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玛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玛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篇:玛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玛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玛曲投资,加快玛曲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费政策

1.新办生产性企业,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后两年以50%予以奖励。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金额的50%予以奖励,后两年以25%予以奖励。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金额的20%予以一次性奖励。

2.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

3.新办非生产性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金额的50%予以奖励,后两年以25%予以奖励。

4.收购、兼并、投资改造县属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二、第三条之规定下浮50%执行。

5.在县域内投资畜牧业、畜产品加工、畜牧养殖等项目和开发黑土滩、沙地、荒滩进行种草等生态项目的,五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

6.符合本政策所列项目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先足额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次年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奖励返还金额后,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奖励返还。返还期限不得超过次年第一季度末。

7.招商引资项目的契税,除在减免范围以内的免收契税外,其余的按国家规定征收契税。

二、土地使用政策

1.在我县的各类投资者可依据国家和省州的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在我县投资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可以以划拔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经营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项目的,可以采取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给投资者。

其他项目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

3、符合本政策所列项目和企业,选择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标准为: 新办生产性企业、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土地出让金按最低基准价优惠60%。

新办非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按最低基准价优惠30%。兴办合营项目,我方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的按最低基准价的50%计价。

4.符合本政策所列项目和企业,其实际上缴的土地出让金中我县留成部分的20%返还原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占用草场和征用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由项目用地单位承担。

5.开发黑土滩、沙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进行生态建设的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但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出租、转让。

6.符合本政策所列项目和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为:住宅用地70年,牧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获得优惠地价的项目和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在使用期限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

7.符合本政策所列项目和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8.符合本政策所列项目和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与有关部门协商分 期、分批交纳,但最多不得超过180天。分期、分批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和企业,在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30%后,相关部门可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为项目和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9.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企业,先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建成后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局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进行补助资格认定和补助资金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兑现土地出让金补助资金。

三、收费优惠政策

1.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城建等配套费免收;新办其他项目,城建等配套费减半征收;其他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

2.新办企业在所有审批中免收手续费,只收取工本费。3.新办企业在办理各类审批手续中,属县内收费项目的一律免收。

四、引资奖励政策

1.中介组织或中介人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引进项目、资金者(不含国家和省上争取的各类政府投入生产资金),均按实际建成投资额的5‰给中介组织或中介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2.企业引进的合资、合作项目,由受益企业和县人民 政府共同奖励。受益企业按照奖励额的90%给予计奖,县人民政府按照奖励额的10%给予计奖。

3.享受引资奖励的中介组织或中介人,在其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局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引资额进行核定后,提出引资奖励资金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进行奖励。

4.引资奖励实行一事一报,一项一奖的办法,及时对引资的中介组织或中介人进行奖励。

5.县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引进资金的,根据引资金额大小由县招商局报政府研究确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五、服务保障措施

1.由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投资项目提供“三通”(通路、通水、通电)“一平”(建设场地平整)服务。

2.实行“一站式”办公制度,所有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均由县招商局审核确认后办理其他手续。

3.实行招商项目手续代办制。所有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均由县招商局为投资者代办一切审批手续。

4.实行首问负责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投资者要热情服务,凡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责介绍到有关办事机构。有关办事工作人员 要一次性解答投资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5.实行全程服务制。新办项目由项目引进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从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到建成运营全过程实行跟踪服务。

6.实行办事程序公开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在项目审批、环境评价、土地审批、证照办理、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要做到政务公开,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条件和要求,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承办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权限等。

7.行政执法部门凡对适用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和投资者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出示国家、省、州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等证件,持证挂牌合法进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者的合法经营,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8.凡在本县内投资进行生产和经营,自愿落户办理城镇户口的,其子女入托、上学、就医、参军、购买住房与本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9.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凡有效文件材料齐备的,在审批权限内的,各审批部门必须在八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0.实行违规处罚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依法积极履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对故意刁难投资者、拖延时间和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其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实行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县级领导协调、指导、督办、落实,特事特办。

12.建立投资者代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招商局负责组织,县级主管领导出席,每季召开一次,协调解决投资者在投资环境、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3.建立协调服务机制。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搞好服务,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

六、其他

1.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外或境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县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2.凡我县行政区域外或境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设的项目,经县招商局审核确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享受本优惠政策,未经县招商局审核确定和不是招商引资的项目,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

3.新办对全县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和特殊作用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4.我县行政区划内个体私营经济投资者、民间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项目、兴办企业,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5.本政策发布实施之前,在玛曲投资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按原合同约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追加执行本政策。

