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省级机关圣苑小区专用房出售办法
中国美术学院“江南国美家园”住房出售办法
“江南国美家园”是我院经省、市政府批准、由我院后勤服务总公司与浙江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代建的房改遗留问题专用房。根据《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浙直房发[2004]1号)和省政府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专用房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售房范围和对象
1、具有杭州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本院正式人事编制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以院人事处提供的名单为准)无房户,现实物分房建筑面积(含按房改市场价、房改商品价购买的面积)未达到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所规定标准下限:即一般教师、干部、职工60平方米以下(含阳台面积、公摊面积,下同)、中级职称和科级干部70平方米以下、副高职称和处级干部80平方米以下、正高职称和厅局级干部105平方米以下的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均可申请购房。现住房为高层、小高层的控制标准下限放宽10平方米。
单身(含离异)教职工购房须在我院工作满五年且年龄35周岁以上(具有博士学位和专门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职工可放宽到30周岁)。离异带小孩不受此限。
因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特殊引进的人才,其未享受过国家福利住房,学院在引进签约时明确承诺解决其住房问题且需特例分(售)房者,由学院人事处按学院特殊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明确有关事宜后交由分(售)房领导小组落实。
2、原实物分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标准下限但已上市出售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换购的,不能申请购房。
3、凡已在本市购买过经济房、腾空房、专用房,无论面积是否达标,均不能申请购房。
4、原实物分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标准下限,按2002年4月8日通过的《杭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时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参加换购。办理换购时,凭货币补偿协议、原房评估报告,扣除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当时拆迁合同所约定的费用)后全额交回拆迁住房补偿款。
5、由单位出资按双控标准限定购房单价和面积购买商品房后参加房改的,其实物分房面积按当时出资单位确定的面积认定。由单位资助购买商品房产权直接办给职工的,不能申购专用房。
6、申请人及配偶中有承租公房过户给子女或他人购买的,面积合并计算。凡以申请人及配偶名义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通过什么形式(含过户)取得的,均应按换购办理。父母
与子女都是本校职工,各自计算。
7、离异前原家庭已享受过房改房的,申购专用房时实行换购。如原房已判给对方,无法交房改房一方不能申请。购房申请人本人未享受过实物分房,配偶为离异再婚的,原家庭已购房且离异时原实物分房判给对方的,再婚配偶原已享受过的实物分房面积按1/2计入此次购房享受面积。产权还为经济适用房权证。
8、已经以本人或配偶为户主批地建房的,不能参加购房。以本人或配偶名义作为其中一份额参加过其父母或其他人为户主批地建房的,只要核定其夫妇已享受实物分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m2,可以参加购房,核定的面积购房时合并计算。已在所在村享受农居房的,已享受面积按实际分配的面积核定。
9、配偶是离休干部且已去世的我院职工,可选择按本人职级申(换)购,或按以下标准享受:配偶生前为厅级离休干部的按处级职级标准享受,离休是处级及以下职级的,按实际职级享受。
二、售房方法
1、无房直接购买。没有享受过福利房和购买过经济房、腾空房、专用房的教职工可直接申购专用房。
2、有房实行换购。根据省政府“退旧买新”的规定,此次换购“江南国美家园”住房时,必须退还原住房。
(1)凡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包括购买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等)的教职工,换购时其原住房由学院按换购当年的房改价收购(如有房改市场价、房改商品价和自费扩面的换购时按原价款退还),属安居房等其它类型住房的按个人原支付的价款收购。
(2)易地调入我院的教职工购买专用房时,原房改房(包括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等)或经济房交学院,同时提供购房凭据,由学院按原个人支付的价款收购。原房无产权证的在购房地退房后方可购买专用房。
(3)承租公房的教职工,允许退租购买专用房,退出租赁房后属无房的申请无房购买,退出租赁房后另有一套房改房属未达标的可申请换购。(将退出的住房交原产权单位,由收房单位提供退租证明)
(4)军转干部在杭购买的部队房改房(包括安居房、集资建房)已领有“三证”未达标的可参加换购;军转干部承租部队营区内住房的退出承租住房后可申请无房购买;军转干部在杭购买过部队房改房、安居房或参加过部队集资建房未达标但无产权证,以及在杭购买过部队经济房的,不能参加专用房申购。
军转干部在外地购买过房改房(包括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或经济房的按易地调入干部规定执行。无产权证经原部队同意退房的须提供部队房改部门出具的退房证明和退款凭据。
三、住房货币补贴
换购时原房改成本价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由学院负责补给,未达职级标准面积的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仍按现行住房补贴渠道办理。易地调入的教职工和军转干部原住房收购后,原房面积部分住房补贴由学院负责补贴。
发放和申领住房补贴按省直房发[2001]4号文件规定执行。如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住房补贴已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视作领取),购买住房时重新核定,多领补贴在缴交房款时退还。
四、售房面积标准和价格
教职工购买专用房,可享受专用房价格的面积按照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上限执行,即建筑面积为:一般教师、干部、职工70平方米(含阳台面积、公摊面积,下同)、中级职称和科级干部80平方米、副高职称和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高职称和厅局级干部120平方米。
职级标准部分按专用房价,超出标准部分实行超标商品价。我院“江南国美家园”专用房为高层住宅,按政府规定职级标准上限增加10平方米,按专用房价格结算房价。专用房价格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具体售房价格还将根据均价加减楼层、朝向差价确定。
五、售房程序
1、申购登记。个人向学院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报本人资历、实物分房、房改等情况。
2、根据“江南国美家园”所设计户型的实际情况,结合政府关于干部职工住房标准的规定,本次“江南国美家园”按如下原则分类申购:
(1)高级职称、处级和处级以上干部具有申购170 m2以下的所有户型的资格。(2)中级职称、科级干部具有申购130 m2以下的所有户型的资格。(3)初级职称、一般干部和工人具有申购100m2以下的户型的资格。
在分类申购出现较大户型的房源有剩余时,该剩余房源可纳入下一档房源申购。
3、确定申购人。学院对个人填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将申购人现住房和补贴发放情况在学院内进行公示确定购房人后,统一填写《中国美术学院“江南国美家园”换(申)购登记表》,由学院统一报送浙江省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4、预审排序。省直房改办进行预审,预审后按职务职称对应相应户型面积的住房分类
进行,选房顺序按计分办法计分后由高到低分别排成三队:
第一队:具有申购130m2以上户型资格的所有人员。第二队:具有申购100m2以上户型资格的所有人员。第三队:具有本次分房资格的所有人员。在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按下列顺序排序: ①厅级离退休老同志优先;
②按厅级(正高)、处级(副高)(含工人编制的高级技师)、科级(中级)(含工人编制的技师和30年以上工龄的工人编制人员)和一般干部职工顺序挑选;
③同级别的先正职后副职,先领导职务后非领导职务;
④同职务的以任职时间排序,任职时间相同的,以参加工作时间排序; ⑤以上条件都相同的以抽签的方式产生先后顺序。
5、领取选房通知和房源信息资料。由学院通知申购人到指定地点领取《选房通知单》和房源信息资料,按时发放给申购人。通知单上明确申购人选房顺序号以及选房时间和地点。
6、选房。申购人按照选房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按顺序号选房;申购人委托他人选房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必须委托人本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
