、医疗、养老保险参保,大部分失地农 民的征地补偿款用于生活消费,有的甚至用于购买小汽车等生活奢侈品。‛杨益说,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城保‛缴费受益要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惠,按缴费年限15年计算,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最低能领取养老金329.5元/月,比新农保最低领取养老金55元/月多274.5元/月。‚但很多失地农民持观望态度。‛
为了将这一惠民政策宣传到位,深入人心,钦南区可谓使尽浑身解数,多次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工作人员深入村屯、社区进行政策宣传。‚虽然参保人员正逐步增加,但失地农民似乎并没有真正体会理解到参保的好处,我们的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杨益苦笑说,‚传统的土地养老、子女养老观念已经在失地农民心中根深蒂固,要转变为社会保障养老确实挺困难。‛
解决之道 增强“城保”吸引力是关键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提升失地农民的参保率,从而发挥这一政策的最大惠民效益?
采访中,有业内人士指出,首先要提高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其次,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或安置补助时,设法让失地农民留一部分专用于购买‚城保‛等社会保险,这样既可有效防止出现农民购置奢侈消费品、赌博等不当使用征地补偿款的现象,又可确保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才是关键。目前,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三方出资比例由各地的具体情况来定。而由于个 人和集体承担的比例各不相同,所以相同的缴费标准下,每个村的失地农民个人出资部分可能会存在差异。‚有的村民小组比较富裕,所有失地农民的保费全部由集体资产负担,那么村民就不用出任何钱;有的村民小组则完全没有能力为村民承担任何费用,村民就只能自己负担个人所需缴纳的全额保费。‛
就钦州市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参保失地农民是没有集体补助的,这就意味着参保农民出资部分占60%。‚只有提高政府出资部分的比例,‘城保’对于失地农民而言才更具吸引力。‛
(广西新闻网记者 张冠年)5
第二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企业新参保
1、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在高新区行政辖区内;或地税关系在地税高新分局的企业。
2、参保条件
⑴、新成立单位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新参保企业参保审核办理时间为每月1-10日;
⑵、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前须先参加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
⑶、参保企业或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⑷、参保人员必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需经人事劳动或就业部门鉴证(或登记)。
3、新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先到中心拷贝“医保数据采集软件”,录入单位及个人信息用U盘
备份至医保中心,并‘打印表
(一)。
(2)、经过备案的劳动合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养老保险职工工资申报表或税局缴费回执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最近一个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最近半年的《工资发放表》;参保职工上工资汇总表;
(9)、填写“增减变更表”一式两份;
(10)、劳动情况表。
4、缴费工资的确定
缴费工资需包含:
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其他工资;⑦经营者年薪。
根据昆政办【2003】109号文件精神,参保职工工资基数随昆明市统计局发布的上一职工平均工资额适时调整。
5、申报、核定、缴费
新参保单位于每月1-10号交资料,于当月20-23号到高新区医保中心查询缴费数,拿取核定表,次月1-10号到地税缴费。
二、参保人员变更的办理
办理时间为每月1-10日,如有问题于当月20日前到医保中心处理,每月只做一次变更。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填写《昆明高新区企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更表》一式两份,其他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1、企业参保后,参保人员的信息变更必须由用人单位的专管员办理,如果请人代理需出示代理证明;
2、专管员如实填报人员变动情况表,做到字迹规范、清晰,填报内容完整、准确。落款处一律加盖单位公章。部门章必须有单位授权证明;
3、办理人员变动手续必须出示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医保中心统筹科负责查看原件并保留相关复印件。
新增加人员需提供:
(1)劳动登记表原件(所签合同必须一年以上)及复印件,参加养老保险相关材料;
(2)拷盘报送人员基本信息;
人员减少需提供:
(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单位为已故人员办理停保手续时,需要出具死亡证明。
续保(统筹地区内转入人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所签合同必须一年以上,参加养老保险相关材料;
(2)续保人员不需报送电子版人员资料,但需填写《昆明高新区企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增减变更表》,表上必须填转入人员原医保卡号;
(3)统筹地区外转入人员按新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在职转退休需提供材料:
退休人员审批表原件(社保部门盖章)及复印件。凡男性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才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七、工资变更手续办理程序
医保中心导出员工资数据,将数据复制给单位,单位运行“医疗保险数据采集软件2.0”以上版本,点击工资变更栏目,启动工资申报-----导入原工资-----更改工资基数----导出更改后的工资基数报送至医保中心。
八、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专管员、电话号码、地税信息等,须出具信息变更证明,准确写明原信息和需更改的信息,参保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号码错误,参保单位需出具信息变更证明,写清医保卡号、姓名、错误身份证号,正确的身份证号并加盖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有卡号一面)。
九、单位整体转移(统筹区内转移)
参保单位必须提供:
1、转移人员明细,写清楚医保卡号、姓名、工资、身份证号;
2、全员鉴证劳动合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统计局审核盖章的”劳动情况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十、单位注销
参保单位注销,必须到所属地税局缴清所欠医保费,同时办理在职人员的停保手续,并在60日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单位必须为退休人员缴纳十年医保费,每月15日前到统筹科测算所缴纳的费用,于次月1至10号到地税缴清所有费用。
第三篇:重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重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一、适用对象
从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一)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
(三)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申请办理补缴所需资料
(一)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或《职工档案》原件。
(二)个人参保人员
1.失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2.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效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档案》原件。
