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河南省水利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工作的通知》



第一篇:河南省水利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工作的通知》

河 南 省 水 利 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豫水政资【2009】7号

关于强化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

管理和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扩权县)水利局、建设委(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法》和《城市供水条例》,规范城市地下水的用水秩序,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强化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地下水行动。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城市人口的激增,非法开采城市地下水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局部地面沉降,对城市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有些单位取用城市地下水作为生活用水水源,由于设备简陋,没有消毒工艺,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危及饮水安全;非法取用城市地下水,逃避水资源费、污水费等,造成行政规费的大量流失;同时,无序开采城市地下水,造成公共供水设施不能正常发挥效益,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制定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城市地下水行动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实行严格的城市地下水管理制度。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合法取水井数量及取水量进行全面登记,登记造册,并把每季度取水量抄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并按照水利部《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合法取水井的水质管理工作,对合法取用的地下水水质由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化验。凡是生活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一律封闭,并注销其取水许可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封停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方法、步骤、时间及结果,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于保留的合法自备井,要统一装表计量,足额征收各项行政规费,行政规费的征收单位应当对自备井的取水资料共享,杜绝漏征现象,切实提高征收率。

三、严格按照水行政许可程序审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城市规划区取水许可申请手续时,应当按照水行政许可程序,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严禁在地下水超采区审批开采地下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

四、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取水许可管理。取水许可制度是水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据调查,全省一半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没有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没有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资料,不利于贯彻总量控制制度和计划用水制度。全省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按月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报送取水数据。

五、市、县水利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09年10底之前,将封闭自备井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水利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每季度报告一次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各项行政规费的收缴情况。省水利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市、县的封闭自备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媒体进行公示。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第二篇:取水许可(含城市地下水)办事指南

取水许可(含城市地下水)办事指南

一、实施机关 市水务局

二、承办机构 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凡属于以下取水情形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大连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1、在碧流河、复州河、英那河上取地表水或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

2、跨区(市)县取水的;

3、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取水的;

4、市辖区域内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

5、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

6、在承担城市供水的水库内取水的。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取水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2、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申报,并提供取水申请等材料。

2、受理:审批窗口对有关材料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出具书面凭证;如申请材料不全或内容有问题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全部需要补交的材料;如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60日内可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并告知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3、审查: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查申请材料;

由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现场勘察(相对人应到现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相对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分管局长审批,批准后加盖行政审批公章。

如不予许可,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60日内可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并告知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5、办结: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经市水务局验收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六、数量

我市实行用水总量限制,批准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全市用水总量。

七、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取水许可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 82721526

第三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4-8 16:36:44 点击: 次

豫建〔2011〕52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行政许可行为,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设定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是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燃气经营许可工作,认真执行《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切实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对辖区内正在经营的燃气企业和分销站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敦促其尽快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已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已通过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及已取得原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企业须于2011年5月31日前向本办法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发证机关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许可证。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人:范军付 郭歌舞

联系电话:0371-68080856 69523920

附件: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 件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分销机构(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须取得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企业的经营负责人要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标准站、子站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

2.站点的设置符合当地燃气专项规划;

3.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5、有抢险抢修必要设备、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三)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瓶装燃气换气点布局规划;

2.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换气点; 3.有合法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营场所;

4.换气点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5.换气站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0.36立方米(相当于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10瓶)且无过夜重瓶;

6.换气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 7.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

3.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和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4.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5.燃气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6.相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储罐)、《压力管道使用证》、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证;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 7.企业成立安全机构的资料和建立的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8.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经营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以上人员经专业培训的证明;

9.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或委托抢险协议书);

10.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1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1.《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4.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5.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6.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

7.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8.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三)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代客换气点,应提供下列资料: 1.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4.换气点平面位置图; 5.换气点外景照片;

6.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7.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8.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证明; 9.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第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换气站点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经营和安全运行状况,并实行动态考核。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发证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做出是否撤销原经营许可的决定并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或者供应站点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件,原证件作废。

第十条 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季度末将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证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向无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3〕6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节能设计,提升设计深度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图设计说明节能专篇的基础上,必须编写建筑专业和暖通专业节能专篇。节能专篇、计算书、报审表、设计变更文件中的节能措施、节能指标和性能参数前后应一致。

(二)规范节能设计计算。节能设计报审表、施工图纸、节能计算书、计算模型应保持一致,不得人为调整节能措施。纳入节能设计计算的封闭阳台、厨房、卫生间等非空调房间,不得在施工图纸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中擅自取消节能措施。

(三)加强暖通空调系统和用电设备节能设计。一是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计算书应明确各项计算输入参数,输出结果应计入同时使用情况和各项附加。二是应根据计算结果和相关规范规定,合理确定空调设备冷热负荷,不得随意调大。三是对集中空调系统,应进行水系统的水力计算和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包括水泵扬程、系统输送能效比(ER)以及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计算等。四是建筑内使用的电梯应采用并联或群控等智能控制方式,自动扶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相适应的节电措施。

(四)设计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节能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技术交底,明确各个专业和各个细部节点做法。

二、突出过程控制,严格材料设备检验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节能材料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节能材料进行检测,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的要求采购材料及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单位需编制节能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试验计划书,注明送检材料名称、送检项目、取样数量等,计划书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后报监理单位签认。

(三)监理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纳入监理规划,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建筑节能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要求对围护结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配电与照 1 明工程进行相应的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和复验,并经监理单位代表签字后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三、强化检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受控

