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74号 2008-04-29 15:45: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村镇消防专业规划编制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主体
建制镇、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技术指导。
二、规划编制范围
(一)乡镇规划:所有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集镇。
(二)村庄规划:按《新乡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新政文〔2006〕98号)文件要求,所有已编制或正在编制规划的村庄。100个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中心村年内必须完成。
三、规划编制的内容
(一)乡镇规划:在现有规划文本的基础上,参照《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的一般要求,具体内容按《农村建筑防火规范》组织编制。
(二)村庄规划按《农村建筑防火规范》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增加“一图一书”(消防规划平面图、消防规划说明书)。消防规划平面图(一图)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管网(无自来水管网的可规划消防水池,也可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内容。消防规划说明书(一书)主要对村镇消防安全布局及公共消防设施的现状进行分析,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提出确保规划有效实施的措施和意见。
四、规划评审和报批程序
消防专业规划编制评审和报批程序,原则上按《新乡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新政文〔2006〕98号文件)规定的评审报批程序进行,期间应认真听取和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
五、规划编制的经费保障
按照中央“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村庄治理试点”的要求,所需经费由新农村规划建设专项资金列支。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提高村镇整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出发点,充分认识此次规划编制工作的现实意义,切实提高对公共安全负总责的思想意识,按照要求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加强管理,提高水平。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行政规划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为此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业务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应进一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三)强化考核,严格奖惩。本次编制工作各地务于9月30日前完成。10月份,市政府将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规划编制工作进行验收,对完成较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的县(市、区)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农村建筑防火规范
1总则
1.0.1为了在农村建设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农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农村的消防规划和建筑防火,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安全实际需要,正确处理民族习俗、历史传统与消防安全的关系,结合农村规模、建筑物性质、地理环境等因素,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0.3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乡、村庄的消防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与居住建筑相关建筑的防火设计,以及农村防火措施。
除本规范的专门规定外,农村下列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规定:
1.厂房;
2.仓库;
3.公共建筑;4.超过5层的居住建筑。1.0.4农村的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与其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1.0.5农村的消防规划和建筑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0.1村庄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居民点。
2.0.2防火隔离带
为防止火灾蔓延而设置的宽度不小于12m的连续开阔地段。
2.0.3农村(村镇)
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制镇、乡、村庄的统称。
3总平面布局
3.0.1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烟花爆竹、需要使用炸药的工厂、仓库应布置在村镇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与其它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3.0.2农贸市场,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宜远离居住建筑,并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划分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3.0.3成组布置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宜超过50户,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或低于四级时,不宜超过30户。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对村民居住建筑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对开辟防火隔离带确有困难的村寨,应采取修建高出建筑物50cm以上的防火墙等防火措施。
注:建筑耐火极限的划分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3.0.4农村应合理规划建设或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宜小于4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地。
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农村,宜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3.0.5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
3.0.6林区的农村建筑,距成片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
3.0.7堆量较大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设置在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当村庄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时,宜设置在村庄外;
3.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附近及电气线路下方;
4.柴草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
5.堆垛与堆垛之间应有防火间距。
3.0.8农村建筑物之间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或其它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3.0.9有雷击危险的农村地区应规划和设置防雷保护设施。进行防雷规划、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3.0.10农村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栏;在易燃易爆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4建筑物
4.0.1建筑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4.0.2建筑之间应留出防火间距。当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设置防火保护措施并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
