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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财政买单

09年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财政买单



第一篇:09年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财政买单

2009至2013年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长专题办公会议《关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会议纪要》(〔2014〕第6号),现制定2009至2013年一次性奖励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

2009年1月1日以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属及以下企业退休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奖励对象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三、申报审核(4-5月)

1、告知企业

由街道(镇)通知属地企业,告知企业一次性奖励金由财政负担的政策和相关工作流程。要求未发放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驻地街道(镇)申报;对已发放而未到属地街道备案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备案,以便进行资金返还。

2、企业申报

未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企业至驻地街道(镇),填写《一次性奖励发放情况确认书》,对未发放情况进行申报(已发放企业对已发放情况申报,办理资金返还手续)。

(1)街道(镇)对未发放企业在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记。

(2)经申报确认的市属及以下未发放企业中符合一次性奖励

发放条件的退休职工,由企业负责通知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登记。

3、个人登记

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登记。街道(镇)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登记流程进行审核、录入。

五、资金返还(9-12月)

1、返还条件

(1)企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66号)规定要求,对2009年后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持证退休企业职工,已发放了一次性奖励金。

(2)企业已在属地街道(镇)的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中进行了发放备案。

(3)企业已到属地街道(镇)完成资金返还申报手续。

2、资格审核(9月)

(1)市人口计生委将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中已发放企业名单交市国资委,对有在岗退休职工的市属及以下国资企业进行认定。

(2)市人口计生委对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中已发放一次性奖励并符合返还条件企业的信息进行整理,将符合返还条件企业名单反馈至各区。

3、告知企业(9月)

对符合返还条件的已发放企业,由街道(镇)负责通知其至属地的街道(镇)办理一次性奖励资金返还手续。

对不符合返还条件的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4、申报审核(9-10月)

(1)企业申报。企业携带社会保障证、法人委托书至属地街道(镇)申报,填写《企业发放一次性奖励资金返还登记表》。

(2)街道审核。街道(镇)核对企业社会保障证号与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中备案信息是否一致。根据企业填写的《企业发放一次性奖励资金返还登记表》中认定的人数及按规定发放的金额,与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中信息进行核对。

(3)信息上报。街道(镇)将《企业发放一次性奖励资金返还汇总表》与《企业发放一次性奖励资金返还登记表》一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对各街道(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与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区人口计生局填写《企业发放一次性奖励资金返还汇总表》,报市人口计生委。

5、资金返还(11月)

市人口计生委对返还数据按户籍地进行分区汇总后发至各区。区人口计生局将本区范围需财政负担的一次性奖励经费数额提交区政府,经确认批准后,在11月15日前,由区财政统一将经费划拨至一次性奖励资金专户。市人口计生委依据《企业发放一次性奖励资金返还汇总表》所列的企业名单,负责返还至企业账户。

告 知 书

为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解决企业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会议纪要》(〔2014〕第6号)规定,2009年-2013年退休的市属及以下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财政负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企业申报

市属及以下企业请于2014年4月1日—5月31日至属地街道(镇)办理申报手续。未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填写《一次性奖励发放情况确认书》;已发放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2、个人登记

市属及以下尚未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在签定《一次性奖励发放情况确认书》后,由企业负责通知本单位符合发放条件的退休职工,于2014年6月15日前至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登记,并为职工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3、资金返还

市属及以下企业已经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国资企业在岗退休职工除外),并已到驻地街道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在接到驻地街道通知后,于2014年9月1日—31日携带社会保障证、法人委托书至所在地街道(镇)办理资金返还手续,并填写《企业发放一次性奖励资金返还登记表》。将于2014年11月15日以后返还至企业账户。

4、其他事项

2014年以后市属及以下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财政支付,发放办法另行通知。自接到本告知书后,市属及以下企业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如贵企业在办理一次性奖励工作时遇到问题,可与驻地的街道(镇)联系,并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南京市XX区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企业“一次性奖励”发放情况确认书

截止 年 月 日为止,我单位已按照市关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有关文件精神,对2009年后本单位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退休职工已经发放 人,并在街道(镇)完成发放备案。尚未发放的人员,今后我单位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并负责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职工到本人户籍地办理登记手续。现予确认。

(单位社保证号)(经办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持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办理须知

持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办理须知

【办理项目】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办理条件】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子女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本人在我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加发5%退休金的退休职工。【所需材料】

1、仪征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登记表。【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对象由本人或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市人社局社保处登记办理;

2、计生一次性奖励金通过退休职工养老金账户发放。【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第三篇:退休职工讨回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专题

退休职工讨回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2014-07-21 17:09:49来源: 胶东在线

拒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职工将单位告上法庭。日前,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判决烟台某医药公司及其分公司于支付退休职工张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1213元。

