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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



第一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即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须经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原则,在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业务往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然而,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与不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悄然萌发,在与企业、银行也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中也未完全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致使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事件频繁发生。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的原因

(一)信贷管制背景下,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银监会下发《银担合作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致力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银监会认为仅仅依靠银行的间接融资无法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再当前社会环境下发挥政策合力的作用,《融资性担保机制的规范意见》的出台,使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更有了政策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存在便利用法规与文件的空子,杂乱无章的生存。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如银行信贷人员存在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兼职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亲属及其他关系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更有甚者协助担保机构高息揽储、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2011年6月厦门某融资担保公司巨额坏账案件的出现,牵扯一系列以融资担保公司和当地银行为主体的高利贷链条,更有银行副行长充当地下金融掮客,致使巨额资金流失。

银行业工作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片面完成任务,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对担保机构的管理责任没有完全发挥。信贷人员懒散的工作态度,过于相信经过资质考核的国有担保公司,认为不需要监测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及管理层动态信息,贷前审查不到位,致使不能实时全面的监测担保机构。在合作过程中也没有按照信贷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执行。

(三)与银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截留、挪用担保贷款的情况。融资担保公司不仅进行银行业贷款担保,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及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有些融资担保公司也仅仅是注册的“皮包公司”但由于监管留于形式,担保机构杂草丛生,事实上没有明确的监管。例如:2012年2月华鼎担保公司涉嫌骗取贷款被立案侦查,导致其担保的中小企业400余家无法偿还贷款,百余家面临破产,危及社会金融秩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种类

(一)外部风险。融资性担保贷款的外部风险主要是客户信用风险,是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既包括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又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与担保公司恶意串通骗取贷款;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不限于贷款担保,更有甚者发放“高利贷”,从事非法违规活动等等。

在银行业务实际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常需要存入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但部分担保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借款公司的贷款提出部分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如此一来,担保公司未动一分一厘,既收取了借款公司的担保手续费,又在银行保证金账户存入足以使银行信任的保证金数额,事实上降低了担保公司的代偿责任,增加了企业的还贷负担。如某担保公司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借款人将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保证金存入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携款出逃后,借款人对自己的贷款产生抵触情绪,要求只归还百分之八十,其余百分之二十由保证金偿还。但保证金账户因涉及经济案件被法院查封,保证金无法用于偿还该笔贷款,致使银行的资金面临损失的巨大风险。尽管上述行为在各融资担保管理规定中明文禁止,但担保公司为利益钻空子,最终破坏了金融秩序。

(二)内部风险。首先,贷款审批制度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存在不落实信贷审批条件,贷前调查留于形式;贷中调查审查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调查,过于相信第二还款来源,而第二还款来源又多被融资性担保公司转嫁保证金,掩盖了信贷风险;贷后检查不到位,过于相信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照顾人情,发放贷款时手续、材料不真实,加大了不良贷款形成的风险,加剧了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其次,银行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升。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吃老本,不及时更新知识与时俱进;有的员工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当操作或未尽调查职责致使贷款可能受到损失的风险;有的员工不仅不学习法律法规,甚至连本单位的规章规定都不是很清楚,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再次,银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一些信贷人员存在利己思想、拜金主义等道德风险,这些败坏工作和社会风气的思想不去除,信贷风险中的各种风险都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厦门某融资担保公司的案例给我们深刻的教训,信贷人员及各主任负责人道德风险的存在,带来的金融资金危害是难以估量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经营。开展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要重视融资性担保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严格贯彻执行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一是严格贷前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实缴资本。当前对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银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贷款审查的制度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对借款人资信、经营、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外,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质、背景、担保能力等,落实审查责任,各级银行机构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二是加强贷中审查,认真落实贷款核保管理,及时审查担保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代偿情况、关联贷款及其他足以危害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一旦出现突发状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三是做好贷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银行要加强对担保公司的贷后管理,监控其代偿能力,以预测其代偿能力的变化,按期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做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转嫁保证金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严格要求担保公司在制定银行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在双方签订独立的保证合同后,发放贷款前按约定足额存入保证金账户。对转嫁保证金的行为予以禁止。鉴于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在遇到经济或刑事案件时得不到保障,在办理具体业务时,银行业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保证金的质押条款,或者双方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明确保证金账户的要素及账户内资金的质押性质,将保证金转化成质押或者完善其他第二还款来源,从法律上为优先受偿权提供保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全面审查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风险因素。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运营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认真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时了解担保公司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密切关注。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明确各级信贷部门的职责,提高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