2.两栋建筑之间设置不开门窗洞口的独立实体分隔墙,其高度高出较高一面的外墙不小于0.5m,长度大于等于较长一面的外墙。
4.0.3当相邻建筑符合下列情况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相邻建筑之间的山墙满足防火墙要求且高出屋面不小于0.5m;
2.当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为不燃烧体;
3.两相邻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
4.0.4建筑的屋面板宜采用不燃材料,建筑之间不宜设置连接顶棚,当需要设置时,顶棚不应采用可燃、易燃材料。
4.0.5建筑内部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砌至屋顶。
4.0.6居住建筑内严禁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0.7多层居住建筑宜设置室外疏散楼梯,当设在室内时,疏散楼梯宜靠外墙设置;室内最远点距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
4.0.8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直通室外,顶部宜直通屋面或设置通风口。
4.0.9居住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储存、经营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当确需设置时,居住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且居住部分和生产、储存、经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其它场所,除以下情况外,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当居住部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且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时,可与其它场所共用室外楼梯或封闭楼梯间:
1)采用室外楼梯;
2)采用封闭楼梯间,且楼梯间符合下列要求;
3)开向楼梯间的门为乙级防火门或实木门;
4)楼梯(间)能通至屋顶,或在楼梯(间)上方的屋顶处设有方便人员逃生的出口。
2.当居住部分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与其它用途场所共用安全出口或敞开楼梯:
1)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2m;或建筑耐火等级为三、四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2m;
2)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2m,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其它用途场所设置有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3)三层建筑的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设置有火灾警报装置。
4.0.10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确需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4.0.11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应靠外墙部位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1.宜与建筑内的其它部位分隔;2.顶棚或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4.0.12建筑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且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5火灾危险源控制
5.1火源
5.1.1农村应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的生活用火方式,推广使用沼气和集中供热。
5.1.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并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5.1.3烟囱穿过保温层时,在其周围500mm范围内应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隔热层应高出保温层不小于600mm。保温层上部应盖上炉灰,严禁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
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
5.1.4分烟道与主烟道交接不应直接串通,入口之间差距不应小于750mm。
金属炉筒与墙内烟囱连接时,插入的深度不应小于100mm,两节炉筒套接时,搭接的长度不应小于炉筒的半径,接缝应抹泥封严。不应在炉筒上烘烤衣物等可燃物。
5.1.5在柴草较多、居住密集或靠近林区的农村,应在烟囱上或火膛眼上加防火帽或挡板。
易燃易爆单位以及粮、棉、百货物资仓库的烟囱、炉筒和使用吹风机的炉灶烟囱,均应安装火星熄灭装置。
5.1.6炉灶、沼气灯、取暖器等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1.7炉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烧柴草的住户,宜改用节柴灶;
2.炉灶应采用不燃材料砌筑,与可燃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m;
3.设置在木质地板上的炉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作成厚度不应小于12cm的隔离层;
4.使用敞开式炉灶时,炉灶正上方2m范围内不应存放可燃物;
5.灶台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地面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6.居住建筑的炉灶不应设置在疏散出口附近。
5.1.8炉灶与火炕共用时,炕炉应设在炕墙里面,二者中间不宜采用可燃间壁,如采用可燃间壁,应采用砖或土坯等不燃材料把可燃间壁隔开,并应高出炕面300mm以上。
5.1.9炉灶周围1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周围宜备有适量的消防用水。
5.1.10建筑内的明火用完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碳灰应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
5.1.11蜡烛应放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煤油灯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cm。
5.1.1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地以及柴草、饲草垛堆放地等危险区域。
5.1.13五级以上大风天等高、强火险天气,严禁室外动用明火。
5.2电源
5.2.1农村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由专业电工实施操作。
5.2.21kV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地面、树木等的最小垂直距离(最大驰度时)和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表5.2.2低压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等的最小距离
距离类别m形式建筑物地面树木行车道路
垂直2616
水平11
5.2.3架空电力线路距易燃、可燃材料堆垛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5.2.4配电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瓷瓶、瓷夹布线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导线应穿不燃或难燃性管材保护。电气线路不应穿越炉灶的上方或沿烟囱等敷设。
5.2.5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与人行道不应小于3.5m。
5.2.6打谷场、柴草堆场所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应采用金属管或硬质塑料管。
打谷场的电动机均应每台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并应设置在开关箱内。开关箱至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m。
5.2.7建筑内的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率大于等于60W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小于0.5m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4.照明灯具吊装时,灯具最下端距地面不应小于25m;低于25m时,应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可能会遇到碰撞的场所,灯泡应有金属网罩或其它不燃材料网罩防护;
