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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车库制造许可证代办(精选5篇)

立体车库制造许可证代办(精选5篇)



第一篇:立体车库制造许可证代办

武汉立体车库制造许可证

立体车库属于起重机械,需要有两个许可证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据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预计,2011年全国对机械式停车库的需求将达到甚至超过30万个泊位。

立体式停车设备制造资质A级:代办价格:45000人民币/个

1、厂房租用 生产面积3000㎡

2、注册资金 1500万

3、人员 高级工程师1名;

机械工程师13名;

电气工程师8名;

检验人员8名(其中3名是工程师),电工8名,电焊工40名以上均有资格证书。其他生产人员

4、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1、型钢校直、钢板校平设备

2、焊接设备

3、剪板、折弯设备

4、表面涂装设备、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

5、工艺装备主要有:装备平台、起吊设备、试验场地

5、检验检测仪器

1、无损探伤设备

2、声级计

3、绝缘电阻表

4、接地电阻测量仪

5、万用表

6、经纬仪

7、水准仪

8、照度计等

为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初次取证评审和换证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是实施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的指导性文件。

本指南主要供申请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使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按照本指南实施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本指南由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提出,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核准执行。

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承担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要点见《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

评审机构应根据《许可规则》和《评审细则》,制定现场评审记录表格供现场评审使用。

鉴定评审的约请

申请单位收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的受理批复通知并在型式试验认定合格后,认为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已正常运转并可提供相关的见证性材料)已达到要求时,即可约请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约请评审时,须填写《约请函》(附件1)报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各1份: 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正本);

型式试验报告;

质量手册以及程序文件(完整文本),作业文件(工艺文件)的目录;

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法人条码证书复印件。

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收到《约请函》及上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确定评审组长和评审组成员。评审组由2名以上(含2名)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组成

立体车库行业归口于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在这个协会注册的 生产立体车库的厂商 大约有108家,还有一些未注册的或准备注册的,但有一定规模跟实力的不多,也就三四十家吧

申请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生产许可证要求:

机械式停车设备(1)《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1999)(2)《简易升降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JB/T8909-1999)(3)《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JB/T8910-1999)(4)《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10215-2000)。

图纸 所有申请取得制造许可的各型号规格产品的图纸完整、正确、齐全、统一,符合有关标准,套(份)数满足生产要求,图纸签字齐全,并核对所提样机是否按图纸制造。

工艺文件 关键工艺、焊接、主要机加工件、装配、涂装、检验等的工艺文件正确完整,符合工厂的工艺流程。

部件型式试验报告 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防撞装置(缓冲器)。

立体车库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

机械式停车设备(立体车库)生产许可证办理相关标准: F0010 JB/T8713-1998 机械式停车设备 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11 JB/T8909-1999 简易升降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2 JB/T8910-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3 JB/T9018-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4 JB/T9229.1-1999 剪叉式升降台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1 GB17907-1999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 F002 JB/T2960-1999 巷道堆垛起重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3 JB/T5319.1-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术语 F004 JB5319.2-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安全规范 F005 JB5320.4-1991 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范

F006 JB/T5323-1992 立体仓库焊接式结构货架技术条件 F007 JB/T6130-1992 工业称重式充填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8 JB/T6133-1992 码包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9 JB/T7016-1993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 技术条件

立体车库制造许可证哪里办理、需要多少钱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立体车库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

机械式停车设备(立体车库)生产许可证办理相关标准: F0010 JB/T8713-1998 机械式停车设备 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11 JB/T8909-1999 简易升降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2 JB/T8910-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3 JB/T9018-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4 JB/T9229.1-1999 剪叉式升降台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1 GB17907-1999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 F002 JB/T2960-1999 巷道堆垛起重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3 JB/T5319.1-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术语 F004 JB5319.2-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安全规范 F005 JB5320.4-1991 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范

F006 JB/T5323-1992 立体仓库焊接式结构货架技术条件 F007 JB/T6130-1992 工业称重式充填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8 JB/T6133-1992 码包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9 JB/T7016-1993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 技术条件

1。技术资料 样机主要技术参数应当与产品的设计总图、设计计算书、使用说明书相符;样机安全装置及重要零部件应当与设计相符

2。标牌 在明显位置处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内容应当有: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制造日期或生产编号、厂标、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3。安全标志 在设备明显可见处,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包括禁止、警示、提示标志)

