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监狱分类
摘要.............................................................................................................1
一、监狱分类的概述................................................................................3
(一)监狱分类的概念..........................................................................3
(二)监狱分类的意义....................................................................3
二、我国当前监狱分类制度的发展........................................................6
(一)历史沿革..................................................................................6
(二)我国现行监狱分类制度........................................................8
三、我国监狱分类的进一步完善..........................................................12
(一)进行监狱布局调整..................................................................12
(二)建成系列化监狱....................................................................13
(三)完善狱分类的相关依据........................................................14
四、总结...................................................................................................17
我国现行监狱分类制度的研究与完善
摘要:对不同的罪犯进行分别关押,施以不同的矫正措施,是行刑科学化和行刑个别化的要求。科学的监狱分类是搞好监狱工作的基础,是监狱行刑效率的保证,只有根据罪犯的个性特征,设置相应的适合其服刑、教育改造的监狱,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才能达到行刑的目的。将我国监狱设置为男犯监狱、女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分类中心、老年犯监狱、医疗监狱和过渡性质监狱, 并根据不同种监狱类型划分警戒程度, 细化建设标准,最终实现我国监狱类型科学、合理设置的目标。
关键词: 监狱类型 收押分类 科学化
Abstract:Different types of prison in custody object, the criminal meet, regulation and the way of education reformation and prison facilities, environment and conditions for each are not identical For different criminal detention respectively, with different corrective measures, scientific is the execution and the execution of inpidualized requirements Science of prison classification is the basis of do a good job of the prison, is the assurance of prison execution efficiency, only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s personality, set up corresponding suitable to the prison, the prison education reform, in order to suit the remedy to the case, purposeful education reform to them, to achieve the goal of the execution Set our country jail to custody classification center, juvenile delinquents and female prisoners prison, prisoners prison, elderly, medical prison prison and transitional nature of the prison, and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types of prison pides alert levels, refine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 finally realizes the type in our country jail, th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et of goals Key words:Prison type custody classification scientific
一、监狱分类的概述
所谓监狱分类,从广义上说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监狱种类的划分。
(一)监狱分类的概念
一个国家通常都是根据本国押犯的实际,以警戒程度、开放程度、刑期长短、罪犯性别、年龄等为标准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监狱在关押对象、罪犯的处遇、监管和教育改造的方式和监狱设施、环境、条件等各不相同。
有学者将此概念表述为:监狱分类是国家根据分别收押和改造罪犯的需要,所设置的不同种类的监狱。又有学者认为:监狱分类指的是为了体现处遇原则,把不同类别的罪犯分类关押在不同的监狱,各监狱担负的任务也不同。还有学者认为:监狱的分类即监狱的法律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监狱作不同的分类。一般有法律分类和学理分类两种。法律分类是指法律关于监狱种类的规定或立法、司法机关的有关解释。学理分类则是监狱学理论基于一定的目的,按照不同标准,对监狱所作的分类,一般以警戒程度、开放程度、刑期长短、罪犯性别、年龄等为标准进行分类。
对不同的罪犯进行分别关押,施以不同的矫正措施,是行刑科学化和行刑个别化的要求。科学的监狱分类是搞好监狱工作的基础,是监狱行刑效率的保证,只有根据罪犯的个性特征,设置相应的适合其服刑、教育改造的监狱,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才能达到行刑的目的。
(二)监狱分类的意义
不同种类的对象需要有不同的监管改造手段,这是监管改造工作科学性的基本要求,而监狱的分类为科学地监管改造罪犯提供了一个载体和手段。监狱分类决不是对罪犯实行单纯的惩罚和管束或消极地防范和控制,也不是仅注重外在的关押形式和管理强度的差别,而是 通过分级分类促使监狱机关集中警力、物力、财力有效地对罪犯进行改造,以较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改造效益。
监狱分类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类别处遇体现罪犯个别处遇的原则,调动罪犯改恶从善的自觉性和便于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方案的实施。监狱分类的目标旨在保障监管和社会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经济而有效地将罪犯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守法公民。监狱的分类对于确保监管安全,维护监狱系统的整体运作,提高改造效果和节约监管资源,促进监狱工作的发展,强化监狱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具有重要的价值。
1.适应监狱行刑目转变的需要
自从自由刑成为刑罚制度中的主体刑罚以后,刑罚的实现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刑罚的执行不再是一个短暂的“瞬间,’,而是一个主要以时间为度量单位、在特定的场所完成较长期的“过程”,监狱监禁一改过去的服务性、保障性、附加性的性质,而直接成为刑罚的具体样式和主要内容。原有的监禁设施也因之出现了很大的不适应,从而导致监狱出现了类型的分化,监狱要完成不同的惩罚任务,就出现了不同种类的监狱如重刑犯监狱和普通监狱。监狱要解决服刑人恶习交叉感染和恃强凌弱问题,就出现了更为细致的分类如男犯、女犯监狱,成年犯、未成年犯监狱等。
2科学改造罪犯,提高改造质量的需要
首先,通过监狱分类对不同危险程度的罪犯进行分类关押、分级管理,有利于监狱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探索不同危险程度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规律,采取相应的手段进行改造,提高改造质量。其次,不同警戒程度监狱中差异显著的不同处遇和罪犯的动态分类,能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促使其为争取更好的处遇而努力改造。最后,监狱分类,可以大大增加最高警戒监狱以外 特别是最低警戒监狱罪犯接触社会的机会,为罪犯顺利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创造有利的条件。
3优化监狱资源,降低综合成本的需要
国际上通常把监狱划分为高、中、低三种不同的警戒等级。我国现阶段监狱在警戒设施上只能向高等级看齐,服刑人管理上唯有采取“严防死守”。对只需低度戒备的服刑人实施过严的监管,这不符合行刑经济的要求,而且会加重服刑人的心理压力,产生逆反心理,影响改造效果,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国家的投人,另一方面使有限的资源平均使用,从而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降低资源的使用效率,使行刑的成本大幅攀升。监狱按普戒等级分类可以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优化监狱资源配置。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结合,事物的个性体现事物的发展方向,监狱环境也是如此,一方面,监狱应当有自己的个性特点,发挥“场效应”。其设计和建筑风格应有监狱自身的要求,不同于学校、工厂和社区。监狱建筑设计,不但要体现监狱的刑罚执行的威慑功能,而且要突出监狱功能的全面发挥,体现监狱环境的人性化设计和特有的人文特点。另一方面,不同的监狱应当有不同的个性特点。除了硬件设施特点外,其软件设施,也要体现个性特点。缺乏个性特点的监狱,是缺乏生命力的,其发展势必受到制约,尤其是未成年服刑人监狱、女性服刑人监狱以及不同的类型服刑人的监狱等都要体现其个性特点,适应服刑人心理和行为的良性转化,如日本有独具特色的交通犯监狱。这方面我们在设计和建筑时是可以借鉴的,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国家的刑事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打击和惩罚最严重的犯罪,以争取最佳的刑罚效益;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改造服刑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4促进监狱人民警察专业素质提高的需要
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管理的主体。监狱实施分类管理,警戒级别不同的监狱对警察数量配备及其业务素质均有不同的要求。必然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能力及人员数量和结构都提出新的期望,从而促进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优化和岗位的专业化,促使广大监狱人民警察切实掌握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因人施管,因人施教。因此,可以说,监狱 分类管理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也有利于各类改造专家队伍的形成。
二、我国当前监狱分类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监狱分类制度以 1994 年《监狱法》颁布为分界,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的监狱分类制度延续了较长时间。1954 年 9 月政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将监狱类型规定为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看守所和少年犯管教所四种。这一分类体系中,劳动改造管教队关押罪犯的比重最大,是主要的监狱类型。1965 年安徽省共有劳改队 19 个,监狱仅有 4 所。这一分类体系奠定了我国现行监狱分类制度的基本框架,也是由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具有法律地位的分类制度。1982 年公安部颁布试行的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监狱、劳改队和少管所的收押范围进行了修订,并提出女犯应当单独设立女监或女分监,将女犯监狱从普通监狱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监狱类型。后一阶段以 1994 年 12 月 29 日颁布并施行的 《监狱法》 为标志。《监狱法》取消了劳改队的称谓,将监狱和劳改队统称为 “监狱”,同时将少管所改称为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类型为男犯监狱、女犯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这一简单分类将监狱分类制度提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在名称上与国际社会接轨,也体现了行刑理念的发展变化。
(一)历史沿革
我国监狱分类的阶段性很明显,只是现代意义上的分类起步很迟。从监所分类及其各自的职能执行中,我们不难发现分类的萌芽、分类的一些具体做法、分类的最初标准及其历史局限性。
1.封建社会的监狱分类
秦朝是我国历史上唯一用法家思想统治的王朝,为历代王朝所承袭的《秦律》把我国封建制度和监狱制度的历史推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秦代根据人们的身份、地位区别应用不同的刑罚,与之相适应,在监狱立法中对刑徒服役时的待遇也据此作了不同的规定,可以说是立法中把分类与待遇溶为一体的第一次尝试。到了汉朝,兴建了大量不同类别的诏狱、监狱,从清人沈家本的《历代狱考》所考证的汉朝中央长安监狱名凡 19 所,可略见汉朝监所分类的一般情况。
