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纳税服务习题二
纳税服务相关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办税服务厅背景墙标识采用“税徽()”的样式。A.聚财为国 执法为民B.聚财为国 收税为民 C.为民收税 为国聚财D.为国聚财 为民收税
2.根据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基本规范,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可不设臵()窗口,其业务由综合服务窗口办理。A.发票管理 B.申报纳税 C.绿色通道
3.根据办税服务厅服务设施升级规范,办税服务厅设臵()。A.公告栏 B.电子显示屏 C.表证单书填写台 D.视频监控系统
4.办税服务厅服务区域中的()区是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区域。
A.办税服务 B.咨询辅导 C.自助办税 D.等候休息
5.下列哪项属于办税服务厅服务设施基本规范中要求设臵的()A.排队叫号系统 B.视频监控系统 C.公告栏 D.自助办税设备
6.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设臵升级规范中通过()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A.发票管理 B.申报纳税 C.绿色通道 D.综合服务 7.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着装规范:()A.工作时间内统一着装 B.按规定佩带制服配饰及工作牌 C.各县税务机关自行决定统一换装时间 D.孕妇发现怀孕后就可便装上岗
8.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上岗之前不需要做到:()A.准备办税所需的各类用品 B.将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状态 C.检查打印机、扫描仪是否正常运行 D.调整良好的工作状态
9.下列哪一项关于大厅人员文明礼仪的基本规范描述正确:()A.工作日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B.外籍人员相对集中地区要提供双语服务 C.女士不得化妆,不得佩戴首饰、配饰
D.临时关闭服务窗口时,应摆放“暂停服务”标识牌
10.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季节换装时间是由县级机关根据()确定。
A.上级统一部署B.办税服务厅需求 C.季节气候变化D.机关统一安排
11.下列哪项不符合工作人员着装基本规范:()A.办税厅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统一穿着税务制服
B.办税厅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自行便装上岗,但需保持庄重得体
C.办税厅工作人员穿着税务制服,不得出现制服与便装混穿现象 D.办税厅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须按规定佩戴制服配饰及工作牌 12.下列哪项不符合预约服务基本规范:()
A.纳税人可采取当面预约、电话预约和税务网站等形式,预约申请一般应提前1-3个工作日约定
B.预约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办理、税收政策咨询等事项
C.税务机关要建立《预约服务登记薄》,对已确定预约服务的,税务机关不得单方面解除
D.因特殊情况须解除预约的,工作人员应主动与纳税人协商解决,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两项是正确答案,全部选对得分,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对各类办税服务场所,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名称为()。
A.办税服务厅B.纳税服务厅C.办税服务室D.办税服务处 2.办税服务厅服务区域设臵基本规范中要求办税服务厅至少设臵以下功能区域:()
A.办税服务区B.咨询辅导区C.自助办税区D.等候休息区 3.办税服务厅一般设臵以下服务窗口:()A.综合服务窗口B.发票管理窗口 C.绿色通道窗口D.申报纳税窗口 4.办税服务厅服务设施基本规范中,服务设施应设臵:()A.公告栏B.叫号机C.宣传资料架D.电子显示屏 5.下列对于着装基本规范描述正确的有()
A.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按规定佩戴制服配饰及工作牌
B.着装应规范得体,不得出现制服与便装混穿现象 C.所有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穿着制服上岗
D.工作人员自己可以根据季节气候变化随时选择换穿相应季节的制服
6.工作人员与纳税人交谈时,仪容举止基本规范要求必须做到()A.文明礼貌B.面带微笑C.态度谦和D.真诚友善 7.基本规范要求工作人员在岗前准备时,必须做到()A.准备好工作所需的各类办公用品,检查计算机等工作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纳税人办税所需的用品及设施是否完备、可用,保证工作时间准时开始服务 B.提前十分钟到岗进行岗前准备
C.调整状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 D.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状态
8.以下哪几项属于工作人员服务纪律基本规范要求()A.保守国家秘密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B.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C.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
D.工作时间不擅离职守,不串岗聊天、大声喧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判断题
1.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分为横向标识、竖向标识、立向标识三种。()正确答案: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分为横向标识、竖向标识、立式标识三种。
2.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的基本规范中要求窗口标识采用电子显示屏的形式设臵。()正确答案: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的升级规范中要求窗口标识采用电子显示屏的形式设
3.服务窗口设臵升级规范中,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正确答案:服务窗口设臵升级规范中,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服务。
4.办税服务厅服务设施中配备电子显示屏属于升级规范。()正确答案:办税服务厅服务设施中配备电子显示屏属于基本规范。5.按照服务规范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做到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
6.按照服务规范要求,工作人员临时关闭服务窗口时,应摆放“暂停服务”标识牌。()
7、外籍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提供双语服务属于服务用语的基本规范。()
8.按照服务规范要求,如有怀孕、意外受伤等情况不便于穿着制服的,即可着便装上岗,但应做到庄重得体。()
四、问答题
1、【问】: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的评价范围
2、【问】: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3、【问】: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所属年份是哪一年?
