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充电设施市场情况分析
充电设施市场情况分析
一、政策支持
随着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高速增长,新能源汽车发展初期的不确定性问题已完全消除,充电设施已成为除电池外行业发展最大瓶颈,加快建设刻不容缓。从2012年6月开始国家层面、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就新能源汽车发部了相关指导意见和政策,2014年我国政策进入密集发布期,涉及购买补贴、公务车更新、充电设施建设、车辆购置税等。本文以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充电设施企业和充电运营企业的视角对政策着如下分析:
1、《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通知(国发〔2012〕22 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2012年6月26日发布的,其中确定了技术路线和主要目标两个核心问题:
1)技术路线
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推广普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节能内燃机汽车,提升我国汽车产业整体技术水平。2)主要目标。
产业化取得重大进展。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燃料电池汽车、车用氢能源产业与国际同步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突破30万辆,从2009到201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销量已达约50万辆。但初步统计,截止到2015年公共电动汽车充电桩仅有4.9万座。依据两个核心问题可以明确得出,按照国家的规划充电设施的市场需求是巨大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以下简称《意见》)是2014年7月14日发布的,依据《通知》明确了一些数据、时间节点和互联网的应用。
1)《意见》提出,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或预留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分别为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建一座公共充电站。
2)《意见》提出,要完善充电设施标准规范、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创新充电服务商业模式,加快制定、修订或完善有关标准规范,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组建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各地配电网专项规划,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
3)《意见》要求,要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撑保障,一要简化规划建设审批,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二要加大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办法,在产业发展初期通过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给予适度支持;三要拓宽多元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四要加大用地支持力 1 / 12
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五要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六要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依托示范项目,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探索并推动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七要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
根据《意见》,各地方政府将于2016年3月底前发布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目前将是各地方政府发布政策的最后时间节点。
3、《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执行《通知》和《意见》四川省发改委于2016年3月4日发布了《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对充电设施的配置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园区、公共停车场需增设充电设施,力争在2020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5%。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无疑会对地产开发行业带来不小的震动。虽然配备充电基础设施势必会是房地产开发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但是建设充电设施带来的用地及设备成本压力很有可能会减缓这一趋势的发展。对此,征求意见稿也在第十六条给出: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用的充电设施,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可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按上述要求充电桩的需求势必将会成为刚需,同时需专业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2)对充电方式《求征求意见稿》规定
(1)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2)在办公场所、公交及出租专用场站建设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3)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以上规定给充电设施的配置指明了方向,快充和慢充各有各的使用地点。3)《求征求意见稿》对充电企业的收益来源和商业模式的指导性要求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相邻县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费要注意衔接。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2)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3)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各市州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从以上指导意见可以预见: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投资者之间需要通过良性合作来减少投资者的建设成本压力,解决投资者对充电设施的管理问题,两者需要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要秉着“快速布局充电设施,方便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宗旨共同投建充电场站,在政策鼓励的环境下与各方企业合作共同完成充电设施的建设及运 2 / 12
营工作,达成政府鼓励的合作模式。
4)《求征求意见稿》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指导性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并需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备案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运营服务商。
