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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村落”项目申报看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

从“传统村落”项目申报看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



第一篇:从“传统村落”项目申报看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

文章从“中国传统村落”项目申报的实际工作出发,对东阳市古村落的现状进行了一个深入的调研,在此基础上对古村落的保护和发展模式上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期对古村落的保护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发掘我市的传统村落资源,弘扬传统文化,保护传统村落,根据国家有关部局申报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通知要求,金华市从去年四月份开始组织传统村落的调查登记和申报工作。为了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东阳市成立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引导、协助各乡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完成此次的申报工作。申报初期共提交了15个村落的申报材料。

笔者有幸参与了此次“中国传统村落”的申报工作。传统村落是一个传统文化传承的载体,传统建筑、村落格局、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四大要素是传统村落申报的重要标准。

通过前期的调研及对各古村落资料的整理,在这整个参与过程中发现各乡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申报工作及未来古村落保护规划工作的开展。

(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此次“中国传统村落”项目申报需要“传统村落调查表”和“汇报ppt”两份材料,为建立传统村落的基本信息档案,获取最新的第一手资料,需要各乡镇对本村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但从各乡镇提交的材料来看,发现其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参差不齐。一类是村落资源丰富,资料度的完整性和详细度上都较好;第二类是村落资源相对匮乏,资料不完整且阐述略为简单,例如,缺少地形图及相关照片的辅助说明;第三类是村落资源丰富,但相对应的资料却不完整,体现不出本村落的独特性,例如在建筑类型、非物质文化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地挖掘。由此反映出各村落的现状发展不均衡,乡镇对各自村落档案的记录水平参差不齐,也间接反映出项目申报小组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

各村落的调查表是每个村落的身份证明,档案填写的完整程度、详细度以及真实度都会对此次申报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从古村落保护角度出发,古村落基本情况内容填写的越完整、越详实,对下一步的保护发展规划就越有利,越能发现村落自身的价值特色和保护重点。

(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

通过对各乡镇上交材料的梳理,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对村落的选址特征、结构肌理、建筑类型、传统文化等内容表述不清、不全,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未能充分展现村落的传统资源。尤其在ppt的制作上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主要体现在展示照片的处理方式上。

“选址特征”可以从村落风水、故事介绍入手阐明祖先选在此地的理由,建议放置村落古地图加以补充说明;“结构机理”:若有故事则应放置能表现故事的图纸。例如河流贯穿全村,在图上就应表现河流,形似七星拱月的造型,使大家通过图片就能一目了然,若没有类似的图纸,则可以直接放总图;另在旁边附上主要景观照片,并附上文字说明;“建筑类型”应注意类型的丰富性,可以将不同年代、不同类型的建筑都予以展示。例如:庙宇、祠堂、民居、戏台、书院、村民公社、手工作坊、六畜舍等。

入选申报材料之用的图片每一张都应添加标题,并附上说明,不能采用拉伸、渲染等手段使图片失真;在文字陈述部分,要突出重点,可以使用特殊字体、色彩进行格式处理;基本信息里,户籍人口占常住人口、传统建筑占村庄总面积的比,要合乎比例,若被判定为空心村或传统建筑占比少于30%,将不列入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遗产丰富的古村落的损坏消失,意味着时代传承的历史文化积淀的消失,更意味着大批具有旅游潜在价值的资源的消失,是区域人民精神、文化、经济的多重损失。在申报过程中申报小组成员必须秉承严谨的工作态度,意识到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项目负责人的统筹与协调

在项目进展反馈协调会上,各乡镇传统村落项目申报负责人汇报了各村的项目进展情况。与会人员基本上是由乡镇代表与年轻的驻村干部组成。会议中反馈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对各自村落历史环境要素、建筑特色、非物质文化等村落特色元素的挖掘不够深入。一方面是因为对所处环境太过熟悉,反而进入了一个视觉的盲区,忽视了本村独有的传统特色元素;另一方面,各乡镇没有组建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的调研申报小组,使调查的资料缺乏广度和深度。作为此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乡镇领导应重点关注村中的长者,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深入挖掘村落的传统资源,获取有关村落发展过程中的一手资料。而在文字资料的整理、村落照片的采集等技术方面的工作可以主要由大学生村官、年轻的驻村干部来完成。在调研过程中乡镇干部应召集相关项目负责人就大家采集的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与总结。

