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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误工时间

如何计算误工时间



第一篇:如何计算误工时间

如何计算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确定,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的证明,一是治疗期间,而是因受害人身体康复的需要必须的休息时间,该二个部分构成了一般情况下的误工时间。如果受害人被交通事故致残了,如果确定误工时间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然引起受害人持续误工,在这种情况下,误工费计算至受害人定残前的一日。以下,兰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我们金华中级法院的细化标准中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由法院委托签定机构确定治疗终结时间。”根据这两个规定,我们知道确定误工时间脉络,结合本地实践,按受害人的伤势程度,具体分析如下:

(一)受害人无伤残的

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在赔偿中,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时间加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具的建休证明的时间确定;没有住院治疗的按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具的建休证明的时间确定。所以,如果伤势不是很重,建议别忘了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如果对这段时间的确定在处理时有异议的,由赔偿义务人来举证,一般是申请鉴定处理。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

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规定是很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的受害人迟迟不去鉴定,会认为推迟鉴定会增多误工时间。出现了这种情况,金华中级法院在细化标准中强调了伤残评定时机,这个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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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误工时间如何计算

当事人的误工时间是简单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还是根据鉴定机构鉴定认为的实际误工时间

上一篇 / 下一篇2009-08-08 15:43:19 / 个人分类: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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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当事人误工时间超过当事人受伤到该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的时间,那么此时误工时间是简单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还是根据鉴定机构鉴定认为的实际误工时间?

如由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认为原告受伤后误工时间为伤后4个月,但原告受伤至鉴定伤残的时间只有3个月,因此被告(包括保险公司)均认为原告的误工时间只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3个月),定残日后的损失应为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范围,而不应计算在误工费的损失之内。

但本人认为被告(包括保险公司)对司法解释以及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区别和定性的理解是错误和片面的,原告的误工时间应为4个月,而不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并非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其主要目的之一也在于防止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误工的时间和作出鉴定的时间相冲突。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287页也对计算误工时间作出了解释,其解释为“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上述解释是具有指导作用的,并且也认为误工时间应根据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其次,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计算的理论基础不同。《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一规则实质上是以定额化赔偿或定型化赔偿为理论基础制定的。所谓定额化赔偿,即所有构成相同残疾等级的人,在同一类别内(目前区分城乡居民),不论其性别、就业状况、收入差距都享受同样的计赔标准。采取定额化计算时,不再考虑个体区别,其实质是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抽象确定统一的标准。《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一规则是在差额化赔偿理论与定额化赔偿理论相结合的基础上制定的,并且以差额化为主。所谓差额赔偿,就是以被害人的财产状况于损害事故发生与损害事故不发生两种情形下的差额为根据确定赔偿数额,体现全部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此种赔偿方法充分考虑受害个体实际收入的差别,其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主观量化计算利益损失。上述规定中,有固定收入的人和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实质上都采用的差额化赔偿;而无固定收入又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才采用定额化赔偿。因此,由于定额赔偿与差额赔偿存在区别,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计算的理论基础不同。该理论基础也是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288—291,317—318,437—

438、449页);

再次,评残日作为误工计算界限日缺乏科学性。根据目前的评残规则,评定伤残的时限主要有两个:常规在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涉及功能障碍的一般在受伤6个月至9个月后方可进行。因此,对绝对大多数案件的受害人而言,何为临床治疗终结就显得十分重要。法医学上一般认为,所谓“临床治疗终结”是指受害者经过一定时间治疗后,临床医学一般原则确定已治愈,或有一定后遗症,但客观检查无阳性特征,或虽有症状和病理改变,临床认为不需要处理或目前医疗手段无法处理的医疗时间。由此可见,法医学上医疗终结概念既带有较强的医学知识,又非常抽象,伸缩空间很大,非常难以把握,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严重分歧。有的认为,医疗终结日应为受害方第一次出院日;有的则认为,应为其在提起诉讼前最后一次治疗日;还有的则认为,应为受害方申请评残鉴定日。这一分歧,本应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来加以弥合和缩小,遗憾的是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如何判断医疗终结作出规定,进一步造成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状况。显然,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则,建立在争议很大、认识极不统一又无法律规制的“临床治疗终结”上,缺乏科学性;

最后,现行计算规则为当事人恣意规避法律提供了巨大空间。任何一项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则的制定,都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合理性和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平,如果让当事人规避法律、恣意行事的空间过大,就会违反公平原则,有悖规则制定的初衷。正如上述第三点所述,由于“临床治疗终结”本身难以确定,误

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的规则,就给了当事人很大的自由操作的空间,甚至恣意规避法律。

