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



第一篇:厦府办

厦府办〔2010〕28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

业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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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

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我市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精神,现对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自有工业用地(限国有建设用地)上申请翻建、改建为整体经营、不分割转让即自用自营的持有型高端服务业,包括办公大楼、总部大楼、营运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商业、酒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时间满15年,且土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

(三)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或其全资出资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净资产总额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的近三年任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企业承诺连续5年每年在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不含房地产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税务部门认定)。承诺期限内每年“三税”地方留成未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际缴纳年度“三税”地方留成与其企业承诺税档差额部分作为土地违约金,由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年一次性征收,最高征收年限为五年。

二、供地方式及地价采取先公示后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改变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地价差,具体计算公式为:

完全出让工业用地: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改变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限制性工业用地、划拨工业用地分别按厦府办〔2008〕267号文、厦府办〔2010〕44号文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按上述公式计收地价差。

三、审批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变更工业用地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二)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向发改、规划等部门办理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三)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经国土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土部门与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7日印发

厦府〔2011〕13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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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满足广大群众的实际住房需求,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新就业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并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闽建住〔201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解决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改善本市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满足上述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要立足厦门实际,科学合理地设定准入条件,从易到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

(二)2011年任务

2011年,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4万套的目标任务,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为1.95万套(间),其中市本级占全市任务总量40%以上。各区政府、各部门要按市政府分解的建设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建设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规划建设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可以选择在城市周边地区,集中成片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市综合体,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完善,公共服务延伸覆盖,城市公交全天候到达。

(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总平面布局要满足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配套商业用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规模,在居住区内设置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社区办公、物业管理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底层架空层高度应在3.6米以上,作为住户公共活动场所,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根据发展需要,公共租赁住房要配备一定的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三)项目设计要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职工。为有利于房源的灵活利用,部分宿舍类房源可按住宅类设计,供多人居住,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公用。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套型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房型45平方米,二房型60平方米(高层建筑66平方米);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为30平方米(高层建筑33平方米);以居室为单位供多人居住的单元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单元内居室不得超过4个,单元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内外装修及景观绿化设计应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

(四)2011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的意见(试行)》,采用容缺预审办法、变通简化前置手续、多事项并联办理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项目审批时间,以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五)加强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试行)相关规定,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各项目应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倒排建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加快建设。

三、房源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政府为主导,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探索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机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结合岛内外一体化建设和本市产业政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收购存量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部门要对现有安置房项目进行梳理,将近期内不需要用于拆迁安置用途的闲置项目,收购调整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各区、各开发区以及企业等自行组织建设的住房,可由市、区政府或指定机构统一收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自2011年3月15日起,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 10%的比例,通过集中配建等方式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四)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及周边,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统筹规划,引导各类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经市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及租金标准应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

(七)探索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的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包租的方式,直接向住房产权人中、长期租赁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以通过登记储备方式,通过建立登记备案平台储备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

四、政策支持

(一)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之前,市本级按不低于实际缴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各区按不低于实际缴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的比例计提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助和物业服务费补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省规定的支出。

(二)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除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外,还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央政府代发地方债券、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的资金补助,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研究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市、区两级财政应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确保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保障供应,用地计划和用地指标单列,原则上实行净地供应,相关审批部门要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确保按时供地。规划部门、各区政府要尽量选择拆迁量小的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四)加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力度。要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程序,认真、及时的化解矛盾纠纷,各区政府要采取“项目包干”责任制,每个项目的拆迁工作必须由区领导、镇(街)领导具体负责,并将项目进展情况纳入考核。

(五)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六)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审批流程,防止转移挪用。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配建商业店铺用于出租出售。政府投资配建的商业店铺租金收入按有关规定收缴和使用,其他机构投资配建的商业店面出售时其分摊的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确权给购买者。

五、监督管理

(一)完善制度设计,加快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政策的衔接工作,完善申请和审核程序,提高审核公示效率,缩短轮候时间,争取让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尽快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以租养房。租金具体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后续管理。强化使用过程监管,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住房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采取组团式、零星单个项目因地制宜实施物业管理。强化退出管理,退出的房源重新安排,确保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六、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我市“十二五”期间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目标、建设任务和具体要求,统一全市上下对大规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意义的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领导。

(二)健全组织机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规划建设、申请审核、使用监管等工作顺利实施。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根据有关要求督促指导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每旬、每月牵头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编制和下达预算内投资计划,参与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相关支持政策,研究贷款贴息办法,申报并转下达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转下达中央、省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共租赁房租金管理办法;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市地税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检查及落实;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不按时完成的,实施效能告诫、责任追究等,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厦门