选房现场即时公布房源信息,挑选房屋每人限时5分钟。选房的具体操作如下:
①根据第一队的排序先后,进行130m2以上的房源的选房。②根据第二队的排序先后,进行100m2以上的房源的选房。③根据第三队的排序先后,进行其余房源的选房。
7、购房申请。申购人选定住房后,现场领取《购房通知单》、《申请表》等有关表格,在7天内将填好的申购表和需附的材料交学院。已领有杭州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一并上交。
8、购房审批。学院根据购房申请填写《专用房出售价格申报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后,通知购房人前来领取《价格审批表》。
如购房人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已挑选的房源由学院收回。
9、签订购房协议。购房人凭《价格审批表》签订购房或换购协议书。换购住房在签约时上缴原房“三证”和房改购房协议书原件。
10、缴交房款。购房人凭专用房购房(换购)协议书及《价格审批表》到学院开具交款收据,并根据协议书规定的缴款时间到学院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购房人一次性交清首付款以外的房款。如需按揭贷款,可根据按揭贷款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按揭贷款。
11、房款结算。房款结算以测绘面积为准,购房(换购)者按测绘面积在规定时间内与学院办理房款结清手续。
12、住房交付。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交房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六、旧房收交
换购住房的,在住房交付后半年内,须将原住房腾空交给学院,逾期未交的,以违约作退房处理。
七、产权证处理
按浙直房发[2004]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也可以个人自行办理。
八、售房纪律
购买专用房的教职工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购房资格。
九、售房服务
“江南国美家园”住房涉及到出售、换购及与之相关的价格、资金回收、产权等诸多问题,具体事务学院拟委托省直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学院指派人员予以配合。
十、其他事项
1、本办法仅适用于我院“江南国美家园”住房的出售。
2、职称、职务、年龄、工作年限、婚否等时间结点以本办法下发之日为截止点。
3、本办法由学院校园建设和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分房(售房)计分表
中国美术学院 二○○九年六月
第二篇:警苑小区工程进度管理及奖惩办法
000000000000警苑小区工程进度管理及奖惩办法
第一章
进度管理概述
一、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进度管理,确保各项目能保质保量地按计划完成工程任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警苑小区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进度管理机构及职责
三、项目工程部在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工程进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合同条款及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制订各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年进度计划,对各项目各阶段的施工进度进行检查、考评、督促。
2、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制订进度奖罚制度,通过对工程全面检查评比,奖励先进,处罚落后。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公司采取更换项目经理等强硬措施。
四、项目部应根据公司总工办下达的阶段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施工段落、施工部位、施工队伍、施工时间。
第三章
工程进度管理
五、各项目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做好施工进度的各种保证措施,从而保证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
1、认真做好工程的统筹、计划工作,科学组织,合理安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绘出总体计划网络图、横道图,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提高施工效率,加快施工进度。
2、根据公司下达的进度计划要求,分别编制季、月、旬施工进度计划,并上报总工办及分管领导审批。以在实施中对照检查,指导施工,完善管理,促进工程进度。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等各种资源保证措施,科学组织,均衡生产,确保计划任务按期完成。
4、加强合同管理,及时计量,确保施工足额用款的需要,为工程施工提供资金保障。
5、用现代科学手段管理,运用网络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台帐数据库。用电脑分析、处理工程数据,以便正确决策。
6、密切加强同地方政府、监理、施工单位的联系,为工程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7、在雨季或遇到洪水等恶劣气候条件时,采取调整分项工程施工等措施,力争将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六、总工办随时对项目部以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其作为进度管理的一项常规工作。如果发现有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应以书面要求限期整改。
七、各项目部及时向公司总工办上报工程进度统计旬报、月报、年报,公司工程技术部进行核查、备案。工程进度统计报表要以科学的态度认真填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八、凡未完成旬报、月度、(包括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的项目部均需进行专题“进度情况分析”,“进度情况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未完成进度计划的主要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
2、未完成进度计划的主要原因。
3、能否保证合同工期。
4、赶上某个阶段施工进度计划的具体时间和实现这一目标计划的保证措施。
第四章
奖惩办法
九、施工中公司将按照相关目标任务及奖惩办法的文件规定进行考核评比,通过奖励先进、处罚落后、抓两头、带中间来促进工程的圆满完成,奖惩6个月兑现,具体办法参照相关文件分别执行。
十、为促进度、保质量,要求项目部内部要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采取树典型、立样板、学先进、促后进,以及“比、学、赶、帮”等措施,来保证工程质量创优和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
附则
十一、本办法由总工负责解释、修订。
十二、公司下属各项目部遵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十三、本办法由项目批准后颁布实施。自颁布之日起,其他同类条款同时废止。
工程进度管理奖惩办法2 为加强工程建设进度管理,确保各工程项目能按合同工期及进度计划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特制订本奖惩办法。
本奖惩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编制,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部适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本奖惩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的施工项目。
一、工程进度管理职责
1、根据合同条款及分公司与各施工项目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制订的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对各施工项目部各阶段的施工进度及分公司现场项目部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评、督促。
2、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制订进度奖罚制度,通过对工程全面检查评比,奖励先进,处罚落后。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施工项目部采取警告、处罚直至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等强硬措施。对于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3、定期通报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项目部工程进度情况和分公司现场项目部管理情况。
