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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一篇: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信字〔2010〕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投资环境,引导社会资源投入我市创业投资事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办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联系。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金融办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天舒,联系电话:83124748)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为落实市主要领导关于改革科技投入方式,完善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环境,加快自主创新步伐的指导精神,促进高新技术培育和产业化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设立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

(一)强化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通过政府引导基金,引导4倍以上的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创业投资,有效放大创业投资资本供应量,扩大支持自主创新的资本规模,利用市场化手段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

(二)加速高端自主创新资源集聚。利用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入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创新企业和项目,以规范企业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能力,扶持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同时,通过资本注入,引导海内外高端创业团队和创新企业来广州落户发展,加速创新资源集聚能力。

(三)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导向作用,优先投入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培育一批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尽快成长为支柱产业,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增强中心城市金融服务功能。利用政府引导基金,激活和完善创业投融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大批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广州,推动产业资本集聚,促进我市创业投资发展,形成立足广州、服务全国的投融资平台,增强中心城市的金融服务功能。

(五)优化政府科技投入模式。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不仅可改变单纯依靠政府对创新投入力度不足的问题,也可克服单纯靠市场配置创新资源失灵的问题,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科技资源配置模式,完善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科技投入模式。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建立一批重点投资于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重点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吸引50家以上的国内外创业投资企业集聚广州,激活我市创业投资环境,优化政府科技投入模式,强化全社会投入自主创新的氛围,推动创新资源集聚,培育80-100家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和总部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显著增强国家中心城市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近期目标:2010年内,整合现有资源,设立2亿元规模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3-4只重点投资于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网络、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子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投入8-10亿元,并争取国家参与投资1-2亿元。

中长期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20-3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形成100-150亿元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投资300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30家左右的上市企业,形成3-5家100亿元以上规模的本地骨干企业。

三、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一)引导基金的设立

引导基金设立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5年内政府引导基金控制在20-30亿的总盘子。其资金来源主要渠道如下:盘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现有存量资金4亿元、市财政新增科技经费投入及专项资金、各区级财政投入、争取国家主管部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一阶段(2010年):试点阶段,从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现有存量资金(约4亿元)中划出2亿元用于建立第一期政府引导基金,该引导基金仍委托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专帐管理。

第二阶段(2011-2015):深入总结试点阶段的实际成效,视其成效与财力情况扩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每年选择2-3家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重点投资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特色产业群。

(二)引导基金运作原则

引导基金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政府不直接参与和干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与投资决策,完全尊重创业投资机构依照章程和决策程序,按市场化、专业化的尽职调查、市场分析和专业评价作出的投资决策,政府仅通过政策引导和股东表决权引导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中小企业,以减少项目投资决策的外部干预和主观性、随意性。

(三)管理机构

1.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及职责。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措、引导资金合作伙伴选择、引导基金退出、管理制度、绩效奖励等重大事项决策,审定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审议合作创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和决策规则等。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承担。

2.专家评审委员会。引导基金聘请政府、金融、投资、法律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进行专业化的审查和评估,提出独立的评估意见,为管委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3.受托管理机构。委托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以股东身份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引导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承当股东义务与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1)担任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由其委派合格的人员担任参股创投企业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按照引导基金的评审要求,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业评估;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4.托管银行。由管委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四)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

试点阶段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方式。由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参股,对创业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给予一定让利,并按约定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有偿退出。

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亿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

(五)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

建立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机制,地方政府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引导基金的引导规模、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等进行绩效考评,并以此作为合作创投机构和管理团队的奖励依据。

四、引导基金的运作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作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等合法的组织形式。

(二)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参股现有或新设创业投资企业方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拟合作企业应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广州市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企业;

2.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实际管理的基金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主要负责人具备创投企业管理经验,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至少拥有2例初创期或成长期企业投资成功退出案例;

6.具备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制度。

(三)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政府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拟合作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1.要求在广州市依法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企业;

2.合作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承诺筹集的境内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主要负责人具备创投企业管理经验,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制度。

(四)参股或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程序

1.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对象;

2.拟合作方提交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施方案。

3.由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对实施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提出独立的专家评估意见;

5.管委会根据审查意见和专家评估意见,择优选择合作对象;

6.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与合作各方共同签署合作协议。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遵循的原则