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成立专门的风险预警部门,监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及其他关联企业的财务情况,以准确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和风险状况,防范风险出现,在突发事件出现时,能及时快速保全本机构的资产。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激励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防范职业风险和道德风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不尽完善合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通过不断提高内部实力才能更有效的防范风险。在当前银行业竞争激烈的形势下,一些金融机构为吸收存款、完成贷款任务放低贷款发放的条件,调低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门槛。更有甚者,违反上级相关规定开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种道德风险的存在,提示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职业和道德素质的必要性。

在日常工作之余要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学习,促使信贷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使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道德认识,锻炼道德意志,提升道德修养;对于一些吃老本的信贷人员,要督促其不断更新其知识储备,做到与时俱进,与当前的政策法规俱进,各银行业机构应当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学习规章制度,让信贷人员相互激励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制度的执行力低下问题是员工道德素质的又一体现,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规章制度的出台便如同虚设,因此要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信贷政策及操作规程,加大道德风险形成的难度。制定严厉的惩罚机制,使信贷人员不敢触犯道德底线。让每一笔融资性担保贷款的发放都严格依照规章制度,让每一个信贷人员对自己发放的贷款都做到心中有数,为自己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和责任。

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因融资性担保贷款逃废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确保银行业稳健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风险,认真审查担保公司担保资格,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检查,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及时了解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情况,制定完善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现借款人有不还款倾向时,在确保贷款不被挪用的前提下,做实第二还款来源保障贷款安全,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防范风险。同时完善内部监管体制和风险预警应急处置机制,从内部操作中杜绝风险的发生。

(来源:中国金融界网)资管大时代的银行同业业务、投行业务、金融市场业务、公司业务跨界创新实务培训

2014年08月16-17日 ? 北京

第一讲 债券市场发展、转型及对资管合作的金融机会

第二讲 资管大时代的银行金融市场和投行业务创新及同业合作实务 机构资金-优质项目-金融资源“精准整合”对接会 第三讲 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创新模式与转型探索

第四讲 监管新规下银行理财、同业及金融市场业务转型发展探讨

咨询热线:010-64336037

第二篇: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

承诺书

我们郑重承诺:

我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监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我们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健康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拟任董事、监事、高管签名并盖指

第三篇: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实际上就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区别。要想知道两者的区别就要分清什么是融资和什么是担保,所谓的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而担保则表示负责,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

所以融资性担保就是指为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地提供担保的一种经济活动。它一般包括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承兑汇票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担保、工程机械消费贷款担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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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反的就是非融资性担保,也就是不直接与货币资金有关的一种经济担保活动。它一般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等。

至于申请条件,非融资性担保一般不需要审批,只要符合工商局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就可以了。融资性担保业务从去年起已经由备案制转为核准制了,是需要审批的。审批的部门、条件和要求有各省自行制定,你还是找一找你自己省份的一些具体要求,虽然各省制定的审批融资性担保业务条件和要求大同小异的,但对中央下发加强监管融资性担保行业指示的理解不同,在制定各省的具体细则上就有着不同的规定,比如四川省就不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全额由银行托管,也不能做其他业务,监管之严厉还是很少见的,担保机构俨然成了银行的附属机构和替罪羊了(四

策[url=http://]http://[/url])。我所在的省份就没有这些规定,还算是比较温和的。给你一份我们省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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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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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发改财金字[2009]821号文)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优化融资服务环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中小服[2009]70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现就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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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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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省属单位设立担保机构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外,其它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和变更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属本通知规定的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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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的专业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为自然人、法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票据融资及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融资活动提供担保和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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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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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g3I{8[Ep-BO2、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

3、发起人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精通担保业务;有3名以上熟悉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科学的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J&R-J8vQ A)h,w6、符合国家、省、市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机构,按国家关于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设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后,再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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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

bHyC4{.1、设立申请报告;

*CK6G'~NO6q82、基本情况表;

-~,KAg[1?;H*_v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4、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验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

5、法定代表人和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和主要从

员的基

况;

n3Hp4F6、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J8QgzO;udb80�d$H7、出资比例最大的2位发起人近两年经营业绩和财务信用情况;

mEhfoSVG0H:?U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OKpZu2y9N;E

三、变更SYJ iP~J)}

(一)审批事项:ar*f d.p*L:x8V1、变更名称;o S7_8j!Z^:d v ]._

2、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组织形式;

5、变更法定代表人;”qO-r;[+Lkv_

6、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其他变更事项。2NE,kx?!@

(二)增加注册资本条件:

Y6PurQ的b'U 1、1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申请前6个月月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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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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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1年完整的经营情况和信用评级报告;