唐王朝的建立标志着封建社会的历史进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达到了鼎盛。据《新唐书·百官志·狱丞》记载,“囚徒贵贱,男女异狱。”可见在唐朝已实行分房分居的制度。唐律规定,男女必须异室,轻重必须异处,监禁期间进行劳役也分别男女老幼,罪情轻重而有所区别。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犯罪经验的传播和扩散,减少监狱管理中混乱现象,无疑是狱制上的一个历史进步。
明朝基本上实行分类杂居。监犯不分已决未决混杂而居,苦辱身心,是封建狱制的共同特点。而《大明律》规定:“凡妇女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不许一概收禁。”“其男女罪囚要各另监禁”,专设女监收容,并有伴随婆监视,以示男女有别。明朝律令还规定老疾散收、轻重类分的监管制度。洪武元年“令禁系囚得年 70 以上,15 以下及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散收监房与重罪锁禁犯不可混合杂居,相对自由一些。这种监禁神,也反映了封建制度下无限杂居的狱制已出现依罪质、年龄、性别分类的特色。制度体现了明朝统治者矜恤老幼、区别轻重、宽贷妇女的“仁政”精从上述史料中可以看到,当时确有内外监、男女监之分。但实际上对于轻重犯、未决犯、散收锁禁犯并无严格区别。
至清王朝时期,定制更加详备,不仅男女有别,而且对“未决犯和已决犯也有所区别”对罪行轻重犯也加以分别。并分别设置了内监、外监、病监、女监和官监。“各监有内监,以禁死囚,有外监,以禁徒流以下,妇女别置一室,曰女监。”又《大清律·刑律·捕之》规定:“各处监狱,俱分近内、外两处,强盗并斩绞重犯,俱禁内监;军流以下,俱禁外监,再另置一室,以禁女犯。”不许混杂,依犯罪性质、年龄、性别略加区别。当时每房至多 20 人。此外,还规定:“监狱外垣周堆棘刺,内外监皆隔一垣墙。”各监院门一道,女监两道,以便加强监狱的防范工作。
2民国时期的监狱分类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陆续颁行了一些监狱改良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监狱 规则》。依《规则》,各徒刑监、拘役监、幼年监女监等,在同一区域内,应严分界限。废除了‘“混合杂居制”,实行分类监禁,以防止犯罪恶习在狱内传播。与此同时,民国监狱还不遗余力地推行作业制度,以习艺为名,开辟财源,惩役犯人。
改良以来的监狱已经有明确的分类制度,这相对封建混合杂居制而言是一个进步。这一时期,未决犯和已决犯、男犯女犯、幼年犯与成年犯、病犯等等不同类型的犯人被法律划分开来,在行刑中也基本实现了分监或者分区域关押。而且法律明确要求,监内杂居必须建立在分类基础上,监狱作业项目安排和教海教育也分别进行,如国民党执政期间对允许外役和移垦的犯人都做厂明确限定,以此实现对犯人的分流,疏理监狱。《监狱规则》还规定几种不施教海的对象,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治囚政策。当然有一部分分类的法律内容还缺乏实施条件,司狱活动中也没有严格执行,普遍仍采分类杂居制,但是分类已成为行刑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累进制的试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条件。
(二)我国现行监狱分类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对大批的战争罪犯、历史反革命罪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刑事惯犯及一般的刑事罪犯如何收监关押,如何改造他们,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面对当时押犯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的国情,同时,吸收了其他国家监狱分类制度的长处,于五十年代初,初步建立起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分类管理制度。一九五三年第二次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提出:对狱政工作进行整顿,明确划分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看守所和少年犯管教所的任务和范围。一九五四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已决犯、未决犯、少年犯、女犯分别由不同的监管场所监管,对己决犯按犯罪性质和罪行轻重由不同的监管场所收监关押并给予不同的监管。
随着改造战争罪犯、历史反革命罪犯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刑事惯犯任务的基本完成,尤其是进入八十年代,我国的押犯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间题,公安部于1982年发布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具体明确地规定了监狱、劳改队的收押对象、收押范围、收押条件以及监管措施,为分类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 促进了分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对改造工作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改革分类制度也就成为必然的趋势。为此,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提出了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罪犯分类标准、监狱分押标准,对不同类型罪犯的分管标准及处遇标准,使分类管理制度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尤其是把分押分管与对罪犯实施分类教育结合在一起,形成了集行刑、监管、教育、改造为一体的分类改造制度模式。这一模式丰富了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增强了分类管理制度的实际效果,成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改造工作的重大举措。更为重要的是l99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并施行,对分押分管作出了科学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监狱实行的分类管理制度进人了一个更新的阶段。
1.我国监狱的分类
随着我国监狱工作科学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监狱也逐步实现分类管理。从目前看,我国已经逐步开始按照高度、中度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关押具有相应危险程度的服删人员。同时,新收犯监狱、医疗监狱、未成年管教所、女犯监狱等特别设定监狱的分类建设也得到发展。
(1)三种基本戒备等级监狱
监狱主要依据狱政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管理方法、活动范围、劳动方式等因素,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分别关押具有相应危院程度的服刑人员。
高度戒备监狱:拥有确保安全的武装看押力量和先进的防护监控设施,警力配备充足,监管制度严格。主要关押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特别危险的刑期在10 年以上的累惯犯、暴力犯等;15 年以上的财产型罪犯;在中度封闭监狱严重抗拒改造的罪犯。罪犯从事封闭式的工业生产。
中度封闭监狱:拥有保证安全的武装看押力量和防护监控设施,警力配备较多,监管制度较为严格。主要关押 10 年以下的累惯犯;5 至 10 年的有期徒刑罪犯;10至 15 年财产型罪犯;在低度封闭监狱抗拒改造的罪犯。主要从事监内工业生产。低度封闭监狱:拥有必要的武装看押力量和防护监控设施,一定比例的干警和完备的管理制度。
(2)专门设定监狱
1.男犯监狱
男犯监狱主要关押成年男犯, 而这种监狱占监狱总数的90% 以上。在这些监狱当中, 我们又将其主要划分为两种类型, 即重刑犯监狱和轻型犯监狱。重刑犯监狱主要关押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轻型犯监狱主要关押被判处 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重刑犯监狱占男犯监狱的 30% 左右, 占监狱总数的 25% 左右。以黑龙江省为例, 重刑犯监狱占成 年 男犯监狱的2778% , 轻型犯监狱占7222%。
2.女犯监狱
我国的女犯情况与世界各国一样,仅占罪犯总数的极少部分。据19%年统计,我国女犯监狱(或监区)共有在押犯36368名,占2.57%。我国女犯监狱一般一个省(市、自治区)设1至2所,有的监狱将女犯关押在男犯监狱内,单独设立监区,与男犯完全隔离。女犯监狱(或监区)的警戒程度比男犯.监狱相对要低,在管理上也要宽松一些。女犯的劳动改造项目也主要是手工、服装加工业等轻度的劳动。
3.未成年犯管教所
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主要是关押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少数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余刑。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在“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原则基础上建立的。未成年犯犯罪的重要因素,是他们的不健康的心理和不恰当的生活方式,因此,要通过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或精神病学家,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卫生和生活方式教育,帮助未成年犯消除不健康的心理,改正不良生活方式和习惯,形成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生活方式与习惯。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警戒程度较低,一般只有围墙,而不设岗楼、电网,不进行武装看押。
4.新收犯监狱
新收犯监狱主要是关押新入监的罪犯, 一般的关押期限 2~ 3个月, 集中对罪犯开展入监登记、入监教育、罪犯分类, 实施包括心理测验、个性调查、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的测查、社会背景以及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记录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等多方面的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拟制个案矫治方案,并为每个 服刑人员指派最适宜的服刑监狱。而且监狱的名称、功用之间还有一定差别。比如有的称为犯人遣送处, 有的称为犯人转运站, 有的称为收押分类中心。
5.医疗监狱
医疗监狱是用来关押患有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需要进行专门观察和治疗的罪犯的监狱。所关押的对象是患有梢神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需要进行专门治疗的罪犯。在医疗监狱眼刑的犯人,除了患有严重的身体或身心疾病,靠一般监狱的医疗条件无法医治的罪犯外,还有患精神疾病的罪犯。司法实践表明,一些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接受审判和服刑期间,由于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严重的社会环境适应不良、社会剥夺等,会产生反应性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的精神疾病,这些人也应当移送医疗监狱服刑。所关押的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差别很大。有些患有严重身体疾病或身心疾病的罪犯,可能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而有些患病的罪犯,特别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妄想性精神病的罪犯,可能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在设施的建筑和管理中,必须考虑这种差别,区别对待。目前, 这种类型的监狱只在我国内地的极个别地区建立, 数量很少,例如山东省新康监狱和上海市南汇监狱。
2.我国监狱分类制度的特点
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是世界现代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和监督管制发展的基本趋势。但是,不同国家和监狱实行的分类管理制度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我国监狱实行的分类管理制度有明显的特点。
(1)具有充分的科学性
我国的监狱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理论上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相互关系的原理为指导的。由于罪犯都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因此,罪犯与监狱之间,被判处刑罚与执行刑罚之间,被监管与监管之间,被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必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这些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具有普遍性。但是,不同类型的罪犯,由于各自的情况不同,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于性别、年龄等方面的差别,必然会导致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差异,由于犯罪性质、刑罚轻重、恶习程度、认罪态度等方面的不同,也必然会导致行为表现、改造程度等方面的差别。因此,对不同类 型的罪犯,需要以不同的监管改造环境,不同的监管方式,不同的管理强度加以区别对待。也就是说,对于不同质的矛盾必然用不同质的方法加以解决,这正是我国监狱分类管理制度的科学依据。