4、【问】:纳税信用等的评价程序是什么?
5、纳税信用评价是要申请了才给评的吗?
一般情况下纳税信用评价不需要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因存在“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情形,没有参加本期评价的纳税人,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6、什么是“12366纳税服务热线”? 7、12366服务热线的统一宣传语? 8、12366服务热线图标象征什么? 9、12366服务热线图标“6”字与“水滴”的结合,象征什么? 10、12366服务热线图标“6”字与“电话”的结合,象征什么?
第二篇:纳税章节习题
第八章 其他税种纳税筹划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D)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A.超过部分金额 B.扣除项目金额 C.取得收入金额 D.全部增值额 2.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应于(C)时贴花。
A.每月初5日内 B.每45日内 C.书立或领受时 D.开始履行时 3.下列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的是(C)。
A.室外游泳池 B.菜窖 C.室内游泳池 D.玻璃暖房
4.周先生将自有的一套单元房按市场价格对外出租,每月租金2000元,其本年应纳房产税是(B)。A.288元 B.960元 C.1920元 D.2880元
5.房产税条例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为(D)。A.1.2% B.10% C.17% D.12% 6.当甲乙双方交换房屋的价格相等时,契税应由(D)。
A.甲方缴纳 B.乙方缴纳 C.甲乙双方各缴纳一半 D.甲乙双方均不缴纳 7.下列按种类而不是按吨位缴纳车船税的是(A)。A.载客汽车 B.载货汽车 C.三轮车 D.船舶 8.设在某县城的工矿企业本月缴纳增值税30万元,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C)。A.3000元 B.9000元 C.15000元 D.21000元
9.以下煤炭类产品缴纳资源税的有(C)。A.洗煤 B.选煤 C.原煤 D.蜂窝煤 10.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直接规定的免税项目的是(D)。A.个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 B.个人所有的居住房 C.民政部门安置残疾人所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D.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下列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为有(ABC)。
A.某单位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某单位有偿转让一栋办公楼 C.某企业建造公寓并出售 D.某人继承单元房一套 2.适用印花税0.3%比例税率的项目为(BCD)。
A.借款合同 B.购销合同 C.技术合同 D.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3.包括优惠政策在内的房产税税率包括(ABD)。A.1.2% B.4% C.7% D.12% 4.契税的征收范围具体包括(ABCD)。
A.房屋交换 B.房屋赠与 C.房屋买卖 D.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5.下列符合城市建设维护税政策的有(BC)。A.设在农村的企业不用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B.进口货物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代征城市建设维护税 C.出口企业退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退城市建设维护税 D.个人取得营业收入不用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6.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只限于(AC)资源。A.矿产 B.森林 C.盐 D.水 7.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是(ABCD)。
A.1.5~30元 B.1.2~24元 C.0.6~12元 D.0.9~18元
三、判断正误题
1.(√)普通标准住宅纳税人的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全额纳税。2.(×)玻璃暖棚、菜窖、酒窖等建筑物均应缴纳房产税。3.(√)房产税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
4.(√)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赠与不用缴纳契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别为7%、5%和1%。
6.(√)资源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数量或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7.(√)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 20分)
1.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为什么要控制增值率?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就是经常讲的“避税临界点”,纳税人应根据避税临界点对税负的效应进行纳税筹划。免征土地增值税其关键在于控制增值率。
设销售总额为X,建造成本为Y,于是房地产开发费用为0.1Y,加计的20%扣除额为0.2Y,则允许扣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 X×5%×(1+7%+3%)=0.055X
计算结果说明,当增值税率为20%时,售价与建造成本的比例为1.67024。可以这样设想,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时,如果所定售价与建造成本的比值小于1.67024,就能使增值率小于20%,可以不缴土地增值税,我们称1.67024为“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即在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销售额如果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67024倍,就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在会计资料上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建筑面积(或可售面积)是已知的,单位面积建造成本可以求得。如果想免缴土地增值税,可以用“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控制售价。2.简述印花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