4、最近1年完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P3f ?y:c&Q{)k5、变更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M]$n fvp6、申请变更注册资本还需提交:验资报告、最近2个季度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等)。

四、审批程序

(一)设立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开发区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正式行文报市发改委;材料完

备 的,市发改委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行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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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省中小企业局审批同意后,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业务规范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须全额实缴。在经营存续期间,担保机构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

ut:L?U((二)担保机构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业,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房地产投资、境外担保业务和外币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三)担保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不低于实收资本70%的货币资金可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CA'E0R+s y!e

及银行理财产品等。收取企业的保证金应存入银行专户,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收取额不得超过存出保证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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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l%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风险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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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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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机构应定期向区县、开发区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每年一季度报送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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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财务报告。由市发改委汇总全市担保机构统计情况并报省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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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机构须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违规操作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其融资

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是在国家相关办法出台之前,为推进全市担保体系建设,解决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困难,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而施行的过渡办法。过渡期内的审批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贷款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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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机构。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设立的担保机构,必须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规范,整改后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申请变更;已设立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未正常开展担保业务(申请前6个月

月均在保责任余额低于注册资本的2倍)的担保机构,需要审批的,按设立的有关要求办理,并提交设立以来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银行对账单等)。

(三)各区县、开发区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的审核把关和日常监管工作。,H$a`8D%F0I}

(四)本通知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原宁发改财金字[2009]731号文等有关文件若存在与本通知冲突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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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查报告

XXX融资性担保公司2014年专项检查

自查报告

贵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资金情况;2014年全年开展业务情况(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等业务,说明时请注明产生的笔数及金额);是否开展兼营业务情况(包括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情况等业务);是否开展为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业务;公司是否有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类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公司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抽逃资金数)、挪用客户保证金、虚假宣传及其他违规经营行为;公司是否建立公司的担保评估制度、公司的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财务会计制度,是否有业务操作规程(如没有建立的何时建立);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30%、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倍、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是否超过净资产20%、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至2014年11月份累计金额)、是否存在为其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至2014年12月份累计金额)、是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要求是2013年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要求是2013年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公司2014年是否加入人行征信系统。

注:(上述情况请如实报告)

XXX融资性担保公司(盖章)

XX年XX月XX日

请于2015年1月15日前交纸质到汇川区金融办许嘉辉处(并传电子版到邮箱:56648958@qq.com),地址:汇川区行政办公中心(汇川大道)B区429,电话***、28689295。

第五篇: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 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机构等级认定: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机构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一)等级申请报告(应含有以下内容):

1、申请等级的目的;

2、拟申请的等级;

3、担保机构已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的简要介绍。

(二)其他文件和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金来源证明书;

4、公司章程;

5、未来股权变化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成立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托管协议》。如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及风险保证书,但不能超过实收资本的70%作为免于托管;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等级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1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三年完整会计审计报告;

12、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

(三)各地方指导部门的等级文件

行业指导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等级核准:

(一)、实收货币资金10000万以上的担保企业由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核准。担保企业申请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申请等级,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等级指导部门进行初审。省级指导部门在收到企业等级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备的担保企业,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指导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省级担保指导部门在收到材料后40个工作日未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担保机构可直接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申请等级。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省级指导部门转报的担保企业等级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直接收到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担保企业,通过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的门户网站及其他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担保企业办结等级审定手续。

(二)、实收货币资金在9999万以下由地方省级协会核准或者授权核准。

(三)、行业指导部门对担保企业的资金实力、人员资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允许继续使用《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一年;一年内仍不能达到条件者,将被当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协会除名,同时备案于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且在中国担保专家网和中国担保产业信息网上公示。

(四)、担保机构的等级原则是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等级标准的机构,予以降级。

(五)、核定等级后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担保机构必须向行业指导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等级升级申请书;

2、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3、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的资信证明;

4、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六)、行业指导部门对等级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等级信息要在当地监管部门统一备案且在行业网站上重新公示。

(七)、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区域;

1、一级担保:可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但必须满足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以上;

2、二级担保:只能在省内从事担保业务;

3、三、四级担保:只能在本地(市、州)从事担保业务;

4、持有《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的担保机构只能在地级(市、州、区)内从事担

保业务。

(八)、担保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担保经营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担保业务。

(九)、担保机构应每季度向其行业指导部门上报财务报表等要求材料,协会同时备案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级指导部门。

机构的变更及终止:

(一)、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2、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行业指导部门备案,取消其资质等级资格后,依法按企业歇业、破产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应终止担保业务;

5、股权发生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二)、担保机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依法保护其财产,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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