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变更营业执照申请书
申请书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由于业务拓展,需要增加营业执照正本X份副本X份以便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望批准为感!
企业盖章: XX年X月X日
第二篇: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
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
本人于2007年5月20日,租赁房主为王春瑞,在健康路37号电力8栋2门1楼4号的房屋,开“满意旅店”。因赴外地发展,故在2010年8月停业。现欲将“满意旅店”转交王春瑞管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0年9月1日
第三篇: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
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相关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此外,根据需要办理的变更登记事项,还应提交:
[1]名称变更还应提交: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2]住所变更还应提交:
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法定代表人变更还应提交:
①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④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5、②两项材料。
[4]注册资本变更还应提交:
①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③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以股权出资的,提交《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5]实收资本变更还应提交:
①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②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经营范围变更还应提交: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7]公司类型变更还应提交: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8]营业期限变更还应提交:
营业期限变更不涉及章程修改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9]出资时间变更还应提交:
需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出资。
[10]出资方式变更还应提交:
以股权出资的,提交《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11]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还应提交:
①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②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③股东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2]股东变更还应提交:
①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交上述材料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③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⑤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②、③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③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登记附表――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第四篇: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精选4篇)
小文档网会员为你精心整理了4篇《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的范文,但愿对你的工作学习带来帮助,希望你能喜欢!
篇一: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
企业类型
经营
范围
股
东
︵
发
起
人
︶
(面积㎡)
篇二: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
我公司(**公司,按营业执照的名称写),注册证号**,注册资金**万,法人***,注册地址为***,经营范围为***。
因**原因,需要变更法人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名称不可以变更)
原注册地址为********,现申请变更为*********
望审核并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
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样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2、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分支机构的登记类型填写“新设”、“注销”或“名称变更”;分支机构填写不下,可另行附表。
4、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5、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申请企业章程备案的,在章程 对应的变更登记事项栏打“√”。
6、“营业期限”应选择“长期”/“XX年”,选择“XX年”的从企业法人成立之日起计算。
篇四: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
{
营业执照申请容易但是变更的流程还是比较复杂的。不仅要准备很多资料,而且在一下城市的规定都很多的,那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地址需要什么资料?详情可以点击“工作申请书”查看更多申请书内容喔。
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模板
我公司(--公司,按营业执照的名称写),注册证号--,注册资金--万,法人---,注册地址为---,经营范围为---。
因--原因,需要变更法人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名称不可以变更)
原注册地址为--------,现申请变更为---------
望审核并批准。
变更营业执照地址需要什么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公司的,提交宾馆、饭店、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就提供当地居委会盖章的住所证明文件。
6、租房合同。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办理费用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⒈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⒉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变更营业执照需要到注册地的工商局进行变更,在变更之前最好打电话到工商局进行咨询一下,工商局的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上午9点到下午4点,其他时间是没有人值班的,电话也是打不通的,这样可以给自己减少很多麻烦,一次过,省的多跑路。
第五篇:营业执照变更
办理对象 非公司企业法人 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所需材料
(1)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2)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4)
(四)注册资金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
(五)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6)
(六)经济性质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用产权登记表》(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
(七)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新主管部门(出资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6、出资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转让协议还应经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出资转让的,出资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主管部门(出资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
(八)主管部门(出资人)名称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由该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4、新主管部门(出资人)更名后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9)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0)
(十)章程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的新的组织章程或组织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11)
(十一)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公司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公司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12)
(十二)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13)
(十三)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企业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6.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企业登记档案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4)
(十四)迁出本市: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办理流程
事项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接收材料
2、申请 网上办事流程
1、网上填报信息,提交申请
2、网上预约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6.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办事窗口
市企业注册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注册窗口
服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 联系电话: 1231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公交路线: 1.市民中心站
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
2.市民中心东站
34路、38路、60路、64路、71路、76路区间、235路、371路、373路、374路、M347路(原76路)、M390(原15)路、高峰4号专线、高峰19号专线;B709路(停靠福中三路中国凤凰大厦北侧、诺德中心大厦南侧,非前述线路之“市民中心东站”。)
3.市民广场东站
301路、311路、326路。
4.市民广场东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5、B612、B686。
5.市民广场西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路、101路、223路。
6.儿童医院站或黄埔雅苑站
10路。
7.中心书城北站
108路、215路、350路。
8.中心书城北站(红荔路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10路、25路、25路区间、54路、228路。
地铁路线: 1.市民中心站
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
2.少年宫站
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
3.福田站
2号蛇口线、3号龙岗线(距离最近的15出入口暂未启用);此站下车后步行距离约为地铁市民中心站出站后步行距离的3倍,请量力而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管部门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理机构
市企业注册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
(2)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