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篇: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3-11-29 【生效日期】2014-0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3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湿地环境,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库塘湿地等。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第四条 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湿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园林、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湿地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湿地,防止湿地遭到破坏和污染的义务;有权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举报和投诉。

对湿地保护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

第九条 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并与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农业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绿线,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照规划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相应采取栖息地营造、野生生物恢复、水源补充、水体交换、退耕(垦)还湿、封育限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措施进行修复。

第十三条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由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面积十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

(二)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

(三)库容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面积八公顷以上的湿地,且未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

第十四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和管理责任单位,划定范围和界限,并在保护标志上标明。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提供咨询。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决定湿地保护重要事项的参考。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十七条 长江洲滩、秦淮河、滁河、石臼湖、固城湖和水阳江等生态系统典型、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物种分布集中或者具有其他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第十八条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由湿地所在地的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禁止擅自命名、挂牌市级以上湿地公园。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或者污染湿地、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的工程设施。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的,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湿地公园规划,科学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景区最大承载量、年可游览天数和游览线路。

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尚不具备条件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的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利用列入名录的湿地资源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湿地的利用,不得影响饮用水源地功能的发挥。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需要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除因水利、能源、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需要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前,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占用湿地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的,由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需要占用一般湿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占用湿地申请前,应当征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可以委托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补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因水利、能源、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市级重要湿地,或者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一般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修复方案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申请前,应当征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湿地。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按照规定修复、补建湿地,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七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围垦、填埋湿地;

(二)擅自挖塘、取土、烧荒;

(三)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四)破坏野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场所以及鱼类洄游通道;

(五)非法猎捕或者采集野生生物、捡拾鸟卵,非法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七)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八)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九)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集体土地上修复或者建设湿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增加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湿地的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在发放林地、水面等权属证时,应当注明该地域内湿地的类型、面积、界线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根据保护湿地功能需要,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定期或者有计划地补水,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四)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被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和补建湿地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第三十二条 湿地保护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

(四)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工作;

(五)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湿地生态系统危机应急预案,做好应对湿地突发污染或者破坏后相关应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引进湿地区域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

(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

(三)及时清理废弃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四)制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五)开展其他湿地保护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组织、协调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如实记录结果,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

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湿地基础资料、湿地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议等内容。

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湿地资源和湿地利用状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未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湿地的,由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并按照应当补建湿地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未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的,由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按照未修复的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命名、挂牌市级以上湿地公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烧荒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围垦、填埋湿地的,或者挖塘、取土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野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场所以及鱼类洄游通道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至三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代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占用湿地申请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

(三)对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制止不力,造成湿地破坏或者污染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2月2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保护湿地作文(定稿)

保护湿地作文

保护湿地作文

(一):爸爸妈妈,让我们一起保护湿地

实验小学 邓嘉祺

星期六,我和爸爸妈妈去湿地公园玩。

到了公园一下车,顿时感觉到天空明亮透彻,一点儿也没城市里灰蒙蒙的雾霾;空气中弥漫着甜润的青草气味,我猛地喜乐一口气,一丝丝清香沁人如脾,心中的郁闷一下子荡然无存,舒服极了。放眼四望,一片片翠绿映入眼帘:只见到处绿树成荫,青青的草丛铺满了地面,青翠欲滴,生机盎然。四周的湖面碧波荡漾,湖水清澈见底,可以清晰地看见水底的水草和水中游动的小鱼。在湖中的鸟岛上,栖息着数不清的鸟儿。导游姐姐说这儿有10万多只鸟,分200多种鸟类,占全国鸟类种数的一半以上,是名副其实的'鸟岛',其中以白鹭,池鹭等鹭科鸟类为主。许多游客都在欣赏鸟,有的还在拍照。鸟儿们有的停留在树枝上休憩,悠闲地梳理着漂亮的羽毛;有的在草地中追逐嬉戏;有的在岛的上空展翅盘旋。他们各自展示着美丽动人的姿态,发出如月笛般清脆动听的声音,婉转美妙。

看着眼前这一幅幅美丽的画卷,我情不自禁的感叹:'太漂亮了!真是人间仙境啊!我要住在这儿。'导游姐姐被我这俏皮模样逗乐了,她微笑着说:'这就是我们耒阳美丽的湿地公园。'我疑惑地问道:'什么是湿地公园呀?它有什么作用?'导游姐姐向我介绍说:'湿地是一种良好的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地肾。它可以吸收水分涵养水源,补充地下水;其次湿地上生长着许多植物,能够净化空气;湿地因为自然生态优良,食物充足,成为了鸟类等许多动物生存繁衍的天堂。现在因为湿地的环境优美、空气清鲜已经是人们首选的休闲度假的旅游胜地。可是,由于人类过度砍伐,乱丢垃圾和废旧电池,乱排污水来污染水源,使我们的湿地资源正在飞快地消失。'

