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项目支出财政预算执行问题研究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项目支出财政预算执行问题研究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偏低。由于卫生系统项目支出具有专项性、独立性、完整性和专业性,项目资金量大,结余高,执行情况不佳。文章通过2012~2014年部门决算的相关数据,分析了财政拨款项目预算执行中产生的问题,认为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分解年度预算与实际执行不同步、不均衡;项目执行不够严格、规范以及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执行率低。文章认为项目预算执行不利,主要影响了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率。其产生的原因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尽完善、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以及基层预算单位对项目预算执行认识不足、财务管理水平低。文章最后对加快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提出了对策,建议完善预算编制技术与财政支付系统,保障预算单位的执行;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基层单位共同构建预算绩效指标体系的同时,要设计和搭建项目管理预算执行平台以便于管理需要;系统内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更要树立全面预算观念,改变一成不变的工作思路,引入管理会计的思想和方法,才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关键词:卫生系统;项目支出;财政预算;预算执行
一、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项目支出的内涵及特点
(一)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项目支出内涵及主要构成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项目支出(以下简称“项目支出”)指由区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拨付给区卫计委所属基层单位50余家单位的卫生工作经费、追加的项目经费以及其他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拨付的项目款,主要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构建公共卫生事业方面的项目拨款。目前,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经费、药品零差率补贴、医疗机构医疗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基建改扩经费、物业管理费及住房补贴等。
(二)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项目支出的特点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项目支出的特点表现在:一是专项性,项目支出预算具有特定目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编制相应的经费支出预算,针对不同目标或任务应分别设立项目。二是独立性,每个项目支出应有其支出的明确范围,项目之间不能交叉。三是完整性,项目支出预算应完整体现为完成特定目标或任务所开支的全部支出内容,应避免将为一个目标或任务而发生的支出拆解分散到多个项目支出中。四是专业性,这是因为卫生系统专项内容多涉及卫生专业知识。五是复杂性,朝阳区卫生系统财务拨款项目的拨付,因设立单位性质不同而有所侧重。侧重点随着部门每年的卫生工作计划而微调。目前,卫生系统内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各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截止2014年12月底,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包括行政事业单位1家、参照公务员单位1家、全额事业单位10家、一至三级医疗机构7家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6家。
二、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财政拨款投入与项目执行情况分析
(一)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财政项目拨款及结转结余概况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2012~2014年财政项目拨款及结转结余数据如表1所示。
从上述表中,可看到近三年财政对于卫生系统的投入资金逐年递增,尤其是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投入量递增尤为显著,社区单位财政专项结转结余分别占到当年财政项目拨款总额的44.12%、41.46%和40.14%(决算项目支出财政拨款包括预算内资金、追加资金及其他财政性拨款);数据显示,行政机关连续三年财政专项结转及结余持续递增,从2012年的2317.35万元增加到6975.74万元,通过历年项目支出明细表分析,主要原因是对全系统信息化建设经费及全系统医疗设备采购款项数额大,不少卫生系统的业务经费依旧在行政机关名下,不利于卫生业务职能的下沉。
2012~2014年项目结余中,比较突出的项目问题是为基层医疗购置医疗款、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经费,资金额大,跨度长,但实际使用额低。
(二)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项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基层单位分解年度预算与实际执行不同步、不均衡
近年来的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均存在部门预算每月用款申请与实际执行数不同步、预算执行不均衡现象。例如,2014年全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申请总额11175.58万元,但1月和12月由于受到财政体系方面客观影响,不能申请项目用款,此外的2~11个月的项目支出预算申请额分别为1287.47万元、1103.39万元、1521.5万元、1549.44万元、1239.33万元、691.2万元、637.41万元、615.17万元、2051.32万元和479.35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用款申请额最高发生在5月(13.86%),最低额为11月(4.29%),上半年项目支出用款申请总额6701.13万元(59.96%),高于下半年申请总额。
实际工作中,各预算单位在用款申请后,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出,实际执行数与申请额并不相符。而原始单据有时因手续、资料不完备,使得记账凭证的会计记录滞后,不能及时反映实际支出的情况。因此,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额、实际执行额与实际支出额往往在月度财务报表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虽然项目支出未使用完毕的额度,会形成财政性结转或结余,在次年,以财政应返还额度的形式返还给用款单位,而年底财务决算日时,实际执行总额与实际支出总额一致,但在会计年度中,总预算内项目的实际支出额的变化幅度往往大于项目支出申请额度每月的变动情况。
2.项目执行不够严格规范
预算执行不规范的问题表现多种多样。预算单位项目执行不严谨,主要体现一是项目申请书不够科学、规范,尤其是一些经常性项目,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延续项目缺少规定的支出明细额,造成预算执行中,支出随意性大,同时,使得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在审核项目支出中缺乏必要的依据。二是基本支出中公用定额占用项目支出。不少单位由于公用定额不足,而在项目中列支停车费、汽油费、水费、电费等。
3.政府采购资金项目执行率低
政府采购资金项目一般金额大,由于政府采购审批、拨付等环节衔接不够顺畅,加之项目资金专业性强,直接影响预算执行进度。如2013年当年拨付三家医院的医疗设备采购资金632万元,累计年末结余844万元(以前年度尚有结余资金212万元);而对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投入的医疗设备采购资金2013年底财政结转资金达到680万元。
三、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项目支出存在问题的影响及原因
(一)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项目支出存在问题的影响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项目支出存在问题,主要是影响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率。
北京市朝阳区审计局在《关于朝阳区2013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健全机制制度,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指出了财政资金效益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财政性结转资金大,会造成财政资金的闲置、浪费,效益低下,使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能及时有效地实施。而执行不均衡,不讲究绩效使用财政资金,将导致财政资金的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得不到保障。数据显示,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2014年财政结转资金中,尚有2005年的项目结余。项目结余留而不用,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另外,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经费2014年底结余达到了2770万元。
(二)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统项目支出问题的原因分析