市人民政府

二O

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29日印发

第二篇:厦湖府办〔2010〕71号

厦湖府办〔2010〕71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里区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的工作要求,为确保我区相关工作的顺利完成,区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湖里区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湖里区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工作方案

(二○一○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的工作要求,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食品消费安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活跃我区经济。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分布实施、市场运作、多元投资、政策支持的原则,通过“四个一批”(新建一批、改造或转型一批、提升一批、关闭一批)的方式,经过五年的努力,建立以生鲜超市为主体,布局合理,便民、放心的生鲜食品流通网络。

二、发展目标

(一)全面建设生鲜超市和生鲜专卖店

全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建新的农贸市场,新建生鲜超市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布点在交通便利、人员集中的地方。在新建社区和旧村改造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定位,规划大型生鲜超市,建筑面积应达到1000-1500平方米,生鲜超市应列入土地招标,带方案招标建设。附建式生鲜超市应设置于建筑物底层空间开敞、柱网整齐的地方,满足经营使用要求。

(二)改造提升传统农贸市场

从2011年起,计划用五年时间将全区符合改造条件的农贸

市场改造成为生鲜超市或转型为其他业态。将不具备或暂不具备改造成生鲜超市的农贸市场,通过提升或关闭,全面提升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着力培育一批“环境整洁化、布局合理化、价格大众化、商品品牌化、计量器具统一化、设施人性化、消费安全化”的标准化农贸市场。

三、组织机构

成立由王中常务副区长任组长,钟伟东副巡视员任副组长,区发改局、经发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劳和社保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城管办、信访局、工商局、公安局和各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生鲜食品市场(超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农改超办,负责日常工作。

四、实施方式

继续扶持企业建设生鲜超市与农贸市场改造,鼓励厦门周边的农业大户、专业户到我市开办生鲜超市或专卖店。严格遵守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特点,因地制宜,多途径探索,多种模式进行,“改”、“建”并举,讲求实效,逐步推进农贸市场向生鲜超市业态转化。具体推动方式:

(一)新建。在辖区内新建的住宅区、旧村改造片区等进行新建一批生鲜超市和生鲜专卖店。新建成的生鲜超市必须符合《厦门市生鲜超市标准》(详见厦府〔2006〕383号)、新建成的生鲜专卖店必须符合《厦门市生鲜专卖店标准》(详见厦府办〔2007〕229号)。

(二)改造或转型。将辖区内现有符合改造条件的的农贸市

场,直接改造成生鲜超市或转型为生鲜便利店、专卖店等其他业态。改造后的生鲜超市必须符合《厦门市生鲜超市标准》(详见厦府〔2006〕383号)。

(三)提升。紧紧围绕“准入规范、功能齐全、卫生达标、管理有序”的总体要求对辖区内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农贸市场进行软硬件的提升,改善经营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和功能,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生鲜超市过渡。

(四)关闭。对占道经营、严重扰民及纳入旧村改造范围的农贸市场,按有关程序逐步关闭。

五、实施步骤

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为启动试点阶段。主要是搞好组织动员、市场调查、制定方案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在此期间抓好新建、改造(转型)和关闭等不同类型试点。

第二阶段(2011年7月至2015年6月)为攻坚实施阶段。按照每年确定的当年新建、改造(转型)升级、关闭工作目标,积极推行实施,确保在2015年底前完成辖内生鲜超市改造建设和农贸市场改造(转型)、关闭的工作目标。

第三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为检查验收阶段。全面总结生鲜食品市场改造建设工作,巩固和完善改造、升级工作成果,做好迎接市政府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六、政策措施

(一)鼓励我区现有符合条件的农贸市场实施改造,不符合

改造条件的农贸市场进行提升,同时加强新建小区和旧村改造的规划监督,规划布局生鲜超市的地点。

(二)农贸市场改造清场补贴、改造农贸市场的财政补贴、关闭农贸市场的财政补贴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生鲜超市改造农贸市场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383号)执行。改造农贸市场的电力增容补贴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改超工作电力增容费用补贴方案的通知》(厦府〔2007〕408号)执行。

(三)对经市农改超办审核并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提升改造项目:根据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按市场经营面积,对市场开办单位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贴。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生鲜食品

