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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自建住房审批管理

浅谈农村自建住房审批管理



第一篇:浅谈农村自建住房审批管理

浅谈农村自建住房审批管理

摘要:目前,杭州市余杭区农村地区自建住房审批管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诸如信访、邻里关系不和谐甚至是恶性的争斗等。从城乡规划角度而言,规范农村建房问题,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就工作实际提出一些看法,仅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农村住房;审批;管理

Abstract: at present, hangzhou yuhang district rural areas from housing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dministration still has many problems, but the problem is easy to cause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appear, such as the complaint, neighbourhood not harmonious even vicious battle, etc.From the point of the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regulating rural builds a house, has become the new rural construction must pay special attention to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work.This paper put forward some views on the actual work, only for reference to fellow.Keywords: rural housing.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农房是农民生产生活必备的基本条件,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对农村房屋建设加以科学指导,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性日趋高涨,农民自建住房的标准档次也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村民建房不按规划、不批就建、乱搭乱建、非法圈占建新房的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建房秩序,且大部分农民缺乏建筑知识,对村庄规划、建筑设计、施工等环节不能很好把握,轻规划建筑设计、无视施工图现象普遍存在。从政府审批管理的角度而言,规范农村建房问题,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要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农民住房水平的提高是一项重要指标,针对农房建设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和自发性;浪费耕地,华而不实,缺乏规划,施工不当等一系列现象,需要各职能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关注、帮助,引导农民建设“科学规划、适度集聚、配套完善、经济适用”的新型安置点。

一、抓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群众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对规范农民建房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要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灵活有效地方式,加大《城乡规划法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力度,普及有关法律知识,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引导农村群众自觉按照布点规划及相关审批管理办法合理有序建房,使农民走出现阶段农村建房的认识误区,切实规范农村用地行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发挥镇(乡)政府、村干部在农村建房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村干部的责任心,增强乡村干部有责的观念。

二、抓规划,加强布点规划实施管理。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等相关要求,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今后农民建房要全部向规划居住区集中,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除危旧房改造和抢险救灾外停止规划区外审批宅基地。对跨村安置建房的,可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发生置换和经济补偿后,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继续配合镇乡人民政府做好布点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农村地区建房规划管理的操作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把村镇规划建设纳入制度化、规划化轨道。同时严格农村建房审查报批,对新建房屋要查证拟新建位置是否符合布点规划,确保农村地区的建房合理有序。

三、抓根本,解决安置点用地问题。

紧紧抓住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宅基地确权发证的契机,做好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和宅基地整理等工作,加强与城乡空间规划的衔接,确保农居安置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预留建设用地空间。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建设联立式住宅的,规划居住点人均用地面积一般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抓规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坚持堵截疏结合,建立分级负责、源头治理、动态监管的工作措施。在建房审批中,严格按照“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力求从制度上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强化农房违法建设监督检查力度,保障管理力量,加强日常性动态巡查日常巡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把违法建设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积极开展农村“一户多宅”和“建新不拆旧”的专项整治工作。尝试开展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等。

五、抓责任,科学划分工作职责。

建立区、镇(乡)、村三级监管网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增强村级组织的管理职能,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议事制度。建立村级信息管理员制度,确保在第一时间掌握农民非法用地、违法建房等信息。二是强化镇(乡)人民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将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增强管理责任。三是加强区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国土、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积极主动配合乡镇做好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疏堵结合,综合治理,进而推进农村建房达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集约用地、配套完善”的目标,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同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第二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21)4号)、《市贯彻<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政.办(202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在保障村民居住权利、提高村民建房质量、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加强.政.策指导,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具体任务,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执法,促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我区落地生效,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1.编制县(区)域规划。以乡镇为单位,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逐村明确村庄分类,2021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庄分类与布局规划。

2.编制村庄规划。结合区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试点先行,分类编制,有序推进,优先完成乡村振兴示范村、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示范村规划编制,2021年全区力争完成20%的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确保2025年全区村庄规划应编尽编。

3.核发规划许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依法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