1.鼓励投资广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要求投资本地创业企业的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对上市企业的定向增发和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为主;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或承诺资金总规模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风险;

5.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6.原则上投资时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五、政策支持

(一)引导基金的退出政策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可在适当时机通过公开转让股权或到期后清算等方式退出。通过公开转让方式退出的,创业投资企业原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在引导基金参股3年内,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不足5年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5年的,引导基金采取同股同酬的方式退出。

非创业投资企业股东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可按上述转让价格为基价,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转让。

(二)管理费及奖励

1.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共同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规定支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一般按照每年1.5%-2.5%)。

2.业绩分成:每只子基金将净收益的20-30%奖励给参股创投企业投资管理团队或管理公司。

3.特别奖励:对参股创投企业投资于广州地区的项目,根据具体运作情况,经管委会同意,从引导基金在参股创投企业所分配的投资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参股创投企业投资管理团队或管理公司的特殊奖励,以引导、鼓励参股创投企业支持广州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三)风险控制

为控制风险,同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引导基金也可以要求享有优先清偿权,保证政府出资的本金安全,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如引导基金要求优先清偿权,则采取“保本+固定回报”的方式参股创投企业;当子基金有赢利但低于同期存款利息或同期国债利息时,政府出资方与子基金其它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子基金的净利润;当子基金有赢利且超过同期存款利息或同期国债利息时,政府出资部分按照同期存款利息或同期国债利息获取固定收益。参股创投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8日 实施日期:2010年06月28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X市关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有关汇报

X市关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有关汇报

XXXX年,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全市创新创业发展,市政府设立了总规模达XX亿元的“XXX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XXX创业投资集团负责日常管理与运作。近年来,市创投引导基金在广泛宣传推广的基础上,通过子基金对重点项目进行支持做实项目增值服务,有效撬动了社会资本参与创业创新。

一、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优秀创投资本集聚

X创投集团为推进参股子基金发展壮大,采取“团队、资金、项目”结合模式,为子基金搭建集资金募集、落地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增值服务平台,逐步做大创投引导基金的“朋友圈”,助力XX“招才引智”。通过与XX、深圳、苏州、上海等国内XX多支优秀子基金管理团队对接,成功引入包括XXXX年中国最受LP关注的创业投资机构TOPXX“华映资本”、中国唯一的“千人计划”创投中心“xx元禾控股”、被公认为中国互联网与科技领域极具影响力的投资机构“宽带资本”等多项基金入驻X市。由于这些基金资本的战略布局,带动了外部资金、项目、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涌入,推动了X市创投产业走向更高的资本市场平台。

二、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市场,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优质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对X市创投引导基金认可度的不断提升,创投产业在X市逐步形成并发展壮大,数量上不断增殖“裂变”,带动效应不断增强。X创投集团积极发挥国有投资平台的引导服务作用,不断改善创投融资环境,成为推动X市创投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市创投引导基金已成功引入XX余只子基金,基金总规模达到XX.X亿元,撬动社会资本超过XX亿元。其中,有XX只子基金管理机构由省外创投机构设立,约占XX%。通过大力引进域外创投子基金落户X市,不仅拓宽了X市科创企业融资渠道,还推动了政府资金放大效应的持续释放,形成创投机构聚集发展的示范效应和创业投资的浓厚氛围。

三、助力XX科技企业壮大,推动双创再上新台阶

X市创投引导基金自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壮大,XXXX年被中国私募基金峰会评为政府引导基金TOPXX第XX位。截至目前,子基金已累计投资XXX个项目,其中:在X市项目XX个,投资总额X亿多元,重点布局了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的介入不仅为企业带来急需的资金,同时基金合伙人还通过自身投资经验、专业判断,为企业提供资源嫁接、战略规划、资本运作、品牌打造、市场拓展等一系列增值服务,促进了被投企业的发展壮大。子基金利用各自独特的投资策略及平台优势,凭借丰富的投资经验、专业判断和运营管理经验,提升了被投企业市场价值。XXX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高科技产品光生物安全照明设备,在全国都找不到“雷同项”,但苦于为“钱”发愁,生产规模难以扩大,销售额始终徘徊在XXX多万元。XXXX年,该企业获得市创投引导基金的子基金“阿里基金”的融资支持,迅速扩大了市场规模,XXXX年销售额提高到X亿元以上。市创投引导基金子基金“君丰基金”投资支持的XXX立高科技公司,成立短短几年就在新三板上市,目前已将业务拓展到加拿大等海外市场。富德、丁香汇、元禾原点三支子基金通过投资XXX恒普激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XXX宇航精创科技有限公司、XXX实钛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支持X市“铸、锻、焊”产业链重点企业发展,探索形成了创投基金产业链投资新模式,有效提升了X市相关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第三篇: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方案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方案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 第39 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现提出设立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行

