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墙改基金返退经验总结
墙改基金退还总结
一、在招投标阶段:注意投标预算书中有关材料价差表内墙材使用情况,尽量避免出现非确认材料。
二、在施工阶段:应在墙体隐蔽之前提前通知墙改办进行墙体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办理建筑节能备案,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30日内,凭投标预算书确定的墙体材料使用总量、专项基金缴款凭证、本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销售发票、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等资料,及时向当地墙改办申请办理结算手续。
三、返退所需:本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本工程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票据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本工程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书复印件(需加盖生产企业公章);投标预算书;投标预算书中有关墙体材料部分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本工程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返退时:新型墙体材料发票时间不必考虑,可以临时增开但数量必须超额,如加砌块部分和小砖部分。一般还会问及门窗塞缝和梁上下用砖问题,做法为:门窗塞缝是用加砌块锯下来一部分塞缝的,梁上没有砖,梁下为一皮斜砌小砖。
五、墙改办固定电话为:037167173920
六、若投标预算书中出现非确认材料时,如需进行人为改动,则需自留一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的材料复印件,以备后患。
七、三月至十二月每月1至10日下午到财政局408办理退款手续,所需资料为:
1、结算表(第二联);
2、墙改基金缴费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现场核查表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符合退费条件后须开具收据,台头填写“郑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5、登记退费人单位、账号、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6、办理注销退费的需提供规划局出具的注销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八、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关注相关政府网站,以防政策出现变化。
九、需结合相关文件作为重要参考,尤其是确认材料是否变动,以及计算方法。(详见河南省墙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篇:墙改办返退基金报告
关于申请验收并返退墙改基金与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的报告
墙改办领导:
本公司位于涟源市人民路行知中学内的商悦广场项目,总建筑面积:93090.03㎡,1号楼加地下室为:52564.4㎡、二号楼为:15490.46㎡.三号楼为:4014.53㎡、四号楼为:3700.64㎡.一期(1号楼)所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为416298元,二期(2、3、4号楼)所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为126251元。1、2、3号楼已竣工,4号楼未竣工不做验收范围之内,现申请贵办派工作人员核实新型墙改基金和散装水泥的使用情况,并请求尽快返退为感!
涟源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7日
第三篇:内蒙古墙改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07年11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促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02]55号)以及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收入级次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经济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管全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自治区本级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盟市经济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及盟市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基金征收
第五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乡、苏木以下农村、牧区暂免)。
第六条 专项基金按工程项目属地原则征收。各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中央和自治区所属的项目)专项基金的预征收。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第七条 预收专项基金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进行征收。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按建筑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0元标准预收;不易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如大门、围墙等,按设计折算用标准黏土实心砖每块0.04元合计总量预收。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采取工程开工前预收,工程主体完工后结算的方式。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筑工程项目单位按工程概(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其委托代征机构提交应交专项基金申请。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其委托代征机构对建筑面积进行核实后,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施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地区使用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票据)。建筑工程项目单位按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到当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将预交款额缴入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然后到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备案确认手续,凭确认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以上相关手续的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开)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 各盟市预收的专项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总额的2‰的比例核定征收手续费,由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专项基金的预收款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预缴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任何地方(包括各类开发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
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
征收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返还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依据“达标返还、未达标不返还”的原则,每个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到80%的,按照预收基金总额80%的比例返还给建筑工程项目单位;使用比例未达到80%的不予返还。
各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查验,也可委托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墙体施工全过程查验,委托手续须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应当向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查验申请,并提交《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墙体施工部分监理报告的复印件。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人员或委托建筑工程监理部门进行查验和认定工作。查验认定工作须在接到申请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经过查验和认定的工程,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并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及退付明细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非税收入退付程序,将应退付的专项基金款拨付到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基本账户,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退付给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已实行非税收入直接支付的地区,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应退付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建筑工程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主体完工后30日内,建筑工程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查验申请的,预缴的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第十七条 预缴专项基金的返还部分冲抵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各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当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个季度的专项基金收支及使用情况填制报表,报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在拨付征收手续费和返还达标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后,专项基金按盟市70%,自治区30%的比例分级使用。每年12月15日前,各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核实本专项基金总额。按分级使用的比例分缴各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调研、交流和奖励;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三)、(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可支配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其余10%的专项基金支出时,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列出详细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列支。