(1)模糊金额的筹划。模糊金额筹划法,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少缴印花税税款目的的一种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部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下简单的筹划,便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款。
(3)最少转包次数的筹划。因为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只要有应税行为发生,就应按税法规定纳税。这种筹划方法的核心就是尽量减少签订承包合同的环节,以减少书立应税凭证,从而达到节约部分应缴印花税款的目的。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5分,共50分)
1.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2009 年11 月15 日,该公司出售一栋普通住宅楼,总面积12 000平方米,单位平均售价2 000 元/平方米,销售收入总额2 400 万元,该楼支付土地出让金324 万元,房屋开发成本1 100 万元,利息支出100 万元,但不能提供金融机构借款费用证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当地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比例为10%。
假设其他资料不变,该房地产公司把每平方米售价调低到1 975 元,总售价为2 370 万元。
计算两种方案下该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和获利金额并对其进行分析。参考答案: 第一种方案;(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2400(万元)(2)扣除项目金额: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324(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11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324+1100)×10%=142.4(万元)○ 4加计20%扣除数=(324+1100)×20%=284.8(万元)○
5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400×5%×(1+7%+3%)=32(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合计=324+1100+142.4+284.8+132=1983.2(万元)(3)增值额=2400-1983.2=416.8(万元)(4)增值率= %02.21%1002.19838.416(5)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16.8×30%=125.04(万元)
(6)获利金额=收入-成本-费用-利息-税金=2400-324-1100-100-132-125.04=618.96(万元)第二种方案:(1)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1981.55(万元)(2)增值额=2370-1981.55=388.45(万元)(3)增值率= %6.19%10055.198145.388
该公司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依据税法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4)获利金额=2370-324-1100-100-130.35=715.65(万元)
降价之后,虽然销售收入减少了30万元,但是,由于免征土地增值税,获利金额反而增加了96.69万元。
该公司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之所以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因为增值率超过了20%。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就是控制增值率。
2.某公司拥有一幢库房,原值1 000 万元。如何运用这幢房产进行经营,有两种选择:第一,将其出租,每年可获得租金收入120 万元;第二,为客户提供仓储保管服务,每年收取服务费120万元。从流转税和房产税筹划看,哪个方案对企业更为有利(房产税计税扣除率30%,城建税税率7%,教育附加费率3%)? 答案:方案一:应纳营业税税额=120000O×5 % = 60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 000×(7%十3 %)= 6 000(元)应纳房产税税额=120000O×12 % = 144000(元)应纳税款合计金额=60 000 + 6 000 + 144 000 = 210000(元)方案二:应纳营业税税额=120000O×5 % = 60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 000×(7%十3 %)= 6 000(元)应纳房产税税额=10 000 000×(l 一30 %)×1.2 % = 84 000(元)应纳税款合计金额=60 000 + 6 000 + 84 000 = 150000(元)可节省税费=210 000 一150 000 = 60 000(元)3.甲房地产公司新建一栋商品楼,现已建成并完成竣工验收。该商品楼一层是商务用房,账面价值1 000 万元。有三个经营方案,一是对外出租,年租金120 万元;二是本公司开办商场;三是以商务用房对外投资。参考答案:
方案一:对外出租
应纳营业税税额=1200000×5%=6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000×(7%+3%)=6000(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200000×0.1%=1200(元)应纳房产税税额=1200000×12%=144000(元)
应纳税款合计金额=60000+6000+1200+144000=211200(元)方案二:甲公司自己开办商场,则只缴纳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税额=10000000×(1-30%)×1.2%=84000(元)节省税费=211200-84000=127200(元)其中,房产税节省60000元。