(2)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我国监狱的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改造罪犯为最终目的的。不是为了对罪犯单纯地惩罚和管束,消极地防范和控制。也不是仅注重外在的关押形式和对罪犯的管理强度的差别,而是通过实施分押分管把不同类型的罪犯关押在不同的场所,避免罪犯相互之间的消极影响,有利于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同时,由于对不同情况的罪犯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可以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罪犯加速改造。
(3)具有充分的实践性
我国监狱的分类管理制度是在新中国建立后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实践逐步发展起来的。对日本战犯和国民党战犯以及大批刑事惯犯的监管改造,就是一个分押分管实践的过程。尤其是在我国新的形势下,随着押犯构成的变化和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不断发展,分押分管工作也逐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在以罪犯的性别、年龄、刑种、刑期为标准进行分押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以犯罪类型为主予以分类关押,使分类管理制度更趋科学和规范。可以说,我国监狱实施的分类管理制度是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并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有着充分的实践基础和实践依据。
三、我国监狱分类的进一步完善
实施监狱分类管理,实现罪犯“双向”流动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因各省(市、自治区)情况不尽相同,可根据实际进行。
(一)进行监狱布局调整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多数地区的监狱布局很不合理,不适应监狱分类的要求,制约了监狱工作的发展,影响了罪犯改造积极性和改造质量的提高。鉴于目前的状况,我国监狱布局应按照人口和罪犯的分布、地处大中城市或交通沿线、有利于监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采取关、停、并、转、建的策略调整监狱 布局。主要有三层含义:即将人数少的关押点集中起来,形成具有一定关押能力的监狱;对地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物质生活条件艰苦的监狱,视情况该转移的转移;对不适宜承担关押任务的关押点该关的关,该停的停;对没有形成系列化监狱的地区,该建的建。
(二)建成系列化监狱
由于各省(市、自治区)监狱规模不尽相同,各方面条件也参差不齐,为有效地实行罪犯分流,在一定的区域内应建成系列化监狱。
根据我国的情况,收押分类中心的建设可以分 4 种情况进行:
1.将某一大型监狱的入监队加以改造
使其成为该监狱和几个邻近监狱的收押分类中心。为了节省开支和充分利用现有监狱设施,各省(市、自治区)的监狱管理机关可以选择地理位置适当、附近有若干中、小型监狱的一个或几个大型监狱,将他们的入监队加以改造,使其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收押分类中心,负责收押本地区的公安机关移送的罪犯,将他们加入分类后,送往周围警戒程度不同的具体监狱服刑。
2.新建单独的收押分类中心。
如果某个省(市、自治区)的地域十分辽阔、罪犯数量很多、现有的监狱又互相距离很远,就应考虑在几个监狱之间新建一个或几个单独的收押分类中心,收押附近地区的公安机关移送的罪犯,将他们加以分类后,送往周围警戒程度不同的具体监狱服刑。
3.设立处遇分类中心或罪犯分类委员会。
每个监狱都应当设有处遇分类中心或罪犯分类委员会,以便确定罪犯应当按照什么级别进行管理和对待,并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在罪犯服刑的过程中调整罪犯的处遇级别,指导罪犯的改造活动。在罪犯将被假释和刑满释放之前,进行释前分类。4.女犯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立收押分类机构
或者将收押分类机构与处遇分类中心合二为一。它们直接接受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成年女犯和未成年犯。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女犯和未成年犯,在进行分类时如果感到有困难,用本监狱的分类机构难以进行正确的分类,可以求助于专门设立的收押分类中心。
(三)完善狱分类的相关依据
综观我国监狱法关于监狱分类的立法与实践,可以看出,中国监狱的类型是有中国特色的,也是基本上符合中国监狱实际的。不过随着我国监狱工作的不断深化,关于监狱分类立法也在不断暴露出不足和缺陷,需要在总结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就我国监狱分类的法律规定剖析,结合国外有关监狱分类的立法及实践,我们认为我国监狱法关于监狱分类的法律规定至少存在以下方面不足和缺陷,需要加以充实与完善。
1.加强立法,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监狱分类有法可依
从整个世界监狱分类的情况看,监狱类型的多样化是监狱分类的大趋势,人们在矫正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中认识到,要真正将罪犯教育改造好,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成为“守法公民”,传统的关押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矫正罪犯的需要,必须按照不同罪犯的个性特点,按照罪犯教育改造的规律,按照罪犯适应环境的发展规律设置不同的监狱类型,采用不同的关押、管理和教育改造方式。多数国家,在根据罪犯的年龄、性别设置成年男犯监狱、女犯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的基础上,又有许多新的监狱类型,如根据犯人的人身危险程度,设置不同警戒度的监狱,在不同警戒度监狱中服刑的罪犯,其人身相对自由度,所受到的处遇各不相同;根据犯人从监禁状态到回归社会的过程,为了使他们能够尽快回归社会,很快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设置中间监狱、开放性监狱或者工作、学习释放制监狱等。
我国监狱法的规定中,没有规定监狱的类型,而在第四章狱政管理中规定分管分押,这是立法上只有后果没有前因,前后不能呼应,前面没有规定设置 什么样类型的监狱,后面的分押分管不知从何而来。这在立法逻辑结构上看,也是不严谨的。其次,作为一部监狱法,首先应该规定监狱的类型,将应该设置什么样的监狱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示监狱分类的严肃性,监狱设置的规范性。一些国家的监狱法对监狱的类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英国监狱法规汇编》第二章监狱的分类第446条规定:“地方监狱关押未决犯、死刑犯或者除劳役犯之外的其他被监禁的犯人,债务人以及犯有藐视罪和根据其他民事诉讼程序被逮捕或关押的人。已决犯监狱关押判处劳役刑的人。
以上可见,我国监狱法在监狱分类的规定方面存在缺陷,所设置的监狱类型太少,无法适应新时期监狱工作的需要,应该在监狱立法上加以充实与完善。
2.加强对监狱分类的理论研究,逐步推行罪犯调查分类制度
我国对监狱分类的理论研究也是近几年来才开始的,目前研究这方面的成果比较少,尚没有形成具有权威性的理论和技术。我国原来的监狱分类,是根据收押改造反革命犯和旧中国遗留的社会渣滓的需要而组建的二随着社会的发展。监内押犯的结构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反革命犯越来越少,而绝大多数是各种各样的刑事罪犯,为了适应新时期在钾犯的新情况,党和国家对监管改造的政策和方法作为许多重大调整,使监管改造工作不断向法制化、文明化、规范化推进。时至今日,始终没作改动的监狱分类的滞后性对监管改造工作的制约愈来愈引人注目,使监狱理论工作者和监狱干普开始探讨监狱分类如何深化问题。
理论界的有些同志是从认同或部分接受国外对罪犯的分类调查制度来重新审视我国的罪犯分类和监狱分类的。认为我国现行的分类制度和方法存在着不足,没有严格的多层次的动态分类标准体系,没有把惯犯、累犯与初偶犯分开,没有科学的调查分类,影响了有区别的对罪犯采取相应的惩罚和改造措施;混押混管妨碍了确定武装看押,等戒设施建设和干部配备的重点。并提出按类似的日本的收押分类级别和待遇分类级别建立分类系统和相应的监狱种类。监狱工作者有的从便于管理的角度,提出按监狱关押罪犯数量分为大、口、小型监狱。有的人保障安全的角度按罪犯刑期和人身危险程度确定曹戒级别,称为一级监狱、二级监狱,有的提出按罪犯犯罪类型,建立反革命犯、暴力犯、票惯犯、性犯罪、过失犯监狱、女犯监狱和少年犯监狱。有的对“三分”的按犯罪类型分类提出异 议:有的认为应按罪犯主观恶性为标准划分,有的认为应按改造表现划分。还有的提出对原是科级以上的干部罪犯实行分押,境外和外省罪犯实行单独关押,其形式既可单设监狱。也可监内单独编队二实践中,已知广东对港澳台罪犯沿海部分省市对外省籍罪犯在监内单独编队,实行分管分教;辽宁省对经济犯实行全省集中在沈阳三监狱建独立大队,并计划筹备单独关押经济犯的监狱。
基于中西方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在对罪犯分类和监狱分类方面形成了各自特色。欧美等国依赖经济发达,科学先进,实行扶制时间长。在罪犯分类卜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与成熟的技术配置有与罪犯分类相适应的各种各样的监狱确有可借鉴之处。但是他们分类的理论依据,即刑罚个别化原则,是与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崇尚个人自由的价值观念相联系的,与我国奉行的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有根本的区别。如他们在分类处遇着眼于满足罪犯个人需要,培养他们的责任感。我们的分级递进管理制度固然是针对罪犯个人的,但同时注意培养一个好的集体,通过集体影响的和约束改造人,并用考核手段增强罪犯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事实证明这样做对罪犯将来适应社会生活更有帮助。也是与不同思想观念相联系的是西方各国监狱有长达百年的独居制,强制罪犯整日无所事事的“自省悔罪”。至今,欧美、包括日本等国在内,罪犯人监都要有一段时间实行严格的独居禁锢,不能参加集体活动和劳动,这与我国罪犯从人监起就享有集体生活,参加集体劳动的做法孰优孰劣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在吸取外国行刑经验时,应该注意到社会制度与思想观念不同,必须有所选择,坚持自己的长处和特色,不能套用经济改革的术语,盲目提出监狱制度与国际接轨。
因此,为了更好地深化监狱分类工作,我们必须充分调动全国科研力量,认真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罪犯分类制度的“合理内核”,充分运用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成果,加快开发和研制能判别罪犯人身危险程度的统一量具,建立一套科学的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体系。人身危险性测试表的编制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必须由相应领域的专家按照一定的标准化程序来进行,并要经过大量的实际测量的检验,不断修改完善。这种探索无疑将是一个艰苦的、长期的过程。
四、总结
监狱体系概念的核心是监狱分类,即区分监狱类型,按照科学的比例建设不同类型的监狱。对监狱进行分类并建设不同类型的监狱,是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流行的做法。许多国家都建造了不同类型的监狱,关押不同类型的犯人,实行不同的监管手段,采取不同的矫治方案。随着监狱学理论研究的深人发展,各种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的交叉运用,新兴学科的诞生将会为监狱类型划分不断提出新的依据,监狱类型也将会不断增多。
监狱的分类即监狱的法律类型。一个国家通常都是根据本国押犯的实际,将监狱分成若干类型,不同类型的监狱在关押对象、罪犯的处遇、监管和教育改造的方式和监狱设施、环境、条件等各不相同。对不同的罪犯进行分别关押,施以不同的矫正措施,是行刑科学化和行刑个别化的要求。科学的监狱分类是监狱行刑效率的保证,只有根据罪犯的个性特征,设置相应的适合其服刑、教育改造的监狱,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才能达到行刑的目的。因此,科学的监狱分类是搞好监狱工作的基础。各国对于监狱的类型都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监狱的类型在监狱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基本上是符合中国罪犯构成实际的,但是,随着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深入和发展,也不断暴露出监狱法关于监狱分类的规定的不足,需要在总结近几年来监狱工作的实践的基础上,就监狱分类的问题在立法上加以充实与完善。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狱分类制度,是我国监狱制度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工程。
参考文献
第二篇:监狱警察队伍分类探析
监狱警察队伍分类建设探析
邹钰
摘要:随着共和国的发展,我国监狱走过了五十多年的风雨历程,监狱的整体建设迈向更高的层次。在新形势下,通过对监狱警察队伍的分类建设,建立不同序列岗位的资格准入制度和更加全面的岗位考核制度,明确、细化职能分工,重组现有监狱警力资源,实现更加有效的警力资源配置,建设一支业务精湛、政治合格、作风过硬、执法如山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更加有力的保证了罪犯改造的成果,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监狱 监狱警察 分类建设 途径 原则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s prisons have traversed a course of 50 years of wind and rain, the overall prison building towards a higher level.Under the new situation, the prison police force through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buil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osts for different sequences access system and a more comprehensive job evaluation system, clear, detailed pision of functions and reorganization of existing prison police resources to achieve more effective police force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nd build a business skills, politically qualified, competent style, the People's Police team prison firm in administering justice, a more effective guarantee of the outcome of the criminals, protect the socialist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Key words: Prison Prison police Category building Way Principle