家住芝罘区的张某于1988年12月10日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12年5月份,张某从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张某一直向单位和社会追要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因为她没有搞清楚是由社会发放还是由单位发放。后来经明白人指点,确定是单位支付后。就向单位申请领取,单位一直未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2月21日,张某向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1213元。2014年2月25日,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对原告的申诉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诉讼中,法院查明,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系烟台某医药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烟台某医药公司及其分公司辩称,原告不是公司职工,起诉主体错误。原告起诉超过仲裁时效。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退休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以及烟台市芝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原告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原告自退休之日起一直向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养老补助。

法院认为,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承担。

根据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原告于2012年5月份在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处办理退休,符合一次性养老补助金领取条件,但两被告一直未向其支付该补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2011年烟台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7375元的30%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1213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烟台市芝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原告出具证明载明原告自退休之日起一直向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养老补助,故两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给原告张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1213元。(侯嘉伟 刘国军)

第四篇:恩施州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格

恩施州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格

来源:恩施州政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鄂人口政〔2009〕4号)相关规定,结合恩施州实际,现就恩施州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格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以下统一简称为独生子女证)的,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

二、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证遗失,原发证机关有原始办证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或原发证机关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根据原始办证记录予以补办独生子女证。

三、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证遗失,原发证机关无原始办证记录的或因故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可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证;女方年龄超过四十九周岁的,按以下程序确认后,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补发独生子女证。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二)当事人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公示7天无异议;

(三)当事人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第五篇: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证、费的注意事项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

(一)办理注意事项 政策要点:

1、一对夫妻

2、累计合法生育一个子女

3、办证时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

注意事项: 年龄问题: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包括再婚夫妻换证、丢失后补办)需限制在子女十八周岁以内,子女超过十八周岁的不予补办。

2、独生子女证丢失,子女又超过18周岁,在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时,也可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单位出具的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工资条(财务部门)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

夫妻双方领取问题:

3、离婚或丧偶:

(1)未领取光荣证的,不予办理

(2)已领取光荣证的,再婚前本人可继续享受各项奖励,独子证依旧有效

4、再婚: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已办过独子证),再婚后应收回独子证,不享受独子费及一次性奖励。再婚时双方子女均超过18周岁的除外。

5、复婚:

(1)如果均未与他人再婚过,夫妻复婚后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独子证依旧有效。

(2)其中有人与他人再婚但未生育子女的,复婚后可重新办理独子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6、单方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合法生育一个子女问题:

7、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结婚的不能申请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特别注意: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可办理独子证,但可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但不能领取一次性奖励。如果多胞胎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可领取经济帮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

1、领取或由区人口计生委网站自行下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夫妻双方单位(存档单位)盖章→街道计生办审核发证

2、双方单位:必须为存档单位。

3、原则上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在男方办证仅限于女方户籍外地,子女已随父入户的。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书》一式三份

强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审批手续时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个别居委会上报材料里没有),领费时不用带结婚证原件。

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办理前提:必须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无论其是否为事实上的独生子女,均不发放。(领取条件、方式基本相同。)

1、发放渠道:以本人档案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时档案存放地为区分标准(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在具有人事存档权的单位(多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的人员,由其工作单位发放。

在没有人事存档权的单位工作(私营企业等),人事档案由工作单位集体存在人才或职介的,由委托存档的单位发放。

2、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政府负责发放:

(1)人才职介个人存档人员(2)档案关系在乡(镇)、街道(社保所)的无业人员

明确街道一次性奖励发放对象:仅限于本辖区户籍人口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为①社保所存档的无业人员②人才、职介个人存档人员

3、一次性奖励不予发放的情况:

(1)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不论单位为国营或私营、仍存在或是已经破产均不予发放。职工在办理退休时企业尚存在,但2003年9月1日前企业已宣告破产的人员,可由街道发放,但须提供单位破产时间证明。

(2)原人才、职介集体存档,退休后档案转社保所的不予发放。

以上两点可通过查档案、或验退休证来确定。

4、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地址页,双方本人页)(2)《结婚证》(再婚者需提供历次婚姻情况证明:离婚证、判决书等)(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退休证。个人存档人员需出具人才、职介的存档证明或《存档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细节提示:

1、申请人离婚后未再婚的,要提供申请人未再婚证明(居委会出,如不了解情况可以让其到婚姻登记处开具从离婚之日起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证明)。

申请人离婚后又再婚的,对方如是初婚,要出具申请人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及和现任妻子的结婚证。对方如是再婚无小孩的,提供对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需显示无子女);对方再婚有小孩的,无论孩子判给自己还是对方,主要看二人结婚时小孩是否满18岁,如果未满18岁就形成了扶养关系,不再视为独生子女家庭,如果子女已满18岁,申请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

2、对无工作无档案人员,居委会出情况证明,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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