1.预算管理体制不尽完善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全面推开了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收支分类、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特别是部门预算改革自2000年推行以来,取得了明显进展,基本构建了预算管理的框架体系和制度。为规范和加强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和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的相关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陆续先后推出了《北京市朝阳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加强了预算执行管理,有效促进了朝阳区卫生系统预算执行。区财政局2013年成立了专门的项目绩效考核科室,建立了大中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主要针对资金量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项目论证,但由于财政内部机制不健全、归口科室对卫生系统的专业性了解不能深入,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首先,由于部门预算必须经每年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才能执行,财政综合管理网上系统能够真正执行的月份,从每年的3月开始正式执行;而每年12月10日左右,财政管理网上系统就关闭,使得预算使用资金时间缩短。
其次,项目管理方面缺乏深度、广度,项目精细化管理不够。虽然朝阳区财政局加强了对大中型项目绩效考核,因条件所限,不能对全部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另外,经常性项目明细程度不够,使得客观上项目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增大。而科学、有效的项目申请书及明细分类,是审计、纪检工作审核、预算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的重要依据。
2.主管部门预算执行督导力度不够
由于财政、主管部门、基层单位之间缺少一个共有的项目管理平台,而主管部门所管辖的基层单位多,资金量大而项目复杂,很难对全部系统内各类项目资金进行横向比较,难于在项目控制数上进行分析、合理调配以及有效管理。
3.卫生系统内基层单位对项目预算认识不足,财务管理水平偏低
系统内单位多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管理是非营利性组织,要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实现财政预算收支平衡,就必须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树立全面预算思想,把项目预算管理看作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改变“为预算而预算、为执行而执行”的现状。
四、加快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的对策建议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全面落实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作的各项工作。
(一)完善预算编制技术与财政支付系统,保障预算单位的执行
首先,区财政局加强对卫生系统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对于投资大、专业性强的预算项目,组织相关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基层单位、行业专家进行论证,严格审核,科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其次,在同级人代会审核前,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性质,对预算单位拨付经常性项目一定比例项目款,优化财政网络系统,提高国库集中支付单一账户体系的信息化程度和效率,保持与会计年度一致。
(二)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基层单位共同构建预算绩效指标体系
预算绩效指标体系以绩效目标为基础进行设计,要明确卫生部门绩效目标后,细化绩效目标确定实施的项目,最终制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体系必须包括部门绩效指标体系和财政绩效指标体系。
(三)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基层单位设计和搭建项目管理预算执行平台
利用现有财政网络支付大系统,建立项目预算管理平台。将项目明细金额预设到信息平台,人工录入每笔项目支出后,由信息平台输出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关联数据,为各方面管理人员进行项目管理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等的信息支持。
(四)卫生系统内各行政事业单位树立全面预算观念,引入管理会计思路,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2014年10月财政部正式发布《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成为建设我国管理会计体系的纲领性文件。虽然管理会计在政府部门的应用存在局限。但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的“全”有三层含义,即全员、全额、全程,为此,以提供内部报告为目的的管理会计逐步发展起来,预算项目绩效考核、项目预算管理平台的建立和应用,都为行政事业单位提高财务管理及决策质量,提出了挑战。如何将部门项目绩效指标体系与卫生工作规划结合后,在基层预算单位层层分解;而基层单位如何将本单位的项目绩效评价与卫生工作计划、基本支出中的绩效工作合理挂钩等等内部财务管理的工作,都值得系统内的会计人员思考。一些能力偏低、计算机操作水平低,工作思路总是一成不变的财务人员急需改变工作思路,尽早加强对管理会计知识的学习,才能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马红红,蔡雪芍.高校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执行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3(07).[2]石英华.完善预算管理的深层次思考[J].财贸经济,2012(10).[3]刘野.关于朝阳区2013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R].2014.[4]石英华.完善预算管理的深层次思考[J].财贸经济,2012(10).[5]缪匡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6]苏建宏,付申才,吴纯俊.探索构建项目支出预算绩效指标体系[J].中国财政,2013(20).[7]刘美,于深,马榴强.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3(15).[8]杨雁军.管理会计与预算管理的应用初探[J].财务研究,2015(10).[9]冯巧根.全年预算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医院管理中心)
第二篇:北京市南水北调财政预算支出进度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南水北调财政预算
支出进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南水北调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财政预算高效完成,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南水北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南水北调办机关各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办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预算包含年初批复预算及年中批复的调整预算在内的全部财政预算资金。
第二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财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明确责任分工。各级预算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财政预算管理责任人,对本部门财政预算的组织实施、执行进度、合法合规和绩效结果承担管理责任,负责对财政预算的实施和执行进行督导、协调。
未进行督导、协调,或督导、协调不力导致财政预算未 按计划进度完成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各部门须指定1名预算管理员具体负责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确保达到预算支出进度要求。
第六条 预算单位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对预算执行承担直接责任。各预算单位应于收到年初预算批复的一周内,根据工作任务安排及项目实施计划,分项目、分月编报本预算执行进度用款计划,报办公室财务处,坚决杜绝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未编报用款计划而无法支付资金的情况发生。
各预算单位未按以上要求报送,或报送的进度计划不真实、不完整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项目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对于上年结转结余和本年批复预算,各预算单位应在财政要求的期限内完成项目执行进度。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应于确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导致财政资金被收回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我办印发的《北京市南水北调财政项目预算调整流程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不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或调整项目内容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三章 预算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办公室财务处报送预算执行快报,并附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实行监管。
第十一条 主管单位采取召开会议、实地约谈、信息通报、目标考核等多种方式,强化预算执行责任,督促各有关预算单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推进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检查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力度。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依法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逐项整改落实。