以上条件体现了政府对充电设施安全性的注重,也是对整个充电行业作了较高的规范要求,对于运营企业要达到以上标准需要投入较大,并且短期内收益甚微,中小企业或因此退出市场竞争。
5)《求征求意见稿》对充电智能服务平台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单位在建设运营充电设施时应同步考虑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的建设,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此条意见要求充电运营企业需要打造充电网、车联网、互联网 三网融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云应用平台,通过资源整合,能够做到优势互补,弥补单一充电业务盈利能力有限的短板。
6)《求征求意见稿》对电能质量的要求
充电设施所有者应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
4、《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该政策对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配备比例和充电设施作了规定,意在通过政府购买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作为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和运营企业,为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建设充电设施也是很大的一个市场。
《方案规定》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除上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外,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配套基础设施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5、《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10月9日发布了本指南,指南确定了全国充电设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在《指南》的需求预测中提出“在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示范推广地区,预计到2020 年,推广电动汽车规模将达到223 万辆,需要新建充换电站4300 座,充电桩220 万个。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 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 3 / 12
于2.5 公里。
6、其它
除上述政策之外李克强总理对新能源汽车产业作出重要批示有:1)2015年10月22日全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工作座谈会批示指出: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的紧迫任务,也是推动绿色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2)2016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了要“加快建设城市停车场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总结:从2012年到现在充电基础设施在国内外均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涉及城市 规划、建设用地、建筑物及配电网改造、居住地安装条件、投资运营模式等方面,利益主体多,推进难度大。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动汽车发展不协调。在电动汽车产业 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注重车而不注重充电基础设施的问题,有车无桩、有桩无车现象并存。
随着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国民使用意愿的提高,新能源汽车正越来越快速地走进大众生活当中,随之而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充电设施的运营也越来越引人注目。市场是巨大的,同时对充电设施生产运营企业的产品研发能力、制造能力、管理水平和互联网的运用能力提出了更的要求。
2016年是上述诸多政策涉及的关键时间节点,政策会逐步明朗,企业将会找到好的盈利模式,是进入充电设施行业的黄金时机。
二、充电方式与充电设施
1、概述
从政策、利益和技术三个层面的驱动力,可以预见未来的5-10年充电设施建设将快速增长,未来国内充电设施将呈现私人充电设施极大丰富,公用充电设施“点-线-面”共存的格局。在三四线城市等充电位较充足、家庭充电方便的区域,外出补电的需求低,充电设施呈“点”状分布;
在一、二线城市等用地紧张、停车位不足、用户出行需求和里程焦虑程度均较高,公用充电桩必须实现较高覆盖度的“面”状分布。
当用户需要在城市间出行时,用户里程焦虑程度和实际补电需求均很高,充电设施呈现“线”状分布。充电设施结构的决定因素:
2、充电方式
“家庭慢充+办公场所/公共区域快充补电”已成为国内外公认的新能源汽车补电的主要方式。受制于日益紧张的城市电力负荷和公用停车位数量,要实现新能源汽车的规模化推广,最核心的问题是要解决私人领域充电设施尤其是慢充桩的建设问题。用户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充电的主要方式:
/ 12 路灯充电等方式有望进一步丰富公共场所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技术。通过在现有路灯上安装充电插座的方式,在最小化充电设施的占地及硬件、施工成本的同时,最大程度满足用户临时的充电需求,也可让路灯系统发挥更多着用。
3、充电设施
由充电方式可以看出使用最多的是交流慢充装置,其次是直流专用充电装置,最后才是集成度较高的无人值守充电箱变,还有就是保障交流接入的配电柜以及保证电能分配的负荷控制系统。
1)交流充电桩
产品分为壁挂式交流充电桩、落地式交流充电桩两种类型,专用于为带有车载充电机的小型电动汽车进行交流充电。
产品由监控器、电度计量单元(可选)、读卡器(可选)、人机交互界面、通信模块及充电接口、执行机构和户外柜体等部分组成,具有安装调试方便、运行维护简单、保护功能完善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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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外直流充电装置
本系统将充电机、充电接口、人机交互界面、通信、计费等部分集成为一个体,适用于户外为电动汽车进行直流快速充电。
产品由监控器、充电电源、读卡器、人机交互界面、充电接口、计量单元、执行机构和户外柜体等部分组成。具有防水、防尘、安装调试方便、功能全面等特点,并且可支持双口轮循输出充电。
/ 12 3)充电场站用直流充电机
本系统采用高精度智能型数字化充电电源模块并联形式,适用于电池电压高、储存电量高的电动汽车整车直流快速充电,适用于充、换电站中作为电动汽车非车载整车充电系统如电动公交、电动大巴等。
产品由监控器、多台并联运行的数字化充电电源模块、柜系统及直流充电桩组成,配置灵活,控制方式简单,可满足各种充电模式。
4)充电箱变
充电箱变放置于停车场等公共场合,为电动汽车提供直流快速充电和交流充电,装置集高低压交流配电,高压计量装置,干式变压器,充电机和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等于一体,可实现无人值守。
箱变采用的智能管理系统可实现:居民用电优先、剩余负荷汽车有序充电,动态调度,控制区域内总负荷均衡,防止三相不平衡;利用低谷电、低价电,降低充电成本。
/ 12 5)负荷控制系统
对于已建小区和已建公共场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可能新增充电专用供电网络,电动汽车充电势必会与原有的用电产生冲突,这就需要有一个系统来管理,在满足供配电设备容量的前提下优先保证生产生活用电,若有富余再根据充电需求分配电能。
负荷控制系统示意图:
6)新能源立体车库