(二)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1.预留用地空间。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用地空间,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2.拓展用地来源。要充分利用废弃坑塘、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等土地资源,通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拓展住宅建设用地来源,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积极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一户多宅”腾退和村集体内部转让办法,确保村内闲置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宅基地选址应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3.严格用地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宅基地统一面积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

超过167平方米。村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

(三)做好建房管理工作

1.统一风貌管控。加强对农村建筑风貌的引导和管控。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当地风俗民情、文化传承、居住习惯,编制20套以上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册,无偿提供农户使用。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2.加强工匠培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每年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匠轮训一次,引导建房村民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3.落实开工查验。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4.严把建材质量。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严格建房监管。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要明确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行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同时,要加强日常巡查,对未

批先建、没有按图纸建设或没有按合同施工的行为,立即叫停,及时纠正。

6.严把竣工验收。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接到村民自建住房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实地查验,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四)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1.成立管理机构。2021年4月底前,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要成立规划建设.委.员会,由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副职任副主任,并明确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

2.设立审批窗口。2021年5月底前,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要设立村镇建设窗口负责宅基地管理和审批工作,对外统一受理宅基地申请。

3.加强工作力量。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要加大对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到工作人员专职专用,人员不足的,要及时调配人员予以补充,确保审批工作正常运转。

4.严格执法监管。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要全面落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建立完善综合执法队伍,充实人员、加强力量,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

和执法车辆,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4月底前,村级组织要明确1名宅基地协管员,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区级成立市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各项工作。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切实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要依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强化业务培训。

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和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对《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营造良好氛围,要把《管理办法》纳入乡村振兴培训的重要内容,分级分批对宅基地管理队伍、规划队伍、建房队伍、执法队伍开展轮训。

(三)严格督导考评,狠抓工作落实。

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问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篇:桐庐县农村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住房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建房原则

1、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律采取多(高)层公寓式住宅,新规划的县城农居集聚点建设由街道办事处、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具体审批管理按照《中共桐庐县委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城农房改造引导农民集聚的实施意见》(县委„2011‟8号)文件执行。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必须采用联体式住房,推广采用3户以上联体,鼓励采用多层公寓式住宅,禁止单户独院式住房。

3、村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建房。

4、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不论新建、1

扩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村民建房必须遵循“拆旧再建新”的原则。

5、村民建房审批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当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各村每年必须有计划实施农居房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确定建房户数。优先审批危房户和灾毁户,然后根据计划和指标再审批符合条件建房户。

三、建房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

(一)宅基地面积标准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面积包括住宅和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为:

大户(6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中户(4至5人)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小户(3人及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二)村民建房的建筑层次

建筑层次根据规划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平均层高不得超过3.4米。半地下室、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层计算。

(三)人口核定按申请建房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况的可区别对待:

1、未婚独生子女凭有效证明可按2人计算。

2、符合单独分户条件且已婚(均属农业人口)尚未有子女 2 的,凭结婚证可按4人计算。

3、家在农村的在校学生或回村落户的高校、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复退军人,或家在农村的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服刑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四、建房条件

村集体组织成员,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向其户口所在的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符合建房条件。

1、同户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2、因规划实施需要调整该村民户原住房位臵的;

3、符合规划,确需改善居住条件的;

4、原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损毁或属于危险房屋;

5、经批准回乡定居的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华人等需要建房,依法可参照执行的;

6、原户口在本村的未享受过住房安臵政策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小城镇户改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1、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2、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者不合理分户的;

3、同一行政村身边有子女的老年人单独申请建房的;

4、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不符规划的;

6、原有住房实行拆迁安臵的;

7、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原有住宅:

1、已取得新的宅基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3、规划实施需拆迁的;

4、被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村庄及农居点建设规划中予以保留的历史建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翻建、改建、扩建的情形。

五、建房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1、村民建房实行“一表式”联合审批,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2、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由建设局或受建设局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县建设局备案,县国土局办理 4

用地审批手续。

3、村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报县国土局先行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

4、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和规划农居点需实施统一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基本建设项目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

(二)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建房农户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房申请书、户籍证明材料、原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原房屋现场照片,有独生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申请易地建房的,应当出具建新拆旧承诺书等材料:

2、村委受理。村委应在规定时间内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农户提出的建房申请,对农户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村两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组织国土所、村镇办、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申请建房用地涉及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范围或涉及交通、水利、供电、林业等部门管理内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通知相关 5

人员一并参与联合踏勘,并确定相关意见。

4、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规划红线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5、建房农户根据规划红线和设计条件要求进行住宅施工图设计或选择县建设局汇编的通用图,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建房农户持《农房审批现场办公回复单》和审查同意的图纸领取《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由相关部门进行“一表式”联合审批(按审批表要求经办人、责任人必须签署审批意见),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6、联合审批同意后,根据《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或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村镇办、村干部等人员赴现场进行联合放样、验线,经验线合格,建房户方可组织施工。

7、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建房户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村镇办相关管理人员对竣工情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需再次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发证等手续。

六、批后监管

1、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在放样前应依次分别与村民委员会、建筑施工承包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农村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施工合同书》;建筑施工承包方还应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村镇建筑工匠施工管理协议书》。

2、实行挂牌施工。农村村民建房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该农户的审批情况在建房地点公示,实行挂牌告示施工,挂牌告示内容包括审批户主、家庭成员、原有住房面积及处理情况、建房性质、建造层次、建房批准位臵、批准占地面积、承建工匠、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接受群众监督。

3、落实“四到场”制度。一到场是批前选址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组织国土所、村镇办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所选地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四邻界址进行审核确认。二到场是定点放样:建房用地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所、村镇办、村干部等相关人员,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实地放样,确定四界,并挂施工告示牌。三到场是砌基检查:建房户动工挖基时,村委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村镇办等相关人员到场,监督是否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挖槽埋基。四是竣工验收到场。村民房屋建成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村镇办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 7

实地检查验收。

4、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投放举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国土、建设部门均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受理单位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做好记录并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确实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如属其他部门监管的,应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5、村民建房(2层及2层以上)应当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或者使用县建设局推广使用的通用图。

6、村民建房应当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承建,施工人员在同一施工期内只能承接两处以下(含两处)住宅工程,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规范,建房户应积极配合,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止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主要领导对辖区内的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乡镇(街道)、村二级的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加大监管力度。

8、建新房不拆除旧房的、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用地面积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

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农房,严重影响城市(村镇)规划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乡(镇)、街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影响村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七、责任追究

1、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2、建房户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规定标准、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3、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及分管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上报的农村建房审批方案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2)上报的农村建房审批方案未经正常程序公告;

(3)对农村建房审批方案真实性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帮助其骗取审批的;

(4)收受申请人财物,在未经正式批准前“承诺”申请人动工的;

(5)对村民未经正式批准擅自动工或超占面积,未进行阻止及报告的;

(6)在未经批准前对其先行收费,导致未批先建的。

4、各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1)未认真审核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导致违反村镇规划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上报的农村建房审批方案的;(3)未按规定实地踏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5、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认真审核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导致骗取批准的;

(2)未制定本辖区农民建房管理相关制度的;(3)未分解落实增减挂钩等建房用地指标的;(4)未组织落实“四到场”制度的;

(5)未落实联合防控制度、监管不力,导致农房管理混乱的。

6、各国土所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认真审核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导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审批的;

(3)需上报农转用手续但未农转用进行审批的;(4)未按规定实地踏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7、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1)训诫;(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调离现工作岗位;(5)处分;(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九、附则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涉及农村农民建房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第四篇:农村自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现在农村生活越来越好了,盖个好房子过日子是最重要的,与其挤破脑袋买城市商品房,倒不如在山好水好空气好的乡村建一栋房子来的舒畅,让生活更加安宁。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农村自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欢迎阅读。农村自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1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市 镇 村 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 万 仟 佰 元(小写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 前,一次付给甲方。

三、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过户手续。

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由 方负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经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核后,上述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见证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农村自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2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

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农村自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夫妇。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均属_______,__________村(___组)村民,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本村村委会同意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夫妇长期定居外省,房屋无人居住,现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村___自然村(__组)的房屋院落(_______________)及附属物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相关的宅基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乙方。

该院落建于_________年,房屋为土木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平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该宅基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

该院落具体位置:东临________________,西邻_______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_______,北邻_________________,登记长度为________米,宽为_______米,面积__________平米。