4、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及施工项目部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二、工程进度管理
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及施工项目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做好施工进度的各种保证措施,从而保证按计划工期完成各自的工作和施工任务:
1、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及施工项目部应认真做好工程的统筹、计划工作,科学组织,合理安排,编制出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绘出总体计划网络图、横道图,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提高施工效率,加快施工进度。将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总体计划网格图、横道图在工程开工前上报集团工程部审查备案。集团公司工程部将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对照检查。
2、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应加强对甲分包工程的管理力度,在甲分包工程开工前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使之服从于总的施工进度计划。在甲分包工程开工前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应将各甲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集团工程部审批备案。
三、监督检查
1、集团工程部随时对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如果发现有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将以质询表的式要求其限期整改。
2、各施工项目部及甲分包单位要以实事求是态度认真填写施工进度统计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分公司现场项目部将汇总后的工程进度情况上报集团工程部,集团工程部审查备案。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组织各未完成进度计划的施工项目部或甲分包单位进行专题“进度情况分析”,并将“进度情况分析报告”报集团工程部。
“进度情况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未完成进度计划的主要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2)未完成进度计划的主要原因。3)能否保证合同工期。
4)赶上某个阶段施工进度计划的具体时间和实现这一目标计划的保证措施。
四、奖惩办法
集团工程部将按照施工合同、目标责任书、总施工进度计划及月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奖惩办法对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及甲分包单位进行奖罚,奖惩具体办法如下: 奖励:
1、提前完成集团工程部审核的当月月进度计划要求的施工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其奖励200-1000元,并对主管该施工单位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奖励200-500元。
2、工程交工验收后对各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按合同工期要求提前完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奖励合同额的0.1%。并对主管该施工单位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给于1000-5000元奖励。处罚办法:
1、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必须在每月30日前将下个月月进度计划报集团工程部审核备案,如不按规定日期提报的每拖延一天对分公司现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2、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必须在甲分包工程施工前将甲分包施工进度计划报集团工程部审核备案。若发现甲分包工程开始施工但未提报施工进度计划的对甲分包单位罚款200-500元,对分公司现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3、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分包工程进度滞后于施工进度计划的,对甲分包工程负责人进行警告。若甲分包工程施工进度影响总施工进度计划的,对甲分包施工单位处以合同额1%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施工资格并要求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对未按时完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施工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当月提出预警,分公司现场项目部制定补救措施报集团工程部审查备案。在下月检查中仍未完成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施工项目部处以2000-10000的罚款。对主管该项目部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5、工程交工验收后对各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未按合同工期要求完工的施工项目部,除执行合同要求的处罚条款外还将处以10000-30000元的追加罚款。并对主管该工程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
6、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而未完成工程进度计划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对相关责任人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
7、集团工程部将罚款通知单上交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对分公司管理人员的罚款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施工项目部的罚款当月交财务部,不及时缴纳的在该项目部工程拨款中双倍扣除。
8、受罚单位或个人如对处罚持有异议,须在处罚通知单签发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反映,由集团公司总经理裁决。
工程进度与工期管理制度3 1 总则
1.1为了强化和规范调度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局指挥部及所属各项目部调度的生产和安全信息传递中心作用,确保成绵乐客运专线CMLZQ-2标工程的工程进度与工期管理目标,现结合成绵乐公司、局调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管段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局指挥部所属各项目部的调度管理工作。1.3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权属局指挥部。1.4本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存在不足,将以补充规定进行完善。2 体制与组织机构
2.1建立局指挥部、项目部和架子队三级调度机构,形成调度信息网。调度信息网必须覆盖本管段全部工程项目,使信息网不漏项,不断线。
2.2指挥部调度设在工程部,归口工程部管理;接受成绵乐公司和局调度指导。指挥部调度指导各项目部调度工作。
2.3调度人员要配置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设备并建立电子邮件户名;调度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若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整,要及时向指挥部调度报告。
2.4调度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程技术知识,综合知识面广,会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素质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工程调度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做到动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传递、反馈信息快速及时。3 调度工作制度 3.1 值班制度
3.1.1局指挥部在工程部设专职调度人员一名,实行值班制度。