我咬了咬嘴唇,激动地对爸爸妈妈说:'爸爸妈妈,我要当一名保护湿地的志愿者。我们一定要保护好湿地,保护好我们美丽的家园!'这时,爸爸朝我竖起大拇指,笑哈哈地说:'好!仔仔,爸爸全力支持你。那么你打算怎么做呢?'我歪着脑袋想了一会儿,认真地说:'嗯,我有了一个计划,我们一家人来分工。现在我虽然年纪小,但是我也义不容辞地负责主要工作,我要向老师和同学们宣传湿地的重要性,而且我还打算放学和放假后上街做好宣传,呼吁发动更多的人来一起保护我们的湿地。我一定要当好这个宣传员,爸爸妈妈你们两个就当个巡查员吧。''巡查员?是什么官?'妈妈捂着嘴忍着笑问我。我严肃地对他们说:'巡查员虽然官不大,但是责任可重大哦。我安排你们俩下班后到耒河沿岸去检查,发现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的马上报告市政府,绝对不允许污染我们的母亲河。'导游姐姐也过来拍掌鼓励我:'不错啊,小朋友!如果每个人都像你一样树立保护环境意识,用实际行动来保护我们的湿地资源,我相信,我们耒阳一定会变得越来越美丽。

保护湿地作文

(二):保护湿地 留住绿色

湿地是'地球之肾',他有着绿色的外衣,有着博大的胸怀,湿地是水的源泉更是生命的源泉,湿地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人类文明,为美丽的地球留住一片蓝天,为人类的生存空间守护着一片净土,湿地用他那宽广的心胸,无私的接纳了人类,使人类文明生生不息而得以延续。

紫金——我美丽的家乡,一个山清水秀的地方。这里汇聚着许多湿地的支流,也就是我们这儿河流,但近些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加等诸多因素,河流遭到了严重的污染,生态环境也被破坏了。以前,当在芦花盛开的季节到来时,芦苇荡边苇叶飘香,芦花飞扬,风景秀丽,景色宜人,但是由于附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常常在里面扔垃圾,排放污水,久而久之,这连片的芦苇荡成为了一条散发恶臭的水沟,当年诗一般的美景已不复存在,取缔它的是令人无法相信的事实。还有一些更严重的河流已经干涸,成了人们堆放垃圾的地方。如果人们还没发觉它们的严重性,再不加以保护的话,我们的生命之源将会切断。

终于,紫金河域的保护工程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并相继实施了保护措施。

如今,当年的'臭水沟'已芦苇丛生,郁郁葱葱,充满了新的生命活力。以前,这里还是遍野荒滩,现在早已成为了生命的乐园。晨曦时分,这里空气清新,大地洒满了阳光,处处洋溢着清晨的活力,黄昏时分,大地被刷上一层灿烂的金色,使人们领悟了'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美丽景色,分外值得人们感悟,节假日时,这里又是另一番景色,只见得一片片芦苇荡在水中摇曳,一条条栈道点缀在湖面上,水中的野鸭子在自由的嬉戏,一排排高大的白杨像一条绿色的的长龙卫士一样守护着这片美丽的湿地,向远处眺去,水连着天,天接着水,水天相接构成了一片美丽的画面,自然之美与生态之美的结合在这里表现的淋漓尽致。

'水,空气,土壤不是父辈给我们的礼物,而是我们向子孙的借款'.这句话久久在我耳边回荡,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湿地,就是为我们的后代创建更美好的生活!

保护湿地作文

(三):亲近自然

保护湿地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西街小学

六年级(2)班

杨志琪

星期天,天气很好。爸爸说这样好的时光,宅在家中,实在是对快乐的辜负。于是唤我一起感受户外温暖的阳光,感受亲近大自然的快乐。

我们选择从黑河桥湿地公园大道出发,去我最喜欢去的大湖湾。

一路上,微风轻抚我的脸颊,大路两旁的柳枝轻摆纤细的手臂,那淡淡的绿意让人赏心悦目。田野里,像是铺上了淡绿色的毯子。其余地方,则初显'草色遥看近却无'概貌。满眼都是绿色,映衬着蓝天、碧水,真叫人心旷神怡。那水中冒出的一个个小气泡,就像把珍珠嵌到了水面上。我被这美丽的景色陶醉了。

一路上,我看到有许多的叔叔阿姨在黑河两岸忙碌地植树。我想:黑河湿地已成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我长大了也要像他们一样,做湿地建设的主人,保护好湿地。

