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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农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篇:农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丽江农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丽江农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址:丽江市玉雪大道中泰苑J1-401。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药材种植、养殖、农副产品销售,经济果木种植。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一佰万元。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会的姓名

第八条:几持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规定代理人行使股东的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的股东其二人,均自然人股东。股东名录:

1、股东姓名:关文新 现住所:丽江市中泰苑 认缴出资额:6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60%。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时间:2014年10月25日

2、股东姓名: 张太光 现住址:丽江市中泰苑

认缴出资额:4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40%。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时间:2014年10月26日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是,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定员度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7、公司成后,发现作出资额的实物的实际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该出次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以货币、货物认缴出资额以实物认缴出资额的提交相应的证件,经其它股东(出资人)同意,评估折算为人民币,并在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2014年10月30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不缴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获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每天按缺额千分这一缴纳违约金。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在缴纳出资额后,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额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以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资时,必须经股东会过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内参买权。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截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购,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

股东会名单;关文新、张太光。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席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算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同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执行董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首次股东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会前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缺席时由其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议决各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根权惧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四分之三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l、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5日召开,并再资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股东代表有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决议即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作记录,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公司保存。(二)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因公司人数少,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董事会职权,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现任执行董事是:关文新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的第一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未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副经济、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英。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签署出资证明书。(三)监事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是公司常务监察人员,对以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监事每届任三年,届满事连任,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本公司监事: 张太光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行担任监事。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监事股东会议;(四)公司经理与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执行董事和经理负责。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八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l、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五)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条件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

1、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4、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土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7、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能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或执行董事的决议,不得超越执行董事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能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三十天报告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在接到申请十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5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后辞职,在 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团人应全力维护公司利益。现任法人代表是:关文新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营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第四十四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全部资产转让;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 5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四十六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天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应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不报者,不列入清算之列,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l、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一条 依照第四十四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五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骓,向公司原登记权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现金流量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年底)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底结束后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得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一年度公司亏损的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之前,应当选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后所余利润,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宝的公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健忘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修正案订立的日期为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第二篇:二人合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幽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幽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公司由神马、刘德华共同投资组建,公司依法在XX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范围:林木种植;畜牧养殖、销售。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时间:

(一)神马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30万元,占60%,出资时间为2010年4月23日;

(二)刘德华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20万元,占40%,出资时间为2010年4月23日。

第八条 股东应当足额交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章程应就实物转移的方式、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及期限作出规定)。

第四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十八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验证,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由股东组成;依照前条第(四)项、(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券、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作出清算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三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石家庄市七峡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王二傻、万道明、石新国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石家庄市七峡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石家庄市七峡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灵寿县寨头乡漆油沟村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旅游开发、纪念品的零售(以工商局核准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佰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身份证(证照)号码、住址(住所)如下:

王二傻:***5012613 住址:河北省灵寿县寨头乡漆油沟村 万道明:***1073370 住址:河北省涞水县娄村乡石圭村 石新国:***6302114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王二傻

货币

万元

2012年6月 万道明

货币

20万元

2012年6月 石新国

货币

75万元

2012年6月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选举石新国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财务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1名,执行董事为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选举万道明为公司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新国。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需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第二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新股东的名称、住所以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12年 6月11日

第四篇: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经营范围

开发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登记,现因公司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特作修正:

原《章程》第三章第七条为:“公司的经营范围:杭州市75727831

地块的商业综合体的开发建设,物业管理。”。

现修改为:“公司的经营范围:杭州市75727831地块的商业综合体的开发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商业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活动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正后的条款以本修正案为准。

股东签章:

2013年4月1日

第五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绍兴县霆峰化纤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绍兴县霆峰化纤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绍兴县齐贤镇羊山村湖岙。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

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叁佰万元人民币。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或

分期)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韩城峰

家庭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金家村4-17-2号。

身份证号码:***437

以货币方式出资210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70%,在2011年8月日前一次足

额缴纳。

股东二:徐峰

家庭住址:浙江省绍兴市安昌镇西街208号8室

身份证号码:***932

以货币方式出资90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30%,在2011年8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会会议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有法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1次,时间为每年年初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设;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绍兴县霆峰化纤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股东盖章(或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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