方案三:以房产投资,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由被投资方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缴纳的房产税同方案二。但本方案投资方不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如果甲公司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这实际上是以联营投资名义变相出租房产,根据税法规定,出租方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第三篇:纳税评估习题
纳税评估习题
一、由于纳税评估行为的复杂性,评税人员应分别不同情况对评税对象进行评定处理。具体有哪些情况?评税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案:由于纳税评估行为的复杂性,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对于经评定属于未有违法、违章问题的,直接制作《纳税评估结论》。
2、经评定属于违法、违章问题的,应当分别按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纳税人自查有问题的
对纳税人自查有问题的,经评税人员审核后,认为事实清楚,数据准确的,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经过分管局长审批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2)纳税人自查无问题的
① 纳税人自查无问题,经评税人员审核认为举证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制作《纳税评估结论》。
② 纳税人自查无问题,经评估人员审核认为举证理由不成立,证据不确凿的,转稽查部门查处。(3)纳税人不自查的
评税人员经评税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的,应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经过分管局长审批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问题复杂难以查清的,转稽查部门查处。
二、在纳税评估中,评税对象的来源主要有哪些途径? 答案:一是来自于高平台软件的《零、负申报清册》;
二是根据高平台软件确定的某一时段分行业平均税负率,经评税人员实际经验判断调整后成为税负警戒值,凡低于该警戒值的同行业企业;
三是特定评税对象,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专题项目、重点税源户等; 四是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
三、请根据甲公司12月份毛益率和销售额变动率指标情况分析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本期 上年同期
甲某公司毛益率 8% 10% 同行业平均毛益率 14% 10% 甲公司销售额变动率 22% * 答案:该公司月份的毛益率8%低于同行业平均毛益率l4%,说明甲公司的毛益率水平不正常;销售额比去年增长了22%,毛益率却比去年下降了2%,通过配比分析,则进一步表明该公司的毛益率指标不可信,有存在瞒报收入、帐外收入的情况及其他申报收入不实或成本不实等嫌疑。
四、在纳税评估中如何对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进行分析? 答案:通过下面两个数据的比较进行分析。A=应纳增值税
B=〔商品销售利润+(期末应付账款-期初应付账款)+(期初存货-期末存货)〕*适用税率。A是企业实际的应纳税额,B是应纳税额的理论数。商业企业某一时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与同一时期的商品销售利润、期末应付账款、期初应付账款、期初存货、期末存货有内在联系。即A应约等于B。若A与B偏差较大,则考虑分析有无未付款先抵扣进项税额、有无虚列进项、有无销售未入帐、应付账款的变化情况。
五、在纳税评估中如何对工业企业进项税额进行分析? 答案:通过下面两个数据的比较进行分析。A=本期进项税额。
B=(17%-参照税负)*销售收入1+(13%-参照税负)*销售收入2+(期末存货-期初存货)*适用税率。
A是企业实际的进项税额,B是进项税额的理论数。A应约等于B。A与B偏差较大,则考虑剔除存货的结构变化,考虑分析有无材料未入库而抵扣,库存材料是否真实,有无非生产性运输费用支出或虚列运输费用,有无隐瞒销售收入等。
六、在纳税评估中如何对商业企业进项税额进行分析? 答案:通过下面两个数据的比较进行分析。A=本期进项税额
B=〔(期末存货-期初存货)+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应付账款-期末应付账款)〕*适用税率+本期运费*7% A是企业实际的进项税额,B是进项税额的理论数。商业企业某一时期的进项税额与同一时期的期末存货、期初存货、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应付账款、期末应付账款、运费有内在联系。A应约等于B。若A与B偏差较大,则考虑分析有无虚列进项、提前抵扣,考虑分析存货变化与应付帐款之间的联动变化情况。
七、请指出下表中各项目的数额与什么数据相等,否则属于异常。第1行“(一)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于当期金税工程报税系统所采集的销项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第11行“(六)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应当等于上期《明细表》第16行“(九)期末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第12行“(七)本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于当期金税工程认证系统所采集的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明细表》第(六)至(九)项的逻辑关系应符合下列公式,不符合的属于异常。
第13行“(八)当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第11行“(六)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第12行“(七)当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一第16行“(九)期末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 项目的“税额”数。
八、如何按步骤展开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