5.电线在吊线盒内应打结,线结应不小于吊线盒的出线孔;6.严禁用纸、布或其它可燃物制作灯罩;7.灯泡的正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8.室外或某些特殊场所的照明灯具应有防溅落设施。5.3气源5.3.1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并应对池盖上的保温材料采取防火措施。沼气池周围应修筑排水沟等排水设施。
5.3.2沼气池周围应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明显的标志。沼气池进出料口应加盖板,顶部应避免重物撞击或汽车压行。在大型沼气池盖上和储气缸上,应当装有安全阀或防爆安全薄膜。
5.3.4沼气池内严禁放入电石、汽油、干草(秸)、榨油饼(油枯)农药等物质。
5.3.5沼气池点火试验应在输气管上装沼气炉点火。
5.3.6沼气池检修时,在打开池盖清完渣后,应对池内鼓风进行通风换气,无异常后人员才可以下到池内检修,检修时禁止在池内使用明火。
5.3.7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水柱压力计“U”型管上端应连接一段开口管伸出室外高处,塑料管或胶质输气管应定期更换。
5.3.8沼气管道系统应装设总开关、分开关和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安全瓶)。当嗅到蒜臭味或臭鸡蛋味时,应对输气管道进行检查,查找并及时排除漏气点。5.3.9室内煤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必要时应加保护套,一般应采用明敷,确需设在地下室、楼梯间或有腐蚀介质的室内时,应便于检修并采取防腐措施。
5.3.10液化气钢瓶的存放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存放在卧室内;
2.严防高温及日光照射;
3.防止碰撞、敲打、倾倒或倒置;
4.不应接近火源、热源;
5.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6.严禁私自灌气。
5.3.11液化气钢瓶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米。室内应通风良好,不宜同时布置其它炉灶(火源)。
5.3.12燃气灶具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卧室内。燃气计量表具宜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等场所。
5.3.13燃气灶具与管道的连接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米,两端应扎牢。
5.3.14燃气灶具和沼气灯距离家具、衣物等可燃物和可燃结构的距离不应小于1m,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3.15燃气灶具和沼气灯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气源(电子点火灶除外),用后应将输气管路阀门关闭。
5.3.16燃气炉具与液化气钢瓶,可用涂肥皂水的方法试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发现漏气,应立即关闭气源开关,并采取通风措施和熄灭火源。禁止开、关电气设备,并应请专业人员检修。
5.3.17发生燃气火灾,应立即关闭阀门,断绝气源。
6消防设施
6.0.1集中居住人口大于5万人、火灾危险性较大、经济较发达或物资较集中的农村地区宜设置消防站(点),并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置站房,配备消防车辆、消防装备、消防通讯器材和专职消防人员。
其它地区宜建立农村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设置固定的消防站或消防点,配备简易消防车、手抬消防泵及其它灭火器具与破拆工具。
道路狭窄的农村宜配置消防摩托车等小型机动消防车。
6.0.2农村应根据具体条件,建设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供水管网和室外消火栓。没有供水管网的,可以利用江河、湖泊、水塘、旱水井等天然水源为消防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用作消防的水源,应能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无消防供水管网或消防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水量或水压要求时,宜设置消防水池。
6.0.350户以下的农村配置的水带不应少于10条,水枪不应少于4只。每增加100户应增配水带10条,水枪4只。6.0.4室外消防管网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消防给水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的需要;
2.消防给水管网的最小管径不宜小于80mm;
3.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的农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80m。消防车无法到达的农村,室外可设简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4.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
6.0.5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3m;
2.消防水池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设施;
3.应设供消防车或消防机动泵取水的取水口,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5m;
4.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消防车加水点不宜少于2处;
6.水源丰富的地区,消防水池宜分散布置,且每个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6.0.630户及以上的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的农村,宜设置专用消防水源和消防加压设备。如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水源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3003m,且应符合本规范6.0.5条的要求。
6.0.7建筑物中居住部分与其它场所共用封闭楼梯间时,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应按下列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
1.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2m但不超过10002m,且居住部分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居住人数超过10人时,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2.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2m时,住宿人数超过10人,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大于5002m或二层及二层以上时,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当任一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居住部分应能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居住部分和其它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并设置室内消火拴接口。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长度宜为25m,内径不小于19mm,喷嘴口径不小于6.00mm;
2)消防卷盘保护半径不应超过30m;
3)消防卷盘的布置应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股水柱的流量可按2.5L/s计算;
4)消防卷盘的压力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的需要。
6.0.8农村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泵等消防供水设施。手抬机动泵等消防水泵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消防水泵使用的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应能满足消防水泵的使用要求;
2.50户以上的农村,其消防水泵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每增加100户应增配1台;50户及以下的可配置1台;
3.设手抬机动消防泵时,应储存不小于3h的燃油用量;
4.每台机动消防泵至少应配置150m水带,2支水枪;