3.1.2各项目部及架子队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调度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3.1.3各级调度员值班期间必须严肃认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3.1.4调度记录应完整、真实、及时、准确。3.2 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建立值班、调度工作台帐,及时登录各项原始记录,收集、保存项目建设期间的有关文件、技术资料。调度记录应完整、真实、及时、准确,严禁补记;对上级部门、单位领导的重要指示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等均应及时、准确的详细记载,并做好各种原始资料的保存和积累,随时备查。3.3 请示报告制度
及时反映有关重要信息和重大问题,应在核实内容准确无误后,逐级向领导报告。对提请领导阅处的问题,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办法。对各参建单位的请示、报告要及时处理,主动协调。在交班会和其他有关工程会议上随时报告、分析工程建设情况。
调度应先做好调查研究,利用掌握的情况和数字,列出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解剖,从中找出经验和存在问题,查明原因,提请领导研究采取改进措施。分析时应当实事求是,对问题不夸大,不缩小,不主观臆断,应抓住重点,言简意赅;数字要真实、准确,口径要一致;措施要有针对性,要切实可行,防止公式化。3.4 应急处理制度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保护、自然灾害、建设协调和其他重大或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处置工作,追踪事态发展,反馈处置情况。3.5 施工信息归纳分析制度
3.5.1对重点工程和控制工程按报告期进行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分析,并随形象进度一同报送解决工期滞后的措施。
3.5.2对各类信息分类归纳整理,对有可能成为共性问题的苗头、事件,应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防范措施。3.6 责任制度
3.6.1调度工作的质量和报表的及时准确性,纳入对各单位的综合考核评比。
3.6.2调度工作要客观真实的反映本线建设的全过程。调度统计资料,不得漏报、瞒报、虚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调度部门应保存原始记录、设置调度台帐。3.6.3调度报表需经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能上报。4 调度信息报送要求 4.1局指挥部和各项目部的报送信息原则上要求是电子文件及书面稿件形式。但对于突发信息,可先用电话进行口头汇报,事后再补报电子文件和书面稿件。4.2为提高调度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加大信息的收集、加工和处理能力,规范报表资料,各级调度必须按照成绵乐公司、局下发的统一格式要求填报。5 调度信息报送种类及时间 5.1报送种类
调度信息报送种类分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5.2报送时间
信息报送应讲究时效性,各类报表务改按上级要求的时间准时上报。
5.2.1各项目部向局指挥部报送时间:日报每天15:00前,周报每周三上午9:00前,月报每月24日上午9:00前,季报每季末月23日15:00前,当月月报免报。
5.2.2指挥部向局报送时间:周报每周五18:00前,月报每月24日12:00前,季报每季末月24日12:00前。
5.2.3要求日报的重点工程项目,各项目部当日15:00前上报局指挥部,局指挥部当日18:00前上报局。工程调度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6.1调度工作必须以计划管理为基础,以工程设计文件和本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工程承发包合同为依据。
6.2必须贯彻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下级对上级的调度命令和通知,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在贯彻执行的同时,向上级调度反映。
6.3工作中应做到及时、准确、有预见性。反映情况、传达决策、提供资料、处理问题要及时;掌握资料、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处理问题的措施要准确;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预见性,并及时提出防范措施。坚持“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工作作风。6.4必须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6.5要有全局观念,一切按政策办事。处理问题要出于公心,按轻重缓急区别对待。附件:
1、施工简报格式及表格
2、样本格式及表格(周报)
3、工程度月(季)报
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奖罚条例4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建筑条例>>以及其它基本建设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完善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力度,明确工程安全、质量、进度责任;以建筑优质精品工程为起点,有效控制投资成本为目的,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工程因安全、质量等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获市级以上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且按期竣工,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奖励¥20,000 元/次。每个分项工程质量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且按期竣工,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奖¥50,000 元;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奖金,施工单位须保证不低于80%的奖金用于项目施工和管理人员的发放。
二、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建设单位的工程报建工作,包括提供或协助提供资料,如无故拖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 元/次的处罚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三、施工单位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建设单位免于承担因施工单位借用、占用或进出高速公路、当地道路或其它交通设施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否则,如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建设单位有权从应 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各种款项中扣除。
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缺陷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单位责任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安全事故或其它原因,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10,000 元,若被媒体曝光,对建设单位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50,000 ~100,000元处罚金。
五、分部分项隐蔽工程,若发现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有任何改动,双方应重新进行验收。若施工单位同一分项工程验收两次仍不合格,则以后每增加一次验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5,000 元。
六、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报建设单位审批确认后,收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开工通知后方可正式施工;若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报审或未能审核、审批通过,每延期1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2,000元。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进度总计划时间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竣工的,每延期1 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合同结算总价的0.2‰)。未按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分部分项施工进度计划时间完成分部分项形象进度,每延期1 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5,000 元。如果造成建设单位损失超过工期延误处罚金时,建设单位有权继续向施工单位追偿。未按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每延期1 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2,000 元。