答案:审核评税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即: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1、评析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2、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应逐一进行核实。需要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实的,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解释、说明,也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或佐证材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口头解释和说明应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签字的书面记录。
3、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核实情况,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并填制《审核评税结论》。
4、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评定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分局长签发税务处理通知书。对审核评税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实地核查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并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
九、为实现对商贸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应设置哪些岗位?各岗位有哪些职责?
答案:增值税纳税纳税评估的工作,应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流转税管理的部门负责。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设立相应岗位,专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
1、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各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任务、目标和考核制度,并对下级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2、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及职责
负责接收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报送的纳税评估资料,并审核其资料的完整性。
3、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及职责
负责收集整理并向纳税评估岗位传递全部纳税评估资料。
4、纳税评估岗位及职责
(1)按照《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规定,对纳税评估资料进行全面分析。
(2)对评估指标有一项异常的商贸企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3)对评估指标异常的企业,在稽查部门稽查期间,核定商贸企业专用发票的限额和用量,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4)对稽查部门反馈的稽查节果进行综合分折广并与稽查部门定期实施复评复查。
(5)汇总、整理评估资料及档案,总结评估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形成评估工作报告。
十、税务机关应找哪些纳税评估的后续管理工作? 答案:
1、跟踪监控
纳税评估部门在评税项目结束后,要将已评估过的对象纳入监控范围,建立纳税评估跟踪监控制度,监控期一般为3个月,有重大问题的,延长至6个月,每月监控该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发现有异常变化的,应作为当期的纳税评估对象进行评税。
2、纳税评估的内部管理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各级税务机关,应该定期向本地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报送《纳税评估工作统计报表》。
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结案后,应该按期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制作《纳税评估综合报告》报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稽核股负责人应该定期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汇总,经分局长审批后,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反馈有关部门。
3、资料的整理归档
评税资料应在评税结束后及时整理,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存入纳税人档案。
4、成果分析
成果分析是对纳税评估对象分别按税种、经济类型、行业等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反映出纳税评估对象违法频度、问题成因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的管理活
第四篇:201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二)
201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
(二)201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
(二)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资料及网上资料整理)截止2011年3月31日(100-180)(不按时间顺序,其中含有2009-2010年部分答疑)10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对此理解是否如下:
1、规划为可售车位的,单独核算其成本,如果车位在地下,并不享受地上配套等,是否只核算土地和建安成本,不用再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开发间接费了?对于土地成本如何分摊?按车位建筑面积和其他开发产品平均分摊吗?