近了,大湖湾近在眼前了。这是一座天然的湖泊,辽远的水面,红柳、毛柳丛生的岸,四周是白杨林和浅草滩。爸爸说,这里距县城西北 7公里处,东西长3.5公里,南北宽2公里,总占地面积7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3.5平方公里,水域内最深水位约4米,周围是广阔的农田、林网和绿地。水库南面是高罗公路,北面是黑河,湖面宽广,春、夏、秋三季水面辽阔、波光粼粼。水库中间有2处天然芦苇荡,面积达1.5平方公里。湖中心建有仿古龙庭,雕梁画栋,具有'水上龙宫'的称号;湖北岸是高高耸立的文昌阁,岸边柳枝如洗,秀发飘飘。一阵风吹来,湖水荡漾,水浪层层,一群群小鱼儿穿梭游过,我兴奋地拍起掌来,却不料惊起来了水中的两只鸭子,急速的向远处飞去。

绕湖一周,我看到湖北面又有一个湖,岸边堆积着挖出的新土,上面有几条木板搭建的弯弯曲曲的栈道。这里比主湖要小得多,不过这里聚集了许多水鸟,据说有天鹅、黑鹳、白鹳、黄莺等20多种候鸟。这群美丽的鸟,悠然地浮在湖面,给美丽的大湖湾增添了许多生机。

当夕阳西下时,我们满怀快乐的心情回家了。

在回家的路上,我想:亲近自然,把自然带回家,是一件幸福和快乐的事;保护湿地,建设湿地,就是在保护和建设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第三篇:保护湿地演讲稿

保护湿地,从我做起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保护湿地,从我做起》

在我们生活的地球上有三大生态系统,它们是森林、海洋、湿地。湿地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拥有众多野生动植物资源,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很多珍稀水禽的繁殖和迁徙离不开湿地,因此湿地被称为“鸟类的乐园”。由于湿地具有强大的的生态净化作用,因而又有“地球之肾”的美名。

湿地是地球上有着多功能的、富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湿地的类型多种多样,通常分为自然和人工两大类。自然湿地包括沼泽地、泥炭地、湖泊、河流、海滩和盐沼等,人工湿地主要有水稻田、水库、池塘等。据资料统计,全世界共有自然湿地850多万平方公里,中国的湿地面积占世界湿地的十分之一,位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在中国境内,从寒温带到热带、从沿海到内陆、从平原到高原山区都有湿地分布,湿地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它可以补充地下水,有效控制洪水和防止土壤沙化,还能改善环境污染;湿地复杂多样的植物群落,为野生动物尤其是一些珍稀或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地。

然而在人口爆炸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压力下,20世纪中后期大量湿地被改造成农田,加上过度的资源开发和污染,湿地面积大幅度缩小,湿地物种受到严重破坏。为了提高人们保护湿地的意识,1996年3月《湿地公约》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从1997年起,将每年的2月2日定为“世界湿地日”。每年开展纪念活动。

在我们兰州安宁区,有一个美丽的银滩湿地公园,它是我省惟一的黄河湿地公园。公园里面种植着各种树木花草,几只小鸭子在水面上游来游去,为湿地公园增添了几分生机,也给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认识自然、感受自然的空间,漫步在公园的小路上,有种真正回归自然的感觉。

作为每一个热爱生活,热爱家乡的人,我们应该爱护我们生存的环境,一起保护湿地,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让我们为拥有一个健康、环保、美丽的家乡尽一份心,出一份力!

第四篇:保护湿地

保护湿地,守护水资源

2013年2月2日是第17个“世界湿地日”,今年“世界湿地日”的主题确定为“湿地与水资源管理”,宣传口号是“湿地守护水资源”。

龙泉湿地资源非常稀缺,除农田外,主要为河流、水库,面积狭小,其中最大的湿地为紧水滩水库,面积1515.46公顷,其次是龙泉溪,面积293.9公顷,梅溪居三,面积206.96公顷,湖泊、沼泽数量极少,面积更小。据龙泉市湿地调查结果显示,我市湿地虽然规模较小,却类型丰富,从低海拔到高海拔都有零星分布,尤其高山湿地,如瑞垟水库、凤阳湖、天平湖,更显珍贵。

湿地被喻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还具有巨大的生态功能和效益,在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控制污染、美化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起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我市为三江之源,保护优质水资源尤为任重道远。同时,无论库区还是溪流两岸,抑或高山湿地,都有着丰富的动植物资源,风光秀丽,是最佳的山水文化旅游胜地。

近年来水资源常常受到各种污染,不同程度地破坏着我们的生存环境。希望广大市民通过“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行动起来,保护湿地,守护水资源,保护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

王远长

第五篇:湿地保护项目

普达措国家公园环境保护项目

——湿地资源保护

项 目 建 议 书

编制单位:西南林学院国际生态旅游研究中心

西南林学院国家公园发展研究所

日期:2008年7月19日

23456789-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