第二十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人员编制通过正常预算经费予以核拨。目前,作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核定,暂从专项基金中列支拨付,今后应逐步过渡到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发。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专项基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严格管理专项基金的使用,凡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一次使用专项基金用于建筑工程项目贷款的贴息,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用于工程项目贷款贴息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向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凡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的项目,一次使用专项基金用于项目的补助,数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用于项目补助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向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专项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终了两个月内应编制上专项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分别上报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违规处罚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预缴专项基金的,由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代征单位责令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的建筑工程项目单位,由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工程监理部门为委托方提供虚假查验报告的,取消其代查验委托资格,追回查验费用,并将其违规行为提交工程监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公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代征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减、缓、免征专项基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坐支专项基金的;
(四)不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
(五)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查验和认定工作的;
(六)不按规定比例上缴和使用专项基金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四篇:墙改基金返还案例
墙改基金返还比例计算方法
蒸压粉煤灰砖节能贡献率0.94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贡献率1 混凝土剪力墙贡献率0.48 例如:工程使用砖(不属于节能墙体材料)20m³
蒸压粉煤灰砖200m³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796 m³
混凝土剪力墙1091.97 m³
砌体总工程量2107.97 m³ 计算过程:
一、先各种材料所占总使用比例
①不属于节能墙体材料的砖 20÷2107.97=0.0094 m³=0.94%
②蒸压粉煤灰砖 200÷2107.97=0.0949 m³=9.49%
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796÷2107.97=0.3776 m³=37.76%
④混凝土剪力墙 1091.97÷2107.97=0.518 m³=51.8%
二、9.49%+37.76%+51.8%=99.05%大于65%所以墙改基金予以返还
三、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新型墙材相对基准节能贡献率×综合系数(0.35÷各朝向窗墙比最大值),本例题的综合系数=0.35÷0.33=1.06
四、9.49%×0.94+37.76%×1+51.8%×0.48=0.7154×1.06=76%(0.94、1、0.48分别是蒸压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剪力墙的节能贡献率)
第五篇:大连市财政局-墙改基金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非[2007]6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 [2003]29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 财综字[2003]297号)及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财政部门是专项基金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墙改管理部门)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改管理部门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其它各区、市、县对各自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征收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墙改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竣工验收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及建筑节能效果,确定具体专项基金缴费金额,实行多退少补。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填报《大连市墙改专项基金预交回执单》(见附表1)。经墙改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完工,墙面未装饰前,建设单位应填报《大连市建筑工程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情况中期核验表》(见附表2),并申请墙改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建筑节能施工情况进行核定(以下简称中期核验)。
第六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下列情况进行专项基金结算。
建筑工程(包括基础、临建、围墙等)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100%返退结算预缴的专项基金。使用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上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50%返退额预缴的专项基金。
有下列情况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1、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2、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下的;
3、竣工工程未经建筑节能核验或末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
4、末申请中期核验,擅自装饰的;
5、未按规定及时预缴专项基金,经查处后,所交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墙体材料目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定期发布公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报验前,向墙改管理部门申请结算专项基金,提交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中期核验报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核验报告,并填写《大连市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结算表》(见附表3。)
第八条 墙改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基本确认工作,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确认的金额和比例办理返退结算手续。
第九条 返退结算后,财政部门应使用“一般缴款书“填列第103类“非税收人“科目第 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9页“墙改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及时将专项基金余额划缴国库。
第十条 为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成套技术应用,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列入市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经市建筑节能管理处 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缓交专项基金的政策支持。示范工程项目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组织申报,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 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对已列入示范工程项目,而未按照审定方案实施的,或未通过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的,除追缴专项基金本金外,双倍征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和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自行征收的专项基金,必须向市建筑节能管理处上缴20%。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入库额的2%计提和拨付专项基金手续费;
第十三条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不得向施工单位和墙体材料经销商重复征收专项基金,严禁在 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定期对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墙改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免缴专项基金;
(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二)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建设工程;
(三)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四)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省、市政府批准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享受免缴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墙改和建筑节能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墙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达到要求的除追缴专项基金本金外,并征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的贴息、科研经费、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墙改与建筑节能宣传以及事业经费等方面,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末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0.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凡未办理预缴和结算专项基金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工程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