方案

通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 12月28 日印发

第三篇: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07〕242号)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7〕242号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2007-10-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厦府办〔2007〕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市贸发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制定了《厦门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具体行动方案》、《厦门市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门市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药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厦门市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门市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措施》,现将这十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2007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厦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食安委[200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水产品消费安全,现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按照“规范、引导、监管、服务”原则,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强化监督,依法查处。通过整治,规范渔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规范养殖行为,建立生产质量安全制度,强化水产品批发市场监管。

至今年年底,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区使用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问题基本解决,药物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二、组织机构: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组长:赵晓武(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成员:张曼琦(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理处副调)

郑 斌(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理处主任科员)

刘巍(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林情员(市水产研究所副所长)

卢小宁(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陈少贤(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处长)

蔡立波(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长)

洪江(市水产研究所工程师)

洪金津(市渔轮避风港管理处科长)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作为整治工作小组成员。

三、整治范围、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翔安、同安、集美和海沧区。

(二)整治重点: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规模化养殖(育苗)场、出口原料基地(包括鳗鲡、罗非鱼、牛蛙、对虾等)。水产品批发市场。

(三)整治内容:是否使用违禁渔药等投入品;无公害基地、养殖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制度;是否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制度,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工作开展,指导督促本辖区内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建立生产档案制度,包括生产日志、渔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药品出入库、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检测、产品销售等内容。市渔轮避风港管理处督促批发市场建立入市检测制度、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批发的品种、数量、来源、流向等内容。推进产销对接,积极推行认证产品与市场实行“场地挂钩”、“场厂挂钩”。

(二)查处违规使用渔药等投入品和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市、区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工商、农业等部门依法对违法使用和销售渔药等投入品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工商部门查处批发市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对于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涉及外省市的,要通报到产地,请当地进行协查整治。

(三)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力度。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本地养殖场按照整治重点对象纳入监测范围。水产品的检测项目以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禁用药物为重点,每个月20个批次。检测结果通报各区、批发市场,并汇总报上级部门。

五、整治措施

(一)开展宣传培训。

1、养殖生产环节的培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渔民质量安全意识和养殖技术水平。整治期间继续开展渔业技术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农产品质量》、《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无公害养殖技术标准、规范和健康养殖技术等。印发宣传材料15000份,培训1500人次以上。要充分发挥渔技员队伍、病害测报员队伍的作用,培训面要覆盖到凡是有水产养殖的村、镇,要让养殖渔民都清楚地知道哪些是禁用渔药,使用禁用渔药、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批发市场环节的培训。组织批发市场管理人员进行1-2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的集中培训和对批发市场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批发市场要随时组织本市场的批发商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二)开展自查、检查、抽查和督查。

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企业先进行自查;区级渔业行政部门进行全面的、拉网式的检查;市级渔业部门组织抽查,省级、部级渔业部门进行督查。

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对使用禁用渔药行为和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要严厉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建立制度行动滞后的无公害基地、规模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批发市场等,要限期整改;对于已建立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到位的,要强化指导,切实落到实处。

(三)联合执法。《厦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要求,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农业、工商局部门配合。应与工商、农业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执法机制,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查处。

六、工作进度

(一)筹备部署阶段:2007年7月份完成《工作方案》制定,成立检查工作小组,对全市检查工作进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

1、企业自查阶段:2007年8月1日-15日。

2、区级检查阶段:2007年8月16-9月15日

3、市级抽查、部、省督查阶段:2007年9月16日-11月15日

4、整改提高总结阶段:2007年11月16日-12月15日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细化实施方案。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要细化实化,具可操作性,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二)加强沟通,保障信息畅通。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和各相关单位要指定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和信息员(联络员和信息员名单和联络方式即报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处),各区、各单位每周一上午报送专项整治动态信息,每月25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量化指标。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以正面报道为主,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各区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应对发布的信息和记者采编的稿件审核把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每月28日前将新闻宣传情况统计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四)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对本次专项整治所做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进行认真总结。(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量化指标),总结材料于2007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理处。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云府办[2005]82号

平件

云府办[2005]82号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落实2005年环保

责任考核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关于落实2005年环保责任考核有关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我市顺利完成2005年环保责任考核任务。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O O五年八月四日

