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0年度荒山造林标准及验收办法
邹城市2010年度荒山造林标准及验收办法
为全面搞好我市荒山造林工程的检查验收,落实荒山造林扶持政策,调动广大干部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按照《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市林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邹政发〔2010〕4号)和《邹城市2010年度生态林业建设考核办法》(邹政发〔2010〕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新造林小班要求安排在“山东省荒山造林调查规划”小班范围内,与其它重点工程及2009年度雨季荒山造林小班互不重复,并且未进行过奖补资金兑付的地块。申报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10年林业生产分配任务。
二、申报程序
(一)造林前,造林承包户向所在镇街申报造林工程,由各镇街林业站将申报小班汇总后上报市林业局,由林业局统一登记备案,经批准后,将申报造林地纳入本年度工程造林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年底不予验收。
(二)造林完成后,造林承包户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验收。镇街初步验收后,将符合条件的地块、小班,落实到1:1万地形图上,形成小班自查汇总表,以镇街为单位上报市林业局;市政府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实地进行核查验收。
三、验收标准
1、造林地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
2、造林成活保存率85%以上。
3、林种、树种: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侧柏、黑松、刺槐、黄栌、五角枫等绿化树种及板栗、柿子、核桃等干杂果。栽植方式提倡混交林,混交比为6:4或7:3,树种以侧柏、黑松等常绿树种为主。
4、造林密度:侧柏每亩220株;黑松、黄栌、五角枫每亩167株;刺槐、软枣及核桃、山桃等干杂果每亩110株;所栽苗木分布均匀。混交林的密度按照主栽树种、混交树种所占比例分别计算。
5、苗木规格:侧柏、黑松要求使用容器苗,侧柏高50cm以上,地径0.7cm以上,黑松高40cm以上,地径0.5cm以上;其它树种一律为1-2年生优质壮苗,高50cm以上。所有苗木要求根系完整无病虫害。
6、整地:整地应提前一个月,标准为0.5×0.5×0.4m;不提前整地的不予验收。
7、以乡镇为单位,具有系统的造林作业规划设计和造林实施方案。
8、有长期封山管护措施,并落实管护人员,且封育效果良好。
9、不符合申报范围的小班、地块不予验收。
10、造林地块原有树木(3年生以下)密度在合理密度的20%以下的,视为新造林地;原有树木(3年生以下)密度在合理密度的20%以上的,视为有林地,造林不予验收。
四、验收要求
1、验收时间:造林结束后,由镇街进行初查,初查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林业局;市政府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于2010年10月份进行验收。造林栽植时间截止到2010年8月底,验收前突击应付栽植的,不予验收。
2、验收办法:验收时采取查阅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形式。面积核查:采用实地丈量、GPS航迹法测算或地形图网格勾绘测算的办法(造林核查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
密度及成活率核查:采用小班随机抽样的方法对荒山造林小班内苗木的栽植密度、成活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100亩以下的造林地块设置2-3个10×20m的样方,100亩以上的造林地块设置3-5个10×20m的样方,进行成活率调查。调查时对样方内栽植的苗木全部清查,记录栽植总株数及成活株数,最后折算出该小班的造林成活率。
五、资金兑付要求
对验收合格的新造林,由市财政给予200元/亩的奖励补助,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足额兑付到户、到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第二篇:荒山造林合同
XXXX县XXX荒山造林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文件精神,为改善XXX县城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决定对县城xxx进行森林屏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造林技术要求,经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书,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项目涉及xxxxxxxxX个乡镇,设计造林面积xxxx亩。
二、造林技术要求
1、整地规格
以“品”字形配臵栽植穴,株行距为2×3米,理论密度为111株/亩。整地规格为40×40×30厘米。
2、苗木规格
国家II级以上合格苗木。
3、栽植
苗木要垂直植穴正中,根部要完全植入穴内,不得曲根。定植时要做到根系舒展,苗木扶正,覆土压实。覆土时先放表土和湿润土,施放保水剂,分层压实后,浇足定根水,最后覆心土并略高于地面。
4、抚育管护
造林成活后,抚育管护3年。造林当年秋季抚育和施肥1次,次年和第三年春、秋各抚育和施肥1次。抚育以除草扶苗施肥培土为主,抚育规格为60×60厘米,挖土深度15cm,结合抚育进行追肥。
三、施工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xx年xxx月xxx日止,其中:
1、造林阶段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x年 xx月xx日止;
2、抚育管护及施肥阶段为xxx年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止;
四、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1、工程总价款。该工程按照XXXXX元/亩核算,工程总承包款XXXXXX.00元(XXXXXX元整),包括本次造林绿化所需的全部苗木款、苗木补植的苗木款及相关各项费用、肥料款、工资、一切运输费用、劳动保险费、管理费、税金及附加等各种相关费用。
2、付款方式
(1)付款以实际验收的合格面积为准。
(2)经验收合格后,实行分拨付工程款,第一年成活率验收后拨付工程款40%,第二年保成率验收后拨付工程款30%,余30%在第三年成效验收后支付。
(3)乙方凭开具的正式发票与甲方结算工程款(税金及附加由乙方负担)。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造林工程内的林地界及林地权属事宜。