4。承载金属结构 焊缝 焊缝不应当有裂纹、孔穴、固体夹杂、未熔合和未焊透等缺陷,同一焊缝应当均匀一致

探伤 对主要受力构件,如立柱、横梁等构件的对接焊缝应当进行无损探伤。射线探伤时,应当不低于GB/T3323-1987中规定的Ⅱ级;超声波探伤时,应当不低于JB4730-1994中规定的Ⅰ级

连接件 各连接件的连接应当正确牢固

5。载车结构及运行轨道 材质及结构 车位载车结构应当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造,并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载车板、车位应当能防止滴漏

运行轨道 运行轨道接头处应当保持平滑过渡,运行速度达到60m/min以上时,轨道接头宜焊接并将焊缝打磨光滑;运行轨道在特定的部位如需设置防火分隔的,允许设置不大于50mm的导轨接头间隙,同时,行走轨道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行走轮在间隙部位产生震动

6。钢丝绳 安全系数 准无人方式:≥7 安全圈 将上层载车板降至底层,卷筒上至少应当保留两圈钢丝绳

防脱装置 各滑轮上应当有防脱装置,保证钢丝绳不能脱出

排列与固定 应当排列整齐,固定端有防松或自紧装置,严禁接长使用

7。链条 安全系数 准无人方式:≥7 防脱装置 提升链链轮应当有防脱装置,保证链条不能脱出

润滑 所有链条、链轮应当便于润滑 8。制动器 型式 应当为常闭式

制动力矩 不小于1.5倍额定载荷产生的力矩 补偿能力 制动摩擦垫片的磨损间隙应当有补偿能力 9。液压系统 安全系数 应当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过压保护装置 应当设置,当工作压力达到1.25倍额定压力时,能自动动作

安全保护装置 应当设置,当液压系统失压时,载车板不能坠落

10。总断路器 专用馈电线端应当设总断路器,其出线端不应当与其他设备相连

11。总线路接触器 应当设置总线路接触器,应当能分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或控制回路。停车设备上已设总机构的空气开关时,可不设总线路接触器

12。控制电路 应当保证控制性能符合机械与电气系统的要求,不得有错误回路、寄生回路和虚假回路

13。遥控电路及

自动控制电路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所控制的任何机构,一旦控制失灵,停车设备应当立即停止工作

14。电线电缆 室外工作的停车设备,其电线应当敷设于金属管中,金属管应当经防腐处理。如用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代替,必须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性

室内工作的停车设备,其电线应当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电缆可直接敷设,在有机械损伤、化学腐蚀或油污浸蚀的地方,应当有防护措施 现场检查

管口应当有防磨电线的护口,各导线和电缆线端部应当有标记 现场检查

15。电动机的保护 应当设置短路、缺相保护。应当采用非自动复位的自动断路器进行过载保护,该断路器应当能切断电机的所有供电电源

16。电气设备防护措施 电气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露天装设的电气设备应当有防雨雪、灰尘等杂物侵入的措施 17。电气保护 应当设置短路、过流、缺相、错相、零位、欠压、过压保护

18。接地 当采用移动电缆时,应当备专用接地线

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管槽、电缆金属保护层和变压器低压侧均应当可靠接地;零线和地线应当分别设置,严禁用零线代替接地线;接地电阻不应当大于4Ω 现场检查接地情况;用接地电阻仪测量接地电阻值

19。信号 应当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态的信号及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

20。紧急停止开关 应当设有非自动复位的急停开关,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切断动力及控制电源,但不应当切断电源插座、照明、通风、消防和报警电路的电源

21。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 应当安装防止车辆尺寸超限装置,当超过适停车辆尺寸时,机械不动作或报警

22。缓冲装置 应当在升降台的底部、水平方向的两端部设置缓冲装置,并能有效承受其冲击

23。阻车装置 沿车的行进方向,在载车板上应当设置高度为25mm以上的阻车装置,若有其他有效措施阻车时,可不设阻车装置

24。出入口门、围栏联锁安全检查装置 应当设置,当搬运器没有停放到准确位置时,车位出入口的门或围栏等不能开启;当门或围栏处于开启状态时,搬运器不能运行 25。自动门防夹装置 为防止汽车出入机械式停车设备时自动门将汽车意外夹坏,自动门上应当设置防夹装置