七、竣工验收并拿到竣工备案证书之日起 20 天内施工单位须将合格工程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毕,并将所有的临时设施、周转材料、施工设备等拆除并运出施工场地,如超期继续占用场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每天¥1,000 ~10,000 元的租赁金,同时建设单位有权拆除其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八、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 天内,向建设单位递交三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电子文件),每逾期1 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 元处罚金。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负责汇总后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并办理完成相关移交手续。
九、因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分包方承包范围内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由此引起的分包方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费用,全部由本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十、现场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对本工程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投资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应随时接受监理监督和检查,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或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等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立即整改,若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到监理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报建设单位工程部批准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5,000 元/次的处罚金。
十一、建设单位有权随时对本工程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投资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应随时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如建设单位的指令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一致时,以建设单位工程部的指令为准。
十二、在缺陷保修责任期内,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进行检查,如果在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则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修复及重建,施工单位应在接到指令后在指令规定的时限内进场施工,并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补、修复及重建工作。若施工单位未能按要求进场施工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补、修复及重建工作,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2,000 元/次的处罚金。
十三、分部分项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完成或提供服务的工作,若总承包单位拒绝完成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单位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由此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建设单位有权从应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各种款项中扣除,同时总承包单位还需向建设单位支付该项发生费用的20% 的管理费,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十四、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结算核实工作,结算资料按建设单位要求提供齐全,因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资料的手续不合规定,导致结算延误或造成施工单位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须负责赔偿。
十五、对于独立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除总包管理费及分包配合费外,总包单位不得收取分包单位其他不合理费用,或擅自阻碍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否则,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5,000 元/次的处罚金。
十六、总包单位若不能在规定的时间给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工作面造成工程延误的,每延误1 天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 元处罚金(不影响因总工期延误而总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的处罚金)。
十七、对于建设单位已安装的变压器额定最低用量电费按照施工单位用电量进行比例分摊,若超过最低用电时则按实际发生量按比例分摊;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按当地价格收取,结算时不予调整。施工单位当期发生的水电费,建设单位直接从施工单位当期工程进度款中代扣。
十八、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保证金、墙体保证金等费用不能全部或部分退回时,建设单位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十九、对存在下列行为,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口头或书面提出整改后,仍未达要求的,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 元/次的处罚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返工处理费用:
1、钢筋绑扎搭接长度,锚固长度不够的,焊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2、钢筋偏位达到5cm 以上;
3、以低等级钢筋代换高等级钢筋的;
4、砼或砂浆不按配合比计量的;
5、出现跑模、胀模、蜂窝、狗洞、露筋的;
6、由于支撑不牢,导致沉降超出规范要求的;
7、未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导致砼质量下降的;
8、未经允许在砼结构上打凿,导致漏筋、剪断钢筋、打穿楼板等;
9、墙与结构相接处未设拉接筋或拉接筋不牢固的;
10、不按规定施工过梁的;
11、门、窗框未按要求塞缝的,或者塞缝空壳;
12、钢结构在刷油漆前未进行除锈的;
13、阳角不按施工图及规范要求作高标号水泥浆护角、抹灰前未按要求设置钢片网的;
14、屋面、厨卫间、外墙及窗框、楼板发生渗漏的;
15、破坏、污染、损坏其他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或产品;
16、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导致小业主投诉的;
17、门窗洞边未按施工规范、施工图要求进行封口的或没有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外墙砌体质量验收发现砂浆不饱满透光,灰缝未满足要求的;
18、发现未按图纸施工或遗漏如构造柱、阳台柱、拉结筋、钢板网的;
19、装修、防水、门窗施工未报样板审批而强行施工,未经检查验收而隐蔽的;
20、砼自防水和防水层施工完后未进行闭水试验而隐蔽的,防水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闭水试验检查发现渗漏的;
21、梁、板、柱墙未按要求养护的,板面、墙面出现裂缝未经压光养护处理,装修墙体或抹灰开裂的。
22、地面装修工程(石材、砖铺贴、木地板、橡胶地板和地面抹灰等)不符合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的;
23、天棚及吊顶装饰不符合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
24、墙面装饰工程(墙面抹灰、贴转、刮腻子、糊裱等)不符合施工图纸验收规范要求的;
25、木制作工程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
