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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软件使用简明使用手册(精选五篇)

财政票据软件使用简明使用手册(精选五篇)



第一篇:财政票据软件使用简明使用手册

财政票据电子开票端简明使用手册

一、操作说明 1.1导入信息

A.假如是第一次插入卡或者有新领了票据,软件登陆时会自动提示并导入最新的卡数据。

B.手动倒入卡信息设置 如下图:

注意事项:

1.2开票

单击[日常业务]---[开票]---[增加]提示如下图:

注意事项:1.开票时须确保信息准确,如开票保存后,不管有没有打印出发票,再发现票据信息有错,那只能作废票据重新开张发票

2.在代收缴款书生成缴款后,把选定日期内的票据统计缴款书并缴款后,是不允许再次把已经统计过的票据作废或取消作废

3.放票据打印时,记得核对电脑票据号一定要跟实际的纸票据号码一致,如果放错,请作废后重新开票

4、批转入开票时,首先把表格做完整,把表格做完之后,先把表头删除(删除后不可点保存),再表格中点“文件”,接着点“另存为”,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的“保存类型”中选择“文本文件(制表符分隔)(*txt)”类型后,点选“开票转入.txt”,点保存,在弹出的窗口中点“是”。然后直接点右上角的“X”关闭文件,还是在弹出的窗口点“是”,在新弹出的另存为窗口中再点选“开票转入.txt”,点保存,在弹出的窗口中点“是”。然后点桌面的“博思开票”图标,点确定进入,点“日常业务”,点“开票”,点右上方的“转入”然后点“全部批打印”,在弹出的窗口点“批打印”。

1.3.缴款

在博思开票软件的[日常业务]界面上点击 面,如下图:

图标,出现缴款书(委托代收)的界 2

(2)点击【生成】,系统自动显示【截止日期】前已开具票据属于委托代收项目的累计数量及金额

点击【生成缴款书】生成一份该项数据缴款书

(3)放入空白缴款书,点【打印】打印缴款书(4)点【缴款】

(5)录入缴款书号、银行流水号、记账日期(银行缴款日期)、代收网点名,这些信息在银行回单上均可查到;

(6)点【保存】

(7)缴款书左上角将出现红色【已缴款】字样,即表示缴款确认成功

注意事项:如为手工填写缴款书,可根据系统生成的数据填写相应项目,生成缴款书的截止日期最好为昨天日期,若生成缴款书的截止日期为今天,而今天缴款后,又继续开票有可能造成下次生成缴款书日期为此次缴款书截止日期的次日,有可能造成当天缴款后继续开票的票据在下次生成缴书进不能自动统计进去造成欠缴如为手工填写缴款书,可根据系统生成的数据填写相应项目,生成缴款书的截止日

1.4上报核销

单击[日常业务]――[上报核销]之后将出如下窗口:

在上报核销界面,首先选择好核销日期,一般默认为前一天,也可根据需改为 更前面的日期,但不能为当天或超过当天的日期。日期选择完毕之后单击[刷新],即可出现下级单位缴款情况信息,核信息之后即可单击[上报核销]进行数据上报,并注意要选择[核销数据保存在],有三种,(1)网上核销:通过网络把数据核销到上级部门.(2)其他存储路径:通过在本地存储空间中生成一个核销文件,然后把核销文件和智能卡一起带到上级部门去核销.(一般用于使用小容量的智能卡的用户).(3)IC卡上:把核销数据保存在智能卡,然后带智能卡到上级部门去核销.注意事项:1.在核销时候注意核对票据信息及缴款信息,如有差错,请先找出错误原因,再操作上报核销.2.本次核销日期最好跟最后一次生成缴款书的截止日期一致,避免核销时候有欠缴金额

3.要想正常通过网络核销,必须对方计算机开启,网络连通,且核销服务也已启动并能正常连接,才能正常通过网络进行网络核销.5 1.5数据库备份还原

A.找到相应的数据库,复制并保存到另一个地方

打开博思软件安装目录开票应用服务器bskp.dat是开票数据库备份BsKp.dat

B.软件备份

系统维护

C.软件备份截图

数据备份选择备份路径确定

第二篇: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报告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报告

**省****管理局:

为了加强我处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行为,加强票据管理,根据省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2012]**号),我处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认真

对于此次自查工作,处党委高度重视,责成计划财务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详细了解此次对财政票据检查的内容和依据,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计划财务科结合文件精神和处领导的指示,于2012年*月*日至*日积极组织本科室财务人员对我单位所有未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认真填写行了相关检查表。

二、检查、学习提高、规范管理同步进行

财基科将票据自查工作与财务管理制度学习、业务技能的提高、制度的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边检查、边学习、边整改规范;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法规意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自查、学习和法治教育不断增强自身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检查全面、重点突出

财务人员在自查工作中,在全面检查我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使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管理制度,填写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和完整,是否符合非税收入的项目等。通过检查,我们认为:

(一)我单位未在财政部票据监制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中央财政票据。

(二)我单位在地方县级财政部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合法有效,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和乱罚款的问题。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票据管理制度。所领购的地方财政票据指定了专人管理,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票据内容填写规范准确和完整,票据开具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一致; 2009年至2011年仅领取10本地方财政收据,不存在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2011年所领用的地方财政票据至今未用完,票据存根保管完整,有作废票据时,三联齐备。

(四)不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收入的行为。

(五)2009至2011年我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因与与地方财政不相隶属,所收金额全部纳入本单位年 度预算进行管理。

(六)不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其他情形。

在这次自查中,发现票据管理中也存在个别不足,日常票据管理够不严,对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不能依法熟练区分,需要继续加强开票人业务技能的学习。