性方案。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必要性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和作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创业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以引导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动市内外社会资本在秦设立和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金实力,是解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二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通过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机制选评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率。三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吸引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处于创业前期和重建期中小企业的投资,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企业上市。四是吸引战略投资者和引进先进的投资管理理念,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和资本增值服务,提高我市投资的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水平,增强社会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自觉性,营造一种从事创业投资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的需要,是拉动投资的需要,是解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加社会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批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原本应该但未能成长为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必须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扶持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将我市科技优势、资源优势有效转化为经济优势。我市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重大科技成果,而高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仅靠政府直接投资难以满足需要,必须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充分运用创业投资机制,有效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我市中小业融资结构不合理,发展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受抵、质押等因素限制而获得银行贷款占比较低,上市和债券融资的难度很大。由于全社会投资渠道狭窄和投融资工具单一,致使民间资金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启动,中小企业资金紧缺实质上是资本性资金紧缺,由此导致了债券融资的严重障碍,因此,充分利用创业投资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型投融资工具显得十分重要。我市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少、规模小 , 投资能力弱,虽然近年来外市创业投资企业对我市一些项目进行了投资,但投资项目数和投资量也依然有限,特别是投资创业早期的创业投资资本严重不足。总体上讲,我市创业投资在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尚不明显。因此,有必要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可行性

(一)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为推动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 鼓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又专门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设立与资金来源、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

(二)国际、国内已成功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国际上,美国、英国、以色列等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均由政府出资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早期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2005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全国各地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热情都比较高,先后设立了60多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其中: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20亿元,深圳市引导资金总规模为16亿元,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

资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总规模为5亿元,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 亿元 , 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杭州引导基金5亿元,绍兴市引导基金2亿元,常州市引导基金1亿元,珠海引导基金1亿元,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引导基金3000万元,杭州市余杭区引导基金3000万元,另外,很多市也正在积极的筹

备设立,其中西安拟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3亿元,首期到位1亿元,其中:市发改委0.2亿元,市财政0.5亿元,工业专项资金0.2亿元,科技专项0.1亿元。这些引导基金的主要特点:一是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二是主要采取参股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而不是成立国有独资或固有控股公司进行运作;三是有些市通过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机构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三)我市设立引导基金的条件基本具备

一是我市拥有中小企业6173家,其中有许多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做大做强的潜在基础,可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优秀的投资项目资源。二是上世纪 90 年代我市曾掀起过创业投资的热潮,但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很快陷入低谷。但目前社会资本仍具有从事创业投资的市场热情,希望得到政府政策引导。三是是我市已经涌现出一批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与机构投资者,为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创造了较好的市场条件。四是我市近年财政增收的因素多、速度快,具有解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本金的条件。五是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市发改委近几年反复调研设立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有关问题,形成的方案已经基本成熟。

三、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基本框架

(一)引导基金设立原则、规模和来源

根据我市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公共性原则和将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与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严格区分的原则,按国家规定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引导基金。由××*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决策权,××*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人民币,分期到位。基金来源于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首期到位资金1000万元,其中市财政500万元,科技专项300万元,工业专项200万元。后续资金视运作情况分五年按同比例出资及其它方式到位。由理事会从引导基金设立的下起提出具体的资金分五年到位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引导基金运作原则、方式和程序

引导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市外资本来秦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扶持本土社会资本设立创投企业并举。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在××*市境内设立并在市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运作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同时根据运作情况兼顾跟进投资和融资担保。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和权益,适时以企业回购、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退出。引导基金采取优先股方式参股,参股投资的收益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商定。引导基金运作程序按公开征集、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决策、实施和退出等八个步骤进行操作。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管理

引导基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理事会、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和管理中心

1、××*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由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工促局分别派出领导兼任。理事长由市发改委一名领导担任。理事会对市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理事长作为法人代表,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决定引导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引导基金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定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下设战略咨询委员会,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和专业人士,为引导基金提供战略投资咨询。