关于落实2005年环保责任考核

有关工作的意见

(市环保局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为顺利完成2005年环保责任考核有关工作任务,确保我市环保考核分数达到省下达的80分目标分值,我局针对今年环保责任考核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结合去年环保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环保责任考核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按照〘云浮市贯彻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工作方案(2003-2007年)〙(云办发〔2003〕17号)分解的指标任务,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按时完成指标计划任务。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关于印发我市2004年、2005年西江综合整治重点工作任务与考核指标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深入开展西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抓住重点,加大投入,努力完成省、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三年不黑不臭”目标。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

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加强市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市政管理部门应增加城区道路主干道洒水频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管理,施工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泥土带到城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宣传和检查力度,强化营运车主环保意识,对运送建筑砂石和余泥的车辆应实行有效遮盖或密闭运输。

五、各级环保、工商、公安、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城区饮食娱乐行业油烟和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做好城区内生产和经营石材石板企业或门店的搬迁工作,重点整治群众反映热点、难点问题,有效改善城区工作和生活环境。

六、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对尾气超标车辆实施相应强制措施,减轻机动车尾气污染;针对城区范围内机动车乱鸣喇叭的现象,采取有力措施使城区范围内机动车禁鸣喇叭的规定得以落实,有效降低城区道路交通噪声,减少噪声扰民现象,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

七、各级经贸和环保部门要督促现有电厂加快脱硫工作进度,力争2007年底前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有较大幅度削减。

八、公用事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工作进度,确保2006年建成投入使用,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档次和水平。

九、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努力提高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档次,争创一批省级以上的自然保护区。

十、按考核目标与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规划要求,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特别是加大环境监测与执法仪器设备投入,着重增加县级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投入,迅速改变县级环境监测能力薄弱的现状,努力提高能力建设水平。同时,根据环境管理信息化要求,市、县应设置环境信息中心,并不断充实人员和完善设备配置。

十一、各级环保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省碧水工程计划、蓝天工程计划、治污保洁工程和环保十五计划中的项目,已完成的项目要做好有关材料归档备案,未完成项目要抓紧时间,按要求在年底前完成。

十二、市振云公司要督促污水处理厂在8月前完成各项验收工作;要加快南山河清淤工程进度,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区清水河工程。

十三、市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医疗垃圾处理站尽快完成各项验收工作,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十四、市环保部门在11月前完成市城区烟尘控制区扩建和噪声功能区重新划分工作,并报省审批确认,为城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市规划部门要协调配合,为上述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料。

附:

一、云浮市级环保责任考核指标分解表(2005年)

二、2005年云浮市级环保责任考核指标计划

主题词:城乡建设环保意见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8月8日印发

第五篇:汕府办〔2010〕12号

汕府办〔2010〕12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十二届第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2月8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提高。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市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 〔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1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下称“三旧”)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施行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实施“三旧”改造,要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优化国有土地空间布局,科学配置城乡、区域、产业发展用地,千方百计拓展用地新空间,有效破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

(二)实施“三旧”改造,要按照建设现代化港口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生态型海滨城市的城市定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优化城市投资和生态环境,重视并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强化汕头作为粤东区域中心城市的地位。

(三)实施“三旧”改造,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2012年之前完成“三旧”改造中各类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办理工作;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镇成片改造、“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三旧”改造任务,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新汕头。

二、科学确定改造范围

(一)围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改善城市形象和提升完善城市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二)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厂区)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城中村”和村庄;列入国土资源部“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或列入我市村居整治的村庄。

(三)“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并列入实施计划;拟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已有上盖建筑物;土地权属无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或以抵押等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抵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三、因地制宜实施改造

(一)旧城镇改造范围内,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主导实施。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市场主体可收购相邻多种地块集中进行改造。

1、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按照市、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制订改造方案申请自行改造的,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及其上盖建(构)筑物的权属。各地块的原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申请自行改造。

3、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改造的,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并向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

4、统一规划改造的多宗地块归宗时应统一土地使用年限。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或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新规划用途重新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5、国有划拨土地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的,经评估(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下同)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 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包括划拨时的土地成本价格和划拨后的土地投入价格等),按照两个价格差额的60%补交地价款。

6、国有出让土地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涉及应补交地价款的,经评估新规划条件下和原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按照两个价格差额的60%补交地价款。

(二)旧村庄改造范围内,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合作单位开发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并经依法批准的,若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按新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5%计缴交地价款,视同划拨性质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的,视同出让性质管理,按新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15%计缴交地价款。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原有国有划拨用地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新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15%计缴交地价款,土地使用权视同出让管理。