3.灵活就业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个体工商户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补缴各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即提供一年补缴一年)。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原始资料。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参保时其雇主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6.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4)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
(1)申报变更用人单位少报历年缴费基数的,提供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审计稽核补缴,提供相关部门下达的《稽核通知书》;
(3)行政诉讼补缴,提供《行政诉讼判决(裁决)书》;
(4)行政复议补缴,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决定书》;
(5)行政复查补缴,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复查决定书》。
四、补缴办法的具体规定
新的补缴办法,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在5年内(含)的(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计算),按原规定计算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原标准”);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按新规定确定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新标准”)。具体为:
(一)原标准
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二)新标准
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
其中:5年内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五、补缴时间在5年内和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计算原则
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的上一作为起始,以此按自然往前推算(含已缴费)判断是否超过5年。以2009年申办补缴为例,从2008年起往前推算至2004年为5年内,2003年及以前则为超过5年的时间。
六、补缴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按本人各缴费基数乘以对应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个体工商户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按本人各缴费基数乘以对应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七、补缴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入
参保人员完清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参保人员各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八、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缴费比例
1992年至2008社平工资及缴费比例详见下表(国家和市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平参保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雇 个人参保人员 工资 缴费比例 工缴费比例
其中:其中:(含个体工商户雇主)缴费比(元)个人 个人 例
1992 2649----------
1993 3145 20% 3% 20% 3% 20%
1994 4262 20% 3% 20% 3% 20%
1995 4850 20% 3% 20% 3% 20%
1996 5375 20% 3% 20% 3% 20%
1997 5502 20% 3% 20% 3% 20%
1998 5710 20% 3.50% 20% 3.50% 20%
1999 6300 20% 4% 20% 4% 20%
2000 6980 20% 5% 20% 5% 20%
2001 8340 20% 5% 20% 5% 20%
2002 9863 20% 6% 20% 6% 20%
2003 12440 20% 6% 20% 6% 20%
2004 14357 28% 8% 18% 8% 18%
2005 16630 28% 8% 18% 8% 18%
2006 19215 28% 8% 20% 8% 20%
2007 23098 28% 8% 20% 8% 20%
2008 26985 28% 8% 20% 8% 20%
九、实例说明(以下示例仅供参考,具体补缴金额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计算结果为准)
例一:某单位于2009年5月申请为其职工张某补缴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张某各缴费基数分别为对应上全市社平工资的60%。问:如何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补缴的费用单位和张某个人应承担多少?完清费用后张某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录?
答:计算张某应补缴的费用,应先确定其补缴各的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一)缴费指数:张某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各的缴费指数均为0.6。
(二)缴费基数
1.计算应补缴总额时使用的补缴基数:张某补缴1994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部分,其各缴费基数均
为其申办补缴上即2008年全市社平工资26985元×0.6;补缴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补缴时间在5年内的部分,其各的补缴基数分别为7464元(对应上即2003年全市社平工资12440元×0.6,下同)、8614元和9978元。
2.计算张某个人应补缴额时使用的缴费基数(即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各分别为1887元、2557元、2910元、3225元、3301元、3426元、3780元、4188元、5004元、5918元、7464元、8614元和9978元。
(三)缴费比例:1994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缴费比例为20%,2004年至2006年期间的比例为28%。其中,张某个人缴费比例为对应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四)应补缴总额(约40329元)=1994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按新标准计算的应补缴金额32382元(26985元×0.6×10年×20%)+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按原标准计算的应补缴金额约7949元(2004年至2006年补缴基数之和×28%共7296元+应补缴个人账户利息约200元+应补缴统筹基金利息约450元)。
其中:张某个人应承担的费用3708.46元=∑(张某各个人应缴费的基数×以对应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其所在单位应承担的费用36620.54元=应补缴的费用总额40329元-张某个人应承担的费用3708.46元。
例二:王某分别于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和1999年1月至今以参保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现于2009年5月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申请以个人身份,按照社平工资100%的标准补缴其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问:如何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费用后王某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录?