2、如乙方提供的苗木、肥料或施工工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纠正,所产生费用、损失由乙方负责;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3、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工程款部分,按日万分之二计付给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4、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5、乙方不按工序要求施工或施工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立即做好施工准备工作,30日内组织好工人、自备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合同约定内容进场施工。
2、乙方应根据天气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各施工环节,严格要求施工质量,确保造林成活。
3、如遇特殊情况,种植树种确须调整时,必须先书面报告甲方并经甲方书面核准同意。
4、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包括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及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条件等),严格按施工安全规范要求施工,施工期间安全问题、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要密切注意防火安全,严禁造林地炼山。
6、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的,乙方应采取补植、返工等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需提起诉讼的,由XXXXXXX县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签名: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第三篇: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书
荒山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山地资源,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村自然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同意将林地亩(以林权证为准),租赁给乙方从事林业、农业、畜牧业等综合性开发,经营。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承包的林地应属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线清楚、无纠
纷,属于非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种植养殖、经济林开发等。
第二条林地山名为,东至,南
至,西至,北至,面积为亩,以林权证为准。
第三条在承包期内,荒山由乙方规划、投资和经营,收益归乙方所
有,甲方无权干涉。
第四条承包期限为年。具体承包期从甲方交地并由乙方办妥
交地手续之日起算起。
第五条承包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承包林地年每亩承包金为人民币(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承包期内政策变动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属退耕还林的土地,国家退-1-
耕还林政策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归乙方,划入公益林的,生态公益林补
偿金归乙方。
2、林地承包金的支付:合同签订后3天内,乙方付承包款项的5%作
为订金,甲方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林权转让手续,从确定交地之日起
乙方应在3天内一次性支付承包款项的70%给甲方。剩余25%在交地2天
内付清。
第六条原林地上的疏残林或其他作物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甲方
负责全部清理完毕。超过60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没有清理完毕的视为放
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在承包期内,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包括其他植物,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承包用的林地内原有设施或该林地所共有的基础设施,如道
路、水电、通讯、排灌等必须无偿提供给乙方在承包期间使用,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乙方承包范围内林地的基础设施由乙方维护,乙方承包范围外的基础设施乙方不承担费用。
第八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妥《林地使用权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林木砍伐相关事宜归甲方负责。乙方在取得林地使用权证书,可将林
地使用权采取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在承包期内,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
期内继承承包。
第九条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承包土地范围内
增建基础设施或开辟林区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和收取各
种费用。在未承包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由双方协商另定,但不能违背国
家的有关政策。
第十条林地发包后,乙方应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实施植树造
林等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1、交给乙方的山林要保证产权清晰,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甲方必
须无条件负责解决,所需费用以及造成乙方直接损失的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搞好林区施工和林木管护工作,在承包期间,任何人不得在乙方林地放养牲畜,如发生损害林地及林木或干扰甲方经营的行为。甲方付全部责任。