第二条:价格

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及宅基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乙方在合同生效日一次性付清。甲方出具收款手续。

第三条:甲方在合同生效日将房屋院落交付乙方,届时该房屋院落无任何担保、抵押、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等,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有权追究违约利息,逾期超过一个月即视为乙方不履行合同,届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院落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房屋院落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逾期一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产权、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愿意赔付乙方全部转让款及利息、房屋的改造、建造、装修等费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转移义务。如因政府原因暂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需把相关证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迁、回迁等,该院落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担接受。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2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委会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证时间: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证时间: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村委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篇:农村自建房屋施工承包合同

农村自建房屋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承担其位于********的农村自建房屋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任务,且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1.1乙方负责本工程的主体施工及保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土石方开挖及回填,模板制作及安拆,钢筋制作及安装,自拌混凝土浇筑及养护,砌体砌筑,室内外墙及天棚抹灰,地坪及垫层施工,预制构件制作安装,屋面支架及层面瓦安装施工。

1.2除沙、石子、水泥、钢筋、砖、屋面支架木材、瓦、钉子、扎丝等材料由甲方提供外,其他所有模板、脚手架、施工机具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除外)包安全施工。

第2条

合同工期

2.1本工程总工期为120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2.2本条款所规定的合同工期,是指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承包工作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总时长。

第3条

质量标准

3.1本工程质量标准以甲方书面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等为质量评定验收依据。本工程涉及的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

第4条

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

4.1双方约定本合同采用全费用含税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即按本工程建筑面积全费用含税综合单价¥21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圆每平方米)结算。此价格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自行勘察本工程现场,并充分了解和熟悉本工程现场施工条件及作业环境后接受的完成本合同承包工作的全部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甲供材除外)、机械使用费、运输装卸费(含多次转运)、采购保管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种措施费、维护保修费用、保险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市场涨价风险以及合同包含的所有责任、义务、安全和风险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4.2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建筑面积按外墙外皮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基础和屋面层各算半层,合计按一层(首层)的建筑面积计算。

4.3付款条件及支付额度:本合同无预付款,乙方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剩余保修金。

第5条

甲乙双方义务

5.1甲方义务

5.1.1甲方按合同约定要求付款,并无偿为乙方提供施工水电接驳点并承担施工水电费,乙方自行接驳并承担相关费用。

5.1.2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5.1.3

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人食宿的临时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原因引起的任何责任。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工程相关的赔偿事宜,及时支付有关款项,不得使甲方因此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或影响。

5.2.2乙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5.2.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甲方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甲供材除外)、施工机具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5.2.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施工,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2.5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半成品、成品进行保护,若因乙方施工造成现场成品污秽、损坏,乙方必须进行清理、修补和赔偿甲方损失。

5.2.6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应在三天之内从施工场地上将所有有关的乙方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剩余土石方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施工场地保持清洁,满足甲方要求。

5.2.7工程验收前,乙方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5.2.8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2.9在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施工场地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乙方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雇佣人员的安全,在乙方承担的工程及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电网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在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2.10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2.11乙方根据其工程进度安排,应提前7日历天向甲方提报甲供材料采购计划,因乙方未按此时限提报导致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6条

保修责任

6.1本工程保修责任期为:壹年。保修责任期自通过甲方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6.2乙方应在保修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并进行免费保修。

6.3

保修责任期内,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72小时内必须到现场维修。逾期不处理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若乙方超过5天不响应的,甲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甲方在质保金内扣除(除维修费用外另加收20%的管理费),如质保金不够支付的,甲方保留追诉的权利。

第7条

违约责任

7.1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0.00

元违约金,按逾期天数进行累计;逾期竣工达30日历天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20%违约金。

7.2施工中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乙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7.3甲方未按时支付合同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每天按逾期应付乙方合同款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8条

保险

甲乙双方明确不存在雇佣关系,乙方具有农村房屋施工的经验和能力。乙方在进场后三日内须完成其施工及管理人员的保险手续,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及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9条

其它

9.1

合作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9.2

本合同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指母印后生效。

9.4

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9.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并盖指母印):

乙方(签字并盖指母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2020

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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