通过这次自查、我们进一步学习了国家有关票据和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梳理了自身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加强票据管理,营造风气风清气正的财务管理环境,继续推进财务工作上台阶。附件:***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第三篇: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报告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报告范文

我办六个编,现有工作人员六名,其中票据管理股设股长一名,专职票据管理员一名。近几年来,我办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牢牢抓住财政票据管理这条主线,努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式日趋科学,管理水平逐年提高。现按照省非税局、市非税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们对我区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从四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了财政票据管理的各项内部制度。对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制定了《票据管理制度》(包括票据计划、票据入库、票据发放、票据工本费结账、票据核销、记账、盘点、存档、数据备份等九个方面)、《单位票据购领、使用和核销制度》、《票据保管、安全制度》、《票据稽查制度》和《票据年审制度》。各项制度除了在票据领发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外,我们还将其在“区非税收入网”网页中向公众公示,尽量能让多数人了解我们的票据管理制度,支持配合我们的管理工作。

二是按要求设立了各项票据台账,及时记录了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和工本费等业务信息,定期核对台账库存与仓库库存票据数量。对票据的入库,出库,缴销和结存情况分别设立了台账,做到了每个工作日及时登记台账,打印入出销等相关凭据,每月进行一次票据盘底,核实仓库库存与台账库存数,确保了账库相符。同时,区财政将票据工本费与收缴改革经费一起纳入了年初预算,为开展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是做到了专人专库专柜保管票据,确保了票据安全。局机关在办公用房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腾出三间房子用于存放财政票据,仓库面积达到了15平方米,能够充分保证财政票据存放的需要。其中一间存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一间存放矿产品税费票据,另外一间备用。做到了财政票据按标签分类存放,有序整洁易查。库房除了安装牢固的铁门外,还装置了报警器、摄像头等监视设备,同时还配备了干粉灭火器两台。凡拆封的票据均按顺序排放于票据柜中,并备放好樟脑,以防虫蛀,尚未拆封的捆邦票据,则放置于票据铁架上,与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潮湿。库房唯一的钥匙由票据管理员一人保管,其它人员非允许一律不准入内。通过采取以上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各项措施,确保了我区财政票据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从未出现过因保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票据毁损和灭失现象。

三是加强了与物价部门的横向联系,联合行文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和缴销的程序:规定从今年开始,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前,应将已使用的票据先到物价局审核,再到非税办办理缴销手续,若款项尚未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则及时催缴,待款项缴齐后给予准购票据。通过这一措施,强化了票据的源头控管,达到了“以票管收,票款同行”的目标。上半年,纳入汇缴结算户管理的非税收入123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006万元,增长48%,专户存储率达到了100%。

二、日常管理。

一是所有票据统一向市票据科购领,并及时清结票据工本费。从开始,我区不再印制任何财政票据,所需票据均从市票据科购领后按程序发放给各个执收单位。共向市票据科购领财政票据4.46万册,其中新版财政票据3.5 万册,89万份;矿产品税费票据1.96万册,向市非税处交纳票据工本费共计20.2万元,没有出现过拖欠现象,今年以来还采取了按计划数额预交的方式。

第四篇:2013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情况报告

2013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情况报告

按照处财务审计科《关于上报2013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对2013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依据

《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自查项目

1、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财政票据的购领手续,建立票据购领、发放、使用、结存台账。

2、票据启用前认真检查,未发现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

3、按票据规定用途填开票据,无超范围使用票据,无相互串用问题。

4、填开票据顺序使用,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票账相符。

5、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各联齐全、保存备查。

三、票据自查情况

见附件:2013财政票据自查表

****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第五篇:黑龙江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称“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互联网和数字签名技术手段制作,运用数据电文形式储存、传递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无纸化财政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全省电子票据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子票据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电子票据的制样、赋码、存储、查验等工作。

第五条 电子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样。省财政厅根据规范的财政票据要素使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定义电子票据模板。

第六条 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赋码。赋码是指财政部门向电

子票据使用单位(以下称“用票单位”)发放电子票号的过程。

第七条 用票单位应使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开具电子票据。开票信息中应包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单位数字签名。

第八条 用票单位负责传输电子票据信息。电子票据传输可根据使用单位特点,选择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短信、电子邮件、纸质告知单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交款单位或个人传输电子票据。

第九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省财政厅指定的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电子票据信息。

第十条 用票单位、交款单位及有记账需要的其他受票单位应优先选择使用相应的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传输方式获取电子票据版式文件,以电子记账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并将记账状态实时反馈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不具备电子记账条件的单位,经财政部门备案记账单位、记账时间等信息后,可选择打印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电子票据仅可记账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打印电子票据的单位,可选择换开纸质财政票据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

第十一条 电子票据应按规定经审核后记账。记账凭证应注明所附电子票据数量、电子票据编码或连续电子票据的起止编

码。

根据电子票据记账的记账凭证应与对应的电子票据建立索引关系,能够相互索引反映。

第十二条 电子票据(包括打印、换发的纸质票据)记账时应查验单位记账票据记录及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内的票据记账状态,不得重复记账。

第十三条 电子票据有作废需要的,应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冲抵原票据进行记账处理。

第十四条 电子票据作为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传输、核算、归档等管理事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不得以非法写操作或转换格式等方式进行非法更改。

第十五条 电子票据应使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以原生版式文件存储,形成电子档案。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原生版式文件自行存储。经财政部门备案后打印的电子票据及换发的纸质票据,按照纸质档案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电子票据最低保管期限为30年,按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用票单位应加强电子票据管理,制定电子票据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十七条 用票单位应定期整理本单位的电子票据开具情况,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本单位开具的正常票据和红字票

据的清单详情,接受财政部门的审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电子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用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电子票据,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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