未及时整改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的,各预算单位负责 3 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情况列为北京市南水北调目标考核内容,以推动各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
各单位预算支出进度应与时间进度匹配,凡没有按时达到预算执行进度规定目标的(不可抗力及市南水北调办统一调整项目除外),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或存在重大问题的,将追究预算单位负责人责任。
执行预算进度“一票否决”的规定,凡6月底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50%的单位,取消单位年终目标考核评优资格;凡12月底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95%的单位,取消其单位领导年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在推进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保证预算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对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开支未列入预算的支出、转移财政资金等各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指预算单位中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的人员。第十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京调办 „2011‟27号文废止。
附件:
1.预算执行进度用款计划表(格式)2.预算执行快报(格式)
第三篇:闵行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闵行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公共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绩效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体系,尽快实现从财政资金预算、拨付、使用到绩效评价全过程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法„2005‟5号„关于《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政部财预„2009‟76号„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中共闵行区委全委会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对本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指“后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国家、市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含上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项目执行主体,为完成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财政预算项目支出行为过程及其实际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章原则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遵循财政部关于“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对预算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使执行效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的要求和闵行区委区政府开展“以结果为导向”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精神,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区人大、政协、监察局、国资委、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整体部署、原则事项的确立及实施方案的确定;
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区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拟订评价项目实施计划,指导和督促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与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六条绩效评价在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按照项目资金渠道,分别组织实施。
市级或市、区、镇级共同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区、镇二级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镇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并配合做好上级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成立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组,分管领导负责,人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财务、人事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制定评价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章评价方法
第八条预算单位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工作;配合区重点评价工作组开展重点评价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和报告,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绩效评价的方法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及其评价的具体要求,经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下达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时予以确定。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项目的定位和绩效目标;
(二)项目的战略计划、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项目绩效达标程度、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适用于各类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个性指标为针对部门、行业和财政支出项目的特点所确定的绩效指标,由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提出后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选择绩效评价个性指标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评价指标,与项目的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
(二)重要性原则:选择最具代表性、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评价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定相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绩效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可操作性原则:确定指标时,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选择。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良、中、差、绩效无法显示五个等级,按综合得分的高低确定。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重点评价相结合。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开展自评,财政和主管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每年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五章评价步骤
第十五条自评工作:
(一)准备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启动评价工作,分类制定自评项目共性指标及自评表。
2、各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职能分工,组织有关业务、财务、纪检人事等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二)实施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下达评价工作通知,明确自评工作要求。
2、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布臵和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收集评价基础材料,选取评价指标,选用评价方法,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填报自评表,撰写自评报告。
3、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督促其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评价情况审核汇总,形成本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三)总结阶段
1、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系统内的自评材料及报告,原则上须在每年的12月底前内完成;逾期不报的,由财政部门督促整改,未作整改的,由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