26。警示装置 设备运行时应当有必要的警示信号(声或光),在明显可见处应当装设适停车辆尺寸与重量标识牌

27。操作装置 设备的操作盘(箱)应当设置在可直接(或通过*********)观察到人及车辆进出和设备运行的地方

28。运转限制 非载人运行设备:当人员未退出设备时,设备应当有安全装置限制运行

关门运行设备:应当设置安全装置,确保设备关门后运行,并在达到正确位置后开

第二篇:武汉立体车库制造许可证申办说明

武汉立体车库制造许可证申办说明

机械式立体车库属于起重机械范畴,生产机械式立体车库需要办理两个许可证: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制造资质A级:申办代办价格:45000人民币/个(类)。

据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预计,2011年全国对机械式停车库的需求超过个30万个泊位。2012年将超过40万个,今后几年会以30%的速度增长。

3、申办条件:

1、厂房租用 生产面积3000㎡

2、注册资金 1500万

3、人员 高级工程师1名;

机械工程师13名;

电气工程师8名;

检验人员8名(其中3名是工程师),电工8名,电焊工40名以上均有资格证书。其他生产人员

4、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1、型钢校直、钢板校平设备

2、焊接设备

3、剪板、折弯设备

4、表面涂装设备、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

5、工艺装备主要有:装备平台、起吊设备、试验场地。

5、检验检测仪器

1、无损探伤设备

2、声级计

3、绝缘电阻表

4、接地电阻测量仪

5、万用表

6、经纬仪

7、水准仪

8、照度计等。

为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初次取证评审和换证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是实施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的指导性文件。

本指南主要供申请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使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按照本指南实施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本指南由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提出,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核准执行。

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承担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要点见《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

评审机构应根据《许可规则》和《评审细则》,制定现场评审记录表格供现场评审使用。

鉴定评审的约请

申请单位收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的受理批复通知并在型式试验认定合格后,认为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已正常运转并可提供相关的见证性材料)已达到要求时,即可约请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约请评审时,须填写《约请函》(附件1)报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各1份:

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正本);

2、型式试验报告;

3、质量手册以及程序文件(完整文本),作业文件(工艺文件)的目录;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法人条码证书复印件。

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收到《约请函》及上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确定评审组长和评审组成员。评审组由2名以上(含2名)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组成

机械式立体车库行业归口于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在这个协会注册的生产立体车库的厂商 2010年大约有108家,还有一些未注册的或准备注册的,但有一定规模跟实力的不多,也就三四十家吧

申请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生产许可证要求:

1、机械式停车设备标准:(1)《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1999)(2)《简易升降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JB/T8909-1999)(3)《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JB/T8910-1999)(4)《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10215-2000)。

2、图纸:所有申请取得制造许可的各型号规格产品的图纸完整、正确、齐全、统一,符合有关标准,套(份)数满足生产要求,图纸签字齐全,并核对所提样机是否按图纸制造。

3、工艺文件: 关键工艺、焊接、主要机加工件、装配、涂装、检验等的工艺文件正确完整,符合工厂的工艺流程。

4、部件型式试验报告: 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防撞装置(缓冲器)。

机械式立体车库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2、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3、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4、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5、样机制造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

机械式停车设备(立体车库)生产许可证办理相关标准: F001

GB17907-1999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

F002

JB/T2960-1999 巷道堆垛起重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3

JB/T5319.1-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术语

F004

JB5319.2-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安全规范

F005

JB5320.4-1991 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范

F006

JB/T5323-1992 立体仓库焊接式结构货架技术条件

F007

JB/T6130-1992 工业称重式充填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8

JB/T6133-1992 码包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9

JB/T7016-1993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 技术条件

F0010 JB/T8713-1998 机械式停车设备 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11

JB/T8909-1999 简易升降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2

JB/T8910-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3

JB/T9018-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4

JB/T9229.1-1999 剪叉式升降台 型式和基本参数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第六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立体车库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

机械式停车设备(立体车库)生产许可证办理相关标准: F0010 JB/T8713-1998 机械式停车设备 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11 JB/T8909-1999 简易升降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2 JB/T8910-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3 JB/T9018-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4 JB/T9229.1-1999 剪叉式升降台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1 GB17907-1999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