二、古村落现状调研

(一)村落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在新农村建设及城市化的进程中,由于缺乏对村落的保护意识,以及在整治规划的实践上存在诸多的问题和误区,使得部分古村落的整体村庄风貌、周边环境、传统资源、建筑古迹等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尤其是一些表现古村落传统文化的种类品级开始逐步淡出人们的视线。

村庄内部建筑问题复杂。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逐渐富裕起来的农民迫切需要改善自身的居住条件,于是在村中大拆大改,这部分新居建筑,尤其是自建房缺乏规范指引,布局散乱。新旧建筑在建造材料、造型风格、外观、装饰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各种新式建筑与传统风貌格格不入。村庄内随处可见任意临时搭建或破旧不堪的废弃建筑,严重影响了村庄的整体风貌。另外,村内的维修保养机制不健全,许多房屋呈现破败不堪的景象。出于增收的角度考虑,村内大量的年轻人都选择外出务工、定居,这也使得村内出现了诸多大门紧锁、年久失修、满目疮痍的乡土建筑。此外,新农村建设中的误区使得不少村内的建筑类型渐趋单一化、新居建筑呈现雷同化的趋势。其中,不少村落过度开发利用,出现了很多不恰当的仿古建筑,使得古村落呈现不伦不类的状况。部分村落内的道路交通系统混乱、可进入性差。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诸多村庄内路网不成体系,处于树状的无序生长形态,道路泥泞,不适合村落发展的需要。

形成较早的村落,其传统资源越丰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越高,那么入选中国传统村落的机率就越大。因此村落保存相对完好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是申报传统村落的优势条件。

(二)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

现有的服务设施较为局限,集中体现为村内的小店铺及传统的宗庙或文化礼堂,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基础设施设备在原有陈旧的基础上又存在普遍老化的现象。环卫设置配套落后、村内没有排水沟渠,垃圾随意堆放、清洁力度不足且民众的环卫意识较低;电网、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诸多村庄内普遍缺乏集中的公共绿化地和娱乐休闲用地,环境品质不足,村民的生活质量不高。

(三)村民保护意识薄弱

除了保护发展较好的个别村落外,大部分村落的村民没有在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上形成自觉的保护意识。由于部分外迁的户主将其闲置的老宅外租给了大量来当地谋生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员成了村内特殊的一类村民。这些务工者普遍素质不高、乱丢乱扔垃圾,缺乏基本的村落保护意识。村民认识不到自身村落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因此,许多村落环境、格局风貌等不断遭受破坏。尤其是一些表现传统文化、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间民俗文化,例如,非遗、龙灯、文物出土、传统手工艺等濒临消亡。考虑现实收入的原因,不少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更是后继乏人,面临着失传的危险。

三、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对策思考

(一)制定出台古村落保护利用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政府层面给予制度上的规定。地方政府应在摸清区域内古村落的整体情况后,科学编制保护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古村落整治、更新的区域和范围,明确具体实施的政策、措施。严格限定古村落核心区、改造区的改进,严格限定扩建和室外的装修等。通过对建筑风格、高度、密度、色彩等控制指标,保存古村落原有的结构肌理。真正体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生活延续性”的保护原则。其次,政府在加大对古村落保护和发展投入的同时,应多发挥其引导作用,规划调控,多为古村落牵线搭桥,获得投资单位和外资的支持。

(二)完善管理体制,实现科学管理

在深度调研的基本上,为古村落建立相应的档案和保护数据库。对不同价值的古村落、乡土建筑制定详细的保护档案,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通过数据库的使用,可以使古村落的文化遗产的抢救发掘工作得以有重点、有层次的开展,使古村落的保护真正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加强古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

广大村民是古村落保护的重要力量,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村民们充分认识到保护古村落的意义以及与其切身利益的关系。例如,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定期开展座谈交流的形式,提高村民对古村落文化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其次,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及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对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从党政机关各级官员到广大古村落的村民,从上至下,形成保护古村落的文化自觉意识,从而充分调动全民参与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积极性。

(四)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

村落首先是村民的生产生活空间,村民是村落的建造者和村落文化的生产者、传承者与享用者,因而也是保护行动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必须以民为本,注重保护与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相结合。应将传统建筑抢救保护与改善民生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其次,古村落的保护利用要与改善当地农民生活需求相结合。古村落保护行动不仅要保护古村落遗产,还要注重改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

