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送检药品须知[大全五篇]

送检药品须知[大全五篇]



第一篇:送检药品须知

(一)委托检验:

1、已经获得批准文号并且能提供厂检报告的药品,可按委托检验收检,请委托方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介绍信及送样者有效身份证件。生产企业首次送检时请提供所送药品的生产批件,药品经营单位请提供药品经营资质。

(2)请提供企业现执行的国家标准及相应的微生物验证、无菌验证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请勿将处方或制法隐去。

(3)所送批号样品的自检报告。

(4)每一批检验用量三倍的样品。封样时检验样(2倍检验量)和留样(1倍检验量)分别独立包装。若样品为原料药,请送检人员将送检样均分成4份独立包装。如标准中有水分、无菌、细菌内毒素检验项目,每增加一个检项,相应增加一份独立包装的检验样。

(5)检验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对照品和特殊试剂请企业提供,如为企业自制对照品,请随对照品一起附上加盖企业公章的保证书。

(6)填写药品委托检验合同。

2、未获得批准文号或不能提供厂检报告的药品,我院可提供合同检验服务,检验结果将以“检验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不加盖计量认证章。请企业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单位介绍信及送样者有效身份证件。(2)相关技术资料。

(3)每一批检验用量三倍的样品。封样时检验样(2倍检验量)和留样(1倍检验量)分别独立包装。若样品为原料药,请送检人员将送检样均分成4份独立包装。如标准中有水分、无菌、细菌内毒素检验项目,每增加一个检项,相应增加一份独立包装的检验样。

(4)检验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对照品和特殊试剂请企业提供,如为企业自制对照品,请随对照品一起附上加盖企业公章的保证书。

(5)填写药品检验技术服务协议。

3、一般不予收理的药品:

(1)属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已抽验不合格的产品,不予受理同品种同批号产品的委托检验。

(2)已开封的样品。

(3)无检验方法的样品。(4)以个人名义送检的样品。

4、如样品有特殊贮存要求,请在办理收检时告知工作人员,并在委托书中注明。

5、送检后要求退检的,请提供书面退检申请。已经开始检验的,按已检验的项目缴纳检验费。

6、委托单位对我院检验结果存在疑义要求复检的,请填写复检申请表(可从我院网站下载),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检验报告书,在规定时限内来我院办理。

7、检验费用请在办理完受理后尽快缴纳,如到期未交,将不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我院网站对拖欠检验费的单位进行公示,拒绝以后的任何检验要求。

提示:委托检验的药品检验报告仅对所送样品负责。

(二)注册检验:

1、请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单。

(2)药监局抽样单(共三份,签字后,一份药检所留,一份给企业,一份给药监局)

(3)申报品种的药学资料原件,注射剂还请提供使用说明书资料。

(4)药品注册样品量按如下规定收样:

①抽样时样品应抽3倍检验量,并分成检验样(2倍检验量)和留样(1倍检验量)分别由抽样人员自备器具独立包装,并分别贴封签。

②若标准中涉及到样品需要避光保存的,抽样时应注意避光。③若样品为原料药,请抽样人员将送检样均分成4份独立包装。④若样品为原料药、且标准中有水分、无菌、细菌内毒素这些项目,每增加一个检项,相应增加一份独立包装的检验样。

(5)检验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对照品和特殊试剂请企业提供,如为企业自制对照品,请随对照品一起附上加盖企业公章的保证书。

2、如样品有特殊贮存要求,请在办理收检时告知工作人员,并在委托书中注明。

3、检验费用请在办理完受理后尽快缴纳,如到期未交,将不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我院网站对拖欠检验费的单位进行公示,拒绝以后的任何检验要求。

第二篇:药品监督抽查检验送检须知

药品监督抽查检验送检须知

凡依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由药监部门组织抽样,并向我所提出检验申请的,属药品监督抽查检验(简称抽验)。办理抽验检验送检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熟悉样品特性,了解资料内容及药品质量监督有关规定,能对需要填加或修订的内容负责。

一、监督抽查检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药品抽样纪录及凭证原件2份,其中一份签字返回抽验单位;

2.首次办理送验人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必要时提供被抽取样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验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二、对“药品抽样纪录及凭证”的要求

1.抽验单位、被抽验单位应加盖公章且公章应清晰可辨。

2.抽验样品名称应写药品正名(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习惯俗名,应以药典或检验标准正名为准;

