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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篇)

舒城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篇)



第一篇:舒城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舒城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招投标活动,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国土资源交易、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项目招标、采购和交易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投标统一市场。

第四条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招投标局)负责对各类招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招投标中心作为政府性资金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由各建设项目业主、土地出让人、产权转让人和政府采购人向县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监察、发展改革、政府法制、财政、审计,住建、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六条县政府《关于全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舒政[2011]17号)中所明确的八类项目招投标活动全部纳入县招投标局统一管理。达到规定限额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由县招投标中心依法组织招标:

(一)建设工程单项合同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概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二)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监理等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下列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统一实施,其实施方式按有关规定的简易程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一)项目业主是县直单位的: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10—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5—20万元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5—20万元的工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二)项目业主是乡镇(区)的: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20—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10—20万元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5—20万元的工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本条第二款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各项目业主在签订协议(合同)之后的三日内,报送县招投标局备案。

第八条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九条下列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县直单位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2万元以上的;乡镇(区)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

前款规定标的额以下,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l万元以上的产权交易,实行备案制。

第十条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在采购目录之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均由县招投标中心依法统一实施。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的交易活动,由县招投标局和招投标中心按下列程序操作:

1、交易申请;

2、交易受理;

3、文件核准;

4、公告邀请;

5、资格审查;

6、集中交易;

7、交易确认;

8、合同备案;

9、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招投标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管理方式。年初由各单位编制采购和投资计划,实行源头管控。对达到规定限额的招标项目,一律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规范操作。招投标活动实行全程监控,同时还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凡应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实施招投标活动的项目,必须附有县招投标中心的鉴证证明,其收支票据才能入帐。第十四条应当招标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方案、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批准(批复)的同时,将批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县招投标局。

县招投标中心对已进场交易的招投标项目,应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有关主管部门凭此鉴证证明办理下一环节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统一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名录库。规范和完善投标人资格审查,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投标人较多的项目,可采取资格后审。

第十六条建立全县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扩大专家数量,优化专家组成结构。第十七条建立县招投标网,健全招投标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和信息。第十八条实行支出类项目合理低价中标和出售类项目有效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规范标后监管,在招标前即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与方式,强化中标人责任。

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保函制度,中标人出具由县招投标局认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以承担低价风险。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不得将实行备案制的交易项目不备案。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其作为项目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记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应当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渎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有围标、串标、非法分包和转包、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其他违反市场规则、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行为的,资格审查时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投标企业资信等级考评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信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以申请直接发包给符合资质的有关承包单位外,其他项目应招标而不实行招标的,必须报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省、市主管的项目,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县招投标局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招投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招投标活动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是加大力度,提高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我们以贯彻《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为契机,综合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会议、文件等媒介,多途径、多层面、多形式加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了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公开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绝大多数都是招标人主动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衔接招标事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我市的国家投资项目基本实现了公开招投标,部分县(市)区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进行了公开招标。

二是规范招标行为,增强招投标透明度和评标公正性。对国家投资的项目,我们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严格控制邀请招标的项目。依法招标的项目,均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在招标过程中,大多数项目都采取低价中标的办法,并且不使用标底,或标底(预算价)仅在评标中作参考,评标办法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从法定专家库中抽取,杜绝了部分监督人员参加评标的现象。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一是开展事前监督。要求计划、建设、交通等行政部门在项目审批、招标核准、文件备案等前期环节,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否则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二是开展事中监督。要求参与现场监督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序、内容和方式。三是开展事后监督。实行了中标公示制度,凡有异议和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坚决进行纠正。上半年,我们妥善解决了市滨江建设、市气象局、市人防办、高坪开发区、西华师大、川北医学院新校区、消防支队7个单位对工程招投标提出的异议和投诉,对违纪行为进行了纠正,严肃查处了3起在建筑项目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顺庆区严肃查处了同仁乡党委、政府在无集体决议、无建设立项批复、无施工许可证、无项目,未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与一无任何建设资质的村支部签订了20余万元的《移民住房修建协议》的行为,对相关责任的追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通过加强监管,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8月,我们共参加招投标现场监督30次,其中公开招标27宗,邀请招标3宗,委托代理17宗,自行招标13宗;公开招标的40个标段概算投资2.07亿元,中标金额1.57亿元,比预算下浮24.17%。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违规招标。部分单位不以法律、法规为标准,而以过去的招标为依据,违规违法招标。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没有在指定媒介上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有的招标人发放标书到开标的时间未达到法定的20天;有的招标人没有按照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没有达到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有的没在法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结束后也没有形成书面的评标报告。

