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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初始登记需提供资料专题

出让土地初始登记需提供资料专题



第一篇:出让土地初始登记需提供资料专题

出让土地初始登记需提供资料

相关法律依据:

1、《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3、《关于土地交易环节相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安地税发〔2011〕103号)

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城市公共绿化用地移交办理程序的通知》(安园[2013]2号)

5、《关于明确征收义务教育建设资金程序的通知》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1、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新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1、政府土地批文原件、会议纪要

2、出让合同原件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宗地地籍调查表(原件)

2、土地测量技术报告书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1、出让金票据原件(第四联 办理土地使用证专用联)

2、契税完税证原件及涉税证明(第三联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联依据《关于土地交易环节相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安地税发〔2011〕103号)

七、其他证明材料

1、绿化用地需提供城市公共绿化用地移交书。依据《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城市公共绿化用地移交办理程序的通知》(安园[2013]2号)。

2、义务教育基金缴费凭证和相关资料。依据《关于明确征收义务教育建设资金程序的通知》。

备注: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条款如下: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条款如下: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二篇:土地初始登记程序

初始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一、区(县级市)审批模式

包括增城市、从化市、南沙开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过渡期间农村(城中村)初始土地登记及白云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土地登记的受理(1天)

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初始土地登记申请的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3、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6、申请登记的宗地图。

收件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收件,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交申请人。资料审查不合格的退案。

(二)土地登记的审核(14天)

1、初审(7天)

土地登记收件后移交经办人进行初审,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后送审核,不盖公章;

2、审核(7天)

由科长负责审核,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盖产权地籍科公章;审核不同意发证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局长审批。

(三)公告(25天)

审核同意发证的以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名义发布审核公告;不同意发证的,不发布公告。

以上公告期限一般为15天。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向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复查审核(10天)。

(四)批准(10天)

公告期满后,由分管局长批准发证,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批准意见,县级市盖政府发证专用章,区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盖政府发证专用章;

不同意发证的,分管局长批准后退案。

(五)注册登记,颁发证书(10天)

1、注册登记

批准登记的宗地,在登记发证系统中生成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输出形成土地登记簿和土地归户册。

2、缮证

宗地注册登记后,进行缮证。

填写土地证书,证书盖县级市政府发证专用章;

市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填写土地证书,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在证书上盖广州市政府发证专用章。

3、颁发证书

缮证后,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通知申请人到受理地点领证。工作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经验无误的,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领取土地证书。

(六)资料归档

土地证书发出后,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登记资料按宗地整理立案、归档(白云区的资料送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归档)。

以上程序属土地初始登记,承诺时间自受理申请日起,60日内核发土地证书。

初始登记的地籍调查工作一般在申请登记之前完成,现未列入以上程序。

说明:

依法规划科学规划

番禺、花都及白云区的集体土地登记,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领取已盖章的空白证书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填写。

工作流程框图如下:

二、市审批模式

包括市辖白云、天河、黄埔、芳村、海珠、荔湾六区的“城中村”初始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的受理(1天)

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城中村)初始土地登记申请的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3、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6、申请登记的宗地图。

收件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收件,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交申请人。资料审查不合格的退案。

(二)土地登记的审核(13天)

1、初审(8天)

土地登记收件后转由经办人进行初审,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初审意见,送科长复审,科长填写复审意见后(不同意发证的要提处具体处理意见),盖产权地籍科公章,送审核。

2、审核(5天)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管局长审核,审核同意登记的,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盖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章。不同意登记的,填写审核意见后退案。

(三)公告(26天)

经审核同意发证的,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名义发布公告,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公告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盖章后发布(1天)。

以上公告期限一般为15天。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向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复查审核(10天)。

(四)批准(10天)

公告期满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登记资料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批准意见,盖广州市政府发证专用章。

(五)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天)

1、注册登记

批准登记的宗地,在登记发证系统中生成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输出形成土地登记簿和土地归户册。

2、缮证

宗地注册登记后,进行缮证。

登记资料移送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由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盖广州市政府发证专用章,证书及登记资料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领回。

3、颁发证书

缮证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通知申请人到受理地点领证。工作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经验无误的,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领取土地证书。

(六)资料归档

土地证书发出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登记资料按宗地整理立案,送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归档。

以上程序属土地初始登记,承诺时间自受理申请日起,60日内核发土地证书。

初始登记的地籍调查工作一般在申请登记之前完成,现未列入以上程序。

依法规划科学规划

工作流程框图如下

第三篇:初始土地登记申请表

初始土地登记

申请书

申 请 人:通讯地址: 申请日期:

初始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申请人:填写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或拥有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名称。(2)通讯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填写中心生活场所;申请人为法人的,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城镇填门牌号码,乡村填写乡、村(自然人填到自然村),均需填写邮政编编码。

(3)申请日期:填写到国土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的日期。(4)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为法人的填写代表人,其它不填写。

(5)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6)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如县国土局所

所属的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县国土局。个人不填。

(7)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8)使用权类型:使用权类型是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类的,与土地权属性质相对应。

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入股或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农用地承包、集体土地入股等。

(9)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起止日期)。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的,本栏不填。(10)土地坐落:指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的名称。

(1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农业用地使用权:填写集体所有土地的总面积及各类土地面积;国营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总面积及各类土地面积以及集体荒地拍卖后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总面积及各类土地面积。

(12)宗地面积:指单位或个人在城镇、村庄范围内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面积。

(13)建筑物类型及权属:类型填楼房、平房等;权属填申报人认定的建筑物所有权。(14)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基层占地面积。

(15)共用面积:共用宗中,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16)建筑面积:指申请登记土地范围内建筑总面积。(17)建筑容积率:宗地上的建筑总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18)建筑密度:宗地上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19)建筑限高:允许建筑物的最高高度。

(20)土地用途:填写宗地的主要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进行调查的,填写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一级类;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调查的,填写城镇土地分类中的二级类(未设二级类的填一级类)。

(21)土地等级:国土管理部门评定宗地所处的土地等级。

(22)标定地价:国土管理部门依据基准地价评定、确认的宗地地价。

(23)他项权利:指与宗地条件有关的他项权利或限制条件,如相邻通行权、截水用水权、相邻排水权、采光通风权等相邻权等等。

(24)四至:填写相邻宗地及其权利人名称。

(25)申请登记的土地面积:独用宗地的,填写宗地面积;共用宗地的,填写独用面积与共同分摊面积之和。

(26)独用面积:土地权利人在共同宗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

(27)共用分摊面积:共用宗时,各土地权利人在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28)申请登记的建筑面积:指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土地面积范围内的建筑面积。

(29)申请登记的建筑物占地面积:指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土地面积范围内的建筑占地面积。(30)申请登记的书证依据:填写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如“划拨”、“出让”、“入股”等能证明权源的文件、证明的内容、文号。

(31)附图:指申请登记的宗地草图或房屋平面图。(32)备注:填写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

第四篇: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单位土地初始登记所需材料:

土地登记申请签字

契税减免请示

成交确认书

成交合同

出让金票

宗地图4份

投资合同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各一套;

2、划拨(出让)用地批准通知书;

3、项目批文;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出让金、契税缴付凭证(复印件);

7、工商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委托代理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其他证明文件。

(二)个人土地初始登记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各一套;

2、划拨(出让)用地批准通知书;

3、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4、身份证明(复印件);

5、委托代理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宗地图;

7、公路沿线、集镇需规划意见;

8、其他证明材料。

6、宗地图;

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遗失补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各一套;

2、具结书[附遗失声明、公告(见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后办理];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单位附工商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继承、赠予登记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各一套;

2、变更后房权证(复印件);

3、继承、赠予公证书,法院裁定书;或有国土工作人员在场并签字的鉴证书;

4、土地使用权证;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各一套;

2、房地产转让协议书(需夫妻双方签章);

3、转让方土地使用证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证明;

4、转让双方转(受)让申请(附共有使用权人证明);单位转让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意见;

5、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申请审批表;

7、契税、出让金交付凭证(复印件);

8、需要土地招拍挂需提供招拍挂材料;

9、委托代理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宗地图;

11、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篇:初始登记所需资料

初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登记科)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扫描,收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扫描,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盖验收合格证明章及附图)

5.施工许可证

6.竣工备案证明书

7.竣工总平面图

8.测绘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

9.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房屋坐落证明(可无0

10.预售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原件扫描、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收取)

11.公司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

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委托书)

13.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4.就有关登记事项对申请人询问的情况

15.物业处出具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注:新建小区收取)

16.小区定位图(名单)

17.其他的相关登记资料

18.初始登记费用住宅80元/户,车库、储藏间550元/户

新建住宅使用意见书(物业管理处)

1.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图和经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2.工程竣工备案的证明文件

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4.供电、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工程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条件

5.庭院配套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7.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备案证明文件

8.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承接验收手续

9.拆迁安置已落实的证明文件

10.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移交清册

1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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