答:计算王某应补缴的费用,应先确定其补缴各的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一)缴费指数:王某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各的缴费指数均为1。
(二)缴费基数
1.计算应补缴总额时使用的缴费基数:王某补缴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部分,其各缴费基数均为申办补缴上即2008年全市社平工资26985元×1。
2.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王某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各的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分别为:4850元、5375元和5502元。
(三)缴费比例: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的缴费比例为20%。
(四)应补缴总额=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按新标准计算的应补缴金额16191元(26985元×1×3年×20%)。
由于王某以个人身份申报补缴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应补缴的费用16191元应全额由王某本人承担。
第四篇: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
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养老[2009]5号
【成文时间】:2009-01-08
【主题词】: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利息按复利计算。
(四)待遇计发。
1、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
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3、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当时当地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标准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养老金不补发,也不参与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二、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补缴。这部分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关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延续缴费问题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计发办法计发。
四、关于已参保企业和职工欠费处理问题
为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切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的记账利率补缴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2009年年内没有补缴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稽核、监察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照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理问题 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对应缴费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计息和记账办法同本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六、审核事项和工作要求
1、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须提供本人档案等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保,须同时提供历年工资发放表。
2、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3、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认真审核。弄虚作假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九年一月八日
第五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
法发布
中新网12月29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今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
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
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办理社保转移的具体要求及方法
本帖隐藏的内容需要回复才可以浏览
1、由新单位出具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并在其企业注册地的社会保险中心盖章。
2、由老单位凭上面说的接收函到其注册地的社会保险中心跨统筹地区转出手续,取得加盖
了社会保险中心印章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3、由新单位凭第2条中所说的转移单和您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先经劳动局鉴证)
办理跨统筹地区转入手续。
非深户参保员工如何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一、办理条件
1、员工按规定已在宁波市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有积累。
2、员工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关系,并拟离开宁波,不继续在宁波工作。
3、可由员工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二、转保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填写完整的《宁波市企业员工退(转)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
职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
3、提交《宁波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宁波市劳动保障卡》。
4、员工个人缴费清单1份(打印从员工参保第一个月到最后一个月的缴费纪录,可在所在区社保管理处打印或在个人服务中心商务中心打印)。
5、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函(接收函上需注明转入社保机构的帐号户名、开户银行全称及开
户帐号)。
6、受委托代办转保事宜者还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有委托人的签名及指模,并加盖委托人最后一个续费单位的公章或人事专用章,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有医疗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要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注:开户不满一个月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不予受理),并填写转帐申请书
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
1、员工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2、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相关资料,打印清单,静候叫号。
3、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转保单据。
4、员工本人核对无误后在单据上签名并按指模,并注明联系电话。
5、员工应转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由社保机构负责转入员工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转保人须到财务窗口领取转移单据。如转保员工个人帐户还有医疗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在员工本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员工还须到银行窗口领取银行借记卡(卡内存入医疗、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在由代办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代办人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并填写转帐申请书一式两联后,在财务窗口另外领取一份结算单据,由社保机构负责将医疗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汇入上述帐户。
四、特别提示
1、参保后未办或未办好社保卡的员工前来转保时,须在已盖有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的离职证明上注明本人社保电脑号、身份证号码,注明未办卡或卡正在办理当中,再另粘贴本
人近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若因丢失或遗漏而未携带社保卡的员工前来转保,必须待补办好或备齐证件后,改次办
理。
3、如果参保人在内地参保时间与在宁波参保时间有重叠的,则必须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
员处对重叠部分做相应处理后,才办理转保手续。
4、1992年8月1日前已参保的,须持写有当年参保记录的红色小册子及单位填写完整的《宁波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补录后,才能办理转移保险金业务。
5、转保原则上是将员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转移到员工户口所在地。如果员工持有非户口所在地城市的社保机构接收函,并自愿承担转保过程中的风险时,我中心也可按员工要求将社会保险转移到指定的城市。由于目前各地社保机构无法接收医疗和住房公积金帐户,所以这两项余额不能转移,只能转存入员工个人银行帐户。
6、参保人的名字中因含有生僻字而无法在电脑中显示的,须带齐资料到相应征收部门,由分管员核实后在电脑中填写备注,再来办理结算业务。
7、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户籍与电脑资料不相吻合的,参保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征收部门分管员
处更正后,才能办理转保业务。具体的细节只能去当地的社保中心质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