(一)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照节能规范规定的部位、内容、项目对工程墙体、屋面、地面、门窗、幕墙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填写《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附相应的图像资料。

(二)建筑节能工程必须进行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对外墙节能构造实施钻芯取样抽检,对建筑物外窗进行气密性检验,检验的数量、部位和方法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相关规范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的采暖系统、通风和空调系统、配电与照明系统等进行性能测评,并出具节能性能测评报告。从2013年9月1日开始,全省所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系统节能性能测评,对于技术类型复杂、建筑规模较大(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的建筑工程,由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四)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包括:各项建筑节能材料的合格证、进场检验报告、复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各项设备的运行检测记录、系统节能性测评报告、各个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验收意见等内容,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全的工程,不得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加强行业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建筑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国家节能规划目标、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措施,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作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节能材料复检情况以及施工过程现场实体检测情况等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应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13年7月11日

第五篇:城市扬尘治理工作情况通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3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城市扬尘治理工作情况通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全省住建系统关于城市扬尘治理工作作如下发言:

一、工作总体情况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今年以来,全省住建系统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加强城市扬尘治理组织领导。省市县各级主管部门均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扬尘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巡查、督查机制,形成了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责任部门狠抓落实的监管责任体系,大力度推进城市扬尘防治工作。

(二)全面开展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一是狠抓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全省住建系统深入落实《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实施计划》,以坚决实现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为抓手,自5月起持续开展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我厅组织2次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处置和绿色施工现场观摩会,全省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多种形式的现场观摩会,充分发挥了典型示范、样板引路作用;对全省所有1.4万个在建工地开展专项检查3.7万余次,责令停工7417起,行政处罚884起,施工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力整治。

二是深化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全省以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为抓手,加快成都、攀枝花、绵阳等5个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试点步伐,以点带面,不断完善城市环卫作业体系,加强料堆扬尘管控,科学规划城市堆场布局选址,落实密闭、覆盖或喷淋等措施,堆场扬尘得到有效治理。加大财政投入,增加环卫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控尘设施,不断加大机械化清扫作业力度,机械化清扫面积增长幅度较大,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扫净率得到进一步提升。加强垃圾清运车管理,推进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密闭运输工作,抛洒滴漏、带泥行驶等现象得到明显改善。

三是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其他扬尘管控。全省住建系统以推进园林城市创建为发力点,大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维护。目前,全省创建国家、省级园林城市已达到70个,完成了70多个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土壤裸露问题、随意侵占绿地的现象得到初步遏制。加快推进绿色搅拌站的建设,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有效降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三)坚定不移抓环境问题整改

坚持问题导向,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聚焦中央环保督查指出的问题和交办的案件、聚焦省级环境保护督查发现的问题、聚焦扬尘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聚焦群众反复投诉举报的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坚持“清单制+责任制”,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分级分类落实,及时跟踪督导,确保整改了质量。中央环保督查转交的37个有关扬尘的来信来访反映问题,在9月底已全部完成整改;省环保督查交办的两批次涉及13个市州、19个工程项目共42个施工扬尘污染的问题,在7月底已全部完成整改;市(县)扬尘专项治理自查核报的21264个问题,在10月底已全部完成整改。目前,全省住建系统仍持续深入开展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对发现的问题立查立改。

(四)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城市扬尘治理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全省住建系统始终将城市扬尘治理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打好秋冬季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同时,找短板,想对策。修订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保障扬尘防治费用到位;压实明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持续深入开展扬尘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完善扬尘防治奖惩措施,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城市扬尘防治应急保障建设,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逐步建立形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道路扬尘治理任务艰巨。近年来城市道路设施建设增长迅猛,市容环卫专用车辆增长速度远未跟上城市道路面积增长速度,尽管我们不断加大机械化清扫作业力度,但机械化清扫率仍然不高。

二是工地扬尘问题易反复。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动态变化的,在此过程中会不断产出各种扬尘问题,加之现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不到位,相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严,导致一些扬尘问题容易反复出现。

三是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难度大。建筑工程机械使用频繁,流动性大,其污染监管涉及到尾气排放污染指标的确定和测试,但目前没有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标准,且测试需要相关专业机构实施。四是既有搅拌站环保改造量大。全省大部分既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站标准低,达不到绿色环保站标准,需要改造升级数量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全力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专项督查。按照我省2017-2018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部署,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对全省17个市深入开展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源、工地扬尘、道路扬尘管控专项督查,进一步督促各地抓实抓好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打好秋冬季大气、城市扬尘污染攻坚战,促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二是持续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针对工地扬尘易反复问题,各地住建系统要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检查频次和综合执法力度,压实建设、监理、施工及渣土运输单位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尤其是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足额取费和专款专用,严肃查处 “六个百分百”不落实、违规使用排放尾气不达标的工程机械和劣质油品等行为。

三是继续深化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各市、州、县加大资金投入,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大道路洒水降尘力度,确保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分别达到90%、85%以上。加强城市道路路政养护管理,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

四是坚持抓好城市扬尘防治其他工作。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持续推进园林城市创建,加强城市绿地养护和规划,大力实施生态修复,计划到2020完成全省生态修复“双百工程”。加快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培育和建设一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示范企业,大力推进既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技改工作,力争用三年时间使既有搅拌站全部达到绿色环保搅拌站标准。

我厅将根据本次会议精神,特别是洪波省长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城市扬尘管控力度,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为“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做出积极贡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9日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