二是暗箱操作。个别招标人针对我们采取的低价中标办法,想方设法排挤潜在投标人,主要表现在:有的针对不同的竞标人,将标段划得过细或过大,排挤潜在的投标人;有的通过提高投标保证金或人为设置其他附加条件等办法,排挤潜在的投标人;有的在资格预审中设立考察分或有倾向性的标准,排挤潜在投标人;有的滥用低于成本的规定,排挤不中意的投标人。

三是规避监督。有的招标人不按规定进行招标事项核准,擅自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虽已核准,但未按照核准要求招标。,有的三无项目在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好建设资金,甚至连设计都未完成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招标。有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按照要求将有关招标文件送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篇:潍坊市招投标暂行办法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凡招标文件中没有评标定标办法或评标定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时,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将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第四条 评标定标办法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五条 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办法。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评标定标办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写入招标文件,但法定应公开招标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将其提供给投标人,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

对于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内容,招标人可进行虚拟工程量招标单价或约定结算时补充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工程量清单须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市场价格、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等条件及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不得减少工程造价的构成。

投标人不得将下列不可竞争费用降低标准计取:

(一)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劳动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三)省级以上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批准的税金和行政性规费;

(四)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的甲供材料设备及暂定费用;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可竞争的费用。

第八条 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在确定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价时,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需要澄清、说明有关事项的理由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依据有关法规、规范,并参考完成该招标工程的社会平均成本,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作出判定。

第九条 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工程项目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学习有关评标纪律和工作原则,编制供评标使用的表格;

(二)初步评审。主要包括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审查、报价审查、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审查、投标重大偏差审查等内容;经初步评审后,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件。废标条件应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废标;

(三)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四)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六)公示定标结果;

(七)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订立施工合同。

第十条 评标定标办法采用评分方式评标的,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各自打分,采用集体打分无效。

(二)分数结果计算为每个分项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依据评标定标办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结果进行综合,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限定在三个以内(含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后,评标工作即告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可解散。评标报告应同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

(十)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

(十一)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及其他。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投标有效期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对定标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鲁建发[2001]43号)的规定和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资料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附则 投标单位在建设市场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按《潍坊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予以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每次投标扣2分;定为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一年内每次投标扣5分;停业整顿期间取消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本评标定标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浅谈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浅谈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赵敏(南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353000)

[提要] 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对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本文针对当前招

投标监督管理之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新举措,使该项工作走上正轨,形成正常化、规范化。

[关键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筑业实行招投标制,给我国传统的基建体制注入了活力,此举在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近年来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程已在全省各地广泛深入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果,总结不少经验和教训。但是,由于建筑业和基建管理体制政策不到位,加之其它因素,致使招投标工作出现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比如,有的招投标机构形同虚设,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定标等工作随意性大,缺乏平等性、合理性、公正性。在一定程度干扰了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如何才能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笔者仅谈谈个人的看法与同仁们探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为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必须先要建立完整的法制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为这是建立公开竞争,形成良好市场环境的主要制约因素和前提条件。近几年,由于我省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换之际,在公平竞争足未立稳之际,各种各样的关系竞争乘虚而入,也使一部份人乘机发了不义之财,目前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有,各省有,各地、市也纷纷制定了实施细则,但执行起来却困难重重,假招标现象十分盛行,数家陪标,早有内定现象时有发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难以形成,不少施工单位在承揽业务竞争中,不是在技术上、质量上比高低,而是在“信息费”、“介绍