2、如果是利用人防设施建造车位对外销售的,其成本是否按公共配套成本分摊到其他可售开发产品,其取得销售收入需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吗?
答: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售车位的开发成本应与其它开发产品一样,正常分摊共同成本,分摊方法,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分摊。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成本费用由可售面积承担。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对外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三点规定,其取得的收入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101、基建期间发生的赞助、工会经费支出如何记入基建工程成本?
问:
1、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其发生的赞助支出,是全额记入基建工程成本中,还是按什么标准记入基建工程成本?
2、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否需要调减基建工程成本?
答:
1、赞助支出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应当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2、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不允许税前扣除。102、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否在税前抵扣?
问:我司现正在搬迁,如从政府处取得的搬迁收入1000万元,重置固定资产100万元。按国税函[2010]118号的规定,以900万元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请问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如在税前抵扣,是否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相矛盾。还是118文中对搬迁税收方面有优惠?即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否在税前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重置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103、混合销售如何缴纳税款?
问: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兼营技术咨询业务,但以货物销售为主占总收入的90%。我公司目前开展业务:从A公司采购设备销售给客户C,同时委托B公司为客户C进行该设备的安装。我公司就设备的销售分别与A公司、客户C签订合同;设备安装业务分别与B公司、客户C签订合同。我公司从客户C分别收取设备款和安装费,然后分别支付给A公司与B公司。请问,我公司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吗?安装部分的收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你公司与客户C签订了销售设备和安装合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上述业务属于混合销售,由于你单位委托他人提供安装业务,而且设备系外购,因此上述混合销售行为不适用实施细则第六条分别纳税的规定,应全额缴纳增值税。104、向股东分红的预提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今年10月,我司占股70%的子公司(外方占30%)董事会同意用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红9400万,其中该部分未分配利润包含了08年1月1日之前的已实现的4600万。然后我司用从子公司分配来的利润6580万全部在今年11月再向外方分红。按财税[2008]1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之后向外方分配的,也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故我子司向外方股东分配的2820万中的1380万是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那么,请问:我司向外方再分红的6580万中,是否可以就来源于2008年1月1日前已实现的未分配利润而在后期分配的3220万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获取的子公司6580万元投资收益是你公司2010年的收益,而不是2008年之前的留存收益,因此不享受相应的免征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05、股权出资成立公司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我公司以一个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评估作价与甲公司合资成立A公司。我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评估作价2200万元占A公司55%股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800万元占A公司45%股权。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以子公司的股权评估对外投资,增值的1200万元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具体适用哪个法规?
答: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公司用对全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处理,相应评估增值应作为企业所得纳入应纳税所得额。106、生活用房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问: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我想问这些政策怎么具体实施?怎么来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当地住房建设部门根本没办法证明购房人只有唯一住房怎么办?(有的人户口不在本地;有的人的户口是农村的,建设局根本没底子;有的人的刚毕业大学生,户口档案在人才市场,而且是单身没有家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如果配偶还活着,但配偶及其他人放弃继承,由子女继承,是否还要征收契税?有些税务部门认为:配偶放弃继承了,配偶放弃的那部分产权再由子女继承属于“遗赠”,是赠予关系,要按赠予征税。
答: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均不征契税。即只要权属承受人为法定继承人,均享受该政策。107、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收到的股息红利是否要弥补亏损?