适用于车位紧张、充电需求强烈的场合和现有立体车库增加充电车位的需求。在立体车库内采用全交流的充电方案。
7)电能质量治理
大量电动汽车同时充电可能会产生谐波、降低功率因数,产生三相不平衡,危及电网安全,增加电网损耗。这就需要有源滤波器对谐波补偿、功率因数补偿和三相不平衡补偿等多种补偿,滤除2-50次任意次谐波同时改善电网功率因数,使电能质量符合标准保证电网安全。
8)服务平台
服务平台是人机连接的重要工具,平台通过不断采集存储的工业大数据和用户行为数据,基于公共基础服务和通用业务服务,实现充电运营、充电网络及设备管理、卖车、租车、修车、电商、金融支付、政府监管、大数据分析、大数据应用等十大平台,并且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开放接口,将平台的数据和服务对接到政府平台及第三方公众平台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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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机会与难点
1、商业模式
充电市场的商业模式目前看来大至有三种: 1)产品销售
2)产品销售+系统施工 3)产品销售+系统施工+运营
电改后新增配售电市场放开,经营性电价放开,充电设施运营主体有望迎来新的盈模式。
对于厚天科技这类以设备生产为主的企业,容易建立的商业模式就是产品销售+系统施工。市场方向:
1、新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的设备提供与改造工程,设备可以包含高低压配电箱柜、三相不平衡补偿、电能质量治理装置、负荷控制系统与交流充电桩。
2、各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充电设施的提供与施工,设备可以包含配电柜,交直流充电桩等。
3、高速公路休息区充电站建设,可提供汽车充电箱变。
4、配合政府新能源汽车采购和市政建设提供充电设备,设备可包含配电柜,交直流充电桩等。
5、针对国网等投资主体销售供配电设备与充电设备并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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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角色
按照角色及相互关系,目前充电设施参与方可分为输配电企业、建设/维护商、设备、供应商及运营/服务商,充电设施相关参与方关系如下:
结构上看充电网与传统IT产业基本一致,充电设施网络建设天生具备互联网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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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容量
目前交流充电终端的市场均价为1万元/台,直流充电桩约0.6元/w,充电箱变依据箱变容量约为1000元/KVA。2015-2018年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空间预测:
资料来源:华创证券
目前四川省内最大的充电设施投资商是国网公司的电动汽车服务公司,其计划明年在省内高速建立248个服务区充电站,每站配置630KVA汽车充电箱变一座,每座充电站配4台100KW充电电压250V-650V的直流充电机,可对私家车和中型客车、货车进行快速充电,同时配置8个7KW交流充电接口,为各类型车辆进行慢速充电。
其它投资主体投资计划目前尚不明确,但是以《征求意见稿》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按100%,公共区域按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力争在2020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5%规定,未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市场是巨大的。
4、进入市场的办法
1)要成为优势的供应商及运营/服务商可能成功的思路:以互联网思维构筑充电设施网络,通过“砸钱”抢占入口培育用户粘性。
提前布局能源互联网:
• 提供设备供应、建设、运营、管理一揽子解决方案; • 通过免费战略抢占流量入口,培育客户粘性;
• 通过大数据平台实现业务延伸及增值,实现供电网、物联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2)要成为优势的设备供应商必须加强产品研发,要在抓住2016这个时间节点,开发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与政府保持一定关系,利用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契机做大产品品牌,抓住自用充电桩市场,为后期盈利商业模式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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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充电设施运营资质
近日,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的5大条件:
a.运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0 万元;b.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
c.需具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 d.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e.在省内独立运营管理充电桩数大于 500 个。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需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 米。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需通过各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验收。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文件 苏新汽〔2015〕11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马凯副总理于今年 5 月在常州召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 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江 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 2015 年 11 月 20 日
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是指对外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第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 2 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需具有 10 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3 人,高压电工不少于 2 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五)在省内独立运营管理充电桩数大于 500 个。第四条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需通过市(县、区)有关部门立项或备案批复。
(二)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
(三)充电设施建设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四)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
(五)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 米。第五条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通过各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验收。