2、财政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及组织专家组对各部门报送自评材料及报告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报经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主管部门。
4、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并将自评
工作材料及报告整理归档。
5、财政部门整理撰写预算单位开展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总报告,专题报请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及人大。
第十六条重点评价工作:
(一)财政和主管部门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战略工作目标,根据部门重点工作目标,从财政预算支出项目资金实际安排情况出发,拟定重点评价项目计划(主要与绩效预算区重点预评估项目相衔接),报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成立区重点评价工作组,由区财政发文明确评价工作任务、评价指标及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预算单位根据重点评价工作要求,采集整理评价基础指标和数据资料,填列相关评价基础数据表格;将项目绩效预算目标与实际绩效对比分析的文字材料,连同评价基础数据表格一并报送财政和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现场勘验、核实工作。
(三)预算单位应在每年7月10日、11月10日将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过程进展情况上报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此二个月的16日前将所属单位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报送区财政局。
(四)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在预算单位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并同步进行。
(五)区重点评价工作组在每年8月对预算单位绩效项目进行检查、预评价工作。在次年的一月实施最终评价。
(六)区评价工作组进行现场勘验、听取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查阅评价基础资料,组织专家评议、问卷调查;收集整理、汇总评价基础资料,核实评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运用相关方法对评价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绩效,形成评价结果;撰写重点评价报告。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将在闵行区门户网站上,将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过程进展情况以及最终结果向闵行区民众公示,并通过电视、报纸等传媒,动员民众积极参与评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情民意联络员通过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评价,最广泛地吸纳各方意见。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项目给予鼓励和支持,在预算安排中优先考虑;对绩效低差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减少或不再安排同类项目的预算,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由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将重点绩效评价最终结果书面报告,上报闵行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和中共闵行区委全委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区级主管部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绩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篇:闵行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闵行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公共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绩效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体系,尽快实现从财政资金预算、拨付、使用到绩效评价全过程的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法„2005‟5号„关于《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和中共闵行区委全委会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本区财政预算支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俗称“后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国家、市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含上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项目执行主体,为完成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财政预算项目支出行为过程及其实际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贯彻„财法„2005‟5号‟“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对预算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使执行效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闵行区委全委会“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精神,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成立由人大、政协、监察局、国资委、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框架的确定和整体部署、原则事项的确立、绩效评价工作实施计划和评价工作报告的审查;
区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开展,拟订评价项目计划,指导和督促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与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在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按照项目资金渠道,分别组织实施。
市级或市、区、镇级共同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区、镇二级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镇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并配合做好上级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成立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组,分管领导挂帅,人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财务、人事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制定评价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评价方法
第八条 预算单位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工作;配合区重点评价工作组开展重点评价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和报告,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采用“帕特”评价工具。是由闵行区财政局与复旦大学公共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中心合作,在美国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合乎我区实际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帕特指标的核心要求)
1、项目的定位和绩效目标;
2、项目的战略计划;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3、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4、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完成程度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5、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适用于各类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为针对部门、行业和财政支出项目的特点所确定的绩效指标,由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提出后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选择绩效评价个性指标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评价指标,与项目的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
(二)重要性原则:选择最具代表性、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评价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定相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绩效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可操作性原则:确定指标时,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选择。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良、中、差、绩效无法显示五个等级,按综合得分的高低确定。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重点评价相结合。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开展自评,财政和主管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每年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四章 评价工作步骤