5.当采用潜水泵作为消防供水设施时,其电源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6.0.950户以上的可燃、难燃建筑密集的农村应配备消防钩、消防斧、链锯、消防梯等灭火及破拆工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置消防斧不宜小于4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4具;
2.配置消防钩不宜小于4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4具;
3.配置链锯不宜小于2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2具;
4.配置消防安全绳不宜小于4根,每增加100户宜增配2根;
5.配置消防梯不宜小于2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2具。
6.0.10居住建筑的院落宜设蓄水设施,干旱地区应设雨水收集设施。
6.0.11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向来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
第二篇: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试行)
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村[20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 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现状分析图的绘制
第七条 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 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 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
⒉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
⒊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
⒋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
⒌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
⒍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镇区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
⒉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
⒊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 ⒋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
⒌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
⒍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
⒎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
⒏其他对建设规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村庄现状分析图的内容可参照第十条适当简化。第三章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
第十三条 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根据县(市)域规划,特别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⒉根据对乡(镇)本身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评价其发展条件,明确长远发展目标; ⒊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原则确定村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⒋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
⒌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
⒍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择建设发展用地,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⒉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⒊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人口发展规模的确定:用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的方法计算出规划期末乡(镇)域的总人口。在计算人口的机械增长时,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分别计算出从事一、二、三产业所需要的人口数,估算规划期内有可能进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预测人口的空间分布。
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根据现状用地分析,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结合人口的空间分布,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
⒋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⒌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⒍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第十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图纸应当包括:
⑴乡(镇)域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10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5000-1:25000之间选择);
⑵村镇总体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乡(镇)域现状分析图一致)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
⑴规划文本,主要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
⑵经批准的规划纲要;
⑶规划说明书,主要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内容、重要指标选取的依据,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
⑷基础资料汇编。
第四章 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镇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⒉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⒊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⒋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⒌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⒍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⒎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和设施;
⒏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二十三条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到指定范围,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设施要标有控制点坐标、标高,并说明各项目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宜与总体规划一致。村镇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第二十五条 镇区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⑴镇区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2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1000-1:5000之间选择);
⑵镇区建设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⑶镇区工程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⑷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可与建设规划图合并,单独绘制时比例尺采用1:200-1:1000)。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三部分。镇区建设规划与村镇总体规划同时报批时,其文字资料可以合并。第二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和成果可以分别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村庄建设规划可以在村镇总体规划和镇区建设规划批准后逐步编制。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法编制。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农场、林场的各基层居民点的规划亦可以参照本办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总结
