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本站推荐]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本站推荐]



第一篇: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本站推荐]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许可事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许可对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人。

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申请登记的范围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的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提交填写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表;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项目批准文件;

4、临时占用项目规划红线图和绿化部门绿线图。

许可费用:

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承办部门负责人及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办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管局领导、承办部门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绿化监察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依法缴纳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费,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施工许可证;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第二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上,非

经营性占道)

(一)项目名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上,非经营性占道)

(二)许可对象:单位和个人

(三)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三十一条。

(四)许可条件:

1、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1米以上的通行宽度;

3、申请事项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4、占用人行道设置候车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路名牌等各类设施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5、占用道路设施安装招牌、广告的,应提供《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证》;

6、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7、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8、涉及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费用:

收费名称: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收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37条。收费标准:南宁市物价局25117102号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

(七)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3、申请事项证明材料:提供具体占用(表明占用设施等)图纸;占用人行道设置候车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路名牌等各类设施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安装招牌、广告需提供《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提供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设置彩照一张;

5、市公安交警部门签署的意见;

6、园林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九)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察→决定→送达。

第三篇: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审批

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审批

一、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二)《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198号)第三十三条。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34号令》(深圳市政府三届一二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同一地点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项目,无数量限制;

(二)申请许可方式: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然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核;

四、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三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原件1份;《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材料:

⑴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⑵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件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⑶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⑷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 ⑸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⑹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正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⑺境外企业的、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

(三)道路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意意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四)施工方案,涉及公交线路改变的还须出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五)《道路交通疏解方案》一式三份,方案内容包括:工程的项目名称;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跨越、穿越道路的地点、工程期限;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所采取的物理安全措施和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的措施,以上内容需详细地标注在交通疏解图中。(方案及图纸须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数据)注意:交通疏解图的绘制要求:

(1)交通疏解图必须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绘制;

(2)交通疏解图中,需明确标注施工前、施工期间、施工结束后恢复的道路线形及附属交通设施(标志、标线、护栏、交通信号、监控设施等);

(六)对于片区域路网交通运行影响较大的项目,需提出相应的交通评估报告;

(七)涉及道路交通组织调整、道路封闭、对通行影响较大的情况,需提前进行公告。

(八)工程延期申请,须有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及施工延期申请报告。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上述表格可到交警局道管业务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网页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资料;

(二)审批

1、受理申请材料;

2、派员到施工地点勘察,根据需施工现场的交通情况,按要求对施工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可行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材料齐全,交通组织疏解方案、疏解图纸按要求无误后,逐级申报材料,按法定时间、承诺时限审核;

4、发放《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当场受理(资料完整,与审核意见核对无误);

(二)审批时限(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按实际需要占道施工的时间确认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从同意行政许可即日起至有效之日止可以占道施工。

十三、收费

不收费。十四.年审 不需年审。

十五、法律救济

申请人对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篇: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办事指南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GZ93-0000005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2、《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

1、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占用城市绿化;

2、占用城市绿地不会对城市景观造成大的影响。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市政园林局窗口领取或在网站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受理:申请人到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区建设和市政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广州市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申请表》,并根据申请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窗口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的决定。材料齐全的转交给经办人审核。

2、审核: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现场踏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及时到拟占用绿地现场进行现场踏勘。

4、审批:经办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批人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包括须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的)。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广州市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申请表》;

4、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现状照片;

5、申请处理临时占用绿地范围内的苗木清单;

6、属建设工程项目的,根据不同类型提供办理资料:

①城市基建工程,包括道路、地铁、截污工程等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市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配套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批文;施工平面布置图;

②电信、电力、光缆等管线安装工程,需提供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

③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等项目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市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④新建道路,需提供市政园林局批复的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文件;

⑤移动、改建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作出的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审批文件; ⑥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建设,需提供燃气主管部门作出的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文件;

⑦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供水主管部门作出的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文件;

⑧移动、改建、接驳市政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需提供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作出的接驳市政排水管网核准文件。

7、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8、需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应提供公园管理部门的意见。

9、对于绿化权属为本人或本单位的,如申请人(单位)在申报许可审批前已委托绿化施工单位,应同时提交与该绿化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函或合同或协议书(三选一),绿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审批机关在出具行政许可批文时同步办理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标牌。

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四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5∶00;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3∶00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林业和园林局

审批决定机关

市林业和园林局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38920514 受理地点

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林业和园林局窗口

备注

属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立项批文、规划部门的规划批文,国土部门的用地批文等,办理流程上属于前置审批。

第五篇:占用城市绿地保证书

占用城市绿地保证书

一、占用城市绿地范围、期限合格证:

1、在批文规定的时间内和申请占用的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保证不多挖、不破坏申请范围外的设施。

2、需要改变、扩大范围和占用期限的,提前输申请,申请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3、因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绿化而设置的临时设施,在占用期限后自行拆除。

二、文明施工保证:

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泥渣土要及时清运,保证施工现场及周边的整洁卫生。

2、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根据需要做好保护措施。

3、施工现场采取围挡作业,根据需要在周边设置连续、密闭围挡或简易围挡,设置反光桶、反光带,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灯。

4、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设置在醒目位置,并注明项目名称、占用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占用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在施工现场中开挖到其他产权单位的设施时,停止施工,立即汇报相关产权单位,经检验确定没有损坏后,才可施工。

四、自觉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文明施工、质量要求、管线保护等要求。

五、遇有特殊情况,城管部门要求暂停施工时,无条件执行,并负责清理现场。

六、在申请占用绿地内需迁移(或砍伐)树木的,经审批同意后,由区园林绿化所负责施工,我方不得擅自施工。

七、若我方在实际操作中,违反上述任一保证,立即无条件停工,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

八、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并承诺该施工过程引起的安全责任一律由我方承担。

批文号:

申请方签字(盖章):

日期

电话:

现场负责人:

日期:

电话: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