五十多年以来,我国监狱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监狱人民警察也在监狱管理和罪犯改造中摸索出一条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管理建设道路,为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发挥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我国监狱管理和罪犯改造也发生许多变化,在新形势、新局面、新情况、新任务的环境中,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的责任更加重大与艰巨,面临的问题也更加复杂。在监狱的发展中,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而制约着监狱管理和罪犯改造。因此建立一支业务精湛、政治合格、作风过硬、执法如山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非常的重要。
一、人民监狱警察职责与法律地位
监狱警察作为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有关法律承担对罪犯改造的任务;作为刑罚的执行者,监狱警察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寻。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
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监狱管理人员。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序列的一个警种,是人
1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力量。其基本职能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监狱人民警察的主要任务有:执行刑罚,管理监狱,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管理监狱经济,在有效改造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
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是指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警种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力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监狱人民警察既是刑罚的执行者,又是监狱的管理者、教育改造的实施者、监狱生产的组织者,在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起着关键作用。为了保障监狱人民警察有效执行公务,我国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广泛的权利。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范围、任务、宗旨、职权、义务和纪律、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1994年12月29日通过的《监狱法》对监狱警察的范围、权限、义务等做了具体的规定。2由此可见从法律上确定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为监狱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杨殿升,张金桑.《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第23页。
史殿国.《监狱学概论》,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第73页。
二、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发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位分类产生的问题造成了监狱人民警察身份的单一性和监狱工作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并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影响着罪犯改造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一)职权宽泛,精力有限
目前监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范围很广泛,将管理、执法、罪犯改造、生产劳动等职责集于一身,岗位界限模糊,虽然在日常监狱管理中干警有职责分工,但这种分工属于粗略型,并不细致,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一名干警要承担多份工作任务。例如某监狱某区队负责监狱工厂的某车间生产,该队干警除了要执法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外,同时还要承担生产监督和日常经济管理的任务。由于承担任务较多,而干警个人的工作精力有限,则会产生精力不能集中处理某项工作的情况,从而影响工作质量。监狱的职能要求除了要求对刑罚执行外还应承担罪犯改造的重要任务,监狱干警的职权过度宽泛,必然会影响对罪犯改造结果。
(二)专业不适岗位,业务水平不高 在监狱管理中,干警要承担多项工作任务,除了要通晓罪犯改造的相关理论知识外还要懂得一定的管理和生产技能知识。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大致由四部分人员组成:部队转业干部,约占15%;院校分配学生,约占20%;监狱内部转招人员,约占60%;社会调入干部,约占5%3。这种人力结构,决定了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整体上缺乏系统性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化的专业技能。显然,在监狱只能多元化的情况下,目前监狱干警总体的专业知识水平是相当有限的,其中一些院校分配的学生在实际中从事的工作任务也与其在校学习的专业不对口,内招人员和社会调入人员及军转干部在实际监狱管理和罪犯改造中也基本依靠工作经验进行工作,专业、系统的理论知识缺乏和不精通必然导致业务水平上的差距和应对能力的滞后。
(三)管理体制不科学,影响干警工作热情
我国监狱对监狱人民察的管理体制普遍采用的是公务员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从执法和干部管理的角度出发是符合需要的,但是监狱工作有其特殊性,除了要对罪犯执行刑罚外,还要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监狱人民警察既是执法者,又是教育者。这种特点要求监狱人民警察要具备较丰富的文化、专业、技术知识。而监狱不加区分地采用公务员管理体制的做法,忽视了监狱工作中存在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这种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一性不能调动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管教一线的很多人民警察对本职工作都存在一种厌恶感,认为没有激励机制,过多地强调责任风险;有的还认为在管教一线工作的干警是最没出息的,想尽一切办法往行政后勤岗位挤,造成有才干、有水平的干警很快被提拔到行政后勤工作岗位去,剩下的都是缺乏经验、技术的新干警和晋升无望的老干警,造成了改造能力的低水平循环。
(四)职位分类不完善,技术专业短缺
3张志明.《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理性思考》载,山西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9,第3期,第47页。从我国监狱按岗设置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位分类来看,我国监狱人民警察主要分为行政管理人员和管教人员两大类。但是,随着我国监狱罪犯教育工作的开展 ,文化、思想、技术和心理内容为主的教育工作越来越突出,相应对这类人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实际工作中一方面文化教员、职业技术培训人员、心理学专家、精神病学专家、医学专家、犯罪学专家等人员配备不够,分工不细,学历也较低,整体素质不高;另一方面监狱人民警察的专业化知识不强,很多人是属于半路出家或者专业转行,未真正做到专业人才专用。虽然近几年来,各监狱一方面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鼓励监狱人民警察参加学历教育,学历层次有了较大提高,但文凭水分较大,很多人拿文凭的目的是为了以后提干用;另一方面,各监狱现在招录新干警提高了学历层次,大批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充实进了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但真正能及时胜任本职工作的为少数。
三、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分类建设的原则
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分类建设需要不断的探索、实践、总结、完善、发展,在组织建设过程中我个人认为应当把握四个原则。
(一)以人为本,合理分配的原则
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罪犯实施改造的实施主体,承担监狱管理和罪犯改造的重要的特殊的任务,监狱警察队伍分类建设要充分考虑到干警的个人的综合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能力素质,做到量才而用,每个业务岗位安排能力和专业对口的干警上岗。对监狱管理职能要不断完善,加强一线警力,有针对性的安排岗位和布置工作任务。
(二)实事求是,依法实施的原则
实行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分类建设必须要与“专业化、革命化、正规化”相结合,促进三者协调发展4。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现行《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条例相违背。对待监狱警察队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实事求是,根据现有的情况,分析解决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
(三)循序渐进,继承创新的原则
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分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作,离不开一定社会文化和物质环境,因此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立足现实,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鉴于目前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结构、素质现状及发展要求,既要加大引进人才力度,更要抓紧管理教育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率先专业化,特别是高素质的执法、管理和矫治人才。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分类建设,一方面要加强总结多年来队伍建设成功经验,继承发扬优良传统;另一方面要注意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坚持用创新精神与理念,来推动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分类建设发展。
(四)公平竞争,激励进取的原则
在监狱警察队伍分类建设时,应当按岗位需求,积极公开、公平、公正的引进人才,保证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进入警察队伍。在体制改革方面,应注重实际工 4 李豫黔.《大力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载,金剑期刊.2003,第17页。作能力和干警的选拔提升的制度建设,保证有能力、有干劲、有知识的监狱人民警察得到重用发挥才干;在不同种类的岗位寻求平衡支点,重视一线干警的业绩,提供同等条件的竞争机会。学习先进管理理论,建立相对完善的工作激励制度,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四、监狱警察队伍分类建设的构想
当前我国监狱职能的多元化,导致了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能的多重性,恢复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能单一化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途径。对监狱人民警察职位的科学分类,就是要恢复其单一化职能,分化监狱人民警察的行刑、改造、管理和生产职能,以矫正和管理职位为核心,其他职位为辅助,配备具有各自专长的监狱人民警察,充分发挥其在岗位上的作用,这样既强化了生产、管理、教育职能,也提高了生产效益和罪犯改造质量。笔者认为位分类建设后的监狱人民警察职位模式是下列模式:
(一)行政领导岗位