3、林地在承包期间,所种林木及相关附着物归乙方,如国家需要开采的,地上林木补偿款归乙方,同时扣除面积承包金。
4、林地承包后,甲方不得随意在林地内葬新坟或建房,如因葬新坟造
成林木损失或者林地面积缩小的,由甲方负责迁出新坟并协助乙方对违反
者进行损失赔偿处理。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祖坟保留(2-3米),不计入承
包林地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如坟地要修整,可在原坟地范围内
修整,不得损坏周边林木。新建坟墓统一安葬在乙方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
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应根
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构成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2、乙方超过1个月没有支付林地承包金的。
3、因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病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
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十四条承包合同提前解约或期满终止时作如下处理: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承包的林地时,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有
关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林地补偿金归林地所有者所有,林木及地上附
着物补偿金归乙方所有。乙方承包的林地被征用后,从被征用之日起,在承包的林地内减除相应的面积和林地承包金。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全部采伐完该林地上的林木。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林地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
优先承包权。
3、合同到期后,乙方未续租,林地上林木归甲方所有。可拆装建筑物等设
施归乙方处理。
4、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损
失赔偿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下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林地、林权使用证复印件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
山界林权权属证明。
2、交地确认书。
3、相关部门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林地山界。
4、以上手续在交地确认交地之日前由甲方提供或协助乙方办理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确实协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存档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村委会签章:镇政府签章:林业站签章:
日 期
第四篇:承包荒山造林合同
承 包 荒 山 造 林 合 同
山权所有者:乡村(以下简称甲方)承包荒山造林者:(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林业生产需要,乙方向甲方承包荒山用于造林,经双方协商种费用。在未承包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由双方协商另定,但不能违背国家的有关政策。
七、本合同乙方承包的这片荒山,今后若发生山权纠纷,由甲主负同意,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一、承包荒山造林地名:四抵界线:东抵、西至、南抵、北达,总面积亩。
二、乙方承包的林地应属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线清楚、无纠纷,属于非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种植养殖、经济林开发等。
三、承包年限:年起到年止,共计年为承包期,合同期满后,山权由甲方收回使用。乙方若要继续使用,须另行签订合同。
四、根据“森林法”规定,乙方所造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乙方,并有继承、转让,砍伐和销售权。
五、林木收益分成:林木成林后,按活立木蓄积分成,即甲方成,乙方成。林木进行主伐时一次结清。造林、育林和护林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概不负责。如承包期内政策变动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由乙方实施,属退耕还林的土地,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归乙方,划入公益林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归乙方。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或开辟林区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和收取各
全部负责。
以上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造林公司、区林业站、乡政府、鉴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乡村
甲方代表
乙方
鉴证机关
(鉴章)(鉴章)(鉴章)(鉴章)年月日
第五篇:租赁荒山造林协议
租赁荒山造林协议
甲方:当下冲组
乙方:枧头村陈明亮
为了充分利用荒山,发展产业经济,当下冲组将龙穴冲全部荒山以租赁的形式承包给枧头村下屋组陈明亮,经反复协商,双方就有关租赁,特立如下协议:
一 租赁范围:属当下冲组管辖的座落于下屋组龙穴冲地段全部荒山。
二 承包年限:2011年至2036年,期限二十五年。
三 租赁形式:甲方以盈利共享的方式将荒山承包给乙方自主经营。即林木成材砍伐时,除乙方所有成本开支外,剩余利润,甲方受益15%,乙方受益85%。
四 造林十年以后,间林时,如有利润,甲方同样按第三款的分配方案受益。
五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必须协同乙方共同划清山地界限。造林后,如果林木遭受任务破坏,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做出处理。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不得反悔。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