26、油漆和粉刷工程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隔断和玻璃幕墙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
27、给、排水管道和卫生洁具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安装的;
28、强、弱电线管线和灯具、开关等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
29、通风、空调管道设备系统安装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 30、弱电、智能化和消防设备系统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
二十、施工单位如未按图或设计变更要求施工,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除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处理并承担相应经济、工期责任外,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5,000 元处罚金。二
十一、在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需深化设计的工程,若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进行二次深化设计,除按要求重新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外,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 元/次的处罚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十二、如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相关工程技术、安全等施工方案而强行施工的,除要求停工外,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 元/次的处罚金;不按经审核批准的工程技术、安全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除要求改正外,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5000 元/次的处罚金。
二十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文明施工与安全管理,其施工单位已经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施工单位采取的一切措施,建设单位有权监督。如果施工单位未能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违反建设单位管理规定,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5000 元/次的处罚金,其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处罚金、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以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十四、在施工范围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地上、地下管线、地上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或被盗,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2,000~5,000 元/次的处罚金,并由施工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十五、临时占地租用完毕前,施工单位应自行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土方、建筑垃圾外运地点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二十六、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清除垃圾,每发现一次,施工单位除自行解决带来的相应破坏或伤害损失外,建设单位将处以¥3,000 元的管理处罚金处理。
二十七、在样板房及交楼标准间施工、二次装修完毕后,施工单位对其造成损坏、污染的,施工单位须无条件按原要求进行修复,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 元/次的处罚金。二
十八、进场道路的维护与使用,必须遵循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因施工单位造成的道路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并自行承担其费用。二
十九、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派专人负责监督进出场的运输车辆,上路前必须清理干净轮胎上泥土,清扫道路及现场进出道口;如因此造成尘土污染,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 ~5,000 元/次的处罚金,并负责清扫干净。三
十、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如围档等),施工单位无权擅自拆除、毁坏,如要调整,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批准。如施工单位违反该规定,建设单位除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外,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 元/次的处罚金。
三
十一、需在加工厂订制的成品、半成品,开始制作前必须得到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其投标报价已含预订、场外运输、组装、二次搬运等费用,制作时需严格遵守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如违反此条规定,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 元/次的处罚金。三
十二、施工单位擅自使用未经报审,报验的材料,建设单位责令其返工,同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 元/次的处罚金;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令返工,同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 元/次的处罚金。由此引起的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无法返工的,除按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处理办法处理外,施工单位还应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 元/次的处罚金。三
十三、施工单位采购材料设备(包括成品或半成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确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要求,若建设单位或监理方发现施工单位采购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确定的品牌、品质,施工单位除无条件拆除安装的不合格材料设备并重新采购符合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确定的样板品牌、品质的材料设备外,施工单位还须向建设单位支付该材料设备费用10%的处罚金。
三
十四、施工单位采购材料设备(包括成品或半成品),建设单位采用实时定价的,如施工单位提出价格差异,建设单位证实(按现金交易方式)在市场上能够按建设单位所定的价格购买到该种材料设备,施工单位仍拒绝自行采购,将采购方式改为建设单位供应的,施工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支付该材料设备费用10%的处罚金,由此延误的工期由施工单位负责。三
十五、施工单位应按其与分包商、设备制造商、材料供应商订立的分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时支付工程及货款等各种款项,不得因未及时支付该款项而影响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若有影响建设单位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可从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代为支付。
三
十六、对于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交接,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的接收人员,如因接收人员配合不到位,造成的材料无法到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 元/次的处罚金。三
十七、工程移交中发现工程实际与图纸及国家相关规定不符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整改,整改时间严格按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要求执行,否则,每延期一天,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 元的处罚金。