(二)需对外开放经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服务。
(三)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通过所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四)充电交易需支持移动支付及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市民卡等。第六条 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市(县)新能 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第七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八条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充电设施运 营企业的申请(通过各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按照本管理办法 对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篇:充电设施电价的问题
充电设施电价的问题
2020年之前,充电设施的电价按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具体规定如下(适用于全国各个地方):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针对甘肃地区电价如下:
1.执行居民电价的区域内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0.4KV,峰平谷的电度电价分别是1.1549,0.7788,0.4028.)。
3.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10KV,峰平谷的电度电价分别是0.707,0.4806,0.2541)。
需要说明的是向电网直接报装2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充电站上,桩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其他的照明等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0.4KV,峰平谷的电度电价分别是1.1549,0.7788,0.4028.
第四篇: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全承诺书(精选)
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全承诺书
承诺方(车主):
住址:
电话:
自用充电设施安装位置:
车主购买一辆(品牌)
新能源电动汽车,现需在 通过
方式取得车位所有权(使用权)的 小区停车场停车位安装充电桩一台。经过双方协商,确定该充电设施用电电费标准为¥1.1元/度,每季度末抄录电表读数,下季度初5日内缴清。
为了顺利完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保障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车主向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
(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充电设施的所有人是车主,车主本人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若因充电设施的使用或其他情况给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车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其他责任人,车主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二、车主需安装充电设施的车位位于
,物业公司根据现场位置等具体信息确定安装位置,车主同意并要求安装施工方具体实施安装,并监督安全施工;
三、充电设施经安装施工方安装完毕、经车主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四、车主日常注意观察充电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安装施工方维修;
五、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按约定提前终止,或者车主不再需要使用充电设施时,车主保证及时拆除充电设施。如充电设施需拆除或者迁移位置,车主须聘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操作,并监督安全施工。充电设施拆除或者迁移位置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六、在充电设施安装或者拆除、迁移位置时,物业公司有权核查施工方的施工资质,并监督施工方安全施工。如发现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施工方整改;
七、充电设施安装不得妨碍相邻车位存取停放车辆,不得由此引起业主投诉。如相关政府部门或业主委员会认为充电桩不利于本小区的整体安全,或发现充电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时,物业公司有权停止充电设施供电;
八、因充电装置施工方安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导致的安全问题,车主同意承担相关责任。
车主(签字):
日期:
第五篇:201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全国补贴标准
2017上半年25省市出台充电设施政策,13省市明确充电补贴标准
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其发展直接影响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速度。近年来,国家及地方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出台了有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系列政策。
根据国家充电政策要求,多地政府出台了充电相关规划、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补贴和充电标准。据第一电动网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国共有67个省市出台了电动汽车充电规划或补贴,32省市明确充电设施补贴标准。2017年上半年,上海、广州、天津、杭州、成都、海南、福建等25个省市出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政策,西安、杭州、成都、武汉等13个省市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标准。
目前,国家及地方充电政策的出台已有明显效果,根据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统计,截至2017年5月,联盟内成员整车企业总计上报私人充电桩126152个,其中交流充电桩126139个,直流充电桩13个。
截至2017年5月,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类充电桩166946个,其中交流充电桩59597个、直流充电桩41275个、交直流一体充电桩66074个,2017年5月较2017年4月新增公共类充电桩5753个。从2016年6月到2017年5月,月均新增公共类充电设施约7443个,2017年5月同比增长115%。
图表来自中国充电联盟
从城市来看,省级行政区域内所拥有的公共类充电桩数量前十的分别是,北京24730个、广东23739个、上海18914个、江苏18038个、山东14449个、河北8306个、安徽8208个、天津8116个、浙江6814个、湖北5149个。
图表来自中国充电联盟
从企业来看,特来电、国网、万邦、普天等运营商的充电桩建设数量排在行业前列。比亚迪、北汽、上汽、江淮等车企的私人充电桩数量靠前。
随着充电政策日趋完善,充电设施建设的提速,要完成到2020年,新增充换电站超1.2 万座,分散式充电桩超480 万个,满足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目标指日可待。