问:2008年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母公司亏损台帐中确认的以后累计可弥补亏损是否应扣除收到的股息红利(或者说:收到的股息红利是否要弥补亏损母公司的亏损)?(母子公司的税率一致,且子公司已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
“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国税函[2008]1081号)填列规则:居民企业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不能弥补亏损。108、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问: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企业自查发现所得税按季预申报预缴纳时有差错,并于预算清缴时补申报缴纳了该差错引起的少缴税款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计算,以及国税函[1998]6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该企业汇算清缴前已经自查自补的税款是否还应该计算滞纳金?如果要,为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终了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据此,企业所得税是按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申报税款不属于发生滞纳税款行为,不需要计算滞纳金。但如果预缴期间少预缴的税收,按照规定需要计算滞纳金。109、股改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110、关于发票开具时间问题
问:目前大型企业在往来结算时均由合同确定一定的账期,如半个月结算付款或十天结算付款,特别在往来频繁时不可能分笔结算,只能以一定期限结算,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我们理解是,既然办法把发票定为收付款凭证,理应在收付款环节即结算环节开具,收入则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在确认应收款时确认。这样发票开具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并不一致,每月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都不会相同,有时悬殊还较大,这也是目前大型企业普遍存在的实际况,对小企业来说在收入确认时开发票并不困难,但对大企业来说显然并不现实,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在实际经营中也行不通。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这明显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也与发票管理办法定义的发票是“收付款凭证”理应在收付款时开具不符,由于现在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发票开具额应与收入一致,或收入大开发票才可以申报,那如果在结算环节开票,收入与开票不一致如何解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时限应依照上述规定。111、因单位更名是否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单位原名为:“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简称“电研所”),系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文件规定中提到的国家轻工业局26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名单之一。依据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文和1999年12部委下发的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文规定,我单位于2002年初完成了改制工作,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科研中介机构,并更名为“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自2002年始,我单位经费来源完全由经营收入获得,财政部不再拨付任何资金。2006年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明确批复同意我单位自2002年起按转制科研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10月,税务稽查认为我单位已作工商更名,不符合[1997]197号文件附件中列明的科研机构名称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的名字,认为应取消我单位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请问:2002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中央编办字[2002]33号文《关于撤销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划转、更名的批复》,将我单位改制前的名称(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改为现在名字为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但我单位不论组织机构、治理层、工作人员及经营范围等均未发生变化,在此种情况下能否因单位更名仍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上述描述情况,如确有证据证明该单位只是名称改变,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12、财产损失可以申报吗?
问:我单位是一家焦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名单要求,需要淘汰焦炉一座,该设备与10月已停产并开始拆除,预计2011年1月份拆除结束。淘汰焦炉账面净值2000万元,残值变价500万元(残值废料通过公开招标整体出售,已签订协议,收到定金100万元),问我单位形成的财产损失现在可以申报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帐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你单位该项设备其实并没有处理完毕,收取的只是定金而并不是资产处理收入,因此此时不应当就该项财产损失申报扣除。113、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相关问题
问:存在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吗?因为我在网上只看到说有这个文件,是关于个人取得信托收益交纳所得税的一个文件.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并没有找到该文件,另外,我还想问一下个人如何缴纳转让信托持股的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是我局对山西、宁夏某涉税案件的批复,未向社会公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信托持股的个人,如果所转让的是二级市场的股票,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的是限售股,则应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执行。114、股改限售股解禁的应纳税股份数量如何计算?
问:对于股改限售股纳税的一点疑问:该通知的纳税方式明显不合理,例如:2006年股改时受让1000股,如果公司没有分红送股,至2010年解禁后纳税仍按照1000股计算,对此无疑问。但是如果期间经历分红十股送十股,则到2010年持有股数为2000股,除权后其每股股权与净资产均只有股改复牌时的50%,但按照目前的证券公司预扣预缴纳税方法,其它所有数值在纳税公式公式中都不做改变,但纳税股数却变成2000股,纳税金额是之前一种情况的2倍。这明显是不公平的,能否给予解释?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精神,限售股解禁前的所送股份也属于限售股,应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您所举案例,2006年1000股十送十后,限售股为2000股,如上述限售股于2010年1月1日以后减持,则证券公司应按2000股扣缴税款。为加强税源监管和保护纳税人权益,证券公司所扣缴税款是预扣税款,纳税人如果认为预扣税款超过其实际应缴税款,可在扣缴税款次月起的三个月内,携带完整、真实的实际转让价格和实际转让成本的凭证到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请退税。115、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适用范围是哪些?