2、××*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为11人,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促局、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低于半数。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参与评审投资方案的创业投资专家担任。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3、××*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为理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按事业法人机构设立,有利于将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进行投资规范运作;有利于创业投资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归口管理;有利于按照国家规定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而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管理中心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6名,所需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可从社会上招聘解决 , 由发展改革委作为我市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由于我市全额、差额事业编制紧缺,财政供养人员负担重,根据国家对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的要求,考虑到该管理中心按照引导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未来具有投资盈利能力的实际,确定该管理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较合适和可行。管理费用由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和惯例核定控制数。其中评审费、咨询费以及会计事务所审计费等应在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拟定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实施投资方案和对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管理;参与对所投资方的重大决策、监督投资方向;负责制定和实施退出方案等。

(四)引导基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引导基金由市创业投资管理部门、金融办、财政厅进行监管。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制定和发布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相关规定,防范风险。通过制定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等,以最大限度控制资产和财务风险。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和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为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建议分五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学习考查外地经验。(2009年3月8日至3月16日)

由发改委组织到西安市等先进单位学习取经。

(二)制订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2009年3月17日至4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 2008116 号文件和设立思路,由市发改委牵头,组建以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促局、科技局为成员的引导基金筹备小组,起草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方案和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

征求金融办、财政局、工促局、科技局意见后,进行修改和完善(2009年4月15日前完成)。

(三)上报市政府批准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2009年4月16日至5月15日)。

(四)拟定引导基金章程(2009年3月20日至5月10日)。

根据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牵头起草引导基金章程(初稿)(2009年3月20日至4月15日), 并初步征求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促局、科技局意见后进行修改(2009年4月15日至25日), 待市政府正式批复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2009年5月10日前完成)。

(五)设立事业法人(2009年6月底前完成)。

办理事业法人设立和登记手续,首期资金到位,正式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方案

第四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作者:日期:11-01-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

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适时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六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配套支持国家和本市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三)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的时候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五)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

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媒体公示。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

(五)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九条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早期项目,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跟进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申请方案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十条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上市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

(三)获得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四)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仅限本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对外发布跟进投资申报指南),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申请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50%;对种子期企业,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市政府负责,由分管市领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并由主管部门领导任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各一名领导任理事。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并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建立管理机构激励办法。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由作为受托人的创业投资企业约定回购,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向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向受托创业投资企业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被跟进投资企业股权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或授权,可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第六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七章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报告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第五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7]32号 【发布日期】1997-03-10 【生效日期】1997-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

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

(穗府(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支出管理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规范预算资金的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问题请示如下:

一、一、认真执行预算计划。各部门、单位应参考本年各项支出情况并根据下年工作任务,编制预算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年财力,提出预算安排。预算安排计划经市政府转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应严格执行。对受重大政策影响和特殊需要而必须增加的支出,应按有关程序报批追加预算支出,除此外财政一般不再追加预算。

二、二、严格控制和压缩会议费及外事费支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只对一类会议安排经费,其余会议由主办部门、单位在包干经费或其他资金渠道解决。会议要压缩和限制与会人数,严格按标准开支,对各种研讨会、表彰会和座谈会等会议应严格控制。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能不开的会不开,能合并开的会合并开,尽量节约会议经费支出。对地方外事费支出也要加以控制和压缩,除市政府组团出访由市财政适当给予拨款外,其余各类出访、出国培训等财政不予补助。

三、三、严格按资金性质归口管理。凡属由市财政安排的基建支出(包括专项基建工程、购建住房和大型设备购置),统一归口由市计委统筹安排。市财政只负责属国家规定的经费类支出安排。

四、四、强化对追加预算支出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预算计划中,确需财政追加预算经费,必须向市财政部门递交追加经费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领导“一支笔”审批。各部门、单位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任务、计划、规划和政策等,凡涉及需增加财政支出的,应在会议前10天报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一并提供会议研究决定。

五、五、严格按预算级次进行支出管理对区、县级市的部门、单位要求安排经费,应按预算级次,由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确需市财政予以补助的,应由区、县级市政府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加具意见后送市领导审定。对不属于市财政供给范围的其他部门或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市财政补助的,也应先报送市财政局加具意见后送市领导审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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