三
十八、施工单位应按与所聘(雇)佣员工订立的劳务合同及时发放薪酬,不得因此影响建设单位的工作及声誉,因此造成的劳务纠纷,建设单位在收到劳动部门的仲裁结果后,有权根据仲裁结果代为支付并有权直接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由此对建设单位的工作及声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0 ~10,0000元以内的处罚金。三
十九、施工单位若出现下述情况,则建设单位可以向施工单位处以相应的处罚金或采取其他措施处理:
1、无视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 元/次的处罚金,严重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0 元/次的处罚金。
2、未按技术标书中所报名单委派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或进场后擅自更换该人员且未经过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其中,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主任,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 元/人/次的处罚金;其他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3,000 元/人/次的处罚金。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总工、安全主任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因有事确需离开工地时必须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获批准后方可离开;由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签署的文件和资料不得由他人代签,一经发现,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认可,同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人/次的处罚金。四
十、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或者其他原因经建设单位同意需要撤换的,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 天内撤回原委派的相应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同时于3天内委派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的新的、资质和工作能力不低于合同要求的相应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四
十一、对施工单位没有按技术标书标明的主要施工机械表及时投入施工机械或投入施工机械达不到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则每天按该施工机械台班费对分别针对每种施工机 械处以两倍违约罚金。
四
十二、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开工,每推迟一天开工,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次的处罚金。
四
十三、在合同实施期间,施工单位如果在各种测量、试验、检测记录、质保资料中作假或诱导监理工程师作假,一经查实,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0 元/次的处罚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
十四、各分项工程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否则,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 元/次的处罚金。四
十五、施工单位必须将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并接受建设单位对其工程款的财务检查,严禁任何隐瞒和作假行为。一经查证未能专款专用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0 元/次的处罚金。
四
十六、施工单位须按 PROJECT或EXCEL 格式提供总计划、分部分项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按时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每拖延一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 元/的处罚金,由此造成付款滞后而影响工期的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对与所报更新进度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况,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5,000 元的处罚金。四
十七、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技术总工、安全主任必须参加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例会,如不能及时参加必须委派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的代表人参加,否则,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500 元;
四
十八、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技术总工、安全主任和相关人员必须及时接听、接收建设单位的电话和工程函件,否则,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1,000 元,由此延误的工期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四
十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分部分项进度计划,申报每月施工进度计划和每周施工进度计划,否则,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1,000 元,由此延误的工期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
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纸和更换图纸所规定的材料,如需变更图纸和更换使用材料,施工单位必须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然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2,000 元,由此延误的工期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
十一、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材料进场要以书面形式提前申报,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材料方可进场。否则,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2,000 元,由此延误的工期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
十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有关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资料管理要求,在检查和验收时及时填写有关资料,否则,不予验收。并且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2,000元,由此延误的工期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
十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材料报验和送检,如由此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3,000 元。每次材料送检必须有监理旁监,工程主材必须有建设单位的人员陪同,否则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2,000 元;
五
十四、根据本《条例》出具的违约处罚通知,如施工单位消极回避拒绝签收,建设单位将以传真、邮寄等书面方式发给施工单位,传真、邮寄的发出时间即视为施工单位签收时间。
第三篇:尽快出台小区配套养老用房办法
尽快出台小区配套养老用房办法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西区委主委、南宁前副市长钱学明在提案中提出,研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化养老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应尽快出台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用房管理办法,国土部门在土地拍卖阶段应把配套养老用房的有关要求列入。