行政领导岗位包括:监狱、正副狱长和政委;各职能部门主管及监区主要领导。他们是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领导力量,是国家刑罚政策能否正确、有效执行的主要影响者,是监狱发展方略的谋划者,是精通监狱理论和监狱实务的学者与专家,他们能独立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为此,他们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深厚的文化底蕴,不断开拓、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二)行政事务服务岗位
行政事务服务岗位在整个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结构中,其专业定位应属“行政辅助和后勤辅助”类型,他们是刑罚执行的行政执行力量和后勤保障力量,其岗位分布在监狱各层级,包括办公室、政治处、秘书科、后勤保障部门、档案、文印、信访、信息调研室等各职能部门的一般办事人员。他们直接影响着监狱的各业务工作的开展和效率的高低。他们应具有相关的专业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品行良好。
(三)安全保卫岗位
安全保卫岗位是刑罚执行的“规范秩序、安全保障”力量,其岗位主要是内看守及狱内侦察人员,他们直接担负着维护监狱内的秩序稳定及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负责对罪犯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管,控制被监禁罪犯和预防罪犯逃脱,为此,他们必须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强健的体格,应急处理的能力。
(四)教育矫正岗位
教育矫正岗位主要包括心理咨询、文化技术教育、思想行为教育、医生等岗位人员,他们是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中坚力量”,是刑罚执行的基础群体,直接承担着罪犯的教育矫治工作,他们大多数分布在监区、分监区基层一线,群体大、岗位多。对他们,在类别上可根据岗位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文化与技能教育技术类、思想和心理矫肢技术类等,在层级上根据技能水平的高低可分为不同的层级,如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特级职称,他们能正确贯彻执行监狱工作方针、政策。为此,他们必须熟悉和掌握某门教育矫正技能,具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说理能力及其人格魅力。
(五)监企生产经营管理岗位
监企生产经营管理岗位是监狱生产单位生产和经营管理的主要人员,岗位包括:人力管理、生产技术、财务管理、产品销售、后勤服务等岗位人员,他们是监狱生产单位组织者、管理者,负责监狱的工厂或者农场的生产经营。由于从事生产工作,所以要求干警专业性很强的技术知识,从事生产技术的开发与生产的技术支持,在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也要传授罪犯一定的生产技术,使罪犯拥有一技之长,同时监狱生产单位的生产的产品需要销售必然需要与社会企业、团体、个人交往,因此,他们必须具有一定的良好的社交能力,强烈的市场意识,丰富的专业知识。
五、监狱警察队伍分类建设的途径
监狱警察队伍的分类建设有多种途径,分析探讨的切入方法也各不相同。笔者根据个人水平能力结合在某监狱实习期间学习认识,认为应该从现有的警力资源和制度改革建设入手。
(一)明确、细化职能分工,重组现有监狱警力资源
目前,我国监狱管理职能主要体现现在三大部分,一是刑罚执行,对罪犯进行惩治改造;二是监狱日常的行政事务管理包括狱政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等;三是监狱企业(监狱生产单位)的经营管理。因此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能多元化,弱化了对罪犯改造的职能。要实施分类建设,就要在前期中确定职能的详细分工,制定明确的岗位序列,在监狱管理现有的情况下,将现有的警力资源按照当前个体单位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分类统计,对数据资源进行详细分析。按照干警的学历、专业知识程度和业务水平的高低、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组,作好人力资源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以此为基础在做进一步的工作。
(二)设置合理的人才培训、引进、流动制度,科学配置警力资源 按照前期的警力资源数据的分析,对分类分组后的监狱人民警察重新分岗定位,具有较强专业性知识的干警要分配到矫正、心理、保卫、生产等对技术、和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岗位。对年龄偏大且有一定文职文化程度的安排到行政事务服务工作的岗位。对部队专业干部且年纪较年轻的干警分配到监狱安全保卫岗位。对重组后的监狱警力做好在职培训,做到量才而用;对已经不在适合从事工作的干警要进行辞职辞退,妥善安排。对警力不足,需要人才的岗位要面向社会公开、公正、公平的引进人才。同时监狱岗位内部的合理流动、系统内相互流动、系统内外柔性流动,盘活警力资源,优化资源组合。
(三)建立不同序列岗位的资格准入制度
资格准入是现代人事管理中保障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和基础。从事监狱行刑和改造罪犯的监狱人民警察,其资格准入应当根据不同的职位要求,规定不同的任职条件,并贯彻实施凡进必考的录用制度。对于依法执行刑罚,从事管理、教育、矫治和改造罪犯的监狱人民警察,参照国外对监狱官员的管理方式,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的科学化分类管理,并逐步像法官、检察官一样,实现其队伍建设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要通过专业技术机构岗位的设立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与评聘,调动监狱人民警察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能的积极性。从而,在监狱行刑和改造的第一线,积淀一大批管理和矫正教育等方面的专家,逐步实现专家治监,科学改造罪犯,切实提高行刑效益和改造质量。
(四)建立合理规范的岗位考核制度
监狱要积极建立一套合理规范的考核制度,严格推行岗位考核制度,重视绩效管理。根本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 考核制度,增强考评制度的针对性。针对政工、管教、生产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的不同特点,细化、量化考核制度,使之客观、公正,便于操作。考评方法要逐步走向科学化,通过考核过程的公开性、人才竞争的公正性、定量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提高考核的可信度和准确读。要加强检查、考评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与公务员制度相结合,从严要求,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及时。通过实行岗位制度考核,使监狱干警更加明确自己工作标准、职责和任务,有效的调动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杜绝过去存在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消极工作思想。
六、监狱警察队伍分类建设的意义
监狱警察队伍的分类建设意义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监狱警察的综合素质,队伍整体水平有质的提升,使人力资源的达到尽可能大的优化,岗位设置更为科学合理,让个人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各岗位之间协调发展,充分合作,使得监狱的改造工作有更大的进步,增强改造质量。
(一)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业务水平
监狱警察队伍分类建设在制度上有了改进,本着“以人为人,注重发展”的原则,监狱加强监狱警察的业务培训力度,同时引进大量的专业知识水平高的优秀人才充实壮大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立规范合理的考核制度、用人制度、晋升制度将极大的调动监狱干警的工作热情,积极主动的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个人的专业知识水平,拓宽知识结构,将逐步又专业化强,向业务知识面广的复合型人才转变。
(二)有利于提升队伍整体质量和罪犯改造质量
分类建设的在调动干警个体的工作热情提升业务水平的同时,也将会在整体队伍的的结构上增强队伍整体的实力和工作质量,在拥有专业化强,岗位结构合理的监狱管理体系中,通过不同岗位间的相互渗透和专业的对罪犯矫正改造,将大幅度的提高罪犯改造的质量,同时因为干警的业务水平增强在对罪犯的改造中,将以更科学、更人性化的教育方式对罪犯实施矫正改造。
(三)有利于促进监狱向科学化、专业化、革命化、正规化的实现 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分类建设,在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完善,是管理模式和体制与时俱进,能更好的适应当前监狱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更好的应对监狱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制度改革,使得监狱干警的知识水平和政治思想素质得到进步,增强监狱整体的管理水平和实力,保证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向政治合格、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方向不断发展进步。
我认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分类建设,既可以强化监狱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提升业务水平和改造罪犯的能力,又能加强监狱管理的主要职能既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同时也可保障监狱企业生产和狱政管理运行。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分类建设既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也调整了监狱警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人尽其才,保证监狱日常工作的持续协调的发展,在另一层面上也做到了注重“以人为本”的发展管理理念,为干警提供一个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和发展空间。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分类建设将为监狱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一支保障有力、作风过硬的新时期的监狱警察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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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监狱学
监狱专业知识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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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共20题,每题0.5分,共10分。要求判断所给的命题正确与否,正确的划“√”,错误的划“×”。)1.我国监狱实行党政分开下的监狱长负责制度,但监狱在党委的监督下工作。(×)
2.惩罚要为罪犯接受改造提供前提和保证,体现刑罚的内在属性,也为我国监狱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前提和保证。(√)
3.监管场所特有的封闭性、对抗性和危险性,必然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
4.监狱人民警察任职人员的晋升教育培训就是指晋升职务前的教育培训。(√)
5.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是报复刑时期、威慑刑时期监狱行刑惩罚罪犯的摧残人性的野蛮做法。(√)
6.罪犯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裁判的,只能通过监狱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7.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8.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入监服刑。(√)9.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10.我国监狱坚持监狱人民警察对服刑罪犯的直接管理,在人民警察与罪犯之间不能存在一个阻断层。(√)
11.劳动能力是确定罪犯饮食标准的重要依据。(×)
12.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由监狱指定的人民警察对罪犯信件进行检查,要做好登记和记录。(×)
13.即使罪犯蓄意进行宣传煽动以及其他造谣破坏活动,也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其认识错误,而不能进行其他处罚。(×)
14.通过道德观念教育,使罪犯明确文明礼貌和社会公德的含义和社会作用,从思想上划清文明与野蛮,有德与无德的界限,树立文明新风,遵守社会公德。(√)
15.常规出监教育是对那些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被减去余刑释放或假释的罪犯进行出监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
16.在劳动改造的组织和实施中,监狱始终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实行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
17.未成年犯的教师,应该让文化层次较高、改造较好的罪犯担任,可以起到双重教育作用。(×)
18.对参加技术学习的未成年犯,经考试合格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及技术证书。(√)
19.当罪犯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3年的,要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20.运送货物的外来机动车辆驶出监区前,必须接受严格的检查。(√)