四、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与发展,承载了数千年农耕文明和中华民族文化精髓的古村落,正在遭受着不同程度的破坏,其存在与发展岌岌可危,加快抢救和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在古村落保护的道路上应利用好现有的各种政策、资源,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古村落的保护中去;严格落实部门和镇乡职责,通力协作,使古村落的保护工作上一个台阶。在古村落保护的基础上,通过编制保护和发展规划,传承和挖掘村落特色文化,努力改善村民人居环境,在尊重地域文脉的保护和尊重历史传承的前提下,让古村落在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找到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使其在保护性开发中获得重生。

第二篇:贵州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

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发展传统村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列入国家名录的中国传统村落和省名录的贵州传统村落。

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坚持保护优先、突出特色、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措施,建立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 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文化(文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旅游、规划、民族宗教、扶贫开发、民政、环境保护、林业、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具体工作,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参与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民族宗教、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鼓励传统村落设立博物馆、村志馆、传习基地、陈列室、戏楼(台)等场所,开展授徒、展示、巡演、节庆等活动。

第七条 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传统村落及其保护和发展工作,增强全民保护和发展传统村落意识。

第二章 申报和规划

第八条 申报传统村落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2— 讨论同意。

第九条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贵州传统村落:

(一)村落主体形成较早;

(二)传统建筑风貌完整;

(三)整体格局保存良好,保持传统特色;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贵州传统村落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贵州传统村落的申报、评审程序和评价认定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包含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产业布局、人居环境改善等内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编制;贵州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等有关规划相互融合。

第十一条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传统村 落实际,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

—3— 色;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同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之日起15日内,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审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贵州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技术审查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门户网站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执行。

第三章 资金和项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村落实际安排保护和发展资金,用于传统村落普查、抢救与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产业发展、宣传教育等。

省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国家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资金补助政策,对贵州传统村落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投入传统村落的资金,根据保护和发展规划,由

—4—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合使用。

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完善项目进入、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项目应当依照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开展工程设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投资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传统村落所在地公开保护和发展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施工单位等项目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保护传统村落应当保持村落空间、历史和价值的 完整性,维护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 性,注重传统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延续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制定传统村落保 护技术规范。

—5—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 统村落进行普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的保护对象进行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普查发现的濒危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应当优先抢救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档案等部门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入口设立传统村落保护标志,并对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垣、古井古塘、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改变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其他建(构)筑物可以采 取补助、奖励等支持措施,选择代表性建(构)筑物实施示范改 造,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6— 第二十五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基础设施和公 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保护和发展规划,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二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垣、古井古塘等建(构)筑物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鼓励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修缮。

维护修缮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没有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前款规定的维护修缮,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应当开展传统村落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与监测,建立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湿地、林地绿地、河道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

—7— 素;

(三)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工厂,或者设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四)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传统村落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防止传统村落空心化、过度商业化。

在传统村落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并对村民所有的建(构)筑物处理作出约定。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等,因保护和管理需要,将村民迁出传统村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传统村落村民所有的建(构)筑物依法出卖、出租、抵押、入股的,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并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与传统村落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的习俗、文化艺术、传统建筑技术等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研究,推动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对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等传统村落技艺人 —8— 才开展技艺传承活动,可以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依法做好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

确因传统村落保护需要,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及措施。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和宣传教育,完善消防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时治理传统村落地质灾害隐患。

第三十六条 建立传统村落驻村专家、村级联络员制度。驻村专家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选聘,负责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项目实施等工作;村级联络员由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中推荐,负责宣传传统村落相关政策、监督项目实施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旅游、民族宗教、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传统村落动态监测数据系统,对传统村落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实施动态监测。

建立传统村落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经考核评估,对保护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保护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传统建筑、—9— 风貌格局等遭受破坏的给予濒危警示;对丧失保护价值的启动退出机制。

第五章 发展促进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建设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绿化、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邮政、公交、养老、农村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九条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预留允许建设区。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民的房屋确需保护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允许建设区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四十条 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引导传统村落村民改善传统建筑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给排水、环境卫生等生活设施,提升村民居住品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传统村落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培育和壮大传统村落集体经济。

传统村落的经营性资产,依法折股量化到享有集体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第四十二条 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支持传统 村落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创意农业等,—10— 拓展农业多种功能,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政府资金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应当向传统村落倾斜。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有条 件的传统村落发展乡村旅游,推动重点旅游景区建设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有机衔接,在乡村旅游评级认定等方面对传统村落予以优先。