3.抽验单位、被抽验单位、药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等应写全称,不得缩写; 4.药品批号、效期、药品规格等信息应与样品外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一致; 5.抽验信息应尽可能齐全(如:药材来源或产地等信息)。6.要求做部分检验的应具体写明检验项目的名称;

7.有关特殊情况或需要提示药品检验部门的信息应写在备注中,并由抽样人签字。

8.特殊贮存要求的抽验样品应在抽验凭证上注明。特殊样品未按照要求储运,我所将不予受理; 9.药品抽样纪录及凭证不得擅自涂改,如有涂改涂改处应有改写人签名;

10.应填写抽验单位、被抽验单位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等项内容,能保证及时取得联系。

三、对抽样样品的要求

1.抽样样品应包装、封签完整无损,签名或盖章清晰可辨;封签不得遮盖有关信息(药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批号、批准文号等),封签所标数量应与所封样品数量相符;

2.送检样品应为已批准上市的药品,按法定质量标准检验。应具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3.抽验封存的同一样品不得有混批问题;

4.药品送样数量为一次检验量的三倍,并按要求分别封,数量不够的,一般不予收检;涉案等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提交书面申请(放弃申请复验的声明),酌情减量,但不得少于一次检验用量,且委托方需在“抽验凭证”中注明“不申请复验或不留样”;

5.特殊管理药品(毒麻、贵稀药材等)须经双方共同核对品名、批号、数量并签封。

四、有关说明

1.我所出具的抽验检验报告书仅对送检样品和所检验的项目负责;

2.抽样单位对抽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所提出,逾期将不再受理;

3.抽验单位凭“抽验单”索取检验报告书。

办理委托检验须知

我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受理单位委托检验,不受理个人检验。委托检验统一由业务科办理,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受理。送检者应熟悉所送样品特性及所附资料内容,详知送检目的,能协助工作人员依据检验标准计算送样数量,并能对“检验申请表”填写内容负责。

一、办理委托检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单位证明(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

2.首次委托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还需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剂许可证》以及该药品的批件复印件;

3.非成册质量标准的委托检验需提供该药品标准的复印件三份并加盖红章;

4.司法机关、工商市场监督等委托检验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说明委托原因、委托品种等内容。

二、填写委托检验合同单

1.符合委托检验要求的检品,委托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检验合同单” 2.根据表格有关内容用蓝黑钢笔、碳素笔如实填写; 3.检验合同单一式2份,并加盖委托单位红章;

三、样品及对照品要求

1.样品外包装必须完整无污损,来源确切。中药材应注明产地或调出单位。特殊储运条件或其它因素影响所检项目检测数据可靠性的,不予收检;

2.委托检验的样品一般应为已批准上市的药品,按法定质量标准检验。应具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3.要求委托人提供检验中所需的对照品、对照药材及特殊检验用品;

4.药品送样数量为一次检验量的三倍,数量不够的,一般不予收检。涉案等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提交书面申请,酌情减量,但不得少于一次检验用量,且委托方需在“委托书”中注明“不申请复验”,并写明要求检验的项目;

5.特殊管理药品(毒麻、贵稀药材等)须经双方共同核对品名、批号、数量并签封。

四、有关说明

1.我所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书仅对送检样品和所检验的项目负责;

2.委托单位对委托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所提出,逾期将不再受理;

3.属各地药检所已抽验不合格的产品,不予受理委托检验;

4.检验报告书只发送委托方,委托人凭“检验合同单”索取检验报告书。

注册检验送检须知

凡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向我所提出检验申请的,属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申请药品注册检验,除报送资料及样品外,还应填写“检验合同单”。办理注册检验送检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熟悉样品特性,了解资料内容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能对需要填加的内容负责。

一、药品注册检验,送检者应携带:

1、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药监局组织抽取的样品,样品必须有完整的封签;同时提供“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单”、“药品注册检验受理通知单”复印件及质量标准研究整套资料。

2、可由企业送样检验的药品,需提供省药监局开具的药品“送检通知单”和有关资料。

3、国家药品审评中心补充资料意见中需企业送检复核的药品,需提供国家药监局或药品审评中心有关补充资料的意见,对无书面补充意见的,可以公函形式说明送检理由和要求。另需提供补充、修改的资料及包装完整的样品。

4、检品量一般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同时应提供检验所需的对照品、对照药材或特殊试验用品。

5、盖单位公章并骑缝章的质量标准3份。

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送检者应携带:

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处下达的保健食品检验通知书。

2、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的依据。

3、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的检验方法及其编制说明。

4、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5、产品质量标准(3份)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改变产品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检验,还应当提供质量标准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以及修订后的质量标准。

6、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一份,产品标签(样稿)一份。

7、其他证明:功效成分的相关资料。

8、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9、连续生产的3个批号的样品,每批检品数量为一次全检量的三倍。如为技术转让产品注册检验,应提供受让方生产的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提供的检品必须有完整的封签。产品必须是与样品相符的市售包装,新产品可用临时包装,但必须近似市售包装;每个最小独立包装须贴有标签,标签中至少应有样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家。

10、提供检验所需的对照品、对照药材或特殊试验用品。

11、以上资料(2~8)均应具申请人公章或骑缝章方有效。

三、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检验,送检者应携带:

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包材注册检验通知书。

2、盖单位公章或骑缝章的质量标准(成册标准不需提供)3份。

3、检验用量三倍的样品,提供的检品必须有完整的封签。

4、提供检验所需的标准物质或特殊试验用品。

四、检验费用的缴纳

1、送检单位持业务科出具的“检验收费通知单”到我所财务科办理缴费手续,详见缴费须知;

2、收费标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的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3]213号)。

3、正式受理时间以手续齐备并收到财务科盖章的“检验收费通知单”算起,同时通知检验科室开始检验。

五、有关说明

1、注册检验须填写“检验合同单”一式2份,注册送检单位应准确填写单位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等项内容,能保证及时取得联系。

2、我所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书仅对送检样品和所检验的项目负责;

3、送样单位对注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所提出,逾期将不再受理;

4、注册送检单位凭“检验合同单”索取检验报告书;

办理复验申请须知

对原检验报告有异议者,请于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所提出。复验统一由业务科办理,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受理。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到原检验机构核对检验样品,自动放弃核对样品,由样品引起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一、办理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的“复验申请表”;

2、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书原件(如复印件需当地药监局证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红章);

3、经办人办理复验申请相关事宜的法人授权书原件;

4、当地药监局出具的加盖当地药监局红章的“检验报告书收到日期证明”;

5、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复验项目的检验费用(执行标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的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3]213号)。

二、复验申请表填写

1、空白复验申请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下载或向我所索取;

2、根据表格有关内容用蓝黑钢笔、碳素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其中: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名称:黑龙江省药品检验所;

3、复验申请表一式2份。

4、填妥后,盖申请复验单位红章。

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如微生物限度检查中的致病菌检查等;

2、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

3、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4、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5、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的;

6、收到检验报告书超过7个工作日。

四、说明:

1、正式受理复验日期自我所审核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或自原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的留样调至我所之日起计;

2、申请人凭“接收复验申请回执”索取复验检验报告书;

缴费须知

一、委托单位持我所业务科出具的“检验收费通知单”到我所财务科办理缴费手续。

二、委托单位持我所财务科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现金或到该委托单位的财务科办理转账业务。

(1)交纳现金的单位,请持“非税收入一般激款书”到指定银行办理交款手续,将第一联交我所财务科换取收据。

(2)办理转账业务的单位,请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该委托单位的财务科,在第二联盖上印鉴后,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手续,(注:此缴纳书相当于转账凭证使用,不需另开转账支票及进账单)将第一联交我所财务科,换取收据。

三、交费完成后,请将加盖收款章的“检验收费通知单”及时送交业务科,以便及时安排检验。

四、检验收费执行标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的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3 ] 213 号)

指定银行:哈市工行大直支行

地址:东大直街318 号(东大直街与阿什河街交又口处,秋林公司对面)财务科:0451-53679233 以上须知依据按当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起草,当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时,我所将适时修订本须知。联系部门:黑龙江省药品检验所 业务科 联系电话:0451-53644463 53673493 传 真:0451-53642704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9号 邮 编:150001

第三篇:防爆认证送检须知

送检须知

1、本站根据国家授权,基于相关的防爆标准,对防爆产品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发给“防爆合格证书”。

2、送检单位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来本站填妥“申请检验委托书”后,我站才开始履行检验程序。

3、本站检验工作包括图纸资料审查、样品检测和防爆试验等内容。

★ 图纸资料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按照标准规定,提供与产品防爆型式相关的设计图样;

(2)产品的标准或技术条件;

(3)产品设计描述性文件或必要的计算资料;

(4)产品使用说明书;

(5)提供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有关试验报告;