6.国家、省、州对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优惠政策中优于本政策的,按则优的原则执行。

7.本政策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玛曲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县以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执行本政策。

第二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柏字„2010‟18号

中共柏乡县委

柏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工业园区:

《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柏乡县委 柏乡县人民政府

2010年9月2日

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10年9月2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柏乡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县外、国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独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在县内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正式投产后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返还,前三年返还100%,后二年减半返还。

(二)对收购破产、停产生产性企业的,视为新上项目,按本条

(一)款执行。

(三)对现有企业扩大规模或县外企业兼并县内现有生产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年奖励性返还。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新建企业办理开业所需证件,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县 政府支配的行政性收费。

(二)新办企业在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收费,对县以上上缴部分按最低限收取,免收县留成部分费用。

(三)对新建的高新技术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县政府可以支配的各种费用,水资源费减半征收。

第四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企业投产后,对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并奖励耕地占用税的50%。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企业投产后,对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以及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全额奖励,农民补偿费用从企业缴纳税金的县留成部分逐年返还。

(三)国内外客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国外专利、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均以省级以上科技、商务部门的证件为准),其奖励条件可低于本条

(一)、(二)款所定投资额度。

(四)利用县内原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可将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以最低价出让给新办企业。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 3 予更大优惠,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议。对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能力强、产业拉动作用大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一事一议”的条件。

第六条 对进园区的项目,确保路、电、通讯、排水、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完备。

第七条 信贷帮扶政策

(一)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实行金融部门分包承诺制。金融部门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搞好信用等级评定,扩大贷款抵押范围,予以信贷倾斜。

(二)对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贷款抵押手续,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要提供优质快捷服务,最大限度放宽抵押手续有效期限。

第八条 优质服务政策

对投资企业采取“保姆式”的服务办法,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负责,引荐单位、政法部门、纪检部门、银行负责分包,采取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和首问责任制,跟踪协调,限时办结。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一口对外。对企业所需的各种证照,一般在10日内办结。充分发挥我县环境举报电话(7712346)的作用。需要省、市审批的,有关部门全程帮办。

第九条 投资者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程序

(一)投资者向县商务局和项目办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到位等证明文件及享受优惠的申请,县商务局、项目办对项目的固定资 4 产进行审核。

(二)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县政府向投资者出具“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

(三)投资者持“通知单”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资者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不予兑现优惠政策的,投资者可以向县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按照行政问责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县内投资者参照此政策执行。第十一条 项目引资人的奖励政策

(一)引资认定。引资人是指在第一时间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县考察的单位和个人。由引资人提出申请,引进外资额由县商务局、统计局负责审核确认;引进内资额由县商务局、项目办负责审核确认。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引资人提供如下资料: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合同、投资者身份证明、权威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二)奖励标准。从县外引进的生产性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0.3%提取奖金。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奖励兑现。在项目投资额达到协议的承诺后兑现奖励,奖金由县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负责发放。

(四)激励措施。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项目投产后连续二年纳税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财政开支的单位工作人员,放弃物质奖励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优先提拔重用。

(五)一个项目只能明确一个引进单位和引进人。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0年9月2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通知

中共柏乡县委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

(共印100份)

第三篇:河东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河东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造全区昌大干部职工、境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和实业家为设置装备摆设河东、生长河东投入、引进和夺取资本的积极性,拓宽投融资渠道,立异经济境遇,加速我区经济设置装备摆设和社会生长的步调,根据国度和省市有关策略,联合本区现实,特制定本优惠策略:

一、勉励投资和引进设置装备摆设的要点财产和项目:

1、农、副、畜产物加工及转移曲折增值及关联财产、产物的斥地延长项目;

2、建材加工项目;

3、化工产物的斥地进级和延长财产链的项目;

4、刷新生态境遇的项目;

5、社会公益职业、群众基础设施设置装备摆设项目;

6、其它对全区经济和社会生长具有促进作用的项目。

二、夺取资本周围:

1、外资;

2、策略性项目资本;

3、各样非策略性专项资本;

4、各陷阱、职业等单元向上司局限夺取的资本;

5、向上司夺取到的无息和贴息贷款。

三、优惠策略:

(一)税收

1、新办产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所在分成局限赞美给该企业40%用于生长;是国度高新时间项目的,3年内增值税所在分成局限全额赞美给企业。

2、新办产业企业,自赢余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所在所得局限全额赞美给该企业用于生长,后2年按50%赞美;是省级以上高新时间项目的,5年内所得税所在分成局限全额赞美给企业。