对于资金来源,他建议,尽快出台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用房管理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相应比例,配建小区养老服务用房,为养老机构进入小区创造条件。建设部门在审批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时,应要求开发单位分列配套养老用房的具体项目和面积,国土部门在土地拍卖阶段,应把配套养老用房的有关要求列入。同时,鼓励老住宅小区改造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小区养老用房由开发商建设,建成后养老机构可以购买,也可以租赁使用,但仅限于养老用途。
第四篇:紫金花苑小区物业管理用房装修问题的情况反应
紫金花苑小区物业管理用房装修问题的情况反映
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紫金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的物业管理用房问题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得到你局高度重视,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的装修经你局规划处与开发公司协调,开发公司同意待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确定后,再进行装修。现在我小区已经确定聘请红河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入驻小区管理,希望你局考虑我小区的实际困难,协调开发商,尽快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装修,保证入驻物业公司的基本办公条件,还望你局能视我实际情况,给予办理为谢
紫金花苑业主委员会
2013年5月15日
第五篇:裕隆苑小区1
裕隆苑小区1#楼基础开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LDS-2013-JS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法规规定的原则,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洽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裕隆苑小区1#楼
二、工程地点:潍坊北海路以西卧龙东街以南
三、工程内容:裕隆苑小区建设基础开挖工程
四、承包方式:乙方包人工、包机械、包外运、包内转、包土方开挖等一切手续办理。
五、工期:20天; 开工时间按甲方通知为准。
六、工程价款:外运土方元/m³ 其单价包括垃圾外运。估算为万m³,计算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整。(土方内一切手续等费用,甲方不作任何调整)一切费用包括在合同内,包括外围协调工作、土方存储、机械使用、交通、城管等一切工作。
计算方式:按土方实测为结算依据,乙方如不按规划红线开挖,超出部分甲方不予以结算,乙方并承担回填费用。
七、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先不付款,甲方从后工程量50%开始付工程款,后工程量50%分三次付款,第一次完成20%付第一次款,第二次完成20%付一次款,第三次完成10%付一次款,剩余款项验收合格后,留总工程款的5%,余款七日内全部付清。
八、支付方式:支票支付,付款前乙方出具合法税票。
九、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一套有效资质与施工方案,方可施工。
十、此合同签订时,双方已考虑一切风险,包括人工工资上涨,土质变化,场地内施工道路的修路,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如在开挖过程中乙方提出单价调整或停止施工,造成甲方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每日总价款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再选择其他公司进场施工,在此之前乙方所有完成的工程量不予计费以冲顶甲方损失。
十一、乙方必须按进度计划要求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及监理对进度和质
量的检查、监督。施工中必须有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严格按方案实施。
十二、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甲方一切规章制度,自行解决劳动保护用品并办理相关的保险,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搞好安全生产,在施工中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及财产损失;在施工过程中土方外运时,交通等一切事故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为准,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检验。
十四、基坑的平面位置、底面尺寸、标高必须控制在10CM以内、边坡坡度、按开挖图要求标高等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偏差控制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因乙方原因施工未达到合格标准,乙方应无条件返工达标,工期不予顺延。
十五、在土方工程施工中,若出现雨天时,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顺延由 此而造成的工程返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六、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开挖区域内的坐标点和高程点。甲方负责提供土方开挖图。
2、甲方负责及时办理有关验收,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事宜。甲方委托代表处理甲方工程事宜。
3、甲方提供水、电源,乙方自行装水、电表,乙方按表实耗量乘市场价缴费。
十七、乙方责任:
1、乙方进场施工后的临建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2、乙方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按照甲方和监理的要求配合基坑支护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按基坑支护的要求进行开挖。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不得以其他施工单位工作等原因为借口拖延或停止施工,交叉、穿插作业时应做好其它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他单位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负责。
4、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及现场实际标高进行土方工程施工。
5、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土方工程安全环保工作。
6、乙方运出现场所有的杂填土、垃圾土必须按政府规定地点弃土,运输过程中自行封盖,不得转移弃土。内转土按甲方指定地方堆放盘堆。
7、乙方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及甲方和监理的要求做好土方开挖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乙方在本工程的技术负责、结算人为,现场负责人为,代表乙方全权
处理工程中的一切事宜。
8、在土方开挖中遇到各种管、线、古墓等,乙方应先做好保护并及时向甲方和监理报告,按甲方意见进行处理,如未保护好、不及时报告时,所发生的损失及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9、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周边村民的协调工作,由此发生的工期拖延和其他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0、市容、环卫及政府部门的协调和外围关系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由此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行政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及时办理《潍坊市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市容环境责任书》并交甲方备案。
11、施工现场及大门口的道路卫生、环境卫生均由乙方负责保洁,因抛撒、污染造成的政府相关部门的罚款及堵门封路或造成其他单位停、窝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费用。
12、因乙方工作人员或设备而引起的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致甲方的人员受伤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六、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合同终止。
十八、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发包方(法定代表):承包人(法定代表):
盖章:盖章: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