F002 JB/T2960-1999 巷道堆垛起重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3 JB/T5319.1-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术语

F004 JB5319.2-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安全规范

F005 JB5320.4-1991 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范

F006 JB/T5323-1992 立体仓库焊接式结构货架技术条件

F007 JB/T6130-1992 工业称重式充填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8 JB/T6133-1992 码包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9 JB/T7016-1993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 技术条件

1、技术资料

样机主要技术参数应当与产品的设计总图、设计计算书、使用说明书相符;样机安全装置及重要零部件应当与设计相符

2、标牌

在明显位置处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内容应当有: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制造日期或生产编号、厂标、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3、安全标志

在设备明显可见处,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包括禁止、警示、提示标志)

4、承载金属结构的要求

焊缝 :

焊缝不应当有裂纹、孔穴、固体夹杂、未熔合和未焊透等缺陷,同一焊缝应当均匀一致。

探伤 :

对主要受力构件,如立柱、横梁等构件的对接焊缝应当进行无损探伤。射线探伤时,应当不低于GB/T3323-1987中规定的Ⅱ级;超声波探伤时,应当不低于JB4730-1994中规定的Ⅰ级

连接件: 各连接件的连接应当正确牢固。

5、载车结构及运行轨道

材质及结构:

车位载车结构应当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造,并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载车板、车位应当能防止滴漏。

运行轨道 :

运行轨道接头处应当保持平滑过渡,运行速度达到60m/min以上时,轨道接头宜焊接并将焊缝打磨光滑;运行轨道在特定的部位如需设置防火分隔的,允许设置不大于50mm的导轨接头间隙,同时,行走轨道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行走轮在间隙部位产生震动。

6、钢丝绳要求

安全系数:

准无人方式:≥7

安全圈 :

将上层载车板降至底层,卷筒上至少应当保留两圈钢丝绳。

防脱装置 : 各滑轮上应当有防脱装置,保证钢丝绳不能脱出。

排列与固定 : 应当排列整齐,固定端有防松或自紧装置,严禁接长使用。

7、链条要求

安全系数:

准无人方式:≥7

防脱装置:

提升链链轮应当有防脱装置,保证链条不能脱出

润滑 :

所有链条、链轮应当便于润滑。

8、制动器要求

型式:

应当为常闭式。

制动力矩 :

不小于1.5倍额定载荷产生的力矩。

补偿能力 :

制动摩擦垫片的磨损间隙应当有补偿能力。

9、液压系统要求

安全系数:

应当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过压保护装置: 应当设置,当工作压力达到1.25倍额定压力时,能自动动作。

安全保护装置: 应当设置,当液压系统失压时,载车板不能坠落

10、总断路器

专用馈电线端应当设总断路器,其出线端不应当与其他设备相连。

11、总线路接触器

应当设置总线路接触器,应当能分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或控制回路。停车设备上已设总机构的空气开关时,可不设总线路接触器。

12、控制电路

应当保证控制性能符合机械与电气系统的要求,不得有错误回路、寄生回路和虚假回路。

13、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所控制的任何机构,一旦控制失灵,停车设备应当立即停止工作。

14、电线电缆

室外工作的停车设备,其电线应当敷设于金属管中,金属管应当经防腐处理。如用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代替,必须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性。

室内工作的停车设备,其电线应当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电缆可直接敷设,在有机械损伤、化学腐蚀或油污浸蚀的地方,应当有防护措施。

管口应当有防磨电线的护口,各导线和电缆线端部应当有标记。

15、电动机的保护

应当设置短路、缺相保护。应当采用非自动复位的自动断路器进行过载保护,该断路器应当能切断电机的所有供电电源。

16、电气设备防护措施

电气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露天装设的电气设备应当有防雨雪、灰尘等杂物侵入的措施。

17、电气保护

应当设置短路、过流、缺相、错相、零位、欠压、过压保护。

18、接地

当采用移动电缆时,应当备专用接地线。

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管槽、电缆金属保护层和变压器低压侧均应当可靠接地;零线和地线应当分别设置,严禁用零线代替接地线;接地电阻不应当大于4Ω。现场检查接地情况;用接地电阻仪测量接地电阻值。