第十五条 自评工作一般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启动评价工作,分类制定自评项目共性指标及自评表。
2.各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职能分工,组织有关业务、财务、纪检人事等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二)实施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下达评价工作通知,明确自评工作要求。
2.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布臵和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收集评价基础材料,选取评价指标,选用评价方法,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填报自评表,撰写自评报告。
3.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督促其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评价情况审核汇总,形成本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三)完成阶段
1.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系统内的自评材料及报告,原则上须在每年的12月底前内完成;逾期不报的,由财政部门督促整改,未作整改的,由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
2.财政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及组织专家组对各部门报送自评材料及报告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报经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主管部门。
4.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并将自评工作材料及报告整理归档。
5.财政部门整理撰写预算单位开展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总报告,专题报请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及人大。
第十六条 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财政和主管部门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战略工作目标,根据部门重点工作目标,从财政预算支出项目资金实际安排情况出发,拟定重点评价项目计划(主要与绩效预算区重点预评估项目相衔接),报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成立区重点评价工作组,由区财政发文明确评价工作任务、评价指标及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预算单位根据重点评价工作要求,采集整理评价基础指标和数据资料,填列相关评价基础数据表格;将项目绩效预算目标与实际绩效对比分析的文字材料,连同评价基础数据表格一并报送财政和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现场勘验、核实工作。
(三)预算单位应在每年7月10日、11月10日将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过程进展情况上报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此二个月的16日前将所属单位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报送区财政局。
(四)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在预算单位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并同步进行。
(五)区重点评价工作组在每年7月、11月分别对预算单位组进行检查、指导和预评价。在次年的一月实施最终评价。
(六)区评价工作组进行现场勘验、听取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查阅评价基础资料,组织专家评议、问卷调查;收集整理、汇总评价基础资料,核实评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运用相关方法对评价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绩效,形成评价结果;撰写重点评价报告。
第五章 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将在闵行区门户网站上,将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过程进展情况以及最终结果向闵行区民众公示,并通过电视、报纸等传媒,动员民众积极参与评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情民意联络员通过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评价,最广泛地吸纳各方意见。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项目给予鼓励和支持,在预算安排中优先考虑;对绩效低差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减少或不再安排同类项目的预算,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由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将重点绩效评价最终结果书面报告,上报闵行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和中共闵行区委全委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级主管部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四月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进行修订。
闵行区财政局
二零零九年四月
第五篇:北京市朝阳区工业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朝阳区工业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审批程序
许可事项名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项目编号:
许可责任部门:朝阳区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收费标准:地价款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北京市朝阳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条件:
(一)新建项目
1、符合区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权限;
2、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3、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
4、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
5、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6、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
7、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土地出让。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协议出让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臵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
(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
(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
(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
(8)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2、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3份(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2)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3)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臵示意图10份。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5、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6、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 2 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如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供市人防办的批文及有关图纸。
12、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3、原属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
14、原中央单位用地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5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
3、全部复印件均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4、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