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原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涉及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无需补交地价款。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2/3以上人员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将其名下的建设用地交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实施改造,经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并上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旧厂房,原用地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自 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属国有用地的,参照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式改建,按合作改建的有关规定办理。由政府征收、收购后统一实施改造的,参照旧城镇改造有关规定办理。

(四)通过收购土地集中进行改造的,改造主体应在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全部土地收购,并向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确需延长收购期限的,改造主体应于规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经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延长期限不超过1个月且不得再次延长。未能按规定取得国土部门备案登记,或申请延期备案登记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撤销项目批准文件。

(五)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应自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含拆迁),3年内竣工。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确需延长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的,改造人应于规定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延期,经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不得再次延长。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竣工,或申请延期开工、竣工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撤销项目批准文件。

四、加快“三旧”改造的鼓励措施

(一)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要在2012年之前完成。凡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应按用地发生时的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涉及罚款的按用地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

(二)“三旧”改造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其建筑面积产生的容积率不收取地价款。

(三)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利用原有厂房用地设立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市、县财政部门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作为本级“三旧”改造工作日常办公专项经费。同时,各级政府应将“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二)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对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实行优惠的税费减免政策,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六、实施步骤

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的原则,选择改造条件好、群众意愿明确、基层领导班子团结的片点或项目先行启动改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边实施改造,边总结经验,做到成熟一个,改造一个,全面铺开“三旧”改造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0年1月-2010年4月)

1、成立领导机构。市、区县两级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政策研究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

2、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市国土、发改、财政、税务、建设、规划、旧城办等部门就税费、改造项目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和改造规划审批等制定配套政策,全面规范“三旧”改造工作。

3、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完成编制中心城区和外围区县“三旧”改造规划方案的编制,加强规划控制和规划协调,确定中短期规划(到2015年)。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政策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大力推进“三旧”改造的氛围,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土地权益人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积极性。

(二)实施阶段(2010年5月-2012年10月)

1、初步确定“三旧”改造工作的申报、审批程序;完成首批项目的改造方案审批,启动改造工作。

2、组织培训,规范操作。完善操作办法,建立程序范本,统一设置办事流程、办事材料目录和审批要求,统一组织“三旧”改造业务培训,确保严格按政策规范运作,依法有序进行。

3、全面铺开,快速推进。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集中力量启动一批“三旧”改造项目,推动“三旧”改造工作的全面铺开。完成“三旧”改造中各类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申报工作。

(三)小结阶段(2012年11月-2012年12月)

总结运作情况,提高运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确定中长期规划(到2020年),研究“三旧”改造转入日常化运作等有关事宜。

七、扎实做好“三旧”改造各项基础工作

(一)摸清底数。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三旧”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征求各方意见,初步确定改造规模和范围。建立“三旧”改造用地数据档案,造册登记每宗“三旧”用地的位置、面积、现状、权属等情况,并标绘上图,实行台帐管理。

(二)编制规划。根据“三旧”改造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中心城区“三旧”改造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外围三区一县“三旧”改造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旧”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由“三旧”改造项目主体单位根据经批准的“三旧”改造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项目详细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县级项目详细规划由县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 “三旧”办备案。

(三)拟定计划。开展“三旧”改造的区县应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编制“三旧”改造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以及规划、用地指标,首次于2010年3月底前上报市“三旧”办,今后每年12月前上报下一“三旧”改造实施计划。市“三旧”办会同规划、国土、建设、发改等部门统筹全市各区县“三旧”改造实施计划并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分解下达到各区(县)组织实施。

(四)审批方案。“三旧”改造不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三旧”改造方案由改造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改造方案,由区政府初审,市“三旧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实施;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改造方案,参照上述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三旧办”备案;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汇总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三旧”改造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级实施、部门服务、属地负责,充分发挥各区(县)在“三旧”改造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各级积极性。

(一)市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研究决定“三旧”改造的政策措施,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三旧”改造计划及改造方案;督促、检查各区县和成员单位的工作。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三旧”改造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检查、督办。办公室由各部门派出业务骨干在市政府集中办公。具体职责为:牵头组织制订“三旧”改造政策措施;审查“三旧”改造方案;负责 全市“三旧”改造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统筹和下达各区县“三旧”改造计划;督促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三旧”改造工作;指导、督办、考核各区县“三旧”改造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三旧”改造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县党委和政府是本地区“三旧”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区县政府及其街道、镇要按照市“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形式,相应成立“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确定相应职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在业务上接受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各有关部门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制定扶持“三旧”改造工作的部门实施意见,研究解决“三旧”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九、本实施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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