综上所述,无论是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或是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的理论差异,均认为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实际误工之日,而不应计算至定残之日。因此,原告的误工时间应根据鉴定机构确定的误工时间加以确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288—291,317—318,437—

438、449页);

第三篇:案例解说误工时间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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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说误工时间应如何计算

核心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以下由法律快车通过具体案例为您解说该第二十条的规定。

具体案情

2013年3月22日,王某驾驶的轿车与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程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7月7日,程某经过当地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和误工时间进行评估。7月20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

1、程某伤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第十级伤残;

2、程某的误工时间为140天。2013年9月23日,程某将王某及其车辆的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9000元。

分歧意见

关于原告程某的误工时间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鉴定结论即140天来计算。理由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原告通过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所作出的,其鉴定结论应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从3月22日计算至7月20日,共120天。

快车知识评析:

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来看。误工费是赔偿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恢复治愈或定残这一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是赔偿受害人因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而导致的将来收入的减少。也就是说,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者实际收入的减少,而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是受害者将来收入的减少,二者都是对受害人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从性质上来说是相同的。因此,如果本案受害者的误工时间按140天计算(从3月22日计算至8月9日),残疾赔偿金从7月20日起计算,那么就等于重复计算了20天(7月20日至8月9日)的误工费,这对赔偿义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第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功能来看。机动车责任是一种重要的、常见的侵权责任类型,《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的特别法,其功能应与《侵权责任法》的功能相吻合。填补损害功能是《侵权责任法》最为重要的功能,这不仅意味着填补损害是其首要目的,也意味着不可双重赔偿的原则。本案中的误工时间如果按140天计算,就等于重复计算了20天的误工费,这明显违背了不可双重赔偿的原则。并且,这种计算方法会让受害者从中获益,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本意。

第三,从鉴定机构的鉴定标准来看。该司法鉴定所是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来确定原告的误工时间的,该《准则》3.1条规定,人身损害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feisuxs

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也就是说,鉴定机构确定误工时间的唯一标准是受伤人员是否治愈或体征固定,并未考虑到残疾赔偿金对受害者在定残后的误工补偿这一方面。因此,尽管该鉴定意见书是通过法定程序由有资质的鉴定所做出的,但从计算误工费的角度来说,适用该鉴定结论并不合理。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伤残鉴定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不少受害者为了能够评上伤残,往往在体征未固定时就申请伤残鉴定。这种做法,一方面造成了伤残等级的不准确性,另一方面也会引发误工时间重复计算的可能。对于此类案件,专家认为,重复计算的部分应予以扣除,这样既保证了受害者的误工损失得到填补,也避免了赔偿义务人因双重赔偿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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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计算时间

时间的计算

课题

时间的计算

课型

新授课

设计说明

1.利用猜谜语创设情境激发学生求知欲。本节课通过创设情境,利用猜谜语引入新课,激发学生探究的欲望,重视学生的实践活动。

2.重视直观教学,发挥教具、学具的作用做数格、拨钟面等实践活动把抽象的知识更加直观化,让学生了解计算时间是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感受数学就在身边,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

学习目标

1.通过加深学生对时间单位的认识,发展学生的时间观念。

2.会进行一些简单的时间计算。

3.养成遵守和爱惜时间的意识和习惯。

学习重点

时间单位的简单转换和求经过时间的方法。

学前准备

教具准备:PPT课件、钟表。

学具准备:钟表模型。

课时安排

1课时

教学环节

导案

学案

达标检测

一、引入新课。

1.猜谜语:矮子走一步,高个走一圈。矮子走一圈,高个走半天。

2.教师拿出钟面并提问。

(1)“矮子指的是什么?”“高个指的又是什么?”

(2)“分针走一小格的时间是多少”?“分针走一圈的时间是多少”?“时针走一大格的时间是多少”?“时针走一圈的时间是多少

1.学生动脑筋猜谜语。

2.(1)矮的指时针,高的指分针。

(2)分针走1个小格的时间是1分钟,分针走一圈的时间是60分,也是1小时;时针走1个大格是1小时;秒针走1圈是60秒,也是1分钟。

1.填一填。

时针走1大格是()时,也就是分针走()圈,即()分钟。

点拨:钟表上,时针走一大格是1时,分针走一圈是60分,也是1时。

答案:1160

2.填空。

”?

(3)“1时等于多少分”?“1分等于多少秒”?

3.教师演示课件,拨出不同的时刻,如:5时、3时等。

4.引出课题:我们已经学会看时间,但如何计算经过的时间呢,这节课我们一起学习“时间的计算”。(板书课题)

(3)1时=60分,1分=60秒。

3.学生读出时间。

4.倾听老师的话,明确本节课学习的内容。

1分=()秒

3时=()分

60秒=()分

60分=()时

4时=()分

答案:60、180、1、1、240

3.星期六小红9:10做作业,到9:40完成。算一算他写作业用了多长时间?