3、新办产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置备纳税符号用度除外)、土地行使税、印花税(帐本贴花外)全额赞美给企业。

4、吞并或投资原有产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局限,享受第1、2、3款划定规矩的优惠策略。

5、新办交易、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赢余之日起,前2年征得的所得税所在分成局限赞美给该企业用于生长,后3年拨付给5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前3年征得的所得税所在分成局限赞美给该企业,后2年赞美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所缴城建税、增值税所在分成局限5年内赞美50%。

6、新办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型企业,自赢余之日起,5年内所得税所在分成局限、营业税和增值税所在分成局限的60%赞美给该企业用于生长。

7、新办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交易企业,自赢余之日起,所得税所在分成局限3年内赞美给该企业。

8、投资设置装备摆设专业批发市场投入行使后,投建单元筹划缴纳的所得税所在分成局限、营业税所在分成局限3年内全额赞美给投资设置装备摆设者。

(二)收费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式收费项目推广优惠,需缴上司的,按最低法式收取;投资新建临蓐性项目,只收取审批手续的工本费,免收各项行政职业性收费。

(三)用地

凡来投资办企业的国内外客户均可通过租用、征用等要领取得土地行使权,土地、城建局限对外来投资的客商,推广用地和厂房房钱最高限价轨制。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单元人民币,境外资本按同期国度汇率折合,下同)以上的,划分享局限的规费全额赞美给企业。

(四)人才

1、对当局引进的高条理人才,根据本人条件,经交涉,在酬劳、住房、安家补助费方面给予最大优惠;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时间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功劳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提升高甲第专业时间职务。

2、对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其本人、妃耦及未婚儿女,由有关局限照料随迁手续;对引进不齐备人事档案照料条件单元的专业时间人才,其档案由区人才交流中心照料,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酬劳调度、连气儿工龄筹算、专业时间职务评审、养老金缴纳等,由区人事局限照料。

(五)糊口、临蓐保障

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在用水、用电、供暖、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收费法式与本区住户和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供电、供水、供暖、通讯等公用职业单元,在接到投资者装配维修条件后,优先调度;维修、停电、停水提前通知;教育局限马上、就近调度投资者儿女入托、入学。

四、赞美要领:

所有项目待建成投产后一次性赞美。

1、对引荐人引进的临蓐筹划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赞美法式:

(1)引进境外及国内区外独资项目的,分别按其投入固定资产局限的2%、1.5%赞美。奖金由区财务和受益单元分别担负20%、80%。

(2)引进境外及国内区外资本(囊括以摆设、时间等折价投入)设置装备摆设合伙、合作项目的,分别按引进资本造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1%给予赞美。奖金由区财务和受益单元分别担负20%、80%。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本项目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资本项目,除按以上法式赞美外,再给予引荐人突出功劳奖5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本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资本项目,除按以上法式赞美外,再给予引荐人突出功劳奖10万元。奖金由受益单元担负。

(4)无法用固定资产考试的临蓐筹划性项目,按现实到位外来投资额的0.5%赞美,奖金由区财务和受益单元分别担负20%、80%。

(5)对引荐人引进的3年期以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时间改造的有偿资本,按现实到位额的2‰赞美;引进无偿资本的,按现实到位额的10%给予赞美。以上奖金由受益单元担负。

2、陷阱职业单元向上司夺取的专项资本除外的其它资本,到位后财务实时全额拨付。对国度、省市调度的策略性投资项目,凡夺取资本跨越原定数额或同类区域平均水平的,由区财务按跨越局限的2%0赞美争资人;夺取到非策略性专项资本的,由区财务按夺取额的3%0赞美争资人。

3、凡夺取到用于技改、扩建、摆设更新或境遇配套项目设置装备摆设,用款期在一年以上的无息贷款,由用款单元按争资额的3% 0给争资人提取奖金;夺取到贴息贷款的,由用款单元按夺取额的1.5%0给争资人提取奖金;夺取到其它非策略性无偿投资的,由用款单元按10%0给争资人提取奖金。

4、凡是为企业引进新时间、新后果,经奉行后发明出取得国优、部优、省优称谓的新产物,由受益企业一次性给以赞美。赞美法式分为4万元、2万元、1万元。

五、考试认定享受优惠待遇和兑现赞美的圭臬与要领:

无论引进临蓐性产业项目、筹划性商贸项目或基础设施设置装备摆设项目,非临蓐性、筹划

性的群众基础设施项目或社会公益职业项目,中介人须提前到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挂号。中介人曾经决定,未经项目投资者、中介人和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三方同意,不得任意改造,待项目建成成效、经严格考试认定后方可按上述划定规矩举办赞美兑现。

完全实在考试圭臬和要领是:先由投资、引资、争资者本人提出申请,再由项目单元或用款单元出具招供证实,然后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陷阱关联局限的有关职员举办实地考试访问,经考试组职员严格考试相仿确认后,再报请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核准,选择妥善的办法赐与兑现。

六、本策略自颁发之日起推广,原有策略与本策略不符的,按本策略推广。

第四篇:凤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凤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项目开发主体优惠政策

(一)项目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新投资建设的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时兑现以下鼓励投资政策。

1、以下几类项目用地,按项目所在地基准地价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县财政对项目用地工业地价以上部分,安排等额资金予以奖励:

A、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酒店项目、仓储类项目;

B、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以流转土地为主的生态农业园、文化旅游类项目中的建设用地(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总占地面积的10%);

C、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类项目;

D、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非分割出售产权的纯商业类项目。

2、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按选址地基准地价标准出让,待项目建成试运营后,县财政按土地价款同等数额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3、物流类项目、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非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市场类项目用地,按基准地价出让。

4、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市场类项目,分割出售比例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60%。项目自有经营部分按基准地价出让,分割出售部分按招拍挂成交价执行。总建筑面积(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市场类项目,对其分割出售部分,按土地基准地价以上部分的50%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按本办法规定的新建四星级以上标准酒店项目,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后,对现行政策条件下的县级留存部分,由县财政按100%比例给予奖励。

2、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非分割出售产权的纯商业项目,项目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后,对现行政策条件下的县级留存部分,由县财政按50%比例给予奖励。

3、新引进有配套住宅的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对其非分割出售部分给予优惠。即建设期在2年之内、总建筑面积(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10万平方米以上、自有经营部分比例不低于40%的,对

其自有经营部分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后,对现行政策条件下的县级留存部分,由县财政按50%比例给予奖励。

二、新建企业经营优惠政策

1、对下列经营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5年给予50%奖励:

(1)商贸服务业: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商贸经营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世界500强、中国连锁百强);

(2)酒店及餐饮业:新建四星级及以上标准酒店;营业面积5000㎡以上的新建大型餐饮企业;营业面积5000㎡以上新建“农家乐”经营企业;

(3)物流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3000㎡以上的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第三方物流企业。

2、总投资5亿元以上城市综合体中的下列经营企业,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5年给予50%奖励:

(1)营业面积不低于10000㎡的商贸企业;

(2)营业面积不低于1000㎡的品牌连锁餐饮企业;

(3)营业面积不低于1000㎡的文化休闲企业(如书店、影剧院等)。

三、财税贡献及引资奖励政策

(一)新项目建成投产后,对下一个会计内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负责人1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负责人3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负责人50万元。

(二)成功引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50万元。

四、对重大特殊项目,对还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制订特殊优惠政策。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扶持或奖励政策。

五、组织实施办法

(一)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协议,由县招商局负责起草,县法制办负责审核。落户在县工业园区、硅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合作协议,分别由两园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署,其他项目合作协议由县招商局与投资方签署。两园区管委会签署的合作协议,应于签署后2日内报县招商局备案。

(二)项目基本建设基金、企业发展扶持基金、财税贡献、固定资产投资及引资奖励政策,一年兑现一次。每年2月份开始,至4月底截止。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次年受理。

(三)申请兑现扶持及奖励政策的企业,需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所属园区管委会或当地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县审计部门予以审查、县“工业经济、招商引资、园区建设”指挥部审定,然后按规定程序由县财政部门予以兑现。

六、本办法由凤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鼓励投资政策同时废止。本办法下发前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按协议约定条款及当时的鼓励投资政策执行。

第五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章财税和金融政策:

第四条 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

第六条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第七条 属于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款规定的鼓励类工业企业或者项目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八条 新办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或者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新上非鼓励类工业项目(该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九条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第十一条 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海原县)新办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二条 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三条 对从事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对农膜、有机肥、饲料、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第十五条 对于企业生产销售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政策。

第十六条 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10%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前款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

第十八条 在我区投资建设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研发的,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九条 投资者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扣除支付给付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与税收无关。)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我区农村设立的村镇银行和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业收入,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进入我区设立的金融、保险机构、证劵、信托、期货、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含外资),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三章引进人才和技术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其发挥的作用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海外创新团队,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放的科技奖,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