(6)ISO 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等效文件;

(7)国外防爆检验机构认可文件(假如可能的话)。

★ 样品检验须送:

(1)提供符合图纸要求的典型样品和零部件(数量另定);

(2)必要的专用拆装工具。

4、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制造的防爆产品,检验合格后,先发给“工业试验许可证”。经现场试验和鉴定合格后,再发给“防爆合格证书”。

5、取得“防爆合格证书”的产品,要进行局部更改时,须送NEPSI重新检验或备案。

6、取得“防爆合格证书”的产品,若转厂生产,仍须履行检验程序。

7、NEPSI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对发出“防爆合格证书”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工厂必备条件考核。当产品质量不符合图纸要求时,将提出警告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撤销原发的“防爆合格证书”。

第四篇:药品补充申请现场核查、送检、报省局

药品补充申请现场核查操作流程

(参考法规: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文件第三章第二节)

1、药品审评中心审评后下发《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CDE会同时抄送给省局);

2、申报人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申请表》,报省局1份(准备6份);

3、与区局(或其他授权核查部门)联系协调具体核查事宜(包括核查时间的确定、接待准备、审核表的报送等);

4、区局(或其他授权核查部门)派员到现场核查,抽取3批样品并协助封样,准备好批记录备查(特殊情况可考虑随后报送),安排课题组相关人员陪同讲解,核查完毕后取回《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单》、《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及凭证》、《内部流转单》、省局关于核查发给市局和区局的通知函(该通知函后附有CDE相关附件);

5、公司研发负责人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内部流转单》《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及凭证》签字,公司盖章;

6、申报人将以下材料报送到省药检所收检科:

(一)项目负责人处准备:(1)样品

(2)对照品(需要时)

(3)质量标准(11号文件带封面)(4)相关药学资料

(二)注册人员准备:(5)《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单》

(6)发补通知(特殊情况下还需报送公司开具的说明文件)(7)必要时提供任务单(省局下发至市局、区局的通知函)(8)《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药品注册申请表》

6、核查、送检完毕后,申请人将《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单》(1份)、《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4份)、《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及凭证》(1份)、《内部流转单》报送省局,由省局寄送至CDE;

7、公司留存《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单》(1份)、《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及凭证》(1份)、《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申请表》(1份)、任务单(省局下发至市局、区局的通知函);

8、省药检所检验完毕后,付费,省所将检验报告寄送至CDE,申请人取回另外两份检验报告,一份报送省局受理中心,另一份公司留档。

9、省局审查完毕,从受理中心处取回一份

10、将7、8、9项所取回的文件整理交档案室存档,并做好存档记录。

第五篇:景观绿化工程肥料、土壤送检样品须知

绿化工程肥料、种植土送检样品须知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农化检测中心创建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心2003年10月通过湖南省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计量认证合格单位”;2004年7月成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委托检验检测机构”。主要从事土壤、肥料、植株等样品检测,检测数据可广泛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为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及时向委托方提供科学公正准确可靠的检验报告,请委托方明确下列规定:

1.送检的样品应符合检测要求,相对总体应具有代表性。2.委托方应将样品直接送交收样室,样品不得直接送交检测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

3.双方对样品状况,检验项目,检验要求等确认无误后,由委托方详细填写“检验委托书”,一式四份,填写时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和留有空白项,内容不清楚的项可填“不详”或遵收样人嘱咐,之后由收样人员办理签名,收费手续。

4.样品送检要求:a.土壤样品为1公斤/样,肥料样品为0.5公斤/样(即1斤/样);b.肥料样品送检时委托方必须提供肥料的标识含量、生产厂家;c.委托方应先交费后检验。

5.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一般为收样后15~20天,对加急样品,则根据具体情况加收加急费。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6.委托方凭“检验委托书”和收费凭证领取检验报告,如凭证丢失,须持单位证明或送样人身份证领取。

7.检验结果仅对所送检样品有效,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复制检验报告。

8.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当质量申诉不成立时,申请复检时须另付检验费。

9.样品保存期限为三个月。如果送样人限期内不取回送检样品,本中心将自行处理。

10.本中心联系方式。

地 址:湖南省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四楼 联系电话:0731-84693199;传真:0731-84691581 联 系 人:蔡卫青

乘车路线:长沙火车站乘公交车110路至农科院站下或长沙汽车南站乘公交车802路至农科院站下,往东走50米即到(龙马社区对面办公楼四楼)。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农化检测中心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