鼓励村集体利用村民空置或者退出土地、住宅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产业。探索村民自愿参与的旅游开发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传统村落村民利用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农家乐(民宿)等旅游经营相关活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传统村落民族民间手工业发展,强化地域特色,创建地理标志品牌;搭建传统村落文化消费、传播体验交流平台,支持建设民族民间文化、医药保健、康体养生、休闲度假、乡村旅游、高效农业等产业集聚区和旅游休闲基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建设完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乡村旅游等服务体系,促进传统村落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大数据应用。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集体控股公司,对传统村落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11—

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并依法对权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中的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历史文化名村中的历史建筑和其他具有一定

—12— 建成历史,能够反映特定时期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五十二条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认定本级传统村落,其保护和发展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13— 日起施行。

第三篇:我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调研提纲

我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现状调研提纲

一、我市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方面是否出台政策支持,是否制定专项规划?

二、我市是否对传统村落人文历史和历史遗存进行全面普查?是否建立了大数据?

三、我市传统村落申报授名挂牌方面做了那些工作?有哪些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

四、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统筹协调情况如何?

五、对我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方面各有哪些瓶颈?有何对策建议?

六、有关具体工作的其它问题。

第四篇:传统村落保护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的九里村传统村落保护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联合镇国土、城管、公安、九里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合力开展工作,为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2、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由住建办、文体中心、九里村委会联合开展对九里村的村庄、房屋、老街、古文物等现状的调查登记,摸清底数。做好村落文化遗产详细调查,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3、科学编制九里村落保护规划。要以延陵古镇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等的编制,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通过制定总体保护规划、村落保护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逐步完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为传统村落的保护提供依据和思路,切实做到“先规划,再设计,后实施”。

4、启动九里村落保护修缮工程。一是恢复九里村落东西南北老街;二是新建吴氏宗祠;三是改造九里古村落部分危房;四是在不破坏村落历史要素和特色的基础上,完善水电、路面、路灯、排污、垃圾收集和公共交通等相应的配套设施,营造古朴、干净、明亮的村庄环境。

5、加大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切实加大保护执法力度,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国土、城管、公安等单位进行对传统村落文化古迹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传统村落文化古迹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对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古迹进行重点保护修善,美化村居环境。将传统村落文物古迹进行编号排序,装订成册。

6、多渠道引入资金。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筹”的资金筹措机制。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传统村落保护的专项资金,同时积极探索民间资金投入机制,倡导具有一定实力和资质的企业、单位,参与到对九里村落的保护和开发。

第五篇: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

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

按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为加快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进一步保护文化遗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浪街村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和转型跨越要求,以乡村振兴战略、以生态休闲旅游为指导,立足于弘扬保护我村遗产文化,推动我村先进文化建设,立足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立足于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以保护文化遗产、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为重点,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使我村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历史环境和传统风貌得到有效保护,居民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提高,为全村悠久文化的传承、地域文化特色的延续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传统村落保护必须与乡村振兴相结合。

按照讲的“要强农业必须强,要美农村必须美,要富农民必须富。“美丽乡村要”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2.传统村落保护要同提升村民的生活品质、实现农业供给侧改革相结合。

传统村落保护与乡村振兴不是矛盾对立,而是相互支撑、相得益彰、共臻繁荣。要强调传统村落保护和乡村产业发展的高效衔接,要做到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保护文化遗产、传统风貌、特色环境、生态特征为核心,把乡村产业发展的着眼点落在生态服务型经济来发展。

3.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做好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

下大力气,从快、从好、从精,按照科学的村域规划为村民规范化、精准化的建设修缮民居。以保护村落文化和生态环境为基础,以有益于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的。

4.在完善基础设施和环境整治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机制

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统筹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增强传统村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永续利用。

三、总体目标

通过近几年时间,着力提高全村传统村落人居环境改善,确保传统村落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和险情普遍得以控制,村落环境逐步改善,历史风貌得到保护和延续,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

四、主要任务

根据传统村落的现状情况、保护的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重点完成传统村落建筑保护利用、防灾安全保障、历史环境要素修复、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等任务。

1.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示范,在主要历史建筑、传统院落的出入口,尽量选择当地材料,悬挂保护标识,实行挂牌保护。按照保护

类建筑、保留类建筑、重建类建筑三种类型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院落进行室内改造和外立面修缮。

2.防灾安全保障,消防设施建设。配置消防栓、灭火器,建设消防水池,提高街区、村庄的消防应急能力,保障历史建筑的安全。防灾避险设施建设。

3.历史环境要素修复对构成村落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树木、山体、水系等要素进行修复。

4.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道路改造。

在保护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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