二、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1分,共25分。要求考生在题后列出的多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一项正确的答案。)1.下列对监狱现象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的内容有(A)。A.国家性质B.物质因素C.社会因素D.经济基础 2.我国监狱工作实行的管理体制是(C)。A.集中统一领导B.分级管理
C.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D.民主集中制
3.代表党中央提出“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监狱工作方针的是(C)。A.毛泽东B.周恩来C.刘少奇D.邓小平
4.明确提出改造工作实现“三个延伸”的会议是(B)。A.全国公安会议B.全国劳改工作会议 C.全国政法工作会议D.国务院常务会议
5.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对服刑罪犯做说服教育工作能够进行语言文字表达的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的(C)。A.社交能力B.分析判断能力C.表达能力D.知识素质
6.监狱人民警察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后,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的机关应是(A)。A.原处理机关B.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C.行政监察机关D.督察机构 7.监狱人民警察的本质是(A)。
A.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B.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C.国家治安行政力量D.武装性的整体性组织
8.《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同时,尊重罪犯的人格也是有效改造他们的(B)。
A.基本前提B.基本原则C.基本方法D.必然结果
9.20世纪90年代以来,按照依法治监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国监狱系统启动(B)。
A.申诉、控告、检举制度建设B.狱务公开制度建设 C.罪犯教育制度建设D.会见制度建设 10.我国罪犯构成经历的第一个时期是(A)。
A.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初B.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末 C.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D.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 11.减刑是指(D)。
A.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B.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C.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D.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时,既可以依据刑种由重到轻的顺序降一格,也可以跨刑种减刑
12.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应提请罪犯所在地(B)裁定。A.减刑假释委员会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D.监狱管理局 13.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A)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A.14个工作日B.1个月C.1个半月D.2个月 14.下列不属于有权申诉人的是(C)。A.当事人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C.当事人的好友D.当事人的近亲属
15.下列不属于武装看押部队职责范围的是(D)。A.在监狱大门担任门卫警戒 B.平息罪犯的**、骚乱
C.在劳动生产场所、生活场所内和押解途中进行严密警戒 D.遇有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时,配合监狱努力抢救罪犯和国家财产 16.狱政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A)。A.狱政管理的实质是一种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B.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等方面 C.监狱依法对在押服刑罪犯进行考核 D.依法实施管理
17.对数罪并罚的罪犯按(C)归类。
A.刑期标准B.犯罪性质C.主罪D.判决前列罪名 18.对罪犯收发信件的检查权由(B)具体行使。A.监狱B.监狱指定人民警察
C.狱政管理部门D.检察院派驻监狱的专门人员
19.入监教育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统一集中式”,二是(A)。A.“分散式”B.“统一分散式”C.“集中式”D.“局部集中式” 20.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矫治中心负责对各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D)。
A.政治指导B.路线指导C.方向指导D.政策指导
21.保证劳动过程安全运行,提高劳动效率的关键因素是(B)。A.劳动纪律和劳动规范B.劳动纪律和劳动观念 C.劳动规范D.劳动纪律
22.未成年犯小刚因别人说了一句不顺耳的话就与别人动起手来,而在另外一些时候,管教人员几句安慰的话就会让他激动不已,这体现了小刚行为的(C)。
A.模仿性B.反复性C.波动性D.纠合性
23.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未满18周岁的罪犯执行刑罚的专门机构是(A)。A.未成年犯管教所B.看守所 C.监狱D.劳动教养管理所
24.不属于日常检查要求的是(D)。
A.对出入监舍的罪犯由人民警察认真进行登记检查 B.每晚就寝前要由值班的人民警察亲自点名 C.就寝后,同样由人民警察进行查铺
D.夜间由内看守员对监舍进行巡逻监视,夜间巡逻至少要3人同行 25.(C)是一切狱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A.教育改造B.管教结合
C.立足于改造D.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三、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5分,共30分。要求考生将题后列出的多个备选答案中的正确答案选择出来,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1.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监狱管理制度体系基本确立,在这一时期得到迅猛发展的监狱管理制度有(ABC)。A.累进处遇制B.分类制C.社会化处遇制D.严格管理制 2.以下属于构成国家的主要成分的是(ABCD)。A.军队B.警察C.法庭D.监狱
3.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我国罪犯构成较之20世纪50、60年代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ABCD)。
A.从犯罪性质上看,由反革命罪犯、社会渣滓为主转变为以侵犯财产型罪犯为主
B.从犯罪年龄上看,由中老年罪犯为主转变为中青年罪犯为主 C.从罪犯的文化程度上看,由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罪犯占较大比例转变为文化程度低下和文盲、半文盲的罪犯占较大的比例
D.从犯罪趋势上看,一些新的犯罪类型,从无到有,逐渐增多 4.监狱和社会保持着一种十分密切的互动关系,表现在(AC)。A.社会对监狱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B.社会对监狱的作用是多层次的 C.监狱是保障社会稳定的最有力工具 D.监狱可能对社会稳定构成不利的影响 5.对监狱人民警察考核的方法有(BCD)。
A.集中考核与分散考核相结合B.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C.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D.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6.监狱人民警察政治素质的内容包括(ABC)。A.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B.要有强烈的事业心 C.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D.要有沉浮不惊的品格.7.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考核的程序分为(BCD)。A.评定阶段B.准备阶段C.实施阶段D.总结阶段
8.罪犯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包括(ABCD)。
A.劳动权、休息权B.获得物质帮助权C.科学研究权D.文体娱乐活动权 9.下列罪犯中,可以依法获得假释的是(AB)。A.甲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B.乙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C.丙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D.丁刑满释放后又犯诈骗罪,构成累犯,依法被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
10.根据《监狱法》规定,减刑的种类有(AC)。A.可以减刑B.予以减刑C.应当减刑D.准予减刑 11.收监的对象是(ABC)。
A.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D.被判处拘役刑的罪犯 12.离监探亲的对象包括罪犯的(ABD)。A.父母B.子女C.祖父母D.配偶 13.重点部位检查的范围包括(ABCD)。
A.禁闭室B.罪犯医院C.狱内较隐蔽区域D.变电所 14.下列属于直接管理原则要求的是(BCD)。A.在监管制度中体现科学管理的要求
B.实现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活动时空的直接控制 C.实现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直接考核 D.选好、用好、管好“事务犯”
15.监狱对罪犯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管理的内容包括(ABCD)。A.探视人身份的核实B.会见的方式、场所的安排 C.会见过程的监督D.探视物品的检查
16.下列属于在入监教育中应重点落实的内容的是(ABCD)。A.监狱知识教育B.认罪服法教育 C.行为规范教育D.改造前途教育
17.下列属于邀请社会力量对罪犯帮教的邀请对象是(ABCD)。A.邀请各级党政领导B.邀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领导 C.邀请罪犯亲属D.邀请离退休老同志
18.下列属于劳动现场管理与控制内容的是(ABCD)。A.出工、收工管理B.劳动区域控制和定置管理
C.罪犯零散劳动现场的管理D.罪犯监外常设作业现场的管理 19.对未成年犯管理的特有原则有(ABCD)。A.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 B.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 C.依法监管与感化、挽救相结合 D.管理方法与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相适应
20.下列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的提请程序,说法正确的有(ABC)。
A.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建议
B.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的建议,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
C.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D.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四、名词解释(共2题,每题4分,共8分。要求考生对所给出的名词作出解释。)1.监狱法律体系
指调整监狱刑法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2.劳动改造的转化作用
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劳动,能够有效地转化罪犯的思想,是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转化罪犯思想,是我国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罪犯劳动的一个重要特色。
五、简答题(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要求考生运用专业知识对试题进行解答。)1.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监狱工作原则的要求有哪些? 2.简述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原则。
六、辨析题(共1题,每题7分,共7分。要求考生判断所给命题的正误,并简要说明理由。)外籍犯的配偶、直系亲属、监护人会见外籍犯的程序与外籍犯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外籍犯的程序相同。
七、论述题(共1题,每题10分,共10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专业知识的应用能力和文字写作水平。要求运用专业知识对所给论题进行论述,发表自己见解。语言流畅,层次清楚,论点论据正确,不少于400字。)论述心理矫治的操作体系的内容。
第四篇: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如何构建专业化分类和培养相应...