19、信号

应当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态的信号及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

20、紧急停止开关

应当设有非自动复位的急停开关,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切断动力及控制电源,但不应当切断电源插座、照明、通风、消防和报警电路的电源。

21、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

应当安装防止车辆尺寸超限装置,当超过适停车辆尺寸时,机械不动作或报警。

22、缓冲装置

应当在升降台的底部、水平方向的两端部设置缓冲装置,并能有效承受其冲击。

23、阻车装置

沿车的行进方向,在载车板上应当设置高度为25mm以上的阻车装置,若有其他有效措施阻车时,可不设阻车装置。

24、出入口门、围栏联锁安全检查装置

应当设置,当搬运器没有停放到准确位置时,车位出入口的门或围栏等不能开启;当门或围栏处于开启状态时,搬运器不能运行。

25、自动门防夹装置

为防止汽车出入机械式停车设备时自动门将汽车意外夹坏,自动门上应当设置防夹装置。

26、警示装置

设备运行时应当有必要的警示信号(声或光),在明显可见处应当装设适停车辆尺寸与重量标识牌。

27、操作装置

设备的操作盘(箱)应当设置在可直接(或通过*********)观察到人及车辆进出和设备运行的地方。

28、运转限制

非载人运行设备:当人员未退出设备时,设备应当有安全装置限制运行。

关门运行设备:应当设置安全装置,确保设备关门后运行,并在达到正确位置后开。

第三篇: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 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一式二份;

(二)工厂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

(七)工厂质量手册;

(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六条 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七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企业。

第八条 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的境内制造企业,在同意申请受理时,发函通知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发证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人。

第十条 获得申请受理的制造企业,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试制相应级别的典型产品(或承压部件),以备制造许可审查和进行型式试验(仅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第十一条 制造企业完成产品试制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进行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并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按评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并将评审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到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评审组按《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和产品检验,审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及人员状况;

(二)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

(三)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四)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

(五)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十四条 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如:气瓶、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阀门等,应在工厂检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查有关设计文件、图纸。

(二)在现场随机抽样,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情况,评审组应做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第十七条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核实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符合条件。六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完成书面鉴定评审报告报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制造许可证》的批准颁发和换证

第十九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为其签发《制造许可证》。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第二十一条《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许可证》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换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程序同本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换证审查时,若其产品未发生适用标准、材质、结构型式和使用条件的改变,可免做型式试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结论为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制造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并允许另行申请低于原制造级别的许可。

第六章 许可证的注销、暂停和吊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由于破产、转产等原因不再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七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责令改正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明确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时限。

第二十八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和暂停期限以及责令企业整改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吊销《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吊销《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制造企业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程序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软硬件准备:

1.人员至少工程师2人,助工5人

2.具备X射线探伤室,金属材料化验室、物理性能实验室、焊条储藏室、档案室和不低于1000平米的压力容器生产车间等等。

3.设备:焊条烘干箱、射线探伤机、黑度仪、观片灯、冲击试验机、拉伸试验机、埋弧自动焊机、直流焊机、交流焊机(带输出电流、电压表)、车床、刨床、铣床、压力机、天车、卷管机、剪板机等等。

4.软件:a.质保手册、管理手册、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税务登记证等等。b.焊接工艺评定、工艺卡、审图记录、以及相应的技术文件。c相应的标准、法规等等。

5.压力容器成品1件、半成品1件(相应等级)及其相应的跟踪记录和检验记录。

6.提前一年报市级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有该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初验,提出改进意见(很多)并批准生产压力容器成品半成品各一件。

提前半年报省级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该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验收的具体日期。验收后由验收组(省压力容器协会)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带回省厅。7日内,申请验收部门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写出修改方案报省厅。

第四篇:电梯制造许可证174

第 0 次修改 1 NET-TGT 02-08 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1 目的

为贯彻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管理精神,更好地理解执行有关特种 设备制造许可的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为了顺利实施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的鉴定评审工 作,也为了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 NETEC)作为评审机构能与电梯制造许 可申请企业之间有效、方便地沟通,按照 174 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南。2 范围

本指南仅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申请 174 号文附件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规定 的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时,由 NETEC 在国家质检总局授权范围内进行的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3 评审依据