费”、“劳务费”上争胜负,他们挖空心思通融关系,不惜用重金撞开承揽任务的大门,这使得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大发不义之财,搞了一个工程,富了一少部份人,其结果是谁“关系投资”谁就是投标中的优胜者。出现上述腐败现象究其根源,还在于我国的法制体系和执法机构尚不健全、不配套、监督力度不到位,政府部门也尚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因此,依笔者之见,要彻底根除这一不正常现象,必须采取治理与打击并用,进一步深化改革,理顺体制,健全法制,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使“蛀虫”既无体制漏洞可钻,又有健全的法制惩治。加强招标的监督管理 2.1适时督导检查

国家还应逐步完善对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整顿招标单位,调配业务熟练的基建管理干部和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充实招标单位,对不具备资格的招标单位应依法取缔;要监督招标单位,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与法规,特别对为了招标单位自身利益故意压低标价的现象要严加制止;对投资不落实的工程应停止招标或按资金境况分期招标,还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督促合同的履约,使招标监督管理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减少盲目性、随意性、避免不正之风的干扰,杜绝腐败现象发生。

2.2标底编审监督

标底是评标、择优的准绳。标底编制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评标、选优的成效和招投标的公平性,所以说承担投标底的编审工作一定要认真负责,预算人员的业务水平要高,要力求准确或少差错,无差错。标底的编制一定要符合现行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一般可采用下面两种办法:

(1)以施工图纸为依据、标底、标函分开编制。

(2)由编标单位向各投标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由各投标单位自行套用定额单价和配用材料。

标底编制中的综合费率应按参加该工程项目投标单位的不同等级取费标准分别计算标底价。对于标底的三材市场价格的取定依据要由招标办,编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共同根据市场价格的行情确定较合理的价格作为标底补差价的依据,不要独家确定以免不合理。为了加强对标底的保密、防止泄标、漏标现象,可待投标单位送标后再进行对三材市场价格的确定和审查,汇总标底总价。

政府职能部门应强化招标单位的行为约束和监督,做好标底保密工作,严格审查标底的正确性、合理性,并实施对低标底的否决制。即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所有的标价都高于标底则标底被否决,在投标单位中择优中标,并以其标价为中标价,以此来约束片面压价,利于招投标工作开展。

2.3控制标价下浮

为了纠正一些招标单位片面追求低造价、盲目压价的不良现象,同时给投标单位之间一个比经营、比决策的竞争机会,对标价的下浮幅度进行控制是必要的。根据现阶段我省施工企业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一般工程招标

下浮幅度不宜超过标底的10%,以此来防止低价中标现象发生。加强投标的监督管理

招标单位应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应为:企业注册证明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经历、企业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力量、资金情况及工程质量与社会信誉等方面,同时要重视企业承包本项投标工程配套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状况的真实性、可靠性。招标单位还应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引导投标单位提出适度报价,严格审查投标报价,防止低报价带来的不良后果。加强招投标全程监督管理

过去总认为招投标结果就是确定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就算结束了,其实这才完成整个招标工作的一大部份,更重要的是中标后甲乙双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条件签约合同条款并付诸实施情况。本人认为招标工程的竣工决算应经招投标主管部门复查,以避免一些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私下交易,以低标中标,增大决算“签证”进行补偿的现象发生。也就是招标代办机构应跟踪管理,起着监督、仲裁的作用,对甲乙双方在施工阶段中承诺的履行情况实行监督,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了解承包方对工程质量,工期及经济活动等诸方面是否达到招标要求,对双方所发生的经济纠纷要给予仲裁、协调、维护双方的合法经济利益,并搜集和积累招投标全过程的实际资料,总结、提高、完善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我认为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设立必要的管理机构,进行组织协调,政策指导、法律法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严肃认真地依法实行以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计算,招标单位资质审查、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署中标合同等全