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如何构建专业化分类和培养相应的素质。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深入,监狱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加快监狱人民警察“三化”建设,走职业化的道路是我们队伍建设的必然选择,作为监狱民警职业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强民警的分类培训至关重要。近年来,监狱系统日益重视监狱民警教育培训工作,经过“三年素质教育”、“岗位大练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监狱民警在“专业素质、岗位技能、执法理念”等方面都接受了深入细致的培训,各级监狱系统已都将民警教育培训形成制度化,监狱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成为了监狱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不竭动力
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只有全面认识警察队伍建设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提高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认识,才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监狱警察队伍建设。
首先,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工作的主体,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监狱人民警察身处惩罚改造罪犯的第一线,是具体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监狱各项工作中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是促进监狱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第一要素。只有广大监狱警察正确履行职责,才能发挥好监狱职能,完成好党和国家赋予的光荣使命。
其次,警察队伍建设是监狱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基础。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是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监狱能否确保安全稳定、正确执行刑罚、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完全取决于警察的能力与素质,取决于警察的学识与水平,取决于警察的责任与追求,也就是取决于警察队伍建设的成效。队伍建设的好坏,事关监狱安全稳定,事关监狱发展大局,事关监狱外在形象,事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再次,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是适应新时期的客观要求,是推动监狱科学发展的组织保障。监狱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职能,其本质是维护国家政权,促进社会和谐。监狱人民警察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负有重大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十七大报告提出,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这对监狱和监狱警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唯有不断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提升警察队伍的战斗力,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推动监狱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
坚持科学态度,正确审视制约监狱警察队伍建设的障碍性问题
近年来,我省监狱在队伍建设上加大了力度,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与监狱科学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第一,治警方式出现偏差。“从严治警、以德育警、从优待警”的理念已经提出多年。在实际中,由于“以德育警”标准高、见效慢,“从优待警”又涉及到政策、经济等敏感环节,操作起来难度很大,由此各级各单位都热衷于“从严治警”。经过几年实践,“从严”的管理有效地加快了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东西。尤其是随着队伍结构的变化,主张个性、自由、独立、创新的年轻警察不断增多,一味“从严”已经难以奏效,涉及警察个体利益的问题更是变得十分敏感,偏重从严所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有的还产生了反感、抵制和对抗心理,一定程序上弱化了队伍的凝聚力,造成干群关系紧张。
第二,思想政治工作弱化。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和“生命线”作用更多地停留在认识上。思想政治工作难做,老办法不灵、新办法不行已是不争的事实。大政工、齐抓共管、一岗双职等理念并未形成共识, 思想政治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问题仍相当突出。近年来,在一些单位和领导中重“管”轻“理”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还对警察一味地要求这要求那,一年比一年高,一年比一年严,五花八门,不切实际,根本没有关心和理解警察的感受和心理承受力。形式搞了不少,效果适得其反,导致思想政治工作只能“从大道理讲大道理”,空洞乏味,难以深入警察的心扉,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自然弱化。
第三,考核机制不完善。警察考核工作是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考核结果公平、合理、准确与否,关系到警察的成就感和积极性,关系到组织和领导的公信力,对队伍建设乃至监狱整体工作都有不可低估的影响。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千分考核、岗位考核、量化考核、绩效考核等,但至今仍然没有一套比较系统、科学、有效的考核办法。其共性问题是:考核体系不健全,考“下”容易考“上”难;考核形式不科学,浮于表面,被考单位忙于应付;考核内容不全面,重业务轻实效,难以客观反映工作实绩;考核操作不规范,“人治”痕迹比较明显;考核结果反馈慢,弱化了考核的督导作用;考核成绩运用不到位,奖惩作用突显不出来。
第四,激励机制不健全。现有的激励资源和手段满足不了要求越来越高的监狱工作。当前,上级对监狱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标准不断加码,但有效的激励措施又跟不上,造成基层警察“压力很大、动力不足”,尤其是工资“统发”后,失去了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使得这一矛盾更显突出。另外,在警察管理体制上,偏重于“按品分类,统一管理”,可供竞争上岗的领导空位寥寥无几,非领导职务晋升论资历不论能力,表彰奖励摆脱不了“僧多粥少”,精神方面的激励措施少之又少,较大地影响了警察的积极性,广大警察的工作潜能得不到有效挖掘。
第五,执勤模式不科学。自推行二级管理以来,我省各监狱就岗位设置、警力配置、职权划分、工作标准等进行了积极探讨,也出现了多种警察执勤模式,但警力紧缺与执勤规范化、工作标准化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一岗多职多责,忙闲不均的问题相当普遍。警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超时工作、通宵执勤已成为监狱警察的定式。因此,如何科学调配警力资源,合理界定职权,规范和完善执勤模式,保障警察合法权益,避免人浮于事和“有人没事干、有人忙不完”等现象,有效调动起警察的工作责任心,发挥好广大警察能动性,成为了当前队伍建设的一大难题。
第六,教育培训效果不明显。主要原因是:培训的形式单一,方法简单,内容陈旧,目标、要求不明确,教育培训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不强,学非所用,理论性的多,实操性的少,集中培训的多,分类培训的少,造成想学的学不到,学到的用不上;培训经费不足、设施匮乏,使得很多基层单位心有余而力不足,教育培训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坚持发展理念,清楚明辨加强警察队伍建设的指导方向和目标
解决问题,推动发展,必须着力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破除不合时宜的制度、做法和习惯,树立科学发展观。
一要坚决克服抱残守旧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改革是发展的动力。警察队伍建设要取得新成效新突破,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跳出监狱看监狱,坚决克服因循守旧、骄傲自满、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观念,敢于正视存在问题,针对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坚持用新的观念、新的方式、新的载体、新的举措来指导和推动实践,重点攻坚,逐个突破,全面推进,加快实现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的“三个转变”。
二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监狱警察的执法思想和行为。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监狱警察队伍建设,保证监狱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规范监狱的执法工作,使广大监狱警察真正做到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三要积极培育警察职业主体意识。引导警察正确、客观、公正、系统地认识和评价监狱工作,促其更加全面、深入地领会监狱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意义,增强其职业认同感和职业自豪感。教育他们正确认识权力与职责的统一性,增强其主人翁意识和积极作为意识。
四要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教育广大警察坚持以确保监狱安全为己任、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使命,发扬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甘于奉献,防止厌烦浮躁情绪。各级领导要发挥榜样的力量,深入一线,与广大基层警察打成一片,及时了解和掌握队伍中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化解和排除队伍中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和宣传队伍中的新趋势、好苗头。
五要努力营造奋发有为的氛围。加强队伍建设,要依靠广大监狱人民警察,尊重警察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警察参与队伍建设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和首创成果。要抓住监狱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立足监狱工作实际,大力营造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氛围,发挥集体的智慧,不断推陈出新,推进队伍建设。
四、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运用有效措施推动警察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加强监狱警察队伍建设必须着眼发展,顾全大局,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当前可从抓好“五项建设”入手:
(一)不断强化队伍法治建设。法治是规范、文明、进步的保障和体现。一要深化公正执法工作。教育广大监狱警察熟练掌握、有效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平等对待每一名罪犯,合法处理每一项工作,严格遵循每一道程序,及时完成每一次任务,做到严格执法与文明管理并重,公平正义与规范高效并重,让每名警察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诚维护者和执行者。二要加强狱务公开宣传。监狱要借助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监狱文明管理、透明执法、服务为民的好做法,努力打造“阳光执法工程”,在社会群众中树立起监狱警察的公正文明形象,增强警察的荣誉感和成就感。三要坚持依法治警。政工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管理队伍,特别是处理警察违规违纪时,务必有依有据,避免发生“内部矛盾”。要注重警察义务与权利的统一,在严格管理队伍的同时,加重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的集体主义感和归宿感。