答案:30分钟。

二、自主探索,体验新知。

1.探究时间单位之间的换算方法。

(1)出示钟表,动手拨出2时,指名说说钟面上的时间。

(2)2时等于多少分呢?交流汇报,说方法。

2.有关经过时间的计算。

(1)教师课件展示例2的情境图,要求学生仔细观察图画,说说图意。

(2)老师:小明从家到学校用了多少时间呢?

(3)学生讨论回答,试着让学生归纳出计算时间的方法:

(4)老师总结方法,根据学生的汇报板书。

请一至两名学生说说自己从几点出门到学校是几点。让台下的学生帮忙算一算

1.(1)自己拿出钟面拨出2时。

(2)小组讨论汇报:因为1时=60分,所以2时就是2个60分,也就是2时=120分。

2.(1)预设:小明7时30分离家,7时45分到校。

(2)交流。

(3)小组汇报:a.分针从6走到9,走了3大格,是15分钟。

b.两个时间在同一个小时内,所以45-30=15,是15分钟。

(4)可以看钟面,数格后计算;还可以用结束时间-开始时间=经过的时间。

老师小结:

计算时间的方法:1.看钟面,数格后计算;2.结束时间-开始时间=经过的时间。

三、巩固练习。

1.填空:

(1)50分比1时少()分,1时比45分多()分。

(2)一节课是()分,课间休息()分,再加上()分,就是1时。

2.竞赛:教师口头报时刻,如:2时至2时45分,经过几分?学生抢答,看谁抢答得快,教师给予奖励。

1.独立完成,集体纠正。

2.分组抢答。

教学过程中老师的疑问:

四、课堂总结。

1.说一说本节课的收获。

2.布置作业。

1.说一说本节课的收获。

2.自由谈一谈。

五、教学板书

六、教学反思

教学过程中,我以游戏的形式,让学生了解时钟:矮子走一步,高个走一圈;矮子走一圈,高个走半天。通过游戏知道哪根是时针,哪根是分针。同时老师拿出一个钟面模型,钟表上有多少大格,多少小格。分别一大格表示几时几分,一小格表示几秒。通过一分是六十秒,引出两分是两个六十秒。同时设计一些实际问题的题目让学生解决。通过有关经过时间的计算,掌握了时间计算的几种方法,知道一节课40分钟有多长,知道了时间的重要性。时间就像金子那样宝贵,我们要珍惜每一分、每一秒时间,多学一点本领。

教师点评和总结:

第五篇: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

关于误工期限的确定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参加正常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包括受害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用处理包括三个方面:

1、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即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其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

2、误工时间的确定,即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时间确定,其标准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关于误工费的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或者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3、受害人收入状况的确定,即根据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的不同情况来分别确定。

误工费用中的误工时间确定问题是在审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虽然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作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执行上有时还存在障碍,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不够全面、不够衡平。

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言,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形:

1、受害人遭受的为一般损伤尚不构成伤残等级;

2、受害人遭受的伤害构成伤残等级;

3、受害人因伤致死。在受害人遭受的伤害不构成伤残等级或受害人因伤致死的情形下,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误工时间时很少存在障碍,但在受害人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形下,此条规定就显得较为粗糙,对误工时间的确定有一刀切的嫌疑,并且存在弊端,不利于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其弊端为:

1、未能充分考量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目前执行的伤残鉴定制度,视受害人的伤情轻重可确定其伤残等级在十级

至一级之间。而十级至一级之间各伤残等级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显然是不同的,尤其是对三级伤残以上的伤残等级的受害人还可能须为其考虑终身护理费用,其余伤残等级情形下的残疾一般来说仅仅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基本不丧失劳动能力,这两种情形下的误工时间明显存在巨大差异。

2、对被鉴定为较轻的伤残等级的受害人保护不够。实践中,该类伤残等级的受害人持续误工的情形有可能持续至定残之日后,而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构成残疾的受害人的误工时间确定的截止日期为定残之日的前一日,因而对该类当事人定残之日之后遭受的误工损失及定残之后行二次手术而实际发生的误工损失的保护就无法可依。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的误工时间的确定方式存在不合理性,而应当在统一伤残等级鉴定制度的基础上,即将一般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等涉及到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的标准统一起来,也就是在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的同时确定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合理规定:

按伤残等级来确定以定残之日为分水岭,对于被定残且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受害人,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的,可以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来确定误工时间,前述证明确定的误工时间持续至定残之日之后或定残之后尚须接受治疗并休养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证明内容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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