2017上半年部分城市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2017上半年部分城市充电设施相关政策 北京顺义
《顺义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细则明确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公共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使用顺义区境内公用充电桩进行充电,给予充电服务费用0.4元/千瓦时补贴。
上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条件的通知》,通知指出,充换电设施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充换电设施用电设备装接容量不小于350kW,至少配建3台以上直流充电桩(单机功率不低于30kW)。此外,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经营场地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专用场地,主要为电动汽车充换电提供服务,不提供专门的停车服务。
广东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2016-2020年充电设施建设总投资估算约540亿元,到2020年,全省建成集中式充电站约1490座,包括:公交车充电站590座、出租车充电站170座、物流环卫等专用车充电站300座、公共充电站330座、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城际快充站100座;建成分散式充电桩约35万个,包括:公共机构专用充电桩约7万个、公共充电桩约8万个,私人乘用车专用充电桩约20万个,满足全省约41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实现电动汽车“走遍珠三角,通达各地市”。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的比例应达到100%。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其中广州、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地市不低于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推进,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
广州
广州市工信委正式发布了《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广州市将从充电设施产品、规划建设、信息录入、财政补贴、运营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扶持的企业应符合这些要求:1.已按要求在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录入的企业。2.所建充电设施均已录入管理平台,并由平台运营商出具平台录入报告。3.在广州市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kW。
天津
《天津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按照规划,到2020年,天津市将建设各类充电桩超过9.2万个,力争达到15万个,满足约16万辆车的新增充电需求。根据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要求和规划目标,2016-2020年预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6万辆,其中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5%,环卫车新增与更新车辆中新能源车辆比例不低于30%,新能源政府机关及公关机构用车1000辆,企业用新能源客车2500辆,租赁模式推广6000辆,企业及私人新能源乘用车14万辆,到2020年本市预计新能源汽车推广总量将超过17万辆。
杭州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了《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公用充电桩须获得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其接口标准、安全措施、通信协议等技术指标须符合国家标准、杭州省和杭州市相关技术要求。
山东济宁 山东济宁市出台的《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到2020年,济宁市将建成充(换)电站70座,充电桩19000个,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济南
《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到2020年,我市建成公用及专用充电站102座、充电桩34000个,充电基础设施配电总容量达到84MVA。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济南市按设备投资总造价20%的比例对充电站进行财政补贴,每年列支专项补贴资金500万元,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临沂
《临沂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出炉,主要包含城市公共充电站布局、分散式公共充电桩布局及小区充电设施规划,规划至2020年,临沂市市辖区共计建成公共充电站44座,充电桩44054个,可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
东营
《东营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经测算,到2020年东营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3.4万辆左右。结合东营市电动汽车发展目标,根据各应用领域电动汽车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要求,经分类测算,到2020年,东营市需建设公共充换电站41座,公交车充换电站7座,环卫与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4座;建设充电桩16550 个,其中,居民区专用充电桩8550个,单位内部停车场专用充电桩4000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4000个。
三亚
《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十三五”期间,计划建设充电桩5753个,其中结合公交、出租、环卫与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停车场所,新建超过389个充电桩,满足专业车辆充电需求;在居民区、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建成超过4199个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在交通枢纽、大型文体设施、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公共场所,建成超过1165个公共充电桩。