(二)切实加强警察责任建设。浓厚的责任意识是增强职业者主动履行职责、自觉承担责任的基础和保障。只有不断强化警察责任建设,才能保持队伍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一要明确警察个人职责。依据现有警力资源,规范岗位设置,界定岗位职责,理顺办事程序,防止“领导让怎么办就怎么干”,实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同时,要明确工作标准,防止“谁好谁差领导说了算”,让每个人工作有目标,绩效不评自明,有效调动起警察的主动性。二要强化职业道德规范。开展以服务为民、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执勤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警察职业情感,增强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修养。三要严肃职业纪律。常态性地开展纪律教育,使警察清楚地认识到监狱工作的敏感性和特殊性。健全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并把查处案件转化成最有效的预防教育,促使警察在其位谋其职,在其岗负其责,每时每刻都保持高度的自警、自醒。
(三)认真抓好基础建设。“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础建设是监狱工作的基础和根本,也是抓好基层警察队伍的关键所在。一要抓好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基层组织建设,权力向基层组织倾斜,提升基层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形成讲集体、讲协作、讲互助的工作氛围,让基层警察顺心工作,快乐生活,形成一股团结的力量。二要抓好基础业务建设。不断改善基层办公环境,配齐配强办公设备。加强基层工作督导,及时纠正不规范、不达标的基础工作,夯实基础业务。同时,要理顺各线条的业务,防止“内部打架”,使各项基础工作相得益彰,形成合力。三是抓好警察基本功。政工部门要通过灵活实用的方式,积极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用新的形势政策武装警察头脑,用新的业务要求提高警察知识水平,用反复训练检验警察的实战能力,不断增强警察的工作本领。
(四)加快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专业化有利于增强警察素养,有利于提高队伍工作效率。一要规范警察招录,避免“一窝蜂”。依照工作的专业实际需要和队伍的专业人才缺口,有针对性地招录和引进专业人才,把好警察队伍的“入口关”,防止“闲杂人员一窝蜂”,做到来者能用,用者能胜。二要规范警察使用,避免“一把撤”。可根据监狱实际,划分出看守、管理、教育、医疗、财务、生产经营、行政后勤等岗位,按每名警察的专业和特长安排岗位,摒弃“随手撤,撤到哪是那”的做法,做到对号入座,学有所用,扬长避短。三要规范警察管理,避免“一刀切”。按照各类岗位的不同性质和职责,制定不同的工作要求、运作模式和考核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开考核、分线评比。四要规范警察培训,避免“一手抓”。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的警察分别开展培训,突出岗位的实际需求和专业知识的更新,突出警察对某一领域的深入研究,培育专家型警察。尤其是对教育类、矫治类、技术类、侦查类警察,更要在学术专攻上下功夫。五要规范警察晋升,避免“一起挤”。警察的提拔、任用、级别晋升一律按专业在本领域、本线条内进行,防止“外行管内行、外行教内行”。同时,要建立技术职称评比机制,避免人人想挤行政职务晋升“这座独木桥”,促进队伍专业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五)积极深化监狱文化建设。文化是最为深厚的力量,是一切进步的源泉。一要打造监狱主流文化。通过认真回顾和总结监狱的创业史、发展史,结合新时期的形势政策和奋斗目标,提炼出警察普遍认可的价值理念,并加以大力宣传,唱响监狱建设的主旋律,增强警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二要突出人文关怀。监狱各级领导和政工部门要关注警察需求,关心警察疾苦,尤其要帮扶好有困难的同志,进一步增强警察的归宿感。要善于倾听警察意见,吸纳警察建议,充分挖掘和激发警察的内动力。三要创建学习型队伍。鼓励警察积极参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不断丰富警察文化知识,提升警察文化品味。监狱要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寓教于乐,进一步调动警察的文化活力,更好地发挥警察的文化创造力。
第五篇:监狱监区警察职位分类及分级管理构想
监狱监区警察职位分类及分级管理构想
XX监狱在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行二级管理和监区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警察专业岗位,对警察职业化分工进行了探索研讨。在最近开展的“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学习讨论活动中,不论是机关还是基层的同志,不管是中层领导还是一线警察,对当前监狱警察职位管理体制提出了些意见和看法,普遍认为,当前监狱警察职位管理体制存在种种弊端,已经成为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影响监狱职能发挥,影响监狱事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如果说,过去“皇粮”“囚粮”问题是影响和制约监狱发展的主要瓶颈,那么,监狱警察职位管理体制就是当前监狱工作发展的新瓶颈。
一、当前监狱警察职位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监狱警察职位定位长期模糊,缺乏合理定位。我们的警察曾长期定位为“老师”“医生”“父母”这三个角色,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时段和不同的场合,还有“企业管理者”“狱政管理者”“裁判员”“刑罚执行者”等角色。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时警察要扮演“企业管理者”角色,罪犯开展文体娱乐比赛警察要扮演“裁判员”角色,罪犯违纪时警察要扮演“老师”和“刑罚执行者”角色,罪犯生病时警察要扮演“医生”、“父母”角色。这些角色在具体的工作中不断转换,甚至一天内要扮演不同的角色,俗话说“角色不稳,心理没谱”。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角色转换太频繁,造成警察心理迷茫、心态疲惫,遇事不知所措,影响监狱警察“刑罚执行者”这一主要角色的发挥主要原因。
㈡监狱警察职位缺乏明确分工,缺少专业人才。目前,监狱警察的职位分工主要从行政管理角度上考虑,特别是监区一线警察,如果没有行政职务,一律称为管教员。机关20个科室部门做出的决策,最终都靠管教员去实施,形成“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局面。作为直接面对罪犯的管教员,不得不成为“万金油”,什么事都学一点、什么事都懂一点,什么事都做一点,却什么事都不精,不专,导致监狱长期处于粗放式管理局面,专业人才和专门人才总量不足,制约监狱事业长远发展。
㈢监区警察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情况普遍,压制了积极性发挥。在现实工作中,警察之间的性格、爱好、能力差异较大,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由于没有对管教员进行分工,无法考虑警察个体情况,区别能力大小,区分主次合理使用,产生新的“吃大锅饭”局面。由于缺乏合理的定位和缺少合适的分工,占全体警察总数50%的监区管教员,不得不面临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局面。一项非自己所长,所喜欢的工作,难于让管教员从中产生荣誉感、归属感,监区管教员普遍反映在工作中找不到乐趣,工作提不起劲。成为警察队伍工作积极性不佳,工作缺少热情的主要原因之一。
㈣现有管理体制,难于衡量警察业务能力高低,业绩贡献大小。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担任行政职务的警察约占全体警察总数的20%,占80%的警察,只能担任非领导职务。这80%里面,他们的职务和级别主要体现在工龄的长短。即他们的职务级别与工龄存在密切的关系,与个人业务能力的高低,对单位贡献的大小关系不大。这也意味着,只要不犯严重错误,跟着混,一样能得到相同的级别待遇。造成能力强的不想多干,能力差的则滥竽充数,警察之间缺乏健康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
㈤监区架构呈倒金字塔结构,削弱了管区优势和力量。按照目前的架构,监区领导、干事多达10人,占监区警察总数的1/4至1/3之间。每个管区5-7人,占监区警察总数的1/8至1/6。加上管区警察以轮值方式上班,管区管教员每天在现场仅有2-3人,这种警力安排只能让管教员充当“看守员”的角色,使管教员无法再扮演其他角色。削弱了管区的力量,影响管区功能的发挥,也与当前加强“三基”工作的要求不相符。
二、监狱监区警察职位分类及分级管理的构想
㈠监区警察职位分类及分工。首先,需要控制监区和管区规模。一个监区规模控制在300-400人左右,设3-4个管区为宜。第二,减少监区职数。监区保留五名领导职数,保留内勤、政工、生产干事,在男犯监狱,该干事尽可能由女性监狱人民警察担任。第三,增加管区职数,管区设警长、干事、管教员。管区干事专门负责制定心理咨询、个别教育方案,负责罪犯违纪处理及教育,负责减刑假释工作等。警长、管教员主要负责三大改造秩序的维护,实施对罪犯的日常管理、考核。
㈡对管区警察职位实行分级管理。一是对管区警察职位实行分级制。以管教员为例,可根据管教员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由省监狱局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分为1-5级。警长、干事参照管教员设1-5级。二是实行考核评定制。对老警察可以通过省局统一组织的定级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直接评定为1-3级。新警察则在其工作满一年时,参加省监狱局统一组织的转正定级考核,通过者可定为1级,未通过者,延长见习期。然后根据管教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表现,定期提供考核升级的机会,通过考核逐级晋升。只有达到3级以上管教员才能担任警长或干事。警长、干事的考核评定参照管教员进行。三是完善各级别与其非领导职务、工资级别的对应关系。我们认为,5级警长、干事、管教员最高可以享受副处级现职领导待遇;4级警长、干事、管教员可享受正科级现职领导待遇;3级管教员可享受副科级现职领导待遇。四是对警长、干事、管教员实行定期复核制。对2级以上警长、干事、管教员,定期进行考核,对工作能力水平下降、工作业绩倒退的同志,根据考核的实际水平,降低到与实际能力水平相适应的级别,工资待遇根据新级别浮动。
㈢管区、监区与机关科室之间的工作衔接。监区保留原有职能不变,监区分管领导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管区干事按照分工,不参与直接对罪犯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专门负责心理矫治、个别教育、刑罚执行、处理刑罚执行工作,直接与机关相应职能科室联系。
三、监狱警察职位分类及分级管理的必要性
㈠监狱警察职位分类及分级管理是监狱“三化”建设的具体内容和形式。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分工,职业分类越来越细,必然要求监狱职位分类不断细化,过去那种“小社会”式监狱,已经难于适应时代发展。司法部提高监狱实行“三化”建设的思路,就是要改变监狱过去大包大揽的局面。同时,监狱“三化”建设也离不开分工细致的专业化警察队伍。
㈡监狱警察职位分类及分级管理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必然要求。新形势下,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需要提高教育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随着一些新技术和前沿科学不断运用到教育改造中,要求相关岗位具有专业人才。特别是心理咨询、心理矫治、个别化教育、职业技术、电化教育等手段在监狱教育改造中大面积使用,对监区岗位分类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监区岗位专业化便于管区干事与科室对口直接联系,有利于罪犯出入监队下监区后的衔接,心理测试情况交接,危险程序评估等,使管区干事能够有效掌握犯情况,因人施教,从而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㈢监狱警察职位分级管理是加强警察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一是有利于优化配置人才资源。用人所长,用人所学,用人所好,最大限度优化配置人才资源,发挥人才优势。二是让警察都能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岗位,有利于降低职业疲劳感,调动警察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三是对警察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考核、评价警察,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分类分级管理主要考核评价警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打破“吃大锅饭”,“等、靠、要”等论资排辈的局面,增加考核的准确性和全理性,使考核工作成为有效的激励机制。四是分类分级与警察工资待遇挂钩,有利于培养警察对监狱工作的归属感和职业荣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