**县村镇规划编制上半年工作总结
市规划局:为加快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市政府下达我县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目标(全县今年完成16个村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和时间过半目标任务过半的要求,现将上半年此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基本情况
1、县域村庄布点规
划
2007年11月,我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市政工程设计院编制了《******村庄布点规划》,现《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以*政函〔2008〕2号文批复,规划正在执行过程中。
2、乡、镇域总体规划
**县位于**市东北部,现辖3镇6乡,59个村委会264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3803人。建城区面积约0.47平方公里。2002年6月9日,**县遭受了百年不遇特大暴雨洪水袭击,造成了县城局部毁灭性灾害,灾害发生后,国家、省、市多方援助,限期编制了《**县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及全县各乡、镇的重建规划,为此我县的所有乡、镇都完成了总体规划的编制任务,规划编制率达到了100%。同时2007年我们又编制了11个乡、镇政府驻地的村庄建设规划,县城东岳殿新村,八亩田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西岔河乡三教殿村村庄建设规划。此规划也已经**县人民政府以*政发〔2008〕2号文批复,准予实施。
3、高速路沿线村庄整治
西汉高速公路在我县只贯穿了大河坝一个镇。大河坝镇位于佛坪县城南部,它是西汉高速公路进入汉中的第一个建制镇,又称汉中的“东大门”。2007年5月,我局委托重庆渝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县大河坝镇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此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政发〔2008〕01号)文批复,正在实施。
二、2008年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情况
根据省、市统一安排,2007年我县已完成了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和6乡3镇的总体规划及11个村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截止目前,尚有40个村未完成建设规划编制任务。按照省、市要求,在2009年以前我县必须完成90%以上的村庄建设规划任务,08年我们拟编制16个村庄建设规划,半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基础资料收集
对今年将要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庄进行了前期的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收集了大量的基础资料,包括村庄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现状,人口规模、基础设施现状等资料。
2、积极筹措资金,解决规划编制经费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所需经费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县财政每村补助1.5万元,乡镇每村自筹1.5万元。此项工作共需编制经费48万元。资金正在积极筹措之中。
三、建议
1、我县至今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人分管此项工作,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及相应建设工作,我局将无能力开展及实施,我局已多次向县委、政府汇报,请市局协助我县尽快成立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使各种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2、因县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人员及技术力量有限,办乡镇长或助理员培训班,确有一定的困难,请市上就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方面问题近期能否举办一次规划专题培训班。
第四篇: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总结
城乡规划局高度重视我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基层建设年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为抓手,以中心镇建设为重点,突出规划“龙头”作用,坚持“规划引导、基础先行、重点推进,突出特色”的原则,强化领导、稳步推进,进一步加快村镇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推动了全市村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该局充分认识做好村镇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管理保障体制。
他们坚持规划先行,加快村镇规划编制步伐,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目前袁庄、郭西等32个村的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和北里厢、通士营等16个村的村庄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成。
该局加大投入,更新装备,创新规划设计思路,积极推进新农村规划编制工作。四是健全监管制度,加大村镇规划效能监察,保障村镇规划有效实施。
第五篇: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总结
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8号)精神,我区2012年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2〕79号)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至今已基本完成,有关情况如下:
一、2012年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完成情况
根据我区的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镇政府和相关村委会的配合下,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市国土部门提供的地形资料和各村委会提供的基础资料,结合实际情况,经过一年来的艰苦工作,我区基本完成主城区外龙塘镇、大坡镇、红旗镇、**坡镇、旧州镇、甲子镇6个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谭文墟、新民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完成率占总数100%;完成主城区外49个行政村、514个自然村规划编制,完成率占总数69%。
二、存在问题
1、国土部门提供的地形资料和现状有些不一致,导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难度加大。
2、有些较小的村庄已经整个村迁移到别的地方,原村址已经没人居住,导致难以确定是否编制该村规划。
3、村镇规划编制经费不及时落实到位,工作开展难度加大。
三、建议
1、建议市规划部门跟市政府沟通,把村镇规划编制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2、有些村庄地形测量时间已久,跟现状已经发生变化,建议市国土部门重新组织测量。
3、建议设计单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确保村镇规划编制质量。
四、2013年我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思路和计划安排
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府办〔2012〕78号﹚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我区2013年计划完成剩下的22个行政村、233个自然村规划编制以及其它近期未实施棚户区改造、需重点管控的49个村庄(或居民点)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现实我区村镇规划编制100%覆盖。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