5、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3 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6、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7、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8、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9、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已审定的地价水平的,其审定时依据的规划文件确定的规划条件未发生变化。
10、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朝阳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区土地利用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收件单》。
区土地利用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并通知申请人(受理时限以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区土地利用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区土地利用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
3、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4、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5、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6、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7、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已审定的地价水平的,其审定时依据的规划文件确定的规划条件未发生变化。
8、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9、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本岗位责任人:主任、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地价已审定的,或地价虽未审定但申请人提出预签申请的,在地价办公室发放《地价水平告知单》后,直接进入本程序。
区土地利用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经办人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不需审定地价的项目,应组织安排现场勘察;
2、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3、明晰应缴纳地价款的面积及用途,按审定的地价水平或暂定地价计算出让地价款。
4、制作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并签署区土地利用中 5 心的意见。
5、制作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申请人提出按暂定价格签订合同的,还应制作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然后出具书面文件连同制作规范的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补充协议)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补充协议)签字、盖章, 申请人签字、盖章后交区土地利用中心。
6、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7、填写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分局土地利用科复审。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中心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审定最终决定是否许可。
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中心领导审核、审定后加盖分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时限:11个工作日
三、地价评审
标准: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定地价水平。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若地价水平尚未审定的,先转入地价审核环节。区县分局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制作书面告知书,经领导同意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暂停审批。区县分局土地利用中心应将地价评审材料报送市土地利用中心。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勘察现场,审查合格后,由土地利用处与土地利用中心商定组织安排上最近一次地价评审办公室会和专家委员会。地价评审办公室会原则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利用处主持。申请人提出按暂定价格先签订出让合同的,地价评审办公室应及时为申请人出具《地价水平告知单》,直接转分局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地价评审专家会原则上1个半月一次,由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主持。地价评审专家会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最后审定,并由土地利用处下达地价审定通知单,将通知单经市土地利用中心转分局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由分局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完成地价评审工 6 作的书面文件,解除暂停审批。地价审核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审核 标准:
1、同审查标准;
2、按照地价征收政策,核实应征收地价款的出让面积及地价款总额;
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4、《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土地利用科科长、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分局土地利用科经办人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审核标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科长进行复审。经审核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区土地利用中心主管主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报科长批准后退还区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科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经审核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退还区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时限:4个工作日。
五、公示
本岗位责任人:市土地利用处、市土地利用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过初审之后,朝阳区国土资源分局比照经营性项目用地挂牌出让方式将拟出让地块的位臵、用途、宗地面积、建筑规模、出让年限、土地单价(审定的 7 政府土地出让金)、现申报用地主体等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详见附件).公示期间,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转入土地市场.时限:5个工作日(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六、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主管局长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审查意见,报局长批准。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主办科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在审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报局长审定。时限:2个工作日。
七、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决定是否许可。
局长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审定意见,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八、签约
标准:根据区县政府审批意见,区县分局签订出让合同一式五份。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区县政府准予许可的,分局局长与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时限:1个工作日。
九、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本岗位责任人:区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扫描、归档。时限:5个工作日。
(二)区土地利用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通知申请人准确告知申请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合同定金,领取土地出让合同。
受让方持区土地利用中心开具的《缴款通知单》(一式两份)到市局大厅换取《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直接将合同约定的款项缴入北京市财政局专户。缴款后受让方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市局大厅换取缴款正式收据,再持经确认的《缴款通知单》第二联到分局领取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本(另1本出让合同,在申请人缴纳土地出让合同定金后,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材料收件单》和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