问:企业无形资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原财产损失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明确规定,无形资产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在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财产损失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废止执行。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资产损失又发布了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文件,都没有对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进行明确。在2010年0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采取列举形式,对企业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不能扣除。鉴此,只要你公司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办函[2010]535号规定,无形资产损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这个政策只针对中国移动公司,还是全部纳税人都适用?
答: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属于正常损失的,可自行扣除;属于非正常损失的,由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没有具体列举,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财税[2009]57号文和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原则审核批准。116、企业长期持有的大小非股票解禁后在股票市场上抛出,是否要交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持有的大小非股票解禁后2009年在股票市场上抛出,按以前文件规定企业不用缴纳营业税金,按新营业税法也没有明确是否属于这范围,请问我公司大小非股票解禁后2009年在股票市场上抛出是否要缴纳营业税金?因不明确规定已经缴纳的该如何退回?
答: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持有的大小非股票解禁后在股票市场销售抛出,属于金融商品买卖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117、财税[2002]142号有关伴生金的含义如何理解?
问:财税[2002]142号文第一条: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关于伴生金的含义,广东省国税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410号)是这样解释的:“伴生金”是指含有金元素的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中所伴生的黄金,包括矿砂含金、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金、冶炼中间产品含金(如:粗铜、粗铅含金,铜、铅阳极泥含金)。请问,对此含义有无明确的解释?
答:财税[2002]142号文件中所指的伴生金不仅包括半生金矿,即含有金元素的矿产品,还包括冶炼中间产品中伴生的黄金。118、跨期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2009年12月开出的发票10万。由于经办人等原因,本公司在2010年6月份才取得发票,并计入账中,请问在计算2010年所得税时,该笔10万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属于2009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19、售后服务费是否要代扣营业税?
问:外贸企业向境外第三方支付售后服务费,委托其对外贸企业境外客户进行售后服务,因提供劳务的是境外第三方,接受服务的境外客户,故接受方和提供方均在境外,这种情况是不是不用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方并没有向中国境内的外贸企业提供相应劳务,因此不存在营业税扣缴问题。120、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问:2009年以我总公司名义购入固定资产一批,抵扣了进项税额,总公司未使用,2010年全部调拨给不在同一县市的一生产性分支机构用于生产使用,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我总公司缴纳,按比例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在生产经营地独立缴纳,问这批调拨的机器设备是否应缴纳增
第五篇: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而税收执法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税收执法强调的只是纳税人的义务,是税务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单方面实施并且无视纳税人意愿的行为,而纳税服务强调的是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在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同时也鼓励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此命题中特别着重的是投诉和反馈结果的权利,这是纳税服务有别于税收执法的一个重点。特别是我国正在为构建和谐社会而进行各项改革的今天,我们更是需要以优质的纳税服务换取社会的广泛回馈,在国与民相互促进的基础上更好的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有人说,服务是由下至上,执法是由上至下,所以纳税服务是在服软,本来是靠国家强制力才得以实施的事情又说要服务,这不是矛盾吗,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法国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权力不受约束,必将腐败 ”此语所言的权力正是国家强制力,如果国家强制力不被约束,只强调单方面的实施,其后果可想而知。有人说乱世用重典,觉得现在纳税人都不听话,都无理可言,可重典的效果又如何呢,商纣王时制定诸多重典,不听忠言,以致朝代更替,秦时始皇急政暴虐,焚书坑儒,以致千秋伟业享国却仅仅十五年。《礼记》上说:“苛政猛于虎也。”所说的政,也是当时之法律,而苛,所说的也是国家强制力不被约束的情形,和纣王弃忠,秦王焚书坑儒一样,都是拒绝社会回馈,国家强制力不受约束的结果,回到命题,也正是单单强调税收执法的结果。综上所言,脱离了纳税服务单单的强调税收执法是没有意义可言的,而把税收执法凌驾于纳税服务之上,更将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