1)国务院令 2003 年第 373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国质检锅 [2003] 174 号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简称 174 号文;

3)国质检特 [2005] 220 号文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简称 220 号文

4)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简称《体系要求》;

5)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简称《评审细则》。4 评审要求及说明 4.1 评审内容

按照评审依据的规定,现场评审工作分为三部分内容: 1)资源条件(基本条件)确认评审;

2)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3)产品安全性能抽查评审(即技术资料、产品档案审查)。4.2 单项评审结论

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NETEC 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NET-TGT 02-08 第 0 次修改 2 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 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适用”是指该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单位所申请的制 造许可范围或评审现场抽查的设备。4.3 评审结论和判定原则

现场鉴定评审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1)符合条件

单项评审结果全部符合要求。2)需要整改 单项评审结果中重要项目全部符合要求,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或/和有缺陷项,但 认为最长 6 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3)不符合条件

重要项目(资源条件)评审结果不满足 174 号文附件 2 的要求,或者出现《评审细 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列出的不符合情况。5 申请单位须知及评审前的工作

说明: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申请和取敃程序,见 NETEC 起草的《电梯类产品行政 许可申敃指南》。5.1 准备审查的文件

申请单位应按评审细则中具体内容的要求,准备如下资料供评审时审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 2)厂房产权、建筑面积证明文件(原件),试验井道证明高度和产权证明文件; 注:申请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场所时,应一一列出生产场所地址和厂房建筑面积。3)人员证明文件:

a)单位员工名册、工资发放表;

b)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的任命书和学历、职称 证明文件(原件);

c)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学历、职称等资格证明(原件);

d)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焊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

e)上述主要人员、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身份证(原件)。4)生产设备、工装模具的台帐和档案;

5)检验量具、仪表和检测、试验设备、仪器的台帐、档案,周期检定计划和在有效 期内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正版)及其目录清单; NETEC 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NET-TGT 02-08 第 0 次修改 3 7)所申请取证产品的全套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计算书、外购和外协件的文件、安装调试使用说明等出厂随机文件,等等);

8)自行加工件的工艺文件和工装设计文件(含清单),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 9)申请取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10)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

质量保证手册、质量计划、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文件 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以及文件目录清单;

质量活动记录,包括: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合同评审、设计评审、过程和成品检 验、合格供方评价、不合格品控制、质量改进和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的所有记录,质量记录汇总清单和空白格式文件; 11)合格供方名录;

12)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持证期间所制造电梯产品 的清单;

13)换证企业持原证期间的质量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以及接受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处罚情况的报告(如有的话);

14)评审的设备类别、品种相对申请书上所申请品种的变化情况报告(如有的话); 15)换证企业持证期间的工作总结(按照 174 号文第二十四到二十七条,《评审细 则》第二十条和 D18.2 条要求的内容进行总结)。5.2 申请单位自评

NETEC 接受企业的评审约请后,会向申请企业提供本指南和《评审记录》等文件。申请单位接到这些文件后,应在内部组织自我评审,如发现问题应在 NETEC 评审组来 正式评审之前整改合格。5.3 评审计划等

NETEC 评审组长与申请企业沟通后起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该通知函经 NETEC 负责人批准后,由评审组发送给申请单位、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和申请单 位所在地省或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的内容包括评审组人员名单、现场评审时间、联络方 式等,其中还应说明评审计划变更时的处理。

评审组长负责准备评审用记录表和评审会议签到表。5.4 评审组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评审组由评审机构自行组成,评审组的工作由 1 名评审组长负责。评审组由至少 3 名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公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 3~5 人。对于产品增项或升级许可补充评审,或者是对只申请杂物电梯 制造许可的小企业的鉴定评审(经与企业和受理机构协商后),评审组人数可以减少到 2 NETEC 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NET-TGT 02-08 第 0 次修改 4 人。

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 1 名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5.5 评审费用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注:国家质检总局将统一发布评审费用标准等规定。6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 2~3 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天。根据 评审时间安排,评审组成员应按时到达申请单位评审现场。具体评审工作程序为: 6.1 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评审组全体成员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参加。评审组长向评审组成员 介绍评审计划安排和评审要求,明确人员分工和工作纪律。同时,评审组应与申请单位 负责人协商:

1)鉴定评审工作具体时间、工作安排;

2)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即鉴定评审总结会)的参加人员和会议程序。6.2 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单位主要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部门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参 加并签到。会议具体内容有: 1)评审组、监察员和申请单位分别介绍到会人员;

2)评审组长简要说明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形式、评审计划安排、鉴定评审内容及评 审组员分工情况,宣读《评审工作人员守则》;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代表安全监察机构讲话;

4)申请单位负责人简要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取证产品试制、安装验收和型 式试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换证企业还应介绍持证期间的工作总结;

5)双方核定申请单位的申请评审项目及评审时间安排;

6)申请单位指定评审工作场所、评审配合人员及与评审组的联络人员。注:第 5)~6)项内容可以放在首次会议后,仅有关人员在场协商确认。6.3 现场巡视(参观)

申请单位负责人引领评审组参观受审范围的所有场地,包括生产车间各生产工序、仓库、试验室、仪器设备存放处等场所,以便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条件和管理情况有直 NETEC 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NET-TGT 02-08 第 0 次修改 5 接感性认识。6.4 具体分组审查

按照分工,评审组成员分头开始具体审查工作。现场评审要求评审组通过审查文件、资料、证明,与有关人员交谈或书面考核,抽检考核具体项目和设备等方式,尽可能全 面、真实地了解申请企业的基本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及运行情况,取得客观评价企 业制造能力和条件的材料。现场评审主要从下面六个方面进行,每位评审员在评审过程 中都应认真填写好《评审记录表》,监察员可以跟踪监督评审员的评审工作。注:申请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场所时,现场评审工作应覆盖所有生产场所。6.4.1 资源条件符合性评审

按照 174 号文附件 2 和附件 3 第一部分要求的内容,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具备制造许 可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主要内容有:企业法律地位资质证明、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 备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生产用工艺装备、试验井道等方面。

完成资源条件评审后,评审人员填写评审记录(条件确认)表,由申请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由企业盖公章确认。

6.4.2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按照《体系要求》和《评审细则》的规定,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是否有效。该部分内容有些要求与 GB/T19000 族质量管理体系标 准相同,还有部分是特种设备管理的特殊要求。

按照规定,在评审这部分内容时,是随机抽取一台申请项目范围内已完工电梯类产 品的全部文件、档案,以该设备制造过程执行质量保证制度情况为主线进行评审。存在 不适用项时,应随机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设备相应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确认该项评审要 点是否满足规定。

6.4.3 执行安全监察规定的考核

主要审查企业制订的接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规定和规定的执行情况,具体内

容见 174 号文第二十二条到二十七条,174 号文附件 3 第二部分第 15 项,以及《评审 细则》附件 D18 条。6.4.4 外来文件和产品有关技术、工艺文件资料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企业是否有 174 号文附件 2 要求的技术文件和法规,申请取证产品的设 计技术文件、生产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出厂随机文件等是否齐全、完整、正确。6.4.5 人员素质考核

评审组可以对申请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保证体 系责任人员,以及专业技术、检验人员进行面谈或笔试,根据其工作岗位不同,分别考 核对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要求的掌握程度。6.4.6 换证企业增加的评审内容 NETEC 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NET-TGT 02-08 第 0 次修改 6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提出换证申请时,评审组要重点审查 174 号文第二十 五条、《评审细则》第二十条要求的内容。6.5 评审组内部会议(评审情况汇总)

评审员分组审查结束后,由评审组长组织评审组内部会议,交流汇总具体每部分的 评审情况,讨论并填写《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简称《评审报告》)初稿,签署评审组意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总结,必要时应填写《特种设备鉴 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6.6 评审组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根据评审组内部会议的情况,评审组全体人员与申请单位负责人、质量保证责任人 员、技术负责人等交换意见。评审组把现场评审的初步意见以及在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 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听取申请单位的意见和说明,双方应就审查意见和有关问题达成 共识,评审组长与申请单位负责人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上签字确认。评审组成员和参加会议的申请单位主要人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申请单位可以 留存复印件。

6.7 末次会议(鉴定评审总结会)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会议时间和参加人员按照预备会议的决定执行,与会人 员都应签到,会议具体内容有:

1)评审组长代表评审组向申请单位通报评审情况,对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以说 明。必要时留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并按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说明 对申请企业整改后的复审(确认)方式;

2)评审组长把《电梯制造许可条件评审工作意见反馈表》交予企业负责人;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讲话,宣布对评审组工作的监督情况; 4)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结讲话,也可以发表对评审工作的看法。6.8 对申请单位整改结果的确认(复评)

被评为需要整改(即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对《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

忘录》中提出的不符合项或有缺陷项进行整改,并在 6 个月内形成对不符合项或有缺陷 项逐条落实的整改报告提交 NETEC 评审组复审。复审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符 合(具备)条件”,否则评为“不符合条件”。

复评时是否需要到申请单位现场确认,由评审组根据整改项目内容在末次会议上已 经说明。对书面整改材料复审即可确认的项目,可以不用现场确认。6.9 反馈意见 申请单位根据评审组的实际工作情况,填写、签署《评审工作意见反馈表》,盖章后 NETEC 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NET-TGT 02-08 第 0 次修改 7 直接发送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或 NETEC 领导。7 评审结果的报告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初稿,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 出正式《评审报告》。

对评审或复评结论为“不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 10 个工作 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评审记录、签署了评审结 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确认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 经复审时)、《特种设备许可证汇总表》等材料,报送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或申 请企业所在省级特种设备许可实施机构(受理机构)。

特殊情况时,也可由申请单位汇总全套资料直接报送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8 申请多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评审

8.1 同时申请两种机电类特种设备(比如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类)制造许可的企业,制造 许可鉴定评审分别由两家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相应授权范围内的评 审。第二个进行现场评审的评审组,可自行决定是否借鉴上一个评审组对公共部分的鉴 定评审结果。

8.2 取证单位拟增加或变更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时,(比如原来生产取得了起重机械的制 造许可证,现在准备生产电梯时),应当按照取证程序,另行重新申请相应的制造许可。9 争议的申诉

9.1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 15 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应在收到异议申诉后的 30 日内给予答复。

9.2 申请单位在进行受理、鉴定评审等工作中,认为存在问题,有权要求停止受理、鉴 定评审工作,如果问题属实,申请单位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受理、审查。

9.3 申请单位接到不受理通知书、不许可通知书或许可证后,认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 到通知书、许可证后 30 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并有权提起诉讼。

第五篇:三亚食品流通许可证代办材料

三亚金万诚商务有限公司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于没有接触过办理的新企业来说,要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很麻烦,要准备的材料也是挺多的,办理的速度也是非常慢,所以要想省时又省事的办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就得找些比较专业的代办公司办理,三亚金万诚商务有限公司就是代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财务公司,都是有着丰富的办理经验,也很专业,办起来比较快捷、高效,可以为企业办理很多事物,替企业省心很多事。

金万诚一般的办理流程如下:

1.准备好材料提交到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窗口 2.材料如果没有问题,窗口发给“受理通知书” 3.如果需要场地核查,工商局在受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上门核查(一般零售没准,批发肯定上门)

4.如果核查通过,自工商局窗口受理开始计算20个工作日内发证 建议:本业务办理难度主要在提交到工商局的受理材料上,建议一次性把材料准备好,否则要承受往返奔波之苦,以下是准备材料详细列表。

食品流通许可证新办所需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并盖章。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登记注册要求一致,申请人提交一份填写好的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的《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即可。

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应当提交方位图示。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三亚金万诚商务有限公司

三亚金万诚商务有限公司

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售货工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如紫外灯、消毒剂等)、更衣设备(更衣室、更衣间、衣柜等)、盥洗设备(洗手池)、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通过电话、网络销售食品的,应当注明电话销售网络和网址。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操作流程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整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流程。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台帐)、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八、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所需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改变,应先行变更营业执照,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同时涉及地址、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先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变更营业执照。

四、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三亚金万诚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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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经营企业跨管辖区域变更地址,凭准予企业迁出和迁入的证明向新经营场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与登记档案资料应一并移转。

友情提示:个体工商户不能进行负责人变更及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所需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

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所需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友情提示:

1.现场核查的时候必须要公司法人在。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也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做食品零售的不能在写字楼里,除底商外,如在写字楼中办需有网站,并提交网站相关证明如域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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