《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表箱、电力容量预留等);新建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原则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但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郑州 《郑州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规划建设3座公交换电站、143个纯电动公交充电站,239个公共快速充电站、210个公交分散专用桩、302个出租环卫专用桩、51300个交流充电桩,18个高速公路快速充电站,服务约1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成都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常规模式发展,至2020年全市建设充电桩超过11万个,总体桩车比不小于1:1.1,超过北京、上海建设水平;充(换)电站780座,公共桩车比不小于 1:8,公共充电服务覆盖率2达到70%以上,满足不少于12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按跨越模式发展,规划至2020年,全市建设充(换)电站780座,通过提高充(换)电站的服务能力,力争实现20万个充电桩的建设,满足不少于2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关于组织申报成都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市级补贴的通知》,通知明确,在符合规划、安全、消防的前提下,现有加油站、加气站增建、改建经营性充电设施,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20%、最高200万元补贴。
温州
《温州市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温州市在“十三五”期间将规划布局社会公用充电桩604个(一类区264个,二类区340个);公共充电站14座(中型充电站10座,小型充电站4座);专用充电站16座(13座公交车充电站,3座出租车充电站)。近期规划建设社会公共充电桩339个,点位32处;社会公用充电站8座,专用充电站10座。
四川
四川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省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600座以上,分散式充电桩27万个以上,满足23.8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达到作为国家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地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福建
福建省发改委出台的2017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实施方案,提出按“公共为主、适度超前,快慢结合、城际衔接”原则,优先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重点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和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投资4亿元,建设150座充电站、公共领域充电桩3000个以上。
武汉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实施方案》,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独立式公共充(换)电站,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站。对分散式公共充(换)电设施,综合投资成本和充电桩功率进行一次性财政补贴,直流桩补贴600元/千瓦,交流桩补贴400元/千瓦。
通知表示,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正常使用,如在5年内未正常使用的,被补贴方必须退还财政补贴资金。对使用时间少于3年的,退还50%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时间大于3年少于5年的,退还30%财政补贴资金。
赣州
《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到2020年,全市建成32座充电站和15100根充电桩,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6公里的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体育场馆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南充
《南充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2016—2020)》,至2017年底,建成4个公交快速充电站,13处公共充电桩设施,8处物流专用充电设施,12处机关单位专用充电设施。规划第一阶段建设公共超快速充电桩18个,公共快速充电桩53个,公共慢速充电桩207个,公交专用超快速充电桩9个,公交专用快速充电桩81个,传化物流专用慢速充电桩170个,传化物流专用超快速充电桩5个,传化物流专用快速充电桩17个,出租车专用超快速充电桩5个,机关单位超快速充电桩20个,机关单位快速充电桩58个,机关单位慢速充电桩312个。
至2020年底,建成1个公交快速充电站,9个公交慢速充电站,5个公共快速充电站,12处公共充电桩设施。建设公交专用超快速充电桩13个,公交专用快速充电桩117个,公共超快速充电桩131个,公共慢速充电桩395个,出租车专用超快速充电桩15个。
至2020年底,公共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4793万元,公交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2119万元,出租车专用超快速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1500万元,总计投入资金8412万元。
浙江
《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办法提出,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
海南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南省将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和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给予补贴。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对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对2016年至2020年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新疆
新疆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对外披露《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从加大建设力度、完善服务体系、强化支撑保障、做好组织实施五个方面明确了发展方向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了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力争到2020年,初步形成全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和充电网络。
邢台
《邢台市公共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充电设施建设需遵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应通过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符合规划、用地、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
哈尔滨
《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初步计划在“十三五”时期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严格实施规划、建设审批管控,落实国家关于充电设施配建标准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重庆
《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暂行)》,需准备六大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设备的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文件复印件。
2016年充电设施规划和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