过程管理和监督,努力确保投标的平等性、标底的合理性、评标的公正性,把招投标监督管

理工作纳入正常的轨道上来,形成正常化,规范化。

第五篇: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强化干部责任意识,弘扬优良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造就团结有力、务实清廉、作风扎实的干部队伍,为建设和谐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干部监督工作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发扬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四)关心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五)依法办事、从严查处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监督工作在集团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监督对象是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均含非领导职务),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情况;

(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

(四)责任法人目标完成情况;

(五)坚持走群众路线,维护职工利益情况;

(六)贯彻执行财经纪律,依法经营情况;

(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八)贯彻执行“一报告两评议”情况;

(九)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十)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情况;

(十一)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报批、任免票决、任前公示等制度情况;

(十二)需要纳入对领导班子监督的其它事项。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二)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情况;

(三)参加中心组学习及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情况;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六)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情况;

(七)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从业情况;

(八)需要纳入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处理方式

第八条 领导班子组织处理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限期整改;

(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六)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辞职;

(七)整顿调整。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方式:

(一)提醒谈话;

(二)批评教育;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降职、降级;

(七)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撤职。

第十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被处理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整体效能低下,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给予领导班子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未及时请示汇报,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主要目标的,给予领导班子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连续两未完成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在维护职工利益中,搞虚假政绩骗取荣誉和利益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财经纪律,经营管理混乱,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不到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未严格执行集团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出现问题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内本单位处级干部一人次受到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两人次及以上受到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给予领导班子整顿调整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分管下属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领导班子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大局意识淡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分不清是非,在紧要关头,不听调遣、敷衍了事、旁观退缩 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自由主义严重,或独断专行,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思想观念陈旧,怕担风险,怕负责任,不思进取,不求上进,作风飘浮,工作效率低,造成工作无法有效推进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或免职。

第二十三条 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连续两年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给予免职或撤职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决策严重失误,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力,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作为、乱作为,致使直接分管工作出现失误,或由于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分管科室、车间的中层管理干部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外派董事对需提交控(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未提前征求集团公司意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外派监事、高管人员及财务总监发现控(参)股公司有损害集团公司权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向集团公司汇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调整工作岗位,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因个人的能力、专长与岗位不适应等其他原因,难以胜任现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超过30%,并经考核考察确属不称职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连续两次“不称职”率超过30%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 利用职务或权力之便,以权谋私,搞吃、拿、卡、扣、占、挪用或变相使用资金,或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个人违反廉洁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支持、煽动和参与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有关负责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贯彻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八条 擅自突破机构编制,超职数提拔干部,超标准确定干部待遇,一律作无效处理,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并在集团公司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不履行干部报批手续,进行干部调整的,所作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作无效处理,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 决定干部任用,未履行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票决等程序,或者未经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的,一律作无效处理,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将干部任免事项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前,未认真把握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不调查,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单位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严重问题隐瞒不报、有意不查,本单位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严重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的,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四十三条 讨论决定任用干部,不考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推荐的人选,领导干部私自改变或主要领导临时动议提拔干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第四十五条 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所推荐人选在思想表现、廉洁从政、工作作风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给予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明知被推荐人选有严重问题,仍坚持推荐,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任人唯亲,不执行回避制度,指令或指使提拔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群众意见大或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或通过以下渠道及时发现有关问题,由组织人事处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及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党员代表、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其他组织和职工群众的检举、控告;

(四)干部监督公开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收到的来电来信;

(五)工作选拔任用、考察考核中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五十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组织展开调查。被调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阻碍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提请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暂停其职务。

第五十一条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干部监督处理决定。

(一)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进行核实,重事实、重证据,不偏听、不偏信;

(二)调查结果反映适用于第三章有关规定的,应在调查结论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干部监督处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受处理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三条 组织人事处收到受处理对象的申诉,应当重新进行复议、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方式不当,变更原决定;

(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十五条 接受监督检查的领导干部,要积极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免职或撤职。

第五十六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造成所作出处理决定错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或开除。

第五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安全管理、计划生育、公安信访等部门的作用,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整体合力。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干部监督工作负总责,班子其它成员对所分管单位的干部负有教育和监督责任。因监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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